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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第2篇关于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3篇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怎么写 第4篇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 第5篇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7篇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8篇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规范 第9篇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0篇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11篇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格式怎样的 第12篇石灰石雨棚改造施工期间安全管理特别要求
第1篇 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
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
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
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2篇 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保障施工期间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是指进入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范围,分别由各施工单位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分别管理,属地责任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区域界线依据各施工项目区域界定。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责任人是指: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区的人员。
2、未履行告知、宣传义务而导致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或施工单位接待陪同人员。
3、已经被告知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
第三章 规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料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袖章)。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后备档,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 人员进出施工区规定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由该项目员工到西门引领,驾驶车辆需停靠在来宾停车位,严禁驶入施工区(施工及送货车辆除外)并在厂区大门办理登记、接受检查、存取不安全物品等手续,其接待及陪同人员负有向其告知和宣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西门保安有权禁止不佩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区。
2、确认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时且没有佩戴安全帽时,施工单位在接人的同时带安全帽。
第八条 禁烟规定
(一)施工区内任何部位、任何时间、任何人员均严禁吸烟。
(二)除焊工、气割工等特殊工种允许携带配置的火机上岗工作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带入厂区。
(三)外来人员带有与香烟有关物品的,在其进入厂区前,西大门保安应即时提醒进入厂区人员将相关物品存入厂区西大门门卫保管箱内。
第九条 劳保着装规定
(一)在施工区内的相应场所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保着装。
1、西门保安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赤足、裸胸、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进入施工区和在厂区内行走。
(二)进入施工区相应场所(除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门卫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严禁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
2、佩戴安全帽必须要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
3、过期及破损的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第十条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电焊机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2、一次线必须用铜芯电缆线,二次线接头必须用螺丝压紧,在需要延长时接头处必须做好绝缘防护;3、电焊机必须做好机壳接地;
4、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二)气(焊)割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2、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
氧气瓶及其 、胶管和开闭阀门的扳手上不得沾染油脂。
3. 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得同车运输。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不得在强阳光下暴晒。
严禁用塔吊或其他吊车直接运氧气瓶或乙炔瓶。
4.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
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
5.氧气瓶与乙炔瓶储存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必须满、空瓶分开放置;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割炬(焊炬)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 时先关乙炔阀,后 氧气阀。
7.工作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 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跑尽,再进行拆卸修理。
8.氧气胶管,外径18毫米,应能承受20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0-81《氧气胶管》的规定;
乙炔胶管,外径16毫米,应能承受5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1-81《乙炔胶管》的规定。
9.使用中,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 氧气阀门,停止供气。
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熄灭炬火,可用胳膊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0.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1.不得将胶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胶管上,更不得将胶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胶管经过车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2、氧气瓶使用时可立放也可平放(端部枕高),乙炔瓶必须立放使用。
立放的氧气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
13.不得将胶管背在背上操作。
割(焊)炬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14.工作完毕后应 氧气瓶、乙炔瓶,拆下氧气表、乙炔表,拧上气瓶安全帽;
并将胶管盘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的地方,减压阀和气压表应放在工具箱内;
认真检查操作地点及周围,确定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配电箱管理规定
1、配电箱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负责安装。
2、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3、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4、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5、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不得放置任伺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技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一)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时,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2、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4、高空作业时应遵循安全带高挂低用的原则,禁止在支架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并专人监护负责。
(二)交叉作业
1、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
