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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管理制度试卷旨在确保企业在面对潜在危险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其主要内容涉及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及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识别:明确企业运营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源,包括生产过程、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等方面。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为后续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如改进工作流程、强化安全培训等。
4.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规定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响应机制和具体操作步骤。
5. 监督与审计:定期对企业高危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 持续改进:根据风险变化和管理效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
重要性
高危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它能:
1.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2. 防止财产损失,降低运营成本。
3. 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企业形象。
4. 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导致的法律风险。
5. 增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竞争力。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3.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防控策略。
4.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更新风险清单,并据此调整管理措施。
5. 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响应。
6. 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
7. 制定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风险管理和报告潜在问题。
8.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反馈,对不合理或无效的部分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将能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高危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潜在风险,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高危管理制度试卷范文
第1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防爆区高危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 的
加强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2 范 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防爆区及高危区的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要 求
3.1 防爆区界定及相关安全制度
3.1.1 防爆区:精馏装置区, 成品罐装置区,污水站沼气区,电站煤粉和燃油系统(包括所有贮罐、泵房、栈桥、管道等)及周边15米以内范围,以及各易燃易爆危化品仓库、临时存放点、与易燃易爆危化品接触的设备、装置、容器、管道、罐(车)、槽、沟、塔 、釜、井、各粉尘区等部位为防爆区;防爆区应设围拦和安全警示标志。
3.1.2 防爆区安全制度:各防爆区的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除遵守《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3.1.2.1 防爆区内绝对禁止一切烟火,严厉禁止吸烟,严禁一切发火源,包括微小的火花、火星。
3.1.2.2 防爆区内严厉禁止携带和使用任何火种、引爆物,包括火柴、火机、香烟、烟花、爆竹、手机、bb机、照相机、摄相机、家电等一切可能引爆的物品。
3.1.2.3 所有进入防爆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的衣、鞋、帽等,严禁穿带钉子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防爆区,严防静电及火花产生。
3.1.2.4 进入防爆区(或岗位)前,必须亲手抚摸放静电扶手,以消除人体静电。
3.1.2.5 进入防爆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1.2.6 防爆区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巡检制度,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无法处理时速报值班调度。
3.1.2.7 防爆场所的照明、动力、仪表等所有带电设备及布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密闭,确保绝缘、接地良好。
3.1.2.8在防爆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防爆区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由防爆的铜、铝合金制成。拖布、灰斗等日常物品也必须是不产生火花的。
3.1.2.9非本部门人员严禁进入防爆区,因公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有关人员许可、登记、检查,在严格遵守所到防爆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防爆制度的前提下方可进入。
3.1.2.10维修、仪表、电工、计量、化验等有关人员进入防爆区,也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同时按照其岗位要求执行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3.1.2.11 车辆进入防爆区必须经所到部门负责人特别许可,要求车况良好,并戴好火花熄灭器、接牢放电器,装卸危化品过程中要求车断电、人离场、钥匙在。
3.1.2.12 禁止在装卸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插入罐(槽车)内,检尺或取样必须在倒料完毕静止以后进行。
3.1.2.1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3.1.2.1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
3.1.2.15 雷雨天禁止进行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作业。
3.1.2.16 防爆区禁止使用电钻、砂轮等易产生火源的非防爆工具,必须使用时,按动火程序办理。
3.1.2.17 防爆区内必须使用防静电皮带。
3.2 高危区界定及相关安全制度
3.2.1 热电高危区:含热电车间所属区域。
3.2.1.1 所有热电车间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守《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遵守本部门(本工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1.2 非本部门工作人员进入热电高危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必须经热电高危区部门负责人许可,并服从安排。
b) 必须戴安全帽。
c) 了解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2.2 供电高危区:指各发、变、送、配电装置及场所,所有供电高危区工作人员在遵守基本安全制度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本部门(本工种)安全规章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 未经许可,非本区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区内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严禁私自串岗。
3.2.4 基于公司安全需要,现明确:危化品区域安全专属权优先于铁路路权,铁路路权必须尊属于危化品安全权。
4 本制度自2007年11月18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8日开始试行。
第3篇 附二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类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和护理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5.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6.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7.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附录:
10%氯化钾注射液10%氯化钠注射液尼莫司汀胰岛素制剂
25%硫酸镁注射液维库溴铵 替加氟琥珀胆碱
环磷酰胺 异环磷酰胺 甲氨喋呤顺铂
氟尿嘧啶 阿糖胞苷 卡培他滨平阳霉素
卡铂 柔红霉素 多柔比星表柔比星
吡柔比星 紫杉醇 羟基喜树碱长春新碱
依托泊苷 他莫昔芬 多西他赛来曲唑
甲羟孕酮 奥沙利铂 亚叶酸钙
第4篇 调高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
一、高危药品定义
高危药品的定义:由于使用错误而可能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药物。虽然错误使用这些药品不会比其他药品常见,但其后果却严重得多。
二、高危药品的分类及品种
参考ismp的分类,结合浙江省实际用药情况,制定统一高危药品目录和品种(见附录1)
三、具体管理制度:
1.根据高危药品的分类和品种,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制定高危药品目录和品种;
2.各调剂部门对高危药品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单独存放,并在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处设置明显警示性提示牌;
3.电子系统在显示高危药品时,均以红色、斜体、加粗字样显示,起到警示作用;
4.高危药品调剂和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和使用的准确无误;
5.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6.高危药品在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r原则,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
