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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32

钢瓶管理制度

钢瓶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内部钢瓶的安全使用、存储和管理,防止因不当操作导致的事故,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制度涵盖钢瓶的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废弃等全过程。

包括哪些方面

1. 钢瓶选择与采购:明确钢瓶材质、规格、压力等级等标准,规定供应商资质审核流程。

2. 钢瓶验收:设定验收标准,包括外观检查、标识核对、压力测试等。

3. 储存管理:规定储存区域的安全条件,如通风、防火、防爆设施,以及钢瓶的摆放方式和间距。

4. 使用规程:制定详细的使用操作规程,包括开闭瓶阀、连接软管、检查泄漏等步骤。

5. 维护保养:明确定期检查和保养的要求,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6. 废弃处理:规定钢瓶废弃的标准和程序,包括回收、处置和记录。

7. 记录与报告:设立钢瓶使用记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重要性

钢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钢瓶内的气体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一旦管理不当,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事故,对人员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合规的管理制度也是企业遵守法规、维护良好社会形象的必要手段。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钢瓶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钢瓶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设立专用的钢瓶储存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泄漏报警器等。

4. 制定严格的钢瓶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钢瓶的追踪管理。

5. 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隐患积累。

6. 对废弃钢瓶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避免环境污染。

7. 制度应定期更新和完善,适应企业运营变化和技术进步。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建立起一套有效的钢瓶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实保障。

钢瓶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氧气乙炔钢瓶(乙炔库)防火管理制度

1、 氧气、乙炔钢瓶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氧气、乙炔钢瓶不准混放和同车装运;

3、 库房应采用耐火材料建筑,露天存放气瓶应有遮阳设施;

4、 瓶库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5、 乙炔、氧气瓶应直立存放,放轩整齐;

6、 乙炔瓶要直立使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冲击碰撞;

7、 作业时氧气、乙炔要安装回火装置,二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与明火不得少于10米,下班后两瓶必须妥善保管;

8、 作业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注意保养。

第2篇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办法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规定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于小120毫米,高度不应低于2000毫米,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氧气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分开存放。储区应备有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损坏。

氧气钢瓶不得沾污油脂。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活性金属粉末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氮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晒及雨淋水湿。库温不宜超过30℃。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本品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等混装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包装:钢瓶内贮存,瓶外漆成黑色,用黄色标明“氮气”。钢瓶阀门应罩安全帽,瓶身应有防震胶圈.

第3篇 液氯钢瓶储存管理规定

1 液氯钢瓶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液氯钢瓶仓库必须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并对液氯钢瓶的入库和出库进行登记和巡查仓库内的液氯钢瓶是否有泄露和有异样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3 液氯钢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的热源,库房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 液氯钢瓶库房内的实瓶的存放时间不的超过三个月;

5 液氯钢瓶专用库房内不得存放任何气瓶,只能储存液氯钢瓶;

6 液氯钢瓶库房附近应避开放射源、腐蚀气体、瓶内气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体;

7 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作好明显的标志牌,在库房的附近应配备防毒面具(隔离式的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

8 液氯钢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卧放时应妥善固定防止滚动和塌陷,液氯钢瓶的瓶口应朝同一方向。

9 液氯钢瓶实瓶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二层,空瓶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10 液氯钢瓶入库前必须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符合规定的气瓶才能入库,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

11 液氯仓库内应留有保证吊装的空间和过道。

第4篇 生产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 职责

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 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氧 气

天蓝色

黑 色

二氧化碳

灰 色

黑 色

乙 炔

白 色

红 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黑色黄色

3.2 气瓶的要求

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第5篇 生产用气体钢瓶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46 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职责

2.1 物资部门负责生产用气体钢瓶的管理,负责气瓶的送装、保管、发放和回收。负责气瓶的标识及附件配置和定期检验。

2.2各使用部门负责气瓶使用期间的管理。

2.3安监部负责生产用气瓶的安全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气瓶的标识:

3.2本公司共有五种气体钢瓶,分别装氧气、二氧化碳、乙炔。

3.3 气瓶颜色及喷涂标准,见下表:

