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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要五防“疲劳”
电力企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多项高、险、复杂的工种。强化安全意识,防止安全管理“疲劳”是一项全方位、多层次的共同行动,是大家习惯称之为“人命关天”的大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来不得半点马虎,更容不得掺假。要谨防安全生产管理上出现“疲劳”现象,时刻长鸣安全警钟,这就需要电力企业全体员工具有锐利的眼神和一颗高度的责任心,共同参与防范和有耐力地培育管理,全员推进和完成安全管理“疲劳”预防工作。
思想意识上要谨防“疲劳”。若仅仅靠形式主义,下一个文件,用空洞的说教、硬性的灌输,安全教育的效果将势必走过场。长此下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就必然会削弱,以至出现“疲劳”。我们应该做到,上至各级领导,下到每一位基层员工,都要时时刻刻绷紧安全生产的弦,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从思想意识上堵漏洞,防止麻痹大意、侥幸心理,以自觉意识和科学的方法,以身作则地抓好安全意识教育。
管理措施上要谨防“疲劳”。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办事,在生产中应严格遵照执行一、二种工作票程序和对现场危险点的分析,并填写危控卡。开工前应做好“两穿一戴”、“三措”、“三交待”和“三查巡”等工作,工作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防止习惯性违章作业,逐步细化每一项施工的“危险点”分析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安全“可控”、“在控”管理措施,防止管理过程中的缺项或漏项,不给事故隐患造成“可乘之机”。
监督检查上要谨防“疲劳”。安全监督要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思想到位、职责到位、监督到位。监督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要大力提倡施工人员相互关心、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精神。要结合春、秋季检查和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到每一个基层单位和班组,监督检查到每一个施工场所和角落,监督检查到每一个易发安全事故的隐蔽环节,真正做到不放过每一个环节和疑点。
制度落实上要谨防“疲劳”。经过多年的生产实践,电力行业都是用血和泪编著出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安规》制度要严,考核制度要细,小环节不能放过。奖惩制度要做到人人平等,有诺必践,赏罚严明。然而,时有发生的安全事故也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在落实规章制度的绝对执行力上还有待加强,要切实加大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力度,要用“三铁”反“三违”,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项生产的井然有序。
责任追究上要谨防“疲劳”。事故出现后,无论事故大小,无论是直接或间接,不能一味地姑息迁就,“助纣为虐”,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罚上要触及到“痛处”,要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要对以往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和检查,看违章责任追究了没有,该教育处理的有关人员接受教育处理了没有,确定的安全整改措施落实了没有,事故教训该吸取的吸取了没有,真正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共同肩负起安全责任。
第2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 发 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3篇 电力安全管理主要措施
根据我国电力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和事故预防的要求,应重点抓好如下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搞好安全施工是电力施工企业的第一任务,为此,必须首先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为主,其它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施工处,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2.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动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向所有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在交底记录上签字认可。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没有进行交底的,不准进行开工。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处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施工处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工程)后执行。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配备情况,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安全交底,并填写安全交底记录。作业过程需要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二、抓好班组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体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班组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应由总工程师负责,在人事教育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每两年进行一次。
在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参加施工活动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做到持证上岗工作。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培工,实习和参加劳动的学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员等)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公司级(工程项目部)、施工处级(专业工地、施工队、专业公司)、班组级。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送变电、水电施工企业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复工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建立班组所有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1.班组长的岗位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施工企业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2.班组技术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3.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施工处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受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1.安全检查的方法
要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先成立一个安全检查小组,配备适当的力量。规模、范围较大的检查组,应由企业领导带队,由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参加,深入施工现场,发动群众进行检查。如是专业检查可由专业科室牵头进行。检查前,施工处(队)、班组应先发动群众进行自查,形成群众性的检查不安全因素的活动,只要把自查、自检、互查与互检和上下检查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全公司性安全检查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项目工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施工处(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1)查思想。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态度。指出领导在班组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检查“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是否得到了真正的落实。
(2)查制度、查管理。查企业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负责人是否抓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五同时”的要求是否得到落实(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查安全网、安全日活动是否正常;查工人群众是否参与了安全生产管理活动:查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查安全信息是否能迅速传达到班组。通过检查,评价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3)查事故隐患、查安全设施。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存放和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查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查孔洞、平台梯、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查消防器材是否按照规定放置并进行定期检查更换:查安全工器具是否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等。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安全检查是一种发现事故隐患的手段,选择和落实改进措施,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做到安全生产才是目的。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限于物质条件不能进行及时整改的,要定出措施、定出时间、定出负责人,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步骤、有计划的限期解决。
第4篇 电力安全管理基本知识
安全管理工作分三个阶段:事前预防、事中应急救援、事后调查处理。上升到理论体系为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处理体系。
1.风险管理
(1)基本概念。
风险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规避、转移、控制、预防……)处理可预见的风险,实施控制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事故损失。
风险管理是基于“事前管理”思想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安全管理要改变事后分析整改的被动模式,实施以预防、控制为核心的事前管理模式,简而言之,安全管理应由事故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
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是风险辨识:辨识生产过程中有哪些事故、隐患和危害后果及影响是什么原因和机理是什么
二是风险评估:评估后果严重程度有多大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确定风险程度或级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或要求
三是风险处理:如何预警和预防风险用什么方法控制和消除风险如何应急和消除危害
我们应树立这样的观点:风险始终存在(如:在带电区域工作,始终有触电的风险;有瓦斯的煤矿,都有发生瓦斯爆炸的风险),只要我们事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找出危险因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就能避免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2)作业安全风险辨识范本。
为了有效落实风险辨识,真正实现预先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各专业班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针对典型作业项目进行辨识,查找、列出隐患和风险因素清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这个清单就是风险辨识范本。
风险辨识范本可作为日常安全风险管理教育培训的资料,也可作为生产班组作业前制定作业风险辨识卡的参考依据。
2.应急管理
(1)基本概念。
