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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调查报告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7

审调查报告

第1篇 区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调查报告

区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调查报告

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不能有丝毫松懈。建设“服务顺城”、“效率顺城”既是我们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年是“十一五”收关之年,明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提速要求和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全面提速,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更好地方便群众并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助推我区“八型”政府的建设。推动和实现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转变。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取调查问卷、电话回访、入户走访、考察学习、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多种方式对中心服务环境现状、企业的服务需求、群众对服务的满意度等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方便企业、居民办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改革的一些举措,供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一、“十一五”期间行政服务工作回顾

20__年8月1日,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顺城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抚顺市率先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8年历程,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完善和全面提升三个发展阶段。8年来,我们坚持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提升行政效能为中心,以规范行政审批、搭建服务平台、强化政务公开、完善行政投诉为重点,以健全制度体系、整合行政服务资源、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沿着“从无到有、由粗放运作到集约运行、变单一审批为综合服务”的轨迹快速发展。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立足搭建平台,着眼长远发展,始终把政务大厅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平台来打造。在建设“服务型”、“阳光型”、“高效型”政府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工作思路和具体做法上,总体概括起来就是“五个致力于”:

(一)致力于“健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我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是在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从筹建之初到运行至今,我们始终将制度设计放在核心位置,运行前,制定出项目进驻、项目审批、人员管理、考勤考核、评优奖励、廉洁自律、投诉处理等17项制度和规定。运行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严格落实已有制度。另一方面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又先后配套完善了……等一系列制度,基本做到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运行,逐步建立起政务大厅健康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致力于“规范”,落实项目集中受理

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是检验中心运行成效的标尺。运行以来,我们不断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申请事项的办理时限。首先对进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利用门户网站、公示板、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了审批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让行政相对人在办理申请事项时,能够对所办事项一目了然,心中有数。其次,在大厅管理办监督权限范围内,利用多种手段和办法严格控制了每个办件承诺时限,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致力于“创新”,全力提高审批效率

为提升“新型中心”的服务性、亲民性、务实性和责任性,指导驻场部门以“服务提质,审批提速”为目标,采取了“四个创新”举措,不断探索服务新方式。一是创新硬件设施。20__年投资325万元扩建了服务大厅,扩建后的大厅安装了宽带,实现了整体入网,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为无纸化审批奠定了基础,有利地促进了中心工作良性发展。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实行 “无假日、导向、即时、主动、优先、延时、承诺、网上”八项优质服务,形成了便捷、高效、规范的集成“服务链”。三是创新审批通道。开设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投资500万元以上市、区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批,并协调区内投资5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同时对经“绿色通道”协调审批后的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四是创新联办制度。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建立实施了项目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并将联席会议办公室与重点投资项目办公室合并办公;制定了“绿色通道”联络员制度,做好跟踪服务,切实为引进重点项目创造良好服务环境。

(四)致力于“扩容”,努力拓展业务领域

中心高度重视项目建设,按照“能进则进,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开拓项目建设新内容,拓展了业务新领域,扩充了中心的审批职能,切实体现了“新型中心”的务实性、服务性和亲民性。一是争取审批授权。中心通过争取部门对中心窗口的审批充分授权,新增了督办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解除劳动关系等审批、服务事项10项 ,为中心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前提。二是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三次清理、核实了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调整了窗口设置,保留了13个窗口,撤消了财政核算中心等5个窗口,新增了新农合窗口,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为中心“一站式”服务高效奠定基础。三是延伸审批空间。中心正在积极争取水、电、气、通讯等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进驻中心,同时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尝试设立分中心管理,延伸审批服务的空间,增加审批监管的服务内容。

(五)致力于“完善”,不断提升运行水平

按照审批内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等要素将进驻项目划分为建设、建证和证照三种类型。在中心运行过程中,证照类项目基本实现了随到随办,对于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一方面积极与各部门协调,寻求部门对大厅的支持和对窗口负责人的充分授权,另一方面我们提出了“两个集中”的解决方案,即部门行政许可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部门行政许可处室向政务大厅整建制集中。特别是为了在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方面有实质性进展,我们成立了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组,对全区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并实施效能监察,为重点项目着实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几年来,中心为顺城区重点项目建设作出巨大贡献,20__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推进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二、既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目前我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区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进驻不彻底

至目前,中心进驻项目不够,部分窗口单位人员虽已进驻,但项目并没有在中心进行办理,使中心无法实现“进一个门,办所有事”和“一站式服务”的宗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也有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甚至只是在单位受理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部分单位的人员或项目不进中心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窗口单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些单位本已进驻中心办理的项目也因此出现再次移出中心的现象,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第2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江北区属重庆市主城区之一,辖9街3镇,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3年至2023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件。其中2003年3 件;2023年5件;2023年6件;2023年1-5月12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土地价值凸显,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5个月,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2023年以前的案件,矛盾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2023年以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23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2023年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

1.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双方不能协调一致,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双方莫衷一是,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想提前收回土地,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收回承包地。

2.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在合同履行中,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减扣或拒付承包费,其他村民对此不满,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合同期限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后来由于城市扩张,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引起其他村民公愤,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

3.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当事人因离婚提出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

4.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6.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约定承包时间很长,一般为50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税费,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引起村民普遍不满,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7.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举家迁移出原籍,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篇 县行政审批工作调查报告

对我县行政审批的思考与探索 改善投资环境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不能有丝毫松懈。软环境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软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4月2-10日,就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先后两次对行

政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在方便企业、居民办事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市民群众的水平明显提高。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探索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举措,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情况

