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电力体制改革后的湖南电网安全管理
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厂网分开后,原有网厂间的行政、资产关系将不复存在,原可通过行政命令来保证的电网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如何加强电网和电厂的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从根本上而言,应以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调度关系为纽带,坚持经济上互惠、技术上协作的原则。现结合湖南电网的情况,重点分析省级电网中保电网安全的措施。
1 湖南电网当前的情况
湖南电网中有4级调度管辖,即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这4级调度中,网调与省调,省调与地调的调度管辖范围互相交错,给电网的运行调度指挥带来极大的不便。
湖南电网500kv网架刚刚形成,正处在500kv网络初期。目前,湖南电网220kv网络配套改造、建设的过渡时期。目前,湖南电网220 kv网络还无法找到合适的开环点,500 kv与220 kv为复杂的电磁环网运行方式。由于电磁环网的抗事故能力差,极易造成事故传递或扩大。而电网固有结构下的现行调度方式,给尽早发现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点,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准确、及时的处理事故,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增加了难度。
2建立中的3级电力市场及与之相应的电网公司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中国将以合理的电价机制为核心,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起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3级电力市场体系。与3级电力市场相适应,将出现3级电网公司,即省级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
省电网公司作为3级电网经营企业中最基础的一级,将改制为隶属区域电网公司或其控股、吸收省内地方股东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其职责如下:
(1) 省电网公司中的电网高度与市场运行机构,负责省电力市场的运行与省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2) 省电网公司直属的地方供电企业作为省公司的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继续实行内部电力市场,负责地区电网的调度和运行,向县(市)配电公司和直供用户供电。
(3) 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水平,除关系到发电厂各自效益外,同时将直接影响到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和效益。为此,在厂网分开的过渡阶段,发电厂要与电网公司在电网安全管理上形成默契的配合和继承关系。主要是持续安全管理的责任,确保电网安全的连续性。因此省电网公司不仅负有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而且必须承担此责任,对进入市场运作的独立发电公司的运行有一定的指挥管理责任。
3 湖南省电网内各单位的安全责任
各发电厂与湖南省电力公司分离后,网厂双方既是建立在一定行为规范基础之上的相互平等关系,又是调度与被调度的关系。在新体制下,网厂双方要以调度关系为纽带,以并网协议为规范,以共同发展为宗旨,坚持经济上互惠、技术上协作的原则,合理分配并切实履行各自在保证电网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在与新电力体制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尚未出台前,必须援用现有的相关规程和管理规范。
3.1 省电网公司的安全责任
(1) 现阶段负责组织省级电力市场,确保省级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省级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营,牵头制定保证省电网安全的技术措施。
(2) 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时通报事故信息。
(3) 组织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
(4) 对电厂制定、落实反事故措施提出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 归口统计、上报省电网内发电厂事故报告。
(6) 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
3.2 发电厂的安全责任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 认真按《电力法》规定,制定发电厂内部安全责任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发电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与安全技术有关标准。
(3) 服从调度命令,遵守调度规程,确保电网安全。
(4) 凡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设备选型和机组运行方式安排,应征得省电网公司或其电网调度部门的同意。
(5) 因发电厂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由于发电厂引发、造成扩大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省电网公司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发电厂应积极提供资料。
(7) 发电厂发生人身死亡、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除向所属发电集团公司报告外,应及时向省电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电力体制改革后省调对电厂运行的管理
湖南电网的运行管理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为确保电网安全,在厂网分开后,应继续加强对电厂的调度运行管理。有关管理规定除继续执行《电网调度条例》、《湖南电网调度规程》、《省电网继电保护检修运行规定》外,还将通过《并网协议》和《发电市场运营规则》加以明确。
(1) 电厂重大设备检修计划必须征得省调的同意。设备停复役,必须经省调的许可。机组解、并列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由网调调度的电厂,其重大检修计划应报省调备案。
(2) 继电保护、通讯、自化、计量设备的运行标准应补充技术要求,继续执行。继保自化设备的整定和改造,原则上仍维持目前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宜有较大的变动。
(3) 强化电厂值班员的培训和考核,其上岗资格应经省调考试合格;对不合格者省调有权要求取消其上岗资格。
(4) 为保证调度命令得到及时、严格的执行。对于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值班人员以及默许、纵容值班人员拖延和拒不执行命令的电厂有关领导,应依据《电网高度管理条例》和《湖南电网调度规程》及双方签订的《并网协议》进行处罚。
(5) 进入发电市场竞价上网模式以后,按市场报价排序日发电运行方式,同时必须通过电网的安全稳定校核。如不能满足电网实时安全运行方式时,应作出调整和修改。
5新的调度管理模式探讨
为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积极推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更科学地管理电网,对华中电网现行的调度体系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于即将成为区域电网调度了湖南省电网中过多的设备(从500kv网络到220 kv并网发电的电厂等),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影响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调度管辖范围进行重新划定。划定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电力市场参与者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对电网的统一调度,发、输、配电环节分级管理。在电网安全及电力市场的秩序受到威胁时,上级电网调度机构可以干预电网的运行及电力市场的运作。可以考虑按照生产环节来划分调度管辖范围:
(1) 华中网调。调度省电网间的联络线,负责省间电力的交易,调整区域电网的频率,控制省电网间联络线的功率在稳定范围内,确保区域电网的安全,并为各省电网提供事故支援。
(2) 湖南省调。调度省电网内500 kv及 220 kv的变电站及重要联络线,负责省内电力市场的运行,保证省电网(输电网络)的安全。
(3) 发电厂。负责厂内并网联络线开关以下部分,包括其机组、变压器、母线及厂用电设备。
(4) 地调。负责地区配电网络(220 kv变电站降压变压器的高压侧开关以下)。
(5) 县调。负责县级配电网络(110 kv变电站降压变压器的高压侧开关以下)。
其结果是:
(1) 使华中网调真正转变成区域电网的管理者,使其在区域电网中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2) 使各省调对本电网内的安全、经济负责,并通过华中网调与其他省调进行商业化营运的有关协作。例如在调频的问题上,可采取控制各省间联络电力、电量可采用协议合同的方式或采用华中网调提出控制方案由省调执行的方式。
(3) 使华中网调不再直接调度湖南省电网内部的设备,不再直接干预湖南省电网的运行,与湖南省调之间的不够协调的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4) 明确了湖南省调与地调、地调与县调之间的界限,致使在正常的电网操作或事故处理时,都可各司其职,互相不干扰,计量和实际控制也很方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管理,这就为将来分别过渡到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打下了基础。
(5) 湖南省调与发电厂的关系也得到很好处理,省调只调度发电厂的出力,厂内的运行方式可由其自行决定,扩大了电厂的自主权,打破了原来省调一包到底的管理模式。
安全是电网运行的基础,目前电网的结构、电源的布局很难与短时间内有较大的变化,而电力体制改革又带来了管理方面的新问题。因此,电网运行管理人员要积极研究解决电网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广大用户提供连续、优质、廉价的电力。
第2篇 论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安全管理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帏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以及4家辅业集团。从2003年1月开始,各网、省电力公司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分别与国电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就在川发电企业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移交、接收签字仪式,将除映秀湾电厂以外的所有直管电厂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由它们负责这些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指狭义的电网,以下无特殊说明皆是此义)经营企业。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第3篇 体制改革后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实践证明,常规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企业复杂的安全状况,必须研究、探讨新的安全管理方式,以确保农网的安全供用电。
1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变化
1.1 供电单位性质变化
改制后电力部门政企分开,原供电局改为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电力部门不再行使政府管电的行政职能。
1.2 安全管理范围变化
县局供电部门常规安全管理范围一般指10 kv及以上电力设施,农村配变的低压出线为用户产权分接点。在农村电网实行“二改一同价”之后,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 kv延伸到农村220 v。
1.3 安全管理内容变化
传统的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两部分工作。通过“二网”改造和新技术的应用,设备安全运行水平大大提高,线路和变电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相应减少。但改制后,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以及电力设施违章建筑增多,已成为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1.4 技术要求变化
传统的线路,变电技术都比较简单。近年来,电力部门普遍应用计算机新技术,变电、调度、配网逐步实现自动化,电网技术越来越复杂,因而对电力事故的处理从技术上提出新要求。
1.5 工作要求变化
电力部门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环境,供电紧缺、停电频繁。改制后电力管理走向市场,用户的供电服务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设备检修也要承诺保证停电时间,因而安全与生产关系的处理难度增大。
2 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1 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组织调查问题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宜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因为受害者家属认为既是电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因而常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立即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
根据上述情况,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共同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并坚持事故处理公正原则。
2.2 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
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责任,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者。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数额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
2.3 农村电力设施通道保护问题
目前农村10 kv供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十分突出,有的农户在高压线下盖房子,且愈盖愈高。尽管房子紧靠10 kv裸铝线,存在随时可能发生触电伤亡的严重隐患,尽管供电部门及时给违章者发放了违章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但还是长期得不到解决。其原因是,改制后的供电部门成为企业,失去了一些政府管电的职能,但相应的工作却得不到当地政府的配合,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支持违章建筑者逼电力线路改道。
鉴于上述农村电网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改制后由经贸委代表政府行使管电的职能,由其牵头,会同公安、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周边的违章建筑进行及时处理。