应急管理主要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等内容。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电力设备损坏、电网大面积停电、环境破坏等危及电力企业、社会公共安全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在任何生产活动中都有可能发生事故。无应急准备状态下,事故发生后往往造成惨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有应急准备时,利用预先的计划和实际可行的应急对策,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小程度。
(2)应急预案分类。
电力系统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①符合与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②与事故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相适应;③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④与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2)专项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②应急处置基本原则;③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④事件分级;⑤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⑥预防与预警;⑦信息报告;⑧应急响应;⑨后期处置;⑩应急保障培训和演练;11附则。
3)现场处置方案。基层单位或班组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设备设施、岗位等,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的基础上,针对典型的突发事件类型(如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总则;②事件特征;③应急组织及职责;④应急处置;⑤注意事项;⑥附件。
3.事故调查处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尽快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5篇 论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电力安全管理
2002年12月29日,中国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帏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重组为11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以及4家辅业集团。从2003年1月开始,各网、省电力公司按国务院资产划分方案向各发电集团公司移交发电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分别与国电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就在川发电企业举行了第一阶段的移交、接收签字仪式,将除映秀湾电厂以外的所有直管电厂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由它们负责这些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完成了厂网分开。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指狭义的电网,以下无特殊说明皆是此义)经营企业。
一、电力体制改革后,四川电力安全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厂网分开后,四川电力的格局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厂网分开前,一部分电厂为省公司直管(全资或代管),是省公司的下属单位。一部分电厂为独立发电厂,和省公司是平等的市场主体。省公司既管电网安全,又管电厂安全,实际是管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厂网分开后,省公司直管的这一部分电厂成为发电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这样,几乎所有的发电厂和省公司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电能的生产方和买方。厂网分开以后,电厂和电网的物理连接并没有任何变化,电能的生产流程并没有变化,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也不会改变。并网电厂和电网运行是电力发输供的前后两个环节,在安全上也互相依存、缺一不可。长期以来,电力系统的安全必须统一管理,这已经成为电网和电厂有关人员的共识。只有网厂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但厂网分开以后,在新的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安全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进而使安全管理体系也发生了变化,电厂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各发电集团公司或其自身。
二、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安全管理出现的新问题
厂网分开前,电力系统一贯强调的是“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而“保电网”有时需要以拼设备为代价。比如在高峰负荷时段,火电厂锅炉过热器泄漏需要停炉处理时,由于电网负荷高,一时难以马上安排停炉,或系统内的电厂为了避免事故考核而坚持运行6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以后再停炉。结果往往是一根管子泄漏后,由于未能及时停运,造成多达几十根管子被蒸汽和灰的混合物冲刷磨损而需要大面积更换的情况。而厂网分开后,在目前的状况下,发、供电企业将各为其主,发电企业将“保设备”放在“保电网”之前是很自然的。保证向用户供电的压力主要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而四川省电力公司实际上已经从以发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力企业变为以供电为主要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作为电网经营企业,四川省电力公司已经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再单独承担保证四川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四川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的责任,这个责任只有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协调下,靠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广大并网电厂共同来承担。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三定”方案,其职能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可以看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安全管理的职能并不偏重,而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向区域电网的派驻机构也没有到位,即使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电力系统安全管理的问题也不见得就能一下子解决。由于目前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还没有到位,只能维持原有的机制运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仅仅靠电网和并网电厂的“自觉性”和相互信任,十分脆弱也极不稳定。由于电能不能廉价地大量储存,因此电能生产具有生产和销售同时完成的特点,发电和输配电需要高度的协调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电能生产产生影响。一方发生事故,往往会给另一方或几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在统一调度的前提下,加强厂网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确保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在新的监管机制到位前的这段过渡时期内,加强电网和发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和全国很多省一样,重新出现了季节性缺电的局面,而且可能长期得不到缓解。因此更有必要加强省公司与并网电厂的安全协调与信息沟通,严肃调度纪律,建立省公司和各发电厂之间的新的责任关系。通过协议及合同的形式,明确省公司和发电厂各自的安全责任,规范电网和并网电厂双方的行为。在强调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各负其责,建立起一个相互协调、约束的机制,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新的监管机制和市场运行规则到位前,全国人大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并网电厂的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是根据电力生产运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为加强电力系统的管理而发布的,对搞好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制定、起草这些法规时,充分考虑了发电、供电、用电三方的利益。当时没有人能够预见和预知到今天的电力体制改革,虽然目前情况有了变化,一些针对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上述法规中有的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但基本的精神仍然完全适用,而且也是目前唯一可依的法规。在新的法规和规章到位之前,电网企业和所有并网电厂必须共同遵守,才能保证四川电网和并网电厂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前,四川省的发电企业分为: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四川华能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巴蜀电力开发公司所属的发电企业,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的二滩电厂,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公司所属电厂,四川省电力股份公司下属发电企业,特殊企业的自备电厂,地方电力公司水电厂、地方小水电、小火电装机。由此看来,四川省已经是多家办电厂的局面了,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装机容量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比例已经很低。体制改革后,只是把四川省电力公司直属的发电企业移交给了国电集团公司和华电集团公司,其余发电资产的归属并无变化。四川省电力公司原来就协调多家发电企业,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保证了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体制改革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人力资源几乎没有变化。因此,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当然也只有四川省电力公司有条件),也有能力牵头,搞好与并网电厂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与并网电厂共同保证四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确保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求。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为加强四川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所有并入四川主电网系统的并网电厂和电网,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必须遵守《电力法》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执行有关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网调度机构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并运转前,应按发电机组设计能力,同时体现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及电网运行的需要,统一安排并网电厂的调峰、调频、调压和事故备用。在竞价上网的电力市场形成后再按市场规则调度,即使竞价上网后也要首先考虑满足电网的安全约束条件。
