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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尘安全管理要求
一、矿尘的危害:
1、煤尘能燃烧与爆炸,使矿井遭到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矿尘职业病,悬浮矿尘长期吸人人体,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减弱或丧失呼吸能力,以致缩短生命,矿尘职业病又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
二、煤尘爆炸及预防:
1、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
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②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45-2000克/米3)。
③有高温热源(一般为650-1050℃)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煤措施。
3、矿井综合防尘措施:a、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b、煤层注水;c、喷雾洒水;d、风流净化;e、放炮用水炮泥;f、冲洗巷帮;g、湿式打眼;h、采空区灌水;i、隔爆岩粉棚、水棚、洒岩粉;j、刷白巷道;k、个体防护;1、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除。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2篇 防尘安全管理要求规范
一、矿尘的危害:
1、煤尘能燃烧与爆炸,使矿井遭到破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2、矿尘职业病,悬浮矿尘长期吸人人体,造成肺部组织纤维化病变,使肺部失去弹性,减弱或丧失呼吸能力,以致缩短生命,矿尘职业病又分为煤肺病、煤矽肺病和矽肺病。
二、煤尘爆炸及预防:
1、煤尘爆炸的必备条件;
①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
②煤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达到一定的浓度(45-2000克/米3)。
③有高温热源(一般为650-1050℃)
2、预防煤尘爆炸的措施包括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煤措施。
3、矿井综合防尘措施:a、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b、煤层注水;c、喷雾洒水;d、风流净化;e、放炮用水炮泥;f、冲洗巷帮;g、湿式打眼;h、采空区灌水;i、隔爆岩粉棚、水棚、洒岩粉;j、刷白巷道;k、个体防护;1、巷道中的浮煤定期清除。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措施。
5、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第3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做好生产性防尘、防毒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防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生产过程中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物料,生产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四、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五、对检测出的超标因素要加强治理,通过技术改造和引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六、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七、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八、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严禁在尘毒作业岗位饮水、吃饭。
十、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十一、生产现场配备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十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
十四、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办法
为认真做好生产性防尘、防毒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尘、防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生产过程中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物料,生产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四、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五、对检测出的超标因素要加强治理,通过技术改造和引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六、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七、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八、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严禁在尘毒作业岗位饮水、吃饭。
十、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
十一、生产现场配备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
十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十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
十四、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