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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安全管理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2

燃气安全安全管理

第1篇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下面中国吃网餐饮网为您介绍详细措施:

第一条 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 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 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条 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 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 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 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 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2篇 城市管道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近几年,随着城市燃气普及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用上了洁净、方便的管道燃气。但由于管理不善,管道燃气在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净化城市空气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事故隐患。城市燃气泄漏造成居民中毒,城市燃气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报道时见报端。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管理,避免燃气泄漏,己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然而怎样才能搞好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浅谈如下:

一、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

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多种多样,下表是某市近3年发生的20起典型的管道燃气泄漏事故,表中列出了导致燃气泄漏的原因,每种原因导致的燃气泄漏事故起数,以及在20起事故中所占的比例。

原因

管材质量

设计与施工质量

基础沉降

污水腐蚀

野蛮施工

调压设备失灵

其它

起数(起)

1

3

2

2

9

1

2

所占比例(%)

5

15

10

10

45

5

10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导致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有许多种,但野蛮施工导致的管道燃气泄漏所占比例最高,其次就是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找出管道燃气泄漏的原因,就需要对症下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严防管道燃气泄漏以及由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二、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

(一)狠抓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建设部60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了规定,为什么还会出现那么多挖毁煤气管道或视燃气管道安全于不顾的野蛮施工行为呢笔者认为一是审批把关不严;二是处罚力度不够。要避免野蛮施工挖毁燃气管道,首先要严把市政工程施工的审批关,要求规划、城管等有市政工程施工审批权的部门要清楚地下燃气管道的分布情况,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有挖掘作业。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作业的,要及时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取得联系,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大型挖掘机械,必须使用人工挖掘;二是要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三是必须保证工程回填的质量,防止煤气管道基础下沉。其次就是要加大对野蛮施工的处罚力度,市政府要明确专门的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并授予行政执法权,尤其不能出现谁都管,谁都管不了,或谁都不管的现象。

(二)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同时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尤其是对于穿越地下暗河、污水沟,地质松软的地段的燃气管道,设计上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严防燃气管道腐蚀,或因基础沉降而断裂。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也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所采用的管材必须从正规渠道获得,绝对不允许使用“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除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把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关外,政府还要委托监理部门代表政府监督燃气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三)强化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

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主要由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但政府部门、社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严予以管理。要加强燃气安全常识的宣传,加强燃气管道、调压设备的维护保养,加强燃气管道的巡线检查,加强燃气泄漏事故的抢修、抢险工作;燃气管道遍布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单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时、定点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出现燃气泄漏,直接受害的就是广大城市居民。因此,要求广大城市居民充分认识燃气的危险性,提高安全意识,把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当作自己份内的事,并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的优势,积极协助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城市燃气运行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泄漏或其它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便迅速组织抢修;由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无行政执法权,这就需要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相关部门,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不了的野蛮施工问题,违章建筑占压煤气管道问题,偷盗、破坏燃气设施的问题等,责无旁贷地管起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四)狠抓城市管道燃气泄漏的抢修、抢险工作

城市管道燃气一旦泄漏,危害巨大,若发现不及时,处理不迅速,危害更大。这就要求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一支实行军事化管理,全天24小时值班待命的抢修、抢险队伍。这支队伍要装备齐全,作风优良,训练有素,具有全天候处理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能力。接到城市燃气泄漏报警,抢险队要迅速出动,用最短的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控制险情,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周围居民,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找漏点并予以抢修,确保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城市燃气危险性很大,但只要政府、社会、燃气设计、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强化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就一定能够降低其危害,使其更好地造福于广大城市居民。

第3篇 某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餐厅(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区域,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区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熟悉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第二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灶具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第三条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第四条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第六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七条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八条厨房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九条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存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液化气除外)危险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第十二条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第十三条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必须掌握“四懂四会”、“四清楚四会”、“三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每日营业结束必须拨打内线电话6999通知保安部进行消防安全清场,每周五配合酒店安全管理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区域,云南方舟大酒店消防监控中心将根据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书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事故的本酒店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力。

