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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管理制度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框架,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作业流程管理、安全规程、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涉及员工培训、资质审查、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等,确保每位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设备管理:涵盖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报废等流程,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3. 作业流程管理:规定井下开采、运输、通风、排水等各项作业的步骤和标准,确保作业流程规范有序。
4.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防等,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判和准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重要性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通过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人为失误,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它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它强化了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出重视安全的企业文化,为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
1. 强化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并掌握安全规程,增强安全意识。
2. 严格设备检查:建立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 优化作业流程: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4.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5. 实施考核监督: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处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层需密切关注制度的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出改进建议,共同打造安全、高效的井下工作环境。
煤矿井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爆破作业都必须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说明书。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爆破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3、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6、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10、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1、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3、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14、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15、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点清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2篇 _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第3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 牌 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4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5篇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 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 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 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 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 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 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 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
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6、防爆密封圈上反,同心切割层朝外者为失爆。
7、防爆日光灯玻璃罩串动或转动者为失爆。
8、防爆电气设备的电缆压紧装置,如电缆不压或压得太重使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者为失爆。
9、防爆开关或综保,如甩掉继电器(包括短接或塞住)或整定值明显超过规定,保险管熔断电(丝)用铁丝、铜丝代替均为失爆。
五、防爆电气设备包括防爆灯具、瓦斯断电仪、通讯电话等,安装完毕,须经机电防爆检查人员验收,若发现问题,要责令安装人员限期处理,处理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
六、井下安装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实行挂牌管理,内容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安装时间、用途等,如检查发现失爆,要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七、各区队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班班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汇报调度室并作好记录,发现失爆要立即整改,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八、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坚持日常检查,每周对每台件防爆电气的检查不得少于1次,发现失爆必须现场督促整改。
九、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人员要认真填写记录,严禁设备检修后出现失爆。
十、检查验收好的设备必须填上验收合格证,并注明验收人和检修人姓名,各种开关检修完后,必须进行防爆处理并将编号编在固定的位置。
十一、入井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结束后,送电试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不失爆,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一切无误后,方可送电试车。
十二、处罚措施
1、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包机责任人200元/次。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防爆检查员验收签字,无防爆入井检查合格证禁止入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
3、防爆检查员定期组织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查,并有检查验收记录,发现1次无记录,罚防爆检查员100元/次。
第7篇 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__队、机电__队、运输__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8篇 煤矿井下准军事化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职工的安全行为,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培养职工的团队精神,提高全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准军事化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意义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使我矿职工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纪律严明,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习惯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职工的自保、联保、互保意识和工作协调能力,全面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二、目的
通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把我矿职工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章作业,纪律严明,严守岗位,敬业爱岗,团结协作,拼博向上的过硬职工队伍。
三、对象
井下一、二线队组、机关及业务科室所有下井人员(包括各级领导)。
四、井下准军事化具体要求:
1、着装、举止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矿发放的工作服,保持衣帽整洁,不得穿破烂工作服。脏衣服及时洗,烂衣服及时补。
(二)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三)工作场所遇到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不准说粗话、脏话,塑造文明矿工形象。现场跟班干部遇到领导干部下井检查时,要陪同检查,便于发现问题,现场安排处理。
(四)准军事化管理规范用语:
⒈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时,领导应说:“您好!”职工回答:“领导好,欢迎检查指导。”
⒉培训抽考时,领导应说:“您好,请问……”职工回答:“谢谢领导指导!”。
⒊接电话时应说:“你好,___单位,请问……”
⒋打电话时应说:“你好,我是___,请问……”
⒌召开班前会时,领导应说:“大家好!”职工回答:“领导好!”