2.4 电力设施的被窃及破坏问题
近年来,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窃、破坏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这些情况基本上发生在农灌设备、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其它临时性用电设备。原因是这些设备具有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特点,不用时设备闲置无人看管,容易被盗,被破坏。为了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对农灌、生活加工等一些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电力设施,其产权不要划归供电企业,更符合实际。
2.5 农村安全用电问题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每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高达10 000人左右,其原因十有八九是漏电保护器未装、漏装或失效。实践证明:完善农村低压电网三级漏电保护是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有效技术手段。因此,改制后的农电安全工作要将提高漏电保护器三率(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作为重点。下面笔者对农电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措施:
(1) 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供电部门应该重新明确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表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
(2) 用户要按计量点的产权划分,认真落实表计以下的安全责任,认真执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用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认真做好表计以下的安全用电工作。
(3) 县电力部门应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点,确保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因漏电保护器故障造成触电伤亡事故,引起法律纠纷,要求厂家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检修、维护三包,漏电保护器检修点的技术工作应由厂家负责。
3 改制后县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1 进一步加强常规安全管理工作
(1) 调整管理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因各县供电企业的机构设置不统一,管理体制不顺,在具体工作中存在安全、消防、保卫三部分扯皮的现象。根据业务特点,消防管理与安全管理的要求、方法相似,同时很多事故的调查处理又离不开保卫工作的配合。因此,安全、消防、保卫合为安保科的管理体制更符合供电企业实际。
(2) 建立以各级行政第一把手为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3) 在常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原有的管理制度统一进行整理、修订,对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安规》试卷、工作票、操作票等通用资料按标准化要求进行规范管理,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推行危险点控制、安全性评价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不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用真空开关等新产品替代油开关,减少电力设备停电检修事故,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变电、调度、配网自动化,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实现变电所无人值班智能化管理,减少人身事故的发生。
(5) 大力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不断适应新技术的要求,提高职工操作技能,提高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工作质量,避免各种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6) 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从各方面关心、爱护职工,激励职工的安全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使职工从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2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1) 农村低压施工必须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参照常规安全管理方法开展工作,每年开展春季、冬季安全大检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低压安规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在施工时要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做到及时检查、按期试验。
(2) 建立、健全农村漏电保护器的三级保护,提高漏电保护器三率,并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中心,技术工作由生产厂家派员负责,及时对保护器故障进行检修,确保农网漏电保护器正常运行。
(3) 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根据历年的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很多事故的发生同死者不懂安全用电知识有关,电力部门要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对常规的安全知识、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及用电法律、法规的宣传,可运用电力职工电影放映队在农村循环放映的方法进行。在农忙季节继续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同时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依靠村委会通过广播、墙报开展安全知识宣传。
3.3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 建立严格的电力线路巡查、考核制度。线路责任人对10 kv线路每季度进行 一次巡查,对线路通道违章建筑要求供电所及时向违章户发送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当地政府;对违章地点挂上违章建筑的安全警示牌,为防止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因电力部门未及时发送违章整改通知书而发生事故,则应承担过错责任,直接追究设备主人运行管理责任。
