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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行的基石,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它规定了公司的运营规则,明确了各个部门和员工的职责,规范了工作流程,促进了内部沟通,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整体绩效。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公司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潜力,实现战略目标。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定义上下级关系,确保责任清晰。
2. 人力资源:涵盖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环节,保障人才引进和发展。
3. 财务管理:制定预算、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规则,保证资金安全和经济效益。
4. 生产运营:规定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设备维护等,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5. 市场营销:指导市场调研、产品推广、销售策略,促进市场份额增长。
6.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7. 内部控制:建立审计机制,监控运营活动,防止舞弊和失误。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制度化管理使工作流程标准化,减少冗余和冲突,提高工作效率。
2. 维护秩序:明确的规则能防止混乱,保持组织的稳定和秩序。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促进创新: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创新,推动企业持续改进和发展。
5. 塑造文化:制度体现企业文化,影响员工行为,塑造积极的企业形象。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高层领导主导,各部门参与,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2. 培训实施:定期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
3. 持续评估:定期审查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调整和完善。
4. 反馈机制:设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建议,优化管理制度。
5. 执行监督:管理层需严格执行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文化融合:将制度融入企业文化,使遵守制度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公司建设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它不仅规范了日常运营,也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施和维护,企业可以实现有序、高效、和谐的运营状态。
公司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石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法律法规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结合__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具体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生产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监管部门;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促各相关方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三)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助交通、建设、安全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五)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六)负责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提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各类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七)参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参与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协助交通、建设、安全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职责
(一)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二)公司总经理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三)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四)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岗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建设工程项目部门或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部门或岗位安全责任。
(五)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发现和制止各类隐患和违章行为,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一)施工单位对公司的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责任直,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安全员负责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安全检查等施工安全台账,具体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落实各项安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六)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进行确认,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不全者不得施工准入,资质确认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二)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三)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四)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等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六)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七)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第十条公司与施工单位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的同时,应签订安全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与义务。合同书或安全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安全监督管理。
(二)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器械和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保证功能齐全,完备好用。
(三)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保障措施,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查。
(五)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六)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事故实行有效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公司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二)与施工作业有关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三)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电工、架子工、起重工、焊工等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公司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必须检查其所应具有的资格证、操作证、上岗证等,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区域作业,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持有公司核发的进入该区域作业的许可证,许可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作业时间、相关注意事项等,登高作业、取土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施工作业严格按要求办理作业票证,按照作业规范采取全面的防护措施,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场监护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一)严格执行有关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二)严格执行有关进设备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三)严格执行有关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公司签发动土证,核实地下电缆、管道等地埋设施,采取围栏、防滑、防垮塌等措施后方可动土,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四)严格执行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和挂牌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六)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公司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一)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二)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
(三)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
(四)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五)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六)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内必备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标志、色标等,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动。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十四条公司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在现场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监理管理职责。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和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和整改,对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及时停止作业。公司和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及时分析和通报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殊情况下召开紧急安全会议,采取紧急应对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部署防范措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不得瞒报或拖延不报。
第四章 安全奖罚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建设工
程项目安全管理,可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奖惩。
第二十八条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对违反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在日常的检查过程中及时进行处罚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z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z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者,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
第3篇 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4.2.1.1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4.2.1.2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4.2.1.3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4.4.2.1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2.2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4.4.2.3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4篇 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健全工程实施过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修缮工程项目;
3.单项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
4.其他开发项目;
5.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应当按照制度执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报备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室分级报备,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区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并明确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后,按工程投资规模,组织不同级格的工程招标文件集体会审。
