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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安全措施13篇

发布时间:2022-11-25 09:57:08 查看人数:42

路上安全措施

第1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二)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2篇 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上的安全措施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

二、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

三、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四、验电时,必须注意使用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实证明验电器良好,而后再检验被切断电源的设备、线路有无电压。在室外进行验电工作时,往往因为阳光的作用,不易辨清验电器是否有电。因此,应特别慎重、加倍留心,取得确无电压的可靠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切断电源后,必须在降、配电站(室)内进行验电。

2、在室外线路上(尤其在分支或环行线路上),必须在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照明灯等)地点进行观察、听闻、试验和最后进行验电。

(1)在部分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 35kv电压等级时为1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时为0.7米,小于规定距离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35kv时0.6米,10kv及以下时为0.35米。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料,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可靠,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以保证工作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如采取这些措施仍认为不妥时,必须将邻近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

(2)经检验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将导体进行放电和打短路接地。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先连接地端,后接导线端。同杆同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连接地线时,应先接低压,后接高压,先接下层,后接上层。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3)上述措施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只有当这些措施均妥善的完成后,才准许开始工作。

第3篇 二次回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一、工作票的使用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1)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进行继电器和仪表等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2)检查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的继电器和仪表,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1)一次电流继电器有特殊装置,可以在运行中改变定值的。

(2)对于与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连接,并装在通道上或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不断开所保护的高压设备的。

二、现场工作前的准备

现场工作至少应有二人参加。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经领导批准的专业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对工作前的准备,现场工作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工作结束后的交接负全部责任。外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现场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其内容包括:

(1)了解工作地点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本工作与运行设备有无直接联系(如自投、连切等),与其他班组有无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

(2)拟订工作重点项目及准备解决的缺陷和薄弱环节。

(3)应具备与实际状况一致的图纸、上次检验的记录、最新整定通知单、检验规程、合格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和连接导线等。

(4)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并熟悉图纸与检验规程等有关资料。

(5)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连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的现场校验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编制试验方案和填写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见表2-8-1),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二次回路上的工作是一种安全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工作细腻,而且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保证安全,在二次回路上工作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

表2-8-1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1)运行人员布置施工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工作屏的正、背面设置“在此工作”的标志,相邻的运行屏前后应有“运行中”的明显标志(如红布帘、遮栏等)。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工作(如配电盘),要用红布帘、尼龙薄膜或封条等方式,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明显隔开,这样可以防止工作人员错拆、错装继电器,防止误操作控制开关等。如无法隔开,运行值班员在开工时应向工作负责人作特别交代,指出有电设备及注意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严防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应查对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是否明确分开,看清设备名称与位置,严防走错位置。

运行中的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开停,其电流、电压的调整及音响、光字牌的复归,均应由运行值班员进行。“跳闸连接片”(即投退保护装置)只能由运行值班员负责操作。

(2)工作监护措施。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必须由一人操作,另一人作监护。监护人由技术经验水平较高者担任。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以及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人员和有关人员,告知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变动及注意事项。并由继电保护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防止有人接触被试设备,严禁机械伤人或发生触电事故。

(3)设备及人身安全措施。在现场要带电工作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使用带绝缘把手的工具(其外露导电部分不得过长,否则应包扎绝缘带),以保护人身安全。同时将临近的带电部分和导体用绝缘器材隔离,防止造成短路或接地。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二次有几个绕组,则每个绕组都应分别接地。这样当高压绕组对低压绕组绝缘击穿时,可防止损坏低压回路所接的继电器、仪器、仪表等设备,还可以保护在低压二次回路上工作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导引电缆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应按在带电设备上工作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

在运行中的高频通道上进行工作时,应确认耦合电容器低压侧接地绝对可靠后,才能进行工作。

对电子仪表的接地方式应特别注意,以免烧坏仪表和保护装置中的插件。

在新型的集成电路保护装置上进行工作时,要有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以免损坏设备。