(2) 继续发挥村电工的安全管理作用。改制后,村电工主要负责计量表以下用户的安全用电工作。由于农村低压电网归属供电企业,低压设施保护工作面广、困难多,因而可由村电工负责低压电力设施缺陷汇报工作,每月由供电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统一建立缺陷汇报制度,及时向电力部门汇报设备缺陷,以便电力部门进行及时整改,保证低压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3)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法制宣传。通过政府管电的职能部门采用电视、广播、公告等方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开展法制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4篇 浅谈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原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被打破,施工企业面临着重新构建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任务。笔者就如何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5篇 水管体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
现代管理的关键是人的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目的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
㈠ 要下大气力抓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不断提全员安全素质。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1、抓好骨干的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
2、强化生产运行岗位的技术培训。
3、抓常规培训,开展群众性的技术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逐步提高员工的技术操作水平。
4、定期进行紧急救援、危急情况下求生和防护演练。
㈡ 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管部门必须狠抓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㈢ 要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㈣ 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二、安全管理体系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生存,就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要在总结传统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外部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体系。
㈠ 安全保证体系的管理。安全保证体系十分重要的一环是施工中决策指挥系统,各级安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组织安排各项工作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生产、安全“四同时”。
㈡ 安全监督体系的管理。安全监管体系是以安委会为龙头,单位(部门)和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再加上全体职工的群众性监督形成的安全监督体系,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工作经验,主要着重以下几方面的管理:
第6篇 农电改革后用电安全管理的新问题及对策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本文重点探讨县级供电企业成为实体后,用有关的法律规范安全用电和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为建立法制化农村电力市场的新秩序而努力。
1 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及统管的利弊
农电体制改革中的关键问题是: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乡电管站改为乡供电所,农村电工聘为农电合同工。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对加强农村用电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统一的用电管理体系及建立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就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后,所产生的影响及利弊做了以下调查并加以剖析。
1.1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利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为供电部门对整个供电网络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有利条件,特别是对保证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电费电价的治理整顿、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发展农村经济等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1 农村电力设施的健康水平将会提高
农村电力资产未实行统管前,谁的资产谁管理,由于农村电工的管理水平比较低、技术素质比较差,电力设施得不到及时地维护,设备的缺陷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处理,造成了用电事故的频频发生。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电力部门的管理水平高,人员的技术素质好,能对配电设施进行定期检修、试验和维护,对一些设备的缺陷也能得以及时地发现和处理,特别是在电器材料的选用上,能严把质量关,防止劣质电器在农村电网上运行。这样,一来规范了原来混乱的电器材料市场,二来保证了电网的安全运行。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管后,电力部门经过对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改变了原来配电线路过长、供电半径过大、供电方式不合理、配电变压器大马拉小车等造成的供电质量差、电能损耗偏高等现象。
1.1.2 加强了电能计量管理,杜绝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未统管前,农村电能表管理是比较混乱的,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及村电工技术素质、思想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一大批质量差、性能不稳定、精度低的劣质电能表流入了农村的低压计量网络,特别是农村电工不能及时的对电能表进行校验或周期性校验,电能表的故障率、不合格率高得惊人。笔者通过对目前正在进行农网改造村的电能表的校验中发现:20%的农村计费电能表有的已坏或有严重的缺陷,30%的电能表超差,电能表的不合格率占到农村计量电能表的50%左右,而个别村还要高。农村电能表误差增大,相应增大了低压线损,造成了农村电费的不合理均摊。农村电力资产统管后,供电部门管理到农户的电能表,使农村的电能计量管理(关键是电能表的管理)纳入了正规的管理渠道,从而保证了农村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性。
此外,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村电工变成了合同农电工,并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农电工将实行异地抄表,共同维护,农村用电真正做到了“五统一”、“四到位”、“三公开”,使农村的用电管理有了一个质的变化,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了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问题。
1.1.3 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一管理后,农村电网的健康水平提高了,农村用电的电能损耗有了大幅度的下降,由此带来了农村电价的降低,这就意味着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经济将得到发展,而农村的电力市场也将得到开拓,农村的用电量将会大幅度提高。
1.2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统管之弊
