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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实验室工作规范而有序的开展,确保实验及时、准确,特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实验室
3职责
3.1技术质量部理化科负责制定实验室管理规定。
3.2相关部门:负责产品、原材料、来料、半成品、成品之可靠性试验的申请。
4工作内容
4.1作业环境:温度范围:22±3℃,湿度范围:60%±15%rh。 4.2实验室测试范围:
4.2.1产品的结构测试:外观,尺寸,重量;
4.2.2产品的电气特性:接触电阻,绝缘阻抗,iv特性,导体电阻;
4.2.3产品的机械(物理)特性:承受压力,敲击力,保持力,振动,线材弯曲、摇摆,线材抗张、引伸;
4.2.4产品的环境特性:盐雾,恒温恒湿,高温寿命,冷热冲击,耐焊锡热; 4.2.5另:硬度(金属类),膜厚,线材老化,线材的燃烧,烟密度,雾度,翘曲度。 4.3人员要求:实验室测试人员需受过内(外)相关课程培训,且通过实验室主管确认能单独完成相关仪器的操作后,给与颁发上岗证。 4.4实验室日常管理 4.4.1设备的日常管理
a).实验设备每天要进行擦拭,保持仪器的清洁,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天按要求填写《点检表》。 b).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 4.5实验室管制原则:
4.5.1非实验室人员欲进入实验室则必须通过实验室主管级以上同意方可入内,且不可随意动实验室内任何仪器。送测试者,一律不许以等待结果为由在实验中心逗留,测试完毕之样品自行带走。
4.5.2实验室中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实验室中嬉闹,严禁边做实验边聊天,严
禁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
4.5.3如仪器发生异常,应立即关闭仪器及切断电源,并及时通知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试或维修处理。调试或维修后要用标准件进行检验确认方可投入使用,而后要针对仪器发生异常前24h内所测试的产品进行再次检验。
4.5.4实验室时刻保持整齐清洁,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错失。
4.5.5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及相关化学物品需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4.5.6实验室压力气瓶需按要求存放,存放处需通风良及避免阳光直射。
4.5.7实验室人员需定时点检温湿度并如实填写干湿温度计点检表,当点检温湿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需采取开空调等方式调节至规定范围。
4.5.8实验室人员应按时依各仪器之保养表要求项目对仪器进行保养,并填写其相关记录。如仪器有维修,则如实将维修记录填写于《量测仪器履历表》。
4.5.9实验室人员在进行化学试验、燃烧试验时需戴好防护口罩、手套等。 4.5.10实验室人员需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备。
5测试流程
5.1申请:
a).需求人员填写《可靠性测试申请单》及《膜厚及线宽测试申请单》连同待测试之样品,交予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测试可行性,再呈实验主管进行复核。
.《可靠性测试申请单》或《膜厚及线宽测试申请单》上之各个栏目必须详细填写,如工程新承认产品需填写“新产品”之类的描述,如申请单上要求送测单位填写之栏目有空缺则拒收。
5.2安排测试:
实验室测试人员接收到《测试申请单》将其在《实验室样品测试清单》上编列实验编号。并将编号填写于测试申请单上,以便送测单位追踪。 5.3进行测试:
a).实验室测试人员须按实验序号及《测试申请单》上之各项测试要求开始进行各项试验工作(急件另行处理)。
.如因特殊因素而使测试延迟或因实验作业时间而无法于期望日完成,由实验室以电话或e-mail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员,并说明延迟原因及可完成的时间。
c).产品之测试规范根据产品规范、《检验、测量实验设备控制程序》或《可靠性测试申请单》上提供的标准执行。如申请单位所需测试项目之标准无相关书面形式体现,实验室将不给予判定。
d).实验室之仪器使用方法请参阅各类“仪器作业指导书”。 5.4测试报告:
a).测试人员依产品测试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之结果记录于《检验记录表》,具体测试数据及结果以附件形式附于《检验记录表》后面,群组测试结果于《群组测试报告》中反映
出来,并且对测试结果进行判定。
.如申请人有特别要求报告格式时,由申请人提供样板,实验室依据申请人要求完成报告 c).申请人取报告时需在《实验室样品测试清单》上的“报告签收人”一栏签字。 d).实验室工程师或主管对测试报告核准后,测试报告才有效.