第七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有关人员并邀请区财政、招标办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八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支部纪检负责人并邀请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主持,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部门业务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工程,除按本章第九条规定进行集体会审外,需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资金额,组织不同级格的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规范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联系单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业务负责人集体会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集体会审外,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特别重大的,按有关规定需重新立项申报审核的,遵循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审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必备依据,在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时附件备审。
第五章 教育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两次建设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检察、纪检单位领导进行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廉政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由公司组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树立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构筑廉洁工程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5篇 投资公司建设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管理部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建设管理部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区管委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决定。
(2)主持建设管理部工作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负责制定并落实建设管理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工作。
(3)做好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努力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各类政策处理问题。
(4)根据招标文件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招标文件和预算编制评审,指导和监督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
(5)贯彻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有关岗位职责,明确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分工,督促落实各项目负责人按公司制定的考核工作内容,分阶段按程序规范地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对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6)审核各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各项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大纲等,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控施工动态,指导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参与对施工方案、工艺、工序的质量管理和评审。
(7)根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审核施工前各类变更,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相关程序审核工程联系单费用变更。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6篇 投资公司建设管理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管理部副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区管委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决定,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建设管理部管理工作。
(2)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建设管理部工作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会务工作,协助制定并落实建设管理部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工作。
(3)协助部门经理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努力解决工程推进中存在的各类政策处理问题。
(4)协助部门经理做好招标文件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
(5)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台帐资料整理、资料报送、会议记录和工作计划具体实施等工作。
(6)协助部门经理贯彻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有关岗位职责,明确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职责任务分工,督促落实各项目负责人按公司制定的考核工作内容,分阶段按程序规范地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参与公司组织的对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7)初审各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各项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大纲等,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控施工动态,指导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参与对施工方案、工艺、工序的质量管理和评审。
(8)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变更,并提出意见,上报部门经理复审。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发挥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陕西__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和《__石油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hb公司遵循产品经销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统一制度和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一)统一制度:统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人员数据库。
(二)分级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实施。三级管理即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hb公司分级管理;两级实施即产品经销公司和hb公司分别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作为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审查工作;设立的预算岗位作为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岗,负责公司权限下工程项目造价的审定及限上工程项目造价的初审工作。(对于限上/限下工程项目的规定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包括:
(一)转发国家、地方、集团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五)参与限上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
(六)配合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及资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限下工程项目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结算审查,限上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的初审工作。
(二)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进度、核实工程量及工程变更内容。
(三)负责限下工程项目招标、工程设备招标、材料招标、合同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采集、筛选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审批乙方自购材料价格。
(五)负责向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反映定额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六)认真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工程造价人员专业理论培训、业务交流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管理
第六条工程造价计价包括:
(一)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编制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
(四)编制投标报价;
(五)约定工程合同价;
(六)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七条计价依据包括:
(一)定额依据
1.工程概算定额;
2.工程预算定额;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4.工程消耗量定额;
5.配套价目表及参考费率。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
1.初步设计;
2.施工图设计;
3.设计变更;
4.现场签证单;
5.竣工资料
6. 合同约定。
(三)其它计价依据
1.设备、材料价格;
2.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纪要);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施工组织措施及方案;
6.工程造价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管理遵守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防止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现象。
第九条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是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决策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工程投资达到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限上工程标准,其投资估算审查由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公司或集团公司规划部组织专家会审,造价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限下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审,并参与审查。
第十条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一个项目若有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取费标准等,并汇编总概算。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是投资计划的最高限额,工程概算投资一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突破,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hb公司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由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预决算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限下工程设计概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管理
施工图预算由公司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施工图预算是考核设计单位限额设计水平、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是拨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基础;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及确定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概算以内,超出工程概算应修改施工图设计或报审调整工程概算。
工程投资达到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限上工程标准,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审定;限下工程预算,由公司综合办公室审定。
第十二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既可以由公司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中标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内,合同应当对下列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支付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
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给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编制要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计价依据(或工程预算书)、甲乙双方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等明细表,应注明所包括的主要工序内容。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固定费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取费费率,暂估合同总价方式。
第十六条工程签证的管理