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后,供电部门的管理范围扩大了,农村电工纳入了供电部门的统一管理,供电部门的责任也相应增大了,这对电力部门提出的以“安全为基础,质量为保证,效益为中心”的方针带来了挑战。
1.2.1 经济效益将受到影响
农村的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后,原来按《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转移到了每户农民的电能表端,即供电部门的计量计费点,设在了每一个农户的进户线端,这样一来,原来在产权所有者的电力设施上,所引起的电能损耗均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这将对供电部门的经济效益带来较大的影响。
1.2.2 管理难度加大
供电部门对农村用电统一管理后,一些在村内有重要影响的人的用电特权没有了,他们可能会对供电部门的各项工作不配合,甚至会出现干扰、阻挠等现象。随着供电部门的政企分开,原政府赋予供电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没有了,对这些不触犯法律但又让你没办法开展工作的行为,实在是让供电部门头疼,使供电部门的管理工作力不从心。
1.2.3 农村用电安全问题将特别突出
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从农户的电能计费表以上的所有电器设备,均是由供电部门来维护管理,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之规定,发生在电器设备上的安全责任,由资产的所有者和维护者承担,这说明统管后农村电网的安全责任,就要由供电部门来承担,其中包括供电所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及意外伤亡事故(农民触电事故)三方面责任。
农村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以后,农村电工成为乡供电所职工,担负所管辖区内的10 kv线路、配电变压器、0.4 kv低压电网维护工作,但因其文化水平、职业道德、安全素质和技能较低,发生人身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此外,未进行农网改造的行政村(社)的安全问题则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做为保障农村用电安全措施(防止农民触电事故)的主要手段——漏电保安器的三级保护,大部分没有到位,由于农村照明线路的绝缘强度低、树害严重及农民的私拉乱接等现象,造成了漏电保安器经常动作,而往往又得不到及时处理和及时的恢复送电,故拆除漏电保安器运行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漏电保安器的质量也存在许多问题,老型号的漏电保安器仍在运行,拒动作及灵敏度偏低现象普遍存在,全部更换又不现实。
(2) 农村低压电网的健康状况普遍较差,由于以前农村用电多数属于村承包给村电工管理的模式,村电工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思想素质,特别是村电工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农村低压电网的不规范化,达不到电力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设备缺陷等不安全因素。
2 农电安全和用电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1 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的调查组织问题
现行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七款7.4条规定:“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7.5条规定:“发生农村触电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以上条款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如何组织调查规定得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第一是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便。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既然管电者来了,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受害者亲属会当场提出巨额索赔,调查者若不当场答复,就休想离开,县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第二是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因此,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与调查。
综上所述,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安全管理体制应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劳动、公安、检察和电力部门参加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正确位置,有利于对事故的公平解决。这是一个必须解决但还没有明确的问题。
2.2 对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
(1) 对触电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应在明确责任后规定最高限额。
交通伤亡事故与触电伤亡事故的性质相比,有以下特点:交通伤亡事故多数是在受害者没有自身过错的情况下,由肇事者造成的伤亡责任;而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就性质而言,同样的伤残程度,后者赔偿应小于前者较为合理。但事实上却截然相反。究其原因,处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经济赔偿,有法可依,而后者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做依据。
(2) 在巨额索赔案例中,大多是致残者,而伤残是无法可依的,其索赔的主要条件是安装假肢费用,计算到70岁数额大得惊人。
现国电公司法律事务部正在着手通过国家经贸委主持调查,要解决这个问题。
2.3 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
目前,农村电力线路和设备的丢失及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到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农户集表箱以上资产将由县电力部门管理。如何真正管好原来由村级负责的这部分资产,是非常头疼的事。具体来讲,这部分资产有两个方面的管理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 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丢失、损坏责任。但由于农村电网线长、点多,面广,乡(镇)供电所有限的农电职工往往鞭长莫及。
由此看来,村级电力设施的看护工作,由村里负责更符合客观现实。对于护线保电工作,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各省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权利、义务、责任等”,当然,这其中也包括村级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笔者建议:在省电力部门制订办法时,要着重考虑低压部分资产丢失、破坏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要明确规定:低压部分资产使用权为行政村,行政村有义务负责看护,因丢失、人为破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因从供电设施损坏停电造成间接损失由村里承担。这样做如果有难度的话,可采取由村里和电力部门按比例承担的办法来解决。这样才能增强广大村民对电力资产的管理意识,使电力资产的丢失、损坏率减少到最低限度。
2.4 应建立农电设备安全管理体制
2.4.1 建立和完善三级农电设备安全组织领导体系