e).归档:测试申请单一式两联,申请单位及实验室各保留一联。测试报告纸档一份给申请单位。实验室需保留所有测试之电子文件报告,无须保留纸档。
f).如检验结果ng时需及时知会送检人员,并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作业。 5.5测试费用:
a).相关测试项目之费用如《测试费用表》。
理部统一进行费用核算(复印件给各部门及事业单位)。
6相关文件: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2: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系主任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及保管员是各自管理责任范围的具体责任人,对实验室主任负责。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抓好对实验教师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要配置各种必要的灭火器。实验室人员参加防火培训,懂得防火常识。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学生实验时要服从指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擅离职守。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或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离开时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六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领用,使用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并作好详细领用登记。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控制用量,存放药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过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八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要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严格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条 实验室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应有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不得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 事后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系、保卫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2篇 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3篇 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华中农业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4篇 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__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__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__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6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______(以下简称“__”)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__实验室安全管理。
2. 组织和职责
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3.1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3.2 访问控制
实验室负责人有管理和控制进入实验室人员的责任。当实验进行的时候,应关闭实验室的门。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那些可能误入实验室的人员,还减少了对实验人员的干扰。
3.3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
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方可投入使用。
3.4 危害信息标志和标语
实验室中,有特殊危险的地方要有危害信息标志和标语。例如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危害、火灾危险。其他应张贴出标志的地方如安全淋浴,洗眼器,出口和灭火器。灭火器要标记出适用于什么类型的火灾。紧急洗眼器和淋浴设施处必须挂一个牌子。盛放废物的容器必须标清楚要盛放的废物的类型。实验室的安全和危险标志应该做到,可以使一个不熟悉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人在紧急情况下逃生(或者帮助应对情况,如果合适的话)。
3.5 实验室网络安全
具体规定详见__-isms-ii-12《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3.6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 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2) 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具体按附件内容执行。
3.7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1) 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2) 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3) 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扣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4)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无绝缘护套的双绞线等。
(5) 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6)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7)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更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8)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3.8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管理
(1)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 有关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有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饮水、用膳。
(5)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6)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3.9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3.10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 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2) 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3)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11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1) 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建立实验室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4.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1) __每季度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自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b)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c)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d)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e)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f)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 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3) 按照__制定的《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4)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5)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应当配合__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5. 相关文件
__-isms-ii-12《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6. 附则
(1) 本文件由__科技资源和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新
第7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技术中心检验室。
第三条 职责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
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规程内容
食品分析实验室经常需要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因而要求每一位分析工作者要小心谨慎,并采取种种方法预防各种各样的,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伤害。这些伤害是由于实验室某些工作人员不熟悉使用各种化学品或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造成的,因此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通晓安全规程,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设施安全完好。
第一款 实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一)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规程。
(二) 实验前应熟悉原理和注意事项,仔细检查仪器的安装是否良好。
(三) 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 在进行一切有可能损伤眼睛的操作时,必须戴上护目镜保护眼睛。
