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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安全管理5篇

发布时间:2022-11-26 12:57:03 查看人数:22

挂牌安全管理

第1篇 钻井二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强化能量和物料隔离管理,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3 参考文件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危险能量

不加控制,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电、机械、水力、气动、化学、热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能量。

4.2 隔离

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危险能量和物料不能释放。

4.3 贮存能量

在设备隔离后能继续存在的能量。如:包含在弹簧、飞轮、压力流体或气体、电容器或重物中的能量。

4.4 隔离装置

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传递或释放的机械装置。如:电路隔离开关、断开电源或保险开关、管道阀门、盲板、机械阻塞或用于阻塞、隔离能源的类似装置。

4.5 安全锁

用来锁住隔离装置的器具。

4.6 上锁设施

保证能够上锁的辅助设施。如:锁扣、阀门锁套、链条等。

4.7 危险警示标牌

标明何人、何时上锁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锁或隔离点上的标牌。

4.8 试验/测试

验证系统或设备隔离的有效性(如验证联锁装置或其它妨碍隔离的因素已解除)。

5 职责

5.1 公司装备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负责上锁挂牌作业的hse管理与考核工作。

5.2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为本规范的执行提供监督、咨询和支持。

5.3 各单位负责上锁挂牌作业程序的日常hse管理工作,并提供资源保障。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在进行作业时,为避免设备设施或系统区域内蓄积危险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释放,对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隔离设施均应上锁挂牌。

6.1.2 隔离或控制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方式主要包括:

—— 断开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 隔离压力源或释放压力;

—— 停止转动设备并确保其不再转动;

—— 释放(容器、管线等)贮存的能量和物料;

—— 放低设备,确保其不因重力而移动;

—— 固定设备,防止平面移动。

6.1.3 在开始工作前,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确认隔离已到位并执行本规范。与隔离点有关的人员应及时沟通上锁挂牌的动态,在跨班作业的整个工作期间应始终保持上锁挂牌。

6.1.4 上锁挂牌应由作业者本人进行操作,并保证安全锁和标牌置于正确的位置。特殊情况下,本人上锁有困难时,应在本人目视下由他人代为上锁(如上锁点在管架上)。

6.1.5 为确保作业安全,作业人员可要求增加额外的隔离与上锁挂牌。作业人员对隔离、上锁的有效性有怀疑时,可要求对所有的隔离点再做一次测试。

6.1.6 使用安全锁时,应随锁附上危险警示标牌,上锁必须挂牌。在特殊情况下,如特殊尺寸的阀门或电源开关无法上锁时,经确认,并经书面批准后,可以只挂警示标牌,不用上锁,但应采用其它辅助手段,达到与上锁相当的要求。

6.1.7 上锁挂牌后,应通过试验或检测确认危险能量和物料已去除或已被隔离。对所有存在电气危险的设备,断电后应实施验电或放电接地试验。

6.2 上锁挂牌

6.2.1 辨识

在隔离、上锁挂牌前,应辨识所有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来源及类型。需要控制的危险能量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 电能:电流或电子流(如微电流、微电压等);

—— 动能:运转的设备等;

—— 势能:蒸汽、压缩气体、真空、加压液体、弹簧、张力杆、配重等;

—— 化学能:危险化学品;

—— 热能:电热、冷却系统。

6.2.2 隔离

任何一项非常规或危险性作业都必须考虑能量源的隔离。如果存在需要隔离的能量源,必须编写和实施能量隔离方案。隔离方案应明确隔离方式、隔离点及上锁点清单。“能量隔离方案”参见附录1。根据危险能量和物料性质及隔离方式选择相匹配的断开、隔离装置。隔离装置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内容:

—— 满足特殊需要的专用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 安装上锁装置的技术要求;

—— 按钮、选择开关和其它控制线路装置不能作为危险能量隔离装置;

—— 控制阀和电磁阀不能单独作为流体隔离装置;

—— 应使用合适的方法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已被去除或完全隔离。在试验不能完全确认的情况下,应进行测试确认;

