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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6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的吊装作业安全、高效地进行,它涵盖了从作业前的准备、作业过程的控制到作业后的检查与维护等多个环节。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起重设备的选型与检验

2. 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

3. 作业计划的制定与审批

4. 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 作业过程的监督与记录

6.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7. 事故报告与处理程序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管理:规定了起重设备的选择标准、定期维护与检验的规定,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人员管理:明确了作业人员的职责、培训要求和资格证书的获取途径,强调安全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性。

3. 作业流程:详细描述了从作业计划的编制、审批到执行的全过程,以及相关审批权限的划分。

4. 安全规程:制定了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如穿戴防护装备、设立警戒区等,防止意外发生。

5. 应急响应:规定了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如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处理流程。

6. 监控与评估:设立作业监督机制,对作业过程进行记录和评估,持续改进作业安全。

重要性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效率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提高作业效率,降低损失。良好的管理制度也能提升企业的合规性,增强对外形象,保护企业的声誉。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始终符合安全标准。

2. 实施定期的培训课程,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进行资格认证。

3. 制定严格的作业计划审批流程,由专业人员审核作业计划的可行性与安全性。

4. 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5.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 建立作业记录系统,记录每次作业的过程和结果,用于分析和改进作业流程。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严谨、有效的起重作业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起重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机械起重作业机具及索具使用管理要求

1 管理原则:所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及索具在进场时,均要由机械设备员检查和验收,合格者贴上检查标签后方准使用。此后每月检查一次。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机械检验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大型机械实行定人、定机、定职责的管理制度。

2一般要求:

2.1所有设备暴露在外的可能与人接触的传动带、齿轮、转轴、滑轮、链条、纺锤、滚筒、飞轮及其它旋转或移动的零部件,均应安装合适的、牢固的永久性防护罩。

2.2所有设备的能源释放源,如:电源接口、压缩空气接口应有规范的机械连接及保险设施以及绝缘或隔离设施。

2.3所有机械、机具设备操作人员,均应按其特定的要求穿戴和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2.4所有机械、机具设备只能用于特定的功用,严禁乱用或代用,并要正确的操作、保养和维修。

2.5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检测、指示、仪表、报警等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能使用。

2.6机械设备运转时发生故障或有异常情况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准使用。

2.7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危害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危害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8所有的钢丝绳及其它用于吊物和安全防护的绳子、链条和吊具等在使用前均必须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禁止使用。普通纤维绳、尼龙绳不得用于工地起重。

3手持电动工具

3.1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和设备应限制在380kv电压下,并且应为双绝缘结构有相应的电气双绝缘“回”形标记的方准使用。

3.2所有手握动电动机具,如:手枪钻、电锤、角磨机、切割机等应装配按式开关,不得使用“通——断”开关。

3.3所有气动工具的连接处均应按规范安装防止滑托的带、链、锁等保险装置,使用符合压力等级的合格气管。

3.4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戴薄型的软布手套,必要的场所应为绝缘性手套。

4木工加工机具

4.1圆盘锯:露出平台上半部分的锯片,应安装半圆式防护罩;锯片连续缺齿3个时不准使用。裂纹长度不得超过3cm,且末端应冲止裂孔;圆锯的电源开关箱至圆锯台的电线应穿管固定于地面或埋地敷设。电机开关应用磁力起动器按钮开关控制,禁止用开关直接控制电机。

4.2压刨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双向开关,多面刨要按顺序开动。

4.3使用木工机具,禁止戴手套操作。禁止用手直接送20cm长以下的短料(应使用推棍送料)。使用机具前必须空载检查机械是否完好,转向是否正确。

5钢筋加工机械:

5.1钢筋切断机:安装必须牢固,转向要正确,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不准切烧红的钢筋,切料时,在动刀片退刀时才能进料,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以内。

5.2钢筋弯曲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在弯曲机的两边应搭设与机台面一平的工作台,应配齐各种芯轴或工具,弯曲钢筋的轴芯直径应为所弯钢筋直径的2.5倍,转盘换向时,应待停稳后进行,不得弯曲超过机械规定规格以外的钢筋,也不得弯曲不直的钢筋,加工较长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帮扶中不得任意推拉。

5.3钢筋调直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料架应安装平直,并应对准导向管,送料前导向筒应安装一根1m长的钢管,送入的钢筋端头不直的应切除。钢筋应先穿过钢管再送入调直端的导孔内。

5.4冷拉钢筋卷扬机:应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机安装应坚实稳固,位置准确,卷扬钢丝绳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经配重架至拉挂钢筋的小车上,卷扬机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的冷拉场地,卷扬机与冷拉钢筋端头的最近距离不得少于3m,且在卷扬机的前面应安装一块1m高的防护档板。在冷拉钢筋沿线的两侧,应安装硬质材料的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域,操作人员在作业时,也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用延伸率控制装置,应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作业完毕后,应放松卷扬机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门、作好润滑保养工作。

6土石方机械的基本要求

6.1机械进场前,应查明进场的道路情况,保证机械安全通过。

6.2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位置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6.3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有行人和车辆通过的地方作业,必须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围出警戒区域,并有专人警戒和指挥。

6.4在电杆附近挖掘时,对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和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应为1.0~1.6m,拉线应为1.6~2.0m,并应根据土质情况确定坡度。

6.5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最近距离不得小于5m。

6.6在施工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坍塌危险时,下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爆发时,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地面冒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坡道打滑时,工作面不能满足操作安全要求时,施工标志及防护设施不到位时,待以上情况消失或措施到位时方准施工。

6.7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机后方准作业。

6.8雨季施工,机械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较高的坚实地面上。

7车辆和移动设备

7.1所有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驾驶执照。

7.2任何移动装置都必须由经过指导、培训和授权的雇员进行驾驶。

7.3任何车辆或移动设备的行使速度均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7.4车辆和移动装置不允许在进出道路上临时或随意停车。

7.5只有设有座位的车辆才能带客。

7.6进出现场车辆装运砂、石、泥土或垃圾之类可能形成灰尘和污染的东西,应加以固定,不能有渣物从车上洒落下来。严禁超载、超高装载。

7.7运送超宽、超长、超高物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7.8通过危险地区或狭窄便道时,应先停车检查,确认可以通过后,由有经验人员指挥行使。

7.9停放车辆,必须熄火,拉好手刹器,关锁车门。

7.10运载货物的车辆不得人货混装。

7.11运载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

7.12自卸汽车: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卸料时,不得边卸边行使、车厢严禁载人。

7.13装运混凝土或粘性物料后,应将车厢内外清洗干净。

7.14机动翻斗车:车况必须良好,在坑沟边缘行使时,必须留出安全距离,在坑沟边上卸料时,必须设置安全挡块,严禁料斗内载人,司机离车时必须熄火、挂挡、拉紧手刹器。

7.15在现场道路狭窄或车辆较多的情况下,现场应派专人指挥交通,指挥人员应穿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并配口哨。

8起重机械的使用

8.1起重机械入场时,必须检查登记,必须具有质监局颁发的机械使用证(机械年检证书)。其操作人员(包括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岗位操作证书。每天应进行检查,表格见附表7。

8.2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工作许可证》。

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由合格的起重指挥人员进行指挥和控制。

8.4起重吊装区域必须妥善围护,并张挂安全警示标志。

8.5汽车吊不得在车轮上进行任何起吊作业,必须在两边都使用支腿并充分延伸安全,且支腿支点的地基必须坚实可靠。

8.6起重机械、索具、吊具、垫木及其它附件等,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损坏的或有缺陷的必须立即清除出工地或销毁。