(五) 使用危险试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室内至少有两人,以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六) 在装配玻璃仪器时,应注意不要被玻璃割伤(扎伤)。
(七) 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要把试管口朝自己或临近工作人员。回流冷凝管的上端或蒸馏器的接收器开口必须与空气相连。
(八) 开启盛有挥发性或有毒液体(如氯仿、乙醚等)的器皿,以及使用该类试剂时,要在通风橱内操作,瓶口不要对着人,以防溅伤眼睛、皮肤或被吸入体内。
(九) 当眼睛进入溶液飞沫或其他异物时,首先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到医院就医。
(十) 在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口吸取。
(十一) 取完试剂后要盖紧塞子,不可塞错瓶塞。
(十二) 易挥发、放尘、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用蜡(或其他方法)封口。
(十三) 不准用鼻子对准试剂瓶口闻味。如需嗅试剂的气味时,可将瓶口远离鼻子,用手在试剂前口上方轻轻煽动,使气流吹向自己而闻出其味。
(十四) 绝对禁止用舌头品尝试剂。
(十五) 配制有毒药品和洗液等易腐蚀性液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戴好橡胶皮手套、面罩、胶靴,防止溅出造成灼伤。
(十六) 取出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naoh 等)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使用适当工具。
(十七) 稀释浓硫酸时,应在搅拌下徐徐将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酸中,以防溅出,发生危险。
179
(十八) 使用酒精灯时,不准用酒精灯互相点火。
(十九) 进微生物检验室前要关闭紫外灯,防止伤害。
(二十) 电烘箱不能烘烤易燃物品,时间不能过长。灭菌消毒锅操作过程中应专人看管,排压后方可开锅、开门。
(二十一) 使用电炉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二十二) 检查线路或外壳是否漏电时,应使用电笔,并注意电线的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地线焊接是否完好。
(二十三) 推拉电闸时不要面对电闸,以免电火花伤眼睛。
(二十四) 不要用水及湿布擦拭电气设备。
(二十五) 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发生断电时,应以手背试壳,不要用手掌面去触试,以免因触电发生危险。
(二十六) 在使用电器设备和分析仪器之前,要检查电线是否损坏、漏电,电源接通是否正常。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马上切断电源,并及时与维护人员(电工或仪表工)联系检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以防发生意外。
(二十七) 化验室内严禁吸烟、吃东西。
(二十八) 化验室允许存放少量必须用的检验用试剂,不得存有大量危险品。
(二十九) 使用水、火、电时要集中精力按操作步骤进行,不要与人闲谈,严禁离开工作岗位,离开时应委托他人代管,不得违章操作。
(三十) 在明火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品。
(三十一) 实验结束后,要清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离开时要关闭电源、水源、气阀、关好门窗。
(三十二) 下班后,不属于连续使用的电器要关闭,如需要连续使用,应写明标签,属连续使用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调节有无失灵。
第二款 实验室防火注意事项
(一)有关术语
闪点: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质后和火焰接触时闪火的最低温度称作闪点。
燃点:可燃物体接触火焰时燃烧的最低温度叫燃点。
闪点≤25℃的试剂叫一级试剂。例:醚、苯、甲醇、乙醇、丙酮、石油醚、乙酸乙酯等。
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二)防范措施
1、 实验室的火焰口装置应远离一级试剂。
2、 若实验室中存有较大量上述试剂时,应贴有醒目的状态标记:“严禁火种”、“严禁吸烟”等字样。
3、 放置这类物品的房间内不能有煤气嘴、酒精灯以及有电火花产生的任何电气设备,室内有通风装置。
4、 使用一级试剂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严禁靠近火源,以免发生危险。
5、 一级试剂必须封好口,置阴凉通风处保存。
6、 自燃物质应存放在防火、防爆贮存柜。
7、 对遇水能引起着火的活泼金属,例如金属钠,应妥善保管,远离水源。一旦失火,不能用水扑救。
8、 实验操作室内不可贮存大量的化学危险品,化学危险品应存在专门房间里。
9、 实验室内必须避免产生电火花。所有电气开关、电插座等必须密封,使电火花与外部空气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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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定期检查电器开关等能引起电火的装置,避免电火的发生。
11、 化学试剂、物品贮存室内不准进行实验工作,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入内。
12、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13、 冰箱内不准存放无盖的试剂、试药。
14、 日光能直射进房间的实验室内必须备有窗帘,日光能照射的区域内不放置烧瓶及加热时易着火的一切物质,也不要放置加热时易挥发的物质。
15、 实验室内应备有灭火装置和救火用的石棉毯子。
16、 一般的灭火器、设施应装在实验室门口外附近处,便于取用。
第五条 附则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第8篇 星河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
一、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实验室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三、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在实验分析时,不得使用助燃物和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六、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实验教学工作完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方可离人。
八、凡因保管不当、违规操作、工作失职发生火灾、事故、被盗造成损失,应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9篇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10篇 高电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高压试验室的安全管理是所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保证安全,高压试验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应作到以下方面:
一、高压试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专业培训,具有高压试验专业知识;熟悉试验设备和试品,熟悉本规程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新参加高压试验的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在监护下参加指定的高压试验工作,但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
2、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3、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法。
4、了解消防的一般知识,会使用试验室消防设施。
二、高压试验室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1、接地
(1)高压试验室(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以保证高压试验测量准确度和人身安全。接地电阻不超过0.5ω。试验设备的接地点与被试设备的接地点之间应有可靠的金属性连接。试验室(场)内所有的金属架构、固定的金属安全屏蔽遮(栅)栏均必须与接地网有牢固的连接。接地点应有明显可见的标志。
为了保证接地系统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每5年应测量1次接地电阻,测量接地点的通断状态,对接地线和接地点的连接进行1次检查。
(2)高压试验设备、试品和动力配电装置所用的携带型接地线应用多股编织裸铜线或外覆透明绝缘层铜质软绞线或铜带制成。
高压试验设备和试品上所用的接地线,其截面应能满足试验要求,但不得小于4mm2。
动力配电装置上所用的携带型接地线,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
携带型接地线应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法进行接地短路。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用螺栓连接在固定的接地点上。接地线应尽可能地短,接线状况应明显可见。接地线严禁接在水管、暖气片和低压电气回路的中性线上。
(3)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4)高压试验接地方式,应保证测量准确度和人身设备安全。应该接地的高压试验设备和试品外壳必须良好接地。进行高压试验时,试验设备邻近的其他仪器设备应有防止感应电压的措施,短接并可靠接地。试验室闲置的电容设备应短路接地。
2、试验室应保持光线充足,门窗严密,通风设施完备。
通往试区的门与试验电源应有联锁装置,当通往试区的门打开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试验电源跳闸。户外试验场宜有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3、试验室(场)内地面平整,留有符合要求、标志清晰的通道。室内布置整洁,不许随意堆放杂物。试验室周围应有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无阻。
4、高压试验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栏、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控制室应铺橡胶绝缘垫。
5、根据试验室的性质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工器具,防毒、防射线、防烫伤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应急照明电源。
6、试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并应做好缺陷及处理记录。不准试验设备带缺陷强行投入试验。试验室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定期维修,安全可靠。
三、其他安全规定
1、高压试验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每次试验对试验全过程都应有完整、详细的记录,对试验结果必须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大型试验设备的调试、运行、缺陷、维修等也应有完整的记录。
2、对易燃易爆或放电后可能产生毒性物质的设备应作好防火、防爆、防毒措施。
3、试验室内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4、试验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喝酒,酒后以及情绪异常时,不得参加试验工作。
5、在高压试验试区周围,应设置遮栏,并在遮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标示牌的标示必须朝向遮栏的外侧。