—— 因系统设计、配置或安装的原因,能量可能再积聚(如有高电容量的长电缆),应采取相应措施;

—— 系统或设备包含贮存能量(如弹簧、飞轮、重力效应或电容器)时,贮存的能量应被释放或使用组件阻塞;

—— 在复杂或高能电力系统中,应考虑安装防护性接地;

—— 可移动的动力设备(如燃油发动机、发动机驱动的设备)应采取可靠措施(如去除电池、电缆、火花塞电线或相应措施)使其不能运转。

6.2.3 上锁挂牌

6.2.3.1 根据上锁点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隔离设施选择合适的锁具、填写警示标牌,对上锁点上锁挂牌。

6.2.3.2 公司采用个人上锁的方式上锁挂牌。

6.2.4 确认

6.2.4.1 上锁挂牌后要确认危险能量和物料已被隔离或去除。如,释放能量或物料,观察压力表、视镜或液面指示器,确认贮存的危险能量已被去除或已适当地阻塞;目视确认组件已断开、转动设备已停止转动;对暴露于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应检查电源导线已断开,上锁必须实物断开且经测试无电压存在。

6.2.4.2 在释放危险能量或物料前,应当先观察压力表或液面指示器等以确认仪表处于工作状态,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隔离及释放有效。在确认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其它的危害。

6.2.5 试验

6.2.5.1 为确认危险能量或物料被有效隔离,应对设备进行试验。试验方法应考虑正常启动方法和其它非常规的运转方式。在进行试验时,应解除所有可能会阻止设备启动或移动的限制条件(如联锁)。对设备进行试验前,应清理该设备周围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

6.2.5.2 对安装有测试按钮的设备,应在切断电源箱开关之前,先按测试按钮以确认按钮正常,上锁后,再进行确认测试,以确保电源确实被切断。

6.3 个人上锁

6.3.1 个人上锁是指用个人锁对隔离点进行锁定。

6.3.2 实施上锁时,应在作业许可证签发前停机(泵)、冲洗、排空并执行上锁挂牌测试程序。

6.3.3 属地主管根据隔离方案在每个上锁点上锁,同时,每一名在该设备上作业的人员在相应的上锁点锁上个人锁,同时挂上危险警示标牌。

6.3.4 上锁挂牌后,上锁者应亲自或目视进行测试,确认隔离效果,如:再次确认泵不能启动、检查接地、检查压力、气体检测等。

6.3.5 测试结束后,所有上锁人员需在能量隔离方案上签字确认。

6.3.6 上锁时,若作业人员需要在工作完成前离岗,应告知接班人员或其直线主管,接班人员先上锁挂牌,交班人员才可解除其个人锁。

6.4 电气个人上锁

6.4.1 在进行电气设备维修工作时,由电气工作人员对电气隔离点进行上锁、挂牌及测试后,由维修作业人员确认并上锁、挂牌。属地主管在现场的启动按钮/开关处挂警告标识。

6.4.2 主电源开关是电气驱动设备主要上锁点,附属的控制设备(如现场启动/停止开关)不可作为上锁点。

6.4.3 若电压低于220v,拔掉电源插头可视为有效隔离。若插头不在作业人员视线范围内,应对插头上锁挂牌,以防止他人误插。

6.4.4 如回路采用保险丝/继电器控制供电,无法上锁时,应拆下保险丝并加警示标牌。

6.4.5 如必须在裸露的电气导线或组件上工作时,上一级电气开关应由电气工作人员断开或目视确认开关已断开,若无法目视开关状态,可以将保险丝拆除或断开线路。

6.4.6 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用电设备,不能仅依靠现场的启动按钮来测试确认电源是否断开,远程控制端必须置于“断开”状态并上锁挂牌。

6.5 解锁

6.5.1 解锁分为正常解锁和非正常拆锁。

6.5.1.1 正常解锁即由上锁者本人进行的解锁。

6.5.1.2 非正常拆锁指上锁者本人不在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且其警示标牌或安全锁需要移去时的解锁。