_ 日常如何防止燃气泄漏:

1、在不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关好阀门。

2、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应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3、日常使用期间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_ 日常发现燃气泄漏如何处理:

1、应关闭所有阀门。

2、开启门窗通风,严禁明火或开关电器等。

3、立即报修 。

云南方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防监控中心

第4篇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理适用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以及安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全国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保障稳定和安全供应,保障设施完好、运行安全,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国家对城镇燃气实行安全经营许可制度,对从事城镇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充装、销售等活动(以下简称燃气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对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实行资质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城镇燃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对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后实施。

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种类、用气规模、供气形式、调峰手段、管线布局、厂站设置等。

第八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规划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在上诉两款的工程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时,应征得同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验收、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许可条件)城镇燃气经营安全许可条件是(和部135号令衔接问题);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参照天津条例)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必要的安全经营的担保措施;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燃气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的考核;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建立燃气事故抢险应急和救援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想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歇业、关闭方面的规定。

(八)补充一条煤制气的气质问题。

第十三条(程序)申请〈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设区城市的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审批。符合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按行政许可法的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四条(延期)《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申请,在该《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预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五条(撤消)

有下列行为之一,撤消《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1、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颁发《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城镇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3、关闭或歇业;

4、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

城镇燃气企业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加强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保证运转正常;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通气前,应当安排专职人员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通气时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方法介绍、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禁止行为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四章应用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供气和用气协议)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权利、义务和责任。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气性质应征的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用户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燃气用户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配合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选购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三)委托具有资质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四)对自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监护,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设施改动)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的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用户可委托燃气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由实施的企业负责安全质量验收工作,燃气企业应予以承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用户发现漏气等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国家级或销售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验检测机构对拟经销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由销售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燃气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产品目录,凡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拒绝公布。

第二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 。

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条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通讯设备,专业安装维修设备、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有完整统一的服务规范和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申办及其监管)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所在设区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批准,颁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并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二十九条(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禁止行为)在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划定的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擅自动用明火和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在城市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告知有关燃气设施情况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规划部门或燃气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

(四)对可能影响重要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燃气企业还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动)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燃气企业运营需要,对原有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改造、迁移或者拆除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确保安全的作业方案。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管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对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动机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制度)国家建立和逐步完善城镇燃气安全评价制度,具体的评价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是否列入经营许可条件)

第三十五条(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视情节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或者排查作业,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燃气事故的处理)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查扣非法经营设备,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应燃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的、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第二十一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赔偿燃气经营企业损失,并交由公安部门依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需费用的三至五倍罚款。

违反本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审查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审查批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燃气安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术语解释;根据情况增减)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厂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设施改动是否要解释)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民用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厂站,是指为用户供气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充装站、瓶装供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餐厅(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区域,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区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熟悉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第一条 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

第二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灶具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第三条 定期检查户内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第四条 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减压阀与钢瓶接口处的胶圈是否脱落、老化、坏损,减压阀是否上紧,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 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第六条 使用燃气灶具时,不要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七条 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八条 厨房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九条 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第十条 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存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液化气除外)危险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第十二条 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第十三条 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十四条 全体员工必须掌握“四懂四会”、“四清楚四会”、“三能”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每日营业结束必须拨打内线电话6999通知保安部进行消防安全清场,每周五配合酒店安全管理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区域,云南方舟大酒店消防监控中心将根据区域消防安全责任书给予200元以上处罚,造成事故的本酒店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力。

★ 日常如何防止燃气泄漏:

1、在不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关好阀门。

2、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应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3、日常使用期间定期使用肥皂水检查燃气设施是否泄漏。

★ 日常发现燃气泄漏如何处理:

1、应关闭所有阀门。

2、开启门窗通风,严禁明火或开关电器等。

3、立即报修 。

云南方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防监控中心

第6篇 a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 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 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 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条 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 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 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 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 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7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分类号】

【标题】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令第10号

【名称】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章名】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章名】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章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章名】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章名】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章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8篇 燃气安全管理体系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由燃气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用气设备等部分组成,是城镇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生命线。