8.7起重机应在额定载荷85%的负荷以内使用。

8.8索具有下列一种缺陷时不得使用:

—任何丝绳一个捻距中有2根以上的钢丝断裂。

—索具直径减少到标称值的95%以下时

—钢绳由于扭曲变形,压扁或从中心散开

—在紧靠连接终端的地方有任何损坏或磨损

8.9起重工件必须使用溜绳控制吊物。

8.10禁止人员在吊物或吊臂下行走或停留,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塔吊除外)。

8.11严禁起吊地面埋设物以及有连接的物件。

8.12起吊物件不得长短混吊,松散物件必须捆绑结实,吊点和索具必须符合有关专门的要求,吊物且保持平衡。严禁歪拉斜吊。

8.13起吊物件必须使用放料的垫块或垫木,遇有金属构件有棱角或锋利边口时,必须使用半圆护角垫块。

8.14在吊物起升到2m高时,人员必须离开吊物的下方,在吊物下落到一人高时,接料人员才能靠近吊物扶持就位。

9塔吊安装拆除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必须按照《塔式起重机及检测规则》(gb10057-88)、《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规范和方法》(gb5031-85)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9.2塔式起重机试运转及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9.2.1技术检查:检查塔式起重机各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式起重机安装精度。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9.2.2空载试验: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做提升、回转、变副、行走联合动作试验。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9.2.3额定荷载试验: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0mm,保持10分钟,离地距离不变,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回转、行走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9.2.4进行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式起重机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式起重机变形及恢复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方可以投入运行。

9.2.5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进行试运转及验收,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及负责人必须本人签字。试运转及验收和检测要有详实的记录,塔式起重机垂直度、接地电阻值等必须有实测记录和数据。

9.3操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9.3.1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必须熟记并使用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指挥信号,当施工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扰,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使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9.3.2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塔式起重机工作前、工作中及工作后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严禁机械“带病运转”。

9.3.3工作中的司机、指挥及司索人员要密切配合,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9.3.4起重吊装中坚决执行“十不吊”: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信号不准不准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吊物上站人不准吊、埋在底下物不准吊、斜拉斜挂不准吊、散物捆扎不牢不准吊、零杂物无容器不准吊、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遇有大风、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准吊。

10各类水泵的使用:

10.1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并有防雨设施,多级水泵的高压软管接头应牢固可靠,串联接泵时,泵的流量应当相同,启动前应检查,吸水管底阀无堵塞或漏水,排气阀畅通,进出水管接头严密不漏,泵轴与蹦体之间不漏水,起动操作,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升降吸水管时,应有护栏的平台上操作,运转时,严禁人员从机上跨越,水泵停机时,应先关闭压力表,再关闭出水阀,然后切断电源,冬季停机时,应将各部放水阀打开,放净水泵和水管中的积水。

10.2潜水泵:应将水泵装在一个坚固的能够滤挡粒径0.5mm渣块的筐篮内,再放入水中使用,使用时,水深必须保证淹没水泵为限,不得在含泥砂的水中使用,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泵的电缆线提放水泵,潜水泵必须装设漏电开关,抽水时,水下严禁有人工作,需抽污水时,应使用污水泵。用法与此类清水泵相似。

10.3深井泵:深井泵应使用在含砂量低于0.01%的清水源,泵房内设预润水箱,容量应满足一次启动所需的预润水量,泵不得在无水时空转;水泵一、二级叶轮应浸入水中1m以下,已吸、排过含有泥砂的深井泵,在停机前,应用清水冲洗干净,停机前,应先关闭出水阀,再切断电源,冬季使用时,应放净泵中积水。

10.4泥浆泵:应安装在稳固的基础架或地基上,不得松动;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及泵体内应注满引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油;必须空载起动正常后,方可放入池中抽泥浆,运转中,应经常测试泥浆含砂量,含砂量不得超过10%;运转中不得变速,变速必须停机换挡;停泵必须提出浆池空载停机,且放净泵体及管道中的全部泥砂。

11混凝土机械的使用

11.1基本要求:作业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机棚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雨、防冻设施,固定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应在平坦坚硬的地坪上用方木或撑架架牢,并应保持水平,当气温低于5℃时,管道、水泵、机内均应采取防冻保暖措施,作业后,应及时将机内、管道、水泵的存料、积水放尽,并应清洁干净保养机械,清理工作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11.2混凝土搅拌机: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操作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位的工作情况;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料斗轨道应安装牢实,防止变形;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搅拌机的操作,应实行定人、定机、定责任,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操作前,必须空载试运转检查机械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时方准使用,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搅拌中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查或清理时,应将料斗提升到顶端用铁链或销钉将料斗锁住。

11.3插入式振捣器:电源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机壳必须可靠的接地保护;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电缆线应满足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不得搁置在钢筋及金属构件上,也不得让车辆碾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吊挂振动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振动器是否完好;不得在初凝混凝土、地板、脚手架进行试振,在作业间断时应停机;作业完毕,应将振动器和振动棒清理干净,将振动棒拉直平放。

11.4平板式振动器:平板式振动器轴承不应承受轴向力,使用时,电动机轴应保持水平状态;在一个模板上同时使用多台振动器时,相对面的振动器应错开安装;工作时,应使平板与混凝土保持接触,待表面出浆,不再下沉后,即缓慢向前移动,不得振动初凝的混凝土。

11.5混凝土切割机:操作切割机人员必须戴橡皮手套操作机械;使用前,应检查电机、防护装置、锯片等,是否完好,升降机构是否灵活,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操作时,锯片与切割线应对直摆正,慢速进刀,平稳推进,严禁快进猛推;当机械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严禁在运转中检查,维修各部件、锯台上和构件锯缝中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消除,不得用手捡或抹试。

第2篇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措施

(1)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吊重试验。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先作无负荷的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起重机司机与信号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信号员密切配合,服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4)司机在得到指挥发出的起吊信号后,须先鸣信号后起重。起吊时重物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5)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6)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7)起重机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8)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9)起重机在工作时,所有人员尽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转索及区域内。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装吊人员在挂钩后应及时站到安全地区。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或对调挂着的重物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将重物放下垫好,并将起重臂、吊钩及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刹住。若加工时间较长,应将重物放稳,起重机摘钩。吊着重物时司机和信号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0)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11)吊运金属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司机要连续发出信号,通知无关人员离开。

(12)使用电磁铁的起重机,应当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在往车辆上装卸铁块时,重物严禁从驾驶室上面经过,汽车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止万一吸铁失灵铁块落下伤人。

(13)起重机在吊重作业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况下,应严格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4) 起重机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夜间照明设备。起重机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会发生碰撞。

(15)起重机在吊装高处的重物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杨过限将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达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以上。

(16)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小于安全距离。

(17) 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作业及指挥。

第3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一、导引

起重作业“五好”、“九不吊”。

(一)、五好

1.思想统一集中好;

2.机具全面检查好;

3.物件扎紧堆放好;

4.互相密切联系好;

5.统一指挥协调好;

(二)、九不吊

1.超负荷不吊;

2.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光线阴暗、指挥信号看不清不吊;

3.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

4.物件捆绑不牢或吊挂不平衡不吊;

