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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制度检查清单旨在确保客运服务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运行。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客运服务流程管理
2. 车辆维护与安全检查
3. 司机及乘务员培训与行为规范
4. 票务管理与财务管理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6.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客运服务流程管理:包括乘客上下车流程、调度指挥、班次安排等,确保流程清晰、合理。
2. 车辆维护与安全检查:涉及定期保养、车辆安全设施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 司机及乘务员培训:涵盖驾驶技能、安全知识、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升员工专业素质。
4. 票务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售票、验票程序,保证财务数据准确无误。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意识教育,降低事故风险。
6.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解决乘客问题,提升服务质量。
重要性
客运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乘客的出行体验、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
1. 保障乘客安全:通过严格的车辆检查和司机培训,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提升服务质量:明确的服务流程和高素质的员工,能提高乘客满意度。
3. 维护企业形象:有效处理投诉,展示公司对客户需求的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的调度和财务管理,能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益。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制度的具体操作步骤,便于员工理解和执行。
2. 定期培训与考核: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其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3. 实施监控与审计: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和乘客提出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
5. 强化安全文化:通过宣传教育,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安全氛围。
以上客运管理制度检查清单的制定与实施,旨在全面提升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为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各相关部门需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客运服务的顺畅运行。
客运管理制度检查清单范文
第1篇 _县客运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县客运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进站作业车辆安全、快捷、有序,平平安安把旅客输送到目的地,特制订本制度。
一、驾驶员均必须持有符合相应准驾车型的各项有效证件。
二、敬业爱岗,有过硬的行车技能,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人为本,旅客之上,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开英雄车、赌气车、违章车。
四、服从客运调度管理,自觉接受交警、运政人员的检查。不私自变更运行路线。
五、及时参加车辆安全例检,并认真做好发班前、行驶中、收车后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六、车未停稳,不得上下旅客,车门未关好,不得起步行驶。途中上下旅客必须避开弯道、陡坡、悬崖,并选择比较安全的路段。
七、正确处置行车途中的安全突发事件,全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2篇 某客运站进站管理制度
客运站进站管理制度
为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规范客运站站场秩序,立足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置车辆专门进站通道和进站值班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严格执行“三不进站”管理。即 “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
三、进站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其作业流程(落客―洗车―例检―报班―入库―发班)规范作业,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严禁车辆逆向进出车场,值班工作人员必须确保进站通道畅通无阻,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第3篇 某客运站出站管理制度
客运站出站管理制度
为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完善客运站站务管理规章,落实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安全责任,立足从源头上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置车辆专门出站通道和出站值班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认真搞好出站安全登记,严格执行“五不出站”管理。即“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三、出站登记检查工作人员必须亲自上车如实核对相关车辆证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车辆实载人数,确认无违反规定后,方可放行客车出站。
第4篇 _县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县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客运站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是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广泛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发现生产活动不安全隐患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目的在于了解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的物质(设备、工具、附件等)、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潜在的职业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事故的发生。
组织安全检查,也是发动广大职工重视安全,参与寻找不安因素;职工自己动手解决不安全问题,实际上也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过程之一。安全检查同时是推动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一项技术性较强而又非常细致的工作,事前必须要周密地做好准备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切切实实地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讲究实效。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准备
1、根据检查的规模和要求。建立适当的检查组织,由站领导、工会、安委会和有关科室参加,深入现场进行检查,若规模不大则可由工会、安委会及工人、技术人员组成,进行检查。为使检查达到目的,应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思想上的准备。主要是发动全站职工,开展自查活动,尽早发现隐患,自己动手解决,以迎接上级检查,形成自查自改,边查边改的自觉行为。
3、业务上的准备。要确定检查的目的、步骤、方法和重点,分析以往事故资料,以往事故的次数、类型、主要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以便加强各方面的检查,同时设计、汇制检查表格,以便做好检查记录,避免遗漏查的项目。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1、检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单位领导对劳动保护的重视程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劳动保护组织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如:编制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照执行等。
2、检查寻找全站不安全因素。即检查车辆的安全例检、车辆报班、出站登记和三品检查等工作。
3、检查安全教育工作。查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工种人员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查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证。
4、检查职工有无不安全行为。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四)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种检查。
1、定期检查即列人计划,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检查的叫定期检查。检查的间隔时间可以是一周、一季、半年、一年或其他相适应的时间。这种检查可以是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如有些设备(消防设备、三产设备等)都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检查。