2、班前会
(一)班前签到
⒈凡参加班前会的职工必须提前10分钟在会议室坐好,关闭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以及吸烟。迟到或早退的,应主动向主持人报告,经允许后进出会议室,不得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⒉值班队长在班前会上要衣着整洁,端坐在会议室,对当班人员进行点名签到。点名签到时,职工必须喊“到”,主动起立,点到下一名同志时自行坐下。签到完毕后,值班队长按备课内容主持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要有专人记录,确保班前会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下井职工要在班前会记录本上签名。
(二)班前排查
⒈在安排生产任务之前,要对当班职工存在的不安全迹象进行排查,做到察言观色。观察昨天轮休或请假的职工是否休息好;班前是否有人饮酒;邻里或家庭是否发生矛盾产生思想波动,情绪异常;职工是否身体不适等。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要劝其回家或安排其它工作,从而消除因职工思想、体力存在不稳定因素而带来的潜在隐患。
⒉查有无上花班情况。对上花班或者长期不上班的职工,要报告劳资科、教培中心进行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⒊对“三员两长”进行重点安排。如班组长不在,要指派一人代替。
⒋新工人必须有师傅带领上班。师傅未来,必须指定临时师傅。
(三)讲任务
介绍圆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针对上一班工作现场存在的隐患或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点评、解析,提出应急措施和整改方法,重点明确本班要完成的指标和每位职工的任务,分析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并明确工资定额及奖罚办法,增强当班职工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
(四)讲安全
⒈讲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案例,学习本队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⒉进行安全明细化管理讲评,通报本班上一工作日的安全明细化评分情况,分析扣分原因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⒊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井下工作现场的情况,强调安全注意事项,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每个作业点以及工作面存在的隐患逐条逐项地讲清讲透,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白工作面存在的隐患和处理办法以及本岗位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使职工在下井前就清楚工作面的情况。班前会要安排好零散作业人员,讲清安全注意事项,所有零散岗位必须选派安全意识强、技术素质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两人以上一起作业的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各队组必须建立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逐班登记薄,实行班前签到、班后销勤的办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五)讲培训
⒈以“每日一题”的形式进行。“每日一题”可以通过业务知识培训、班前知识问答、安全预知教育、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来开展。各区队要根据工作特点,确定阶段培训计划和“每日一题”内容,有规范的备课本。队组技术人员讲解时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循序渐进,讲深讲透。讲一题,就要让工人理解一题,掌握一题,能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职工要认真听讲,真正做到互问互答,产生互动效应。
⒉每位职工必须配备专门的笔记本 <>,认真记录“每日一题”内容,便于今后复习、掌握。
⒊每月最后一个周三,要对当月的培训内容进行答卷考试,检验学习效果,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班,补考合格后方可上班。
(六)安全宣誓保持队形,紧握右手,举起与右耳平齐,面对全家福或安全誓词,由值班队长带领全班职工进行安全宣誓。
3、入井
(一)更衣、候车
⒈开完班前会后,队值班员向调度室汇报本队出勤和下井人数。班组长带队从会议室进入澡堂更衣。更衣后,领取矿灯、自救器和随身携带的材料、工具。矿灯、自救器一律佩戴在腰间,灯线放在脖子上,不得斜挎矿灯,灯头不许在地上拖拉,并及时到达井口候车。
⒉各队当班、跟班副队长首先到井口考勤,说明下井人数,并交下井人员名单,然后带领下井人员排队,接受检身。
(二)井口检身
⒈井口检身工要统一着装,穿规定服装,站在检身处,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测和摸排。
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井:喝酒和精神不正常人员;衣服不整洁的;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草或点火用品的;没有带好安全帽的;不穿胶靴或没有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携带电话等不防爆电器的;人数不清的;班组长、安全员、副队长不齐全的;未携带入井作业证件的;携带斧、锯及锋利工具不入包者。
(三)乘车、行走
1、乘电瓶车
乘车时,由站台安全员负责各队乘车顺序。各队乘车人员排好队按顺序上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在车厢内要坐正,禁止躺、卧或将身体露出车外。乘车人员全部乘车后,安全员必须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是否有工具伸出车外等情况,严禁超员乘坐。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职工携带长柄工具必须放入工具车,不准随身携带;人车未进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候车,不准乱跑;人车在运行途中遇到其它车辆,其它车辆必须提前停车,人车通过后方可行驶;人员进入安全地点后,人车方可运行;途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司机要及时停车;下车后,必须走人行道,由当班班组长在前,副队长在后,安全员进行监督;巷道行走严格执行轨道巷禁入制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2、乘胶轮车