序号

钢瓶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

喷字颜色

1

氧气

天蓝色

黑色

2

二氧化碳

灰色

黑色

3

乙炔

白色

红色

氩气瓶

灰色

绿色

氮气

黑色

黄色

3.2 气瓶的要求

3.2.1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进入本公司的气瓶上必须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定的钢印代号,否则不能进厂使用。

3.2.2 进入本公司的气瓶必须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气瓶,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接收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试验机构的鉴定。

3.2.3 气瓶的外部观察,无严重腐蚀或严重的机械损伤,有明显正确的漆色和标志,而且安全装置齐全。

3.2.4 气瓶的瓶帽及套圈应齐全,气瓶上必须装有两道防震圈。

3.2.5气瓶颜色及喷字颜色应按公司统一规定,上部应印制统一的“丰鹤发电公司”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颜色和标志,以防止误充气。

3.3 气瓶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和回收

3.3.1本公司所用气瓶由物资部门统一购买,并负责质量验收和保管。

3.3.2气瓶应在专用库房存放,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由物质部定期检查库房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合乎要求,存放的气瓶必须有一定的富裕量,不能影响生产使用。

3.3.3运行使用的气瓶,用完后由运行人员做好记号,及时通知物质部门回收。检修使用的气瓶,由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至物资部门。

3.3.4生产现场用气瓶存放地点应有醒目的存放标示牌,标明空瓶和有气瓶。

3.3.5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氧气、乙炔瓶使用中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不能平放在地上。

3.3.5现场使用气瓶时,应注意保持瓶体清洁,避免粘上污物、特别是油污,不得乱涂乱画,更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志。

3.3.6 运行用二氧化碳气体,要提前报计划,以便有充足的富裕量。

3.3.7 气瓶库房内应分类摆放,标志明显。空瓶和充满气的瓶应分开。

3.3.8气瓶的使用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执行。

4 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由安监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4.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第6篇 车站改造工程气体钢瓶管理制度

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乙炔、丙烷、石油液化等盛装气体的钢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现场使用的钢瓶必须在检定合格期内,不得超期使用。

2、气体钢瓶运输存放时瓶嘴必须加安全防护帽,瓶身套2个橡胶减震圈,无瓶嘴安全防护帽和减震胶圈的瓶体一律不得进入本现场。

3、钢瓶存放时每种气体要单独存放,空瓶饱瓶不得混放,且标识明显。氧气瓶及可燃气体瓶储存周围10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钢瓶垂直运输时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氧气瓶,必须装在专用的瓶笼内运输。水平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车辆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不得同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在装卸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要轻拿轻放。

5、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口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良好。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

6、瓶体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

7、使用时要放在固定支架内防止滚动、倾倒,盛装液体的钢瓶不得平放使用。

8、检查气密性时,严禁使用明火试验,而应用肥皂水,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时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

9、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10、氧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11、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动力气源,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发现违规一次罚款一万元,发现两次违规要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第7篇 钢瓶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车辆经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并配有灭火器材,阻火器。

2、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

3、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驾驶员、押运员须按规定穿戴着装。

4、装车钢瓶只准角阀向上立放,严禁倒放和卧放,并应在车上妥善固定。50kg钢瓶必须捆绑固定,15kg钢瓶只准单层码放,5kg钢瓶双层码放不得超出车厢槽厢板。严禁超载运输。

装车后,必须检查车槽是否关好。钢瓶不准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运输车辆上禁止吸烟。

5、重车运输途中不准停车,到达目的地及时卸车入库。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停车时,驾驶员不得远离车辆。

6、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不得载瓶进入维修场所,不准在液化气生产区内维修车辆。

7、装卸时须熄火灭车,关闭收音机,禁止使用点烟器,禁止鸣笛。

8、运输车辆进入灌站、供应站及装卸作业现场,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9、驾驶员、押运员应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8篇 液氯钢瓶装卸运输储存管理规定

1、液氯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在钢瓶装卸开行车时,铁钩下严禁站人,运行钢瓶时,要观前顾后,防止撞击物体而发生意外。

3、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其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勾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液氯钢瓶装卸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钢瓶必须横向放置,头部瓶阀朝向一方,满瓶只允许单层放置,且装车空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7、高温季节,装运车辆必须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装卸人员发现没有帆布等遮阳设施时,应拒绝装卸发货。