2、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时间间隔的检查。可以根据已发生事故,进行排队、分析的结果决定突击检查,通过检查可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也可以突击检查。
3、连续检查,就是对某些设备运行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和检查。对某种设备的运行情况、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使用防护品的情况,进行连续测试检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发展成严重问题和事故。
4、特种检查,由于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往往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因此,需要进行特种检查。
(五)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1、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好台帐,并综合评定被检查科室的安全状况,作为安全奖惩的依据之一。
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做出整改通知或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完成改。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新经验、新办法等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
二、安全生产检查操作规范
安全生产检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通过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组织,查教育培训,查事故处理等,做到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警钟,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冒险行为,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实行各级检查制。
科室、分站、班组实行班前后安全会,和开展安全活动,做到“班前有安全交底,班上有安全检查,班后有安全总结”。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生产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可组织由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检查组。如设备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及客流黄金周可能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措施为主要内容:节前安全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安全领导小组以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在元旦、春节、国庆等日前的防火,三品、车辆安全的检查及节假日加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工作现场,对涉及安全的车辆安全例检、三品检查、车辆报班和出站安全登记等工作进行隐患排查。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手段,为此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干部安全教育内容:科室负责人以上的中层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的培训。2、本单位管理的安全生产制度、本职安全生产制度和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4、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限。5、工伤事故和调查,报告处理。6、安全值班注意事项和要求。7、如何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保人员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2、本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4、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5、如何搞好生产技术的要求。
(三)后勤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和内容。2、本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典型事故剖析。4、一般安全生产技术知识。5、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四)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3、发生事故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五)事故班组安全教育:1、本班组安全生产历史,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教训等。2、经常工作的地点和环境卫生要
求。3、经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的安全使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4、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
(六)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按国家交通行业管理标准执行(如,车辆安全例检人员)。
(七)教育与学习要求: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不合格者继续教育,直到考试合格为止,多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相关职业工作。
2、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大小会议讲安全,安排任务讲安全,技术交底讲安全,交流经验讲安全,使安全教育工作贯穿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3、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督促施工队每月利用半天时间进行安全学习。
4、安全教育形式:1、集中培训。2、个别辅导新领导、新工人等上岗之前的安全教育。3、组织参观。
四、安全生产教育操作规范
安全教育的内容:
1、想政治教育。主要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奠定思想基础,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认清安全生产与生产、与家庭的幸福、与社会稳定、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要注意安全教育的成效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强化职工安全意识的思想教育上,不论科学多么进步、装置、设备、机械的安全性能多么完善,操作的都是人。因此,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的第一任务。
2、劳动纪律教育。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基本保证,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条件,实践证明,单位纪律严明,职工遵章守纪,就小、减少和避免事故,否则,就容易发生事故。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1)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检测以及专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2)安全技术知识是生产技术知识的组成部分。安全技术知识用于生产技术中,对职工教育培训时,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岗位工人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工伤事故急救方法和报告程序。
4、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罚条例,通过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学法、守法、执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法令效力,必须严格遵守,主要学习《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程。
5、典型事例教育。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是学习推广先进经验,取长补短的好办法。不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都值得学习借鉴。上述安全教育内容,在实施时可根据不同现、不同形式将内容具体并各有侧重,力求深入浅出,富有针对性,讲究实效。
五、消防安全制度
坚决贯彻执行全民消防“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火灾上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
1、科室负责人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科室目标管理,以保证消防措施坚决落实。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客运站的工作特点,发动科室、班组制订和落实相应的消防制度,公约及必要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检查落实情况。