2、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发电、供电设备的检修,包括计划大修、中修、小修和临时性检修等,都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班长、变电站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发电厂、变电所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或不执行调度计划。不按调度命令开停机等由电网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3、由于电网发生事故(含一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以下相同)波及到发电厂造成的设备事故;或者发电厂发生事故引发或造成扩大到电网,造成电网发生的设备(电网)事故。由省电力公司牵头,有关发电厂参加,对于三大发电集团公司在四川的发电厂,还应请其四川分公司派人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经过、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形成调查结论意见,以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形式,送相关各方备案。如果参加调查的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汇报各自的上级,由其进行协调(电监会完全正常运转后,由电监会或其分支机构裁决)。一方进行事故调查,需要对方提供相关自动装置记录的,对方应该提供。各类事故的定义按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10月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或电力部94年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执行。
4、各供电企业和并网发电厂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定。对设在发电厂端的与电网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和发电厂主设备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厂负责。设在电网端的与发电厂安全相关的安全自动装置的维护、定检和技术监督由电网负责。
5、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是电力生产中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非计划停运对电网(电厂)和对用户的影响与停运的容量、在系统中所处的电气位置以及非计划停运发生的季节、负荷时段有关,但对系统安全和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不一。例如,当系统备用容量充足时,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供电影响程度较小。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当发电设备非计划停运,对电网造成影响时,发电厂对电网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反之,当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限制了发电厂的出力时,电网对发电厂同样要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率,可以根据历年来的统计数据,对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指标做出规定,超过非计划停运指标的,给对方的补偿加倍。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次数,由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统计,抄送有关发电厂和电网备案,并每月公布,待发、供电设备非计划停运考核办法出台后,再进行补偿。
第6篇 电力安全管理必须解开六个“结
当前,困扰供电企业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是作业员工素质和管理者水平两大要因,构成了事故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包括员工的观念、行为、素质,外因包含管理的模式、毅力和评价方法。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如果能很好地解开以下六个“结”,安全管理工作就会顺利开展。
一、内因
第一个“结”:员工的观念
目前的电网企业安全管理,尚属于“要我安全”的态势。尽管上上下下苦口婆心,作了很多努力,但总显得雷声大、雨点小,仍未形成“我要安全”的氛围。员工的“我要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很多员工“不怕伤害怕伤和气、不怕违章怕麻烦、不怕规章怕领导”,结果该戴安全帽的可以不戴、该制止的不好意思制止、该拒绝的不敢拒绝,一个个小隐患、一次次轻违章就从大家的眼皮底下流过,久而久之不出事故只是侥幸。万一真的出了事故,就启用全家人的眼泪来减轻处分程度,让各级领导也难以下“重”手。
这一问题的源头在思想,解决这个顽症的有效办法就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来改变员工心智模式、改善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养。从而使员工自发的、主动的、持久的按制度办事,让家属永久地、情愿地支持职工,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我让我的家属安全”。对此我们虽有清醒的认识,但安全文化建设进展却又十分缓慢,尚不能从生产实践、作业规律中,总结提炼出通俗易懂、富有哲理、带有指导的电力作业现场安全意识理念,来统帅员工的思想、引发员工的思索。
第二个“结”:员工的行为
从过去大量事故统计的概率来看,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远远大于设备缺陷和环境不足所致的事故,约占90%。设备、环境当中的危险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固定的、易控的,工作人员只要时刻遵章守纪,就可安全作业或化险为夷。而人员的行为是动态的、影响因素又是复杂的,致使人在现场的违章行为就变得难以控制,必须进行“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用明细的“作业指导书”强制规定作业程序和要求,用清晰的“管理手册”强行规范作业标准和行为。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有时现场作业人员不愿多受他人所控,工作负责人不愿多管“闲事”,班长、安全员拉不下面子,领导有时也想“息事宁人”,结果让有些员工对“三违”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久而久之,不执行或随意执行规定的、违章的不良习气渐渐占了上风。所以规范员工的行为只有从制度执行的源头做起,在起初推行“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时,不妨向军队学习,采用强制性的手段。采取强制性手段并不排斥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主管生产的领导也必须学会两手抓。既要会抓生产、又要善于抓思想,有了这个能力,管生产的各级领导就“如虎添翼”,遇到困难再也不会退缩、遇到阻力也不会被轻意“挡”回来。
第三个“结”:员工的素质
任何一项作业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是动态变化的,员工之间素质参差不齐、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又常常滞后,这都会使作业危险增加。员工素质、团队素质还会体现在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动作当中,表现形式实难掌控,常使一些非危险源的环节、隐患升级成事故。因此“在岗低素质员工实为第一危险源”,从技术源头重视加强低素质员工的培训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迫切之举。一要抓好针对性培训,如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等要烂熟于胸;二要抓好新设备、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提前培训,达到心中有数;三要抓好事故多发点、危险点的要点培训,做到知己知彼;四要进行细节功底的精细培训,用细节的魔力成就安全之大事。
二、外因
第四个“结”:管理的模式
如今的电力安全管理,可谓非常重视:年初第一个会,明确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协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安委会,建立两个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级级制订落实方案,快报简报,网会例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现场的“三措一案”、“两票三制”件件齐全。但网络组织、制度健全不等于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要发挥好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关键要打破传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在坚持常态上、细节执行上、模式转化上下功夫。首先要坚持科学管理。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取代传统、笼统、模糊、运动式的管理要求,精确、精细、量化描述安全管理行为;将量化标准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以量化的数据作为提出问题的依据、分析判断的基础、考察评估的尺度;利用量化的数据规范作业者的行为,形成“作业标准化”,利用各层次(包括管理层)、各专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导引、调节、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矫正不规范行为。其次要进行针对性管理。明确分工(两个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最好将市、县公司的安全监督主权上挂一级,由总工程师兼任安全总监。明晰描述各级职责,务必使大家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先干什么?后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再者要推进管理模式的转化,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人人皆知:违反者要承担什么责任,管理者缺位或处理违章不到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第五个“结”:管理的毅力
有的单位安全工作时时在做、安全事项天天强调、安全制度样样齐全,可就是感到心中无底,事故有随时来临的可能。原因何在?主要是“仅仅做了与是否做好了”的区别。一是工作做了,但没有做到点子上,缺乏针对性;二是制度执行了,但很难坚持到底,缺乏持久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工作做得不周密,缺乏细致性,因小失大。作为从事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级领导,必须正确看待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曲折和反复,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经常抓、盯着抓,问题不解决不撒手。常抓不懈,形成抓安全的良性循环。作为安监人员,要严肃认真、严格执法,反之也要承担责任。为消除严格执法会带来安监人员绩效评价的失真现象,可将其绩效评价的一半分值交由上级安监部门或总监来确定,并享受“下级、同级评议打分豁免权”。
第六个“结”:管理的评价
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安全的考评只看结果,即“出事、没出事”,没出事就有成绩、其它不再一一评价。出事了就一票否决、一查到处都是问题。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掩耳盗铃”,捂住异常盖子,甚至报喜不报忧,违章不止、隐患不断,给日后埋下了许多“一触即发”的事故隐患。其实不出事不等于没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怕就怕长时间没发现问题,那就一定有“问题”。必须承认在安全管理上,无论哪个单位、哪个阶段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善于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谁对问题发现的早、解决的速度快、处理的问题多,谁就能取得安全管理的主动权,就算有成绩。所以对安全绩效的评价方式应采用“结果+ 过程”,重点更应放在防微杜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也是抓落实的起点。因此有必要用“问题发现率、解决及时率、整改到位率、违章举报率、监护缺位率、事故追溯率、上岗合格倒查率、责任处理率”等来评价过程。让“三铁”体现在平时、兑现在当时,让做“老好人”的干部或安监人员“下课”。
第7篇 电力安全管理十个“紧与松”
(华瑞发电有限公司,浙江 瑞安 325200)
安全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搞好电力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那为什么天天讲安全、日日讲管理,效果还是不尽人意呢?笔者通过分析,认为目前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着问题,具体表现为10个“紧与松”。
1 在会议上紧,生产现场松
某些领导往往在会上强调安全,会后就不去管生产现场如何,而基层工作人员认为既然领导不够重视,我们为何管那么多,所以现场工作也是马马虎虎,得过且过。
2 政策来时紧,风头过后松
政策来的时候大家认真学习文件,努力贯彻精神,并成立安全委员会或安全小组,对生产领域进行一些检查。 但风头一过去,未整改的工作也就算了,已经着手整改的也拖拖拉拉,不了了之。
3 出事故后紧,没事故时松
一旦真出了事故, 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也知道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努力改变现状, 采取亡羊补牢的补救方法,并想方设法回避责任,尽量减少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己的处罚。随着时间的流逝,就慢慢淡化了上次事故的教训,一切又恢复原样。
4 形式上很紧,实际上很松
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形式上看是抓得比较紧的。 例如,一些安全标语四处张贴,还做安全活动形式记录以应付上级检查等。但实际怎么样呢?虽然严格按“两票三制”“三不放过”执行是《安全简报》上常写的口号语,无论在大会、小会上都强调过,可是还有些人竟然不知道“两票三制”、“三不放过”代表什么?如果对其两者内涵都不懂,又何谈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呢?