在户外试验场进行试验时,除设置必要的遮栏和标示牌外,还应派专人监视,以防人员闯入试区。在试验升压期间,任何人不得越过遮栏。
6、试验中的高压引线及试验设备带电部分至遮栏(含屏蔽遮栏)的距离必须大于表13-1和表13-2中的数值。
表13-1 交流和直流试验安全距离
试验电压(kv)501002005007501000
安全距离(m)1.21.535710
注:试验电压交流为有效值,直流为最大值。
表13-2 冲击试验(峰值)安全距离
试验电压(kv)250500100015002000
安全距离(m)操作冲击3571015
雷电冲击23579
注:适用于海拔高度不高于1000m地区。
7、当交流试验电压(有效值)、直流试验电压(最大值)高于1000kv,冲击试验电压(峰值)高于2000kv时,由于放电的不规律性,有可能出现异常放电,所有人员应留在能防止异常放电危及人身安全的地带,如控制室、观察室或屏蔽遮栏外。不切断电源严禁进入试验区内。
屏蔽遮栏应由金属制成,可靠接地,其高度不低于2m。
8、在同一试验室内同时进行不同的高压试验时,各试区间必须按各自的安全距离用遮栏隔开,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示牌,留有安全通道。
9、为防止高压试验时电磁场影响和地电位升高引起反击,试验室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重要的仪器和弱电设备应装设防止放电反击和感应电压的保护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
10、sf6气体绝缘高压试验设备及试品应密封良好,试验现场应按规定装设强力通风装置和防护设施。
11、试验室(场)内为高压试验设备配套的机械、架构、电气、油槽、起重等设备均应制定维护管理制度,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
12、高处作业。
(1)凡离地面2m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的人员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高压试验室内的高空作业车应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人操作。在试验加压期间,不得开动高空作业车。
(3)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栏杆、梯子、安全带是否牢固可靠。高处作业时,应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工具、材料不准抛扔传递,必须用绳索吊送。
(4)使用梯子时,梯子应安置稳固。人字梯须具有坚固的绞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13、消防。
(1)高压试验室应设置灭火设施和灭火器。由于高压实验设备和试品大多是浸油的,而绝缘油又大多是能燃烧的。所以,进行高压试验时,应有有效的消防设备。如着火时,电气设备不能断电,应用不导电的二氧化碳的灭火器进行灭火,而不能用导电的泡末灭火器进行灭火。否则人会触电。而当油着火时,可用泡末灭火器,泡末可以浮在油面上使燃烧的油与空气隔绝而熄灭。对于大火,应报警灭火。另外,高压实验区域应严禁烟火。
(2)对重要的试验室和装置,应加强灭火设施和防护措施,并制定消防措施。
(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救火。
14、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夹有金属丝的皮卷尺或线尺进行测量工作。
15、对有剧毒、易燃、易爆的试验用药品和试剂应根据有关规定储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对接触有害物质的试验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
16、试验室的安全工器具和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作预防性试验。
第三节、高电压实验室实验安全工器具配备及要求
对于实验设备和被试品,当需要进行调整、维护(或清扫)或修理时,总要对设备进行各种操作。但人是不能随便去碰触的,一般都要采用一些安全用具对线路进行操作。
一、操作杆
高压线路上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等,一般都用操作杆去操作。操作杆有绝缘部分、工作部分和握手部分组成,如下图13-1所示,在使用时,操作者的手一定不能超过握手部分,在握手部分的前面应有裸铜线的接地线,以保证操作者的安全。
图13-1 操作杆
二、接地杆(放电杆)
在电力系统中,有些电力设备需要检修、维护,或进行预防性试验,需暂时脱离系统,为了保证检修、维护和试验人员的安全,必须把待检设备上的残余电荷(如变压器绕组、电容器等)放掉,另外,也可防止突然供电的误操作,造成工作人员的事故,必须用接地杆对待检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并将接地杆挂在待检设备的高压部位。
接地杆的结构如图所示,它由放电钩、绝缘部分、握手部分和接地软线组成,视电压高、低,选择不同长度的绝缘部分。当操作者使用接地杆时,手不要越过握手部分。接地软线用软铜编制线组成,并须可靠接地。用放电钩对高压部分放电后,就用放电钩挂在电气设备的高压部位上。
图13-2 接地杆结构图
三、绝缘手套、绝缘靴及其试验
在用绝缘杆、绝缘夹进行操作时,不但要接好地线,还应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靴,以防止由于绝缘杆受潮或其他原因存在缺陷时,保证操作者不遭电击。绝缘手套和绝缘靴在很多场合都得到应用。
以上所叙的安全用具,必须妥善保管,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假若发现安全用具损坏,应立即更换,否则要误大事,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常用电工绝缘工具试验如表13-3所示。
表13-3 常用电工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名称电压等级 (kv)周期交流耐压 (kv)时间 (min)泄漏电流(ma)备注
1操作杆 (绝缘棒)6~10 35~154 220每年一次44 三倍线电压 三倍相电压5
2绝缘挡板6~13 35 (20~44)每年一次30 805
3绝缘罩35 (20~44)每年一次805
4绝缘夹钳35以下 110 220每年一次三倍线电压 260 4005
5验电笔6~10 20~35每六个月一次40 1055
6绝缘手套高压 低压每六个月一次8 2.51≤9 ≤2.5
7橡胶绝缘靴高压每六个月一次151≤7.5
8换相器电阻管6 10每六个月一次6 1011.7~2.4 1.4~1.7
9绝缘绳高压每六个月一次105/0.5m5
第四节、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一、实验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高压实验的实验过程需要严格的监督,要有严格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应做到以下方面:
1、试验室应有安全工作制度,主要设备均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2、试验室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在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安全员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3、高压试验工作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下达任务。进行高压试验时,试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试验负责人。
对涉及到主要试验设备的重要试验项目,试验负责人应组织编写高压试验方案。方案中必须明确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试验任务、试验时间、试验接线、使用设备、人员名单及分工、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等。试验方案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试验方案的编写人不得担任试验方案批准人,特别重要的大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应经主管人批准。
二、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
1、试验开始前,试验负责人应对全体试验人员详细布置试验任务和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2、试验装置的电源开关应有明显可见的断开点。
3、在加压前,试验负责人必须检查试验设备和试品,检查试验接线、表计倍率、调压器零位及测量系统的开始状态,检查试验设备高压端接地线是否已拆除,检查安全措施的完成情况,均正常无误后方可加压。
4、加电压。
(1)命令试验人员离开试品和高电压试区,转移到安全地带。一切检查无误后由试验负责人下令加压,操作人员应复诵“注意合闸!”并鸣铃示警。
(2)升压过程中应有人监护并呼唱,并有专人监视试验设备及试品。
(3)在升压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试验,然后降电压、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试验设备和试品只有经充分放电接地后才能进行检查,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才能恢复试验。雷雨时,应停止户外试验场的高压试验。
(4)加压结束后,电压降至零,由加压人员或指定的专人断开电源。对高压试验设备和试品经充分放电并可靠接地后,方可更改接线或结束试验。
5、放电。
(1)对试验设备和试品放电应使用接地操作棒。使用接地操作棒时,手不得超过握柄部分的护环。接地线与人体的距离应大于接地操作棒的有效绝缘长度。接地操作棒的绝缘长度按安全作业的要求选择,但总长度不得小于1000mm,其中绝缘部分700mm,握手部分300mm。
(2)对高压试验设备及试品在高压试验前、试验后的放电,必须先将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线可靠地连接在接地点上,再用接地操作棒放电。
对大电容的直流试验设备和试品以及直流试验电压超过100kv的设备和试品的放电,应先用带放电电阻的接地操作棒放电,然后再直接短路接地放电。
变更冲击电压发生器波头和波尾电阻或直流发生器更换极性前,必须对电容器逐级短路接地放电或启动短路接地装置。
(3)对高压试验设备和试品在进行高压试验前后的放电时间,一般不短于5min。对大容量的直流试验设备和试品的放电时间,应在5min以上。
放电后将接地操作棒挂在高压端,接地线仍固定在接地点上,保持接地状态,当再作试验时取下。
6、试验间断时,应断开试验电源,电源回路应有试验人员能看见的明显断开点,并在刀闸负荷侧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恢复试验时,应重新检查试验接线和安全措施。
7、试验结束后,应拆除自装的临时短路接地线,清理现场。
8、在停电设备上进行改接线及设备维修等工作时,应在断开的电源开关负荷侧装设接地线,并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低压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必要时,应加锁。
9、试验人员离开试验室前,应切断有关电源。对于必须继续使用的电源,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有人工作,不得拉闸!”标示牌。
第11篇 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我系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我系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药学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各教研室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系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药学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系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药学系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药学系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系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药学系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我系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系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