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2、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
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
3、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
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4、吊装与焊接作业时必须专人监护。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与督察处将不定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1、劳动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检查。
2、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与安全交底备档情况检查。
3、用电安全及带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4、其他安全方面检查。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厂区内吸烟的,罚款500元/人.次,本公司员工予以开除,同时对吸烟者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 厂区内非岗位工作需要部位发现烟头、火柴杆、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不论是否可以落实其来源,按100元/件.次扣罚发现位置所在区域属地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及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开始作业的,对所属施工项目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十六条 进入施工区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人.次;
所属项目施工单位罚款50元/人.次。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者,对其罚款30元/人.次。
第十八条 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者,对其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条 违反配电箱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对其罚款50元/人.次,施工单位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非施工车辆和送货车辆进入施工区的,依据所属施工项目部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经发现从北门进出厂区的,视同偷盗,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22元。
对责任保安人员按罚款额度的10﹪进行处罚(特殊原因必须从北门出入的必须经指挥部同意)。
第二十四条 如外来人员在不了解制度的情况下违规,按相应的标准将违规处罚责任落实到其接待单位和陪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已经被告知安全管理制度而违反本制度的外来人员,其违规处罚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综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编制: 审批: 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第3篇 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
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
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网点制度
第4篇 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
(一)施工安全应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监理机构要尽到检查责任。
1、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措施及安全管理体系。
2、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的到位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4、检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现场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善情况,防护措施是否齐全,使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人身保险是否办理齐全。
(二)工程施工阶段
1、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2、邀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人员进行指导,讲解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知识。为防止和提高应对水上突发安全事件的实际能力,在海事部门的领导下,相关各方的参与,组织进行了水上安全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应变能力。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宣传牌、危险部位的警告牌是否到位。
4、检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上墙。
5、检查施工作业范围的信号装置、通讯设备、防护设施是否设置到位。
6、检查施工单位水上施工安全应急预案、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7、每日会同业主及总包对水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船舶必须悬挂标段旗帜与标牌,严禁运砂船超载,严禁在锚地、航道及汽渡航线等敏感区域采砂作业,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8、每周参与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对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进行改正。
9、配合海事部门、水政部门、质监站及安监局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所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到位。
10、船舶作业必须按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悬挂信号,挖泥船的浮筒管线,应设置指示灯。保持良好无线电通讯联络。施工期间项目部应设立无线电联系总站,保持与作业船的良好联系,施工船舶必须服从调度室的调度。
11、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停止水上施工作业,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提前到指定的地点进港避风。
(三)重视堤身安全稳定工作
本工程是在软弱地基土上进行围堤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指挥部专门委托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围堤施工期的沉降位移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施工期加载速率合理,围堤主要以竖向沉降变形为主,纵堤外河床面未发生较大的破坏性冲刷,沉降和位移都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未发生破坏性变形。地基土固结良好,围堤渐趋稳定,详见长江委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的《海门市新通海沙山段岸线综合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监测技术总结》。
第5篇 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人身伤害,保障施工期间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施工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是指进入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施工现场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施工区范围,分别由各施工单位作为属地责任单位分别管理,属地责任区域的责任划分和区域界线依据各施工项目区域界定。
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责任人是指:
1、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区的人员。
2、未履行告知、宣传义务而导致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公司或施工单位接待陪同人员。
3、已经被告知而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
第三章 规定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将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及资料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醒目的安全标识(袖章)。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每项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确认后备档,安全环保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七条 人员进出施工区规定