5 领导来时紧,领导走后松
一般上级领导到下级单位检查都预先通知、安排,这无疑是给对方提个醒,让他们有了充分的时间进行准备, 把该管的事管一管,该做的事做一做。而领导走后呢,问题依然存在,习惯性违章、管理不到位现象屡见不鲜。这叫“检查来了一阵风,检查过后又是松”。
6 奖励看得紧,惩罚做得松
奖励与惩罚最重要的是严明,该奖即奖,该罚则罚,只有这样才能使奖金与罚款真正成为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但有时严重失去平衡。通常,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人,把奖金看成是自己应得报酬,要求按时全额发放,而一旦违章、违纪造成事故,就强调客观因素,找理由推卸责任,而主管人碍于人情关系,不敢真抓实管,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象征性地处罚一点,图个形式就算了事。其实这种做法会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更不利于企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7 条件差时紧,条件好时松
工作环境不好,条件差时能引起领导的关心,职工的警惕,安全专职的重视,能扎实稳妥地过难关。相反,条件改善时,较好的生产环境,往往会导致领导的疏忽,安全专职的轻视,职工的大意而痛失“荆州”。
8 心情好时紧,心情差时松
每个人都会有情绪波动的时候,但情绪的好坏不应影响工作。但有的人高兴时责任心很强,安全工作也抓得紧,而一旦情绪低落时,工作效率不佳,责任心也差,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很容易出差错。
9 效益抓得紧,安全意识松
一个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个别领导(承包者)一贯坚持能省则省的原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的投入。在一些水电企业竟然认为每年的电气预防性试验可以不做,或者2~3年做1次,有的连必备的安全用具也省去,还有现场早该淘汰的设备还在继续运行,这些现象加大了安全隐患。
10 个别抓得紧,总体抓得松
往往是主管安全的抓得紧,大多数人抓得松,甚至对安全生产不闻不问。
安全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它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光靠个别人去抓,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只有通过大家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才能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8篇 电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
生产犹如和平年代的战争。要打胜仗,必须要安全挂帅,也就是说一切生产活动都以安全为中心,安全有生产的主导权、否决权;而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所以要以人为本,以一线生产人员为本。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企业的“企”字是由“人”和“止”构成的,没有“人”了即变成了停止的“止”。所以,企业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人。反过来说,人的一切行为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转。如何改善对人的管理,充分发挥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良好效益,值得我们去认真探讨。
人文关怀——控制人的“精神隐患”。人的精神状态如何,直接影响着工作质量和安全,而人的不良情绪是受多方面影响的,家庭压力、员工间的矛盾、对工作的厌倦等。如何发现和处理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公司上下共同努力,相互沟通而形成一条情感信息链,及早控制人的“精神隐患”。首先领导心中有员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多关心了解员工,并明确列入有关部门的岗位责任制中去;而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信息管理,多到基层体会一线生活,重视他们的所需所想;班组内要发扬团结互爱的精神,共同解决难题。
生产一线人员,好比一幢大厦的基础:默默无闻,责任重大。当我们坐在舒适的办公室时,是否想过他们?或许更多的是想到怎样要求他们、责怪他们。他们也有感情,需要关怀、需要尊重。不是印印文件、开开会就可以提高战斗力的。不要忘记他们,让他们也有成就感。
多点关怀,多一份安全保障。关爱孕育安全环境。
居安思危,优胜劣汰。在当前社会对电力需求日益迫切的严峻形势下,对我们的电网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今天,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现状必须得以根治才能适应社会高速发展新局面。在我们供电企业内部,必须克服“电力是垄断行业”和“铁饭碗”的思想,要形成“你追我赶”的工作学习环境和树立“供电企业就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思想,尊重人才,能者居先,增加员工的危机感,调动工作积极性,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人而宜,人尽其才。企业在对人员配置定岗时,应要充分考虑每位员工的性格、能力、心理因素等,适当考虑员工的兴趣和尊重个人的意向,以企业的总体利益为重,这样也会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努力发掘自身的潜力,积极争当企业主人翁,发挥集体智慧,充分利用好人才资源。
重视细节。在一些小企业中,由于规模小、效益差而不重视安全管理,对生产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缺少一些必要的安全保障,如不重视安全知识教育、不完善现场运行规程、不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这些都是造成人身事故的主要原因。小企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亟待大家共同关注,尊重人的劳动和生命价值,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从“小”抓起,才有大环境的安全保证。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规定
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人的某些具体行为的,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大部分都是用前人的鲜血写出来的经验,那是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不要重蹈覆辙。那我们该如何用宝贵而沉重的经验教训去避免再次流血呢?