6.5.2 正常解锁

作业完成后,属地主管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每个上锁挂牌的人员应亲自解锁,他人不得替代。

6.5.3 非正常拆锁

上锁挂牌的人员不在上锁现场或没有解锁钥匙时,在获得正式授权后可以拆锁。拆锁程序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与锁的所有人联系并取得其允许;

2.经属地主管和维修人员双方确认下述内容后方可拆锁:

—— 上锁的理由;

—— 目前工作状况;

—— 设备已完成检查;

—— 解除该锁及标牌符合安全条件。

6.6 安全锁具、危险警示标牌管理

6.6.1 个人锁和钥匙归个人保管并标明使用人姓名。个人锁不得相互借用。

6.6.2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锁具发放回收记录。“安全锁具及危险警示标牌发放回收记录”参见附录2。

6.6.3 危险警示标牌的设计应与其它标牌有明显区别。警示标牌应包括标准化用语(如“危险,禁止操作”或“危险,未经授权不准去除”)。危险警示标牌应标明员工姓名、上锁日期、岗位及理由。

6.6.4 使用中危险警示标牌不能涂改,并满足上锁使用环境和期限的要求。使用后的标牌应集中销毁,避免误用。“安全锁、上锁设施、危险警示标牌(示例)”参见附录3。

6.6.5 危险警示标牌除了用于上锁挂牌隔离点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6.6.6 一把锁只能有一把钥匙。如果有备用钥匙,则应制定备用钥匙控制程序。原则上备用钥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锁时使用,其它任何时候,除备用钥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得接触备用钥匙。严禁私自配制钥匙。

6.6.7 上锁设施除应适应上锁要求外,还应满足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7 附录

第2篇 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挂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现场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2.编号

各车间单位现场使用的皮管、头尾两头必须分别挂牌,指定编号的标牌,各车间单位编号如下:

1.船体车间为:ct­­------___

2.舾装车间为:_z------___

3.电装车间为:dz------___

4.轮机车间为:lj------___

5.船台车间为:ctt------___

6.动力科为:dc------___

3.要求

3.1各车间单位将氧、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编号于10月30日以前报安保科备查,(标牌自做,规格30㎝_60㎝的金属牌,编号打印)。

3.2各车间每月对所挂牌必须有专人检查,凡损坏、丢失、模糊不清的及时更换,各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常自检自查,车间、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对检查的各种皮管必须有记录并负责。

4.处罚

4.1安保科安全员每天对现场施工的各种皮管挂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挂牌或模糊不清或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每根违章皮管扣款50元)。

5.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0日执行。

6.记录

sf-qr-222-08《车间(科室)皮管检测记录表》

第3篇 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挂牌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氧气、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现场安全使用,便于管理,现做如下规定:

2.编号

各车间单位现场使用的皮管、头尾两头必须分别挂牌,指定编号的标牌,各车间单位编号如下:

1.船体车间为:ct­­------___

2.舾装车间为:_z------___

3.电装车间为:dz------___

4.轮机车间为:lj------___

5.船台车间为:ctt------___

6.动力科为:dc------___

3.要求

3.1各车间单位将氧、乙炔(天然气)、二氧化碳皮管编号于10月30日以前报安保科备查,(标牌自做,规格30㎝_60㎝的金属牌,编号打印)。

3.2各车间每月对所挂牌必须有专人检查,凡损坏、丢失、模糊不清的及时更换,各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必须经常自检自查,车间、承包队兼职安全员对检查的各种皮管必须有记录并负责。

4.处罚

4.1安保科安全员每天对现场施工的各种皮管挂牌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挂牌或模糊不清或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每根违章皮管扣款50元)。

5.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0日执行。

6.记录

sf-qr-222-08《车间(科室)皮管检测记录表》

第4篇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第24号)、《神华集团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22)4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乌东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东煤矿及区域内所有地面等单位。

第二章 重大隐患认定

第三条 隐患的定义、分级、分类

1.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2.隐患的分级

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中等、一般三级。

(1)重大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该级别隐患在没有整改、验收、评价之前,煤矿必须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并认真实施,确保安全。

