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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管理制度是对路桥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一套体系,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运营效率,保障公众出行便利。
包括哪些方面
1. 建设管理:涵盖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阶段,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
2. 运营管理:涉及桥梁和道路的日常维护、交通疏导、设施检查与更新。
3. 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控制施工污染,实施绿色施工。
5.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6. 人员培训: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团队素质。
7. 财务管理:合理预算,有效控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重要性
路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确保公共安全:良好的管理制度能预防工程隐患,降低交通事故风险。
2. 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化的运营维护保证了道路畅通,提升公众出行体验。
3. 保护环境资源:有效管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4. 保障经济效益:科学的财务管理有助于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运营成本。
5. 促进团队协作:通过明确职责、流程,提高团队工作效率。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针对每个管理环节,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
2. 实施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工程进度和运营状态。
3. 定期评估与改进:设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调整优化。
4. 加强内部沟通:通过定期会议、培训等方式,确保信息畅通,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5. 强化外部合作: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共享资源,共同进步。
6. 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发团队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总结,有效的路桥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升服务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挑战。
路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路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重点是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
一、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1、建立和完善以公司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公司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5、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1、一切从事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取得安全操作认可证,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经过企业的安全审查外,还需按规定参加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监察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施工现场如果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3、一切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公司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向公司经理做出安全保证。
4、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做有记录,作为分配、补偿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2篇 某铁路桥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成灌铁路造成的安全隐患、事故一旦发生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铁路营业线 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特制定铁路桥下施 工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预案组织机构人员的构成
应急组织机构在应急组长、应急副组长的领导下由组员 分别兼职构成。
1、应急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
2、应急副组长由安全员担任;
3、现场抢救组组长由各施工员担任;
4、事故调查组组长由项目部经理担任,项目部相关人 员为成员;
5、保卫疏导组由项目部安全保卫人员组成,安全员为 组长。
二、铁路桥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机构应急组织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的指挥工作,进行应急任务分配和人 员调度,有效利用各种应急资源,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事故现场的应急行动。
1、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同时 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机构,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 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 120 急救中心或者 119 报 火警救助。
2、现场应急救援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抢救伤员和排 除险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力求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 度。同时注意安排做好保护好事故现场。
3、负责指挥调动工地现场的一切所需的应急救援排险 物资和人员参与抢救救援,确保救援工作在统一指挥下有序 地进行。
4、协助公司和铁路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接受公司 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协助公司及铁路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吸取 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切实 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6、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事故的善后外理工作,使各级人 员都受到安全教育,在切实做好预防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 下, 上报有关上级部门, 争取尽快批准恢复工地的正常生产。
三、重大事故报告及报警
1、施工现场任何人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必须立即报 告工地负责人,工地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局及铁 路有关部门,并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火警等,应分别第一时间直接打电话报 120 急救中心或 119 报火警救助,同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局 工程部及及铁路有关部门。
2、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司应急救 援组赶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同时将事故的 概况(包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分别 用电话和快报的办法报告铁路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终止和终止后工作恢复
当事故的评估预测达到起动应急救援预案条件时,由应 急组长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令。对事故现场经过应急救援预案 实施后,引起事故的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所有现场 人员均得到清点;不存在其它影响应急救援预案终止的因 素。应急救援行动已完全转化为社会公共救援,应急组长认 为事故的发展状态必须终止的,应急组长下达应急终止令。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经有关部门认可后可恢复施工生产。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极力配合铁路有关部门的 安排,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不足和 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修改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 据。
第3篇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措施
