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国电友谊生物质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燃料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身、燃料、设备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造纸行业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生物质发电燃料收、加、储、运体系特性,制定本规定。
燃料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本规定所指料场包括厂内中心料场、厂外自营收购站和承包经营收购站。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友谊生物质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公司燃料收、加、储、运各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料场建筑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料场竣工时,应先经集团公司按照设计规范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申请当地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组织管理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燃料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消防职责: 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燃料消防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演习;组织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负责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工作。项目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燃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项目公司的消防安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并随时掌握本项目公司燃料消防管理工作动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项目公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燃料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消防安全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和管理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实行承包、租赁的燃料料场,项目公司要与当事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在承包租赁期间,项目公司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项目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义务消防队成员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并报送分公司备案。项目公司燃料部为料场消防的归口管理部门,燃料部应有专人负责料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项目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项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工的领导。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表,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不限于):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值班、巡检、查岗制度; 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燃料堆垛测温、记录及监测制度; 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防火安全奖惩制度。防火安全检查表应包括(不限于):防自燃安全检查表;电气防火安全检查表;设备安全检查表;车辆安全检查表;避雷装置安全检查表;消防设施检查表;环境防火安全检查表。项目公司应在燃料收、加、储、运的燃料消防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公告牌,明确责任人、通讯方式以及消防工作相关要求。实行严格管理;燃料消防重点部位应设明显的警示标志。项目公司应按照在册职工70%的比例确定义务消防队,配备足量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燃料储存管理燃料堆放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2万吨以上的储存点,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2万吨以下的储存点,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50米以上。燃料储存点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丝网,墙(网)高度不低于2米,墙体与堆垛之间预留不小于6米的消防通道。料场消防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6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4米。原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30厘米。中心料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要覆盖整个料场区域。
燃料收购站要设置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整个料场区域。严格把好进场燃料的安全关。在燃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区。对易自燃的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含水量不应超过20%,并作好记录。易发生自燃的,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
第2篇 门诊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门诊各科室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门诊全体职工要努力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要懂得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处理,并报当日总值班员和后请保障人员。
每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要提高警惕,在做好值班相关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院内的巡视工作,特别是门诊两旁的园林要作为重点巡视。
.在每日交接班工作中,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岗位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于此同时还要认真验收各类医疗器械的正常性,各科室的门窗,设备是否完好。如有异常现象,应当面解决或报告科主任。
在每天下班时,各科人员要检查自己办公室内的门窗是否已关闭、电路是否完好、各类用电器是否已断离电源等事项。如有发生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断电事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北京赫丽颜医疗美容诊所
2015年12月10日
第3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1.1为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责任.
1.2确保人身安全和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害.
2.职责
2.1行政部: 负责公司消防安全例查和评估.
2.2物流中心: 负责本部门消防管理和设备检查.
2.2.1物流中心管理人员: 定期组织本部人员学习消防法律规及消防安全知识;认真做好本部门防火防盗工作;严格要求本部人员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后对电源、易燃品、可燃物进行认真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习,学习灭火报警知识及逃生技能.
2.2.2物流中心作业人员: 认真执行本规定,不违章作业及违反纪律.
3.内容:
3.1物流中心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物流中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3根据贮存物品的危险特性和数量,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保持有效.
3.4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5管理人员应熟悉贮存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灭火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严格执行仓库的有关制度.
3.6堆放必须做到:堆距100cm,柱距30cm,墙距30cm,灯距50cm,梁距30cm,主要信道2m,每堆面积不超过100m2.
3.7物流中心内货仓一般不宜安装电气设备,必要的电气设备的放置必须符合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规范要求.
3.8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内. 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
3.9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3.10货仓内用防爆灯照明. 物品堆放的高度除应符合物品本身堆高要求外, 还应不高于灯下0.5米的水平面,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或照明灯具.
3.11物品入库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隐患才可入库.
3.12库区内严禁吸烟(包括洗手间)及动用明火,若使用明火,必须向物流中心安全主任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3.13贮存可燃、易燃液体的库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库内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贮存和分装过程中容易产生静电积累的易燃液体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库房周围防火区域严标使用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1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及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4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时应装置在信道上方,其镇流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3.15货仓管理人员下班前应巡视库房,消除隐患,关好门窗,切断库房电源总闸,才能离开.
3.16叉车上岗人员需遵守《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叉车操作人员安全规程》.
