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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安全管理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7

十项安全管理

第1篇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2篇 安全管理十项公理

一、防止伤亡事故的三个基本原则

1.建立与维持兴趣:要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必须提高领导、专业人员、安全工程师、工人等的认识与自觉性,有为职工的安全健康而努力工作的兴趣,我们称之为事业心。此外,还要持之以恒,有为发展劳动保护科学,为人民谋福利而奋斗终生的决心。

2.寻找事实: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伤事故的本质原因,预测不安全因素。

3.根据事实采取行动:针对不安全因素的规律,运用控制技术,采取预防措施和补救行动,以防止类似事故重演,做到安全生产。

二、伤害是事故的一种严重后果,无伤害事故也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造成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动作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

三、人的不安全动作,即人的失误是大部分工伤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涉及行为科学。

四、人在遭受伤害之前曾有多到千万次曾暴露于不安全因素之中,严重伤害大部分是偶然事件,但有多次隐患或无伤害事故或未遂事故为前兆。

事故的分析证明,每一意外的不幸事件有可能产生伤亡,但许多其他类似的意外事件却不产生伤害(未遂事故),从伤亡事故的概率上观察,涉及同一工人的330件同类的意外事件中,有300件未产生伤害,29件产生轻微伤害,1件产生了重伤。图2-1表明了此项研究的结果。

图2-1表示的1:29:300的比例,显示发生于同一个人的330件相似的意外事件中,300件未发生伤害,发生过29次轻微伤害,只有1件产生重伤。平均情况下,重伤可由最先一事件或一群事件中任何一事件产生。在三角形下面的矩形底层中,有一些数以千万计的不安全实例和不安全情况。

在幸免伤害的300件未遂事故中,该工人遇到了如下的情况:他在溜滑的地板上失去平衡几乎跌倒,但因抓到附近一根柱子而幸免:另一次他虽实际跌倒,但倒在软的泡沫塑料堆上也未受伤;有一次他被飞来的砂轮碎片打在穿棉衣的身上,未受伤害;最后终于被车床切屑击伤了眼睛,造成了重伤。

事实明确指出,重伤并不常是一连串事件中的第一个意外事件,也许是最后事件的结果所造成,或许发生在任何中间点。

上述300:29:1的比例只是一个统计例,实际的比例,由于缺乏轻伤、微伤的资料,由于无伤害的事件更无数据之可言,故而很难用数学的概率统计。

确定无伤害、轻伤与重大伤亡事故的比例,可用下述两例说明:

例1.某工人在湿的楼板上滑倒,跌坏膝盖骨,造成重伤。他每次弄湿一大块地板而不擦干,已成了习惯达六年之久。此人的滑倒几乎经常发生。计算比例为1800:0:1。

例2.某机械师企图用手把5寸宽的皮带挂到24小时旋转的皮带轮上,因未用拨皮带的杆,且站在摇动的梯板上,又穿了一件宽大长袖的工作服,终于被皮带轮绞在上面碾死。事故调查结果表明,他这种上皮带的方法每天使用已有数年之久。查阅四年的病志(急救上药记录),发现他曾有33次手臂擦伤的治疗处理。其手下的工人均佩服他手段巧妙。估计的比例为1200:33:1。

重伤及死亡事故虽有偶然性。但是,不安全因素或动作在事故前已暴露过千百次,曾提供过许多监督控制和防止其发生的机会。如果企业领导、工段长、班长、安全技术专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改造任务以及安全思想教育搞得好,抓得及时,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五、不安全动作有四个基本原因,可提供选择适当的改正方法。

人为的不安全动作原因的四大类是:

1.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工作态度不好,劳动纪律松弛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

2.缺乏安全生产的技术知识,没受过安全技术训练或者不努力学习;

3.身体不适合,有职业禁忌症或工作安排不当;

4.机械或物质的环境不适合。

六、与上述公理相对应,防止意外事件导致工伤事故的补救方法(措施)也略分为四类:

1.法令的强制执行,批评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奖惩分明,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给以处分,甚至法律制裁。

2.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和专业训练,普及劳动保护科学知识,进行安全考试,并和技术晋级及奖励制度结合起来。

3.调整人员,因才施用,按体质分工,开展职业医疗及心理学治疗。

4.改革工艺流程,加强防护,增设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重新设计,改善劳动环境。

七、控制工伤事故的方法与控制生产缺点的方法相类似。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搞好安全工作要像定产值、找对路产品、抓产供销那样去干。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而且既要产品质量第一,更应贯彻“安全第一”。

八、企业领导负有防止工伤事故,搞好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

新的厂矿安全卫生法规定,工矿的厂长、矿长,主管局的局长、公司的经理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并直接领导安全专业机构。因为安全问题是整个企业管理的集中表现,十分复杂,且涉及到各个方面,如无主要领导负责,工作就会有困难,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

九、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以及安全职能部门是防止工伤事故的骨干。基层干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极为有效。

总结国内外的经验,基层干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可归纳为四项准则,四个方面,四个解决办法。

兹分述监督检查的准则:

1.有知识,有能力,用正确态度鉴定不安全问题;

2.找出并澄清问题存在的原因;

3.选择适当的补救方法;

4.应用补救方法,实施安全措施。

监督检查的四个方面:

(1)工作问题。包括不安全行动或错误,工作量和安全质量,不适当的工具、方法,损毁和破坏安全设施。

(2)规章制度。有意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瞒事实真相,滥用权利,不尽义务。

(3)态度问题。劳动态度不良,劳动纪律松懈,假装权威,嘲笑嬉戏,岗位上闲谈,制造扰声和噪音,抗命犯上,不服从安全指导。

(4)各种个人问题。不满意工资待遇,家庭纠纷影响情绪。

四个解决办法:改变工艺,修改设计;人员调整,分工合理;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批评表扬,奖惩分明。

十、按经济规律办事,妥善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扣发奖金,还要大量增加罚款、赔偿和抚恤金额。

第3篇 医院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

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

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

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4篇 十项炼钢厂供电与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

2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转炉倾动设备应设有可靠的事故断电紧急开关;氧枪、副枪驱动,应设有事故电源(直流驱动采用蓄电池,交流驱动采用ups电源),供事故断电时,将氧枪、副枪提出炉口。

5设在车间内部的变压器室,应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设施。

6炼钢车间,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适当配置安全灯插座;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的行灯,其电压不应超过12v。

7工作场所的照明,应遵守gb50034的规定。

8电炉和lf精炼炉,其变压器室外墙短网开孔和支撑变压器母线排的主变压器墙,应采取防电磁感应发热的措施。

9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10车间变电所与有火灾、爆炸危险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粉尘的设施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项安全管理4篇

1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2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s)。3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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