1)入井人员严格按照车辆限乘人数乘坐,严禁超载。
2)乘车人员在乘车前必须在候车地点排队候车,严禁进入胶轮车运行区域。
3)乘车地点周围严禁停放除人车以外任何车辆。
4)乘车人员在乘车时必须服从站台安全员和副司机指挥。
5)乘车时严格在各乘车点乘车,不得混乘。
6)乘车时由乘车队组班组长配合站台安全员、副司机指挥人员依次乘车,副队长、安全员负责监管,严禁乘车秩序混乱,违者上报调度室。。
7)乘车队组副队长在本队所有职工全部上车后才可上车。
8)乘车人员在车厢内严禁打闹,破坏车辆。
9)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有乘车人员必须抓好扶手。
10)乘车人员严禁携带超宽、超长料乘车。
11)乘车人员严禁携带火工品。
12)乘车人员到达下车地点后通知副司机,由副司机给司机发停车信号。
13)乘车人员只有在车门打开后,方可在副队长带领下依次下车。
3、乘猴车
1)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依次乘坐;严禁在钢丝绳下往来穿行。
2)每把吊椅只允许乘坐1人,人员在候车时,必须排好队,严禁哄抢座椅。
3)到达下车地点后,乘坐人员必须及时下车,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中途下车。
4)随身携带的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或高度不得超过0.5米,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且必须顺着前进方向放于运行方向的右侧,并不得拖地运行。
5)乘车人员严禁在途中嬉闹、瞌睡,严禁用手、脚推蹬巷道内其它物体。
6)乘车人员应保持正确的姿势,双腿分放于吊杆两侧,双脚踩在脚踏杆上,面向前进方向,严禁随意站立,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托绳轮。
7)乘车人员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运行前方钢丝绳和绳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人车操作工或维护人员汇报。
8)乘车人员在乘坐途中,发现有吊椅掉道等现象,要立即使用拉线急停保护停车,然后迅速下车,并向人车司机进行汇报。
9)运行途中任何人不得随意上下车和在巷道内行走;非正常停车时,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行,操作工应通知乘车人员下车,
10)携带物品的人员下车前先将物品轻掷于下车位置右侧,下车后及时将物品予以转移,以免影响后续人员通行。
11)人车严禁运送除雷管之外的任何爆炸物品,运送雷管时严禁同时运送任何人员,且运送前必须通知人车司机,否则不得运送。
4、井下行走
1)严格执行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2)通过弯道、交岔点、风门等处时,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
3)在采区巷道行走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巷道顶板及底板情况。
4)在采区巷道行走,通过一道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同时打开两道及以上风门。
5)在采掘工作面行走要走工作面的行人道,严禁在支护不全或顶、帮有问题的地方站立或休息。
6)人员行走要与运行中的煤机、工作面支护、回料、打眼、装药等作业地点保持5米以上安全距离。
7)煤壁区必须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8)不准在工作面互相打闹、嬉戏,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进入空顶区域作业、休息。
9)工作面因故停风,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在跟班副队长的指挥下及时、有序地撤离工作面。
10)携带物件、器具行走,要注意力集中,避免碰伤人或触碰电线等,尤其禁止触碰电机车架空线及运行车辆。多人扛抬设备或物料在主运巷道行走时,要事先与运输调度人员联系,取得同意后,停车再抬运,扛抬行走要协调配合,相互照应,安全抬运。携带爆破器材行走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间距,中途不准逗留。
5、其他井下行走要求
1)所有下井职工,都应熟悉行走路线,特别是避灾路线,熟悉本矿井规定的各种信号、巷道标志等。
2)井下人员行走应有序,不得随意挪移、触摸沿途设备,爱护各种设施。
3)已设置栅栏和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严禁擅自进入。
4)通过负压较大的风门时,应先打开卸压窗卸压,再打开风门,人员都通过后及时关闭风门,并同时关上卸压窗。
5)行进中接近放炮警戒区域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的指挥。
6)沿途如发现巷道支护有问题或设备、电缆有明火,以及有不明烟雾和透水预兆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力所能及的相应措施处理,同时做好自我保护。
7)无论乘车或行走时,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无端发出各种紧急信号。
4、施工作业
(一)、开工
1、开工前,副队长协同安全员对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召开班前会,会议要对接班时工作面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安排处理上班隐患,并对本班工作进行详细分工。严格执行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实行“人交人,手交手”。当班“三员两长”必须与下一班“三员两长”在作业现场进行交接班。安全员在将本班安全质量评估情况及遗留问题、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安全员交待的同时,必须向跟班副队长说明班评估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由跟班副队长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班评估表签字认可。交接班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遗留问题相互交接清楚。