身先士卒,以身作则。“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企业的领导、决策者,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周围的人。不单企业的行政正职负有“安全第一责任”,每位员工都是现场生产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仅靠讲讲哪些制度要执行,哪些细则要实施,这是很难达到“人人保安全”的效果的。关键还是要看各级领导的重视,上至总经理,下至班组长,都要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这样就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位员工,使企业有强烈的安全氛围,让安全信息犹如空气般充满周围,使每位员工都有良好的安全意识,随时发现异常,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有章可循,赏罚分明。“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还要依靠健全的制度。作为供电企业,对《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必须要严格执行之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措施和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首先,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实施,监督生产建设者和从业人员必须遵章守法。
其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程规定,为安全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它们好比安全“秘笈”,你重视、熟悉它们并“言听计从”,你就能战胜安全生产的敌人。否则,你就会被隐藏在身边的生产敌人——安全隐患所侵害。某供电公司总经理讲过:接地线是我们的生命线,两票是我们的平安符。 在《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指出,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明确安全职责和实行奖惩制度后,对员工的行为动机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大大加强了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安全成习惯,事故变遥远。
作为管理人员,应该身体力行,多到一线了解,设身处地为生产人员度身定做完善而又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生产大计,培训先行。生产要安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都要具备,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意识却没知识,分辨不清哪是危险点;技能出色却自以为是,同样危险。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是首要工作且长期性的,正所谓“温故而知新”。 首先,企业要有全面的培训计划,树立安全教育的优先观,结合实际,针对性的列入年度“安措”计划,不能放松对每个人、每环节的考核,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考核成绩要与奖金挂钩,奖优罚差;其次,各班组长除巩固自身水平外,要针对不同能力、不同性格的人员去开展形形色色的学习活动,不要停留在读读安全简报、抄抄安规这样枯燥的形式,而要思考怎样去培养班组人员的求知欲,提高大家的学习兴趣,不能人云亦云,不懂装懂,一定要将问题融会贯通,让员工在工作中真正得到“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根本转变,这才是对学习深层次的负责。 不断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
一个员工要称职,首先要忠心,一颗忠诚于工作的心,安全才会忠诚于工作。
尊重领导,服从安排。一个企业要稳定发展,必须要有军队般的严密组织、铁的纪律,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绝不容半点讨价还价。不论官大官小,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每项工作都必须严格听从指挥,哪怕是班组长的安排。不同的岗位,各有其职责,大家都要有全局的思想,以企业的安全信誉度为重,抛开一切私利杂念,工作必须对上级负责,企业运转才会有条不紊地进行。
兢兢业业,尽职尽责。一位企业经理曾讲过:工作干得好不好,不是看你学历高与否,而主要看你有没有责任心。不错,你有责任心,工作才会与你相关,与己相关的事自然会认真对待;否则,你有多大的能力才华,都不能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有责任心,才会发现实际问题和自己的不足,才能及时消除隐患和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使安全生产工作得以良性循环。
敬业爱岗,是我们认真落实贯彻“____”重要思想的体现,因为供电企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供电企业既是生产企业又是服务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所以我们把人民群众的企业管理好才能真正尽职尽责。
安全是永恒的主题。让我们用“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筑起企业的安全长城,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让安全犹如空气一样,每天都与我们紧密相伴,时时刻刻都需要它、关注它!
第9篇 电力安全管理亟待解开六个“结”
影响电力企业安全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员工和管理者的素质是两大要因,该两大要因构成了事故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包括员工的观念、行为、素质,外因包含管理的模式、力度和评价方法。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从6个方面控制好内、外因。
1 内因
1.1 第一个“结”——员工的观念
目前,电网企业安全管理,整体上尚属于“要我安全”的态势。尽管上上下下苦口婆心,作了很多努力,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仍未形成“我要安全”的局面。员工的“我要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员工“不怕受伤害怕伤和气、不怕违章怕麻烦、不怕规章怕领导”,该制止的不好意思制止、该拒绝的不敢拒绝,一个个小隐患、一次次轻度违章就从大家的眼皮底下溜过,久而久之酿成大隐患和严重的违章。不出事故只是侥幸,万一真的出了事故,就启用全家人的眼泪来减轻处分程度,让“恩爱有加”的各级领导也难以下“重”手,这个念你初犯、那个下不为例,到了生命受到伤害的时候就悔之晚矣。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思想,所以解决这个顽症的有效办法就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素养。从而使员工自发地、主动地、持久地按制度办事,让家属永久地、情愿地支持职工,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让我的家属安全。
1.2 第二个“结”——员工的行为
从大量事故统计的概率来看,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远远大于设备缺陷和环境因素所致的事故,约占90%。设备、环境当中的危险源的数量是有限的、固定的、易控的,而人员的行为是动态的、影响因素又是复杂的,因此,必须实施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用明细的作业指导书强制规定作业程序和要求,用清晰的管理手册强行规范作业标准和行为。但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现场作业人员不愿受他人所控,工作负责人不愿多管“闲事”,班长、安全员有时拉不下面子,久而久之,有些员工对“三违”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所以规范员工的行为要从制度执行的源头做起,在起初推行“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时,就要向军队学习,采用强制性的手段。
当然采取强制性手段并不排斥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主管生产的领导也必须学会两手抓。既要抓生产、又要抓思想。
1.3 第三个“结”——员工的素质
任何一项作业都是通过“人”来完成的,员工之间素质参差不齐,某一个人的素质也有降低之时,对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掌握滞后,这都会使作业危险大增。员工素质还体现在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动作当中,表现形式实难掌控,常有一些非危险点的环节、隐患升级成事故。因此,低素质员工在岗是第一危险源,重视低素质员工的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的迫切之举,岗位培训亟待改善。一要抓好针对性培训,如作业指导书、作业标准等要烂熟于心;二要抓好新设备、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提前培训,做到心中有数;三要抓好事故多发点、危险点辨识培训,做到知己知彼;四要进行细节培训。
2 外因
2.1 第四个“结”——管理的模式
如今的电力安全管理,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安委会,建立两个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级级制订落实方案,快报简报,网会例会,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现场的“三措一案”、“两票三制”件件齐全。但制度健全不等于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要发挥好安全管理的职能作用,关键要打破传统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管理方式,要在坚持常态上、细节执行上、模式转化上下功夫。
2.1.1坚持科学管理
用具体、明确的量化标准,取代笼统、模糊、运动式的管理要求。量化描述安全管理行为,将量化标准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以量化的数据作为提出问题的依据、分析判断的基础、考察评估的尺度。利用各专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引导、调节、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矫正不规范行为。
2.1.2进行针对性管理
明确分工(两个体系)、明确职权和责任,最好将市、县公司的安全监督主权上挂一级,由总工程师兼任安全总监。明晰描述各级职责,务必使大家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2.1.3推进管理模式的转化
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人人皆知作业者违章承担什么责任,管理者缺位或处理不到位,承担什么责任。
2.2 第五个“结”——管理的毅力
有的单位安全工作时时在做、安全事项天天强调、安全制度样样齐全,可就是感到心中无底,事故有随时来临的可能。原因何在?一种情况是工作做了,但没有做到点子上,缺乏针对性;另一种情况是制度执行了,但很难坚持到底,缺乏持久性,怕“得罪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工作做得不周密,缺乏细致性,因小失大。
要正确看待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曲折和反复,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经常抓、盯着抓,问题不解决不撒手。问题消除后,还要关注巩固提高,形成抓安全的良性循环。
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要变督察为抽查、变明查为暗访、变检查为指导,用违章、异常的发现率来衡量检查、抽查活动的绩效。作为安监人员,要公正、严格执法,反之也要承担责任。
2.3 第六个“结”——管理的评价
长期以来,我们对企业安全的考评只看结果,即判断“两头——出事与没出事”,没出事就是成绩,出了事就一票否决。结果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就“掩耳盗铃”,捂住异常盖子,甚至报喜不报忧,最后违章不止、隐患不断或给日后埋下了许多“一触即发的”事故隐患,违背了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
其实不出事不等于没问题,有问题并不可怕,怕就怕长时间没发现问题。必须承认,在安全管理上,无论哪个单位、哪个阶段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善于发现问题,进而解决问题,才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谁对问题发现的早、解决的快,谁就能取得安全管理的主动权,谁就算有成绩。所以对安全绩效的评价方式应采用“结果+过程”,重点更应放在防微杜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
就问题而论,有历史累积和当期所现之别,有的显而易见,有的则深藏于复杂的表象之中。能否见微知著、透过现象看本质,特别是发现一些深层次问题,是对管理者观察、鉴别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抓落实能力的检验。比如有的企业天天强调安全,一些安全措施就是落实不好,甚至“一边出经验,一边出问题”,这都与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有关。在工作中,有的缺乏预见性,看到眼前没出事就不想以后会不会出事;有的缺少敏感性,虽然问题就在身边,却“不识庐山真面目”。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也是抓落实的起点。因此有必要用“问题发现率、解决及时率、整改到位率、违章举报率、监护缺位率、事故追溯率、责任处理率”等来评价过程。如对违章查处,设置举报奖,对责任人尤其对缺位者的责任处理必须明确,谁不兑现就严肃处理谁。让“严”体现在平时,让“奖”兑现在当时,让做“老好人”的干部或安监人员下课。
第10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四个误区
纵观当前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笔者以为各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少数单位的安全形势并不乐观,有些单位虽然未发生各类事故,但是事故隐患还是令人担忧。分析其中的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种种误区。
“事故难免”
“事故难免”是安全工作思想认识上的老误区。这种误区已成了一些单位事故发生的挡箭牌。这种思想认识主要表现为:电力企业是特殊行业,哪可能一点事故不出;电力企业技术要求高,危险性也大,发生事故无法预料,难以避免;工作任务繁重,除正常的事故隐患外,经常遇到人为因素,情况复杂多变,不可控制因素多,很难保证不发生事故,等等。如果不走出以上“事故难免”的种种认识误区,事故真的就难免了。要走出这一误区,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事故可以预防”的思想观念。事故有它的必然性,但又是可以预防、避免的。一些事故在发生前是有“先兆”的,而且事故的发生有一个或短或长的演变过程。只要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采取积极措施加以防范,事故就会被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减少到最低限度。一般地讲,在任务转换、季节变化、人员更换等时机,人员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容易发生各类事故。因此要善于在安全中抓不安全隐患,在稳定中抓不稳定因素,才能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突击式抓安全”