(一)药学系主任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学校关于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并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制定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指示,并结合本部门实际加以落实。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部的安全责任制,确保部门、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职责。
(四)建立组织,设置安全机构,配置安全人员,实现安全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制定药学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督促、检查本系部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组织本系部人员培训、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本系部相关的安全知识、安全实验操作技术,并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上岗。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系部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八)组织各类模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做出防范措施,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九)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在系部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领导作好系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学校领导,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四)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督促岗位责任人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发现异常和隐患,及时报告。
(五)督促岗位责任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六)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保卫处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七)负责编制或修订防火、危化品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工作。
(八)对本系部各类安全问题调查、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九)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实验操作人员工岗位责任制
(一)积极参加安全作业的培训学习,了解领会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学习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安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规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三)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要正确分析、判断、处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四)按规定正确使用实验设备及危化品、保管防护用品和器具。
(五)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并制止他人违规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
(六)对违规指挥有权拒绝操作实验设备及使用危化品,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实验进行,并及时向系部领导报告。
(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八)实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所用的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分子式、主要理化性质、危险性、包装性、包装要求、贮存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措施、灭火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技能训练。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令、法规和规定。
(2)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经营物质的特性、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5)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三)实验操作人员须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除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缺席,实验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工作考勤之内,新入职教师必须要有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系部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安全考试制度,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请领制度。
(一)根据学校危险品管理制度,为保证药学系教职员工及学生实验课安全,请领试验用毒麻类,易燃易爆类,酸碱类药品及强氧化剂腐蚀性药品类时,需提前1周提出使用申请,周一申请,周三到药品库提取使用药品,用量不超过半个月,用量最大的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二)化学危险品在领用时,根据实验项目要求控制用量;非实验项目要求,不得领用化学危险品。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由专人填写领用单,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员确认数量并签名后,方可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保管及使用制度。
(一)各实验室不得存放超过半个月用量的化学危险品。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并且必须做好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1)化学、危险品操作人员必须熟知化学、危险品的名称、规格、性能、危害及出现意外之后的应急防护措施,有关资料详见化学品安全标签。
(2)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要求干燥、阴凉、防潮、通风。
(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入库时按性质不同(如酸碱类不能混放,防止物品失效)分类存放,并做好明显标识,以免混料,并留出必要的通道。
(4)化学、危险品不得直接摆放在地面上,应全部置于托盘或货架之上。
(5)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盖子要密封好,以免挥发及泄漏,发现意外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化学、危险品库要严禁各类明火和暗火及各类火种隐患。
(7)化学、危险品库内严禁私自拉设各类电线,对于照明设备,应有防爆系统,对于化学、危险品库内应有必要的通风设施,更不允许有各类明火出现
(三)药学系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四)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药学系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请领、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请领、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药学系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药学系实验室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具备明火(如酒精灯、电炉子、煤气罐、融封设备)和高压用电设备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相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各科室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电气设备应配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药学系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学系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药学系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药学系及各教研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药学系全楼严禁吸烟及生活明火。
(二)药学系全楼安全防火距离之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操作和设施。
(三)如因施工、修缮需要动火的,必须按安全要求对相应物品进行转移、防护处理后,经检查确认合乎要求,备好消防器材之后,在有专人监护之下,方可动火。
(四)定期对所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用品进行检查、维护、检测,以保证能正常使用。
(五)经常对药学系全楼进行清理,不使杂物、废品物品在防火通道及走廊内堆积。
(六)所有人员必须掌握所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对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品特性,以及掌握如何防火、防爆、防腐、防中毒等方法。
(七)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实验过程,禁止明火作业(如确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系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
