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天津管理制度是该地区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日常运作的方方面面,旨在确保高效、合规的业务执行。天津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遵从性:确保企业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
2. 内部控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财务欺诈和管理失误。
3.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员工福利等。
4. 质量管理:设定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保证质量的一致性和客户满意度。
5. 生产运营:优化生产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损耗。
6. 安全环保:保障员工安全,遵守环保法规,实现可持续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规遵从性:天津企业需定期进行法规更新培训,确保管理层和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2. 内部控制:设置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控财务和业务操作。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公平的招聘政策,提供持续的员工发展机会,以激发员工潜力。
4. 质量管理: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
5. 生产运营:推行精益生产理念,减少浪费,提升生产效率。
6. 安全环保:实施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
重要性
天津管理制度的严格性对企业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关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
1. 防范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免受经济损失。
2. 提升效率:通过优化流程,减少无效工作,提高整体运营效率。
3. 塑造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4. 保障员工权益:通过公正的人力资源政策,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人才流失。
5. 保障安全环保:确保员工安全,符合环保法规,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方案
为确保天津管理制度的严格实施,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定期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制度审查,确保其与最新法规和市场环境同步。
2.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制度培训,强化法制观念和合规意识。
3. 强化监督: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激励机制:建立奖惩制度,鼓励员工遵守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5.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
天津管理制度的严格性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只有通过持续的改进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天津管理制度严不严格范文
第1篇 创建天津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实施方案
熙园创建“天津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实施方案
上京熙园投入使用已一年多,在开发商、广大业主和本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上京熙园已基本进入了正常的运作和良好的管理状态。为了使上京顺园更加完美,同时为更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关于创建“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精神,经请示地区公司同意,决定在2007年开展创建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活动,并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本计划。
一、准备阶段
在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的这段时间里,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机构。
创建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良好的组织、计划和实施是达到“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标准的先决条件。为此我公司将创建的全部工作内容“分包”,落实责任到具体人员,在创建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协调工作。
(1)建立创建领导小组
创建领导小组由总负责人小区经理洪世宏负责,管理部邓胜阳做现场专业指导,设环境、保安、文件、工程等七个小组,主管七名,成员若干名,为各班组主管和骨干。
专业指导:天津市宝坻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2)创建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创建小组全体成员须以身作则,带领全体员工首先将创建工作的具体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第二充分提高工作效率,并以创建为手段,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第三提倡无私奉献之精神,利用业余时间去完成8小时内无法完成之全部工作。
(3)创建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创建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于每周六上午10:00至11:30召开创建工作例行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上一时期的创建工作,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安排本期的创建工作;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另外,创建领导小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专题会议。
(4)建立工作日
第2篇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桥梁的管理,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桥梁设施。包括各种桥梁、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道路桥梁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道路设施按市市政工程局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和区城建局(区市政局)负责管理。
桥梁设施由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和区城建局(区市政局)以下统称为道路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投资修建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洒漏腐蚀性物质,油浸或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进行各种损坏道路的明火或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在里巷和楼间甬路中擅自通过;
(六)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七)机动车和畜力车在人行道上擅自通过或停放;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十)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履带式车辆,经同意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通行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八条 凡改动或影响道路设施结构设置各类棚亭、广告牌、宣传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存车处)、公共电(汽)车车站、永久性护栏等和在建筑物门前修建台阶、坡道以及植树、栽仲花草的,均须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中,不得损坏其他道路设施;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废土杂物。
第九条 市区干线道路不得开办摊群市场。
改变道路使用功能开办摊群市场的,须征得市市政工程局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种井子,不得高于或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井子塌
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梁及铁路时,应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分工为: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部分,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第三章 占路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市区道路,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向道路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四条 道路管理部门核收占路费,应使用市市政工程局统一印制的占路收费单据,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占路费标准收取。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占路费。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三倍追缴占路费。
第十六条 对超过批准时间和面积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二倍追缴占路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路的单位和个人在占路期间不得改动、损坏道路设施,在占路结束后,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因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需要中止或终止占路的,占路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掘道路,均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向道路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除地下管线事故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
(二)道路竣工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两倍交纳。
第二十一条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底原则上不准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应按规定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抢修管线事故,需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同时向道路管理部门作口头通报,并按规定标准在三天内向道路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五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道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达不到密实度标准的原土质重新回填沟槽。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用篙点触、拴拉桥桩和纵横梁;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不准超重、超高、超速。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应按规定标准向道路管理部门缴纳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
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超重车辆产权者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需藉桥梁通过的,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管线过桥技术与施工安全保障协议书和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禁止对桥梁设施有腐蚀性或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及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藉桥梁通过。
第二十九条 开启式桥梁在开启前,各种船只、车辆应在距桥梁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泊、停驶,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保护道路桥梁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道路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车事故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视情节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经道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挖掘道路的,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视情节按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达不到回填规定标准的,除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返工回填外,还可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拆除违章设施、交纳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道路、桥梁设施,阻障道路桥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道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试刹车路线由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
第3篇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实验室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系统......
前款实验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具备为社会提供检验......
第三条 管理系统分为录入子系统、查询......
第二章 部门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管理系统工作规划,并会同有关......
(二)提出管理系统建设的需......
(三)对管理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实验室提交的数据进行审......
(五)设置各级用户、规定其使用权限......
(六)实施实验室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和管理系统日常维护......
第五条 实验室应做好......
(一)具有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的设备,保证实验室......
(二)设置专人填报,做好用户名密码的管理......
(三)数据的填报应真实、准确、及时,及......
(四)独立法人实验室,应做好统计报表子系统的季报......
第六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负责以下工......
(一)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扩充、升级及数据库的维护......
(二)系统的网络、主机及......
(三)实验室录入人员的......
(四)管理系统保密程序......
(五)设置专人负责实验......
第三章 用户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安全,根据......
第八条 特殊用户有权查看管理系......
第九条 总管理员用户有权限登陆用户管......
第十条 分管理员用户有权登陆用户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用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户名为......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安......
第十三条 网络运行与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实验室数据库有用户身......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
第十六条 未经市质量技术......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