所有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必须由该项目员工到西门引领,驾驶车辆需停靠在来宾停车位,严禁驶入施工区(施工及送货车辆除外)并在厂区大门办理登记、接受检查、存取不安全物品等手续,其接待及陪同人员负有向其告知和宣讲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1、西门保安有权禁止不佩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区。
2、确认外来人员进入施工区时且没有佩戴安全帽时,施工单位在接人的同时带安全帽。
第八条 禁烟规定
(一)施工区内任何部位、任何时间、任何人员均严禁吸烟。
(二)除焊工、气割工等特殊工种允许携带配置的火机上岗工作以外,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火机等与吸烟有关的物品带入厂区。
(三)外来人员带有与香烟有关物品的,在其进入厂区前,西大门保安应即时提醒进入厂区人员将相关物品存入厂区西大门门卫保管箱内。
第九条 劳保着装规定
(一)在施工区内的相应场所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保着装。
1、西门保安对进入厂区人员进行检查,严禁任何人赤足、裸胸、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和背心进入施工区和在厂区内行走。
(二)进入施工区相应场所(除办公室、控制室、操作室、门卫室、化验室、值班室等场所之外的其他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1、严禁将安全帽作为座位使用。
2、佩戴安全帽必须要按规定的标准系扣好帽带。
3、过期及破损的的安全帽严禁使用。
第十条 电器设备管理规定
(一) 电焊机
1、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一次线必须用铜芯电缆线,二次线接头必须用螺丝压紧,在需要延长时接头处必须做好绝缘防护;
3、电焊机必须做好机壳接地;
4、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
5、高空焊接或切割时,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二)气(焊)割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2、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开闭阀门的扳手上不得沾染油脂。
3.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物品分开保存,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和安全帽,不得在强阳光下暴晒。严禁用塔吊或其他吊车直接运氧气瓶或乙炔瓶。
4.乙炔胶管,氧气胶管不得错装。乙炔胶管为黑色,氧气胶管为红色。
5.氧气瓶与乙炔瓶储存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且必须满、空瓶分开放置;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或割炬(焊炬)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先关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
7.工作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氧气自动跑尽,再进行拆卸修理。
8.氧气胶管,外径18毫米,应能承受20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0-81《氧气胶管》的规定;乙炔胶管,外径16毫米,应能承受5千克气压,各项性能应符合gb2551-81《乙炔胶管》的规定。
9.使用中,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熄灭炬火,可用胳膊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0.变质老化、脆裂、漏气的胶管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第6篇 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怎么写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
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
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
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7篇 关于加强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目前,学校北门区域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基建处
第8篇 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目前,学校教学班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班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教学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第9篇 石灰石雨棚改造施工期间安全管理特别要求
公司各部门:
为确保雨棚改造施工期间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落实公司“以人为本、安全为天;基于风险、超前防范;向违章宣战、让安全工作成为一种习惯”的安全生产理念,特对公司2013年雨棚改造期间安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部门认真执行。
1.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下发部门责任清单做好本部门人员在雨棚改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对未履行部门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的部门及个人,公司将给予从重考核。
2. 强化安全管理两个体系管理到位的要求,狠抓违章查纠。两个体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全面把控施工现场存在的高风险作业,对风险较大的施工场所实行100%安全有效性监察,对违章人员的考核连带责任部门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人员。
3. 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工作开展前进行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全员签订“反违章承诺书”强化职工“我要安全”的意识,倡导“我的安全不能交给他人”的理念。
4. 雨棚改造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单位入厂“三不”、人员入厂“三不”、施工作业“三不开工”、现场管控“三个100%”策略,即:三证一照审查不合格不入厂、施工机械及特种设备检验手续不全不入厂、项目未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技术协议不入厂;人员入厂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或个人技能鉴定不合格不入厂、特种作业人员及登高作业人员无证、无体检报告不入厂、作业人员年龄及身体状态不适合现场作业的不入厂;工作票或三措一案中安全措施未完全执行不许开工、施工人员未进行双交底许可不许开工、劳保安全工器具不全不许开工;作业点安全行为观察率100%、对于违反公司二十二条零容忍违章行为的100%清退出厂、对于存在施工交叉作业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100%停工整改。
5. 发包工程对口专业应及时督促承包单位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三措一案”,必须对施工方案每道工序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从而制定有针对性、全面性的安全措施,并经由技术支持部专业主管和ehs部对“三措一案”进行严格审核后由技术支持部、发电部会签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技术支持部相关专业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三措一案”,严禁私自改变工艺、安全措施等,同时对“三措一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实行联合验收,相关人员须在“安全措施检查签证”上签字确认。
6. 公司ehs部、技术支持部、综合部应按照公司外包工程管理要求对施工单位入厂进行严格审查,ehs部负责审查安健环协议、项目经理、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技术支持部审查签字版三措一案、所有人员一年内体检报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证明、参修单位3年内安全施工记录及无事故证明、施工工器具检查;综合部审查从业人员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保单、安全保证金缴纳情况核实;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审查情况结果负责。
7. 技术支持部对入厂工器具审查后,对合格的工器具张贴审查合格证(可视化标识),综合部保卫专业对未张贴我厂审查合格证的工器具不予入厂管理。
8. 技术支持部应对施工作业项目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高风险作业项目开展全员桌面kyt演练活动。
9. 外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作业双交底管理制度,即运行人员见证的工作负责人交底制度;责任部门专业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现场安全交底制度(突出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管理要求)。
10. 强化检修作业活动过程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技术支持部主管专工或部门指定人员对高空作业(离地3米以上的作业)、较大脚手架搭设与拆除、钢架吊装与安装工作、防腐油漆、防风逸尘网拆除等现场作业活动开展100%有效性监察,ehs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支持部及时填写现场作业监管记录本,并将影像资料发至2016雨棚改造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微信群组。