8、液氯钢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物品以及其他任何气体、腐蚀性物质等同车运输,装卸人员发现有上述物品及其他介质气体瓶时,应拒绝装卸。

9、液氯钢瓶装车完毕,必须再次检查确认钢瓶安全附件齐全、装载符合要求和固定可靠后,钢瓶检验站方可出具出厂证,准予发火,若发现漏氯或发热或有其他异常的钢瓶,应妥善处理,严禁出厂。

10、用氯单位返回的空瓶,必须安全附件齐全和瓶体完好,由钢瓶检验站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开出相应票据交有关部门。

11、用氯单位在装卸、运输、使用液氯钢瓶过程中,若发生摔落、撞击、无余压、进入异物等异常情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在返回空瓶时,一并向钢瓶检验站报告。

12、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氯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3、运输液氯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可靠,且应备有固定钢瓶用的三角木、紧固器,必要的抢修器材和有效的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14、运输液氯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证件(危险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齐全,否则销售公司不得开票销售,氯气站不得发货。

15、液氯运输、押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6、运输液氯的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和标志灯。

17、机动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明火、高温等场所停靠,车辆停靠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18、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且应有有效的遮阳用具,防止液氯钢瓶暴晒。

19、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20、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严禁同车混装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抵触性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21、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得从隧道过江。

22、车辆在运输途中,行车要平稳,尽可能避免急刹车,不准高速行车、空档溜车和强行超车,应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带病行驶

23、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时,运输人员必须采用抢救措施。瓶阀泄漏时,先后拧紧阀杆及六角螺母,易溶塞处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焊缝或其它部位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处理人员必须戴好有效防护用品在上风向位置。

24、采取了堵漏措施,仍难以奏效时,应将载有泄氯钢瓶的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5、若发生突然性严重泄氯事故,确已无法堵漏和将车辆开离现场时,应立即设法通知过往车辆和周围群众远离现场或疏散,并迅速向当地交通运政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9篇 小钢瓶发放管理制度

1、瓶装气体经销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全注册,否则不得经销液化石油气;

2、充装单位负责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

3、气瓶发送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气瓶发送员不得发送超期未检的不合格气瓶;

5、气瓶发送员不得用任何形式沿街叫卖;

6、经济往来帐目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第10篇 钢瓶出人库管理规定制度

1、钢瓶在出入库的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安全装卸。

2、钢瓶装车时,必须捆扎牢固,关好车厢板,方可行车。

3、钢瓶入库必须检查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并抽检

重瓶充装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4、钢瓶入库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5、钢瓶入库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6、钢瓶入库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7、钢瓶出库时,必须逐个检查,有无超量、欠量、泄漏、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对不合格钢瓶应及时进行安全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11篇 环氧乙烷钢瓶 安全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环氧乙烷钢瓶标准操作程序。

职责:___部、____部、____部对实施本标准负责。

适用范围:适用于环氧乙烷钢瓶的储存、运输、使用

内容:

1 环氧乙烷理化性质

分子式c2h4o,分子量44.05,沸点10.4℃,相对密度(水=1):0.8711,当温度低于12℃时,为无色透明液体,室温时为无色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1.52,其化学性质很活泼,有自然聚合作用,可溶于水和有机溶剂乙醇、乙醚等,高浓度时有刺激臭味,无论是聚合作用还是与其他化合物相互作用,都有极高的反应能力。

2 环氧乙烷包装

环氧乙烷的危险性类别为2.1类易燃易爆气体;采用专用钢瓶灌装;颜色:银灰色字色:大红色;字样:液化环氧乙烷。

3 运输要求

3.1 必须具有一定驾驶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环氧乙烷运输工作。

3.2 运输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环氧乙烷的性质,应急方法,能使用防护器材。

3.3 运输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上应具备防止日晒设施,防止钢瓶滚动撞击的垫木。

3.4 装车时环氧乙烷钢瓶一律横向放置,瓶头朝向一边,装车高度不超出车厢,旋紧瓶帽,妥善固定。

3.5 禁止用车运输其他货物,不能在车厢内搭乘人员,运环氧乙烷车辆通过城市时应按当地规定路线行驶,不许在人口密集和不安全的地方停车。

3.6 环氧乙烷运输,除严格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

4 储存条件

4.1环氧乙烷应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储存,温度不超过30℃,不可与其他化学品堆放一起,严格隔离烟火,因其性质不稳定所以不能长期贮存,贮存期不能超过30天,否则液化环氧乙烷易发生聚合。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开关设在仓外,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4.2钢瓶存放时,不得超过二层,瓶筒要保持一个半瓶长的距离。