(4)防误碰措施。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防止误碰造成运行中保护误动,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继电保护屏间的过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要注意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造成误动。

2)在清扫运行中的设备和二次回路时,应认真仔细,并使用绝缘工具(毛刷、吹风设备等),特别注意防止震动,防止误碰。

3)不允许在运行的保护屏上钻孔。尽量避免在运行的保护屏附近进行钻孔或进行任何有震动的工作,如要进行,则必须采取妥善措施,以防止运行的保护误动作,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5)二次回路接线的安全措施。二次回路接线应按图纸进行,严禁凭记忆作为工作的依据。如发现图纸与实际接线不符时,应查线核对,如有问题,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接线修改更正,然后记录修改理由和日期。在检验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时,凡与其他运行设备二次回路相连的连接片和接线应有明显标记,并按安全措施票仔细地将有关回路断开或短路。为防止接线错误,应逐根作好记录和记号,以备工作完毕后逐根恢复接线,并根据图纸逐根核对。

二次回路标志应正确、清楚,以便查线,分析回路正确性。接线时接线螺丝要牢固、可靠,防止松动和回路开路,要讲究施工工艺,保证接点动作可靠。更改二次回路接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修改二次回路接线时,事先必须经过审核,拆动接线前先要与原图核对,接线修改后要与新图核对,并及时修改底图,修改运行人员及有关各级继电保护人员用的图纸。

2)改后的图纸应及时报送所直接管辖调度的继电保护机构。

3)保护装置二次线变动或改进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

4)在变动直流二次回路后,应进行相应的传动试验。必要时还应模拟各种故障进行整组试验。

5)变动电压、电流二次回路后,要用负荷电压、电流检查变动后的正确性。

(6)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开路;

2)短路变流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更不许用熔断器短接;

3)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必须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5)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主要防止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的危险。

因为电流互感器一次负荷电流的大小决定于一次负载,与二次负载电流的大小无关,在正常工作时,由于二次负载阻抗很小,二次侧接近于短路状态。一次电流产生的磁动势i1l1大部分被二次电流产生的磁动势i2l1所抵消,合成磁动势不大,所以铁芯中的合成磁通ф0数值也不大,故二次绕组l2内感应的电动势e2也不大。当二次侧开路时,i2=0,二次磁动势i2l2,所以一次磁动势i1l1全部变成激磁磁动势,较正常状态的合成磁动势增大了许多倍,使开路的二次绕组内感应很高的电动势,其峰值可达数千伏甚至更高,危及二次设备和人身安全。

当需要带负荷检查继电保护(如零序功率方向)接线的极性时,测量中应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首先必须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绝对可靠的短接(短路线的截面不小于二次回路导线截面),测量用的试验接线应采用多股绝缘软线,并检查多股导线无开断现象。试验接线接入电流端子时,线应接牢,测量过程中不允许有人走动,以防将测量接线拌断,打开电流端子短路片时,应缓慢打开,若发现有火花,应立即将短路片复位(有火花说明接线有开路现象),检查无误后,再进行测量。为保证安全,测量时必须有人监护。

(7)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在取下或投入电压端子连接片及线头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碰旁边端子或接地部分,拆开的电压线头应做好记号并用绝缘布包好。操作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征得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同意后,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装置;

2)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熔断器的熔丝熔断电流必须与电压互感器保护熔丝配合。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格防止二次侧短路和接地,这是因为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接入的是一些阻抗比较大的电压线圈(如电压表)。正常运行时,二次电流很小,二次侧接近空载状态。当二次回路发生相间短路或接地时,使二次阻抗减小,二次电流增大,可能烧坏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或二次熔断器熔断,失去电压,使有电流电压元件的继电器误动,表计指示和电能表计量不正确。因此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严禁短路。 (8)现场进行试验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试验接线前,应了解试验电源的容量和接线方式。

