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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约管理制度原则(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9

规约管理制度原则

规约管理制度原则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定义了组织行为的规范和标准,旨在维护秩序,提升效率,保障公平,并促进团队协作。这一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行为准则、工作流程、职责分配、决策机制、奖惩制度以及沟通协调规则。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行为准则:明确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着装要求、时间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工作流程:定义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流程,确保任务的顺利执行,减少误解和冲突。

3. 职责分配:清晰界定每个职位的职责范围,避免责任模糊导致的工作混乱。

4. 决策机制:设定决策层级和流程,明确何种决策需要哪一级别的管理层批准。

5. 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性,通过绩效评估和奖励制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促进员工遵守规定。

6. 沟通协调规则: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规定正式和非正式沟通的方式,以促进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

重要性

规约管理制度原则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是企业文化的体现,塑造了组织的氛围和价值观。它为员工提供了行为指导,减少了因不确定性导致的矛盾和纠纷。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通过奖惩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提升整体业绩。

方案

制定和完善规约管理制度原则应遵循以下方案:

1. 全员参与: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2. 实事求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量身定制适合的管理制度,避免盲目照搬其他企业的模式。

3. 动态调整:随着企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定期评估并更新制度,保持其时效性。

4. 培训与宣导:新制度出台后,进行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能遵照执行。

5. 监督执行:设立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

6.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规约管理制度原则是企业稳定运行的基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约管理制度原则范文

第1篇 w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zz小区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规范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公司代管;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维修资金的补充)

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一)项方式补充:

(一)按1-2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三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1.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一) 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一)一次性交纳;

2.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补建:

(一)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第四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1、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五)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共有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内或2个人工费以内。

共有部分 由业委会会同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签字验收;共有设施设备由分管业主委员、正、付主任三人签字验收。

2、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内,由物业企业提出更新维修方案,项目预算费用须经zz苑维修项目经费审核小组审核、业主委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3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在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内,更新维修方案报价须询价3个以上企业;100,000元以上项目须公开招标。实施方案20,000-100,000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0,000元以上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筑物渗漏水维修的实施

(一)房屋因下雨漏水属规定急修项目,物业服务接到报修后二小时内赶到现场,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业主正常生活,筑物漏水维修方案应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业代表后,可组织实施,按第四条笫1款规定签字验收。

(二)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在5 平方米以内,物业企业可直接实施,由报修业主签字验收,按规定分摊支付。

(三)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费用一室户在1000元以内;二室户在1500元以内;三室户2000元在以内,物业公司踏勘后提出维修方案、报价,须由业委会会同与该幢楼业主代表共同复核审查认同,然后公示七曰业主无异议,方可实施。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还须经本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通过方能实施。若因某原因未能取得该幢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再次会同业主代表、共同审核维修方案、报价,经审核后确实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亦可以实施。

( 四)竣工验收单须经报修须由业主、业主代表,二人以上共同签字验收。

(五)因违章装修造成筑物渗漏水的、搭建安装设施造成筑物渗漏水的、屋顶等共用部位为业主违规占为单独使用筑物渗漏水的,其维修费用应由该业主自行承担,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

屋面、外墙渗水维修面积超过5平方米,维修方案未经业委会与业主代表复核审查认同、未经公示直接实施的,其维修费用由报修业主自行承担,若该业主不同意承担费用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责任。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审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进行审计: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

审计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账目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九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_年__月__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

第2篇 湾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龙湾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龙湾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小区(大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凡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湾小区 ;

座落位置 __区__路__号,__号 ;

物业类型商住 ;

建筑面积约583233平方米。

第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___,建筑面积为: 。

第六条 依法取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绿地、楼顶平台、车库、车位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为本管理规约所称专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道路,未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未经规划专属于单个业主的楼顶平台、绿地等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以外的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其他公共场所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电梯、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管道、水箱、消防、邮政信箱、避雷装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公用设施,为本管理规约所称共有部分。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日照、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危及建筑物安全,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损害建筑物外观;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4、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8、拒付物业服务费用;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晚间18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不得饲养家禽,保证动物卫生避免传染疾病。