审批中心为各窗口统一制作了审批流程图,印发了审批事项告知单和服务指南,实施了服务承诺八项制度,推进了政务公开,方便了办事群众。六是加强对入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按市领导要求,借鉴南方经验,已将各部门入驻审批中心情况纳入全县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占一定的分值;在发展党员、评先、评优、评模、选拔后备干部、提拔干部等方面,应将审批中心单列并在中心进行考核,使表现突出的窗口工作人员能得到奖励、提拔和重用。七是贯彻落实好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会议之后,审批中心按照上级会议要求,迅速开展工作。中心领导多次深入有关入驻部门,与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就审批项目进驻、人员落实、电脑配置等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在审批中心的积极运作下,有些单位近期将审批项目纳入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八是发挥审批中心平台作用,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经过我们确定专人、多方寻找门路、积极运作,已初步与长春一家客商达成投资协议,并在乌鸦泡镇建一木材加工企业,投资金额200万元。九是认真总结并在全市会议上介绍了我县审批中心建设经验。我县是哈市各县(市)中首家正式揭牌对外办公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政府有关领导认为_____县委、县政府对审批中心建设高度重视,起步早、进度快,工作推进力度大、效果明显。在今年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会议上,市领导在讲话中对我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县《依法行政 便民利商 开启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工作经验在会上作了交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整体情况而言,虽然运行较为平稳,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县经济发展相比,与投资者、居民的期望相比,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致使改革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多数企业和民众对行政收费项目之多、手续繁杂问题意见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单位认识不够到位,缺乏改革热情。少数单位负责人大局意识、组织纪律意识淡薄,过多地强调困难性、习惯性,对县委、县政府有关审批项目进驻和办理政策、规定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

2、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职能不强。行政服务中心与各窗口单位只是一种协调服务的关系,虽然县委、县政府赋予了一定的管理权力,但实际上很难运用到位。

3、前店后坊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单位没有在中心设立窗口进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少数单位为保住自身的审批权力,对一些重要的审批事项仍未做到应进尽进,存在小权进、大权不进,将重要的服务项目、关键的办事环节,仍放在本单位办理,把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作为收发室,两头受理、收费标准不一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弱化了中心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如地税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而国税却没有。地税进中心,但税务登记却没有进。

4、项目设置不合理,综合功能发

挥不明显。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之初,被片面地理解为集中收费,在项目设置上过多地考虑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职能相对弱化;极个别窗口单位内部管理松懈,机制不顺,前方和后台缺乏衔接;导致一站式服务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在项目衔接上,出现断链现象,集中、高效、协同的服务链条和网络还没有完全成型,未能充分发挥出集中、整合的综合服务功能。

5、普遍缺乏改革的主动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与取消,其权力在于省以上行政机关。而县及县以下只是具体的执行者,根本无权规定或调整上级机关设定的审批程序,更谈不上取消审批事项或进行其他处理。基于这种状况,改革其实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为,如果上级机关不给予必要的授权,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审批单位只能被动地进行改革。少数单位对一些并不需要由其审批的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却要求有其审批意见。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是民爆器材、矿山、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审批,国家有明确的审批条件和期限规定,一昧地强调简化程序和压缩时限有一定困难。

第4篇 关于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的调查报告

审判公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也是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为了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人民法院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高法院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世纪主题之一。我院转变观念,大力推进各种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为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我院高度重视审判公开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办公办案条件,落实审判公开制度,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特殊情况外,对绝大多数案件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了公开审理。主要有:

(一)审前公开。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我院在立案厅配置了立案须知、操作流程等告示牌;特地安装了电子屏传播每日审判信息;在审判厅外设置专门公告栏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时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审理过程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包括证据的提出、调查与认定等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导。椐统计,自2003年以来,凡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100%。

(三)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将判决结论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宣判的案件,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当庭宣判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判决书。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大。实践中,对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即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这类案件事实上并没有纳入公开审理的范畴。

(二)公开的程度不够,公开的方式有限。囿于我院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一些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难以公开审理,已经公开审理的,也由于法院条件的简陋,影响了审理的社会公开面。目前我院对案件的公开方式,还主要限于在审判厅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由于物质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还没有主动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公民对案件情况的查阅基本上只能通过借阅档案来获得。

(三)公开的实质意义还不够明显。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而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审理还存在着形式化的倾向。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过多界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先定后审存在可能。此外,由于目前的审委会制度和院、庭长审批制,造成审理与判决脱离。

(四)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尽管我国诉讼法确认了审判公开原则,也规定了违反公开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但对实践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对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的情形,则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如有关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商业秘密等案件,属于不应公开审理的,由于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对这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有些是精神的,有些是物质的,对于出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补救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两个《办法》,也没有相关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承担责任的规定。

三、建议

(一)进一步探索新形式,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目前,我们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还主要限于旁听的形式,不但旁听群众有限,宣判时仅宣读裁判文书也是不够的。以后应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将裁判文书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裁判结果向社会公开,准许公民自由查阅和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中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网站,通过网络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真正完整地体现了公开审判原则的精神内涵,值得我们学习。此外,应当扩大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减刑、假释案件应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公开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这一做法,既增强了审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对促进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灵活掌握案件公开的程度。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涉及审判过程的其他环节,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处理公开的 度。对于哪个环节应公开,哪个环节不应公开,或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法官完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比如,在涉及个人的隐私时,或是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可以宣布暂时禁止公众旁听,等这一环节审理完毕再恢复公开。同样,在审理一些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某个环节或法庭认为某个环节公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公开这个环节的审判。

(三)完善立法规定。上文谈到了现行法律对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缺乏完备的规定,因此,我们建议,立法部门应以出台办法或其他的方式规定追究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审判公开原则在诉讼中的地位,而且对切实增强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树立程序正义的新理念,确保审判公开原则的全面贯彻执行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5篇 对当前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调查报告