在高速公路建设大规模向发展、建设难度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下,施工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环保”,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五个核心问题,按照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施工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因此,如何确保公路工程特别是山区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从而顺利实公路交通建设跨越式发展,是当前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
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在施工中,由于地形的限制,高墩大跨桥梁凭借其适应性强应用较为普遍。而跨越深谷的桥梁,由于深谷本身的自然深度,桥面与地面的距离往往高达几百米。深沟悬崖地区,往往出现由于施工场地狭窄,而导致上下交叉作业较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几率较大。工程事故往往是多种原因引起的,通过采用系统工程学的原理,分析出基本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工程事故中有90%都不是因为技术解决不了造成的,而是违
章所致,施工单位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不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建设工程
施工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2)设计不合理与缺陷。据欧共体统计分析,63%的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使用过程的安全事故)是因为前期工程项目设计策划和施工准备阶段就存在缺陷,因此,许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是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原因主要包括: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涉及文件中未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
(3)勘察文件有误。勘察单位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察时钻孔布置、深度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文件或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真是全面地反映实际的地下情况等,会导致基础、主体结构的设计错误,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许多建设工程己发生的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就是施工现场使用劣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造成的。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置安全生产不顾,挤占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这也是导致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
(6)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落实应急救援人员、设器材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7)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无证设计(施工)、越级设计(施工)、边设计变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将会引发大量的安全事故。
(8)其他因素。包括工程自然环境因素,如恶劣气候诱发安全事故;工程管理环境因素,如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等。
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分析
综合分析各类型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主要有4 个:
(1)人为因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如未带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未穿安全鞋等;施工现场安保设备不齐全,如高空作业未设置安全网、防坠网等;未制订紧急事故处理措施,如人员落水急救等;未设定明显安全标志,如通航标志,防坠落、防触电标志;未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等。
(2)物的因素。施工机械故障和技术方案不安全等。如支架等承载力、安全宽度不够等;技术措施不及时,如基坑处理不及时等;施工操作不规范,如清孔排水过快等。
(3)管理因素。对人员和机械的管理不到位等。
(4)环境因素。未能及时取得当地水文、气象资料,对大风、洪水、山洪等自然灾害预测不及时;当地百姓强行参运、偷盗器材、无理取闹等,导致阻工甚至群殴。
三、强化对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措施与对策山
区地形复杂,桥梁施工过程中,受地形限制,很多平原区施工可使用的大型的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无用武之地。而更多的是以一种人员围绕机械形式进行的半机械化作业,这种劳动形式的事故率高于纯手工作业和高度机械化、自动化的作业。
(1)合理利用施工人员心理特征,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管理人员应深入施工队伍之中,了解现场施工人员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心理发展动向,力求用低额的经济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防止过劳,提高生产安全性。
①提高作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是减少施工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人员疲劳、提高生产安全水平的有力措施。
②合理地确定作业休息制度,根据施工时的劳动强度,
在施工过程中插入必要的休息时间。
③根据工作强度、工作方式合理设计休息方式。
④尽可能减少轮班工作制度。轮班工作后,给予施工人员充分的休息时间。
⑤开展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的熟练程度,减少工作中的疲劳程度。
(3)加强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培训后应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和持超过复审期的作业证件操作机械。针对所操作机械设备的特点、大小难度、技术含量、作业环境选择合适的操作人员。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机械设备应选择文化水平高的专业人才,以便容易掌握设备结构性能,实施安全操作。
四、管理的安全性控制
管理的原因即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标,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方式:
(1)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活动,体现国家的意志,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确保法律和制度得到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
(2)经济手段:是指政府根据施工安全的经济属性和经济规律,运用价格、信贷、税费等经济杠杆来达到促进建筑安全目标的各种具体方式的总称。
(3)文化手段:安全文化是指对安全的理解和态度或是处理与风险相关问题的模式和规则。
(4)科技手段:桥梁施工安全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政府安全管理效率和效果,从而更有效地控制建设过程中发生损害的可能性。
五、环境因素控制管理
采光照明、色彩标志、环境温度和现场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都不能低估。
(1)采光照明问题。施工现场的采光照明,既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又要减少人的疲劳和不舒适感,还应注意视觉暗、明适应的生理反应。让劳动者当光照强度产生极大变化时作短暂停留,在黑暗场所加强人工照明,在耀眼强光下操作带上墨镜,则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2)色彩的标志问题。色彩标志可提高人的辨别能力,控制人的心理,减少工作差错和人的疲劳。根据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标志,如用红色警告牌,绿色安全网,白色安全带,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都能有效地预防事故。
(3)环境温度问题。环境温度接近体温时,人体热量难以散发就会感到不适、头昏、气喘,活动稳定性差,手脑配合失调,对突发情况缺乏应变能力,在高温环境、高处作业时,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反之,低温环境,人体散热量大,手脚冻僵,动作灵活性、稳定性差,也易导致事故发生。
(4)现场环境问题。现场布置杂乱无序,视线不畅,沟渠纵横,交通阻塞,机械无防护装置,电器无漏电保护,粉尘飞扬,噪声刺耳等,会使劳动者生理、心理难以承受,当其生理、心理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则必然诱发事故。
第4篇 路桥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生产,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有关责任,做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根据各工地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一、 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项目部根据生产安全需要,成立安全保卫科,下设安全组长(施工员兼任),施工队队长和爆破员为施工队安全员;