2、进入工作面后要先处理隐患,处理完成后,由安全员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无误后,由安全员悬挂“开工”牌,下令开工。工作面不具备开工条件,有隐患没有处理,悬挂“整改”牌的,由副队长负责组织处理完隐患后,方可挂牌开工。
3、开工后,各工种要严格按照本工种的岗位作业标准、工序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岗位操作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队组可自行制定操作标准,但必须比煤矿安全操作标准严格。
(二)、安全巡视
1、“三员两长”每班在作业过程中必须至少巡回检查三次,其它时间安全员、副队长、班组长必须紧盯现场。重点查工作面隐患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工“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开展情况以及岗位遵章作业情况。
2、安全员负责巡视隐患和职工遵章作业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处理;发现不安全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纠正;发现工作面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班评估表。
3、瓦检员负责按规定检查瓦斯、通风和防尘设施情况,发现隐患必须立即督促处理;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停产、撤人、汇报。
(三)、收工
交接班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召集、清点人数,在工作面会议室进行现场讲评。安全员对各岗位遵章作业情况进行讲评;跟班副队长对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讲评;班组长对生产组织及人员工作分工情况进行讲评。
5、出井
(一)、讲评结束后,由跟班副队长负责整队,再次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按照行走、乘猴车、人车的有关规定出井。
(二)、人车到达井口站台停稳车,司机鸣长号后,副队长先下车,排队到井口集合,副队长和井口检身员在井口确认人数,经确认无误后,列队离开,交防护用品和工具后洗澡。
(三)、所有人员不得在人车未进入车场停车位置时下车。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零散作业人员的教育,自觉走成行、排成队,不得拥挤、抢跑、抢座。
五、考核部分
准军事化管理的关键在“管”字上,矿各级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抓好准军事化的管理。要充分认识职工安全准军事化管理的重要性,党政领导要重点抓,安全方面管理人员和队干部要具体抓,把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要求区队尽快制定出执行准军事化管理行之有效的考核制度,用制度约束人,利用好安全绩效工资,把考核落实到每个职工身上,使每个职工懂得准军事化管理制度的严格性和紧迫性,自觉遵守准军事化管理的各项制度。
1、区队没有制定准军事化管理的考核制度的,对区队领导各罚款50元。
2、包保领导要亲自抓好准军事化管理。所辖队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连带包保领导处罚。
3、班前安全教育时间不充足,有迟到、早退或不遵守纪律现象未处理,班前会记录不真实,班前排查不仔细,未讲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未密联系工作实际讲每日一题,新工人当班无师傅的,每项处罚值班队干部30元。
4、未按照规定带队职工入井、出井的,每次罚跟班副队长、安全员、班组长各30元,同时联责队干各50元。
5、所有人员入井后,排队沿规定路线到指定的本队人车就座,严禁随意乘坐人车。不按指定车入坐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本人30元;连续三次违反本规定者,住安全教育学习班。
6、所有人员乘坐猴车时不能嬉戏打闹,由安全员进行监督,发现一次对其处罚30元,当班副队长30元,联责队干各50元,并在矿早班前会上通报。
7、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时,要监督检查各队组准军事化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科要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各队组的准军事化执行情况,一次发现队组3人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连带处罚当班安全员、班组长、副队长各50元,该队队长、支部书记各100元。当月发现本队2次3人以上同时违反本规定的,记集体“三违”一次。
8、班组办要对班前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动态抽查,包队干部要认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整改不及时的,每次罚队干各50元。
9、对监督检查准军事化的管理人员进行阻挠、打击报复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安全管理科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9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10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11篇 某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通风管理工
1、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煤矿井下测风、策尘,通风设施的设置、拆除、维修和风筒管理,瓦斯检查仪器的校核等工作。
2、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10天测风一次。测总进、回风巷,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量,填写通风牌板报表,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审阅。
3、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测尘、测量井下空气成分,在缺乏测尘设备器材时,对井下有煤尘、岩尘的地点要做到先行洒水降尘,定时清洗、清扫。不准有煤尘、岩尘堆积。
4、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对局部通风的地点按进度配送风筒,对结束掘进后的地点要回收风筒。回收风筒在地面进行冲洗、晒干,补好破损后折叠入库存放。井下发现有风筒破损,撕裂口较大时,要与当班瓦检员配合处理。