一是审查把关不严,盲目立案。刑事自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一纸诉状,法院便予以立案,缺乏严格的审查把关,致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二是易立难审,久审不决。由于立案审查把关不严,受案后发现许多问题,加之双方争执较大,而又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难于收集定案证据,往往形成案件判又判不了,调又调不成的局面。

三是滥用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也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矛盾容易化解.因此,决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严格把握。但是,目前一些法院的常用做法是,只要被告人的态度不好或不予配合,就对其采取逮捕措施。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而且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是刑事部分判决后,民事赔偿部分难以执行,案结事未了。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中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任意性和滥用职权,造成被告人心理反差,抵触对立情绪较大,本来可以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不判决结案。而被告人难于接受,致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兑现执行。

针对上述状况,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是要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审查自诉 案件有关 刑事部分,如果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如自诉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则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是要做好立案后审理中的处理工作。如发现受案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将所受理的案件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就应宣告被告人无罪。更不能认为需要被告人赔偿就盲目推定被告人有罪。

三是要极其慎重稳妥的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确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后果,才可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要严格审批手续。

四是要注重调解,增强良好社会效应。刑事自诉案件多是邻里纠纷,往往是小事酿成大祸,多方因素激化的矛盾,因而要多调少判,这样一来有利于社会稳定,促使当事人化解矛盾,便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顺利得到执行。

第6篇 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调查报告

诉讼文书材料是诉讼档案形成的重要依据,其排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诉讼档案的利用。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材料排序是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的卷内目录的内容进行操作的。随着民事审判大格局的形成,民事一审卷内目录内容已显现出一些不足。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便于诉讼案件装订归档和档案的利用,笔者通过相关调查研究,针对现行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归档排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如何改进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内容及排序提出拙见,欲以司法同仁探讨。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200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审判人员对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问题重视不够,没有考虑卷内材料排序管理的规范性问题、排序装订的效率问题、以及诉讼档案的利用问题,致使当前档案装订的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随意性大,出现零乱无序、不规范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利用效率。

(三)做法不统一

民事审判大格局形成后,对于民商事一审案件中出现的新材料、新诉讼文书,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做法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有的分散放在卷内目录的位置。虽然在卷内目录反映了材料名称,但显得分散、零乱。

2.有的放在与卷内目录相类似的位置,所作的调整不够完整。虽对增加的一些新材料,如:“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延长举证期限、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重新鉴定的申请及法院的通知书或决定书”在“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作了一些修订,但不够完整,排列顺序不统一。

三、改革民商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的建议

为了规范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更好地发挥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的作用,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民商事一审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卷内目录排序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的内容

笔者认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目录除了内容相同的6项应当保留外,其余可用的、不同的、且内容不完整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修改、补充,使民商事一审案件的卷内目录更加完善。

1.“立案审批表”修改为“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信息管理的规定。

2.“起诉书或口诉笔录”与“起诉书及附件”合并修改为“起诉状及附件”。因为,把起诉书改为起诉状,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符合当事人对它的一般称谓。实践中,一些不识字的当事人请人代书起诉状,很少口头起诉,因此,建议取消“口诉笔录”。

3.“立案(受理)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合并修改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结合审判工作改革后增加的新的诉讼材料,如“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这些新材料都是立案时,法院必须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诉讼的有关规定,需要附卷的材料。

4.“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与“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合并修改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上确有困难,提出减、免、缓申请及法院是否准许的审批手续都要附卷,而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中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应诉通知书回执”与“送达起诉书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同时增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等内容。因为,有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给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有的案件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必须附卷。

6.“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因为,该栏目是反映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情况,不应把“鉴定委托书”放在该栏目,应予以取消。

7.“原、被告举证材料”修改为“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因为,有的案件会出现第三人的举证材料;《证据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人举证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9.“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修改为“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与“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同时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手续及批复”。因为,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复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第7篇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查报告

摘要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23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第8篇 关于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我们于4月上旬至5月中旬,先后到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法委、县司法局、部分律师事务所及巴川街道、旧县镇等有关单位,对县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县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审结8266件,解决诉讼标的额3.72亿元。为平安铜梁、法治铜梁、和谐铜梁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将保障、服务和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各种权属侵害纠纷案件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注重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年来共审结涉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继承赡养等传统民事案件4459件,涉合同、房地产、金融、公司等商事案件3807件。其中,涉劳务纠纷案件773件、涉企业债务案件1587件、涉农案件75件。有效维护了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铜梁的和谐与稳定。

(二)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办案质效不断提高。公正高效的审判制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县人民法院把创新办案机制,深化审判改革作为提高民商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一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审判重要环节的监督,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通过担任审判长办案、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等方式,监督指导合议庭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较强的案件严格把关。进一步规范内部请示制度,确保内部有效监督。二是落实和规范公开审判制度,围绕立案、庭前准备、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裁判以及法律文书等环节,切实提高了民商事审判的透明度。同时,认真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监督作用,三年来有人民陪审员881人次参加了881件案件的审理。三是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模式,建立健全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速裁机制及时予以解决。四是建立健全了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加强了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制定了《庭审行为规范》,出台了关于案件文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完善对差错案件责任督查和追究。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把案件质效指标与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提高干警审判责任意识,有力地督促了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三)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调解机制逐步完善。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司法调解职能的发挥,不断探索和完善调解机制。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探索将人民调解组织引入诉前调解,建立协助调解员制度,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和委托人民调解等工作意见。在立案前积极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调解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三年来近60%的案件以调解或经调解后撤诉结案。二是注重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一方面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调处纠纷;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力度,组织人民调解员观摩、培训,切实提高了民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通过借助社会各种力量,有效地促成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一批纠纷。