4.3移动或搬运环氧乙烷钢瓶时,不许拖拽、滑走,落下时不得互相与他物撞击。

4.4环氧乙烷钢瓶贮存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通风良好,严禁存放火种和易燃易爆物,严禁日晒和雨淋。

4.5环氧乙烷钢瓶要与其他气瓶隔离存放。

5 对使用部门的要求

5.1应有专人对环氧乙烷钢瓶进行交接检查,外观有无缺陷,瓶体试压日期,瓶帽胶圈是否齐全。

5.2应有技术人员对环氧乙烷钢瓶的使用工作进行技术管理。

5.3搬运、使用中严禁碰撞、敲打、震荡,使用时必须牢靠放置在合格的磅秤上

5.4环氧乙烷钢瓶不能靠近火源,不许用开水、蒸汽直接加热瓶体。

5.5严禁任何物质倒入环氧乙烷钢瓶内。

5.6用环氧乙烷应在密闭的设备、容器中进行,如有泄漏或溅洒发生,必须立即(用水冲洗)处理。

5.7输送环氧乙烷的管线及阀门管件,严禁使用铜质材料。

6 使用环氧乙烷准备工作

6.1保证环氧乙烷钢瓶及相连的管道、设备、附属装置无泄漏,检查相关阀门是否开关自如。

6.2打开钢瓶液相阀,检查环氧乙烷是否聚合、变质。

6.3环氧乙烷钢瓶(卧式)的瓶头阀分液相阀和气相阀(置两个瓶阀垂直于地面时,下阀为液相阀,上阀为气相阀),若用氮气加压使用时,氮气与气相阀相连通,液相阀与物管连通。连接方法通常用高压软管,高压软管两端须配专用接头。

7 注意事项

7.1操作人员启闭瓶头阀时,应站在阀门连接管的侧面,缓缓启闭。

7.2液化环氧乙烷钢瓶的温度和压力保持在安全操作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温度不高于30℃,氮封压力不大于0.3mpa。

7.3装、卸瓶阀接头时,动作要轻,不可蛮干,注意保持瓶阀的清洁。

7.4使用环氧乙烷钢瓶的现场30米内严禁明火出现,也不准在30米范围敲打物料,以免发生火花。

7.5由于环氧乙烷易燃易爆,现场电气等必须符合“关于贮存液化石油气物料的规程”来选择装配防爆电器装置。

7.6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岗位。

8 危害性及处置措施

8.1环氧乙烷蒸汽毒性,由于环氧乙烷的沸点低,在常温下很快气化,环氧乙烷刺激眼睛和呼吸系统,伴随出现头痛甚至呕吐,最高作业允许浓度为50ppm。

8.2液化环氧乙烷与皮肤接触会引起皮炎,溅入眼中会造成伤害。接触皮肤要用大量的肥皂水洗涤,溅入眼睛用清水洗至少15分钟。

8.3环氧乙烷易燃易爆。在空气中爆炸范围3-100%,避免环氧乙烷溢出的通常对策是用足够大量的水稀释,使环氧乙烷浓度低于4%。

8.4吸入环氧乙烷中毒时,应立即得到医治,首先使人离开污染区,到空气流通的地方进行深呼吸,呼吸困难时,输氧,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严重中毒应立即实施急救。

9 其它

环氧乙烷属危化品,危规号:21039,必须严格执行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气瓶安全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相关记录:

第12篇 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

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

7.钢瓶入库

7.1 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

7.2 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

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

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

7.7 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

8.液氯充装

8.1钢瓶充装

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

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

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

8.1.6.1 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

8.1.6.2 安全堵漏气。

8.1.6.3 钢瓶充装时发热。

8.1.6.4 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

8.2槽车充装

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

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

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

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

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

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

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

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

9.液氯钢瓶复称

9.1 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

9.2 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9.3 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

9.4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9.5 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

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

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

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

11.1 钢瓶泄漏应急预案

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

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

11.1.4 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11.1.5 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