第4篇 工厂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第5篇 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6篇 某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第7篇 某矿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使消防安全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矿所属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矿行政正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消防安全职能部门是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管办)。
第五条 职责
(一)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矿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矿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证。
4.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6.确定矿实行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矿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职责
1.依照消防法规履行矿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2.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
3.督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4.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更新防灭火新装备、新工具,整改隐患所需费用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5.批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程、措施、制度、方案。
6.组织召开矿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决定对单位的奖惩事宜。
7.为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不断提高防火检查设备的科技含量。
(三)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安管办)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执行。
3.协助本单位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并监督其执行。
4.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改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6.监督和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在员工中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协助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8.建立防火档案,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要求开展的工作。
9.对违反消防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全面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有关规定。
2.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进行防火检查,监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不能整改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职能部门。
4.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5.完成上级领导及消防安全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单位其他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职工的职责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汇报消防安全情况,特别要及时报告涉及火灾隐患的重大问题。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实行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和固定设备以及防灭火设施和器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生活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由电水暖服务中心负责,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由驻矿服务部负责。
第八条 各驻矿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外驻单位负责(包括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矿对其实行垂直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在同一建筑物或院落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其公用的消防车道、疏散设施由占用建筑物面积最大的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应服从其管理、监督、处罚。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承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各驻矿单位应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路畅通。
4.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保障高层地下室的消防安全。
6.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
7.建立消防档案。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工程管理部在召开建筑工程图纸审查会时(地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要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
2.建筑工程图纸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3.矿在召开建筑工程招投标会议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综合办或安管办对投标单位的消防资质进行审核、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中标。
4.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工程管理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5.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建筑及装修工程的预验收。
7.综合办或安管办根据建筑工程使用单位的性质、特点、确定防火单位的等级。
8.建筑工程使用单位根据确定的防火等级,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制度、档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9.工程验收时,工程管理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办或安管办,综合办或安管办协助项目部填写有关资料,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矿实际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如下:
(一) 建筑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公共场所;
(二) 矿办公楼集控室、档案室;
(三) 地面变电所和变电站;
(四)物资供应中心(加油站);
(五)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矿所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安管办负责管理、监督;地面消防工作由驻矿服务部管理,安管办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矿内承包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建设部或施工所在地省一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凡是承包装修工程的必须有施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建筑工程(有消防工程的)和单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指定专人(兼职)管理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做到责任、制度、器材、措施“四落实”,建立防火档案,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 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巡查、检查制度;
3.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4.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制度;
5.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2.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八条 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未经综合办或安管办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其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有效、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正在运行的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会议或聚会结束时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问题。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内容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管理情况;
9.易爆易燃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矿调度室兼)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情况;
12.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3.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并建立台帐。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化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矿防火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整改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业。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属于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限期整改的隐患还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书面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矿和地方整体规划而不能自行整改的重大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涉及使用安技措费用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出整改方案报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2.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再按安技措资金程序运行。
3.涉及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的相关事宜、由综合办办理。
4.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申请矿内进行验收,综合办出具验收意见书,无综合办的验收不准投入使用,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二十七条 矿所属单位,凡涉及消防设施、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的更换、增加、维修、无论经费来源,都要将基本情况报综合办或安管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后,要由综合办或安管办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矿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备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矿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电焊工。
4.电工。
5.仓库保管员。
6.油漆工。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运输、管理人员。
8.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岗位职工。
以上第3、6、7项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每年矿应按三分之一比例派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出外地学习,不断吸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灭火新技术、新装备,以适应矿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时,授课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授课资格证书》,无《授课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讲课。
第三十二条 矿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所占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要有内容、有测试、有记录、不能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 矿应制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每年11月9日为矿消防宣传日,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较大声势的宣传活动。
第三十四条 通过消防安全的学习和培训,使员工达到“四懂”、“三会”、“一熟悉”)即懂得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熟悉本岗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矿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
2.各组的职责;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内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矿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矿内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管理、备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2.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的情况记录;
9.消防工作考评办法;
10.消防奖惩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1、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时间、部门、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条 其他驻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矿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奖励,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矿应一次性奖励5000至20000元。
1.单位(班组、部门)或个人因消防安全工作特别突出,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
2.在国家巨额财产和人民生命受到严重危胁时,挺身而出使危险中止者。
3.在抢救特大火灾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身负重伤者。
4.在重大火灾现场指挥果断,战术得当,使火灾危害降至最低程度者;
5.其他消防工作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由矿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并在增长工资时优先考虑。
1.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和个人因消防工作突出,受地、矿级表彰者。
2.在扑救重大火灾中表现勇敢、对制止火灾起到关键作用者。
3.发现火灾及时报警,使国家万元以上财产免受损失者。
4.在抢救重大火灾中奋不顾身,表现勇敢并受伤者。
5.在防灭火中有研究成果者。
6.重大火场指挥正确,能尽快扑灭火灾者。
7.在矿举行的消防知识竞赛中名列前三名(奖团体)者,技能比赛名列前三名者。
8.其他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第四十三条 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属地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 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包括部门、班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逐级防火责任制的。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定不清,无法落实的。