主要表现为:安全管理时紧时松。出了事故紧一阵,平时松一些。上级检查时紧一阵,检查后松一些。执行任务时紧一阵,完成任务后松一些;头痛医头,脚痛治脚。抓安全工作只注重表面,而不注重实质。发生事故不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而是就事论事。结果抓了一点,遗漏其它,最终事故防不胜防,堵不胜堵。要走出这一误区,必须坚持管理工作的持久性和系统性。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必须经常抓,持久抓,反复抓,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找准整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统筹分析,统一筹划,统一抓好落实,力求安全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益。
“与其他工作对立”
在现实工作中,有一些同志把抓安全和抓各项工作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把安全工作当成一项孤立的工作,单纯地就安全抓安全。其结果是安全工作抓不好,其他工作也抓不好。要走出这一误区,首先要正确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坚持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安全,把日常工作与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其次要正确认识安全工作与完成任务的关系,坚持以安全工作来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安全工作相关性的特点,是这种联系的具体反映。一方面,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具体工作之中,不是孤立的。无论是平时工作,还是突击安装、抢险救灾,或者是优质服务,都存在一个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安全工作与完成各项任务紧密相关,抓好安全,可以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事实证明,安全工作抓不好,事故不断发生,必然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姆式工作法”
主要表现在:重大节日安全工作检查组一个接一个,好像不派工作组下去转转,到点上看看,安全工作就不可能落实;越俎代疱式的指导,总认为基层干部层次低,经验不足,因而在检查基层工作时,不分大事小情,总是热衷于事无巨细,其结果是牵扯了基层精力,干扰了正常供用电秩序,影响了基层干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因而导致一些基层干部产生依赖性,上边怎么说,下边怎么做,拨拨转转,推推动动,安全工作没有创新。要走出这一误区,必须坚持层级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机关要加强宏观控制和具体指导。各类检查组能合则合,能少则少,不解决问题的工作组坚决不派。多给基层留有余地,不统得过死,事事包揽。另外,安全检查最好还是不打招呼为好,这样才能查出真实成绩。
第11篇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目 标
第9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械3个。
第14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责 任 制
第15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16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7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18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19条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四章 安 全 监 督
第21条 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22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 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23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第24条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2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 施工企业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26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27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和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28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五章 规 程 制 度
第29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30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系统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31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和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3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33条 发电、供电企业及在发供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条 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35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37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38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39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4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电力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措施计划所需费用。
第41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42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 育 培 训
第43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学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局、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44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 1、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仿真机培训;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45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主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地区(市)及以上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的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创造条件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5、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47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本企业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的运行、检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48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49条 生产性企业和高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50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1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逐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52条 生产性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第53条 生产性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生产性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54条 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 行 工 作
第55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56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57条 安全分析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58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第59条 安全检查。发电、供电及施工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处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60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供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
第62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并网发电企业资产或管理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并明确对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63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直属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直属发电企业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64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应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5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66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第67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通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上网的安全条件。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仅限于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部分。
第68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69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章 省电网经营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第70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县级供电企业资产和管理关系的变化,对纳入到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调整并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71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对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省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进行管理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直管县级供电企业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72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县级供电企业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经营者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标准与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73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县级供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县级供电企业同等对待。
第74条 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的电业生产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照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由地区(市)电力公司上报。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第75条 省电网经营企业对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有关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可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条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事故的,由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对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对县级供电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77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78条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项目安全委员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79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业推举代表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80条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施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2、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3、协调施工企业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4、聘任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委员会不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条 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业通告。