5.吊挂工件直接进行加工,歪拖斜挂和吊运投送氧气、乙炔瓶等,受压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或被压住情况不明不吊;

7.吊物上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

8.露天起重机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大暴雨不吊;

9.物件的利边快口未加衬垫不吊;

二、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

(一)、人员的选择与要求

1.年龄必须是满18周岁。

2.体检应符合国家现行体检表所列项目的要求:

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0.7,对起重机起升高度在30米以上,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1.0且无色盲;凡患有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听觉障碍和其它妨碍起重作业疾病及生理缺陷着,均不适宜从事起重作业。

(二)培训、考核、发证

1、经省、市劳动部门或其它指定单位培训、考核并通过考试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上岗。

2、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起重工安全操作

1、认真听取班组长对作业内容的工艺交底,安全操作要领及注意事项。

2、起重工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根据作业内容按规定正确选用和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3、根据作业要求,对吊索具、作业现场和人员动态进行检查。

4、熟悉各种起重设备的基本性能,对钢丝绳及吊索具等必须按额定负荷选用。

5、多人配合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时,必须做到:

(1)口令坚定、洪亮;

(2)鸣哨规范、清晰;

(3)手势标准、清楚;

6、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边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衬垫措施。

7、吊运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挂绳之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应选用专用吊具。

8、物件起吊后,不宜长时间高空悬挂,遇有突发情况(停电等),吊物下要立即拉好警戒围栏并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危险区。

9、吊运物件时,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安全通道移动。进入吊物下方操作,应事先于司机联系,并设好支撑装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10、吊装、吊运作业时,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有充分的避让余地,不应站在死角位,对于高空作业尤其重要。

11、使用撬杠应边撬边垫好木块,严禁将手伸入物件下方。较重物件和作业环境较复杂的场合,应有专人配合,操作中应谨防撬杠回弹伤人。

12、认真清理作业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三、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操作

1、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五好”、“九不吊”规定,熟悉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和起重调运指挥信号,并按规定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

2、起重机司机必须从专用梯子上下,不准从其他起重机上跨越,并要禁止无关人员登上起重机。

3、起重机作业时禁止进行维修、保养、调整,当进行维修、保养、调整时,必须拉闸断电,并挂牌警示。

4、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安全装置、控制机构等进行检查,并进行试运转。

5、起重机司机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准作业,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6、起重机运行前,必须鸣铃示警。

7、司机离开驾驶室前,应将吊钩升到安全位置,各控制器回零位,切断电源。

8、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9、在操作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准操作。

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或电压下降,使重物无法放下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并立即发出信号,通知下方人员避开,并在吊物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电正常后,方可继续工作。

11、司机操作时,不准利用限位装置停车。

12、雨天或潮湿天气作业,应防止制动器受潮失效,应先经试吊确认制动器可靠后,方可进行。

13、有主副两套起重机构的起重机,其主、副不应同时开动。

14、作业结束后,除应按第7条规定执行外,还应认真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无下一班接替作业时,应将吊机开到指定位置,锁好轨钳,关好驾驶室门窗,切断总电源,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15、汽车起重司机作业时,应将支撑脚着落在坚实的地面或加垫的木块、钢板上,确保机体本身的平衡。汽车起重机在移动或行驶前,应将支撑脚收好,并将臂杆放在专用支架上,吊钩及变幅的钢丝绳按规定收紧。

四、吊索具及辅助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1、根据物体重量正确选用吊索具。严禁在超负荷和受冲击载荷的情况下使用。

2、吊索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严禁与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3、经检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及时销毁,严禁使用。不允许同合格的吊索具混放。

4、钢丝绳使用时,不准采取套绳、结扣相挂等方式使用。

5、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严防扭结、压扁、弯折等现象的出现。

6、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3圈。

7、钢丝绳应定期检查,按有关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标准处理。凡经检验合格的钢丝绳应涂有色标志,加强管理。

8、纤维吊索具应防止受潮、腐蚀,使用后应放于干燥通风处妥善保管。

9、不得使用多向接头进行吊挂作业,以防滑脱和爪钩变形。

10、不允许两根链条交叉缠绕使用或将链条用作捆绑。在链条出现扭扣现象时,要及时理顺,未纠正前不准操作。

11、卸扣(卡环)的螺栓拧紧后,应适当回拧1/1-1/2圈。

12、卸扣(卡环)不允许焊接修补或焊接在其他物件上使用。

13、当两个卸扣连接使用时,应以弯曲的部位相接为宜,选用时必须符合公称要求,不准敲击或从高处往下抛掷。

14、决不允许用其他材料的螺栓代替卸扣配套螺栓。

15、操作中应使其卸扣垂直受力,不准横向扩幅使用。

16、吊环螺栓的安全操作要求:

(1)无安全措施不允许使用一个吊环螺栓和一条钢丝绳进行起吊作业。

(2)不允许进行焊接检修或焊接在吊物上使用。

(3)吊环螺栓必须紧密拧合在吊索上,若螺母孔过浅应选用深螺母或用座垫将螺栓与吊索紧密贴合。

(4)起吊方向与螺栓环的方向必须一致,应回避横向拽拉致螺栓松动或紧固。

17、板钩与吊索的连接方式必须用卸扣,严禁采用插棒方式进行作业。

第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属高处危险作业,作业条件多变,施工技术也比较复杂,施工前按电力建设规定范围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方案范围

1)大型起重机械(30t以上)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2)大型构件吊装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长运输)。

二、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项目

1、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3、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

4、爆炸品危险品。

5、精密物件、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6、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体吊装运输。

三、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取得当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式起重机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3、移动式悬挂臂起重机如履带式、汽车式(铁路式除外)异地使用没有拆解主机部份,可以自行检测试验合格后使用。原合格证只要不过期可以继续使用,不必再到当地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检验和办证。

4、起重机的试验对拆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要进行试验。

1静负荷试验:按125%离地10cm,悬空10分钟看构架永久变形则应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

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下挠值在1/700时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定期技术检验的应为110%重量。

2动负荷试验

按110%重量反复进行卷扬、移动、旋转或变幅以检验各部的运行情况。

5、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

1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吨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其作用是防止塔机超载的安全装置,避免塔机由于严重超载而引起塔机的倾覆拆臂等恶性事故。力矩限制器仅对塔机臂纵垂直平面内的超载力矩起防护作用,不能防护斜吊、风载、轨道的倾斜或陷落等引起的倾翻事故。当起重力矩超过其相应幅度(相应情况)的规定值并小于规定值的110%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起作用,停止提升方向及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3起升高度限制器

起重机安装在吊钩上极限位置800mm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接触到起重臂头部800mm或与载重小车之前,或是下降到最低点(地面或地面以下若干米)以前,使起升机构自动断电并停止工作。

4幅度限位器

用来限制起重臂在俯仰到一定限度之前发出警报,当达到限定位置时则自动切断电源。动臂式塔机的臂架低位高位的幅度限制器是用以防止臂架变幅时,变幅到仰角极限位置时(一般与水平角为63o-70o之间)切断变幅机构的电源,使其停止工作,同时还设有机械止挡,以防臂架因起幅中的惯性而后翻。小车运行变幅或塔机的幅度限制器用来防止运行小车超过最大或最小幅度的两个极限位置。一般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安在臂架小车运行轨道前的两端,用行程开关达到控制。小车限位开关动作后要保证小车停车时距端部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mm。