(八)实验操作人员对实验所用原料,产品的性质,必须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发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九)实验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第二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操作易燃易爆的人员应着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不穿戴钉的鞋。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实验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二)操作腐蚀性化学品的人员须着工作服、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要的防护物品。操作时须轻搬轻放,禁止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不能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分装、改装、开箱质检需在实验室外进行。
(三)操作毒害性化学品的人员要着防护服、手套、防毒口罩或面具。操作是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危化品库存检查;
(2)一般药品库存量检查;
(3)实验室及库房安全检查;
(4)查安全防火、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
(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8)记录是否完整。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系部月检、周自查。另外,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
第二十六条 药学系加强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二十七条 药学系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研室及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系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系部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二)发生事故的实验室或仓库,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系部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3天内,重大事故7天内。
(三)对重大事故,系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20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系部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人员及学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五)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六)对重大事故,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仓库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各系部主任为主管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由系部安全领导小组,对系部事故隐患每学期集中进行排查一次。
(四)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每周进行一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停止实验操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一般隐患立即整改。
(五)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要有排查时间、地点、人员和排查内容、(事故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整改结果,每月向系部递交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报表。
(六)隐患的报告: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药学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药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某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订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制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国资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协助做好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敦促具体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2.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4.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5.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2.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执行;
3.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3.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4.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各单位要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3.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4.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5.采购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开具实验动物合格证。开展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不允许在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场所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国资设备管理处定时定点全校范围集中回收。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资设备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检查结果校内通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资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__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的规定》《__大学实验室安全规程》《__大学放射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09】96号)同时废止。由国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某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有的实验需要在高温、高压或强磁、微波、辐射等特殊条件下进行;有的要使用煤气、氧气等压缩气体,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放射性伤害、污染环境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一、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1.使用电力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应先排除后,方可接通电源。
2.启动或关闭电器设备时,必须将开关扣严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状况。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3.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是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4.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属线代用。
5.定碳、定流电炉、硅碳棒箱或炉的棒端,均应设安全罩。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触电事故。
6.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7.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8.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需注意。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9.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变动电器设施,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10.使用高压电力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11.做实验时先接好线路,再插上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
12.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易燃气体使用安全
1.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内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2.使用易燃气或有易燃气管道、器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
3.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检查泄漏处并及时修理。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特别是煤气,具有双重危险,不仅能与空气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4.检查易燃气泄漏处时,应先开窗、通风,使室内换入新鲜空气后进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也可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
5.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6.人员离开使用易燃气的实验室前,应注意检查使用过的易燃气器具是否完全关闭或熄灭,以防内燃。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气器具。
7.使用煤气时,必须先关闭空气阀门,点火后,再开空气阀,并调节到适当流量。停止使用时,先关空气阀,后关煤气阀。
8.临时出现停止易燃气供应时,一定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特别是煤气。以防恢复供气时,室内充满易燃气,发生严重危险。
9.在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三、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使用安全
1.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
2. 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有毒物质。
