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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8

供销社管理制度

本供销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日常运营,提高效率,确保服务质量,增强团队协作,并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采购管理

3. 销售与客户服务

4. 库存控制

5. 财务管理

6. 员工培训与发展

7. 内部沟通与信息传递

8. 安全与卫生规定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能,确保责任清晰,工作流程顺畅。

2. 采购管理:设定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质量控制及付款安排。

3. 销售与客户服务:制定销售策略,提升客户满意度,处理投诉与退货事宜。

4. 库存控制:实施库存盘点,优化库存周转,防止积压和短缺。

5.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表,执行预算制度,进行成本控制。

6. 员工培训与发展: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提供职业发展路径,激发员工潜能。

7. 内部沟通与信息传递: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达。

8. 安全与卫生规定:保障员工安全,维护工作环境整洁,遵守相关法规。

重要性

良好的管理制度对于供销社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它能够:

1. 提高运营效率:通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规范,减少工作混乱,提高工作效率。

2. 保证服务质量:通过严格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确保商品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3. 控制成本:有效库存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助于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4. 增强团队凝聚力: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提高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合作精神。

5. 降低风险:安全与卫生规定可以预防意外事故,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声誉。

方案

1. 实施阶段:各部门负责人需熟悉并理解制度内容,然后在实际工作中逐步落实。

2. 监督与评估:设立定期审查机制,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对不足之处进行调整。

3. 培训与指导: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能遵守相关规定。

4. 沟通反馈: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5. 持续改进:根据业务变化和外部环境,适时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本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旨在为供销社打造一个有序、高效、和谐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全体员工应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共同进步。

供销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账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五条 各企业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六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八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九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发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十三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资产运营制度等。

第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消弱供销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同意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管理绩效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条 各项投资(包括短期、长期投资)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市场行情调查,经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报上级社批准后,方能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项投资要有资金来源,要量力而行,不能贪大求洋。

第二十二条 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没有效益的项目不准投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投入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准指定施工单位,要公平竞争,公开招标。

第二十四条 各项投入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投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2篇 市某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市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1条 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 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 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 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 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 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 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 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 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 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 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 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 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 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 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 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 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五章 费用开支审批与报销

第21条 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阳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全部归供销社社员所有,受法律保护,各级理事会依法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联社对县直各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经济指标实行逐年核定、分项考核、年终审计兑现。

各企业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奖惩严明。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第二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联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替社员监督管理好社有资产。

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对农民的合作社负责,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县联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属企业的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县联社,县联社行使对社属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各企业的经理在县联社的授权下经营社有资产,要对社有资产合法权益负责。

第六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对社有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分层审批制。

所有承包租赁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本级社务委员会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

4—5年(含五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县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备案;超过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由本单位提出方案和书面合同,由县联社常务会议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资产登记手续,建立产权变更审批程序,加强资产增减变动、毁损报废处理的核算和管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库存商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记产权变动和资产管理台帐,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所有产权资产增减的品种、数量、结构和价值等全面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

第八条 企业为了盘活资产,凡涉及土地变更,资产处置等,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依据,不得随意估价或低价出售。

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县联社。

第九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有资产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于企业的自身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固定资产。

要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认真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企业在征得发改、城建、规划、等部门的同意后,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招投标。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帐务处理,严格管理好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购买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联社审批,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企业现占用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的土地,拍卖、出让应按国家土地政策执行,企业不得向其它个人转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证。

企业出售或转让经营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同时要及时收回资金,进行帐务处理,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变卖收入要在县联社的监督下有计划的使用,决不能胡支乱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年终考核可视利润,不准挂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承包利费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上缴社有资产使用费及干部职工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等钢性开支。

一般不得用于发本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

各企业行政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粮,更不能将发不了的工资预提挂帐。

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资商品经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属集体经营收入,企业必须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经县联社批准出租或拍卖的固定资产收入,原则上留给企业,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在县联社监督下合理开支。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来原始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白条”现象等,会计人员不准入帐。