5行程限位器

1)大车行程限位器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2)小车行程

设于小车变幅式起重臂头部和根部,包括终点开关和缓冲器,用来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6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

7夹轨钳

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固定起重机不能移动。

8缓冲器

大车(小车)缓冲器安装在挡铁架上或起重机上。

9排障挡板

挡板与铁轨间隙不大于5mm。

10风速仪

超过50m的起重机要安装风速仪。

11障碍指示灯

超过30m塔机在最高处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

12吊钩保险

一般采用机械卡环或用弹簧控制。

13钢丝绳防脱槽装置

用以防止钢丝绳在传动中脱离滑轮槽的作用。

四、起重机械分类

1、行走式起重机械

1汽车式常见的为8-50t安全要求:

1)支腿必须坚实铺垫道木以加大承压面积。

2)支腿后应将车身调平锁住,才可工作。

3)工作时6级及以上风力停止工作。

2轮胎式起重机

行驶和起重操作在一室,行走装置为轮胎。起重臂为格式或箱形伸缩式,液压支腿。

3屐带式

本机操作灵活可360度回转,也可载荷行驶。越野性好,但对道路破坏性大。安全要求:

1)禁止斜拉,斜吊。

2)禁止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2、垂直运输吊装

1塔式起重机

1)按结构有固定式;有移动式;自升式(圆筒吊)。

2)按变幅方式:有动臂变幅起重机;折臂式起重机;同时也可以具备臂变幅和小车变幅性能。

3)小车变幅即起重臂不变,小车运动。

2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

1)施工升降机(又称外用电梯,施工电梯、附壁式升降机)是一种使用工作笼沿轨架作垂直运动用来运送人和物料的机械。

2)物料提升机

以卷扬机为动力,以纲丝绳为传动,以吊笼(吊蓝)为工作装置。以结构不同又分龙门架式和井架式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杨机为动力,由两面立柱与梁构成架式,吊蓝(吊笼)在两立柱间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由型钢组成井字架体,吊笼(吊蓝)在井孔内或架体处侧沿轨道作垂直运动的提升机。30m以下为低架物料提升机,30m(不含30m) 以上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直径不小于9.3mm(安全系数为3.5)。提升机20m以下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20-30m时不少于2组。30m以上(不含30m)的高架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缆风绳。

五、安全作业规定

1、通则

1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衡,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向行走或回转,落物时应低速轻放。

2单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双台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

3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4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操作。

5两台起重机起吊时每台负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6起吊中严禁在伸臂及吊物下站人或通过.

7起重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度—60度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如有6级以上大风,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以上应将臂杆放下。汽车式起重机还应将支腿全部支出。

8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

9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重物的承力点。

10风力五级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

2、移动式起重机

1停放或行走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作业时,起重机处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

3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除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4汽车式起重机行走时,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架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5履带式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6履带式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工况允许值2/3。

7行走起重机在带电体区作业和靠近架空线路作业的最小安全距离(如表)。长期或频繁作业应有隔离措施。

(火电厂部分表9.2.1)

电压kv

<1

1-10

35

110

220

500

安 全距

离m

高度

1.5

3

4

5

6

国网电气表2.1, 5m

水平方向

1

1.5

2

4

6

表2.2,4.55 m

表4.1,5m

8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明火。油着火时,应使用泡沫灭火器或砂土扑灭,严禁用水浇泼。

9铁路式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铁轨钳,支好支撑并试吊。带负荷行走不许超过当时工况下的80%。

10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11起重机应配备灭火器,驾驶室内铺橡胶绝缘垫,严禁放易燃物品。

3、塔式及龙门式起重机

1两台塔式起重机臂架或机身之间最小距离不少于2m。

2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吊物之间距离不能少于3m。

3塔式起重机作业后将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

4、桥式及炉顶式起重机

1任何人员不得在行车轨道上行走。

2作业后将吊勾升起,切断电源。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不得停在运行机组的上方。

5、卷扬机

1卷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系绳应低于卷筒突缘2倍钢系绳直径的高度。

2作业前进行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钢丝绳及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

6、施工电梯

1电梯各安装的保护和避雷接地装置,并保持接地良好。

2启动前检查电气和各限位装置,梯笼门,围护门等连锁装置良好并进行空车试验,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3电梯每班首次载重运行,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应停车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正常可以使用,不正常必须修理后投入运行。

4暴风雨后,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

5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装保护装置。

7、钢丝绳、吊钩等

1钢丝绳安全系统。

1)拖拉绳3.5倍。

2)人力起重4.5倍。

3)机械动力5-6倍。

4)绑扎起重绑扎绳10倍。

5)用于载人14倍。

2绳索在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承受的荷重不准超过规定。

3u型螺栓规定负荷,按最小载面800kg/cm2计标。

4环绳结合段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0倍,但最短不少于300mm。

5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

6其它绳索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力不得大于0.98 kn/cm2。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力应降低50%。

7钢丝绳卡子最少3个。

六、起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起重作业人员属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1、起重司机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做好值班记录。

3当班时对制动、吊钩、钢丝绳和各种安全设置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工作。

4操作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起重指挥人员

1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2正确使用标准信号进行指挥。

3负责无关人员的清场。

3、司索人员

1负责起重作业捆绑工作。

2负责起重前安全检查。

3有权拒绝指挥人员违章指挥。

4经常检查起重工器具,停用不合格工器具。

5经常清理施工现场。

七、起重作业“十不吊”

1、超载;2、重量不明;3、棱角不防;4、照明不足;5、偏拉斜吊重物;6、安全装置失灵;7、物件埋在地下;8、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9、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10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第5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起重作业审批程序,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业过程物体坠落,避免起重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企业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 术语或定义

3.1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及其它起重设备和辅助起重工具(如吊篮等)。

3.2 起重作业:使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4 职责

4.1 起重作业单位:负责确认起重机械的安全条件和安全作业;

4.2 属管单位:负责确认起重作业的安全条件并签发《起重作业许可证》;

4.3机动处和一体化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建立各类起重机械管理台帐;

4.4 环安处:负责监督起重作业有关各方正确执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机械

5.1.1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机动处建立台帐。

5.1.2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起重机械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和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1.3 自制的起重机械,必须有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审批文件,并应建立档案资料。

5.1.4 外来施工单位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承担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业务,必须接受机动处的工程资质审查和环安处的安全资质审查,方可签订合同。机动处、环安处对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实行年审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装、改制、维修工作。

5.1.5 设计、制造、安装、改制、维修、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的施工队伍,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将拟进行的业务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机械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组织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包括作业前检查、经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5.1.7 起重机械的安装、改制、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的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竣工设备的技术档案中,未办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机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业人员

5.2.1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在福炼公司从事起重作业工作。

5.2.2 严禁使用除载人电梯外的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经固定后的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3 起重作业按被起重物体划分三个等级:重量100吨及以上为大型;40至100吨为中型;40吨以下为小型。

5.3.1 大中型设备、构件和特殊条件下的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应编制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报送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审批。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起重作业前由一级承包商技术人员向所有参加起重吊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该存档。施工作业过程中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改变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业前,必须明确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配戴鲜明的标志和安全帽。

5.3.3 两台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一同作业时,宜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业中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参加作业的人员应认真学习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4 起重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一级承包商必须组织对起重设备及其附件、作业空间环境、起重吊装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进行班组、车间、承包商三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施工管理单位、机动处和环安处对上述检查和整改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5.3.5 正式吊装前应首先进行试吊,用以检验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和起重设备、作业空间环境存在的隐患。试吊中发现问题时,应首先将试吊工件放回地面,隐患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正式吊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指挥应严格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审批人联系解决。