3. 实验室应装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化通风设备,必要时也可用真空泵、水泵连接在发生器上,构成封闭实验系统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4.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和遵守个人防护规程,绝对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内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证无毒的环境下工作时应穿戴好防护衣物;实验完毕及时洗手,条件允许应洗澡;生活衣物与工作衣物不应在一起存放;工作时间内,须经仔细洗手、漱口(必要时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间饮水、用膳。
5. 在实验室无通风橱或通风不良,实验过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时,实验人员应按规定分类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轻心。
6. 定期进行体格检查,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
四、高压气瓶使用安全
1.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应注意事项:
⑴ 搬动存放气瓶时,应须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⑵ 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⑶ 充装有气体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⑷ 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⑸ 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⑴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a. 在钢瓶肩部,用钢印打出下述标记
制造厂、制造日期、气瓶型号、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验日期、气体容积、气瓶重量
b. 为了避免各种钢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钢瓶上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
各种气体钢瓶标志
气体类别瓶身颜色字 样标字颜色腰带颜色
⑵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⑶ 使用高压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注意压力表读数。
⑷ 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
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⑸ 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十米(确难达到时,可采取隔离等措施)。
⑹ 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 2kg/cm2~3 kg/cm2表压);h2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用完用尽。
⑺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三年检验一次;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3.几种特殊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⑴ 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空气中爆炸极限很宽,为2.5%-80%;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气混合气,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气混合气最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储运中要避免与铜接触。
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新购乙炔要静放24小时,使用时应装上回闪阻止器,还要注意防止气体回缩。如发现乙炔气瓶有发热现象,说明乙炔已发生分解,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同时最好将气瓶移至远离人员的安全处加以妥善处理。发生乙炔燃烧时,绝对禁止用四氯化碳灭火。
⑵ 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漏,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气体混合。氢气与空气混合气的爆炸极限:空气含量为18.3-59.0%(体积比),此时,极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烧速度约为2.7米/秒。
氢气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严禁放在实验室内,严禁烟火,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⑶ 氧气:氧气是强烈的助燃烧气体,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温度不变而压力增加时,可以和油类发生急剧的化学反应,并引起发热自燃,进而产生强烈爆炸。
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它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气体的气瓶来充灌氧气。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
⑷ 氧化亚氮(笑气):具有麻醉兴奋作用,受热时可分解成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气体即可与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烧。
五、放射性物质安全防护
1. 基本原则:①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②减少人体接受来自外部辐射的剂量;③尽量减少以至杜绝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危害;④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规定处理。
2. 对来自体外辐射的防护
⑴ 在实验中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取危险性小的用。
⑵ 实验时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简便熟练。实验前最好预做模拟或空白试验。有条件时,可以几个人共同分担一定任务。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质(特别是β、γ)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尽量减少被辐射的时间。
⑶ 由于人体所受的辐射剂量大小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时,可利用各种夹具,增大接触距离,减少被辐射量。
⑷ 创造条件设置隔离屏障。一般比重较大的金属材料如铅、铁等对γ射线的遮挡性能较好,比重较轻的材料如石腊、硼砂等对中子的遮挡性能较好;β射线_射线较容易遮挡,一般可用铅玻璃或塑料遮挡。隔离屏蔽可以是全隔离,可以是部份隔离;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动的,依各自的需要选择设置。
3.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预防
⑴ 防止由消化系统进入体内。工作时必须戴防护手套、口罩,实验中绝对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触任何物品;工作完毕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实验室吃、喝、吸烟。
⑵ 防止由呼吸系统进人体内。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验中煮沸、烘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处理粉末物应在防护箱中进行,必要时还应戴过滤型呼吸器。实验室应用吸尘器或拖把经常清扫,以保持高度清洁。遇有污染物应慎重妥善处理。
⑶ 防止通过皮肤进入体内。实验中应小心仔细,不要让仪器物品,特别是沾有放射性物质的部份割破皮肤。操作时应戴手套,遇有小伤口时,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伤口较大时,应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机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肤,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质进入皮肤的渗透性能。
六、爆炸性物质使用安全
1. 在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如器壁坚固的容器,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安全罩(套)等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2. 实验前尽可能弄清楚各种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及混合物的成分、纯度,设备的材料结构,实验的温度、压力等条件;实验中要远离其它发热体和明火、火花等。
3. 将气体充装入预先加热的仪器内时,应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来的气体,以防意外。
4. 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仪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时,应在连接处加装保险器。
5. 任何情况下,对于危险物质都必须取用能保证实验结果的必要精确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进行实验,且绝对禁止用火直接加热。
6. 实验中要记住并创造条件去克服光、压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响。
7. 在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中,不要用带磨口塞的磨口仪器。干燥爆炸性物质时,绝对禁止关闭烘箱门,有条件时,最好在惰性气体保护下进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剂干燥。加热干燥时应特别注意加热的均匀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8. 严格分类保管好爆炸性物质,实验剩余的残渣物要及时妥善销毁。
七、菌类使用安全
1. 针对实验室产生的细菌、真菌、毒菌等不同菌种,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辐射灭菌、药液高温熏蒸及喷洒消毒药液等办法。
2. 操作时必须十分谨慎,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细菌室内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能随意丢弃。
3. 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培养液等。操作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消毒液等洗手,用过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
4. 严禁在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饮食、吸烟。
八、腐蚀性物品使用安全
1. 腐蚀性物品应避开易腐蚀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酸性和碱性物质不能混放,应分类隔离贮存。
