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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一、物资接收 1. 救灾物资抵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员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物资种类、数量与捐赠清单一致。
2. 检查无误后,物资应在指定区域分类存放,标明物资名称、数量及接收日期。
二、物资入库
3. 完成接收检查后,仓库管理员需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包括物资编号、规格、来源、入库日期等。
4. 物资应按照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布局,易损、急需物品应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三、物资存储
5. 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防潮、防虫处理。
6. 对于有保质期的物资,需设置提醒机制,防止过期。
四、物资出库
7. 根据救灾需求,由物资调配部门提交出库申请,经审批后,仓库管理员准备所需物资。
8. 出库时,核对物资信息,确保无误后,记录出库时间、去向,并更新库存。
五、物资盘点
9.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每月进行抽样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10. 盘点结果与系统记录对比,如有差异,需查明原因并调整。
上墙
1. 明确张贴“物资接收流程图”,清晰展示从接收、入库到出库的步骤。
2. 制定并公示“仓库安全规定”,强调防火、防盗、防潮等注意事项。
3. 设置“物资存储指南”,指导正确存放各类物资。
4. 张贴“应急响应计划”,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行动。
职责
1. 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的接收、入库、存储、出库及盘点工作,确保物资安全和信息准确。
2. 物资调配部门:根据救灾需求,提出物资调配申请,跟踪出库情况。
3. 审批人员:负责审核出库申请,确保资源合理分配。
4. 安全负责人:监督仓库安全,定期检查设施,组织安全培训。
5. 系统管理员:维护库存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救灾仓库的运作,提高救灾效率,保障物资安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共同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有特殊情况,应灵活处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救灾环境。
救灾仓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沂临市防灾减灾中心救灾仓库管理办法
沂临市防灾减灾中心救灾仓库管理办法
一、救灾物资仓库管理
(一)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感应器等防火设备。室内外应设置灭火器,并特别要防止发生火情后无法取用。应使用防爆灯作为照明设备。救灾物资要实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效期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二)定时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库房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三)切实保证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要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仓库内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定时巡查,对物资保管做到七无,即无事故隐患、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损坏、无丢失、无偷盗、无污染。
(四)严格遵守救灾物资的码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及无倒置现象。
(五)除仓库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库内。物资搬运完毕后,应迅速将搬运人员带离仓库。不准擅自将物资贷出或带往库外,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非救灾物资不得在库房存放。
(六)保持仓库通道出入口畅通。仓库内要及时卫生清理,保持整洁。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相关设施设备管理。
(八)坚持救灾物资储备库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救灾物资管理
(一)落实专人记帐、专人管库。应设立救灾物资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二)确保及时出入库。接到救灾物资入库或出库通知后,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延误救灾物资的收发时间,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做到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发放物资时,必须认真清点,确保发放品种、规格、数量零差错。
三、救灾物资入库管理
(一)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规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入库验收时,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验收入库后由仓库记帐员在送货方有关文件上签收。
(二)问题处理。如果所接收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送货方有关文件上不符,不能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管理员通知相关人员核实。
四、救灾物资出库管理
(一)乡镇街道申请。发生自然灾害后如需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乡镇街道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及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物资使用情况;申请需调拨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二)下达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调拨通知中要注明品种、数量、规格、专项用途;仓库记帐员根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填写《出库单》并记帐;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发放,并填写救灾物资登记卡。
五、监督和罚则
(一)中心每月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一次盘库,确保帐实相符;每年将储备物资采购、调拨相关批件办件统一整理归档,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丢失或损毁的,由储备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贪污、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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