5.4 起重作业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4.1 必须按规定的信号进行指挥;

5.4.2 及时纠正对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确选择;

5.4.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和吊物时,应确保起重设备和吊物下部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开吊装索具;

5.4.4 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必须有应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业过程中,起重机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5.5.1 正常情况下,必须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2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重量不明物体、埋置物体,严禁起重机超载起吊;

5.5.3 起重臂、吊钩、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动装置损坏,起吊钢丝绳损坏超过国家标准等情况下,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业现场,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风缆绳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安全距离时,应停电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5.5.8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具、吊笼、吊索悬吊在空中;

5.5.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10 严禁采用自由下落的办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6 起重作业过程中,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5.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负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绑必须牢固可靠,吊点和吊物中心必须在同一垂线内,捆绑多余的绳头应该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参与绑挂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5.6.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应特殊情况需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指挥和起重机司机联系,进入时要设置支撑装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6.5 吊物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要加装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和其它专用器具;

5.6.6 不得捆绑、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与其它重物相连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得捆绑、起吊地面上与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员和吊物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吊物到位后,应该使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参加起重作业的作业人员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5.7.1 起重作业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都必须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离开岗位;

5.7.2 起重作业人员在交接工作时应详细告知起重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状况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时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7.3 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8 起重作业结束,起重作业人员都应做好以下工作:

5.8.1 应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器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电源总开关;

5.8.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固定住;

5.8.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补充。

5.9 起重作业前,起重作业单位或一级承包商应持机动处、环安处签发的起重作业报告到属管单位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保存一年,第二联交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起重负责人。

5.10 吊装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与吊装作业无关(非操作和指挥)人员禁止进入封闭区域;起重作业人员按hse职责要求对作业hse行为落实;专职监督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hse检查监管;吊装作业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装现场封闭管理方可解除。

5.11 为加强起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起重作业一级承包商必须派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起重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 相关文件

6.1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38-2004)

7 相关记录

7.1《起重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说明

8.1 原《福建炼化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53号)废止。

8.2 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第6篇 起重作业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制定了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程序、检查与考核等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的《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归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负责日常的起重机械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日常的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于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责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部门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术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建立起重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登记、取证等档案,列入职工安全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起重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规程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每二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起重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起重作业病症人员,经医院鉴定和厂医疗鉴定委员会批准,应调换其工作。

第七条 起重机司机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基本知识;起重机的名称、规格、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起重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二)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1、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正确判断起重机的常见故障;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常见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检修工作范围之内的设备构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项;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3、掌握《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了解电气、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识。

第八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识。

(一)力学基本知识和物体重量的计算方法;起重机械分类、基本构造、性能及其安全装置。

(二)起重吊点的选择和吊装物体的绑扎;了解设备构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项。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及常见故障排除;钢丝绳的安全负荷及使用、保养和报废标准。

(四)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常见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五)具有一般电气、登高、防火及救护等安全常识。

(六)一般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九条 起重人员每年应进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识、起重机具使用方法、起重机械基本结构、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规程等基本技能、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起重作业的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起重作业的等级分类:

(一)一类起重作业:主要指企业内大型设备的起重吊装工作和比较复杂的起重作业,它具体包括:大型主设备的吊装工作,如发电机、主变压器、汽轮机、除氧器、锅炉汽鼓、汽轮机解体时汽缸、转子的吊装,抽、穿发电机转子,主变吊罩等作业;特殊情况下的设备吊装工作。

(二)二类起重作业包括:主要辅助设备的吊装工作,如10t及以上电动机、风机、水泵吊装,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风机、电机等转子,高压厂变吊罩和更换,磨煤机的解体吊装等作业;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类起重作业包括:人工搬运物体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机械是专业司机操作的吊装作业;临时指定的需专职起重工完成的作业任务。

(四)四类起重作业: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条 一、二类起重作业由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进行,工作负责人必须是起重指挥人员;三、四类起重作业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识的中级工及以上检修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 起重作业的管理

(一)公司实行《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员的部门(班组)凭《起重作业联系单》委托有起重作业人员的部门(班组)完成起重任务。起重班组的主管部门接到《起重作业联系单》后布置起重任务,起重班组根据联系单内容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

(三)《起重作业指导书》主要用于第一类起重作业,内容以记录起重作业技术、安全措施方案为主(被吊设备的数量和重量、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设备的堆放位置、吊装程序、起吊方案(吊装图)、平面布置图等),由部门技术人员会同起重班组的工作负责人编制,起重班组的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办理审批手续。《起重作业指导书》必须在起重作业开始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毕。

(四)《起重作业任务单》主要用于起重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班组长分配工作任务时应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二类起重作业都必须填写。一类起重作业的内容按已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相关内容填写,二类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班组长或技术员负责编制填写。

(五)一类起重作业必须经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二类起重作业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三类起重作业由部门技术人员批准,四类起重作业由班组长批准。

(六)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任务单》的内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过程中要改变作业方案,应重新编制《起重作业指导书》和重新填写《起重作业任务单》。

(七)抢修时的起重作业工作,应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作业负责人,并在抢修任务完成后,补办有关手续。

(八)《起重作业联系单》、《起重作业指导书》和《起重作业任务单》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条 起重作业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业前,由工作负责人按《起重作业任务单》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详细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对起重机具进行检查,起重机具必须符合起重作业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各种起重机具安装位置适当,各类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吨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机安放平稳,工作前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液压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在高压设备附近的作业机械外壳应可靠接地。

(五)现场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人员传递信号。

(六)起重机械的操作者,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应按制造说明书和铭牌规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机械应随机设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察:

(一)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

1、公司有关领导、设备维护部、燃料运行部、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二类起重作业,部门负责、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应到现场。

2、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起重作业现场是否按制定的作业方案进行逐项落实;作业方法是否同作业方案相一致;各项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实;各项起重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和起重机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安监人员现场安全监督

1、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一类起重作业现场;二类起重作业、比较重要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时,作业部门安监人员必须到现场。

2、起重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现场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一类起重作业、重大和复杂的起重作业是否有经批准的《起重作业指导书》等;发现工作人员违章作业或违章使用起重机具等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停止其作业。

第四章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管理目标: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绝起重伤害事故。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包括固定起吊装置及各类行车、移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电梯等。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设施的职责分工

(一)设备维护部负责全厂生产区所有固定安装的电动、手动起重机械(含设备的电气部分、动力电缆、控制回路、一吨以上设备的起吊作业)的归口管理,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是全厂起重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术改造的审批和资金落实。联系、配合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技术管理台帐和维护记录。

(三)负责起重机械的大、小修和维护工作。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完成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五)负责起重机械的操作。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对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台帐,监督和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监督、参加起重设备设施的大、小修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承包起重设备设施检修工作的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条 起重设备设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装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设备设施,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装、改造和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外包队伍,必须持有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施工资质。跨省安装、检修起重设备设施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施工资质证书,到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任何人员对起重设备设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

(四)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正常投入,保护设施必须完好无损。起重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的解除必须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一次。

(六)在机组检修前,应对所管辖的起重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设备维护部负责日常的检查与考核,安全监察部有权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可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条款,在《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中未予明确规定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规定发生冲突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起草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湘华长发安〔2007〕97号中附件15)予以废止。