11. 脚手架管理。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着装灵便,必须悬挂安全带与防坠器等双重安全防护措施,架子每四层均设一层水平安全网,脚手架作业面必须设扫地杆、拦腰杆,同时要使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遇6级(含)以上大风天、雪、雾、雷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架子作业。脚手架要由有资质的人员按照要求搭建,搭建完成后经过搭建单位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工作负责人三方验收后投入使用,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不合格的脚手架投入使用,未搭建完成的脚手架要挂“禁止使用”牌。
12. 钢架安装管理。钢架安装前必须制定专项的“三措一案”,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三措一案”,所有安全措施必须执行到位,否则不允许开工,钢架吊装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申,重点预防倾翻事故。严禁超负荷、斜拉斜吊等违章现象,保证基础地面平整坚实,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同时佩戴安全带与防坠器等双重安全防护措施,在钢梁上移动需悬挂好安全绳或钢梁移动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
13. 防高空落物的相关要求,高处临边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三措一案进行实施。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搭设固定式安全出入通道,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起重吊装时必须将吊装物捆扎牢固,并严格执行“十不吊”准则。
14. 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关于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置单独存储区域,并悬挂醒目标识牌及配置充足的灭火器材,存储区域实行上锁管理制度,并在外部张贴存放物品种类、急救方法等告知事项,危化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储、领取必须有台账记录,氧气与乙炔存储间距必须大于10米,使用过程中气瓶必须装有皮圈、直立且有固定装置,严禁气瓶放倒使用,在气瓶吊至高处使用过程中,必须用专用吊篮吊装,吊装过程必须符合吊装相关规定,严禁捆绑式吊装。
15. 发电部应根据现场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制定储煤、上煤计划及方式,对现场运行设备的保护措施及方法提出具体要求,技术支持责成施工方做好措施的执行工作。
16. 发电部应加强输煤运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工作,现场巡检作业应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行走安全通道,夜间巡检时应高度注意现场沟坑孔洞及设备的存放,以防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17. 现场作业管理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安全措施,对现场无法恢复的沟坑孔洞及设备存放必须做好警示标识,夜间请加装现场照明及警戒提示灯等设备。
第10篇 岸线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管理规范
(一)施工安全应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
监理机构要尽到检查责任。
1、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措施及安全管理体系。
2、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的到位情况。
3、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4、检查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现场的工具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善情况,防护措施是否齐全,使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是否齐全。
6、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人身保险是否办理齐全。
(二)工程施工阶段
1、督促承包商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2、邀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人员进行指导,讲解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知识。
为防止和提高应对水上突发安全事件的实际能力,在海事部门的领导下,相关各方的参与,组织进行了水上安全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应变能力。
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宣传牌、危险部位的警告牌是否到位。
4、检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操作规程上墙。
5、检查施工作业范围的信号装置、通讯设备、防护设施是否设置到位。
6、检查施工单位水上施工安全应急预案、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7、每日会同业主及总包对水上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施工船舶必须悬挂标段旗帜与标牌,严禁运砂船超载,严禁在锚地、航道及汽渡航线等敏感区域采砂作业,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戴安全帽。
8、每周参与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对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针对违反安全施工的现象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进行改正。
9、配合海事部门、水政部门、质监站及安监局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所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落实到位。
10、船舶作业必须按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悬挂信号,挖泥船的浮筒管线,应设置指示灯。
保持良好无线电通讯联络。
施工期间项目部应设立无线电联系总站,保持与作业船的良好联系,施工船舶必须服从调度室的调度。
11、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停止水上施工作业,根据海事部门的通知,提前到指定的地点进港避风。
(三)重视堤身安全稳定工作本工程是在软弱地基土上进行围堤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指挥部专门委托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围堤施工期的沉降位移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施工期加载速率合理,围堤主要以竖向沉降变形为主,纵堤外河床面未发生较大的破坏性冲刷,沉降和位移都在设计要求的范围内,未发生破坏性变形。
地基土固结良好,围堤渐趋稳定,详见长江委水文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的《海门市新通海沙山段岸线综合整治工程围堤施工期安全监测技术总结》。
第11篇 校园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格式怎样的
目前,学校教学班改造工程及新建教学班工程项目陆续开工,大批外来务工人员将进入校园施工,特别是施工现场紧邻教学区域,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校园施工期间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 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明确施工方安全责任,督促施工方履行应尽的基础安全设施建设,包括建立“安全防护隔离网”、设立“警示标志”等。
施工企业要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
要求施工方将施工场地与教学区域隔离,所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和学生、家属宿舍。
学校师生和非工程管理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三、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
施工单位要对进场施工的所有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教育他们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对违犯国家法令和违犯学校规定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施工车辆管理。
施工车辆和人员出入校园必须在指定通道通行,工程运输车辆在校园内按照规定道路和规定时间通行,施工方在主要路段和交叉路口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并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整洁,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施工车辆不得超载超速,遵守交通法规保证校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用电、用气和用火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和使用。
按照防火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佩带标志上岗。
第12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