2、

第3篇 白丽小区管理规约

竹园小区管理规约(初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竹园小区

座落位置: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9号院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行使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基本义务

本物业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物业服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物业服务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业主权利义务及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条业主权利

1、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2、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及亲自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题及决议享有表决权及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享有知情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本物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业主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并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及场所、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修缮;

4、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及业委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业主委员会经费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5、业主有权要求异产毗邻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业主或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6、业主有权享有共有部分相应的分配权,即按其专有部分占全部建筑面积的份额享有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可供分配的公共收益的分配权。

7、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义务

1、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约的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服务;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约订立的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2、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议;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批准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能源费用;

4、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求相邻受影响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电梯、楼梯间、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建筑物内,建设费用已经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变配电系统、道路、绿地、庭院花园、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活动地及设施、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办公用房,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小区南北大门及安保岗亭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5、业主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遗撒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

6、业主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其他有毒害物质等物品;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7、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8、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9、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物业有关规定和制度。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内施工,集中时间使用电动工具,并提前告知相邻周围住户后方可施工操作,装饰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半年之内不得进行第二次装修。

10、业主应对其家属、房客、代理人、雇工、承租人、访客、朋友及其他使用者因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对本物业或其他业主的相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公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

12、原则上,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

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13、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4、业主在本小区区域地面上无特殊情况不得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

15、业主饲养宠物,应该遵守北京市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禁止在小区住宅楼内饲养或携带有毒有害的宠物及国家禁止饲养的动物(蝎子、蜈蚣等),如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给业主及相关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业主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上禁止行为如有发生,在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制止、整改并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17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紧急避险

1、为应对任何包括突然大面积的断水、断电及水灾、火灾、地震等突发性的灾害,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出紧急避险措施。

2、当业主或租户不在屋内,而出现紧急情况,诸如屋内着火、燃气泄漏、跑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发生时,在无法联系到业主和租户,或者业主和租户无法及时赶回,为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物业公司有义务在通知派出所后,在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用非正常方式进入屋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由事故引发者承担。

3、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由引发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4、在异产毗邻的其它房屋出现险情,需要相邻业主提供方便紧急避险时,相邻业主应提供方便,以使灾害减少到最小,不得人为阻扰抢险。

第七条公共设施

1、业主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等,不得占用或擅自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禁止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当遇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设备、公共绿地的行为发生时,应立即制止。

2、对于所有使用不当造成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应按价赔偿。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遵守与业主大会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并按期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催缴,直至经过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采取诉讼方式追索。

3、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及供暖等费用。

第九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按照物业服务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禁止挪用或不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北京市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续筹。

2、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及选择存储等有关事宜,小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与使用,定期进行收支状况的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经费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经费来源,首先应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提取,经费收支帐目,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相邻其他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业主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用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设施之收益应当纳入小区公益性收入。

第十六条如本物业房屋维修须动用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召开特别业主大会,依照相关法律及规章决定使用或续筹方法。

本小区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有效,未参与表决的业主,视为弃权。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造成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督促其改正,修复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以及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书面通知违约者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费用;

2、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布违约人姓名、住址及具体违约情况;

3、业主委员会可按照本规约的规定自行处理;

4、经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规约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约或严重违反物业服务服务合同且尚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业主,自行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特别条款

第二十条业主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按照本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该业主及时联系并送达与共同管理权事务和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信息资料,只能由业主自行从书面公告获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的解释权属于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休会期间由e竹园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约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大会按照《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规约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_e竹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4篇 某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__小区 ;

坐落位置 东信大道1222号 ;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

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__湾 ;

南至 __区 ;

西至 __大道 ;

北至 __路 。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

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不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活动;饲养各种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外出遛、放宠物须用绳索牵制,不得放手;宠物的便溺需业主自行及时处理。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不得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等事项,如有执意行为者,相关业主有权约请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也可报警。