第7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 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吊篮、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2. 组织与职责

2.1 施工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2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单位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2.2.1 施工单位本部

施工单位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建立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3).会同单位有关部门编制企业技术装备规划,并负责编制和参与审定机械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认证工作。

(4).负责或参与编制重要机械和起重机械的选型、购置、大修、改造、报废、租赁等方面的安全及技术经济论证方案,组织起重机械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和报废注销手续。

(5).负责为施工项目部配置、租赁起重机械,并组织运输、试验、验收,确认满足施工要求。

(6).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企业所用施工机械和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审定起重机械安拆、大修改造作业方案,参与编制或审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机械配置和大型吊装方案。

(7).负责组织单位层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运输、试验等过程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安全控制措施的编制,并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和指导。

(8).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审查和指导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

(9).按有关规定负责单纯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10).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评价和考核,并指导、追踪、督查缺陷整改情况。

(11).配合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取证;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

(12).负责机械设备购置费用、折旧费、大修费的使用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3).负责建立单位施工机械总台账和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14).负责制订单位起重机械原始记录、检查表、统计报表、机械和相关人员台账、机械合同等标准资料格式,并对相关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存档。

(15).参与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审查,重点审查分包单位自带起重机械的数量与安全状况、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方面的条款。

(1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竞赛评比表彰,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17).负责组织对新型或进口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及方法的引进消化和推广工作。

2.2.2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

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施工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设置项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起重机械安全目标。

2.2.3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施工单位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生产经营(或租赁)单位(如机械租赁公司、机械化施工公司等),简称起重机械专业单位。施工企业的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应具有安装、拆卸和维修起重机的专业人员。

施工单位的各公司、各工地、各分包队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机械使用单位。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起重机械的数量,适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需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员。

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机械使用单位在本文件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保障单位,应接受企业机械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施工项目部间应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或相关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接受施工项目部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2.2.4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结合现场的实际,制订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或细则及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2).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至作业班组和岗位。

(3).建立起重机械台账,掌握所使用起重机械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保证全部起重机械完好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4).负责编制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检查检验规程、安拆作业指导书、作业方案和维修计划和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5).负责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参与起重机械作业的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建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定期向企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认证或换证计划,保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负责根据起重机械的作业类别(安装、拆卸、试验、操作、维修、检查、检验)、作业过程、环境条件进行危险源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订安全措施。

(7).负责编制起重机械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查;配合一般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对起重机械结构件、零部件在安装前及拆卸后的检查,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缺陷上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及起重机械所在施工项目部。

(9).负责建立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动态档案,填写起重机械安装、变换工况、试验、运行、保养、维修、安全技术交底、故障处理、检查及缺陷整改记录、拆卸、停用、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并根据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

(10).负责起重机械安装过程的质量检验,参与起重机械轨道或基础的验收。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建立检测仪器台账,检测仪器需经检定合格。

(11).按维修保养规程,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 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制度

第1条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第2条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第3条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第4条 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第5条 斜牵斜挂不准吊。

第6条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件装放过满不准吊。

第7条 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第8条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第9条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4 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4.1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

(2)租用与分包工程自带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起重机械维修制度;

(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队伍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查与执行制度;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检验仪器、工器具管理制度;

(8)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9)对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2 施工单位至少应具备以下规程、标准和定额:

(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2)起重机械保养和修理规程;

(3)起重机械设备技术试验规程;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规程;

(5)起重机械安全、质量检验标准;

(6)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7)输变电工器具安全检查标准;

(8)起重机械企业自检用“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

(9)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评价标准。

(10)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种安全措施。

4.3 施工单位至少应制订以下主要工作计划:

(1)起重机械及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

(2)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年度计划;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检测计划;

(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取证计划;

(5)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评价计划;

(6)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4.4 施工单位至少应有以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

(1)起重机械台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

(3)企业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和缺陷整改验收记录;

(4)上级部门对现场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缺陷整改追踪记录;

(5)对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和机械管理评比记录;

(6)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奖惩记录;

(8)有关机械安全会议、专业会议等记录;

(9)其他有关记录、通报、文件等;

(10)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4.1 原始资料部分

(1)购置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2)新型(新产品)和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

(3)使用说明书、有关图纸等设计文件;

(4)使用登记证明。

4.4.2 动态资料部分

(1)安装告知书、安拆作业指导书、检验报告书;

(2)过程检验记录、安装后企业自检报告书、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3)负荷试验记录、特殊检验报告(有关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

(4)大修鉴定和修竣验收记录、技术改造记录、报废鉴定和手续;

(5)基础或轨道验收记录、特殊工况作业记录(超负荷作业、双机抬吊等);

(6)主要零部件更换记录、维修记录;

(7)故障记录、事故及未遂事故记录。

4.5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文件明确的施工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或办法),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检查整改、人员培训、安全奖罚、作业指导书与措施编审、档案资料管理、测量仪器使用管理等。

4.6 施工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根据本措施中企业起重机械资料管理要求留存的记录资料外,至少还应具有以下管理资料:变换工况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操作和维护人员变更记录;测量仪器台账、测量仪器使用规程等。

4.7 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围绕起重机械进场准入、安拆队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作业指导书编审与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与缺陷整改、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等重点管理内容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7.1 起重机械(机具)进场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进场告知和手续(调入、租赁、分包队自带等);

2.准入条件(整机、待安装的零部件检查标准);

3.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4.7.2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准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七种人员资格证件及相应安拆资质);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4.7.3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包括外租、分包单位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编写标准);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4.7.4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租、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巡检、旁站监督、月检查、专项检查、安全评价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和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或措施)。

4.7.5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4.7.6 停机维修和停机封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告知原因、预计期限;

2.鉴定确认;

3.采取措施。

4.7.7 起重机械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退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4.7.8 机械资料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部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4.8 施工项目部应收集或留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8.1 有关起重机械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等。如国家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技术法规(所用起重机械、钢丝绳等技术规程标准等)、上级文件(本企业有关机械安全施工文件和安全评价标准等)。

4.8.2 本项目部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4.8.3 进场起重机械(机具)名细(或台账),整机(或机具)检查验收表、待安装机械零部件检查表、整改验收单,安装告知书、检验报告书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等。

4.8.4 进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和资格证件复印件;安拆队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8.5 已批准的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并附有负荷试验报告和交底签字记录;地基、轨道、附着验收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企业自检报告书等;机械其他方案和措施(如机械改造、变换工况、双机台吊、超负荷作业等);重要维修改造方案;特殊检验报告(焊缝探伤、应力测试、校核计算等);机械防风、防雷电、防撞措施等,应附有交底签字记录。

4.8.6 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月检查、安全评价等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单、验收单、月检小结、通报和对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管理考核记录,以及上级检查报告和整改完成记录等。

4.8.7 机械事故和机械未遂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8.8 机械事故应专项急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和评价报告、改进意见;现场停机维修、封存手续等。

4.8.9 施工项目部应留存租赁机械名细、租赁合同协议。

4.9 输变电工程业主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制度;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制度;

(4)起重机械安拆监督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制度;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资料管理制度。

4.10 业主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相关国家行政法规、国家技术标准和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图;

(3)业主、项目监理有关人员的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

(4)对项目监理、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记录、通报;

(5)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演练、评价记录;

(6)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文件(专业会议、上级检查、评价情况、整改上报等)。