(四)拓展思路、延伸职能,全面构筑服务平台。社会的发展,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县法院积极拓展思路,多措并举,延伸民商事审判职能。一是加强便民诉讼网络的建设。建立了“三面向、两方便” 为原则,“五化法庭、民生法庭”为平台,“庭、站、点、员”为支撑的便民诉讼网络。全县建成便民诉讼站22个、便民联络点269个,聘任便民联络员326名。二是严格落实便民诉讼措施。采取在非法庭所在地乡镇设巡回办案站、边远村设立巡回办案点等做法方便群众诉讼,规定各民商事审判庭每人每年到便民诉讼站开展工作不得少于20天,每人每年到诉讼联系点开展工作不得少于12天,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了方便。三是加强与基层各单位的协作,形成了联络员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协同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努力满足广大群众诉讼需求。同时,通过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等措施,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五)以人为本,一以贯之,队伍素质普遍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繁重而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确保了民商事审判任务的完成。一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形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不断增强。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在业务培训上投入较大,使民商事审判人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解决疑难纠纷和法律文书制作的能力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环境有待改善。一是个别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发生在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民商事纠纷,缺乏协调配合意识,没有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二是有的当事人诉讼能力和法律意识不强,当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完全满足时,到处缠诉上访,对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个别法官没有很好地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贯穿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调解的意识不够强,调解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二是个别案件质量不高,社会效果不好。三是个别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升。

(三)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26件,每年平均2975件,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29人,每个法官人均每年办案102件,法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民商事案件的快审快结。

三、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县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紧密联系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实际,加强教育引导,克服畏难情绪和模糊认识,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地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对事关全县发展、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应主动提供司法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民商事审判司法环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长效机制。同时也应有针对性地适时组织群众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民商事审判的社会影响力,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民商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关心和支持民商事审判,为法院营造良好而独立的司法环境。

(三)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活动的考核与监督,健全和完善保证审判质量的评估体系,认真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保障。着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做到逻辑严密,辨法严谨,析理透彻,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提高息诉服判率,力争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公平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上加大力度,积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进一步发挥监督员的作用,自觉把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建设,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推进审判作风建设,加强廉洁司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切实增强法官严格、公正、文明办案的意识和水平。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构建队伍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岗位练兵,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驾驭庭审、处理疑难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的实际能力。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新类型案件的研究探讨,丰富和培养法官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各类纠纷的能力。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重视对青年法官的培养,注重专业人才的引进,加强后备力量的储备,防止出现法官队伍的断层。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困难,要在保持现有法官队伍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坚持向审判一线倾斜,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五)认真落实陪审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对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相关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第9篇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调查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全旗人口17.6万,蒙古族占全旗总人口的56%,其中纯蒙古族地区就有两个,人口约3万人。为落实宪法第134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要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库伦旗人民法院切实把尊重和保证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抓好双语审判作为开展好审判工作的重点,发挥民族地区法院特点,推出一系列措施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诉讼,使双语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一、双语审判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院设有职能部门14个,派出人民法庭3个,全院共有干警64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6人,审判员28人,其中蒙汉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71.4%,书记员共14人,蒙汉兼通书记员的有9人,占书记员总数的64%。我院年均受理各类一审及执行案件千余件,其中全部使用蒙语的案件为400件左右,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9%。

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我院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我院以落实诉讼原则体现党的民族政策为突破口,从方便蒙古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并探索双语审判的模式。

(一)开展双语司法服务。

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我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担任庭长、副庭长,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对于不通晓汉语的蒙族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登记立案等相关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蒙汉双语诉讼指南,同时,将诉讼费收费办法以双语方式上墙。在蒙古族聚居的苏木乡镇设立特色法庭—额勒顺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全部是通晓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蒙文案件,当地农牧民大多不懂汉语,双语法官的合理配置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必须有一名通晓蒙汉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蒙古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我院还不断加强蒙文巡回审判工作,在苏木所在地设立审判点,在嘎查村设立巡回审判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蒙古族农牧民为调解员,将法律送到蒙古族农牧民的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蒙古族当事人特别是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农牧民的欢迎。

(二)强化双语司法实践

卡院以来,我院就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庭审,尤其近年来,我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亮点工程,不断加大蒙文庭审的比重,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全面开展蒙文庭审活动。一是运用蒙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蒙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由、开庭时间及地点的基础上进行举证指导。二是用蒙语驾御庭审。运用蒙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运用蒙语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蒙古族的,推行全程蒙文审理。三是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蒙古族的情况下,我们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庭审过程的透明。四是在庭审中尊重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做好调解工作。

(三)加强双语裁判文书的制作

我院坚持运用蒙汉两种语言进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专门聘用了兼通蒙汉双语打字的工作人员,并首先保证蒙语裁判文书的核稿、发文,并专职一名党组成员签字把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对蒙古族文字法律文书进行抽查、评比,不断提高法官运用蒙语进行裁判和制作法律文书的积极性。不定期的开展蒙文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利用各种方式,提高蒙文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抓好双语人员的培训和养成

我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蒙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蒙语审判人员的学历教育,组织并参加自治区的双语培训班,定期开展蒙文审判的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要求审判庭通晓蒙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蒙语,并专门购买了蒙文打字软件,安装到各庭室的电脑中,进行蒙文打字的培训。目前就有八名书记员已经能够在庭审中熟练操作蒙文打字,保证了蒙文案件公正高效的审理。

(五)开拓双语信息化平台。

我院开通了内蒙古法院系统首家蒙文网站。这个蒙文版管理系统的版面共分为法院概况、工作动态、信息简报、优秀裁判文书和法律法规五个区域,各区域文字全部为蒙文。点击蒙文网站可以及时了解法院各类案件的审判动态,查询各种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公告,还可查阅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加强蒙文审判的业务交流,特别是可以查阅蒙文法律法规,蒙文法官可以迅捷地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极大地方便了蒙文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蒙古族法官的教育、学习和 成长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双语法官的培养。