县级由县经委牵头,电力、劳动、公安、检察及保险部门指定专人参加。乡(镇)级由主管用电乡(镇)长牵头。乡供电所、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组成。村级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以5~7人组成农电安全管理小组。各级主要职责是:县级负责制订有关安全用电政策及规定,组织和解决全县农村安全用电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乡(镇)级负责本辖区内的用电设施及人身安全工作。村级负责本村辖区内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4.2 建立和完善农电事故全民防范体系
人身触电事故的防范,首先以村或台区为单位,安装和正确使用漏电保安器,特别是家用单相漏电保安器的安装和使用,提高电力设备安全等级来加强设备防范能力。这是防止农民人身触电事故的技术措施。其次是以县为单位对农电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再次是通过农电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来提高农户安全防范意识。
电力设施丢失和损坏的防范, 要通过村“两委”组织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夜巡和看护。通过落实到村责任制,实行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以增强责任心,并通过对举报者的奖励,进一步加大破案率。
2.4.3 建立和完善农电人身保险体系
通过宣传,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安全用电投保。 增大投保范围,把农电人身保险全面推向市场。今后对农村触电事故的处理,要逐步建立以社会保险赔偿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可通过家用漏电保安器设备投保,进一步增大农村安全用电投保范围。
2.4.4 建立和完善农电安全经济保障体系
建议通过电价政策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农电安全基金, 主要用于人身触电事故、电力设备丢失、损坏的经济赔偿和奖励保护电力设施的有功人员。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统管后乡(镇)供电所营配合一的农电合同工。
3 结束语
随着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改革,农村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给供电部门,并由供电部门对农村电力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使农电安全和用电管理面临一些新问题,只要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不仅会加速农电体制的改革步伐,而且会使农村的用电和安全管理产生一个质的飞跃,这不论是从电力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角度,还是从大力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政治角度讲,无疑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王允杰)
第7篇 农电体制改革后话农电安全管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农村供电所作为供电企业的派驻机构,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供电企业,这将把农村用电安全问题一下子集中到供电企业身上,增大供电企业的安全责任。如何针对体制改革后电力产权、人权的延伸,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城乡电力一体化是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体改后有关农电安全的几个变化
1、角色的转变,管理范围的增大。农电体制改革前,供电企业的农电安全代表政府及行业施行宏观管理,改制后,供电企业既要抓农电安全宏观管理,更要抓农电安全的微观管理。角色的变化,管理范围的延伸,对供电企业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检验队伍、树立企业形象、事关农电事业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2、农电事故的责任的加大。《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农电体改前,资产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出现触电伤亡事件后,只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改制后,供电企业成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就必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事实上,农电体制改革后,由于实行一片或一县一价,在农村到户电价里收取了维护管理费(包括电网维护费、乡村电工工资报酬、低压线损补偿摊销费),当出现农电触电伤亡的安全问题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子时,也要电力企业承担其民事责任。
3、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的加大。农村电力设施运行环境是线长面广,布点分散。当电力资产移交后,供电企业对这部分电力设施的防护难度进一步加大,如:农村配电变压器、10千伏延伸线路和380伏、220伏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别突出。首先是来自大自然的威胁使维护管理难度大。其次是由于电力设施的分散性,电力设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频频盗窃的首选目标,给供电企业及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第三、由于资产属性的改变,架空线下地面障碍的清理难度加大。改制前,这属于各用电村的行为,改制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房、开挖及树(竹)障碍必将增加供电企业管理难度,尽管《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从法律上给予了支持,但在法制观念淡漠的农村,必然要让处于事故法律责任主体的供电企业付出艰苦的努力。
4、乡(镇)、村及农户的协调难度加大。城乡电网的一体化管理将原各乡(镇)所管电管站的人、财、物及农村集体资产交由供电企业,虽然对规范农电市场,杜绝“关系电、人情电、权力电”有积极的作用,但必将影响部分乡(镇)、村及某些人的利益,使其对农电安全的重视度降低。表现在:对农电安全的宣传,对供电所的支持力度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事故的处理等方面。再加之供电企业对农电管理已过渡为一种企业行为,区域经营的垄断性、社会公益性以及政府和农民过高的期望(电价、服务),都会加大供电企业同辖区政府及农民的协调难度。
5、农电安全成本的增大。农村集体资产的移交,村级管电组织的取缔,供电所纳入县供电企业,都将增大企业对资产运行、维护费用和资产的折旧费、电力设备的增容投入费,以及农电安全引起的动辄几万、上百万的索赔。
二、规避农电安全风险,促进农村电力发展 “安全生产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的观点已成为供电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的共识,供电企业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已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办法,如何与体改后的农电安全工作很好结合,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人的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制度化,是实现安全稳定,促进供电企业发展的关键,也给供电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1、正确定位改制后农电安全工作。农电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要找准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及在整个电力生产、经营中的位置,把农电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防止配电变压器和家用电器因雷击过电压引起的损坏事故,防止电力线路的倒杆断线、电器火灾事故。体制改革前,对供电企业而言,这些目标是间接性的管理。改制后,则是供电企业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因此,供电企业应把农电安全工作视为与主网安全工作同等重要,把它作为供电企业的一把手工程。这不仅是供电企业观念的一次大转变,更是规避农电安全风险的重要保障。