5、 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
① 井下临时停掘地点要设栅栏,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② 井下停掘、停止使用的巷道和停采的采面要设永久密闭。
③ 井下因通风需要设置的风门,要关启严密不漏风,要随手关门,不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④ 井下风桥要不漏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⑤ 井下临时风障是分配风量的一项措施,未经允许不准拆掉。
6、 井下通风管理工要检查局扇,安设位置是否有循环风,局扇要安放在架子上,做到挂牌管理。
7、 井下管理工因通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要追究责任。工作负责避免事故,要给予表扬。
第13篇 d矿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第14篇 煤矿井下瓦斯管理措施
瓦斯超限是形成瓦斯事故的根源。在矿井采掘生产中经常会发生因排放瓦斯方法不当而发生的重大瓦斯事故。对矿井瓦斯的防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同时,必须贯彻“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有效地控制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好转。为此,就发生瓦斯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进行瓦斯防治的措施和思路,以寻求加强瓦斯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途径。
1、瓦斯事故的原因
据以往事故及现场分析,瓦斯事故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安全意识薄弱,现场管理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违章指挥、违章作、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或瓦斯超限作业,其结果是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为赶任务和进尺,不惜在瓦斯积聚的情况下冒险蛮干、超限作业而造成瓦斯事故。
②巷道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不稳定,可靠性差,导致风流率乱,瓦斯积聚。
③掘进工作面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靠的是局部通风机通风。倘若管理不善,随意停开,或因通风机产生故障停止运转,或无计划停电,都会造成工作面停风,都会引起瓦斯积聚。
④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循环风,使掘进进工作面风流污染,瓦斯浓度过高不易冲淡和排除,形成积聚。
⑤风筒管理不善,接头不严密、挂破未及时缝补或缝补不好,漏风严重;吊挂不平直、拐弯过多或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较远,超过了出风流的有效射程等,都会使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不能把掘进工作面及附近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与排除,造成瓦斯积聚。
⑥风机选择不当或局部通风机陈旧、不完好、效率低等,使供风能力不足,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够,形成瓦斯积聚。
⑦瓦斯地质工作跟不上,缺乏超前防范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和能力,对煤层地质构造和瓦斯赋存情况不清,预报不准,结果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会突然遇到地质条件变化、掘进面瓦斯涌出异常情况,造成突出事故。
⑧由于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较多,系统稳定性差,造成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形成瓦斯事故。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波及范围广,影响面大。
2、瓦斯管理
2.1分级管理《煤矿安全规程》140条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的工作制度进行管理。因此,矿井瓦斯分级管理是矿井瓦斯管理是矿井瓦斯管理首要原则。
2.2分源管理根据各种瓦斯来源在矿井瓦斯涌出量中所占的比重及其涌出规律而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称为矿井瓦斯分源管理,它也是矿井瓦斯管理的重要原则。
2.3综合管理矿井瓦斯的综合管理,包括对矿井瓦斯采取一般的管理措施和某些特殊管理措施。矿井瓦斯管理的基本手段是从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和防止瓦斯灾害扩大等三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矿井瓦斯灾害形成的条件,以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日的。
2.3.1抽放瓦斯抽放瓦斯是消除矿井瓦斯事故和瓦斯突出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措施,同时也是瓦斯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要依据抽放条件,选择抽放方法;要加强抽放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率。对于局部瓦斯积聚的巷道,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必须按照原煤炭工业部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做好瓦斯排放措施的制定、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2.3.2盲巷和掘进巷贯通管理盲巷往往是瓦斯事故的严重隐患,必须从设计、施工两方面严格把关,尽可能杜绝盲巷的出现。一旦出现盲巷要及时设置栅栏或封闭,要建立自巷台帐,加强对盲巷的检查、监督和处理。掘进巷道贯通时,由于管理不当往往造成瓦斯或其它事故,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要严格执行每炮要检查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的制度,防止瓦斯爆炸事故。贯通之后,要进行风流调整,保证有足够的风量,瓦斯浓度保持在1%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2.3.3监测设备和仪表管理目前,我国大多数矿区已逐步装备自动化的瓦斯监测设备和普及使用各种型号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表,加强瓦斯监测设备和仪表的管理,提高使用率,充分发挥其效能,才能有效地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要加强设备和仪表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有关的台账、记录和报表制度,及时进行井下监测装置及器件的检查、更换、推移和维护。