二、双语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语干警队伍司法水平较低。我院双语法官及书记员的人数比重较大,但缺乏统一准确的翻译用语,导致裁判文书的术语表达不准确。审判人员的翻译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参差不齐。虽然立案送达的法律文书如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已经印制了

蒙文翻译,但从措辞和词语搭配还不是非常规范,特别是缺少全国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统一的尺度。

(二)、翻译人员短缺。目前,我院没有专职翻译人员,只能由懂得蒙汉双语的法官开展双语审判,但是法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还不能足以胜任。对于当事人双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或当事人一方为汉族,另一方为不懂汉语的蒙古族当事人时,因为没有翻译进行庭审翻译,案件审理非常困难。这既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延长了审判时间,降低了审判效率,从审判工作需要上看,我们急需专职的翻译人员。法院专职翻译是否能设立专项编制,法院内部能否设立兼职翻译人员,如何设立值得探讨。

(三)、法院经费紧张。我院受理的蒙文案件较多,从立案到执行各种相关文书都是蒙汉双语制作,这导致诉讼成本过大、办公办案艰难。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都是汉文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是蒙古族看不懂不接收,由检察院还是法院提供翻译权责不明。蒙文裁判文书送达后,执行机关不予接收,导致罪犯无法交付执行,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翻译和制作两种文字的裁判文书,这样就会增加诉讼成本,上级机关能否在开展蒙文审判上,给予经费上的倾斜和照顾。

(四)、缺少标准工具书。在审判实践中缺少法律法规的标准蒙文翻译版本,缺少蒙文工具用书,这很容易造成文字歧义,虽然我院坚持使用蒙汉双语制作裁判文书,但是如果能够确定蒙古语的规范用语和翻译标准,将大大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

针对上述困难和问题,需要上级机关的支持和我院的努力才能克服。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要充分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前,在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动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正在面临着深刻的转型与变革。这一宏伟战略的实施,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创造了空前的历史机遇。我院审判工作也要适应这一新形势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的发展潮流,以双语审判工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全面推进审工作公正高效发展。

(二)坚持“分类指导、双语并进、优势发展”的原则

双语审判工作不仅涉及到案件审判程序、实体等一系列的审判问题,还包括法官队伍编制、法院经费配备、科学管理考核等一系列政务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敏感的原则问题。我们认为确立本地区双语审判体制既要考虑到确保蒙古族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权利和依法公正审判这两层基本因素,也要考虑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现实应用情况。既着眼于双语审判的特点和地区实际,又要着眼于民族的未来发展。可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双语审判队伍建设:比如选拔优秀的、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有志于服务当地的高中毕业生,通过免试、降低高考分数线等方式使其进入民族大学专项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毕业后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双语法律大学生,给予学费减免、子女到省会城市读书就业等优惠政策。比如在民族地区政法各类选拔和考录中,设法增加少数民族双语法律人才。在司法考试中,定向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更大幅度的降低分数线的招考政策;对长期在法院、检察院工作,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在司法考试中进一步放宽条件;应着力培养双语法律翻译人员。在部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设立翻译处,聘请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吸引汉族法律人才到这些地区工作并为其提供民族语言的培训机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继续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形式提高这些地区法律职业队伍素质等等。

(三)建立统一的双语审判考核和评估体系

随着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族地区采用双语审判进行绩效考评作为评价审判工作效果的手段还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通过科学有效的双语审判工作,有效地督促双语案件审理达到合法化、规范化,同时对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进行双语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不断提高民族法官司法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双语审判工作调研和总结

双语审判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审判活动。审判过程中有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和及时总结。目前,我们认为应着重进行以下三方面的研究。一是在总结现今双语审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新编《汉语词典》统一编制蒙古文法律法规翻译规范。同时针对双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把个人自学、上级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干警队伍司法能力。二是要健全完善双语审判的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可以尝试设立双语审判庭,统一规范,统一管理。三是加强调研,针对审判用语进行两种语言的对比,理顺母语和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制定影响和干扰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10篇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调查报告

新形势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较之于农村信用社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就需要不断进行内部控制评估,使内部控制能够得到持续改进和优化,以防范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现状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现状

1. 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基本情况。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审计工作呈现蓬勃发展,总体以真实性、合规性、风险性为审计主要目标。近年来更加注重审计项目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审计体系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关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但审计范围、人员配备和审计独立性等方面受制于体制建设,其职能作用尚待进一步开发。总之,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对于深化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稳健发展,意义十分巨大。

2.制约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职能发挥的因素。

(1)体制建设落后。绝大多数基层单位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但是审计部门以及人员的考核仍然与本单位经营业绩和业务发展息息相关,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虽然在很多基层单位正在努力探索给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单独的考核办法,甚至给予审计部门一定的“特权”,但是仍然无法摆脱其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均是由从事本单位其他岗位的人员转化而来,其人员关系往来、人情脉络熟络,即便在工作上独立,情理上也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2)审计方法落后。随着科技化、信息化首都不断的渗透到农村信用社的各个领域,农村信用社已逐步入全面的信息化。但是内部审计工作仍然采取现场审计为主,审计多采取内从纸介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中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方式。审计抽样过于片面,概括性不清,得出数据不够严谨。

(3)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门审计人员基层锻炼时间短,对业务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而且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法律知识。二是培训跟不上业务发展,从上到下采取分任务的方式开展审计项目,而不是采取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特别是项目任务重时就会忽略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一些审计人员盲目上岗,审计效果差。三是业务部门重管理轻指导。基层单位业务部室因日常工作量较大,较少深入基层信用社调研、只是简单的定制度、发文件,事后落实情况较少问津。

