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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安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通过这套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对外展示公司规范、专业形象的重要途径。
包括哪些方面
一套完善的公司治安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安全防范:明确安全设施的配置标准,如消防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等,以及定期检查与维护的要求。
2.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包括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和疏散流程。
3.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行为准则,包括禁止携带危险品、遵守工作时间、保持环境卫生等。
4. 访客管理:设定访客登记制度,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确保公司安全。
5.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6. 安全责任: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建立安全责任人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重要性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企业的稳定运行和长远发展。一方面,良好的治安环境能减少事故风险,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它有助于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团队凝聚力。此外,一个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体现,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合作伙伴和公众的信任。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执行的治安管理规定,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指导。
2. 定期评估与修订: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治安管理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新的需求。
3. 强化培训与宣传:通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治安管理制度,形成安全文化。
4. 落实监督与考核: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治安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对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需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治安管理制度办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本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江西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生产、生活区域范围内片的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律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办公室、车间内吵架、闹事,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开展,每人罚款50元;
(二)在公司及公司大型活动及其他公共场所扰乱秩序、影响集体活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挑拨是非、影响工作,责任人罚款1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出入办公楼、生产区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每次罚款50元;
(五)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除赔偿相应损失外,一律罚款2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伤残;
(二)盗窃公司、他人财物;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四)在禁止燃放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恐吓他人;
(六)聚众赌博。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制度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违反公司其它管理规定,又违反本制度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八条 对执行、协助和维护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罚款1000元,解除其劳动合同,造成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短信和电子邮件,或到公司及公司办公室面谈等方式进行,不得聚众_,攻击公司及公司领导。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条例》其它规定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公司出具《治安处罚通知单》,所罚款项三日内交财务部门,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执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安全保卫科出具书面调查材料,报公司或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缴获赃物,依法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由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规范【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印章业治安管理,根据《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公章刻制业审批发证、公章准刻审批、印章业日常治安管理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法人等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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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章刻制企业安全许可条件
第五条 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
(二)工商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并悬挂统一规范的外观标识;
(三)具备能够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和制章设备,并确保计算机和制章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辉爱会计服务公司整理)
(四)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技术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要有等级证书),并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培训的技术人员;
(五)刻制的公章必须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a241.9-2000的要求;
(六)使用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公司研发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软件、排版软件,并通过网络与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后台(中心)联网;
(七)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有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即具备保障公章制作过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含保险柜、视频监控或入侵探测报警装置)、接待大厅,并配备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统刻制企业可疑情况报告、承接、监制、保管、验证、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九)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十)达到上述标准并通过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检测的公章刻制企业,由县级公安机关初审,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核实,报省公安厅审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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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章刻制企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河南省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合法、固定、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验证登记、安全保卫、可疑情况报查、财物保管等制度;
(六)法人或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户籍证明以及无相关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公章的受理、备案、制作、缴销
第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应将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主管单位的证明信,以及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寸、材质、字体、排列顺序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验证,经核实审批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用章单位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一)纳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公章范围。
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纳入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包括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
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等相关印章,可以参照公章管理规定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二)公章备案的手续。
省、市、县(市)所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其它组织的公章,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其中: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设立组织、机构的批准文本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刻制公章的,需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无主管部门的,需持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须持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刻制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国家和军队以及省外驻豫单位需要刻制公章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查备案,并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刻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统一制作下发的成批公章,由制发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审查备案,到指定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须经省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明确授权,可以承担公章备案任务;未经授权,不承担此项任务。