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

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

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

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须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

12.3 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

12.4 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

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

12.6 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

12.8 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

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

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

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第13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钢瓶

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已纳入国务院2003年3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的范畴。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 月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八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在用气瓶总数为8974.61万只, 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为8001.13万只,占气瓶总数的89.15%。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很大,在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必须确保其制造质量和充装、使用的安全。本文仅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为题,浅谈学习《条例》和《规定》的体会。

1.《条例》、《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和从事的充装活动作出了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造就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充装规定的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符合必备的条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履行对气安全全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2.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有关规定

2.1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石油气通常是指在石油提练过程中分离出的气体,主要是由丙烷( c3h8)和丁烷(c4h10)组成的混合气体。石油气具有很高的热值,是一种理想的工业和民用气体燃料,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但在一定的温度和一定的压力下呈液态,故称为液化石油气。

2.2 液化石油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3.2mpa,公称容积小于150l,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用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称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目前我国常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主要型号和技术参数见表1 :

表 1 钢瓶型号和参数

型号 钢瓶内 直径mm 公称 容积 l 钢瓶 材质牌号 设计 壁厚 mm 名义 壁厚 mm 最大 充装量 kg 钢瓶 重量 kg 备注

ysp-2 200 4.7 hp295 1.6 2 ≤ 2 3.4 小容积钢瓶

ysp-5 244 12 hp295 2.0 2.5 ≤ 5 7 小容积钢瓶

ysp-10 314 23.5 hp295 2.5 3 ≤ 10 13

ysp-15 314 35.5 hp295 2.5 3 ≤ 15 16.5

ysp-50 400 118 hp325 2.9 3.5 ≤ 50 47

注:其他型号的钢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设计。

2.3 充装 filling

气体(无论是气态还是液态)需要在一定的压力下才能充入盛装气瓶,以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将气体充入盛装气瓶的过程称为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通常是通过压缩机和烃泵来实现的。 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按gb14193-19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执行。

2.4 充装量 filling weight

气瓶内充装的气体重量。充装量不得大于气瓶公称容积与气体的充装系数的乘积。

2.5 最大充装量 ma_imum filling weight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充装系数计算的钢瓶充装气体的重量。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规定的最大充装量。例如,ysp-15型钢瓶,其公称为35.5l,按照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系数0.42kg/l,则最大充装量为35.5×0.42=14.9kg。

2.6 钢瓶充装量的允许偏差

由于气体的充装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随机偏差,但随机偏差必须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

钢瓶型号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ysp-2 1.9±0.1

ysp-5 4.8±0.2

ysp-10 9.5±0.3

ysp-15 14.5±0.5

ysp-50 49.0±1.0

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容积

液化石油气属于一种低压液化气体,充装后钢瓶内上部介质为气态石油气,下部介质为液态石油气,上下部位的气、液两相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状态。钢瓶内充装的液化石油气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

根据我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我国境内的气瓶在-40℃~6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就是说气瓶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是安全的。在设计钢瓶结构时已充分考虑钢瓶容积的安全性。根据计算,当环境温度在15℃、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刚好达到规定的充装量时,钢瓶内尚有15%的气相空间;当环境温度上升到30℃时,瓶内的液态石油气的体积膨胀可达到钢瓶总容积的89%。为了避免瓶内液化石油气体因受热膨胀而导致发生事故,钢瓶最大充装量的确定在60℃环境温度下,瓶内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仍不会被液相所充满,应仍保留3%以上的气相空间。

钢瓶的充装量与钢瓶的容积有直接关系。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实际容积不得小于表1 规定的容积,如果钢瓶的容积不符合要求,不论钢瓶的其他性能指标是否合格,钢瓶都应该判为不合格。

4.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允许“超装”

如果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超过了15kg,钢瓶还安全吗不安全,甚至会出现钢瓶爆炸危险。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燃物品,液化石油气钢瓶如果“超装”,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性。据事故设调查分析,过量充装是导致钢瓶爆炸的重要原因,其主要特征是:

(1)爆炸时环境温度不高,未超过最高环境温度;

(2)爆炸是物理性的,且爆炸前一般都处于静止态;

(3)爆破的气瓶都有比较明显的塑性破坏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爆炸事故是由于气瓶内产生了很高的压力所造成的。

