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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制度涵盖了预防、监测、应急响应、后期恢复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预防措施:包括森林火源管理,如禁止在林区吸烟、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制定并执行森林防火期规定。
2. 监测体系:建立森林火险预警系统,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检、地面观察站等方式实时监控火情。
3. 应急预案:设定火灾等级标准,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快速响应。
4. 灭火救援:组织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演练,提升灭火效率。
5. 后期恢复:火灾后对受损森林进行评估和恢复工作,包括植被修复、土壤保护等。
6. 法规与责任:明确违反防火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重要性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森林是地球的“绿肺”,对维持生态平衡、气候稳定至关重要。火灾可能导致大量碳排放,加剧全球变暖,破坏生物多样性,甚至威胁人类居住环境。此外,森林火灾还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供应,危及林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方案
1. 建立健全防火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和社区的防火工作。
2. 提升科技应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实现火源智能识别,提高火警预报的精准度。
3.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培训森林消防员,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4. 完善法规:修订和完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5.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防火工作,通过签订防火协议、开展防火宣传等活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6. 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的森林防火理念和技术,加强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守护绿色家园。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范本
一、根据《消防法》、《森林法》及有关法规的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对职工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消防知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三、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要设防火警示标志,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必须执行如下制度:
(1)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2)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4)值班巡逻制度;动火作业申报制度;
(5)易燃杂物清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制度。
七、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防火、灭火措施是否落实;
(2)周围的易燃杂物是否清除;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盛装过油类、气体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是否已经洗刷干净;
(5)在高处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必须移至5米以外,并有专人监护。
八、动火作业前后应通知安全员或值班人员。
九、森林、灌木区及距森林、灌木区不足30米的施工现场,禁止烟火(包括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每人次。一旦发生重大火险对当事人重罚:1000元/每人次。造成火灾的,当事人承担罚款和法律责任。
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季检查一次,按期保养及时维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报废和更新。
十一、森林、灌木区动火时,必须有专人携带灭火器材监护。
十二、森林防火期间(春季森林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9月15日至11月15日),设立专职人员24小时昼夜值班。
十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备,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牡绥铁路工程一标项目部作业七队
2022年4月2日
第2篇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预防为主,积极消防”的方针和属地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一)分级负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对高火险区、火灾多发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重点安排。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规模,按照因素分配、规划 (计划)分配、据实据效分配等绩效分配方式,会同省林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各地森林火险等级、森林资源面积,基础设施现状、保障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助额度,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七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由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形势和各级森林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编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由省林业厅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护林飞机租用计划及飞行费地方配套预算建议数,并与有关单位签订租机协议,确定租用飞机的机型、架数、计划小时、进出场日期和地点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务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飞行情况,按照租机协议与各供机单位及时清算飞行经费,提供详细的飞行费结算清单报省林业厅,经省林业厅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支付飞行配套经费的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飞行配套经费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林区的了望台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传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离带建设、重点火险市(州)、县(市)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装备,应急处置保障设备装备,重点林区无线电通讯系统、林火远程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新型灭火器材研制和推广以及其他与森林防火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购置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地方按比例承担的租用飞机进行护林防火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不得用于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购置公务用车、修建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以及与森林防火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和省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财政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做好入库前验收、入库后维护、出库时调试等工作。森林防火储备物资的调拨使用要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调入、调出要及时核对,按程序办理入出库审批手续,并按年度进行实物盘点,保证森林防火储备物资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3篇 森林防火管理员岗位职责要求
1.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员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及能源建设工作。
第4篇 某乡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森林特防期内(当前1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责任,切实抓好全乡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村每年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森林防火保证金1000元。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奖励1000元;发生森林火灾的,保证金一律转为森林防火经费。
第二条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采取进组入户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制定永久标语、广播、各种会议安排等方式,大肆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对《禁火令》发放要做到100%到位。
第三条严格一切野外用火管理。对确需生产用火的,履行书面审批制度,并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同时指派驻村干部、林管站、村组干部到场监管,确保不引发森林火灾。对野外违规用火或经审批后防范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工作经费500元。
第四条乡村要组建野外火源巡逻巡查队伍,并配备交通工具和数码相机等必要装备,在高火险天气内每天进行巡逻,并做好登记。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要及时将涉火肇事者扭送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现涉火肇事者不扭送的乡村干部,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五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上山扑火,村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林管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赶往火灾现场协助。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火灾现场的,每次扣林管站长、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500元;出现重大事故,由市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1000元;一次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3000元,给予支书、主任书面诫勉谈话;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750亩以上的,扣除工作经费5000元,支书、主任一律免职。凡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引起重大人员伤亡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由市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村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野外违规用火但村上未发现、未报告的,对支书、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乡村两级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森林火情的村,对支书、主任实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鼓励举报违规用火和违法毁林的犯罪行为。对举报查实者,每人每次奖励50元;对当场抓获违法违规人员及时移交给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林管站处理的,每人每次奖励600元,奖励资金从乡财政支付。
第十条凡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的村干部扣除年度绩效工资500元;被诫勉谈话两次以上或免职的,扣除年度绩效工资2000元;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森林防火管理考核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的考核对象为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包括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农水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局、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分局、银江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以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为考核内容,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的重点是: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四)野外火源管理情况;
(五)扑火队伍建设情况;
(六)控制森林火灾情况。
第三章奖惩
第四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每年年底会同区目标督查办等部门,对银江镇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考核,其成绩纳入政务目标管理。
第五条对考核取得优秀的单位,由区政府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应通报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六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造成以下情形发生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1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1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五)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第八条相关人员违法执法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核依据与方式
第九条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按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计分,考核由区目标督查办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