2、加强农电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改制后,过去的电管员,村电工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大部分成为了供电所人员,是农电战线的主力,这些人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整个农电的安全。首先要加强这部分人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其次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安全工作规程,严格考试,持证上网;学习《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综合素质。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农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比如:划小考核单位,以供电所为农电安全管理单位,具体可落实到配电台区和具体线路,不断强化安全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原来民间的群众管电机构转变为由供电企业管理,这标志着对农村电力管理的规范化、收费的法制化、服务的标准化。面对广阔的农村电力市场,如何树立供电企业形象,完善农电安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要在各供电所积极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建立事故救急队伍,做到排障处缺及时、物质供应及时、人员到位及时,在“快”和“好”上狠下功夫,在服务中体现“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
4、加大宣传,争取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支持。电力安全具有其偶然性和必然性,人为的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供电企业在完善内部管理基础上要大力宣传用电安全知识,宣传《电力法》、《供电设施保护条例》,以提高农民的用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之自觉地支持和配合供电的农电安全工作,杜绝各类人为安全事故和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盗窃现象发生。农村电力安全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体制改革后,取消了村级管电组织,乡(镇)管电组织移交供电企业管理,但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行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必须努力争取得到当地乡(镇)政府及村委对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营造良好的供电外部环境,从而更好地确保农电安全。
5、抓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农村电网薄弱,供电可靠性差,安全隐患多,大多数电力设施在八十年代前后由各村、社集资建成,当时,由于电力紧缺,在电力网规划上更多的是考虑农村的照明,因陋就简。随着农村电力需求的增加,配电容量小,导线截面小,供电质量低,电源布局严重不合理等,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危及农电安全。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电网改造的机遇,把农网改造的核心放在调整电网布局,改善电网结构,提高安全可靠性上。首先,对农村电网改造本着短半径、密布点、优化配置、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施工。其次,要把农网改造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为此,要做到:(1)巩固一类,改造二类,消灭三类设备,提高供电可靠性。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为原则,重点是处理威胁安全运行的严重缺陷,消灭三类设备。(2)有计划应用新技术,推动农网技术进步。农网发展和完善以及安全、质量与效益的提高必须依靠先进技术的进步,依靠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小型化变电站应积极推广新型设备,比如:自动重合闸、真空sf6断路器、新型熔断器、电压调整器、氧化锌避雷器等。(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农网改造应主要向农村低压电网倾斜。农网改造验收合格后,要加强管理和维护。首先是搞好设备巡视检查,及时处理;二是狠抓季节性工作,认真做好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工作都要在季节到来之前完成;三是设备检修要按期完成,质量达到标准;四是和用户签订安全供电合同、电力设施保护合同。总之,巩固提高是关键,强化管理是措施,安全供电是根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目的。
6、严格农电集体资产划拨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事关农电安全责任的划分,首先要对产权划拨范围界定。我认为用于农村照明的配变、线路,国家投资改造设施可实行无偿划拨,其它非集体电力资产和动力用户及季节性农业排灌用电设备不划拨,以缓解供电企业农电安全压力。其次,不提倡对未划拨的电力资产进行代管,代管就要承担这部分的管理责任及相应的安全责任。按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划拨供电企业应是自愿的,对不情愿上交的,供电企业就不一定要强迫上交。第三,关于产权分界点的确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照明线路的分界点就是接户线最后的支持物,但在这次网改中,为实现农电营销“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的营销方针,对农户实行了户改工程,进行集中装表,为方便管理,强化用户安全责任,其产权分界点应该设在电能表集表箱外,集表箱及以上属供电企业,并承担相应资产的维护、管理及安全责任。第四,严格签订安全合同。资产划拨及界定清楚后,农户或村社仍然有部分不属移交资产,应就资产移交签订安全用电合同,明确供电企业与用电村或户的安全责任,并经法律公证,使之达到规范化和法律化。
7、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减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根据多年来发生的时间看,有将近90%发生在6至9月的雷雨季节;从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的范围来看,95%是由于低压线和接户线;从触电伤亡原因分析,80%以上是农民不懂安全用电常识所致。所以,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中心是6月至9月,重点是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工作的重点是对农民进行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既要注意针对性
,又要注意普遍性,方法要灵活多样,消灭死角。设备的重点是及时检查、整修低压线路和接户线、配电台区漏电总保护器及家用漏电保护器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