3、深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教育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4、开展防火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5、加强防火重点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如发生火灾,要狠抓事故“三不放”。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每年与下属科室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三)、消防安全逐级检查制,单位负责防火的安全人员每季度对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专职监督员每周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巡查,并对一般部位定期进行抽查,每月对单位消防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消防设施的配备及应急演练。在停车场、候车室、办公区、第三产业等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灭火器和消防栓等设施。站应急小分队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地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5篇 某县客运站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县客运站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客运站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控报警值班监看责任制
1、电子监控室实行保安管理人员值班制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监控、报警、交接班和值班记录以及内部安全保卫等工作。
2、电子监控室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将图像信息、操作员密码、监控点数及探头安装的位置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3、电子监控室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做好审核、登记备查等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学会常用故障的排除。
4、电子监控室的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独立备份、建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5、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站领导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6、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7、非维修、保养人员禁止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
二、监控报警资料查阅调用责任制
1、客运站安排一名熟悉电脑的保安员负责视频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我站监控信息负有保管保密责任。
2、监控过程中获取的违法人员活动或重要事件的视频信息须备份存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或销毁;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3、严禁将视频信息带出监控室或指定的存放区域。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随意拷贝视频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拷贝视频信息,必须做好记录。
4、需要查阅、复制或销毁监控视频信息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系统领导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安保人员应及时报告站领导,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5、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视频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使用属于敏感的信息和涉密的信息须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监控报警存储备份责任制
1、我站的所有监控探头对相关区域进行不间断连续录像,监控信息15天全天候存储。监控室存储设备需支持20天或以上的存储量。
2、对监控过程中获得的属于案件现场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应及时固定证据。采取备份存储,妥善保管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凡监控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经查核,将有价值录像资料进行固定证据,及时备份单独存储。填入单位制定的《zz客运站重要视频信息录制情况登记表》,并记录时间、地点、类型、使用探头、储存位置、储存人签名等基本信息。
3、任何人不得变更、删减监控存储信息;发现有信息丢失或保存时间达不到15天(或7天)的情况,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任何人员不得人为中断录像和将录像资料删除,更不得强行将设备关闭或者中断设备电源。严禁故意隐匿、篡改和毁弃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果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操作导致设备损坏的,除要承但所损坏设备的经济费用外,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4、对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有价值视听资料,要采取双备份的方式进行储存,即在服务器自动存储的同时要备份资料,有必要的可分类刻盘存储。
四、监控报警定期检查责任制
1、每日检查内容:
检查系统外场设备反馈到监控屏幕相应终端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有无视频丢失);检查监控系统各种数据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监视器等及相关的显示设备是否正常(是否在录像);对监控室内的控制台、计算机等设备表面及室内地面予以清洁。
2、每周检查内容:
对监控室内的监视器屏幕、监控电脑进行除尘清洁;保安科每周安排人员对站内监控镜头状态巡检。检查监控镜头是否出现损伤和非法更换,及时清理监控镜头周围的蜘蛛网等遮挡物;及时与安装施工单位联系并签定相关协议做到每月对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每月的检查内容:
每月应进行一次除尘清洁;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计算机系统文档进行整理,清除系统软件的垃圾文件;检查机房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将每月检修内容和巡查情况,作好记录。
4、每季度的检查内容:
(1)除完成每月检查内容,还要对室外摄像机防护罩进行清洁,确保图像效果;每季度视情况对机柜内部做一次除尘清洁,检查各部位的紧固及电器接触是否良好,并检查机柜内及机柜外线缆有无损伤及鼠害迹象;检查机房电源柜的主要开关元件是否良好。
(2)行政办应每季检查一次站内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不落实系统运行管理职责、发现摄像头故障不维修,系统运转不正常不报修,信息资料管理不妥和值班管理不到位的岗位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监控报警运行维护责任制
1、我站的监控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电子监控系统中使用的监控设备由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我站应经常检查摄像机电源电压是否正常,转动是否有跳动,视频图像是否稳定,有无丢失,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维护维修。
3、监控室管理员负责计算机的防毒和杀毒工作,并经常为服务器及其设备进行病毒检查。
4、硬盘录像机和交换机等设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关闭。
5、对监控室的监控设备派专人专管,非监控人员禁止操作,对监控设备经常擦拭保养。
6、当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监控室值班人员迅速向站领导汇报,并向维护安装单位反映设备故障的具体情况,以便安排人员到达现场抢修。
7、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异常情况。对盗窃、故意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对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
第6篇 客运公司分部车辆技术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分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发布的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认真执行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并完成公司下达的技术管理目标;
三、对分管领导负责,接受安全运营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及时收集、分析、整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领导的参谋;
四、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按月上报车辆维护计划,督促驾驶员按时完成车辆维修任务,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组织开展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节料和技术革新活动,推荐先进典型;
六、及时分析,协助处理技术、质量事故,并按程序上报。
第7篇 客运公司行政事务部机务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行政事务部机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坚持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营运车辆、零配件、维修设备实行择优选配、选型、购置、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二、根据运量的需要,调查研究后,提出采购计划,向董事会申报。申报同意后,按程序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购车手续。