(2)中等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一般隐患。该级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3.隐患的分类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可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2.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3.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4.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5.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6.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7.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8.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11.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12.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13. 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14. 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5.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1)国土资源单位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17.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冒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19.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2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22.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23.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4. 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25. 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26.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7.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8.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9.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30.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31.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32.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3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3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5.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7.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3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39.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0.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1.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5.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置、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6.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未按《神华集团公司关于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的十项规定》(神华安〔2010〕284号),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4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及防治水图件,未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未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及水害预测预报的;无主要含水层地下水动态观测网(站)或未定期监测的。

48.矿井排水系统不健全,水仓容量及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未形成新水平防、排水系统开拓掘进的;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基本建设矿井,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施工三期工程的。

49.未制定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或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止水套管长度不符合规定的;没有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用煤电钻代替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或保安煤柱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没有坚持有掘必探的。

(八)“水害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0.采掘工作面超越老空(窑)水警戒线,未先探后掘的。

51.当上、下煤层间距小于下煤层回采导水裂隙带高度时,在下煤层回采前未打钻疏干上煤层的老空(窑)积水的。

52.急倾斜煤层上覆存在老空(窑)积水、灌浆注水或其它水患未处理进行开采的。

53.受底板灰岩承压水威胁煤层,采区设计前,没有采用三维地震或其它技术查明采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岩溶陷落柱、落差较大的断裂构造、灰岩含水层等赋存情况的。

54.在灰岩含水层上部的煤层(岩层)布置巷道工程,没有采用物探等技术超前探清巷道前方的突水异常区,并用钻探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验证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危险进行掘进施工的。

55.受底板灰岩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缺少下列防治水工作之一的:(1)未采用物探等技术查明工作面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的;(2)未对突水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钻探工程未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防水措施,并组织实施的;(3)未对勘探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防治水工程设计的;(4)具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未根据其底板隔水层条件及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疏降开采、在构造破碎带及突水异常区进行局部注浆改造、对含水层进行整体注浆改造等治理措施的;(5)防治水工程竣工后,未经分(子)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擅自组织回采的。

56.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缝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含水砂层),在掘进、回采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干措施,或措施没有经分(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的。

57.煤田火区剥采留下的采坑、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等未填平压实的,对原有地面裂缝未堵塞形成积水的,矿井地表泄洪通道不畅通受阻的;井口及工业广场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洪水倒灌井下的。

58.未制定暴雨紧急撤人制度、水害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

70.防爆设备选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气设备失爆的。

70.斜井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封闭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的。

7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十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3.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未通过核准批复、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的。

74.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未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地质勘探程度未达到相应级别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承揽相关施工、监理任务的。

75.遇以下情形,没有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并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的,或者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的:(1)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2)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3)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4)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5)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

76.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或者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77.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8.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等主要安全生产系统未按设计建成,不具备联合试运转条件进行联合试运转的。

79.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80.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鉴定安全协议的;随意肢解工程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十二)“其他重大隐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81.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82. 爆破材料储存、运输、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违章处理瞎跑、残炮的;火工品丢失被盗的。

83.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或系统不完善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煤(岩)尘严重超标的。

84. 有毒、剧毒物品及放射源未按相关规定管理的。

85.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及企业内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专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专业的重大隐患,按照定隐患、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分(子)公司研究决定。

(三)负责对ⅱ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复查验收,销号管理。ⅱ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并将复查验收结果报分(子)公司备案;ⅰ类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分(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四)做好重大隐患的上报工作。每日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上报公司;每月将本单位及各级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公司(表样见附件1)。

(五)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六条 矿本质安全科主要负责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汇总上报、分析建档和ⅰ类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制定、挂牌督办、验收销号等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单位监督检查存在的重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组织或督促限期整改。

(二)研究制定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并挂牌督办,督导治理,限期整改。接到各单位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所有被复查验收的隐患,必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验收复查意见,并签字存档备查。

(三)做好重大隐患汇总上报工作。矿本质安全科每月20日前将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表样见附件1)。对日常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