第八条 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经办人姓名、刻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承制的公章只能在公章刻制企业工厂车间内制作,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章应当严格保管。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实和信息登录的材料刻制公章。
(四)不得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承揽制作公章。
第九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公章损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新公章刻制后,原有公章作废,并予以销毁。
公章被抢、被盗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原办理刻制公章审批手续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如实报告,并在所在省辖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遗失作废;需要重新刻制的,凭遗失作废声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刻制手续。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章的备案、缴销和日常治安管理、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公章刻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公章的承接、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
第四章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第十一条 凡经省公安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必须纳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印章系统承建单位负责网络系统软件开发、建设、维护等工作,确保印章系统正常运行。
负责向承担系统建设任务地方的公章刻制企业提供网络代码和印章原材料;公章刻制企业负责公章的承接和制作,所制作的公章必须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印章系统,确保印章系统数据及时有效、完整可靠。
第十三条 全省公章刻制企业统一安装使用嘉华印章系统软件,并由河南嘉华网络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系统软件,由各地印章系统承建公司负责协助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备案登记时,须将相关信息录入印章系统,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印章规格、式样,生成原始印模,并出具《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
承刻公章的经营企业凭《准予刻制印章通知单》,通过网络调取公章原始印模,完成制作后,将制作公章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除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部队系统外,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机构刻制新公章时,一律通过系统完成大小、式样、规格的核定以及制作、建档等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印章编码,其中单位的钢、铜印章暂不使用印章编码。
第十六条 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统一传输到公安机关后台数据库,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管理和使用。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将公章内容、式样及用章单位、公章刻制企业的信息提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因办案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部门介绍信及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人员需要进行印章查询、比对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省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五章 印章日常治安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印章刻字业企业的检查监督和管理,指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整改存在的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
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详细记录,并按要求录入印章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各类涉章违法犯罪活动。
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
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伪造、变造公章或者多次违规承刻公章的,一律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其公章刻制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完善印章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治安防范逐级责任制
物业管理公司治安防范逐级责任制
(一)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责任
1.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治安防范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在公司下达各项任务、布置各项工作时,负责审查安全防范的可靠性,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主持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确定一个时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审核、批准各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的实施。
3.在定期召开的部门经理工作会上,对安全防范工作不利或存在重大隐患的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4.对各部门经过努力仍无法解决的治安隐患,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后,负责及时协调,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提交保安部监督实施。
5.定期组织职工安全防范教育,把安全防范工作与公司的工作、生产、经营、服务、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部门经理责任
1、理范围的人、财、物负安全责任,要建立、建全本部门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制,分级实行目标管理,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2、全面掌握本部门人、财、物安全防范状况和易发案部位。定期组织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文字记录,发现漏洞立即采取措施。
3、组织部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在布置各部门工作、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与安全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有文字记录。
4、了解本部门重点防范部们及要害部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可行性,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防范严密、人员可靠。
5、管理好本部门的设备、工具、仪器、仪表、原材料及各类物资,要指定专人建帐、定期检查、核实,做到帐物相符、有手续、有记录。存放的贵重器材和材料的位置要安全可靠,有防范措施。
6、各部门凡不符合存放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安全要求的不准存放过夜,部门经理要过问、把关。
7、本部门使用的办公室和负责管理的设备、设施、控制室、房屋、仓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坚持每天检查门窗的安全可靠程度,出现损坏、失灵,要立即组织维修。
8、管理好本部门使用和保管的各部位钥匙,指定专人管理,建全领用手续和记录,存放位置要安全可靠。
9、职工向部门经理提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解决,本部门经努力仍无法解决的隐患,要书面向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延误时间,以免造成事故。
10、接受保安部的监督、检查,对保安部发出的隐患通知书负责签字,并按期限整改。
11、及时了解部门职工的思想情况,妥善处理职工的思想问题,不得激化矛盾,对劳动纪律差、安全意识不强、易在岗位上造成事故的职工,要及时采取措施,不得任其发展,不准包庇。
12、公司和保安部传达的有关安全会议精神,提出的安全防范要求,要及时向本部门贯彻、落实,并做好记录。
13、部门经理在离任时要向新任经理或负责人办好本部门人、财、物的交接手续,保证安全防范工作的连续性。新任部门经理或负责人,自交接之日起,对本部门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职工责任
1、职工在本岗位上,必须牢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切实管好本岗位的设备、工具、钥匙和其它责任范围的物品。在工作岗位无人的情况下,最后离岗职工负有随手关窗、锁门的责任。
2、了解本岗位的安全防范重点和易发案部位,认真交接并做好记录,夜间不准睡觉值班的岗位,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离岗。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替班,在离岗时间该部位的安全由替班人负责。
3、职工要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司的安全,在一切活动中,发现任何部位有不利于公司安全的问题,有责任立即向保安部报告,有权利立即制止,不准视而不见,知情不报。
4、职工在为小区居住住户服务或接触时,一切言行必须维护公司利益,不准与住户建立私人关系,不准私人交往,不准将公司的文件及内部情况私自转交、转告给住户。在接受住户的委托或要求时必须事先请示部门经理,经同意后再办理。
5、在与居住住户接触中,不准私拿、借用、收受住户的任何财物,不准搭乘住户汽车办理私事,不准在住户家居住。
6、指定职工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器材、设备、工具、材料,要存放在安全可靠的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外借、转让或拿出公司。在调离岗位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7、职工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准在岗位上存放过夜,不准携带进入浴室。
8、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职工,不准在岗位上接待来客,不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前来参观访问必须经领导批准,专人陪同。
9、职工不准私自留客在公司住宿过夜,需留宿的要事先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在保安部备案。
10、职工不准私自将外单位或个人资料拿到公司复印、打印,不准私自将公司内部资料复制、转交给外单位和个人。
11、职工在收到境外传真、信件、刊物时,发现有违法内容,必须立即交保安部,不准扩散、传播或私人留存。
12、负责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的职工,要对过机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作废资料不准乱扔、乱放,应粉碎处理。
13、严防计算机病毒,任何人不准将外单位软盘在计算机上使用,不准将计算机作为游戏机使用。
14、在职工之间发生矛盾、职工与各级领导或部门发生矛盾时,应妥善解决,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断寻衅滋事,不准干扰正常办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