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应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的公用性质,且符合规范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城镇燃气的迅速发展,为工业生产、人民生活提供了优质能源,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工业生产水平、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还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改善了城市环境质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燃气具有的易燃、易爆且有一定毒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城镇燃气设施的迅猛增加,使城镇燃气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燃气事业的不断发展,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量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城镇燃气系统中发生的泄漏、火灾与爆炸等事故的数量和等级也在不断上升。

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如何对城镇燃气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以预防、遏制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根据国务院部门分工,在安全管理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管理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

建设部负责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管理,对燃气市场的准入、燃气企业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核发安全经营许可证;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实行资质管理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同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有时会出现机构重叠、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现象,不利于对城镇燃气行业进行统一、高效的管理。因此,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明确区分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

燃气的开采、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中,都必须贯彻“安全第二、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

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涉及面很广:在燃气的规划、设计,燃气工程的建设、施工,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环节都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与城镇燃气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9篇 冬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燃气场站及天然气长输管线运行安全,保障冬季燃气稳定供应和各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按照是燃气办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保安全、保供气、稳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今冬明春燃气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减少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抓实燃气安全生产及天然气长输管线、场站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燃气正常供应。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我公司常务副总__担任,安全监察部部长__任副组长,其他各部部长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对公司各加气站、管线及用户进行全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联系人:__,电话:)。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升各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各项工作安全、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二)生产运行部对公司辖区内燃气管网、天然气长输管线、场站、设备等进行安全防护及管线巡查、巡检工作,及时发现因地铁施工、圈占、占压等人为破坏和水土流失等危及管线安全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

(三)安全监察部牵头,联合工程技术部、生产运行部、客户服务部对公司辖区内公福用户、锅炉用户进行拉网式排查,登记备案。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要指导用户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整改通知单,用户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满足供气条件后予以通气。

(四)开始新一轮的入户安检工作。确认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仪表灯设施是否完好;管道无私自改动,无锈蚀,无重物搭挂,不作接地线使用;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必须安装关卡)且不超过(小于2米)、不老化(1年);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无燃气泄露;燃气压力正常;燃气设施现场不得有人居住,且通风良好;检查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燃气具是否规范安装、工作正常和使用年限等,做好燃气具信息的记录;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的登记;对于检察发现的问题,能够当场整改的,要指导用户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填写整改通知单,用户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确保全面消除户内燃气设施隐患。由其对孤寡老人、身患疾病的残疾人、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和流动人口重点列为检查对象。

(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安全用气环境。借入户安检、抄表和用户缴费的机会,向用户发放《___天然气安全宣传手册》,提高用户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在公司辖区内的小区设点,宣传安全用气知识,解答用户疑问。

(六)加强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公司有各门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检查活动,及日常公司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做好值班期间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要采取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对外公布抢险抢修电话(0001-0000001),确保24小时人员值守,对值班期间发现的各类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妥善处理,对日常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对瞒报、漏报、迟报或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已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或当事人严肃处理。

(七)完善抢险队的人员和设备配置,确保抢险任务完成质量。抢险队预备队员崔 已通过入职三级教育及抢险职业技能培训,正式调入抢险队;要求综合管理部对抢险车辆侧门车窗开关不灵等问题进行维修,要求材料部对抢险队提报的购买抢险工具进行采购。

四、奖励与惩罚

公司将此次工作方案的内容划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在年终总结大会上对此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奖惩。

___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第10篇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 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 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 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

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

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

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

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 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条 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 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 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 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 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 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 门窗;

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 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 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

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管理站制度

第11篇 法国燃气安全管理体系特点及引出的思考

一、国内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内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供气范围的不断扩大、用户数量的增长,与燃气有关的各类风险因素不断增加,用气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燃气事故屡有发生,且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一状况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使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是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目标,为确保生产安全,燃气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等安全要求。要确保生产安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程和要求,但实际上有时难以做到。在生产任务的压力下,安全要求可能被抛在一边。对于较复杂的环境或工艺,一些问题不是一次违规操作或多次违规操作就能导致问题暴露或事故发生的。这样长期下去,就会滋生侥幸心理,进而产生警觉麻木,易发生事故。

