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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缺氧危险作业十大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缺氧危险作业易引发各类事故。如在工业气体使用场所,特别是在有限空间内或密闭容器、管道内使用纯氩、二氧化碳或氮气进行作业时,存在明显的缺氧条件,易发生单纯性窒息事故。据报道,2006年2月20日,东北某石油管理局下属企业经理马某、副经理余某、技术员赵某及工人史某等,在检查停车抢修并用氮气保护的合成氨装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当拆卸卧式阻火器水封罐人孔盖后,余某即下到罐中查看,晕倒在罐内;在人孔处的赵某发现后钻进罐内救人,亦晕倒在罐内;在罐上的马某大喊“快救人”并在拿到绳子后进罐救人,也晕倒在罐内;史某见状跑去找人将3人救出罐外,经现场抢救无效,3人均因氮气窒息死亡。再如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内,进行内部技术检验时,存在特殊缺氧条件,易发生有麻醉症状的窒息事故。另据报道,2003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某质监局的两名高工和一名工程师,在检查某电子公司准备重新启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和清洗,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第一位高工进入储罐,很快发生窒息危险;眼见情况不妙,第二位高工立即进入罐体搭救,同样有去无回;紧接着,还有一位工程师和在现场的一位驾驶员也进入罐体内,结果仅有一人侥幸生还,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在化工容器内作业时,残存化学品暴露或与作业带入的器材接触引发剧烈反应而产生危险、有害物质,并伴随产生大量热量而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另外,缺氧危险作业的环境条件较为恶劣,如作业空间狭窄,通风不畅或无通风设施,照明不足或光线不良,温度、湿度较高等,也容易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必须加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以避免缺氧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缺氧危险作业10大安全措施,包括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1 安全隔离措施
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危险、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牌。缺氧危险作业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2 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运转设备不能启动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 通风换气措施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即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4 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5 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6 教育与培训措施
对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业前必须先接受有关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作业方案详细内容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上述人员必须了解或熟知与缺氧危险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劳动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缺氧危险作业辨识技术、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等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7 安全责任措施
凡有缺氧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定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缺氧危险作业方案安全审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作业方案及作业安全措施。
8 安全投入措施
依法完善缺氧危险作业现场条件,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配备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缺氧危险作业的器材、工具,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为作业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康复疗养。
9 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生产过程中提出申请的缺氧危险作业,必须明确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做出安全作业许可。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场所必须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明确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确定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区域等。
10 个人防护及应急救援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鞋帽和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情况下,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未全部离开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离岗。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就近配置抢救器具,如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梯、安全绳缆、安全带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设备。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法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发生缺氧危险状况时,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视作业现场情况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绝不允许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而冒险救援。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应立即给予现场急救和送医院治疗处理,切不可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第2篇 预防缺氧窒息气体中毒事故安全措施
1、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为实现这个目标,矿井要完善通风系统,消灭的自然通风,坚持使用机械通风。有条件形成正规采煤面的,要保持一条通到进风巷,一条通到回风巷的二个安全出口。无法形成正规采煤面的采煤工作面和所有掘进巷边都要配备足够功率的局扇和相应的风茼,并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得与其它矿井共用。采空区以及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封闭,这样可有效防止其它矿井的灾害涉及自己矿井,同时提高通风效率。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和风桥设置合理,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且严密不漏风,风门但不少于2道,并可自动关闭。
4、局部通风机要使用矿用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安放时必须垫高,离地面(轨面)高度大于0.3m。风茼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般不大于6米,吊挂要平直。导风茼要采用阻燃性材料制作。
5、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放炮后必须持续通风半小时以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安全浓度后人员才可进入爆破地点。
6、长期停风的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积聚,氧气严重不足。恢复这些地点的作业,事先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面供风。
8、加强测风测气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汇报审查制度,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必须“三对口”(即板、记录本、报表数据要一致)。测风每旬测一次,瓦斯浓度在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测2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采取撤出作业人员、断电等相应安全措施。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器
9、煤层易自燃的矿井,要加强井下co检测,一旦发现co浓度超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未冒落的采空区一般都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采煤面、掘进面贯通采空区时,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加强通风,经检测,有毒有害气体降到安全浓度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地点。
11、井下发生气体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非常危险,往往造成事故扩大。要设法往事故地点供风,施救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在一边检测氧气和有毒气体浓度,确实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一道进入。有自救器、呼吸器时,在新鲜风流处试戴完好后,可2人一组进入事故地点迅速开展救。在不具备施救条件时,立即与当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或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联系,请求协助救援。
第3篇 预防缺氧窒息、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措施
1、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为实现这个目标,矿井要完善通风系统,消灭的自然通风,坚持使用机械通风。有条件形成正规采煤面的,要保持一条通到进风巷,一条通到回风巷的二个安全出口。无法形成正规采煤面的采煤工作面和所有掘进巷边都要配备足够功率的局扇和相应的风茼,并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得与其它矿井共用。采空区以及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封闭,这样可有效防止其它矿井的灾害涉及自己矿井,同时提高通风效率。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和风桥设置合理,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且严密不漏风,风门但不少于2道,并可自动关闭。
4、局部通风机要使用矿用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安放时必须垫高,离地面(轨面)高度大于0.3m。风茼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般不大于6米,吊挂要平直。导风茼要采用阻燃性材料制作。
5、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放炮后必须持续通风半小时以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安全浓度后人员才可进入爆破地点。
6、长期停风的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积聚,氧气严重不足。恢复这些地点的作业,事先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面供风。
8、加强测风测气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汇报审查制度,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必须“三对口”(即板、记录本、报表数据要一致)。测风每旬测一次,瓦斯浓度在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测2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采取撤出作业人员、断电等相应安全措施。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器
9、煤层易自燃的矿井,要加强井下co检测,一旦发现co浓度超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未冒落的采空区一般都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采煤面、掘进面贯通采空区时,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加强通风,经检测,有毒有害气体降到安全浓度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地点。
