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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不受损失。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入职初期,将接受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涵盖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及常见事故的预防措施。
2. 定期安全演练: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演练,模拟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紧急情况,提升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3. 特殊岗位培训:针对高风险岗位,如电工、焊工等,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并确保其持有有效资格证书。
4. 安全文化宣传:通过海报、研讨会、安全月活动等形式,强化安全意识,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企业氛围。
应急预案
1. 制定应急计划:企业应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程序、疏散路线、急救措施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
2. 设立应急队伍:建立由管理层和关键岗位员工组成的应急响应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和协调工作。
3. 资源配备: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灭火器、急救箱、警示标志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使用。
4. 定期评估与更新:应急预案需定期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企业环境和操作流程的变化。
重要性
事故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可以:
1. 减少事故风险: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减少财产损失。
2.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重视安全的企业,更容易赢得员工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3. 保障生产效率:减少因事故导致的停工时间,保持生产流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引发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的事故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福祉至关重要。每一位管理者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共同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事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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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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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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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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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2篇 防范触电事故安全管理措施
1)管理人员和机构。
为了做好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技术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动力或电力部门也应专人负责用电安全工作。
2)规章制度。
建立必要而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安全、促进生产的有效手段。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都与安全有直接的关系 。
3)安全检查。
电气安全检查包括:检查电气设备绝缘有无破损,绝缘电阻是否合格,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是否有防护,屏护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间距是否足够,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是否正确可靠,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灯和局部照明灯电压是否是安全电压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电气灭火器材是否齐全,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合格,安装位置是否合理,电气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是否过热,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
4)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主要是为了使工作人员懂得用电基本知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从而安全、有效地进行工作。
5)安全资料
安全资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一些技术资料对于安全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应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设备应单独建立资料,每次检修和记录都要作为资料保存,以便查对。设备及人身事故的记录也应作为资料保存。
第3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4篇 某某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 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 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第5篇 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 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 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第6篇 企业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煤矿水害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是一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类型,近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煤矿水害事故,集团公司历史上也曾发生过一些水害事故。为引起各矿和有关单位对矿井防治水的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工作刚性考核,有效地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规定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如下:
1、采掘生产必须由地质部门提供盘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有关的地质资料,回采和掘进过程中必须进行地质预报和水文地质预报。违反上述规定,免去地质科长职务。
2、井下和地面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大型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3、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由掘进队或矿专门指定的队伍进行探放水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分管开拓工作副矿长职务。
4、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对上层采空区积水进行疏干排放,严禁顶水采煤。违反上述原则的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5、采掘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必要矿井、盘区和工作面的排水系统,杜绝无排水系统生产的现象。违反上述原则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6、有承压突水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不进行此项工作的追究矿总工程师和矿长责任。
7、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必须明确采掘工作面的排水系统和设施的配置,对不按设计安装管路、水泵、形不成排水系统,造成水淹工作面事故,追究分管准备工作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的责任。
8、没有地测机构或地测机构不健全,发生重大地测工作失误,免去矿长职务。
9、测量给线、开口、贯通必须严格执行测量规程等有关的技术规定,不能造成无效进尺或不能正常贯通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免去分管测量工作科长职务,并追究地质科长和矿总工程师责任。
10、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7篇 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煤矿水害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是一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类型,近年来全国发生过多起煤矿水害事故,集团公司历史上也曾发生过一些水害事故。为引起各矿和有关单位对矿井防治水的高度重视,加强安全工作刚性考核,有效地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特规定预防水害事故安全管理红线如下:
1、采掘生产必须由地质部门提供盘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等有关的地质资料,回采和掘进过程中必须进行地质预报和水文地质预报。违反上述规定,免去地质科长职务。
2、井下和地面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正规的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大型探放水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3、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长探短掘”的原则,由掘进队或矿专门指定的队伍进行探放水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分管开拓工作副矿长职务。
4、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对上层采空区积水进行疏干排放,严禁顶水采煤。违反上述原则的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5、采掘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必要矿井、盘区和工作面的排水系统,杜绝无排水系统生产的现象。违反上述原则免去生产矿长职务。
6、有承压突水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不进行此项工作的追究矿总工程师和矿长责任。
7、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必须明确采掘工作面的排水系统和设施的配置,对不按设计安装管路、水泵、形不成排水系统,造成水淹工作面事故,追究分管准备工作副矿长和生产副矿长的责任。
8、没有地测机构或地测机构不健全,发生重大地测工作失误,免去矿长职务。
9、测量给线、开口、贯通必须严格执行测量规程等有关的技术规定,不能造成无效进尺或不能正常贯通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免去分管测量工作科长职务,并追究地质科长和矿总工程师责任。
10、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