14、按《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在小区及公共建筑内不得开设餐饮、洗衣及产生噪声、污染的相关单位,如有需要须征得相关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后,提交业主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方可报批;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关于小区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特别规定

鉴于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给小区带来的治安、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过度占用小区公共资源,现作如下特别规定:

1)小区住宅群租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住宅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有偿使用,或将一套住宅分别出租给非同一个家庭的3人以上(含3人)有偿使用行为。

2)利

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小区内利用住宅开设网店、商品配送、速递、传销、信息服务等,以及其他涉及仓储、流动人员、流动车辆进出的经营性活动。

3)本小区禁止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包括业主直接从事和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物业使用人、承租人从事上述第一、第二款所诉之行为的,该住宅业主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4)经业主委员会授权,针对小区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小区内进行普查,并可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专项调查,通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查证属实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该住宅的业主发出书面纠正通知,并在小区内公布告知全体业主。自物业服务企业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之日起超过15天该群租住宅业主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业主拒不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用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制止和提起法律诉讼。

5)因在小区内进行住宅群租和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引发的水、气泄露、火灾、盗抢和刑事案件并对其他住户人身财产以及小区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以及因前述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施救和处置发生的全部费用,概由该住宅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权利人的委托授权,对该住宅业主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对于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其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二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不听规劝,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4、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小区安全、清洁。

5、服务热情、耐心、细心。

6、业主投诉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回复。

7、有责任保证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8、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反映问题应通过邮件、信件或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反馈和处理,不能影响业主委员会、监事会个人生活和隐私。

本管理规约和本规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第5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第6篇 中新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中新青年都会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物业类型:

(三)坐落位置:

(四)建筑物总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本规约由年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建设单位(开发商)应遵守本管理规约之规定。

第六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业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十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造成物业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八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费,业主可选择年付或分期缴纳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选择性条款:

1、欠费三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三次催缴仍逾期不交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欠费情况,仍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第二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在保修期外,应另行支付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

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_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其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八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约经第_届业主大会会议于_年_月_日表决通过,自_年_月_日起生效。

第7篇 清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zz苑小区管理规约草案

为了维护__金桥湾zz苑(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因装饰垃圾堆放损坏绿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应承担负责修复的费用。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电话:。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因停放造成绿地、道路、地下管道等共有设施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宠物饲养:遵守上海市犬类(宠物)管理条例

(三)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

(四)遵守<上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

(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停车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 (表决选聘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公开招投标。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 (表决选聘标准)

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

(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作出选聘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实施选聘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和合同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__年__月_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8篇 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__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 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城市广场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 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 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关赔偿损失。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太阳能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业主改正。

2、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3、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附则

(一)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业主出租物业允许他人使用时,须将本规约内容告知使用人,并要求其遵守,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内容告知受让人。并应将转

让情况告知物业公司。

(四)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规约,业主由于不遵守《管理规约》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责任自负。

(五)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六)本规约自2022年3月 28日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__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

第9篇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南宁市

南宁市(项目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名称)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名称)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项目名称)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总建筑面积:

第10篇 花园公寓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__花园公寓第三届业主大会议题公示之一

__花园公寓管理规约(原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及秩序,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__花园公寓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应通过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对其占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本物业区域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对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本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本公约约定维护本区域的共有部分,维护、修缮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本物业区域内业主依其所占份额分担。本公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业主都有义务进行维护。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对共有部分所具有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及执行,业主大会可就业主共同权益和事务,代业主行事,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起诉和应诉。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代表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代行业主大会权力。包括以下方面: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2、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对物业公共财产进行管理;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实用、续筹方案;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业主大会(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下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经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经理人具体实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区域的管理服务。

经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七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花园公寓(一期、二期、南苑)

座落位置:杭州五云中路2号、3号、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

住宅: 平方米;

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

物管办公用房: 平方米;

地下室: 平方米;

会馆: 平方米;

其他: 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住宅及配套设施

第八条 本物业以审批红线为本物业区域;

本物业区域共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分摊面积的总和,作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配电房、电台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机构、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本物业的共用设备设施:是指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消防器具、化粪池、窖井、垃圾箱、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防盗门、邮政信箱、健身娱乐设施等。