燃气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或应急抢险预案未发挥作用等原因,造成燃气事故处理无法做到快速、准确、及时。同时,直接操作人员的行为失误往往被认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这仅仅是很简单地看到问题的表面,并不能阻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目前,燃气企业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及程序有方法简单、容易掌握、得出结论所需时间短等特点。但除去制订规章制度外,其余的工作大都着重在总结、评价过去,多为事故发生后进行研究和处理的“事后过程”,不具有预测性。而企业的安全评比往往是以是否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多少来评价企业的安全性。在一定条件下,事故隐患的存在,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随机的性质。目前未出现事故不一定说明该系统的安全有足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及系统、环境的变化,新的不安全因素会出现,仅从以往的事故中总结的预防措施往往滞后,难以预测今后的事故发生几率和严重程度。

二、法国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及特征

法国燃气公司—gaz de france,目前在役高压管线有31717公里,中压管线186000公里,管线材质以pe管、钢管为主,中压管线87%为pe管。在全国设有13个地下储气库和2座lng终端站,有1470万用户使用法国燃气提供的能源。

保证安全在天然气输配中是最重要的。法国在基本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保障人们生活和生命免受伤害的权利。涉及到法国的天然气行业,不仅要通过采用各种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生命和生活的要求,而且也要限制由能源设备的损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给第三方造成的危害,要将由于供应设备的事故和损坏而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一) 安全管理结构

法国实行燃气公司、燃气和电力监管局和独立财务单位以及政府安全部门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其管理和监督的依据分4个等级(见表1)。

表1

等级支持文件
法律欧洲燃气法令(eu 54/2003,eu55/2003,eu/67/2004)、国家能源经济法、民法等法律
规定、标准seveso(高危燃气企业安全规程)、ohsas18001、iso14001
技术规范、安全管理技术各类安全管理技术及各类燃气技术规范、rsdg-article 15和rsdg-article 17
企业内部规定运行规程、工作准则等

法国燃气公司—gaz de france内部有一个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被称为“风险专家”管理部,这个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的内外部风险管理。顾名思义,管理部是由多位风险专家组成,这些风险专家的主要任务是分析企业内外部的风险因素和环境,制定企业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年度风险管理计划;协助企业相关部门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对企业风险进行年度评估,并提交相应的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业务部门提供风险管理支持等,而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安全管理只是其全部风险管理中的一个部分。

该部门的风险专家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利,只充当“智囊团”的角色,除定期为公司高层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建议外,还为相关的燃气抢修施工部门和技术部门提供安全咨询和支持。

(二) 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

1、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法国燃气公司对管网实行严格管理,从设计安全和风险分析着手杜绝一切可能的安全隐患,借助风险管理工具建立燃气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作为综合管理系统,在法国燃气的安全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专业化抢修体系。

以巴黎地区为例,法国燃气(gdf)在巴黎设有一个呼叫中心和23个区域抢修所,负责巴黎地区的燃气抢修事故,当然,还有其他技术部门的支持。呼叫中心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接听用户电话,为用户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遇到有燃气事故,要及时传递给巴黎地区的各抢修所(emergency team)。该呼叫中心业务涵盖的用户达到360万户,每年接听电话28万个,其中和燃气有关的电话有13.5万个,占总的电话处理量的48.2%。

呼叫中心在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要在5分钟内给用户答复,告诉用户最简单有效的处理办法,同时,通知抢修所在3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实施抢修作业。

上一页12下一页3、专业化培训。

燃气是一种危险的燃料,安全设计和有效的更新、维修作业只有通过有技术能力的作业人员才能实现,这就需要有技术能力的工程师对员工进行指导和培训。

法国燃气公司每年会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培训由法国燃气协会来组织,他们负责对培训需求进行分析,设立培训程序,进行培训考试,颁发培训资格证书等。只有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资质的人员方可入户作业。目前,国内的燃气公司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培训机制,这也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