三、选购车辆应根据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尾气排放标准进行选型论证。
四、通过招标办法进行车辆采购。
第8篇 客运公司维修中心技术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维修中心技术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发布的技术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制订维修中心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确保工作质量;
四、推广现代化技术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搞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不断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五、认真落实公司的计量、标准化以及定额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按时召开质量管理例会,完成公司下达的技术管理目标;
六、组织员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
七、及时分析、协助处理技术、质量事故,并按程序上报。
第9篇 客运公司分管领导机务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分管领导机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公司设备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作为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制定设备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四、对总经理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汇报设备技术管理的工作情况。
五、组织安全法规教育和有关技术培训,以及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维修工、驾驶员的素质。
六、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组织先进经验和技术交流,开展爱车、节油、节胎、节料等竞赛活动。
第10篇 客运公司安全运营部机务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安全运营部机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 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公司设备启用、检测、日常维护、证照的管理、技术档案更新、新车上户办证等综合技术管理;
三、 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
四、认真做好公司计量、标准化工作,落实质量管理、定额管理、轮胎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设备检验、维护制度,积极开展爱车、节油、节胎、节料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组织实施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六、及时组织技术责任事故的分析、处理,开展质量评优活动;
七、制订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技术管理的岗位职责。
第11篇 客运公司总经理机务管理职责
客运公司总经理机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下达机务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建立健全公司技术组织体系,签发管理文件,审批技术改造工作经费。
三、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
四、对公司设备选配、更新、报废进行审批。
第12篇 客运公司机务管理部职员职责
客运公司机务管理部职员岗位职责(标准工时制管理层)
1、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等;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按时填写运营车各种证照审验资料,及时报送,确保环保车正常运营。
3、保管好197台环保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卡、各种保险单、年检标志等资料,确保环保车出入畅通。
4、做好外出接侍车辆有关手续的领用登记管理。
5、及时跟踪外出环保车辆抄牌情况,根据公司下达《运营车辆外出及抄牌管理》的文件,进行处理消违章。
6、按时做好驾驶员驾驶证检审工作。
7、做好内勤工作,保持办公室整洁干净,接听电话,收发文件,文件归档,印章保管,及时结算办公费用,不占用,办公用品不浪费。
8、负责办公室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走灯灭,人走电关,随时关门。
9、按时保质完成份内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13篇 客运公司机务管理部经理职责
客运公司机务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标准工时制管理层)
1、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等;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3、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公司设备选型、购置、启用、检测、维护、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技术管理;
4、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
5、认真做好公司计量、标准化工作,落实质量管理、定额管理 、轮胎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以及设备检验、维护制度,积极开展爱车、节油、节胎、节料和技术革新活动,组织技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6、及时组织技术责任事故的分析、处理,开展质量评优活动;
7、车辆维修保养及质量:督促分部车辆一保、二保、安检;跟踪车辆维修质量,按公司规定“除发动机大修和配件供应不到位外,其他维修不过夜”的要求督促维修中心及时维修。
8、督促分部及时上报二级维护保养计划,对临时加工、车辆外修进行初步审查。
9、环保车技术性能掌控:全面掌握车辆使用、维修、保养情况、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10、油耗、胎耗考核标准管理:时刻关注、掌握油、胎、料消耗情况,对消砂情况异常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及时调整油耗、胎耗考核标准,为公司成本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11、机务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的结果在公司进行通报;
12、日常管理:每月下到维修中心、分部检查各项工作4次,每月查阅维修中心、分部工作记录4次,每月下到分部向驾驶员了解维修质量4次,每次询问5名驾驶员,每月参加分管领导主持的机务工作例会1次、维修中例会1次。
13、按相关职能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环保车的各种证照的审验工作,完成环保车的尾气、技术性能检验工作,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14、按购买车次、分车型建立环保车车况登记台帐,每半年登录一次;及时更新车辆维护保养、小修、驾驶员更换、证照审验等机务管理基础信息。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14篇 客运维修中心轮胎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客运中心维修中心仓库(轮胎)管理员岗位职责(综合工时制其他)
1、热爱公司,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公司的和谐、团结和稳定,自觉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①严格履行公司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②严禁任何恶意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行,如散布谣言、拉帮结派、制造混乱;
③严禁以任何方式恶意对抗公司管理;
2、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原则为公司配件管理当家理财。
3、加强配件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熟知车辆类别及零配件、轮胎的使用。
4、加强仓库配件管理,做到分类存放、摆放有序、及时维护、防止损坏,及时更换零配件标签和货架上零配件补充。
5、做好配件采购计划、按公司要求有效控制配件库存、按零配件(轮胎)管理程序操作,切实做到零配件(轮胎)收料领用工作。
6、按时做好仓库盘点工作、做到无差错、无拖延,及时、准确的反映库存情况,使其帐物相符。
7、搞好帐物管理、电脑零配件管理,及时登记车辆维修台帐、车辆配件分户账、工具领用帐,配合好公司营运车辆维修消耗的考核工作,做到无漏记、无错记。
8、做好车辆维修用油计量领用工作,减少人为浪费。
9、做好废旧物品处理登记、结算及与财务交款工作,做到处理后及时交款、无差错、无短款。
10、协助维修中心领导搞好公用物品清点、管理、报损等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15篇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第二款修改为: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删除第三款。
二、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三、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同时,对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样式和附件1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制式规范进行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5年9月6日发布的《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828号)、1998年11月26日发布的《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