工程签证是甲乙双方实现索赔的唯一依据,必须量价清、责任明。工程签证必须先经造价管理人员测算并签署意见后,经甲乙双方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签章、甲方主管领导审查签章后生效(与设计有关的还需经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签章)。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甲方代表、工程造价人员对工程签证要逐一审核,对不合理的应予以废除。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管理
由承包方根据已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原则自行编制工程结算。限上工程项目先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限下工程项目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财务部复审。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由财务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将限上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附决算资料)上报产品经销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再报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复审。重点审查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控制在投资计划的额度内、各项费用是否符合工程概算列项范围。
第十九条上报的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审核人或负责人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条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在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阶段,要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按工程概算推行限额设计。对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而降低工程投资的,在以后的设计招标中作为优先选用的条件。对因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引起工程投资超标的,相应扣减设计费,并由委托单位记录备案。
(一)工程概算超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设计单位设计费5%。
未经公司投资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单位任意提高设计标准或选用高档材料,按超投资的50%扣减设计费;
(二)设计单位应提交高质量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于设计文件低劣,经审查不合格者,设计单位除无条件返工使其达到合格外,还要扣减设计费的10-15%;
(三)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凡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投资超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要扣减设计费。
累计超过原批准概算或施工图预算2%-3%(含3%)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3%;超过3%-5%(含5%)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5%;超过5%-10%(含10%)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10%;超过10%以上的,扣减全部设计费的20%。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要从保证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及hb公司的整体利益及经济安全运行的角度,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造价管理或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投资超过工程概算的,由公司对其项目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公司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建议调离原岗位、取消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如实反映拟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的;
(二)有意少算和高估冒算,造成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决算价款失真引起经济损失的;
(三)泄露标底,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无证、伪造资质证、出卖转让图章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拒绝、妨碍和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的检查、审查及抽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及考核评比管理
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负责。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包括工程各阶段造价控制的准确性、及时性,上报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计划工作进度。所属企业于季末20日前上报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综合办公室25前上报公司下季度预结算工作计划。做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一项预算一项,完成一项结算一项。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建立工程预结算工作考核评比制度。综合办公室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8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行为,理顺工程质量管理关系,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实际,参照产品经销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贯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调试、试生产、验收、保修期等建设全过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加强过程管理和中间环节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产品经销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监督各部室贯彻落实;
(二)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室执行;
(三)组织公司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的上报、审核,并督促、检查;
(四)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考核;
(五)组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组织公司项目预验收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并持续优化完善;
(二)按国家、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的规定审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供货等单位资质、业绩;
(二)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基础设计(包括重大项目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制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以及实施计划,并按权限审批、报批或者报备;
(三)接受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以及政府(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行业(石油化工、公路、铁路、电力等)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交底;
(五)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轻微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所购设备、物资的检查验收工作;
(七)其他的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工作。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综合办公室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九条工程质量控制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以及合同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分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验收质量控制三个阶段。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勘察质量控制要点:公司审查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的要求,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审查勘察现场作业是否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并有完备的印证记录,审查勘察成果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法规以及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准确。
(二)设计质量控制要点: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审查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相关业绩,以及主要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符合项目的要求,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审查改变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主体结构、建筑规模、主装置能力或引起总投资增减大于5%的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核准后实施。
1. 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分析与预测、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厂址环境、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其他建设条件、项目建设与运营方案、投资初步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环境影响的初步分析、投资风险的初步分析等;
2. 可行性研究:重点审查建设的可行性、产品市场分析与预测、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择、总平面布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融资方案、财务分析、资源利用效率分析、土地利用及移民搬迁安置方案、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影响评价、风险分析与不确定性分析等;
3. 基础设计:重点审查基础设计是否能够满足开展详细设计、长周期设备订货以及工程总承包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技术经济、总图运输、工艺及系统、公用工程、各专业主要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仪表、暖通、储运等)、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明细表、(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节能)专篇、投资概算(建设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等);
4. 施工图设计:公司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对设计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5. 开工阶段: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开工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阶段是形成工程实体质量的决定性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点如下:
(一)公司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和属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综合办公室及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会议,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及人员、过程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三)施工单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技术难度大或者施工复杂的工序或部位、对后续工序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或部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重大设备吊装等;
(四)作业技术交底的控制:质量控制点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将技术交底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内容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防范出现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方案等;
(五)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经监理工程师和公司质检人员审查并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
(六)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在施工现场对质量控制点进行过程中监督和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和工艺过程的质量;
(七)
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隐蔽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监理单位现场检查合格后,在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或报验申请表)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后,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报验申请表),并逐级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必要时质监、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在验收合格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如下:
(一)预验收工作: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预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二)竣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竣工初检,初检合格后,由公司按照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一)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检测设备等);
(二)检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是否落实,质量管理目标是否批复,项目质量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三)检查监理人员、施工单位等质量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设备的进行质量验收,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等;
(四)检查监理人员、施工等单位的中间交接质量和签证等情况,查验质监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五)检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验收情况,重点检查事故原因是否查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处理,相关人员是否受到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权限负责项目调试、试生产、保修期等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应按以下规定向产品经销公司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工程质量报表、情况说明及总结:
(一)每月15日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结果;
(二)每年年底上报工程质量总结,包括项目概况、进场材料设备验收结果、建构筑物观感质量及单项验收评定结果和项目的总体质量评价。
第四章 工程质量问题及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万的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由此造成人身伤亡或者5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3人以下重伤,或者5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轻微工程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报产品经销公司备案。
第十九条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于40分钟内向产品经销公司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在收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由综合办公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若有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公司事故调查小组配合调查,形成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公司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质量检测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工程质量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纳入公司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原则上工程质量控制按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进行优良评定的优良品率不低于50%作为考核目标。
第二十二条未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且造成质量事故的,公司将根据损失程度和具体情节,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相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相关部门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项工作 。
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
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公司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由经销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为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验收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最终由经销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验收组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反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验收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 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第十条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以及详细设计文件、合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审批的报告,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第四章 预验收管理
第一节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二条预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过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 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节预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如下:
1. 工业工程
(1)土建主要检查桩基及基础工程、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混凝土框架和钢结构框架、大型混凝土梁柱等部位。
(2)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安装质量。
(3)管道安装主要检查ga、gc、gd类管道、管道组件、隐蔽工程的安装质量。
(4)电气主要检查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或主控电气室以及装置区内的主要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
(5)仪表主要检查集中控制系统、智能化仪表以及线路的敷设情况以及联动联锁的调试情况。
(6)钢结构主要检查工程的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
(7)反腐主要检查反腐的施工质量和反腐材料实体质量。
(8)安全环保主要检查项目消防安防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2. 民用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以及智能化工程等。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资料;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土建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设备、管道安装资料;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测量成果资料;单体试运资料;吹扫试压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试生产准备验收
试生产前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成、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已确定、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参数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通信系统、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感温、感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已连接。
(一)
公司组建试生产开车领导机构,编制《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并报产品经销公司批准。
(二)综合办公室按批准的《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具体试生产定员方案、人员配置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三)综合办公室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维护技术方案。
(四)综合办公室按《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编制试车所需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试样、备品备件等的计划并组织采购保管存放。
(五)综合办公室测算各项试生产准备费用和复核联合试车费用。
(六)综合办公室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协议,并按照《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三节预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内,综合办公室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进行预验收准备,并下发预验收通知。
(三)综合办公室收到经销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经销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五)综合办公室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员配备按公司人力资源四定方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满足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火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向经销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最终形成批复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综合办公室将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节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按附件二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综合办公室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预验收相关检查表
第10篇 投资公司建设管理部部门职责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管理部部门职责
1.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移交工作。
2.负责项目前期申报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评估、土地测绘、委托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并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设计文件审核把关工作。
3.代表公司派驻业主工程师,组建工程项目管理部,做好工程项目实施前的“三通一平”和后“三通”工作。
4.按照公司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形象进度和工作量。
5.组织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及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负责做好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和工程项目的大宗材料和设备的招标工作;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办理有关规费缴纳手续和费用减免、退款手续。
6.负责在建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及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审核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审核、签发工程技术联系单,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工作。
7.负责做好无价材料的定价审核和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工作。
8.负责协调参建各方施工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并督促各项问题的整改和复查。
9.负责项目进度计价、工程重大变更设计或设计变更的计价审核工作。
10.全面、准确、及时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整理、归档工程实施中的资料。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1篇 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管理规则
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__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制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适用__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制度分为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三类。
(1)根本制度是指__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最高制度,是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纲领等。
(2)基本管理制度是指__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项工作或业务活动的重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投资管理制度、经营计划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等。
(3)业务管理制度是指__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制定的准则、细则或办法。主要包括标准化、程序化工作的基础管理规定。
第二章制度的制定、颁发和执行
第四条