二、 落实责任,要求项目部工程开工时,即时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三同时,并在承包合同附有安全条款,民工包头为工地第一责任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做到时常实地检查,在检查时要有详细记录,同时工地责任人要在 检查记录上签字;
三、 加强宣传教育,项目部做到每月有一次安全生产总结,存在确属解决不了的发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股,对施工队要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教育,现场指导,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四、 加强工地危爆物品管理,做到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跟踪管理,不得流失,工地按实开证,完工后及时协助收回;
五、 开边山、备料组必须要持有效证件签订工程合同,视工程量大小,每组不得少于1-2名爆破员,同时与局安全生产股签订安全责任状;
六、 工地施工,凡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时刻配戴安全标志,施工地段要有明显的警示牌,局安全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工地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七、 凡属项目部所管工地机械安全生产(包括小车)按机务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做到责人责机,准驾机型上机,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方可上机,擅自上机所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5篇 路桥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分局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全分局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状况,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投入管理。
第三条 分局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项目提取、确保需要、单位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项目部负责安全投入基础统计工作,并统计汇总报分局财务部及工程管理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完成产值为计提依据,按照所从事的施工主业范围分类确定具体的提取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和计提标准,并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达到本单位上年度营业额的2%时,经分局工程管理部和财务部同意,可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八条 各项目部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并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 统计职责
第十条 各项目部主要领导应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部财务人员负责安全投入统计、上报工作,并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账户核对,确保安全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统计口径,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实施。
第十三条 各经营管理、施工技术、设备物资、人力资源等部门按各自分工协助财务部门进行安全投入统计工作。
第四章 统计范围
第十四条 安全投入统计的主要内容
(1)安全工程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标志、器材费用;安全课题研究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2)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复工返岗教育、“四新”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活动所发生的投入费用。
(4) 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安全手套、防护面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报警仪器、专项安全用具等)
(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6) 应急救援投入费用。指各单位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费用,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训练、演习、物资费用等。
(7)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暂行办法》的规定,各项目部为员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等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做为安全费用投入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统计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明确安全费用统计责任人。做到每发生一项内容登记一项,不漏项,并保证记录的真实性。记录内容相关的凭证应及时收集保存。
第十九条 各项目应认真做好安全投入统计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重复统计。各项目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见附表)
第二十条 各项目部应在每年年中7月5日前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全年安全投入统计报表上报分局工程管理部,及财务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分局在每年组织年度综合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时,同时检查评比安全投入统计工作,并对各项目的安全投入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投入统计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2009年4月22日
第6篇 路桥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图设计、审批
1、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报项目经理批准。
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需要,提出使用计划,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三、安全警示标志的实际布置管理;
1、安全警示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楼梯、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临边、爆破物、危险化学品等。
2、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材料部门统一保管。
3、安全警示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警示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施工安全管理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6、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入库、发放、使用、维修、移位、回收管理;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第7篇 部分路桥公司营运长效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路桥公司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促进路桥公司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努力打造“畅行高速路,温馨在江苏”服务品牌,奋力当好先行军,按照权责明确、绩效挂钩、考评科学、奖罚有据的原则,在去年营运长效管理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通大桥公司、润扬大桥公司、泰州大桥公司、宁杭公司、宁宿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等六家路桥公司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成立考评小组、明查工作组、暗访工作组。
考评小组:
组长:常青
组员:六公司主要领导、吴尚岗
明查工作组:
组长:吴尚岗
成员:六公司分管副总
暗访工作组:
委托苏州美兰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二0一三年四月份、九月份由明查工作组各进行一次检查(抽查面30%--40%),检查时按千分制打分,后折算成百分制。(祥见附表)
第六条每月由苏州美兰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以司乘人员的身份对公司各收费站、服务区、办公地等进行一次暗访,暗访过程进行录像、录音。根据暗访情况按百分制对各公司进行考核打分。1-6月的暗访考核平均分作为上半年的暗访考核分;7-12月的暗访考核平均分作为下半年的暗访考核分。
第七条7月中下旬考评小组将对明查工作组4月份的检查考核得分及上半年的暗访考核得分进行审核并考评(暗访占70%、明查占30%);12月下旬考评小组将对明查工作组九月份的检查考核得分及下半年的暗访考核得分进行审核并考评(暗访占70%、明查占30%);二次考评的平均分作为年终得分。大于等于96分为优秀、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大于等于85分为良好。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考核办法属六家路桥公司自律性约定,不影响控股公司对各路桥公司的考核体系。公司内部考核由各公司自行决定。