2)配备适当的熔丝,特别要防止总电源熔丝越级熔断。

3)试验用隔离开关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得试验电源。

4)在进行试验接线工作完毕后,必须经第二人检查,方可通电。

四、现场工作结束的安全要求

(1)现场工作结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作负责人应同工作人员一起检查试验记录有无漏试项目,整定值是否与定值通知单相符,试验结论、数据是否完整正确,经检查无误后,才能拆除试验接线。

2)复查在继电器内部临时所垫的纸片是否取出,临时接线是否全部拆除,拆下的线头是否全部接好,图纸是否与实际接线相符,标志是否正确完备等。

3)除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继电器外,所有的继电器检查后均应加铅封。

4)检查保护屏所有端子及压板的接线螺丝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

(2)现场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全部设备及回路应恢复到工作开始前状态。清理完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应向运行人员详细进行现场交代,并将其记入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记录的主要内容有整定值变更情况,二次接线更改情况,已经解决及未解决的问题及缺陷,运行注意事项和设备能否投入运行等。经运行人员检查无误后,双方应在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上签字。

第4篇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二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5篇 电气设备线路上安全措施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

二、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

三、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四、验电时,必须注意使用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实证明验电器良好,而后再检验被切断电源的设备、线路有无电压。在室外进行验电工作时,往往因为阳光的作用,不易辨清验电器是否有电。因此,应特别慎重、加倍留心,取得确无电压的可靠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切断电源后,必须在降、配电站(室)内进行验电。

2、在室外线路上(尤其在分支或环行线路上),必须在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照明灯等)地点进行观察、听闻、试验和最后进行验电。

(1)在部分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 35kv电压等级时为1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时为0.7米,小于规定距离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35kv时0.6米,10kv及以下时为0.35米。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料,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可靠,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以保证工作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如采取这些措施仍认为不妥时,必须将邻近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

(2)经检验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将导体进行放电和打短路接地。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先连接地端,后接导线端。同杆同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连接地线时,应先接低压,后接高压,先接下层,后接上层。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3)上述措施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只有当这些措施均妥善的完成后,才准许开始工作。

第6篇 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

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

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

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

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

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

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

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

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

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

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

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

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

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

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

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

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

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

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

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

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

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

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

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

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

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

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

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

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7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

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8篇 电气设备线路上的安全措施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

二、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

三、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四、验电时,必须注意使用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实证明验电器良好,而后再检验被切断电源的设备、线路有无电压。在室外进行验电工作时,往往因为阳光的作用,不易辨清验电器是否有电。因此,应特别慎重、加倍留心,取得确无电压的可靠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切断电源后,必须在降、配电站(室)内进行验电。

2、在室外线路上(尤其在分支或环行线路上),必须在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照明灯等)地点进行观察、听闻、试验和最后进行验电。

(1)在部分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 35kv电压等级时为1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时为0.7米,小于规定距离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35kv时0.6米,10kv及以下时为0.35米。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料,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可靠,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以保证工作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如采取这些措施仍认为不妥时,必须将邻近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

(2)经检验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将导体进行放电和打短路接地。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先连接地端,后接导线端。同杆同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连接地线时,应先接低压,后接高压,先接下层,后接上层。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3)上述措施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只有当这些措施均妥善的完成后,才准许开始工作。

第9篇 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上安全措施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

二、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

三、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刀闸。

四、验电时,必须注意使用与其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实证明验电器良好,而后再检验被切断电源的设备、线路有无电压。在室外进行验电工作时,往往因为阳光的作用,不易辨清验电器是否有电。因此,应特别慎重、加倍留心,取得确无电压的可靠证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1、切断电源后,必须在降、配电站(室)内进行验电。

2、在室外线路上(尤其在分支或环行线路上),必须在用电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照明灯等)地点进行观察、听闻、试验和最后进行验电。

(1)在部分停电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 35kv电压等级时为1米,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时为0.7米,小于规定距离的未停电设备,应装设临时遮栏,临时遮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35kv时0.6米,10kv及以下时为0.35米。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料,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应牢固可靠,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以保证工作人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如采取这些措施仍认为不妥时,必须将邻近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

