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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

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是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它涵盖了员工工作许可、任务分配、安全规定、监督与评估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降低风险,提高生产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作业申请:员工需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获取作业证。

2. 安全培训:所有持证员工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作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3. 任务分配:根据作业证内容,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责任明确。

4. 监督执行:管理层需对持证作业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作业符合规程。

5. 记录管理:妥善保存作业证及相关记录,便于追溯和审计。

6. 证件更新:定期对作业证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重要性

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安全性: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2. 保证效率:明确任务分工,提升工作效率,防止资源浪费。

3. 法规遵从:满足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4. 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声誉。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作业证申请表格,包含工作描述、预期成果、风险评估和安全预防措施。

2. 设立专门的安全培训课程,涵盖各类作业可能遇到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3. 建立作业证审批委员会,由各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审批和监督作业证的发放。

4. 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追踪作业进度,提高管理效率。

5.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检查作业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足之处及时改进。

6. 对表现优秀的持证员工给予奖励,激励员工遵守作业证制度。

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对于企业的稳定运营至关重要。通过完善这一制度,企业可以确保工作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并符合法规要求。各级管理者应积极参与,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业证管理制度和流程范文

第1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检修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检修设备名称

检修地点

检修起止时间

年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修内容

设备交出安全措施:

设备交出负责人:

年月日

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设备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检修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设备部门终审意见

年月 日

第2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第3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 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物料容器及管道、蒸汽管道、导热油管道、特种设备及危险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职责

3.1 安全部:

3.1.1安全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对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1.4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协调、监督及违章处理。

3.1.5安全部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明确责任人、监护人、检修人及安全措施要求。

3.2 设备使用部门:

3.2.1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检修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3.2.2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记录。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岗位负责人、工程部、安全部共同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是否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3.2.3设备使用部门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2.4负责作业完成后组织验收工作。

3.3工程部:

3.3.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工作负全面责任。

3.3.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2负责提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申请。

3.3.3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

发行日期

泰兴联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lq-qb

实施日期

版本

a

文件名称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页次

3/6

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4施工单位:

3.4.1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资质审查、备案工作。

3.4.2向检修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3.4.3作业完成后现场清扫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4.4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4 定义及涵盖内容

4.1 公司特种设备涵盖范围:锅炉、配套蒸汽管道及导热油管道;电动起重设备,如电动悬臂吊、行车等;制冷设备,如冰水机组等。

4.2 公司危化品物料涵盖范围:各溶剂、小料、胶水、试验用化学用品等。

4.3 公司危险区域涵盖范围:尾气回收岗位、配料间、洗釜间、涂头间、集中供料、制胶、危化品仓库。

4.3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 相关文件

序号

编号

名称

备注

5.1

5.2

6引出表单

序号

编号

名称

记录保管在

6.1

lq-qb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安全部

6.2

lq-qb

第4篇 矿山工程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第5篇 特种作业证管理规定办法

对于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特种作业证管理规定,大家可以认真阅读,学习国家的法律知识!

特种作业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6篇 化工业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7篇 焦化厂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安全作业证种类

2.1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的省级以上安全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合格证;

2.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3安全作业证;

2.4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2.4.1动火审批证;

2.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4.3动土安全作业证;

2.4.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4.5高处安全作业证;

2.4.6吊装安全作业证;

2.4.7断路安全作业证;

2.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安全作业证颁发机关和管理单位

3.12.1所涉及人员由省级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3.22.2所涉及人员由临汾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

3.32.3所涉及人员由安全科颁发;

3.42.4.1、2.4.2、2.4.5、2.4.8所涉及作业证安全科管理;

3.52.4.3、2.4.4、2.4.7所涉及作业证由机动科管理;

3.62.4.6所涉及作业证由生产科管理。

4、安全作业证申办程序及管理规定

4.1 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在管理单位领取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2 施工单位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与作业所在单位审核,报管理单位、主管厂长审批;

4.3办证人应按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4.4 作业所在单位及管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安全作业证后, 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将有关水、电、汽、及地下管线情况如实告知施工单位;