7.加强病区高危药品的效期管理,保证先进先出,并建立点帐制度,病区药房每月点账一次,病区护士站每日清点一次;
8.护理工作站原则上不存放高危药品(抢救药品除外),如确实需要,须单独贮存在固定的地方,贮存处有醒目标签纸标志,限量存放,并定期(每季)核查备用情况;
9.临床药师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重点加强高危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10.定期(每季)度排查医院内使用药品中与高危药品的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清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1. 医院局域网内开设“药物警戒”,定期刊出病人安全警示、病人安全事件提醒等内容;
12.定期(每半年)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药品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
我院目前临床使用的高危药品附录:
10%氯化钾注射液 10%氯化钠注射液 25%硫酸镁注射液 氯化钙注射液
维库溴铵阿曲库铵琥珀胆碱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尼莫司汀甲氨喋呤
......
注:该目录根据医院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增减
第5篇 医疗机构高危药品药事管理规定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
第6篇 市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为促进高危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减少不良反应,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由药剂科、护理部及医务科共同制定高危药品管理制度和目录。
1、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着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胰岛素制剂、肌肉松弛剂、细胞毒性药品及血管活性药物等,详见高危药品目录。
2、定期对高危药品目录进行更新,新引进高危药品时须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3、高危药品在满足药品使用说明书的储存要求的基础上,存放处应相对集中,并尽量避免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4、高危药品存放药架应有醒目的标识,设置红色白底标签提醒医务人员注意。
5、高危药品应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对超常规使用时应再次核对确认。电子系统在显示高危药品时,均以黄色背景、加粗字样显示,起到警示作用。
6、高危药品在使用时,严格执行给药的5r原则,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药品名称、药物剂量及给药途径等5项内容;对使用高危药物的病人,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主诊医生交流及时处理。
7、高危药品调剂和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制度,确保调剂和使用的准确无误。
8、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药剂科每季度盘点,病区护士站每日清点。
9、护理工作站原则上不存放高危药品(抢救药品除外),如确实需要,须单独贮存在固定的地方,贮存处有醒目标签纸标志,限量存放,并定期(每季)核查备用情况。
10、各科室应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养护工作,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11、药剂科应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对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定期排查医院内使用药品中与高危药品的外观相似、发音相似的药品清单,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2、附件1、2:高危药品目录。
第7篇 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管理制度
一、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四、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谨慎采购和加工。
五、冷菜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中小学校的食堂不得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六、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同类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原则上为1-2家,蔬菜等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可适当放宽。定点采购单位(摊位)调整时,须及时报学校总务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发现食堂未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引起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8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__年6日1月起施行。
第9篇 卫生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卫生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孕妇在建《健康档案》时,保健人员负责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不良孕产史,家族史并传染病史。发现高危孕妇,将其填在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高危标记。
2、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记录, 并在《健康档案》上做高危标记,并定期进行随访。
3、妇产科门诊要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4、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妇产科做好高危妊娠的管理,门诊筛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到指定的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5、认真落实高危孕妇追访制度,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并加强与上级医院的联系,落实高危妊娠追访制度。
第10篇 八一医院高危新生儿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第一医院高危新生儿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工作人员入室要衣帽整齐,更换拖鞋。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2、工作人员如患上呼吸道感染应戴口罩,如患肠炎、痢疾、肝炎或皮肤感染应调离新生儿室,防止交叉感染。
3、工作人员进行各项操作前后洗手,并用消毒液消毒双手。
(二)清洁处理与空气消毒
1、坚持每日清洁制度,定时开窗通风,保持桌面、窗台、墙面等处的清洁整齐,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2、婴儿出院后更换垫子套、床围、被套、枕套、用消毒液擦拭小床。
3、空气培养每月一次,并监测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双手。
(三)物品消毒与隔离
1、凡院外分娩新生儿,未消毒接生的不得进入母婴同室与高危新生儿室。
2、产妇为澳抗阳性,新生儿进入高危室应进行床旁隔离,洗澡护理使用单独操作台。
3、早产儿暖箱每周更换后用75%酒精擦拭、通风、空气消毒机消毒,水槽每日更换水。
4、婴儿粉、眼药水等单独使用,一婴一份。
5、婴儿盛奶器、小匙用后清洗干净,压力蒸气灭菌或煮沸消毒。
6、其他消毒隔离制度同病房和治疗室。
第11篇 高危险性作业许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
4 程序
4.1 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 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 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 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 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 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 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 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 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 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 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 动火作业的办理程序