2.3.4通风瓦斯管理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合理和掘进面量充足,坚决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及掘进和瓦斯超限作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做到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如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瓦斯闭锁),要安设运行状态监视装置,双风机双电源供电,加强瓦斯检查管理,防止漏检而出现瓦斯问题。应查明矿井瓦斯的主要来源及其涌现规律,不同时期的瓦斯来源是不同的,在矿井建设时期,瓦斯主要来源为掘进区;当矿井达到设计产量时,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占较大比重;随着生产年限和开采深度的增加,采空区的扩大,邻近煤(岩)层涌向采空区的瓦斯量增多,采空区瓦斯涌出比重就会相应增加。因此,必须对不同时期的瓦斯来源进行实际测定和分析,寻找出矿井的主要瓦斯源及其涌出规律。
结束语
实践证明对矿井瓦斯必须从通风管理、机电设备的防爆管理、火药和放炮管理、火区管理、隔爆设施管理、瓦斯监测、瓦斯抽放及瓦斯排放管理等多方面和多环节上齐抓共管,实行综合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治瓦斯灾害。坚持“只有感悟不到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良好的作业环境加规范的操作行为就等于安全”、“无人则安”、“高产与安全可以兼得”等一系列安全理念,不断丰富安全文化的内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同时,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一个“我想安全、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良好氛围和“不能违章、不敢违章、不想违章”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使安全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弥补制度和监管的不足,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效益和员工安全健康双赢。
第15篇 煤矿井下安全基础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是口头上的承诺,也不是书本上的几段话,而是实际工作中的每一个行动,是一种踏实的工作态度,是我们每个人为企业、为自己负责的一种永久性的表现。
煤矿安全管理的实质就是规章制度的修编落实和安全生产基础的管理。夯实安全基础管理达标工作是对安全管理水平的一个提升,大力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目的就是检验我们安全基础管理稳不稳固。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以教育员工提升员工安全理念为基础,让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树立起牢固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与企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执行者,无论哪一个岗位、哪一个人不重视安全工作而造成设备和人身的伤害都会给企业和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开展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三要六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查思想认识,查责任落实;要学习规程规定,查规章执行,查遵章守纪;要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查隐患治理,查预案落实)制定具体计划和安排,继续加大对各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决不放过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
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达标的要求就是要把安全管理由过去传统的问题发生和事故处理型转变为现代的问题发现和事故预防型,把工作的重点放到预测、预控和预防上,特别是要把查设备隐患、反违章作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工作落到实处,把整个检查环节与整改环节形成一个闭环过程。
现场安全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必须从严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尤其是班组管理是安全作业的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抓细抓实。在一些安全事故中,往往是由于现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酿成了事故。
加强生产现场的全过程管理,做到组织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加强作业及其操作前的危险点分析预控、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落实到位、收工后危险点的评估,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把安全工作做实,确保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