第11篇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调查报告范文

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调查报告新形势下内部审计质量评估较之于农村信用社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农村信用社稳定发展的根本是内部控制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内部控制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就需要不断进行内部控制评估,使内部控制能够得到持续改进和优化,以防范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现状分析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现状

1、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基本情况。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入,审计工作呈现蓬勃发展,总体以真实性、合规性、风险性为审计主要目标。近年来更加注重审计项目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审计体系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关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发展。但审计范围、人员配备和审计独立性等方面受制于体制建设,其职能作用尚待进一步开发。总之,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对于深化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稳健发展,意义十分巨大。

2、制约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职能发挥的因素。

(1)体制建设落后。绝大多数基层单位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但是审计部门以及人员的考核仍然与本单位经营业绩和业务发展息息相关,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虽然在很多基层单位正在努力探索给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单独的考核办法,甚至给予审计部门一定的“特权”,但是仍然无法摆脱其内部控制程序。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均是由从事本单位其他岗位的人员转化而来,其人员关系往来、人情脉络熟络,即便在工作上独立,情理上也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2)审计方法落后。随着科技化、信息化首都不断的渗透到农村信用社的各个领域,农村信用社已逐步入全面的信息化。但是内部审计工作仍然采取现场审计为主,审计多采取内从纸介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中获取数据和信息的方式。审计抽样过于片面,概括性不清,得出数据不够严谨。

(3)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一是部门审计人员基层锻炼时间短,对业务知识的了解不够全面,而且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法律知识。二是培训跟不上业务发展,从上到下采取分任务的方式开展审计项目,而不是采取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特别是项目任务重时就会忽略了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一些审计人员盲目上岗,审计效果差。三是业务部门重管理轻指导。基层单位业务部室因日常工作量较大,较少深入基层信用社调研、只是简单的定制度、发文件,事后落实情况较少问津。

(二)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开展情况

1、尚未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该工作仍然处于探索和试水阶段。虽然从上级决策者来看,农村信用社内部对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开展工作十分重视,并且组织了部分审计骨干从事该工作的研究,并针对农村信用社内部实际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和实验,包括不断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并实施内部审计报告审核制度,虽然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存在本质差距,但并没有组织建设者们的热情。

2、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标准难统一。

农村信用社是一个极其附在的金融体系,从省联社到县(市)级联社都存在独立的法人,并且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如果采取统一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标准不尽合理。尽管省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对县(市)级联社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尽可能的统一标准,但如果地区发展不平衡或者省级联社本身制定的标准存在内容不全面、评估不科学的漏洞,那么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仍旧有很长的路要走。

3、软件设施见识尚不够完善。

一方面缺乏人才,农村信用社的定位是面向县域经济和农村市场,这就决定了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人才战略是适应农村市场的相对“低端”的人才类型,而这一类人虽然能够在农村市场风声水起,但对于具有国际范儿偏“洋火”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接受起来简直是难于上青天。另一方面是信息化建设落后,农村信用社经历了长期的复杂的改革和发展才取得今天的成就,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很多方面仍然非常落后,其中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一个方面,直接表现就是,绝大多数客户经理甚至是中层管理人员计算机水平非常有限,这就导致了许多好的软件不能推广、推广了的项目不能好好利用,直接导致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被动性。

二、当前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存在的难点

1、内部意识方面。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难以保持独立性,农村信用社较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未转变,不能将审计部门作为独立行使职责的部门,而是视作本单位设置的附属部门,单位的管理人员长期的重经营轻管理,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业务增长和效益推进上,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丝毫不在意。而被审计单位更是得过且过,采取一切应对手段甚至动用人情关系公关,丝毫认识不到审计质量评估的重要意义,暮光短浅,只顾当时利益。

2、外部环境方面。

一方面缺乏长期开展的动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目前在我国没有强制性要求开展,企业只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性开展,多数企业开展项目前首先论证成本,而作为业务发展并不是很超前且创新性不够强大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更加缺乏推动力。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做为金融企业,不仅对股东和职工负责,更重要的是要为地方经济发展负责,为整个社会的金融认知和金融进步承担社会责任,各基层单位一边绞尽脑汁制定对策在激烈金融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又一边制定这沉重的任务指标使全体员工在压力中艰难跋涉,所有的经历全部用在发展业务和收益上,很难拿出十足的经历发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项目。

(二)解决内部审计质量评估问题的对策

对农村信用社基层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估,建议采用内部自我评估方式,即由省级联社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辖属范围内所有基层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1、大力宣传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作用及优点。

农村信用社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监督审计职能,使审计工作能够更好的防范业务风险。二是更好的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审计成果的合理运用。基于以上两点,由省级联社集中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一方面省级联社在开展外部质量评估中会积累丰富的经验,有能力对各基层单位开展强有效果的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另一方面目前各基层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条件并不成熟,盲目使用外部评估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运用省级联社开展的相对“外部”的评估方式,给予适当的缓冲时间,更有利于其向外部评估方式顺利过渡。

2、优化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手段。

一是优化财务评估指标。财务指标是衡量农村信用社业务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内部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更多体现为一种长期效应或隐性效性,无法直接衡量和准确度量。因此,财务评估指标应主要考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是否紧紧围绕整体工作重心、是否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否为防范风险和改善运营等发挥了源头控制作用。二是完善客户反馈。客户评估指标主要反映客户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决策方可通过问卷调查、采访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无记名方式考核。考核包含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期望、认可以及对风险的关注程度、内部审计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比例等。指标值越高,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越高;指标值越低,其内部审计质量越低。三是跟进业务流程评估指标。审计业务流程反映了内部审计业务开展及项目管理的规范程度。业务流程评估指标具体涵盖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流程是否进行再造、流程改进的次数、实际工作是否按审计流程执行、从审计工作结束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天数等。四是注重学习与成长评估指标。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成长能力最终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基层单位应该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程度、职称人数比例、持内部审计证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人数比例、培训费用增长率等。通过设置学习与成长指标,督促各单位配置政治素养高、专业胜任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工作岗位。