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把关,手续齐全。

无经办人签名和单位领导审批的费用开支,不准报销,对于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下帐报销。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要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带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搞铺张浪费,损公肥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帐务处理,要遵守企务公开制度,按月向职工大会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的通迅费用,包括主任(经理)的手机费,固定电话费,原则上据实列支,但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视,亏损企业不得报销通讯费。

第二十一条 县直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按月由县联社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争取的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否则带来的后果由单位一把手负责。

第七章 经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社的主任、公司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在主任(经理)领导下具体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休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被质检、工商、农业部门查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各单位为购进商品,储存化肥及其它业务,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记入短期借款户下,月利率不得超过8‰。

外单位及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户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可分得红利,不得计付利息。

如果计付利息只能作为借款,记入短期借款户下,不能作为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经法规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县联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年终考核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不得提拔职务、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一次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2、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集体经营收入不帐,私设“小金库”,给企业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该支不支,使企业经济包袱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

4、借故业务招待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胡支乱花、浪费集体资财的。

5、不执行县社财务制度,不经审批,擅自修建,搞土地变更,使社有资产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业连续发生亏损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主任(经理)要认真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的各项管理制度,县联社审计科对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主任(经理),除赔偿损失外,要给予免职、撤职或开除,触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不能执行财务制度的要免去会计或出纳职务,造成损失要给予赔偿,违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县联社财统科反映。

第三十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九月

第4篇 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5篇 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6篇 某供销社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社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市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办公室应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三)办公室应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栓、灭火器具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四)办公楼内及车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拨打火警电话并报上级领导。

二、防盗安全管理

(一)市社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贵重物品或大笔现金,离开办公室(室内无人)应随即锁门。

(二)会议室由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齐全。

(三)工作人员外出存取、携带大额现金时,应不少于两人。

(四)市社各种印鉴由办公室文书专人负责,法定代表人印章分开存放,盖章人员须填写明细表登记备案。

(五)市社司机和工作人员在停放车辆时应关窗锁门,车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

三、用电安全管理

(一)应根据配电容量配置设施设备,并留有余地。

(二)机关干部使用各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三)除办公设备以外的电力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由电力部门负责,市社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维修。

(四)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拉电线,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下班时应切断办公设备、电风扇及各类办公电器的电源。

(五)下班后更夫要对办公楼各楼层进行检查,确定无工作人员办公后应关闭电闸。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更夫和值班人员负责下班后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应检查办公室门窗及电源的安全情况。如值班人员下班时仍有工作人员在加班,则须做好交班工作。节假日及双休日值班人员负责节假日及双休日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处理。

(二)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类防范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各类安全问题由行政管理部根据原因、性质、后果、责任等因素负责处理,必要时向市社领导报告。

第7篇 t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1条 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 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 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 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 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 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 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 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 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 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 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 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 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 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 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 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 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五章 费用开支审批与报销

第21条 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供销社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脏、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贿赂、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9篇 g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 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 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第一十一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一十二条 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予以界定,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企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如资产处置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资产运营考核制度等。

第一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门店、仓库、场地等经营服务设施场所,除企业自用外,全部对外公开承包、租赁,承包金或租赁费出价最高者,获得承包或租赁。严禁暗箱操作,压低承包金或租赁费出包出租,损害集体利益。

第一十五条 加强社有资产购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的管理,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根据企业的需要,经企业领导班子开会研究确定,并报上级社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需办理控办的,先办手续后再购置。企业自建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在企业充分论证、测算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必须按有关程序、权限规定申报审批,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并进行帐务记载,严格管理好社有资产。

第一十六条 加强社有资产转让出售的管理,特别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的管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经企业领导班子、职代会开会研究通过,报上级社批准,属土地房屋还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转让出售后,方可转让出售,并进行评估,公开转让出售,以最高市场价转让出售。若属于抵押物,还要告知债权人,共同协商偿还债务事宜。

第一十七条 加强社有资产收益管理,收到社有资产收益要及时送存银行,及时进行帐务处理,防止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和流失。

第一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报告期内非企业经营行为增加或减少的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社有资产保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社有资产增值,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社有资产减值。

第一十九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期末奖、持有股权等激励手段。对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手段有管理制度、业绩目标、风险抵押、取消奖励和解聘等。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绩效管理责任状,依据绩效管理责任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供销社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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