4.3.2.3.1 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 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 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 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 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 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 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 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 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 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 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 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 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 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 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 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 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 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 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 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 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 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 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 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 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 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 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 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 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 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 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 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 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 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 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 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 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 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 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 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 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 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 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 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 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 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 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 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 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 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 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 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 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 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 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 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 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 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 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 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 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 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 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 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 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 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 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 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9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严禁偏拉斜吊。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时严禁松钩。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4.3.7.10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 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 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 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 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 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 附件
4.5.1 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 非高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安全道德观,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安全技术水平,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及安全培训档案和台帐管理。
三、安全培训管理规定
(一)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入职“三级”安全培训组织工作。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发放《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并安排其至安全技术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培训。
2.公司级教育培训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并将培训情况填写至《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同时做好相关台账与记录,教学课时不少于4学时。
3.车间级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车间负责人负责,培训内容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并将培训情况填写至《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同时做好相关台账与记录,教学课时不少于8学时。
4.班组级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组长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岗位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安排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填写至《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同时做好相关台账与记录,教学课时不少于12学时。
5.《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跟随员工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直到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完毕并全部考核合格后,员工方可上岗,如多次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入职。三级教育卡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二)全员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的培训。安全技术部门每年至少对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其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任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班组长安全责任制,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及应用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四新”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
4. 换岗、复工安全培训。对公司、车间内部岗位调动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临时变换工种或调换部门或到其他岗位帮忙的,调入班组应做好班组级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5.职业健康培训。安全技术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等,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学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6.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公司必须对公司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累计学时不少于8学时。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内容,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期参加复审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报名取证及复审等工作;安全技术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及知识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台账。