11、井下发生气体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非常危险,往往造成事故扩大。要设法往事故地点供风,施救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在一边检测氧气和有毒气体浓度,确实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一道进入。有自救器、呼吸器时,在新鲜风流处试戴完好后,可2人一组进入事故地点迅速开展救。在不具备施救条件时,立即与当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或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联系,请求协助救援。
第4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
一、安全责任措施
1.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对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2.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审批缺氧危险作业许可证。
3.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指定的缺氧危险作业责任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缺氧危险作业申请许可和现场指挥。
4.安全管理人员作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审查、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缺氧危险作业方案安全审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5.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作业方案及作业安全措施。
二、 安全投入措施
1.依法完善缺氧危险作业现场条件,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费用。
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投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配备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② 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缺氧危险作业的器材、工具。
③ 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
④ 为作业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国标行标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⑤ 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康复疗养。
三、 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2.对缺氧危险作业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安全告知,并记录反馈在案。对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当场提出安全警告,并按制度严肃处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3.对在生产过程中提出申请的缺氧危险作业,必须明确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做出安全作业许可。对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不得进行相关作业。
4.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5.作业场所必须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确定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区域等。
四、个人防护措施
1.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2.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鞋帽和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情况下,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现场监护人员应当密切监视作业场所作业情况变化,记录作业人员数量和作业时间,实施交替作业,减少作业人员在作业场所的停留时间。在作业人员未全部离开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离岗。发现缺氧危险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视作业现场情况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绝不允许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而冒险救援。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通报,2007年7月份发生的多起缺氧危险作业事故,均因施救不当而导致事故伤亡人员的增加和事故的人为扩大,教训极为深刻。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根据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评估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
2.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法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3.发生缺氧危险状况时,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就近配置抢救器具,如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梯、安全绳缆、安全带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设备,以便在异常情况有利于迅速实施救援。
5.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应立即给予现场急救和送医院治疗处理,切不可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第5篇 缺氧危险作业10大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是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缺氧危险作业易引发各类事故。如在工业气体使用场所,特别是在有限空间内或密闭容器、管道内使用纯氩、二氧化碳或氮气进行作业时,存在明显的缺氧条件,易发生单纯性窒息事故。据报道,2006年2月20日,东北某石油管理局下属企业经理马某、副经理余某、技术员赵某及工人史某等,在检查停车抢修并用氮气保护的合成氨装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当拆卸卧式阻火器水封罐人孔盖后,余某即下到罐中查看,晕倒在罐内;在人孔处的赵某发现后钻进罐内救人,亦晕倒在罐内;在罐上的马某大喊“快救人”并在拿到绳子后进罐救人,也晕倒在罐内;史某见状跑去找人将3人救出罐外,经现场抢救无效,3人均因氮气窒息死亡。再如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内,进行内部技术检验时,存在特殊缺氧条件,易发生有麻醉症状的窒息事故。另据报道,2003年5月,江西省景德镇市某质监局的两名高工和一名工程师,在检查某电子公司准备重新启用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和清洗,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第一位高工进入储罐,很快发生窒息危险;眼见情况不妙,第二位高工立即进入罐体搭救,同样有去无回;紧接着,还有一位工程师和在现场的一位驾驶员也进入罐体内,结果仅有一人侥幸生还,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在化工容器内作业时,残存化学品暴露或与作业带入的器材接触引发剧烈反应而产生危险、有害物质,并伴随产生大量热量而引发燃烧或爆炸事故。另外,缺氧危险作业的环境条件较为恶劣,如作业空间狭窄,通风不畅或无通风设施,照明不足或光线不良,温度、湿度较高等,也容易造成作业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必须加强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落实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以避免缺氧危险作业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9-2006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缺氧危险作业10大安全措施,包括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1 安全隔离措施
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危险、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牌。缺氧危险作业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
2 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运转设备不能启动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3 通风换气措施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即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4 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5 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6 教育与培训措施
对从事缺氧危险作业的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业前必须先接受有关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作业方案详细内容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上述人员必须了解或熟知与缺氧危险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劳动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缺氧危险作业辨识技术、安全评估、监督检查等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
7 安全责任措施
凡有缺氧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定缺氧危险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缺氧危险作业方案安全审查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经批准的作业方案及作业安全措施。
8 安全投入措施
依法完善缺氧危险作业现场条件,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足额到位,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配备缺氧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检验检测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配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缺氧危险作业的器材、工具,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消防器材,为作业人员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康复疗养。
9 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生产过程中提出申请的缺氧危险作业,必须明确分析其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做出安全作业许可。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依法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场所必须张贴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明确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和应急救援措施,确定缺氧危险作业的危险、有害区域等。
10 个人防护及应急救援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针对性地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鞋帽和其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情况下,要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现场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未全部离开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其他工作,更不得擅自离岗。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必须就近配置抢救器具,如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安全梯、安全绳缆、安全带以及必要的救援工具或设备。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设法让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发生缺氧危险状况时,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视作业现场情况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绝不允许未采取任何个人防护措施而冒险救援。对已患缺氧症的人员应立即给予现场急救和送医院治疗处理,切不可延误最佳救治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