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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管理标准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7

气体管理标准

第1篇 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46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职责

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 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1

氧气

天蓝色

黑色

2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3

乙炔

白色

红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

黑色

黄色

3.2 气瓶的要求

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第2篇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3篇 气体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六条 系统每半月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应的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第七条 系统半年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5%。

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如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7、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8、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操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装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手动操作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受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10、机械应急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储瓶间的试验瓶上操作,观察系统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储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灭火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11、紧急中断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防护区内模拟火灾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秒时间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紧急中断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秒内,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的动作信号显示。

第八条 控制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气体管理标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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