公司制度按照“务实适用”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__公司根本制度由__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拟定,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负责制定并颁发;
第六条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本制度由__公司相关部门研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并颁发。
第七条__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由总经理下达指令,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办公室负责督导落实。
第八条下属控股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由子公司总经理下达指令,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拟订,跨部门会签征求意见,__公司对口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参照__公司相关制度文件,__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子公司董事长签发,子公司综合部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业务管理制度由__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制度中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会签征求意见,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加以修改并规范,__公司总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签发。
第十条制度应用词确切,语句通顺,符合企业发展实际,应充分考虑其他相关制度规定,避免相互抵触。
第十一条公司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编排文号,统一存档和下发,底稿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根本制度下发范围由__公司董事长确定,基本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业务管理制度的下发范围为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发放范围,各部门承办人员需用时向上级索阅。
第十三条__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制度类文件颁布的同时,一律抄送一份__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四条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形成专项提案列入议事日程,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审议通过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分发时由收件人签收,部门负责人调动时,制度文件列入移交内容。
第十六条制度颁发后,由制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制度中涉及董事会的权限,在非董事会会议召开期间,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根本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可视制度的重要性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正式颁发,在试运行期间充分听取全体员工意见,办公室负责对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及上报,试运行时间由相关制度的负责人控制。
第三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
第十九条办公室每年年初组织对各类制度进行年度审定,提出具体制度修订和废止的建议。根本制度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基本管理制度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业务管理制度依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制度的制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负责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需要立即改正的问题,以补充规定的形式暂时修订,在正式修订时合并为一个制度。
第二十一条修订制度的程序执行第二章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制度下发后,原来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__公司办公室/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组织制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__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__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__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12篇 某某热电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热源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业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九、职业健康安全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13篇 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200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目标
1、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
2、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无重伤事故。
3、不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
4、争创市、县优良工程。
二、管理计划
1、年度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十多万元。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每季度一次,新工人进场要进行三级教育。
3、安全检查:段部每季度检查12次,站组每星期一次,安全科及时总结各站组工地检查情况,总结各站组工地安全生产动态,及排除安全隐患。
4、安全生产例会每季1-2次,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找差距,指出存在问题,落实解决办法,向安全先进工地参观学习,以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5、每个工地各站组建立安全工作台帐。
6、年终:评比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第14篇 z公司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36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资和评价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是指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方面法规、标准的规定和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所需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存储、保养。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订货、安装、调试、检验及竣工验收等按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防爆电器、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测仪器、装置和设备应向有资质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以下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实施主管部门和所属产权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分别对各自主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二)项目主管单位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前通知生产安环部门,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由生产安环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办理相关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项目主管单位应协助管理和指导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管理规定。
(三)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设计审查和组织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预评价、验收评价,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项目的筹建,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职业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图会审,参加引进项目职业安全技术应用的谈判、签约。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三同时”管理。
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资建设或主管的建设项目,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核准和验收。
第二章职业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安全评价包括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预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由项目部门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行业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公司生产安环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对承担职业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编制职业安全评价报告: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的其他建设项目,公司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业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设计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按规定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意见。建设项目生产安环部门应将评价机构依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有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在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有《职业安全专篇》,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应向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说明书、安全设施情况等资料。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在各专业施工设计中的落实情况。没有征得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在初步设计中已批准的安全设施不得变动或削减。
第四章职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因资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减或降低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需要变动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和生产安环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的隐蔽工程,在封闭时必须通知设计单位、产权单位及生产安环部门参加,待检查合格后方可封闭。并责成施工单位做好原始记录,在工程建成后交给产权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职业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组织试生产调试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在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至180日内,应进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生产安环部门应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和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项验收评价报告。并申请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作业场所产生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振动等的检测与考核应以生产安环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验收中提出的安全设施方面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对存在有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不得强行投产。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项目进行安全专项验收时,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协助生产安环部门收集有关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职业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证及相关检测验收资料(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四)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针对生产安环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六)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职业安全专项验收资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扣责任部门单位1000元,并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方可施工或投产。
第15篇 f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管理,促进招标工作出顺利健康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凡本公司报建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