2. 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实验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风或全室通风,并要远离有大型精贵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如在同楼设置时,应将使用腐蚀性物品的实验室设到高层,以使腐蚀性挥发气向上扩散。
3. 装有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必须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使用腐蚀性物品时,要仔细小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在通风橱内进行。使用完毕,应立即盖好容器,谨防腐蚀剂溅出灼伤皮肤,损坏仪器设备和衣物等。
4. 酸、碱废液应经过处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腐蚀性气体、液体流经的管道、阀门应经常检查,定期维修更换。
5.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冲洗; 如溅到眼睛里,应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伤视力。
九、传动设备使用安全
1. 传动设备外露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必要时应挂'危险'等类警告牌。
2. 启动前应检查一切保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能启动。
3. 所接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计,并经常检查压力容器接头处及送气管道。
4. 必须熟悉运转设备的操作后,方能开车。
5. 运转中出现异常现象或声音,须及时停车检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开车。
6. 定期检修、拧紧连接螺钉等;检修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平时应经常检查运转部件,检查所用润滑油是否符合标准。
十、 实验室防火安全
1.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种防火规则。
2. 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经常备有适宜的灭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类灭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3. 电线及电器设备起火时,必须先切断总电源开关,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熄,并及时通知供电部门。不许用水或泡沫灭火器来扑灭燃烧的电线电器。
4. 人员衣服着火时,立即用毯子之类物品蒙盖在着火者身上灭火,必要时也可用水扑灭。但不宜慌张跑动,避免使气流流向燃烧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5. 加热试样或实验过程中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拔电源插头,关闭总电闸煤气阀。易燃液体的固体(多为有机物)着火时,切不可用水去浇。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扑灭。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
十一、一般急救规则
1. 烧伤的急救
⑴ 普通轻度烧伤,可擦用清凉乳剂于创伤处,并包扎好;略重的烧伤可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伤员应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处理。
⑵ 化学烧伤时,应迅速解脱衣服,首先清除残存在皮肤上的化学药品,用水多次冲洗,同时视烧伤情况立即送医院救治或通知医院前来求治。
⑶ 眼睛受到任何伤害时,应立即请眼科医生诊断。但化学灼伤时,应分秒必争,在医生到来前即抓紧时间,立即用蒸馏水冲洗眼睛,冲洗时须用细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2. 创伤的急救
小的创伤可用消毒镊子或消毒纱布把伤口清洗干净,并用3.5%的碘酒涂在伤口周围,包起来。若出血较多时,可用压迫法止血,同时处理好伤口,扑上止血消炎粉等药,较紧的包扎起来即可。
较大的创伤或者动、静脉出血,甚至骨折时,应立即用急救绷带在伤口出血部上方扎紧止血,用消毒纱布盖住伤口,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但止血时间长时,应注意每隔1-2小时适当放松一次,以免肢体缺血坏死。
3. 中毒的急救
对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医院或医生到达之前,尽快将患者从中毒物质区域中移出,并尽量弄清致毒物质,以便协助医生排除中毒者体内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脏按摩,直至医生到达或送到医院为止。
4. 触电的急救
第14篇 公司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确保安全文明从事研发工作。
二、实验室是本公司的研发重地。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所有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单位要求参观实验室需经市场发展部或办公室同意,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参观。
三、实验室出口、走廊是安全通道,任何时候应保持畅通。实验室配置的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带等供消防使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四、实验室要保持整洁、安静,物品摆设要整齐、规范、科学,做好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五、凡新来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客座人员及所有流动人员),必须由课题组长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熟悉各项操作技能,方能让其独立开展工作。
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进行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要有防范措施;进行可能发生爆炸的实验必须在特殊设计的防爆实验设备内进行,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有毒气或腐蚀性气体产生的实验,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应用气体吸收装置进行吸收,实验残渣、废液不能乱丢、乱倒。
七、领用剧毒化学品( 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规定的范围)必须经过课题组长→研究室 /中心负责人→治安与技安岗位责任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才能领取。并实行“五双”制度(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双人保管)。
八、稀有金属,必须经课题组长、研究室 /中心负责人同意,方可领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九、药品放置要安全有序,严格控制存放数量及时间。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能混合存放,剧毒化学品不能存放在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品种只能限制存放1~2瓶,过量应退器材库暂存。
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特别是实验用的氢气,必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禁明火,并防止一切火星的发生。禁止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存放在实验室内,应固定存放在独立房间里。
十一、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开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功率在 3千瓦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经物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要经常检查用电情况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检修,以防电器事故发生。
十二、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检查水、电、气、门窗等是否关好,注意检查是否有被遗忘的事项、隐患及异常情况。
十三、实验室发生火情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尽可能抢救和扑救,火警电话: 119;物业部电话________;公司保安值班电话________。
十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对待各种事故严格做到“四不放过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五、本管理规定作为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有关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参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执行。
十六、本管理规定自至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物业部负责解释。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15篇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实验室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灾害等事故的安全预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的废弃物要在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得乱倒乱丢。
二、实验中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中需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三、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未经实验中心批准不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在实验楼通道内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便于疏散。
四、每个实验室由该实验室的实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五、实验过程中,对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使用有腐蚀性的试剂时,要带防护手套操作。
六、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实验期间实验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
七、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造成失火、被盗、污染、人身重大损伤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情况,立即向实验中心报告。
八、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