气体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压缩特性,而液体(包括液化气体)的膨胀性和压缩性能与气体相比则小得多。如果钢瓶“超装”了,就可能出现“满液”现象,意味着瓶内已无能够自由膨胀的气相空间。在正常环境温度下,由于温度升高,瓶内液体膨胀受到瓶体刚性结构的拘束,反过来又给瓶体内壁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如果环境温度继续上升,就会造成满液后的温升压力继续增大,经实验和理论计算,满液后温度每升高1℃,瓶内压力升高1.96~2.94mpa;如果升温3℃,则钢瓶内承受的压力就会达到7.06~9.80mpa;而液化石油钢瓶设计压力为2.1mpa,对于ysp-15钢瓶而言,水压爆破试验的压力≥7.0mpa为合格。大量试验数据表明,当水压爆破试验压力达到9.0~11.5mpa时,钢瓶就会发生爆裂。钢瓶“满液”后,如果温度上升更高,则温升压力就会上升更大,当钢瓶内的压力超过钢瓶所能承受压力后,钢瓶就会发生爆裂,液化石油气外泄,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燃烧事故。所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充装的基本准则是不允许“超装”。其实,防止钢瓶“超装”并不难,只按规程操作,就不会超装,也就不会发生因“超装”而引起的事故。

5.液化石油气钢瓶也不可以“少装”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允许“超装”的道理已深入人心,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少装” 问题逐渐凸显,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液化石油气是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在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1998中已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见表2),钢瓶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只要在表2 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规定的,如果低于允许偏差的下限则视为“少装”,这就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因而要按照《商品讲师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3号令)予以处罚。

据报导,××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抽查,抽查结果10瓶液化石油气中就有4瓶短斤缺两,其中有一瓶标称为14.5kg的液化石油气竟然少了1.6kg,无形之中气站一瓶气就从中多赚了市民近5元钱。因此,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管理势在必行 。

6.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各地已出台了加强气瓶管理的具体措施,在大力整顿瓶装液化气市场的基础上,对瓶装液化气钢瓶实行“封口证”和钢瓶“计量标识证”的两证管理。

根据各地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已充装液化气的钢瓶阀门实行塑料标签封口标识管理。塑封标签在钢瓶阀门出气口上加热封口,塑封标签应标明:充装企业名称、充装液化气的净含量、监督电话等字样。专用的液化气钢瓶塑封标识证由计量检定部门统一制作;全过程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印刷、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专用的塑封标识; 使用单位对塑封标识应有专人保管,严格发放、使用制度,并必须建立使用登录台帐。

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不得“超装”和“少装”,充装单位必须持有计量合格证,每只钢瓶贴上 “计量合格标识证”即“c”型定量合格标志。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利益,量质技术监督部门已启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制度,合格的生产企业将在自己的商品上贴上定量包装的“c”合格标志。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以企业自愿为原则,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以自我评价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经达到计量保证能力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可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c”是英文“中国”(china)的第一个字母,是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合格标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外沿为正八边形,内沿为正方形。老百姓只要在钢瓶上看到标志“c”,就不用再担心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少两”了。

“两证”管理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对用户诚信服务的承诺;但是也不能不看到,时下仍然有一些充装单位还存在“短斤少两”的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那些不守诚信的充装单位进行整治。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月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规定:充装单位存在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回收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等6种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于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暂时营业,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7.加大科技含量,实现智能化充装

充装技术落后是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短斤少两”的客观原因之一。长期以来,一些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充装技术多是采取磅秤称重、人工灌装的方式,计量方法、充装方法以及监督手段等方面都显得比较落后。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的计量基本上是采用钢瓶毛重(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后的实瓶重量)减去皮重(钢瓶自身重量)等于所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净重的计算方法,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称重计算的方法含有较大的不确定度,导致充装量误差较大,因此,加大科技含量,采用智能化充装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技术的发展方向。

据报导,国外现代电子称重技术和可编程控制技术的小秤量定量包装机械发展很快,技术水平很高,如日本的计算机组合秤,借助计算机系统进行分组同步计量,可实现快速、准确称重,精确度高。

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化充装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综合起来其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1)采用称重传感器技术和计算机a/d转换技术,实时采集称重数据;