4.11 项目监理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安拆队伍进场申报审查登记监理程序;

(3)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监理程序;

(4)起重机械安拆和负荷试验监理程序;

(5)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使用监理程序;

(6)起重机械和重要机具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程序;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定期评价考核细则;

(8)现场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演练细则;

(9)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办法。

4.12 项目监理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所用起重机械登记台账和其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2)进入现场起重机械(整机)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3)进入现场待安装起重机械散件安全状况复查确认表;

(4)现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账和其资格证复印件;

(5)进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队伍的相应资质复印件;

(6)起重机械状况月检查记录、总结、通报或纪要;

(7)机械缺陷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和整改验收单;

(8)起重机械作业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防范措施审批留存件;

(9)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的审批留存件;

(10)有关起重机械重要作业的旁站监理记录;

(11)起重机械基础、轨道和附着审批、验收等资料;

(12)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评价(年度或阶段)报告、记录、通报;

(13)起重机械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评价记录及改进建议。

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5.1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安装与拆卸作业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作业。

5.2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的专业单位应指定施工负责人、技术、安监、检验及其他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界限和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接受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5.3 作业中的指挥、司机、司索、机械安装工、电气安装工、焊工应配套齐全,必须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证件类别规定作业范围,明确过程责任。

5.4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中所用的机械设备、计量仪器、工具材料必须经检查、检测,并处于合格状态。

5.5 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安装与拆卸应分别编写。作业指导书编制人员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

5.6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应经按施工企业有关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审批。作业过程中施工方法及人员变更,应对变更部分重新编制和审批。

5.7 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5.8 应由施工负责人主持,由技术人员对全体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要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及质量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及责任分工。交底要针对不同的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点源及控制措施的交底。

5.9 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作业指导书中的工序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进行;组织分工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10 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指导把关;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5.11 安装过程中要做好安装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12 起重机械安装后,安装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5.13 起重机械自检合格后,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5.14 安拆作业完成后,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进行后评价。从作业方案的科学性、交底的清楚性、组织分工及责任的明确性、执行的全面性与合规性、危险点源辨识的准确性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技能和素质的满足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总结。

5.15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应按以下纲目要求编写:(安装和拆卸相同部分内容要求,本纲目没有重复写出,凡不同的内容均写出安装和拆卸不同的要求)

5.16 安全措施

首先根据安全规程和说明书要求编写一般性安全要求;然后根据实际作业过程,辨识每一作业工序工艺及作业场所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分析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环境因素,并提出对应的控制措施。要求列出危险因素(或危险点)和危险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表。

5.17 附图与计算

在工艺中出现双机抬吊、超负荷起吊、增设临时支架、利用辅助卷扬机、架设揽风绳和地锚、大长件或异形件的吊点位置、特殊吊装等,文字往往很难叙述清楚,需要图式和必须校核计算等,不能省略,更不能只凭经验和估计。

5.18 拆卸后的零部件检查:拆卸作业完成后应检查各机构、结构和零部件的磨损、损坏及缺陷情况,做出记录,作为拆卸作业指导书的附件,便于下次安装前的维修或更换。

5.19 交底签字页

在安装和拆卸作业前,作业指导书必须进行交底,要求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全员签字,不得只有少数人签字或代签;为避免签字混乱,难于核查,应管理人员、各工种分别设签字栏。由于交底签字是在作业指导书审查批准以后,所以交底签字页,全员签字后可作为作业指导书的附件。

5.20 危险点和安全措施要清楚

1.不能只有一般安全要求,如上高空要带安全带、进现场要带安全帽等简单要求;

2.危险点(源)辨识要清楚;

3.安全措施要明确。

6. 老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6.1 本文件中所称老旧机械是指实际使用年限超过 12年,但尚未达 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还仍在使用的起重机械。

6.2 起重机械的报废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6.2.1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6.2.2 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6.2.3 凡在工程现场使用的老旧起重机械,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整治:

6.2.3.1 开展对老旧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测,其检测内容:

(1).外观检查(结构变形、油漆爆裂、腐蚀程度、焊缝外观、螺栓连接、主要零部件磨损情况等);

(2).形位公差测量(主要直线度、圆柱度、平行度、垂直度、倾斜度、同轴度、对称度、位置度、圆跳动等);

(3).对臂架、横梁、底架等重要结构主要受力焊缝进行焊缝探伤,并出 具探伤报告和腐蚀测厚报告;

(4).空载性能测试(起升、降落、变幅、回转、行走等测试。检查各机构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5).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重点检查如整机结构、焊缝、螺栓、机构等;

(6).对本单位没有能力检测的内容,应当请权威机构核算和进行应力测试,作出鉴定结论。

6.2.4 老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1)凡属于本文件规定的老旧起重机械,虽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但未经权威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一律降低负荷至 80%额定负荷以下使用。

(2)经过整治的老旧起重机必须进行额定负荷试验和超负荷试验,按整治结论要求使用。

(3)严格使用条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加大检查频次,对主要受力结构和受力焊缝采取必要的专人监控措施。

(5)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7. 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措施

7.1 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相应的法定取证培训,做到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2 施工单位各层次应积极开展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

7.3 施工单位应对各级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7.4 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内容:

(1)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

(3)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构造原理和性能特点及电气、液压控制原理;

(4)各种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原理及检验标准;

(5)电力建设所使用的各种起重机械安拆实例;

(6)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7)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7.5 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除取证培训外,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培训班。每次培训后应做好总结和记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7.6 项目部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举办不定期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短期培训班,培训对象主要是业主项目部、项目监理、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人员。

第8篇 炼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组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合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合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 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级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加锁。

第11篇 特种设备起重作业管理程序

1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在现场从事相应的活动。

3起重机械入场时,要经过监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并登记造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5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使用时应对绳索、吊钩等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较明显的磨损和变形,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做出结论性报告。

7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必须经过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批,经向作业人员交底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8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记录。

10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防碰撞措施。

11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及起吊危险品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

12起重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13起重机械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4起重机械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 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认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第12篇 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 监理单位

3.2.1 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 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 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 施工单位

3.3.1 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 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 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 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 方案编制及审查

4.1 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 程序要求:

4.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 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 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 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 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 吊装方案内容:

4.3.1 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 吊车使用计划

4.3.1.2 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 吊装参数表

4.3.1.4 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 地基处理要求

4.3.1.6 总平面布置

4.3.1.7 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 吊装图

4.3.1.9 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 hse体系

4.3.1.11 hse管理措施

4.3.1.12 风险评估

4.3.1.13 hse应急预案

4.3.1.14 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 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 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 一般要求

5.1 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 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 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 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 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 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 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 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 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 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 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 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 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 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 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 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 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 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 其他必要的检查。

5.6 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 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 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 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 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 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 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 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 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 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 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1~35≥ 60

安全距离m1.530.01(v-50)+3

5.14 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 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 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 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 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 “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 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 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 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 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 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 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 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 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 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 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 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 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 手拉葫芦(倒链)

6.7.1 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 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 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 制动器有效。

6.7.2 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 表面有裂纹;

6.7.2.2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 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 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 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 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 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 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 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 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 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 滑车与滑车组

6.8.1 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 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 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 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 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 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 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 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 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 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 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 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 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 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 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 麻(棕)绳

6.11.1 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 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 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 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 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 钢丝绳与吊索

6.12.1 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 作拖拉绳时,k≥3.5;