售楼书所规划设定的配套设施:是指会馆、游泳池、访客车位、物业用房等。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业主的权利:

1.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按设置目的和相关规定使用物业区域共有部分;

3.享有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权,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参与权,享有业主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监督、批评、建议权;

6. 有权监督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和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公开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7.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8. 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9. 有权根据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状况要求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及时进行修缮并对修缮工作进行监督;

10. 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11.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业主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约定;

2. 执行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大会聘请的经理人对物业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管理;遵守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受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 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按业主大会(包括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共有部分保险费和续筹的公共维修基金;

5. 按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服务部门制定的标准缴纳水、电、煤气等能源费用及共用电视等服务费用;

6. 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物业时,应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遵守本公约的承诺书,并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未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就本公约签署承诺书或在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7. 保护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

8.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小区管理、物业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时,应当提供书面文本,并留下联系方法,以便于有关部门、人员及时与之联系,进一步听取意见并及时回复。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是书面文本,相关部门、人员也应书面回复。

9. 业主应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合理使用物业。对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和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第十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合理使用本物业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道路、空地、绿地、公共建筑和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外墙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装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院墙、道路、绿地、园林、小品、围栏和文娱、体育及休闲等共用设施设备;

5.随意堆放、遗撒、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占用公共绿地;

6.在共有部份或违反规定在自有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7.未经许可,燃放烟花,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8.开设影响其它业主生活的饭馆等经营性场所;

9.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的门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10.在业主共有部份乱涂乱画,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以外随便进行张贴;(业主大会指定张贴位置之前,业主可在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张贴通知的位置张贴对于物业服务的意见,但不得张贴与物业及业主日常生活无关的广告) 。

11.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杭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管理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物业区域内行驶、停放应注意安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

机动车和自行车应在专门的地方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施。

物业区域内车辆的行使停放,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认可,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建筑物整体外观和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更改外窗的颜色。防盗窗安装必须经过预先批准,并应按指定位置、颜色、行状和大小进行安装,只能在玻璃窗内按装。空调、卫星天线等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正常用途,设置、使用不适当的设施、设备。凡因此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 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必要时,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和相邻业主进行入户维修,如因维修引起该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维修人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经理人有权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经理人实施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经理人因公共利益进入业主自有部分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经理人可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业主自有部分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相邻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经理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业主大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应当纳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大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公共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二十六条 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物业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的交纳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自行决定本物业区域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共有部分进行保险时,该保险费按业主在物业区域内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与经理人签订或续定物业服务合同须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委托经理人对物业区域进行管理服务期间,业主应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第三十二条 业主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请缓交物业服务费,在业主大会批准之前仍应按时缴纳。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缓交的除外),业主大会可授权经理人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催交六个月以上未果的,业主大会委托的经

理人可在业主大会指定的位置公布该业主欠费情况,也可在业主大会授权情况下对该业主进行法律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指定的经理人认为业主大会授权的方法无法挽回自己损失的,也可循法律途径自行解决与业主的欠费纠纷,但不得自行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制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如因业主欠交有关费用造成公共服务部门停止相关服务,该业主自行承担责任,如连带其他业主受到影响,该业主要对其他受影响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应按经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续筹决议及时缴纳。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自有房屋时,所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严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物业的保修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开发企业未曾售出的房屋和业主空置房屋均应承担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挪用公共维修基金或基金支付物业保修费用的责任人对全体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时业主大会可授权经理人排除业主、使用人因违反本公约约定而对公众利益带来的干扰。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约定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经理人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拥有对本公约的解释权,业主委员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公约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杭州__花园公寓业主委员会

2010年2月1日

第11篇 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草案)

e科技大厦管理规约(草案)

为加强e科技大厦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e科技大厦

物业类型:写字楼

坐落位置:北京市__区__坊路_号

总建筑面积67,693.2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积44,592.2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23,101平方米。地上十三层,地下四层,总高度50米。首层高5.0米,其它楼层层高3.75米,车位384个。