第12篇 小学歌唱教学促进学生审美能力问卷调查报告

一、调查表涉及的内容

针对本学期的课题内容,分别在四年级和六年级中、高两个学段中,每个班级抽取十五个学生进行调查问卷,从中来了解学生对学习音乐的兴趣、对音乐知识的掌握情况、对音乐课中的环节的喜好、对音乐课中识谱的重要性、对音乐老师的正确评价,以及学生喜欢上什么样的音乐课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问卷调查活动。从学生的问卷中了解学生对歌唱的审美能力,从而为课题研究作有针对性的指导。

二、调查统计结果

本次参加调查的学生人数为60人,收回有效地调查单60张。学生们100%喜欢上音乐课、喜欢音乐老师。85%的学生认最喜欢的课型是歌唱和欣赏课。92%的学生喜欢参与课堂创编活动,乐意展示自己的成果。95%的学生认为音乐课上识谱很重要。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音乐歌唱教学对促进学生审美能力提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课堂中的创编、识谱教学都是学生审美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表反映出亟待解决的问题

1.识谱能力普遍不强,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有些歌曲的情绪比较缓慢,特别是地方性的民歌等等,不能吸引学生的兴趣。

四、教师下一步改进的策略

1.加强课堂上识谱训练,通过巧妙的识谱教学,让学生发现歌曲中的音符、旋律之美,从而提升审美能力。

2.通过欣赏和演唱地方性民歌,从而提升学生的兴趣。

3.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学生的课堂创编活动,培养学生的音乐创造力和想象力,让歌唱更具表现力。

第13篇 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调查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23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2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第14篇 2023年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审计局实践

一、实践目的

专业实践是我们完成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的学习之后,综合运用知识的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本专业必修的实践课程,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专业实践使自己在实践中验证,巩固和深化已学的专业理论知识,通过知识的运用加深对相关课程理论与方法的理解与掌握。加强对企业及其管理业务的了解,认识的基础上,将学到的知识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运用已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对实践单位的各项业务进行初步分析,善于观察和分析对比,找到其合理和不足之处,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发现并提炼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践任务

本次实践我到的实践单位是___县审计局,实践的主要任务如下:

1.调查新野县审计局目前的审计事务的操作流程。

2.研究现行信息化系统对业务进程所起的作用。

3.分析新野审计局信息化的经验及出现的问题。

三、实践内容

1.实践背景

21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随着生产的自动化,贸易中的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财务软件的广泛使用,以及支付手段的多样化,审计信息化将是21世纪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现今的基层审计单位的信息化现状是什么样的呢我国基层审计信息化的现状,审计人员;软件条件以及硬件条件如何在信息化的过程中有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联系了河南省新野县省审计局,并在那进行了我的专业实践。

本文所探讨的审计信息化是指,被审计对象进行财务工作和经营时,审计人员为了实现其审计目的,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运营的合规性以及利用计算机以及网络生成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的工作。

2.实践单位介绍

新野县审计局是隶属于国家审计署的县一级的审计单位,编制大约30人。新野县属于河南省的经济不太发达的农业县,所以审计机构不像大城市那样有很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单位只有审计局一家,并且被审单位也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平时业务工作量并不太多,同一时间基本上只进行一家被审单位的审计。

四、实践体会

引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杨学山说过的一句话,十五个字:起步晚,基础弱,资金少,应用难,见效快。

首先是起步晚。国家审计署计算机应用是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的,到__年南京计算机审计展示会上才只有18个参展单位,象新野县这种经济欠发达县审计信息化的应用范围就更小了。第二是基础弱。因为搞信息化,计算机应用要有好的审计工作者,包括审计专业人员和it人员,这方面新野县审计局基础比较薄弱;有的工组人员甚至连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基本操作也达不到由于起步晚,投入少,网络,计算机设备在起步的时候基础也比较弱。网络环境较差。三是资金少。今年上半年,局里的负责信息工组的人员想购买一套新的审计软件,需要5000块资金,但最终因为没有批准而流产,这正说明了基层单位资金缺乏的程度。

四是应用难。审计相对其他部门工作来说,其计算机应用难度比较大。被审计对象都是开放的,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财政部门或者大中型国有企业或小型企业都有各自的制度,要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的难度比较大。另外被审计对象的系统与审计单位系统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增加了技术上的难度。而且从技术上看,审计单位要在人家的基础上进行工作的技术难度大大增加。特别是在被审单位本身的信息化称度较低的情况下,应用就更加困难了。第五是见效快。虽然审计信息化起步晚,但是我在实践单位见到仅有的2个审计和网络财务软件的使用还是给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效率的提高,受到大大多数员工的肯定,效果显著。总之,新野县审计局的审计信息化任重而道远。

第15篇 审计厅青年干部下基层调查报告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大潮中,作为青年干部,怎样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通过文化的渠道,结合农村的实际和群众习惯接受的方式向群众传播、延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次农村基层生活不仅使青年干部有机会深切了解白河村的基本情况,对农村存在的一些社会现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而且为我们力所能及地做一些工作提供了平台。

一、白河村基本情况及文化发展现状

黄铎堡镇白河村位于固原市西北部,属于宁夏南部山区。白河村辖3个自然村,全村414户1605人,属纯回民村,以传统的种养殖业为主,主要农产品为玉米、马铃薯,养殖业以分散的小规模养殖为主。种养殖业投入大,收益小,且主要是自产自销,商品率不高。农民收入渠道单一,经济基础薄弱,低收入贫困人口占总人口一半以上。