6.12.1.2 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 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 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 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 其他管理要求

7.1 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 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 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 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 产品防护措施

7.2.1 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 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 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 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 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 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 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 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 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 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 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 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 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 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 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 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 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 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 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 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 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 支持性文件

8.1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02)

8.7 《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 《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 《钢丝绳结构》(gb1102)

9 记录

9.1 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 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 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第13篇 起重作业管理程序范本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规范公司起重作业管理,确保起重作业安全,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不断改进起重作业条件。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q/527-225-2004 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程序

q/527-228-2004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q/527-248-2004 安全标志管理程序

3 术语、缩略语

3.1 起重作业:

是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称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3.2 起重作业人员:

是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司机、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起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取证和复证工作。

4.2 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新入厂起重作业人员的体检和起重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工作。

4.3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一般吊装技术方案及一般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审批工作,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增加审批权限。

4.4 项目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吊装技术方案的审核工作。

4.5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审查重大吊装技术方案中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4.6 项目机械部门负责审查重大吊装技术方案中施工机械设备的确认,并监督机械设备安全措施的执行。

4.7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重大吊装技术方案的批准。

5 程序

5.1 起重作业人员的配置与管理:

5.1.1 起重作业人员的配置

5.1.1.1 起重司机应根据“三定” 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进行配备和管理,大型起重机实行机长负责制,起重机械专人专机配备。

5.1.1.2 起重指挥、起重司索应根据起重作业环境、作业范围、起重设备大小等合理配备人员。

5.1.2 起重作业人员的管理

5.1.2.1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分公司内起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的调动、调整等。各专业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根据主要作业内容的不同成立建制班组,以加强对起重作业人员的管理。

5.1.2.2 起重作业人员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上岗:

a) 取得劳动部门或电力部门颁发的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b) 从外单位借用的起重作业人员,还应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考核合格;

c) 离开本作业岗位半年以上的起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考核合格。

5.1.2.3 起重司机在不同起重机械之间进行岗位调整,应按特种作业证规定的范围进行。

5.1.2.4 起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调离本工作岗位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2 起重作业前的准备与检查

5.2.1 起重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审核、批准

5.2.1.1 重大起重作业必须编写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指导书由起重技术人员编制,专责/主任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工程部门审定,安全、机械、质检部门会签,项目总工批准。对于特殊重大起重作业,必要时可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审定,公司总工批准。

5.2.1.2 在作业指导书中,技术人员应根据起重作业的内容、范围、作业环境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危害辩识、危险评价,编制风险控制计划表,并制定危险控制措施,具体操作见《危害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程序》。

5.2.2 起重机械、工器具的机况检查、确认

作业用起重机械,应有电力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并确认在有效期内。在作业前应进行机械情况的检查、确认,尤其是起重机械各机构的制动器、钢丝绳、吊钩、安全装置等,应确认良好、可靠。对于发电机定(转)子、汽机高低压缸、汽机扣缸、汽包、主(备)变等精密设备、重要设备的吊装,吊装前应有书面的配合吊装机械设备状态确认记录。作业用的工器具也应经过检查,应确认良好、可靠。

5.2.3 作业场所的清场、平整

作业前,起重作业的施工区域应根据起重作业指导书、起重作业工作票中的要求,对吊装场地、设备临时堆放场地等进行清场和平整。配合吊机、运输车辆的停放及行驶区域的承载能力应符合配合吊机、运输车辆的要求。

5.2.4 起重作业工作票的填写、审核、批准

5.2.4.1 起重作业工作票的分类

起重作业工作票分为普通作业工作票和特种作业工作票两种。其中下述作业应办理特种作业工作票:

a) 超重(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及以上);超大件吊装;

b) 精密重要设备的吊装;

c) 在复杂场所的大件吊装;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大件吊装;

d)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或单机大小钩抬吊作业。

e) 项目部、专业分公司认定其他重要的起重作业。

5.2.4.2 起重作业工作票的填写、审核、批准

特种工作票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填写,经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工程部门、安全部门审核,项目总工批准。

5.3 起重作业的实施与监督

5.3.1 起重作业的实施

起重作业是一项多工种配合、危险性大的特殊作业,要求各工种之间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禁止多人指挥。

5.3.1.1 起重司机应:

a)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要求;

b) 工作时服从指挥人员的正确指挥,并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c) 对于违章指挥和指挥人员不标准的指挥信号,应予以拒绝;

d) 负责对作业过程中设备异常现象的紧急处理,必要时应通知有关人员,使设备迅速地得到处理;

e) 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在接近满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f) 起重机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主电路开关切断,然后将所有控制手柄转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g)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未经指挥人员许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3.1.2 起重司索人员应

a)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和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要求;

b) 工作时服从起重指挥人员的指挥和安排,对指挥人员的违章指挥应予以拒绝执行;

c) 负责起重作业时设备的捆绑工作;

d) 负责起吊前安全情况的检查,确认完好后才能向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

e) 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许负荷,报废标准;工作前要检查所用起重工器具、设备是否良好,若发现链条、钢丝绳、麻绳以及其他工器具等已达到报废程度的,应禁止使用;

f)工作中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绳子,如钢丝绳、链条等;吊运中发现捆绑松动或吊运工具发生异样、怪声,应立即停车检查;

g) 起吊有棱角的或特别光滑的物件时,应采取钢丝绳防磨损和滑脱措施,以防止钢丝绳磨损和物件滑脱;

h) 使用手工起重搬运设备时,使用的滚杠两端不宜超出设备底面过长,防止压伤手脚;添放滚杠时,人应蹲在拖板两旁,滚杠从侧面插入;设备就位后,应放置稳固,对重心高的设备,应先采取防止其摇动或倾倒措施,再拆除起重机具;

i) 经常清理现场,协助做好通道安全。

5.3.1.3 起重指挥人员应:

a) 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规程和起重吊装安全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 和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要求;

b) 负责作业现场障碍物的清理和无关人员的清场,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并悬挂相应的警告牌(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利用起重机吊装时,在配合吊机回转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准停留,吊物下面严禁行人通过,更不允许在吊物下面进行工作;若必须在吊物下面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将吊物垫平放稳后,才能进行工作;

c) 起重指挥应正确使用标准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正确,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见《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d) 不得参与起重机械的操作;

e) 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物件进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物件避开人及障碍物;

f) 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物件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g) 物件降落前,指挥人员应确认降落区域安全后,才准发出降落信号;

h) 当多人绑挂同一物件时,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负责指挥起吊;

i)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物件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

j)起吊时应根据物件、设备的重量体积、形状、种类采用适当的起重方法;各种物件、设备吊运前,应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吊运;

k) 起吊物件不能在空中长时间的停留,严禁吊机带载过夜。若因实际情况限制,吊机必须带载过夜的,应经机械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械和设备安全。

5.3.1.4 现场监督人员的要求

a) 凡是办理特种起重工作票的,作业时审核部门人员应到现场监督,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护。必要时项目总工应到现场检查指导。

b) 现场监督人员应按危险控制措施的要求做好现场监督与监护工作。

5.4 起重作业应急响应

起重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如有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应立即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6 记录

6.1 起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证需经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保存。

6.2 起重作业人员的体检记录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保存。

6.3 起重作业工作票由安全部门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填写,工作完成后由安全部门、施工单位分别保存。

6.4 设备状态确认表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提供,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确定设备认可清单,机械部门进行设备认可,工作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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