(2)自动去除钢瓶重量,无需再单独称量空瓶,较好地解决了不同重量钢瓶的充装问题,即使钢瓶较轻也不会超装;

(3)自动累计灌装的钢瓶总数和液化气的总重量,可随时察看,便管理;

(4)当液化气充装到设定重量时会自动切断,有声光报警,防止人为超装的现象;

(5)充装误差小于0.05kg,完全能够满足不“超装”和不“少装”的要求;

(6)克服了磅秤和机械秤精度低、易磨损、不直观等缺点,使用方便,维修量少。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传感技术计和算机技术相结合,应用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必定会促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技术向前发展,让人民群众的更加放心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14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物资的正常供应,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产权属于本公司的所有钢瓶。

第三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是钢瓶流转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每年新增12kg钢瓶由分管领导召集安技部和计财部,根据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预测和当年公司周转瓶使用情况,制定下年度钢瓶需求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所属灌装站新增50kg、15kg、12kg,5kg等钢瓶

应制订年度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并报安技部备案。

第六条 各业务单位需新增50kg、15kg、5kg等钢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认可,报公司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安技部登记备案,方可到灌装站领用。

第七条 业务单位销售瓶装气和回收钢瓶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对待的,须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重大经营业务涉及钢瓶特殊对待的,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必须严格做好钢瓶进出登记工作,钢瓶出入库必须遵守公司关于登记瓶号及粘帖标签(仅限于15kg、12kg)的规定。电脑员打印销售单据确认标签号码交于送气员,经仓管员核实登记重瓶号码方可出库,上门送气时,应在送气单上填写回收瓶号码以及核对钢瓶标签是否正确,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回收瓶号码和新送瓶号码并登记好送达时间,仓管员负责核实空、重瓶号码及标签号码,。确认无误后盖章确认,清洗干净方可入库。客户上门购气的,由仓管员直接填写钢瓶号码并粘帖好标签。当日钢瓶进出记录应在当班结完帐后输入公司电脑服务系统进行查核(大客户部暂不执行标签工作)。

第十条 钢瓶保洁必须达到:目测瓶体及护罩内无明显油渍和灰尘覆盖;手抹瓶体及护罩无油渍和灰尘;空瓶瓶口无残余封口纸。回库空瓶必须保洁达标后方可送回充装站,充装站在卸空瓶的同时负责验收空瓶,对保洁不达标的空瓶予于点数登记,并由该车司机签名作证。公司将对未俺规定执行的于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销售部门对之前因业务发展所借出的钢瓶,须签订手续并规范存档,按照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将欠瓶情况清理干净。今后不允许欠瓶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每个站点内必须配备有秤,负责人指定人员定期对钢瓶气量进行抽检并在《钢瓶抽检记录本》上做好档案登记。如发现不按规定充装或未进行抽检,一经查实,对供应站做出每瓶50元处理,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0元的处理。

第十三条 如发现供应站点销售过期钢瓶情况的,对销售部做出每瓶罚款50元处理,对气库充装过期钢瓶的,对气库做出没瓶罚款500元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为对钢瓶标签进行及时清除的,供应站点内发现,对销售部进行每瓶罚款50元,气库出现对钢瓶上未清除标签进行充装的,对气库做出每瓶罚款50元的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供应站点或待充装瓶(15kg、12kg)无胶圈的,对供应站点做出每个胶圈2元的处理,对气库出现重瓶无胶圈的,每个罚款20元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原有客户的回瓶不属于本公司钢瓶的,报负责人同意后,请客户在送气单上注明情况和签名,并补交检测费,否则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对于带瓶入户收回的外来瓶,仓管员核实符合规定的,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客户编码、姓名、开户时间、回收瓶状况、处理意见、送气经手人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凡来路不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外来瓶,仓管员有责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送气员未送达钢瓶而退回销售点的,业务单位电脑员或安全员应及时与用户联系核实,重新预约送气事宜。

第十九条 业务单位(包括销售部、供应站、便民点和大客户)必须做好钢瓶出入库的检查工作,查看钢瓶检测日期是否合格并做好安全防漏。对于过期钢瓶和拟报废等不合格钢瓶,仓管员应及时拣选出来,填写钢瓶处理单(注明钢瓶状况、处理意见等)贴于瓶身,另行码放,由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 业务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定期集中审核外来瓶、过期瓶和拟报废瓶等不合格钢瓶,制表签名后一并报送灌装站。对于有疑问的钢瓶,应根据钢瓶处理单的记录和电脑送气记录进行倒查。