(2)经检验证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将导体进行放电和打短路接地。进行这项工作时,应先连接地端,后接导线端。同杆同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连接地线时,应先接低压,后接高压,先接下层,后接上层。

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3)上述措施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只有当这些措施均妥善的完成后,才准许开始工作。

第10篇 二次回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一、工作票的使用

1.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1)在高压室遮栏内或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进行继电器和仪表等的检查试验时,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2)检查高压电动机和启动装置的继电器和仪表,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

2.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

下列情况应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1)一次电流继电器有特殊装置,可以在运行中改变定值的。

(2)对于与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连接,并装在通道上或配电盘上的继电器和保护装置,可以不断开所保护的高压设备的。

二、现场工作前的准备

现场工作至少应有二人参加。工作负责人必须由经领导批准的专业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对工作前的准备,现场工作的安全、质量、进度和工作结束后的交接负全部责任。外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继电保护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过程中,凡遇到异常情况(如直流系统接地等)或断路器跳闸时,不论与本身工作是否有关,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持现状,待查明原因,确定与本工作无关时方可继续工作;若异常情况是本身工作所引起,应保留现场并立即通知值班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现场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其内容包括:

(1)了解工作地点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本工作与运行设备有无直接联系(如自投、连切等),与其他班组有无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

(2)拟订工作重点项目及准备解决的缺陷和薄弱环节。

(3)应具备与实际状况一致的图纸、上次检验的记录、最新整定通知单、检验规程、合格的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和连接导线等。

(4)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并熟悉图纸与检验规程等有关资料。

(5)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装置或有连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的现场校验工作,应由工作负责人编制试验方案和填写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见表2-8-1),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二次回路上的工作是一种安全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它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工作细腻,而且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为保证安全,在二次回路上工作应做好下述安全措施:

表2-8-1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1)运行人员布置施工安全措施。由运行人员在工作屏的正、背面设置“在此工作”的标志,相邻的运行屏前后应有“运行中”的明显标志(如红布帘、遮栏等)。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工作(如配电盘),要用红布帘、尼龙薄膜或封条等方式,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明显隔开,这样可以防止工作人员错拆、错装继电器,防止误操作控制开关等。如无法隔开,运行值班员在开工时应向工作负责人作特别交代,指出有电设备及注意事项,采取必要的措施,严防误动、误碰运行设备。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应查对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是否明确分开,看清设备名称与位置,严防走错位置。

运行中的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开停,其电流、电压的调整及音响、光字牌的复归,均应由运行值班员进行。“跳闸连接片”(即投退保护装置)只能由运行值班员负责操作。

(2)工作监护措施。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必须由一人操作,另一人作监护。监护人由技术经验水平较高者担任。

继电保护装置做传动试验或一次通电时,以及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通知值班人员和有关人员,告知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变动及注意事项。并由继电保护工作负责人或由他派人到现场监视,检查回路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进行,防止有人接触被试设备,严禁机械伤人或发生触电事故。

(3)设备及人身安全措施。在现场要带电工作时,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带线手套,使用带绝缘把手的工具(其外露导电部分不得过长,否则应包扎绝缘带),以保护人身安全。同时将临近的带电部分和导体用绝缘器材隔离,防止造成短路或接地。所有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有永久性的可靠的保护接地,二次有几个绕组,则每个绕组都应分别接地。这样当高压绕组对低压绕组绝缘击穿时,可防止损坏低压回路所接的继电器、仪器、仪表等设备,还可以保护在低压二次回路上工作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导引电缆及与其直接相连的设备上进行工作时,应按在带电设备上工作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

在运行中的高频通道上进行工作时,应确认耦合电容器低压侧接地绝对可靠后,才能进行工作。

对电子仪表的接地方式应特别注意,以免烧坏仪表和保护装置中的插件。

在新型的集成电路保护装置上进行工作时,要有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以免损坏设备。

(4)防误碰措施。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防止误碰造成运行中保护误动,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继电保护屏间的过道上搬运或安放试验设备时,要注意与运行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误碰造成误动。