为改变生存环境,相关部门竭力配套改善村民生产基础设施,尤其是近几年来,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扶贫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受知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农村精神文化生产严重缺乏。随着乡村建设的扩大,白河村的精神文化生活问题也随之加剧。信息闭塞、精神文化匮乏是农村很多地方面临的一大问题,可以说白河村文化贫困现象只是是千万个乡村的一个缩影。

白河村村民们除通过电视获得外部信息和文化娱乐外,现代城市的各种文化消费一无所有。通过半个月的走访,我们了解农民基本生活还是比较贫穷、落后,与外界的联系闭塞、滞后,文化生活尤为匮乏。白河村没有文化站,也没有图书室,没有体育活动场所,多年也没有放过电影。村民平常的娱乐活动就是打麻将、玩扑克。路过一家农家商店,进去后发现六、七个青年村民们围坐在一起打麻将,玩扑克。其中一个青年告诉我们,现在还不是忙农活的季节,村子又没有什么体育设施,也没有其他娱乐活动,只有这样打发日子可以看出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空虚。

白河小学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该小学共有240余名学生,有11名老师,其中5名老师为临时聘用。在白河小学支教的这段时间发现学生没有阅读课外书的习惯,他们缺少接触大量新鲜信息的机会。学生除了上课之外,其余时间都在玩耍。学校仅有的一间图书室很小很暗,里面摆放的图书内容陈旧、数量有限、种类单一,很难吸引和提起学生的阅读兴趣。学生家大多没有电脑,没有杂志也没有报纸,精神生活极度匮乏,回到家只是玩耍和干农活,常此以往,学生对信息的渴求逐渐衰退。

二、文化贫困的原因

文化贫困从根本上说是产生贫因的主要根源之一,而贫困文化则是文化贫困的直接后果,是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的乡民的文化习俗、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的积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这逐渐成为推动社会全面发展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不利因素之一。

对于这个以农业和小规模养殖业为主的地方来说,许多农民因为落后而贫穷,因为贫穷而忽视知识。对当地农民走访分析,造成白河村文化贫困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农村精神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几十年来,农村一直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把物质扶贫作为重点,各级领导的主要精力都在经济建设上,对精神文化建设热情不够,对农村文化淡漠、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经济、地理、人文、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大大低于城市,农民的教育状况不容乐观。据初步统计,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力高达60%。1845周岁劳动力(农村主要劳力)文化层次很低,高中及以上仅占8%左右。由于文化层次偏低,小农经济意识较严重,农村长期固有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很难改变,他们接受新的知识文化的能力相对较弱或不能接受新鲜的文化事物,仅停留在赌博等一些低俗文化活动中,这给农村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转变扶贫方式的必要性

农村需要文化,但农村又缺少文化。为此,要根治贫困,必须从贫困的主体人入手,走文化扶贫之路,即向他们输入新的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传授适用的科技,并开拓交通,输入各方信息,从整体上提高贫困群体的素质,让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双手和大脑,变当地的潜在财富为现实财富。文化扶贫往往能用最少的钱,收到最大的效果,投入产出比很高。走访了解到目前扶贫主要是输血式救济,即单纯向贫困地区送钱送物,这虽然起到了暂时救济的作用,但没有使原本体质孱弱的贫困地区出现活力与生机,相反却养成了当地群众的严重依赖思想,安于现状。送的粮吃光了,钱用光了,衣穿破了,扶贫生产贷款挪作非生产用途,有贷无还,再贷不灵。输血式救济不但没有帮助贫困户走出贫困,反而使他们陷入了贫困的怪圈之中,难以自拔。造成白河村贫困的原因并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因素,还有文化建设的缺失。治贫必先治愚,正如一位扶贫干部所说的,没有文化富不了,有了文化穷不长。扶贫要逐渐实现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脱贫。

所以说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事业,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开展文化扶贫,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生活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

四、白河村文化扶贫的几点建议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文化不能嫌贫而要扶贫。物质帮扶的同时,应该侧重文化扶贫。现代文明的各种因素在农村这个根深蒂固的环境里,往往会变形,消解乃至被排斥。我们觉得,在我们向农村传输各类文化的同时,一定要针对村民们喜闻乐见和贴近他们利益的形式、内容进行,这样才有可能产生好的快速的效果。否则,我们主观良好的愿望很可能不会出现期望的种种效果。

继续做好扶贫工作和青年干部下基层活动。青年干部通过走访农户与广大农民群众交流,可以用自己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影响和改变农民群众的传统观念,帮助他们纠正一些不良的思想认识、陋习等,引导他们接受外界新鲜事物。青年干部在了解农民群众思想动态的同时将自己的思想也带进了农户家里。同时,青年干部也能给农村基层组织注入活力,及时的将党和政府的声音传递给群众,引导农民群众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

建设农家书屋,配送图书。乡村建起图书室,使之成为向农民进行政策法律宣传、提供致富技能和信息的阵地。针对农民的文化程度,购置一些简单实用的书籍,农民们通过读书用书把书库变成粮库、钱库同时,针对白河小学图书匮乏问题,建议审计厅干部每人捐赠至少一本书籍,帮助他们充实书籍量,扩大图书室规模。

建设农民文化活动室,创办村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文化活动室,配置电脑、电视机、vcd机,以农村文化活动室为阵地,定期播放一些指导农民致富的视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把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延伸到村。配备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械等体育设施,为村民提供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引导农村群众业余文艺演出和体育活动,举办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活动,以激发群众参与文娱活动的热情。

在调研和了解农民的需要之后,组织开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把相关专家、学者请到当地授课培训,把可行的致富项目引进农村,改进传统的农业和养殖业发展模式,引导村民致富。

审调查报告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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