(四)及时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汇总,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报告和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及分类。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治理进展情况等(模板见附件2)。

第九条 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单位、督办单位、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表样见附件3)。

重大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 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被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矿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矿本质安全科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被公司责令停产停建治理的重大隐患还必须报公司备案或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隐患,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纪检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报告。安全、纪检单位和业务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鼓励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重大隐患,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方式

采取“一、三、五”流程安全检查、专业检查、跟班检查、区队自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职责分工

1.矿长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3.职能部门、业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本安办办公室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的收集、确认、统计、上报工作和对隐患整改的检查、落实与考核工作。

5.各区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管辖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隐患排查要求

1.安全隐患的种类主要分为:顶板管理、瓦斯治理、矿井通风、机电管理、火工品管理、水害防治、采掘布置和其它八种。

2.各单位每月必须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小结上报本质安全科,逾期不报的单位,给予该单位行政正职罚款200元/次。

3.由本安办每月组织对矿所有专业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的单位,对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4.每月23日前由本质安全科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隐患排查会议对确定的重大级、中等级、一般级隐患由本质安全科负责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安监局。

5.各队、办、驻矿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

六、隐患整改要求

1.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本质安全科备案并制定措施、应急预案,提交公司请求解决。

2. 对于重大隐患,本质安全科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局部、全部停工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3.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对难以暂时停止使用或停止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重大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矿反映,由矿本质安全科向公司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隐患整改坚持“谁存在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单位,凡单位能整改地不准推向矿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8.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危险源检测整改书》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矿本质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9.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本质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10.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11 .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由本质安全科以“五定”形式下发各单位整改,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落实。

(乌东煤矿本质安全科电话:0996-6803155;邮箱:)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认真履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因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的规定,上升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在本安体系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按本规定上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未按本规定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五)未按本规定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六)未按本规定建立重大隐患建档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七)对举报重大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八)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充分理由的,每一条扣1分。

第十六条 凡被公司查出,各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安体系考核扣分标准的双倍扣分。

二、工作分工

按照专职专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矿隐患挂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级、挂牌,督促整改工作;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矿领导负责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督促工作。

三、工作程序

1.隐患报告

严格落实对本矿隐患的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各职能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规定上报公司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现场要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并按要求上报公司。

2.挂牌督办

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中等隐患,由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按照矿领导、职能部门、区采队、班组长落实人挂牌落实督办后,本安办在地面候罐室煤悬挂“隐患单位”公示牌;在隐患地点树立“隐患标志牌”,明确隐患内容,内容包括:分管矿领导、分管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3.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一般、中等级隐患由挂牌督办小组组织矿相关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摘掉“事故隐患单位”公示牌和“事故隐患标志牌”,并在公示栏上给予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摘牌销案后,逐级上报公司相关科室。

四、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建设安全矿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制定督办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第5篇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层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奖惩制度。

(一)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年度hse考核结果,分别为所属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二)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结果,为所属单位基层班组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状况标志牌应悬挂在单位门口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hse年度控制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依照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评分执行。

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并超过年度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的控制指标,公司应在事故通报中为其发放“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具体挂牌事宜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实施。

(一)总分达到900分以上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标志牌;

(二)总分达到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标志牌;

(三)总分在7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第八条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基层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判定依照公司《hse隐患管理规定》和《反“三违”管理规定》条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检查结果,为其发放“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颁发有效期为半年,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的hse管理指标考核(半年度、年度)结果行文颁发。

第十条 悬挂“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在半年内完成整改自检合格后,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提前摘牌。公司安委会依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对申报单位的复审结果,hse管理指标考评挂牌标准审定重新颁牌。提前申请摘牌的单位,如复审评分仍不合格,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摘牌。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颁发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在专项检查通报或月度hse通报中确定,具体挂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完成整改项目(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整改验收和摘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可委派安全监督站进行整改验收,认定整改合格后,可在月度hse通报中确定摘牌,摘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因重组、合作、收购等原因新接收的单位,在接收6个月后开始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牌安全管理5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抓好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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