2)在清扫运行中的设备和二次回路时,应认真仔细,并使用绝缘工具(毛刷、吹风设备等),特别注意防止震动,防止误碰。

3)不允许在运行的保护屏上钻孔。尽量避免在运行的保护屏附近进行钻孔或进行任何有震动的工作,如要进行,则必须采取妥善措施,以防止运行的保护误动作,必要时经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

(5)二次回路接线的安全措施。二次回路接线应按图纸进行,严禁凭记忆作为工作的依据。如发现图纸与实际接线不符时,应查线核对,如有问题,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接线修改更正,然后记录修改理由和日期。在检验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时,凡与其他运行设备二次回路相连的连接片和接线应有明显标记,并按安全措施票仔细地将有关回路断开或短路。为防止接线错误,应逐根作好记录和记号,以备工作完毕后逐根恢复接线,并根据图纸逐根核对。

二次回路标志应正确、清楚,以便查线,分析回路正确性。接线时接线螺丝要牢固、可靠,防止松动和回路开路,要讲究施工工艺,保证接点动作可靠。更改二次回路接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修改二次回路接线时,事先必须经过审核,拆动接线前先要与原图核对,接线修改后要与新图核对,并及时修改底图,修改运行人员及有关各级继电保护人员用的图纸。

2)改后的图纸应及时报送所直接管辖调度的继电保护机构。

3)保护装置二次线变动或改进时,严防寄生回路存在,没用的线应拆除。

4)在变动直流二次回路后,应进行相应的传动试验。必要时还应模拟各种故障进行整组试验。

5)变动电压、电流二次回路后,要用负荷电压、电流检查变动后的正确性。

(6)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开路;

2)短路变流器二次绕组,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短路应妥善可靠,严禁用导线缠绕,更不许用熔断器短接;

3)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必须认真、谨慎,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

5)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主要防止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的危险。

因为电流互感器一次负荷电流的大小决定于一次负载,与二次负载电流的大小无关,在正常工作时,由于二次负载阻抗很小,二次侧接近于短路状态。一次电流产生的磁动势i1l1大部分被二次电流产生的磁动势i2l1所抵消,合成磁动势不大,所以铁芯中的合成磁通ф0数值也不大,故二次绕组l2内感应的电动势e2也不大。当二次侧开路时,i2=0,二次磁动势i2l2,所以一次磁动势i1l1全部变成激磁磁动势,较正常状态的合成磁动势增大了许多倍,使开路的二次绕组内感应很高的电动势,其峰值可达数千伏甚至更高,危及二次设备和人身安全。

当需要带负荷检查继电保护(如零序功率方向)接线的极性时,测量中应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首先必须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绝对可靠的短接(短路线的截面不小于二次回路导线截面),测量用的试验接线应采用多股绝缘软线,并检查多股导线无开断现象。试验接线接入电流端子时,线应接牢,测量过程中不允许有人走动,以防将测量接线拌断,打开电流端子短路片时,应缓慢打开,若发现有火花,应立即将短路片复位(有火花说明接线有开路现象),检查无误后,再进行测量。为保证安全,测量时必须有人监护。

(7)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二次侧短路或接地。在取下或投入电压端子连接片及线头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碰旁边端子或接地部分,拆开的电压线头应做好记号并用绝缘布包好。操作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必要时,征得值班负责人或调度员同意后,工作前停用有关保护装置;

2)接临时负载,必须装有专用的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保险),熔断器的熔丝熔断电流必须与电压互感器保护熔丝配合。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格防止二次侧短路和接地,这是因为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接入的是一些阻抗比较大的电压线圈(如电压表)。正常运行时,二次电流很小,二次侧接近空载状态。当二次回路发生相间短路或接地时,使二次阻抗减小,二次电流增大,可能烧坏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或二次熔断器熔断,失去电压,使有电流电压元件的继电器误动,表计指示和电能表计量不正确。因此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严禁短路。 (8)现场进行试验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进行试验接线前,应了解试验电源的容量和接线方式。