第82条 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如委员会所有施工企业代表均不同意或弃权,决议无效。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
第83条 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人员由安全委员会聘任。安监人员可以向社会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业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人数根据工程施工人数确定,不少于2人。
第84条 安全监督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其主要任务: 1、监督各施工企业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3、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85条 委员会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与各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的联系制度,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86条 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安全监督人员的聘用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事故扣款可作为安全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第87条 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88条 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89条 国家电力公司和有关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对项目法人执行本章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90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明确。
第十二章 发 包 工 程 和 临 时 工
第91条 生产性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92条 生产性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93条 生产性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械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94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95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第98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第99条 生产性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100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第101条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第102条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第103条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104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105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06条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供电企业,水、火电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107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8条 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09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公司系统内企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110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111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112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12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职能
〔摘 要〕 控制、服务、沟通是电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3项职能。阐述了3项职能的内涵,介绍了管理者应如何有效运用3项职能,抓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 电力安全;管理职能;控制;服务;沟通
电力安全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实践表明在电力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职能还是控制、服务和沟通3项。
1 管理就是控制
控制,是指管理者对管理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进行测定、调查、判断和评价,并与管理目标相比较,找出差距或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纠正。 控制是由上而下,逐级实施的,一直到班组控制个人。没有严密的控制,就是没有严格的管理。对电力安全管理而言,控制是管理的主线条,是确保安全至关重要的管理职能。
1.1 安全目标控制
安全目标是电力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要达到的总目标,它既是一年安全工作的总纲,又是全年安全工作的归宿,各项安全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因此,电力安全目标的提出,必须明确、中肯,既要统揽全局,又要突出重点,并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如某电力公司对下属电厂提出的安全目标是:实现5类电力生产事故零目标——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异常和未遂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电力企业的安全目标,一般应由上级下达。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充提出某些安全目标,但必须报经上级审批后执行,体现出上级对下属单位全年安全工作的总体控制。
为了实现电力安全目标,下属单位相应要制订年度安全计划(包括“两措”计划、安全考核奖罚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责任控制 国家规定单位行政正职为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上而下,逐级定期签订安全责任(或职责)书,一直到班组个人。这是一种行政的、强化的、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大大地加强了整个系统安全的保障体系。
1.3 安全行为控制
这是电力安全管理的重点部分。为了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作业操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1.3.1 有形的行为控制
国家颁布的专业性安全法规、劳动法规和消防法规,原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或修订的一整套电力行业标准,即各种规程、规范、条例和规定,省、市政府颁布的专业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电力企业制订的一系列专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等都是从事电力工作人员安全行为的科学规范。
1.3.2 无形的行为控制
首先对电力工作人员进行意识方面的教育,从而达到相关人员自觉地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的目的,如进行专业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企业和员工对社会所承诺的使命意识和对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专业安全道德和安全第一价值观等。
1.4 事故风险控制
事故风险包括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2个因素。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电力企业严密地实施防火灾、防天灾、防人身伤亡的一系列技术措施,严格地对发、供电设备进行应急抢修和定期的、状态的预防维修或技改,开展设备的事故隐患普查和安全性评价等活动,组织专家对企业的事故风险进行预测等。
2 管理就是服务
服务,是指管理者为下属完成企业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精神与物质条件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1 精神服务
电力安全管理需要有3种精神:(1)“隐患险于明火”,必须普查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需要工人当家做主的积极主动精神;(2)“防范胜于救灾”,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和精神素质,把安全措施领先于生产活动,做严、做细、做实,这需要严格认真、深入细致、科学务实的工作精神;(3)“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保护国家的、投资者的财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需要对国家、对人民具有敢于负责、高度负责的革命大无畏精神。
管理者的责任在于通过组织学习,开展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把这些精神食粮输送到生产第一线,使电力生产能够持久地、安全地顺利进行。
2.2 物质服务
电力安全生产需要的物质保障是多方面的。防火方面,需要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足额的消防器材;抗风防汛方面,需要有一整套的救灾物资;设备方面,需要有充足的备品、备件等。基层的这些物资需求,都要求上级管理者能够及时地给予满足,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好的管理者自然就成为一个称职的“后勤部长”了。 2.3 技术服务
电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对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电力企业的技术服务面临着3大教育工程:(1)“固本强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实地掌握专业知识,精通本行业务,熟练操作技巧,打造本行基本功;(2)“再教育”工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已进入电子时代,即信息时代。当今世界新知识的增长以三年一更新,五年一换代的周期在不断地发展,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以解决知识老化的问题;(3)“新职工教育”工程。对新职工要坚持“择优录用,严格培训,严格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并按规定安排各种学习和见习。
以上各项教育工程都离不开优秀人才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发现、培养、使用和爱护优秀骨干是搞好技术服务的重要环节。
技术是关键,教育是根本。电力安全管理任务的重中之重就是培养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2.4 现场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领导到基层进行调研活动,都可能发现许多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管理者现场办公的好时机,也是面对面解决问题的一种高效服务形式。
3 管理就是沟通
沟通,是指彼此心灵相通,信息互通,情报流通。学会沟通,是做好管理工作的需要。
3.1 上下沟通
就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意思。上级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指导工作,将上级的指示、文件及时传达到下级;下属单位的情况、报表、请示和报告等,及时、主动向上级上报、汇报。应用现代先进的通讯或网络手段,加快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3.2 内外沟通
电力企业与外部有关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交流经验教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互通有无,互相支援,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3.3 内部沟通
单位内部的沟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润滑剂,条件是:其一,决策民主化;其二,办事透明化;其三,活动群众化。群众知情权受到尊重,得到满足,就会为企业分忧解难,就会有信心、有力量,与管理者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3.4 激励沟通
激励是激发人的行为动机,使之有效地完成行为目标的手段。在电力安全管理中,一般是通过奖励和处罚来完成这种激励。奖是正激励,罚是负激励。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使得奖者受之无愧,使受罚者心服口服。这就需要在处理奖罚的过程中,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方方面面都能够得到沟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激励的应有效果。
第13篇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含火电、水电、风电等)、输电企业、地(市)级供电企业,以及施工工期在两年以上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其它电力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执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上述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均简称《标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采用对照《标准》评分的方式,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值的总和;应得分为评分项目标准分值的总和。