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三、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四、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五、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六、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八、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业主对其共居人、访客、代理人、承租人、雇工及其授权使用人因过错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业主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可供经营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权可以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代为行使,该项经营的全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不超过2%作为业主大会经费,收入可以按照以下用途使用: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足时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业主大会费用;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十四、其他条款

为防止因跑水、燃气泄漏或电器过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突发性灾害,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需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紧急联系方式,并应在上述灾害发生时配合物业服务公司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若紧急避险措施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紧急避险实施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实施紧急避险措施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并给相关业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紧急避险实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及其授权使用人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五、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催缴,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催缴方式。

同时,业主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燃气、供暖等使用费用。

十六、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3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八、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九、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 附则

二十、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一、本规约经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立即生效。

第12篇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

港城名邸业主管理规约(通过版)

(本规约已由业主代表审阅通过)

为加强港城名邸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一、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自觉服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管道井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三、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装修材料不得进入小区。

五、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并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以免噪音扰民。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八、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定。

十、业主应共同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注意以下行为:

1、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等。

2、小区内(含地下车库)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3、爱护公共环境,不践踏、损坏小区内绿地和花草树木,占用绿化用地。

4、不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安全护栏,不能在高层和主要道路两侧房屋立面设置晒衣架。

5、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玻璃、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乱设广告牌匾和乱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6、严禁在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等。

7、不饲养家禽、家畜。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禁止的活动。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宠物应遵守《江阴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十五、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十七、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十八、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

十九、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不满意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赔偿。

二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十一、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二十二、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更换时,本管理规约继续对新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效。

二十三、本管理规约自20__年10月8日起实施。

港城名邸业主委员会

20__年10月8日

第13篇 某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

某家具城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__家具城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业主委员会名称:__家具城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明仁南街42号 ;

建筑面积: 13800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 一楼至四楼: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

第一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商场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权利。

第三条 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商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四条 业主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未履行职责时,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有权提出制度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第六条 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有权对商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场内各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在经营中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及其相关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业主出租转让商铺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义务的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商铺,应事先告知业委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货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禁止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禁止拉拽顾客,骂人、打架、斗殴、诋毁、传播、诽谤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业主委员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业委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劝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依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其他事项

本公约自首次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4篇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 条例》、《业主大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金碧御水山庄

座落位置: 花都区狮岭镇山前旅游大道__山庄

物业类型: 商住小区

面积: 636,264.80平方米

建筑物区域四至:

东至芙蓉嶂风景旅游度假区

西至六花岗水库

南至山前旅游大道

北至王子山森林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 和物业买卖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

(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 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 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1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 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 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供缴纳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物业小区

第15篇 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业主大会文件之管理规约公示版

ee嘉园管理规约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财经学院东路

南至 东升园公寓北墙

西至 中关村街道科馨社区

北至成府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 单位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 【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三、物业共用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

(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方式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2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

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

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

(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12个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无充足理由不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1)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1)一次性交存;

(2)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

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可多选)项成员权利,:

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

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 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分配:

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

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2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1种方式使用: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可以优先抵交物业管理费;

(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每年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9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车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者登记; 机动车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阳台封闭的有关规定。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者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者标语等;

(十)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抱起宠物,并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十一)不得向窗外扔投坠物;

(十二)不得在晚九点至第二天早晨七点之间大声喧哗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十、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规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者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等物业共用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者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者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用部分或者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者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应当由建设单位维修,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0元以下;

(六)特殊情况,例外书面申请批准。

十二、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报预算、按批文执行。

十三、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四、共用部分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自行管理的,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规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部分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十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启动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

(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其他紧急情形。

第七部分 违约责任

十六、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并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一)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应业主赔偿损失。

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十七、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部分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十八、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 1、2、3、4 方式解决:

1.业主委员会调解;

2.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

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4.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属于共有物业纠纷诉讼的,其费用从共有物业收益中支付。

第九部分 附则

十九、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二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22年7月6日)起生效。

二十一、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本规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海淀区ee嘉园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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