2)配备适当的熔丝,特别要防止总电源熔丝越级熔断。

3)试验用隔离开关必须带罩,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得试验电源。

4)在进行试验接线工作完毕后,必须经第二人检查,方可通电。

四、现场工作结束的安全要求

(1)现场工作结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工作负责人应同工作人员一起检查试验记录有无漏试项目,整定值是否与定值通知单相符,试验结论、数据是否完整正确,经检查无误后,才能拆除试验接线。

2)复查在继电器内部临时所垫的纸片是否取出,临时接线是否全部拆除,拆下的线头是否全部接好,图纸是否与实际接线相符,标志是否正确完备等。

3)除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继电器外,所有的继电器检查后均应加铅封。

4)检查保护屏所有端子及压板的接线螺丝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现象。

(2)现场工作结束后的工作。现场工作结束后,全部设备及回路应恢复到工作开始前状态。清理完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应向运行人员详细进行现场交代,并将其记入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记录的主要内容有整定值变更情况,二次接线更改情况,已经解决及未解决的问题及缺陷,运行注意事项和设备能否投入运行等。经运行人员检查无误后,双方应在继电保护工作记录簿上签字。

第11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

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九节 去树工作

第202条 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砍伐靠近线路的树木,工作负责人须向全体人员说明线路有电,并布置安全措施。

第203条 在导线两侧剪树枝时,应注意树枝掉落方向,必要时应加绳索控制,防止树枝掉在导线上。禁止用手直接从高压带电线路上拿下树枝。

第204条 去树工作应携带必要的医药。上树前应观察有无蜂窝,确定站立位置及去树方法。上树时,不许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

第205条 去树工作应有专人监护,除监护树上工作人员外,必须防止砸伤行人和车辆。

第206条 去树时,禁止把安全带栓在被锯的枝叉上,小绳不应拴在身上。

第十节 变台上的工作

第207条 在变台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如果在同一天,同一线路上,几处变台上工作内容完全相同时,可用一张工作票。

第208条 在变台上工作时,如果线路不停电,只能允许在“母式变台”上工作,并应有专人监护,禁止攀登保险器杆。

第209条 在变台上工作,无论线路是否停电,必须先拉开低压侧隔离开关或取下低压保险片后,再拉开跌开式熔断器,并应将已停电的高压母线在专供接地的处所挂好接地线。

第210条 用倒链撤换变压器时,应对变台的结构进行检查,看能否承受全部重量。换变压器用吊车时,应注意吊臂与钢丝绳对邻近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第211条 变压器在变台上做试验时,变台杆上不许有人。如变压器在地面上进行试验时,应在周围装设临时围栏或红绳,并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还应有专人监护。

第212条 在杆上的电容器台上工作,安全措施应与变台上工作的要求相同,但在悬挂接地线前应将电容器放电。

第213条 变台杆为木杆时,应事先对杆根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糟朽情况必须先更换邦桩。

第十一节 爆破和爆破压接导线的规定

第214条 在山区或流沙地带进行挖坑工作可以采用爆破法。

第215条 爆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工作。爆破工作应有专人指挥。

第216条 应根据土壤性质、药量、爆破方法等规定爆破基坑危险区。一般钻孔闷炮危险区半径应为50米;土坑开花炮危险区半径为100米;石坑危险区半径为200米;裸露药包爆破的危险区半径应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药量时,应按具体情况扩大危险区范围。

第217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有专人保管,运输、携带和存放过程中严禁和易燃物放在一起。运输炸药时,不应使用拖拉机、自动翻斗汽车、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电瓶车、双套兽力车。运雷管时除不能使用上述车种外,亦不应用自行车。

携带雷管人员应坐在驾驶室内(但电雷管不许放在驾驶室内)。行车时,不许高速和急刹车。

第218条 运输中,雷管应有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时,必须将引线短路。电雷管与电池不应由同一人携带。雷雨天不应携带电雷管,并应停止爆破作业。在强电场附近不应使用电雷管。