第九条本考核办法自2022年开始试行,未尽事宜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第8篇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桥梁的管理,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线之间的土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桥梁设施。包括各种桥梁、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道路桥梁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道路设施按市市政工程局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和区城建局(区市政局)负责管理。
桥梁设施由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和区城建局(区市政局)以下统称为道路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单位投资修建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章 道路设施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在道路上碾压炉灰、铁板等;
(三)在道路上洒漏腐蚀性物质,油浸或水泡道路;
(四)在道路上焚烧物品、进行各种损坏道路的明火或焊接作业;
(五)两吨以上的机动车在里巷和楼间甬路中擅自通过;
(六)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七)机动车和畜力车在人行道上擅自通过或停放;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
(十)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履带式车辆、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
履带式车辆,经同意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通行的,应按公安机关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八条 凡改动或影响道路设施结构设置各类棚亭、广告牌、宣传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存车处)、公共电(汽)车车站、永久性护栏等和在建筑物门前修建台阶、坡道以及植树、栽仲花草的,均须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中,不得损坏其他道路设施;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废土杂物。
第九条 市区干线道路不得开办摊群市场。
改变道路使用功能开办摊群市场的,须征得市市政工程局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各种井子,不得高于或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井子塌
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与市区道路相通或相交的专用道路、桥梁及铁路时,应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市区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分工为: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部分,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道路产权单位应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
第三章 占路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市区道路,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向道路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四条 道路管理部门核收占路费,应使用市市政工程局统一印制的占路收费单据,并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占路费标准收取。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占路费。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三倍追缴占路费。
第十六条 对超过批准时间和面积占路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二倍追缴占路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占路的单位和个人在占路期间不得改动、损坏道路设施,在占路结束后,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因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需要中止或终止占路的,占路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掘道路,均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向道路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在竣工后三年内,除地下管线事故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三倍交纳;
(二)道路竣工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两倍交纳。
第二十一条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二月底原则上不准挖掘道路;确需挖掘的应按规定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二条 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应按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抢修管线事故,需立即挖掘道路的,应同时向道路管理部门作口头通报,并按规定标准在三天内向道路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五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道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不得将混有杂物或达不到密实度标准的原土质重新回填沟槽。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用篙点触、拴拉桥桩和纵横梁;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
(五)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按标志牌的规定行驶,不准超重、超高、超速。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须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行驶。
超重车辆通过桥梁应按规定标准向道路管理部门缴纳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
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超重车辆产权者应承担桥梁加固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线需藉桥梁通过的,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管线过桥技术与施工安全保障协议书和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禁止对桥梁设施有腐蚀性或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及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藉桥梁通过。
第二十九条 开启式桥梁在开启前,各种船只、车辆应在距桥梁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停泊、停驶,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保护道路桥梁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道路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车事故者,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并视情节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经道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挖掘道路的,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视情节按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达不到回填规定标准的,除由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重新返工回填外,还可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由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拆除违章设施、交纳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并可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道路、桥梁设施,阻障道路桥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道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道路设施损坏赔偿费、桥梁设施损坏赔偿费,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市市政工程局提出,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试刹车路线由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六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