4、实施定期检查

法国燃气公司、燃气及电力监管部门、政府能源部门对安全事故实施三方管理,其管理的依据是安全标准——96/82/ec 指令,该指令被称为seveso ⅱ,用于确保在高危险性行业持续有效地使用高水平保护。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燃气监控人员定期到法国燃气检查,如果发现隐患则提出警告,若在30天内未采取措施,政府和监管部门可上告到法院或要求公司停牌。

另一方面,法国能源部每年会颁发一个燃气安全许可证,要求燃气公司提供以往的案例和一整套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操作规范,由企业的高管人员签定一个承诺书,即有哪些相关的技术和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工作。有了安全许可证后,燃气企业要定期向能源部的安全部门报告相关事故案例,如有违规操作,能源部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5、安全管理技术

全面识别危险源,是有效安全管理的基石,如果没有识别出危险源,那么就无法制定措施和移植风险。法国燃气公司对于燃气危险源的识别采用fmea 研究、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hazop)、人的可靠性分析(hra)等工具。对于燃气事故和事件频率的计算是以设备故障数据库和人员可靠性评估为基础,识别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敏感性和环境接受因素,并建立后果模型。模型建立后,采用相关的定量和定性技术实施评估,并参考适用的国家/公司风险标准。如,采用基于对人的因素的评估方法——therp和基于对组织失误的评估分析方法——tripod。依据评估结果制定各种措施和要求,最后形成安全报告,报告结果包括重大事故环境影响评估、事故后果分析和环境调查结果,以及风险管理建议等。

法国燃气公司将这些安全管理技术措施融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一种被称之为psm——流程安全管理模式。流程安全管理模式涉及到流程监督、理念选择、危险源识别、后果评估、风险评估、alarp 研究、预启动、行动响应审核和经营过程中的检查与审核。它的主要目标是制定计划、系统和程序,防止燃气及有毒物质的意外释放,而造成有毒影响、火灾或爆炸。此外,流程安全管理模式在法国燃气公司还被用于解决与流程经营性、生产效率、稳定性和质量输出相关的问题,从而为企业提供安全规范,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6、安全管理核心——人

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法国燃气公司认识到所有的事故大发生均和人的行为及组织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所以安全管理的核心就在于对人和组织的因素分析和对其失误的预防上。法国燃气风险管理部门认为以下的因素均可造成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上的风险:

(1) 企业文化因素:企业在安全文化上的建设不足,同时缺乏交流和沟通简单化,造成安全服从于企业日常生产运营的现象。

(2) 管理因素:对各种危险源的辩识和分析不足,风险评估方法的不完善,缺少专业培训及面对重大危机时缺少预案。

(3) 组织因素:事故处理流程、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职责界定模糊和无序调配资金。

(4) 人的因素:第三方作业所造成的事故,人为的故意破坏行为和非故意的破坏行为等。

三、对我国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思考

燃气企业作为肩负着重大社会责任的公用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以hse管理体系为基础,制定并实施应急反应、风险评估和培训体系,特别是安全事故预防体系,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稳定、连续供气,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一) 树立安全管理的新理念

1、树立全员安全意识。

燃气企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首要问题。企业的每一名员工,无论身处何地,都有责任做好健康、安全、环保工作。

2、树立科学管理的安全管理理念。

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运作体系,将安全管理由粗放式、经验式的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为系统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

3、建立和提倡“无风险(不威胁)的安全文化”。

重点对各种潜在的、可能发生的不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控制,在开放和不威胁的安全文化下,鼓励企业内部上报各种不安全事件。

(二) 建立安全管理的组织网络

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可由内部和外部架构组成,内部组织包括总经理、主管安全领导及部门、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业务部门、基层负责人等,形成多层次的管理架构,这样不但可以使日常运营中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且现场人员的培训也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 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重大紧急事故的应急反应处理能力是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能力,燃气企业应制定各级应急程序,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