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抽查下属各环节钢瓶流转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现象。公司安技部负责对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二条 凡钢瓶出入库手续违规但未造成公司损失的,对当事人处以30-50元的罚款。如发生外来瓶违规入库或号码不对等不合格瓶违规入库,公司将按当时钢瓶采购价的三倍处罚当事人,并追究其上级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凡屡次违规的当事人,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将公司钢瓶替换为其他经营者的钢瓶送给用户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1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单位车辆进站充装时,灌装站仓管员应仔细核对实物数量与《回瓶单》的记录是否一致,不相符之处应予以更正,否则由仓管员负担损失。每月底,灌装站仓管员应汇总各业务单位的各类钢瓶(合格瓶、过期瓶、拟报废瓶、外来瓶)的数量,报灌装站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审核各业务单位的钢瓶事务时,应核对该单位的报废瓶、新开户数量与领用钢瓶数量是否相称,外来瓶与带瓶入户数量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提请安技部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 灌装站组织钢瓶送检时应列表造册,详细登记钢瓶类型和钢印号码,报公司安技部备案。检测瓶入库时,灌装站仓管员应核对数量和钢印号码与送检时是否相符,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是否属实,并在入库单签名。

第二十七条 钢瓶送检人员应对检测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监督,核对更换部件和报废瓶数量,并在检测报告单签名;公司安技部不定期地进行审核;所有报废的钢瓶、瓶阀、调压器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质量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检测质量、检测成本、报废率、更换部件的真实性等,并与其他检测单位进行对比。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多家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形成良性竞争,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规范液氯充装作业,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罐车)及操作人员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液氯充装过程安全管理。

3 钢瓶安全检查

3.1检查有关资料及钢瓶本体

3.2新瓶应随带钢瓶质量合格证;

3.3液氯充装车间应对周转瓶本体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钢瓶漆色、字样清楚;安全附件齐全;瓶内余压、钢印标记识别;在技术检验期限内;钢瓶阀门整修、顶针(阀芯)密封面检查、皮重检查;瓶体外观洁净、完好无损,确认该瓶完全符合规定方可进行。

4 罐车安全检查

装载前,液氯充装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充装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充装。

5 充装安全管理

5.1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置。

5.1.2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kg/l,不应超装。

5.1.3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5.1.4.1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5.1.4.2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1.4.3新瓶无合格证;

5.1.4.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4.5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1.4.6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5.1.4.7瓶体温度超过40℃。

5.1.4.8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及瓶内余压低于0.05mpa以下。

5.1.4.9瓶体或瓶阀处沾有油脂或污物,瓶阀外腐蚀严重。

5.1.4.10新瓶无检验合格证,钢印标识与合格证不符。

5.1.4.11新瓶制造厂生产的钢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5.1.4.12瓶体上检验钢印系未经批准的气瓶检验单位。

5.1.4.13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5.1.5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5.2液氯汽车罐车充装安全

5.2.1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汽车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kg/l,不应超装。

5.2.3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5.2.3.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5.2.3.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5.2.3.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5.2.3.4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5.2.6.1新罐车无合格证;

5.2.6.2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5.2.6.3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2.6.4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5.2.6.5罐体温度超过40℃;

5.2.6.6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mpa的余压。

5.2.9液氯充装车间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去向等。

6 液氯充装和钢瓶检验资料管理

6.1液氯包装班应做好《液氯钢瓶充装原始记录》、《液氯充装前后验瓶记录》、《液氯钢瓶复称记录》,对每月收集的原始记录应即时安排人员进行整理,并按检查和充装的时间分册按月进行装订,并登记归档,充装的原始资料保存日期为一年。

6.2液氯钢瓶技术资料包括:制造质量证明书、制造合格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检证(若无此证,在质量证明书上必须有质监章)、使用(许可)证书、液氯钢瓶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报告书、气瓶判废通知书、钢瓶附件检查记录、钢瓶附件合格证书等由烧碱分厂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钢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7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钢瓶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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