第219条 运送和填装炸药时,不应使炸药受到强烈冲击挤压。严禁使用金属物体或玻璃棒往炮眼内推送炸药,应使用木棒轻轻捣实。

第220条 电雷管的接线和点火起爆必须由同一人进行。火雷管的导火索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离开危险区范围。点火者于点燃导火索后应立即离开危险区。

第221条 爆破现场的工作人员,都应戴安全帽。准备起爆时,除点导火索的人以外,都必须离开危险区并进行隐蔽。

第222条 起爆前,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是否有人停留,并设人警戒。放炮过程中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内。

第223条 如需在坑内点火放炮时,应事先考虑好点火人能迅速、安全地离开坑内的措施。

第224条 雷管和导火索连接时,应使用专用钳子夹雷管口,严禁碰雷汞部分,严禁用牙咬雷管口。

第225条 如果有哑炮时,应等20分钟后,再去处理。不应从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药。重新打眼时,深眼要离原眼0.6米,浅眼要离原眼0.4米,并与原眼方向平行。

第226条 爆破时,应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等设施的影响。如有砸碰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227条 爆破点距建筑物玻璃窗应在50米以外,否则应采取防止玻璃震破伤人的措施。

第228条 施工人员在作业时不准吸烟。

第229条 带电爆破压接导线时,必须使用火雷管起爆。火雷管连同导火索或拉火管应在地面用金属物短接,全部屏蔽。带电爆破压接导线不宜使用金属壳雷管。雷管的加强帽也不应向着工作人员,以免爆破时飞出伤人。

第230条 工作人员由装置爆破系统(药包、导火索、雷管)到点燃导火索的过程,都应与炸药、雷管处于等电位状态进行。

第231条 导火索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安全地离开危险区。爆破压接导线的危险距离(半径)一般为20米。在可能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地面起爆。

第232条 爆破压接时,应注意防止绝缘工具和绳索受损。

第233条 放炮前,须将雷管、炸药移开放炮地点,最近不小于50米。

第12篇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安全措施(一)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2.5米0.6米0.6米

垂直6.0米5.5米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第13篇 第五章 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一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地带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第154条 在超过1.5米深的坑(沟)内向上掷土时,应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内,砸伤工作人员。

第155条 在居民区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杆坑和电缆沟,应设围栏或坑盖,夜间悬挂红灯。

第156条 使用大镩挖坑时,应两腿分开,站好位置,防止碰伤脚和头部。

第157条 挖电缆沟深度超过1米时,沟旁应随时有人清土,两侧应清出走道。

第158条 挖电缆沟应先检查工具,挖沟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碰伤。

第159条 遇有坚硬土层和开路面时,使用大锤和铁杆应带护目眼镜。打锤人不应带手套。扶钎人应蹲在打锤人的侧面。

第三节 登杆工作

第160条 登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超过安全期限,如超过安全期限或虽未过期限,但有疑问时,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冲刷、起土、上拔的塌杆,应先培土夯实或支好架杆,打好临时拉线(绳)后再行登杆。杉木杆糟朽杆径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杆糟朽杆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打邦桩后再行登杆。新立电杆的杆基未夯实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条 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安全带、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带、脚扣、梯子、小绳等的机械强度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一、 使用脚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扣大小应与电杆的直径相适应;

2. 脚扣上必须有大、小皮带,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整无损。如有豁裂或糟朽应换好后再用;

3. 使用胶皮脚扣登杆时,应检查胶皮层有无脱落、离骨及平滑现象;

4. 脚扣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已摔过,如开口过大,过小或歪扭等,都应进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有无腐朽、脆裂、老化、断股等现象,所有钩环是否牢固,带上的眼孔有无豁裂;

2. 安全带上的钩环应有保险装置,防止自动脱钩;

3. 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禁止栓在横担、戗板,杆尖上以及将要撤换的部件上;

