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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作岗位职责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3

职工工作岗位职责

第1篇 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常洗常换保持洁净,禁止穿拖鞋,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2、地面、墙面、天棚、烟罩、门窗、工作台、用具保持洁净,无灰尘、无蛛网、无污染。

3、严格厨房卫生要求,按规定卫生标准执行。

4、食品按“四隔离”要求存放,严格交叉污染。灶间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5、禁止加工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

6、垃圾要入桶盖好,及时清理外运,积极消灭“四害”。

7、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8、严把采购质量关,预防和杜绝病从口入,不得采购霉变、腐败、虫蛀、有毒、超过保质期的或卫生法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存放的各类食品实行“隔离”,以免串味、走味或变质。

10、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食品足量。

11、要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不得随便搬动或挪作它用.不得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否则按价赔偿。

第2篇 职工服务中心岗位工作职责

1、信访接待

热情接待职工来访,认真处理职工来信来电,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申请;

2、困难帮扶

对因灾因病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提出的求助,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由“中心”为其提供一定的资助,包括资金帮助、助学、推荐挂钩帮扶、推荐结对帮扶;

3、就业帮助

“中心”建立就业信息库,对职工提出求职要求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咨询、中介服务。“中心”通过工会就业维权联盟,帮助企业招工牵线搭桥;

4、法律援助

对开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起诉到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职工、劳动模范和因履行工会职责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组织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调解服务。

第3篇 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责

1、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常洗常换保持洁净,禁止穿拖鞋,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2、地面、墙面、天棚、烟罩、门窗、工作台、用具保持洁净,无灰尘、无蛛网、无污染。

3、严格厨房卫生要求,按规定卫生标准执行。

4、食品按“四隔离”要求存放,严格交叉污染。灶间不得存放个人物品。

5、禁止加工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

6、垃圾要入桶盖好,及时清理外运,积极消灭“四害”。

7、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8、严把采购质量关,预防和杜绝病从口入,不得采购霉变、腐败、虫蛀、有毒、超过保质期的或卫生法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存放的各类食品实行“隔离”,以免串味、走味或变质。

10、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认真负责.做到饭熟菜香,味美可口,食品足量。

11、要爱护公物。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有登记,有帐目,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任何物件,不得随便搬动或挪作它用.不得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否则按价赔偿。

第4篇 职工工作岗位职责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参加安全劳 动,接受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自觉遵守、严格 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听从安全人员指挥,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

3、真确使用防护用品,爱护安全措施和安全标志,服从分配,监守岗位,不 随便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和电器设备,严格遵守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 训,积极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的合理化建议。

5、有越权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 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第5篇 职工职业危害岗位工作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5、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6篇 普通职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任职资格要求

普通职工工作职责

基础释义

职工:名词。(1)职员和工人,如职工代表大会。(2)旧时指工人,如职工运动。

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法律释义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 ,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

2、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员工与职工的区别:

1)二者的含义

职工,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

员工,多指企业中的行政和业务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业中,员工也体现“雇员”这一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合同关系,如“某某公司员工”,但鲜有“某某建筑(环卫)员工”。总的说来,员工包含于职工中。

2)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的原因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使职能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勤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抛弃“国家干部”这一笼统概念,才有利于从职工类别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去,在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制约和阻碍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将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体现,这也有利于所有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再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把他们怎样。传统的“职工”意识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给那些死抱老观念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引证解释:

邓小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一章:“只有在后半夜,大气中的热力减退了,除了上班的职工以外,大伙都躺在江边、路旁或者帐篷里,呼呼地睡觉。”

职工权益相关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1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引用下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或者3%。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 (引用下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死亡抚恤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具体参见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的丧葬费具体标准)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__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1)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引用下同)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7篇 职工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及任职资格要求

职工工作职责

基础释义

职工:名词。(1)职员和工人,如职工代表大会。(2)旧时指工人,如职工运动。

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法律释义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从属性上看,职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者。能取得“工资” ,实质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既包括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的临时工、学徒工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亦属职工的范畴。

2、从范围上说,职工存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其中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等的职工。

员工与职工的区别:

1)二者的含义

职工,指机关、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行政或业务工作人员,职工更有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意思,在计划经济时期,工人阶级是职工的主流;

员工,多指企业中的行政和业务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司制的企业中,员工也体现“雇员”这一劳动者与企业的雇佣合同关系,如“某某公司员工”,但鲜有“某某建筑(环卫)员工”。总的说来,员工包含于职工中。

2)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更为恰当的原因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使职能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勤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抛弃“国家干部”这一笼统概念,才有利于从职工类别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去,在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制约和阻碍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将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体现,这也有利于所有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再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把他们怎样。传统的“职工”意识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给那些死抱老观念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引证解释:

邓小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

杜鹏程 《在和平的日子里》第一章:“只有在后半夜,大气中的热力减退了,除了上班的职工以外,大伙都躺在江边、路旁或者帐篷里,呼呼地睡觉。”

职工权益相关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1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引用下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4%或者3%。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计算。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引用下同)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 (引用下同)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死亡抚恤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 退休;二 患病、负伤;三 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 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北京为例,各地略有不同,具体参见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的丧葬费具体标准)

一、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__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1)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个月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引用下同)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企业对职工要求

以下内容来自制度大全企业对职工的职责要求

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a

岗位职责:了解机械设备原理、能销售货物,并能进行售前、售后技术服务

任职要求:中专以上学历,有c1驾驶证,年龄在25岁-35岁,身体健康,有责任心,工作积极向上

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b

三十岁以上,身体健康,动手能力强,工作认真,吃苦耐劳。

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c

岗位职责:职工

任职要求:年龄35-40岁左右。高中-大专学历。从事过办公室工作、财务工作者优先。居住离公司较近者优先。党员优先。

第8篇 总经理职工作岗位职责

本职:

总经理为公司最高行政管理领导人,对公司企业全局业务全面负责

职责与工作任务:

1、领导执行、实施公司的各项决议,对各项决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决议的贯彻执行。

2、实施公司的总体战略:组织实施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发掘市场机会,领导创新与变革。

3、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制定、修改、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4、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负责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领导建立公司与业主、施工单位、合作伙伴、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等部门间顺畅的沟通渠道;领导开展公司的社会公共关系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领导建立公司内部良好的沟通渠道。

5、主持、推动关键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组织和流程的优化调整、领导营造企业文化氛围、完善企业识别系统,塑造和强化公司价值观。

6、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负责公司员工队伍建设,选拔中高层管理人员;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代表公司参加重大业务、外事或其他重要活动;负责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7、领导财务部、综合部、工程监理部等分管部门开展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财务政策,审批重大财务支出;领导建立健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审批重大人事决策。

8、负责工程监理项目标书的评审,组织对业务约定的内容进行评审。

9、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和提高。

权力:

1、对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2、对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的人事任免建议权及其它员工的人事任免权

3、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监控权

4、对下级之间工作争议的裁决权

5、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的考核评价权

6、董事会预算内的财务审批权

7、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9篇 某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职责

女职工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围绕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3、制定女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女职工进行维权意识和“五期”教育等健康知识讲座,突出抓好女职工“四有”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岗位技能教育和政治形势教育。

4、定期布置安排女职工工作,起草年度女职工工作计划,作好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汇报工作。

5、了解掌握女职工的 生活,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6、负责组织“五好文明家庭”、“好儿媳、好妻子、好母亲”和贤内助评比工作,并交流经验,总结奖励。

7、以“扶贫解困”为重点,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8、关心大龄青年婚姻恋爱,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9、完成工会主席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工工作岗位职责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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