1、应急反应机制应包含四个方面,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急系统启动的判断)、应急反应中心的指挥架构(指挥和信息传递)、应急反应中心小组分工(应急中心的工作指导)、现场应急反应程序(现场事故处理的指导)。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强制要求,但重要的是要确保预案在需要时能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经常预演、改进,使真正发生危机时,相关人员能各尽其责,能够有效响应。预案主要包括控制事故对生命和财产的危害以及对所产生后果的最大限度的补救,使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的程度。

2、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为了有效识别燃气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固有的和潜在的“安全、健康、环保”风险,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有预见性的、科学的决策依据,燃气企业需将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实现风险评价的全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管理。

(四) 建立良好的事故分析机制

经验表明,虽然可能出现事故的企业的工艺流程、组织结构等会有很大差异,但是可能存在相似的组织缺陷,导致类似事故的发生。而产生事故的诱因大都可以归结为人、物、环境与管理等方面的不足,组织管理缺陷可能会导致生产过程不安全的环境,导致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使得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失效。当所有防范措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危险因素才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所以我们应该沿着导致事故的原因形成的链,寻求问题根源症结所在。而不仅仅是考虑技术上的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还应把精力放在组织和管理缺陷上,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可能是根本症结所在。

(五) 建立和谐的管理机制

燃气企业作为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企业,不能指望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安全管理、事故分析处理的目的不能仅放在对人的处罚上,重要的是能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构建和谐的管理机制,使员工乐于参与安全管理,报告安全隐患,管理者才能够得到充足的信息,从而进一步制定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策略。

四、结语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众多方面,构建一个好的体系,体系中每一组成部分都有许多细致的工作要做。而且很多工作是相辅相成,互相作为补充,密不可分的。只有每一部分的要求都得到满足,构建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保障燃气企业的安全。

第12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0 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1 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 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 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 管道燃气 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防腐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 瓶装燃气 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能引起气瓶爆炸。

2 建立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制度

2.1 安全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岗位工人安全责任制,制定巡检制度、检修规程、事故抢险预案,安全操作规程,消防防火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保障安全供气。

淮安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与新奥燃气公司每年都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新奥燃气公司领导与部门、部门与班组、班组与个人签定了三级责任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人,让每个人都严格的进行生产,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 ①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新奥燃气公司每周都会召集各部门,分析和总结一周以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要注意表扬,做的不好的地方要批评,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恰当的整改措施,总结经验。通过周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增强运行人员的责任心。②建立安全学习制度。养成安全学习的好习惯,社会在发展,企业在前进,新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了。每周招集相关部门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及国家燃气标准、规范。这样不断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从而更好地保障新奥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③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在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协调帮助下,新奥燃气公司每月都会对运行设备检查一次,每年检查两次用户安全用气情况,从面到点随时抽查,要注意抽查工作要做的细致、认真,并将检查记录保存好,在员工心中要坚定安全第一的信念。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淮安市燃气管理部门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预案,并且每一季度对安全重点部位都要组织演练,目的就是让他们具备更高的操作技能,积累更多的经验。如果有危险情况出现,能够及时解决好。

2.2 加强施工质管理 工程质量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讲非常重要,因此,新奥燃气在燃气施工中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控制体系,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变大了,认真对其进行资质资格的审核,使各方质量都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要求质检人员的检测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准备、组织验收到送气的整个过程都要严格把关。燃气管理部门不定时、不定期、不定点的对新奥燃气的施工地段进行抽检,同时要认真做好材料管理工作,严格的检查各种管材的质量,要保障进厂得瑟材料都是合格的,施工和现场管理保障工程从源头上避免质量问题。隐蔽工程质量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非常大,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的焊接及管材防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找到解决措施进行解决。严格工程竣工及备案制度,确保了燃气工程的质量。

3 结论

经过十几年的安全管理,我市燃气部门在安全生产上已有了一些经验,做好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以预防为主,及时有效的解决各种突发事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和发展,使燃气供应真正为人民服务,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同时还能推动燃气事业的全面发展。

燃气安全安全管理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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