3.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单位,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4.未按规定履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
5.防火安全责任人和岗位员工不履行自己消防安全职责的。
6.重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的。
7.矿各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或职责的。
8.不按规定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或培训不扎实的。
9.不按规定进行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0.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不配合火灾扑救的。
11.未经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12.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巡查的。
13.单位(包括部门、班组)所整改的火灾隐患一时整改不了但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的。
14.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制定的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不规范的。
2.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其他行为。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违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之一的。
5.违反消防安全整改行为之一的。
6.不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每缺一项、经提出逾期不改正的。
7.制定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8.非重点单位不建立必要的消防档案每缺一项、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9.消防宣传无计划、无措施、组织不力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禁止烟火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的。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4.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器材或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指出不改正的。
5.违反规定储存、运输、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存在一般和重大火险隐患经通知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
7.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8.拒绝、阻挡安监人员执行公务的。
9.从事消防安全的特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的。
10.对主管部门要求推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拒不执行的。
11.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场所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的。
12.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室内外消防栓等处不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13.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14.消防设施、器材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使其不能完好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1.起火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发现火灾不迅速报警的。
2.谎报火警或者拒绝为他人报警提供方便的。
3.破坏火灾现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4.违反矿规定擅自维修消防器材的或灭火器材损坏或检验维修过器的。
5.损毁、偷窃公共消防设施的。
6.对灭火抢险负有责任的人,在灭火抢险中不服从调动、指挥的。
7.疏散通道不畅、疏散门上锁、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令其停产停业整改。
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公安消防部门已审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建筑装修消防工程许可证的。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的。
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一般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以权谋私的,交矿纪检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矿安管办。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市场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负责对各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负责向阳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操作、养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负责向阳新市场消防监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阳各市场夜间消防值班人员的督导检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七条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搞好市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装、调试。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指导各市场管理所正确使用市场消防设施、器材。
(四)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各市场要求,及时检查、维修市场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市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五)参与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六)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
(七)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八条 中心市场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参与中心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九条 公安市场派出所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场安全保卫和夜间看护,加强对治安员和夜间看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内火灾隐患。
(二)独立或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维护灭火现场秩序。
(四)搞好市场消防安全设施损坏、被盗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的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时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发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档案整理。
(四)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市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根据各市场的特点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各市场特点,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六)管理好市场内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设施要定期组织维修、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火灾事故调查。
第9篇 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消防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针,根据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消防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1.安全主任(行政部经理兼任)负责全公司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防安全隐患改事故处理、宣传国家的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配合消防队和工业园管理处进行消防检查。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消防组组织,各部主管/经理为本部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各部须抽调骨干员工兼任义务消防员;
3.营建“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
4.每个员工都有义务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和相关活动,积极主动为消防工作出谋划策。
5.员工都有义务自觉保护相关的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标识。
6.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对各类消防工作中的违章行为进行汇报、批评和投诉。
7.每半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
8.各部主管须每日对所管辖场所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9.在法定假日前,行政部须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对全公司的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大检查,及时整改有关隐患;节日期间,派人员值班,担当消防安全的管理之责。
10.行政部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管控单位,进行防火巡查,巡查范围为:
(1)一楼车间;
(2)电梯;
(3)仓库;
(4)写字楼;
(5)实验室;
(6)测试区;
(7)烤箱区/前后处理区;
(8)丝印房;
(9)配电房/空压机房;
重点检查和纠处
(1)不得将灭火器搬离指定地点;
(2)不得挪用、占用消防设备设施;
(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
(4)不得堵塞安全出口,工作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5)消防栓下不得堆放物品;
(6)不得在工作区域抽烟和动火;
(7)不得在消防标识上乱写乱画不得私自更改消防标识的地点和位置;不得折除消防标识;
(8)产品/物料的存放方式、堆放高度、堆放间距同消防规范的符合程度;
(9)易燃物品的保管方式;
(10)下班时,必须切断设备的水电。
11.任何员工、任何部门必须配合支持行政部的消防检查,对行政部提出的消防隐患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10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制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拟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展开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12篇 消防安全管理防火责任制
1、 公司“消防委员会”是我公司消防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消防安全一切活动应听其指挥。
2、 公司作为集团下属电力生产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3、 总经理是本企业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认真贯彻上级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 组织制定和贯彻防火责任制和消防规定;
◆ 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培训时间和工作条件;
◆落实对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 对本单位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保护现场,并负责调查处理;
◆ 新投产设备要执行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如未执行有权拒绝验收。
4、 公司各部门设专职消防管理员,在安全监察部门的协助指导下负责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设备的防火工作。
5、 厂房、库房及生活区各值班负责人即是此区域消防安全现场第一负责人,现场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6、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由公司安委会统一管理和领导,负责本厂生产区、生活区的防火、灭火工作。
7、 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8、 建立、健全防火安全三级网络,明确各级负责人的消防职责目标和义务。
9、 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安全监察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0、灾事故应做到“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1、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按区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12、成立企业相应的防火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存档案室。
第13篇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消防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管理
3、制定本站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局举办的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6、做到站点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月度消防防火安全大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7、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8、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地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齐备。
9、每年站点组织消防演练不得少于两次。
第14篇 __五金制品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关颁的有关消防、防火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结构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课、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主要领导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各班、组长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安全防火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安全工作的兼职安全员。
第六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发生火灾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始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防火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本部门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批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4.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 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和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和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班组在生产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消防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 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第15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