(四)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技术部门不定期采用多种形式如电教、展览、安全月、安全周、竞赛活动等,对全体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知识、安全操作、危险因素识别、事故防范措施等经常性安全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各班组每天在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为:“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逐一解决的问题;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查找部门、班组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从业人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五)其他内容
1、各部门管理人员、员工和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技术部门举行的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均按正常出勤计算,培训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培训档案和台帐管理
(一)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是本单位安全培训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及销毁工作。
(二)安全培训台帐内容与要求
1、 花名册:企业职工花名册(必须有职工岗位工种信息)。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台账,包括人员姓名、工作部门、证书编号、领证时间及复审记录等项目。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台帐,包括人员姓名、岗位工种、证书编号、领证时间及复审记录等项目。
4、 全员安全培训台帐(包括新进员工岗前培训、员工转岗、轮岗培训、四新培训、每年相关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包括人员姓名、工作部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等项目。
5、安全培训台帐由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按年度存入安全培训档案。
(三)安全培训档案内容与要求
1.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台帐和记录;
(5)从业人员特证上岗相关资料;
(6)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2.安全培训必须如实记录,记录内容为:培训时间、地点、内容、课时、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
3.安全培训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通知;
(2)培训教学大纲;
(3)培训人员签到表;
(4)培训人员考试卷;
(5)培训人员成绩单;
(6)培训效果评价表;
(7)其他应当归档的内容。
4.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记录、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
5.档案保管人员要经常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档案中的内容。
6.档案的使用。凡需要查询培训记录的,应征得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档案,查阅人不准抽取或涂改档案,档案资料未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带离培训档案的保存地点或进行复制。查阅人员需要复制档案时,须提供批准证明。
7.对离职或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档案保管部门组织销毁处理。
8.培训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干部职工培训档案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并填写干部职工培训档案使用记录。
五、安全经费投入
公司每年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年度培训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投入情况进行整理记录, 形成相关台账,保证培训经费的投入使用。
六、奖惩
对各级安全考试不各格的员工要进行再培训和补考。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不予录用。对其它各种教育培训中不合格,不参加,不积极配合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司安全部门定期对安全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训前是否有安排,参加是否有签到,培训是否有记录,训后是否有考试。
第13篇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范例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险药品包裹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注射剂稀释和护士临床使用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八.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第14篇 某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上级有关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保证医院使用安全化学品,制定___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是指(1)易燃易暴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医院财产的重大损失;(2)容易制毒的化学品,流入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二.有购入要求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时按计划获得批准后定点购买。
三.严格登记入库制度,入库时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批号,将容易制毒的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内存放,保持帐物一致。
四.除制剂室配制制剂外,其他科室不得使用易制毒的化学品,特殊使用时,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领用,领用时须经领用人双签字。领用单位加锁存放,配制制剂时,填写制剂配制单,注明使用量,保持帐物相符。
五.易燃易暴化学品专库存放。
六.注意防火、防盗,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七.高危险性化学品在使用、保管中出现重大隐患时 ,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妥善处理。
八.药剂科对使用单位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留有记录。
第15篇 高危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各项高标准程序的落实,防止发生人身伤害、火灾、财产损失及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众诚连锁-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3 术语和定义
3.1 高危作业范围
3.1.1 高危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动土作业、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挖掘作业等作业。
3.1.2 高危作业场所:在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高危作业的地点。
3.1.3 高危作业重点部位:生产及生产辅助车间、油气储存罐区等。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编制与修定,并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程序的更新。
4.2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部每月对高危作业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报安委会。
4.3 公司安委会将审核结果在全公司通报,并实施季度考核兑现。
4.4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培训,直线组织负责实施本程序的受众培训。
4.5 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按要求执行高危作业程序并落实日常自我监督和检查。
5 管理要求
5.1 属地单位主管负责人是高危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和外来单位的高危作业全面负责,有权对不规范的高危作业进行制止。
5.2高危作业前,属地单位负责组织做工作安全分析,与作业单位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含应急措施),按照程序要求申请相应高危作业许可后才可进行作业。
5.3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持有效作业票后,方可作业。
5.4 高危作业时,每一个作业人员熟知作业风险,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均必须设置监护人,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作业的安全知识,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5.5 高危作业人员作业完毕后,属地单位汇同作业人员负责组织验收作业结果,监护人负责清点人员及工具。
5.6 高危作业人员要时刻注意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发现不安全行为或状况时,作业现场人员有权停止高危作业。
5.7 安全质量环保部、设备部以及属地单位自身应做好高危作业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高危作业管理规范的要及时纠正或制止。
6 奖惩条例
6.1 安委会设立高标准程序专项审核激励资金,参照附录a《高危作业奖惩细则》与附录b《高危作业审核清单》,组织开展专项审核与日常检查活动。
6.2 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组织设备部对各单位高标准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每月提交安委会。
6.3 公司安委会将审核结果排名在全公司通报,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实施季度考核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