第五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其中,标准化一级得分大于90分,标准化二级得分大于80分,标准化三级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即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六条 电力企业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审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授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项目称号。
第七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企业对照《标准》条款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二)电力企业根据本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同一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半年;
(三)电监会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报电监会;
(四)获准评审的电力企业委托评审人员经电力监管机构培训合格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五)评审机构按照《标准》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报告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告;
(七)电力监管机构对经公告无异议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评审期内未发生负有责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电力人身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电机组(或风电场)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运行水电站大坝按规定注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核准,并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无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取得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的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应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电监会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评审机构现场评审人员和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责人员的培训;
(三)组织对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统一制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并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一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指导、协调达标评级工作中的其它有关事宜;
(六)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查电力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
(二)组织对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三)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颁发证书和牌匾;
(四)组织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培训;
(五)对电力企业、评审机构在达标评级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其中,对标准化一级、二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称号,所在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授予比原级别低一级的称号并换发证书和牌匾;对标准化三级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由原发证电监会派出机构直接撤消称号:
(一)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认定的、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
(一)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二)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电力监管规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电力监管机构撤消其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一)通过贿赂、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达标评级的;
(二)伪造、涂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未达标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退出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降级或被撤消称号后经整改符合条件的,以及申请高于已取得级别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上公告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达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将辖区内电力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向所在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数。
(二)评审期为申请日前一年时间。
(三)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地(市)级供电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发电、输电、变电、供电运行管理的企业。
(四)施工工期,是指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施工工期。
(五)评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正确有效地处理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及章法等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优目标。实践表明,系统原理、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动力原理、弹性原理和法治原理,对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系统原理
安全生产是由许多复杂关系组成的一个整体。安全管理系统要求我们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种联系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和研究,注重系统的整体和综合效应的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的整体综合效应,就是电力的安全、保质、保量、不间断地向用户供电。要求电网内的发、供、用电各部门,都从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的整体综合效应出发,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如果发、供、用电各部门,只注重局部的小系统安全生产效应,忽视整体电网综合效应,不服从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电力调度,也就实现不了系统安全生产,最终也实现不了局部的安全生产。只有局部和整体互相密切配合,才能实现系统整体最优化的安全。因为影响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因素很多,人、机、环境等关系错综复杂,还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情况。为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首先应尽可能充分全面地揭示出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各方面的因素,然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找出最主要的因素,治理危险的薄弱环节,调整不协调部分,以达到规定的安全目标。相应地作出的管理决策和措施,都应建立在如上系统分析的基础上。
(二)整分合原理
整分合原理是指管理中把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整体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寻求最佳综合安全效果。电力安全管理是个系统管理,必须形成有序多级管理体系,各层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个层次的问题,由上一层次来协调,下一层次服从上一层次调控,才能保证整体稳定和有序运作,提高效益。在管理中讲究管理等级,或者说不同层次应有不同的权限和职责。安全组织层次结构,分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决策层的职责是统一考虑安全方面的根本问题,如安全技术法规的制订,新工艺、新设备的采用,系统的管理布局和重大安全问题决策等;管理层的职责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有关的操作规程,实施有效监督;执行层的职责是组织实施法规,具体执行规程、制度和相应措施;操作层则按具体的安全规定、要求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整分合的原理要求层次结构形成上尖下宽的宝塔形,以谋求最佳管理效益。实现此目标,应谋求人尽其才,各司其职。
第15篇 电力安全管理之我见
任何机体或组织都要生存和发展,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安全。安全上出了问题,就意味着生存危机,发展更无从谈起。电力行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原因有三:一是电力生产较复杂;二是电力生产关系到国计民生,国脉之所系;三是电力行业处于垄断地位,责任重大。安全大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双达标、创一流等措施的实行,极大地遏制了生产不安全行为。
但是,每隔一段时间,人员责任性的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还会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预防事故的发生、开创电力工业持续安全生产的新局面,仍然任重道远。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就指出“:我们相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我们的努力,所有事故都应当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应当可以控制。”据此,本文试图探讨问题存在的症结,寻求解决的办法。
1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每当事故发生,我们在事故通报、事故处理意见中看到的基本上是这样的文字“:各单位务必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作业人员、运行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责任心,杜绝误操作事故,发扬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确保安全”“、反违章力度不够,对现场的违章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稽查手段,致使违章现象屡禁不止。”“、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对职工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抓得不细、不实,反映出领导的安全意识不强。”“、事故暴露出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反映出安全监护不到位,反违章活动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等等。
从中不难看出,对于事故的原因,认为:第一是管理不严,制度未落实,第二是,监督不力,稽查不到位;第三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淡薄,业务素质不高,有章不循。针对原因,采用的对策就是;(1)加强管理,做到严、细、实;(2)加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3)加强监督,制止违章。
应该说,电力系统的各级领导对安全是非常重视的,领导最担心的就是安全出问题。安全系统工程理论特别强调“管理”,认为安全管理缺陷是根本性的事故隐患,领导是搞管理的,领导最怕的评语是管理能力差。安全出差错,就是管理水平不高。因此,领导抓安全是不遗余力的,该开的安全生产会都开,该搞的安全大检查都搞,该投入的都投入,能想到的办法全都使用了。
但人员责任性事故还是屡屡发生,有些事故是明显不该发生的,诸如跑错位置、强行开锁、不按规程操作等习惯性违章,其实就是心里少了安全意识。那么,究竟为什么总是缺乏安全意识呢为什么管理层的安全紧迫感和巨大压力总是传递不下去,深入不到职工的内心呢究其原囚,就看责任人要负的责任重不重。没有责任,当然不必用心;责任不大,可以抱侥幸之心;责任重大,不得不用心。现行的规章制度,唯一涉及到具体人员责任的只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它以《安全生产责任书》来具体体现,其核心内容是安全风险金,附加一些离岗、待岗若干月的条款。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不折不扣地落实了,但未能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因为它大不了扣点钱,并不危及人们的饭碗。如果不用心就会丢掉饭碗,谁还敢漫不经心、盲目蛮干呢那些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只要当事人稍加留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现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双达标、创一流、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都只能对设备和环境起到作用,只能增加管理者的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职工的行为。正如《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所言“:在实践巾我们发现,安全性评价在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成效显著,而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方面虽有一定的作用,但不尽人意,还要进行新的探索。”电力部门不能有效制约“人的不安全行为”,除了认识上存在问题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国有垄断企业、终身制、铁饭碗,这些都使得企业在用人上难以灵活机动。因此,在安全问题上,不加大处罚力度,不打破铁饭碗.不废除终身制,压力就不可能一传到底,就不可能杜绝违章现象“,明显不该发生”的事故也不可能消除。同时,不解决具体人员责任感的问题,创一流、双达标、安全性评价等一系列活动在安全上的投入与收效将是不相称的。但是,这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令人信服的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