4.5原则上一份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作业点使用,但动火时,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

4.6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7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当日使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3天。

5、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5.1 2.1、2.2、2.3所涉及人员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登记建档,个人保管;

5.2 2.4所涉及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管理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存查期为一年。

第8篇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盲板抽堵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盲板抽堵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3.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3.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第9篇 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减少或避免事故隐患,特制订抽堵盲板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抽堵盲板作业范围要求

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3、盲板要求

3.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范围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3.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3.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4、《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印制、办理和管理

4.1生产管理部生产组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要求,负责《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格式和表样的设计和修订。

4.2分厂生产处根据生产管理部生产组下发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表样,根据自己的使用情况进行印制和发放,并形成发放纪录。

4.3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4.4分厂或车间负责《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填写与申请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抽堵盲板作业,根据抽堵盲板的辖区分为车间内部、分厂区域内和跨厂区作业三个等级,不同范围内作业需办理相应等级的《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车间内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一道杠票证,并由车间负责票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该票证最终审批人为车间主任。作业完成后,票证由车间负责存档。

分厂区域内、跨车间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两道杠票证,并由分厂负责票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该票证应由责任单位的车间主任审核,分厂工艺厂长或分厂厂长审批。作业完成后,票证由分厂生产处负责存档。

跨厂区管线进行抽堵盲板作业需办理三道杠票证,并由分厂负责票证的办理工作。该作业证应由责任单位的车间主任和分厂生产处审核,生产管理部生产组确认,主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分厂和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业完成后,票证由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存档。

4.5严禁随意涂改和转借《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4.6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各生产单位负责措施落实,生产管理部生产组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

5.2抽堵盲板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3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安排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应严格按图作业。

5.4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离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5.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市场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13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14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6、职责要求

6.1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6.2监护人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操作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操作时应立即停止。

6.3作业单位负责人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全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6.4作业人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和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5审批人: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检查和落实

生产处除监督检查两道杠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外,每月还应对本厂范围内所有抽堵盲板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形成记录。

生产管理部生产组除了负责监督检查三道杠抽堵盲板安全作业外,每月应对各分厂抽堵盲板安全作业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抽查一到两个具体作业证件的办理,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职能考评中。

第10篇 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规程

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空项,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或分厂分管厂长、厂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票证办理规范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11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工号

位号

设备

动火方式

动火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监护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分析位置

分析结果

化验员签字

日时分

日时 分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火安全检查

补充措施:

措施编制人员

车间生产主任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公司总工程师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一次

二次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第12篇 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吊装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区域吊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2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程1.6.5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械能源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起重设备名称及牌号

起重人员

吊装现场(负责人)

作业时间

起重设备使用证编号

吊装内容

起吊物单件最大重量(吨)

起吊高度

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车间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安全员:(签字)车间安全员:(签字)

设备部门审批(会签)意见:

设备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 日

第13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动土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五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六条 监护人职责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七条 审批人

(一)动土作业的审批人是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八条 动土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作业证》的管理

(一)《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证;

(三)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严格按照落实作业证中的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四)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五)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分别由工程部、安环部、技术部、施工单位存档;

(六)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证》;

(七)《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应办理《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二)《作业证》经单位给排水、电气、总图、安环、工程部门及专业会签,由生产技术部审批;

(三)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五)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六)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八)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生产技术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8、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9、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0、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1、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14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断路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断路作业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条 断路申请单位需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生产、机动等车间级单位。

第五条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第六条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第七条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九条 作业人员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十条 监护人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审批人

(一)断路作业的审批人是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十二条 断路作业证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二)断路申请单位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四)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审批;

(五)《作业证》一式五联,作业人、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各持一份。《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六)生产技术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要求

(一)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二)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三)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四)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15篇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土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土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科负责管理。

3.2动土申请单位在工程科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工程部审批。

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3.6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工程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录(标准的附录)

4动土安全作业证

申请部门:

施工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起止时间:月日时至上月日时

动土范围、内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简图):

项目负责人:

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告灯等):

施工负责人:

施工地段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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