4. 安全带栓好后,首先将钩环钩好,保险装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听响探身。在杆上转位时,不应失去安全带保护。

三、 使用梯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子的长度应与施工场所的高度适应;

2.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有无劈裂。竹、木梯登应为榫连接;

3. 梯子的荷重应大于工作人的体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竖立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在光滑及冰冻地面上应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员,不应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伤。同时必须把腿别在梯登中间,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应有专人扶着。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应移动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许过人;

7. 梯子如架在导线上或金属架构上,应有金属钩,金属钩与梯子连接必须牢固;

8. 梯子不应架在箱、桶、平板车等不稳固的物体上;

9. 杆上索梯子时,使用的小绳直径不宜小于15毫米;

10. 双梯(高凳)下端应设有限制开度的拉练。高度超过4米时,下部应有人扶着,上边工作人员应尽量拴安全带作业。

第162条 杆上、杆下传递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抛掷,应用小绳传递。小绳禁止拴在安全带上。

第163条 高空作业人员(包括地面辅助人员)应一律戴安全帽。帽壳内无弹力网绳者不许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杆下不许站人,并应注意行人与车辆。

第四节 在带电线路邻近或交叉处工作的规定

第164条 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只能在与导电部分相绝缘的部位上进行,而且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165条 在邻近(或交叉)其它带电线路工作时,工作人员与带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包括跨越架子)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检修的线路应可靠接地。

第166条 如果停电检修的线路在另外一带电线路上方,原则上应将下方带电线路停电,否则应制订安全措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带电与停电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第165条的规定;

二、 必须在带电线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车等设备,并应有防止导线脱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条 使用绞车等牵引工具时,应接地。拆导线时,亦要将所拆的导线接地,以防止感应电压。

第168条 检修线路中某一段与带电线路邻近、平行时,应在检修的线路靠近带电线路的线段上挂好接地线。邻近带电的杆塔应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69条 遇有检修线路与带电线路平行段较长时,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参加工作的人员指明哪是检修的线路,哪是带电的线路,并使全体工作人员辨认清楚无误后,才能登杆工作,并应在带电线路的转角或地形有变化处的电杆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170条 同杆并架的线路,一路带电一路检修时,应设有专人监护。

第171条 邻近带电线路的停电工作,使用非绝缘绳索时,至带电导体的距离不应上于以下规定:

10千伏,1.0米;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220千伏,4.0米。

第172条 在与带电线路上方交叉的线路上进行检修并松动导线时,应在交叉处架设跨越架(或用高车),其架宽应比线路横担长出3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相一致。跨越架两端应有栏线柱。

第五节 立、撤电杆工作

第173条 立、撤电杆工作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和联系信号。工作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管行人和车辆。

第174条 立、撤电杆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应在现场检查机具是否良好。禁止过载使用。

第175条 立、撤电杆过程中,杆坑内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至距杆坑1.2倍杆高的距离以外。

第176条 立杆过程中,如必须修理坑壁时,应暂停立杆工作,并采取防止杆身滚动的措施。

第177条 人工立杆的杆坑应挖有马道。使用架腿立杆,架腿不应少于两副,坑内应有滑板。

第178条 使用架腿立杆时,杆中心及架腿顶部应在一条地平垂直线上。架腿应受力均匀,只有在杆基完全填平夯实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杆时,架腿链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条 利用旧杆立新杆时,应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架装临时拉绳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应注意事项:

一、 吊车位置应适当,吊车支架应放妥,发现下沉、倾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二、 钢丝绳套应系在杆身的适当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车拔杆时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检查有无卡盘及底盘等其它物体;

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2.5米0.6米0.6米

垂直6.0米5.5米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路上安全措施13篇

在井上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按下列步骤完成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一、停送电前必须与有关部门汇报或联系妥善。二、开关停电后必须将其手柄锁住,并悬挂“禁止送电、有人工作”字样的停电警示牌和停送电对号牌,以防发生误操作。三、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的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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