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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查看人数:17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基石,它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化学品分类与储存管理:确保所有化学品按照其危险性质进行分类,并在专门的安全储存区域妥善保管。

2. 操作规程:明确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废弃等环节的操作流程,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化学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4.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6. 个人防护装备:规定在接触化学品时必须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有效可用。

培训内容

我们的化学品安全培训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化学品识别:识别各类化学品的标签信息,理解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内容。

2. 危险性与危害:讲解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健康和环境影响。

3. 安全操作:教授正确搬运、使用和存储化学品的方法,强调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4. 事故预防:传授如何预防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以及避免事故扩大的措施。

5. 应急处理:模拟演练化学品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提升实战能力。

应急预案

面对可能的化学品事故,我们已制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1. 紧急联络:设立24小时应急热线,确保快速联系到救援队伍。

2. 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立即封锁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3. 应急装备: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如防毒面具、灭火器、防化服等,以便快速响应。

4. 人员疏散:根据预先设定的疏散路线,引导员工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带。

5. 事后处理:评估事故影响,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确保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重要性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维护企业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它可以防止环境污染,遵守环保法规,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良好的化学品安全管理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停机时间,从而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和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深入理解和执行这一制度,共同构建安全、健康的生产环境。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程序规范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广化学危险物品申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预防火灾、爆 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储存和用管理及应急措施。

3.术语解释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cb6944-86《危 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 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氧化物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4.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的教育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须对使用者、保管者、包括括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知识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如何理解msds所重点表示的化学品的安全点,标 签及操作的关键等,并保留教育记录。

新的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

各部门在生产工艺或日常使用中应尽量用非危险物品代替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须提前一个月填写《化学危险物品使用预算表》,如使用新的化学危险物品,还需要求供应商附有安全性数据表(msds),报管理者代表,经批准后,由危险品仓库管理部门统一申请购买。

按上述程序毕购的化学危险物品由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验收后入库,其他需要入库的化危险物品需经管理者代表同意后方可入库。

进入本厂的所有装有化学品的容器都应该附有标签,注明所盛装化学品的名称,潜在危害性,特定储运须知等。标签文字须为易懂的符号或中文。

6,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每一种危险化学品都应该有以中文书写的“物料安全资料表”(msds),并可被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员工查询,所有的msds危险仓管理员至少保留1份。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员工可随时向危险仓管理员查阅msds。

危险仓管理员编制储存的或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清单,清单连同有关的msds交管理者代辰1份,以备员工查询,过期的msds须从有效的msds清单中挑选出来并另行保存5年。危险化学品清单应列明化学品的名称、成分、各成分的百分比、产品编号、使用或储存的地方,潜在危害以及填写时间等。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严禁烟火。危险库房的地面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室内存放,保持阴凉、干燥、通风。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箱(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防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如: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须配备灭火设施及避雷设备。

数量较大或储存时间较长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放入危险品仓库,各部门可存放临时使用的少量化学危险物品,数量不得超过5天的用量,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5天。

7.危险品仓库的管理

7.1危险品仓库管理部门为后勤总部,(请工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危险品仓库管理部门职责

ü 指定管理责任者和管理担当者,制定危险品管理制度,并张贴在显眼位置。

ü 防火、防泄露安全管理

ü 化学危险物品采购预算控制

ü 化学危险物品存入与发放管理

ü 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处理向管理代表报告危险品仓库管理状况

7.3危险品仓库管理现状的报告

危险品仓库管理责任人每月向管理者代表报告一次危险品仓库状况(格式自定),报告内容包括:

ü 危险品种类及库存量

ü 上月危险品入库使用及废弃情况

ü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情况

ü 使用者应配合危险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程序

要求进行作业,预防事故发生。

8.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 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

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分装和使用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口 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 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均设置紧急洗眼设备,在使用腐蚀和 有毒化学物质的区域还应在洗眼设备上加装淋浴装置。洗眼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的距离控制在30m内,并在明垦位置标识所在地点,以方便员工需要时能立即使用。

ehs委员会每月进行紧急洗眼(淋浴装置)设备检查并保存记录, 如有功能等达不到要求,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9.应急措施

9.1 火灾、爆炸

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立即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将易燃物质搬离该场所,疏散人员;将危险情况通知邻近单位和周围群众,火势不大时,可用含相应灭火剂的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

各部门使用储存场所使用人员

ü 小规模火灾,可用含相应灭火剂的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

ü 将易燃物质搬离着火场所

ü 不能确信能扑灭火灾,要立即向公司消防机关报警。

9.2泄漏

ü 尽量减小漏出面积的扩散

ü 液体要用抹布、拖布等拭去,放在专门的容器中

ü 固体要收集到指定容器中

ü 隔断火源或热源

ü 大量泄漏时,要迅速报告

ü 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使用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用具。

10.相关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消防应急管理程》、《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11.表格、记录

11.1 危险化学品清单

11.2 msds

11.3 培训记录

11.4 紧急洗眼/淋浴设备检查表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竞赛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竞赛题

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 起施行。

a.2002年1月15日 b.2002年2月15日

c.2002年3月15日 d. 2002年4月15日

⒉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 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a.化学危险品 b.危险化学物品

c.化学危险物品 d.危险化学品

⒊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 、 、 、 、 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a.生产、包装、经营、储存、运输

b.经营、进口、储存、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d.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

⒋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类危险物品。

a.6 b.7 c.8 d.9

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法人

c.安全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

⒍国务院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环境保护部门 d.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⒎条例规定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 。

a.事先通知 b.出示通知书

c.出示证件 d.说明单位

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 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a.生产和使用 b.生产和运输

c.生产和储存 d.生产和经营

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 制度。

a.审查 b.备案 c.核准 d.审批

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 项条件。

a.5 b.6 c.7 d.8

⒒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 提出申请。

a.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b.县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⒓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时,应当提交 项文件。

a.5 b.6 c.7 d.8

⒔申请人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批准书 b.通知书 c.批准文件 d.核准书

⒕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距离 类场所、区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a.6 b.8 c.10 d.12

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a.第七条 b.第八条 c.第九条 d.第十条

⒗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 。

a.经营许可证 b.安全许可证

c.生产许可证 d.消防许可证

⒘国家禁止用 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a.有毒化学品 b.剧毒化学品

c.易燃化学品 d.易爆化学品

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提供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 。

a.安全使用说明书 安全标签

b.安全技术说明书 运输标签

c. 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

d.合格证 商标

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

a.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b.防火管理规章制度

c.防爆管理规章制度 d.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⒛生产、储存、使用除剧毒化学品以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a.一 b.二 c.三 d.五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 、 装置。

a.通风 防爆 b.通讯 报警

c.通讯 防潮 d.通风 报警

22.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 报告。

a.公安部 b.省级公安部门

c.当地公安部门 d.当地消防部门

23.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的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

a.1 b.2 c.3 d.4

24.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 、 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a.专用仓库 专用场所 b. 专用仓库 专用场地

c.专用仓库 专用库区 d. 专用库区 专用场地

25.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 收发、 保管制度。

a.双人 一人 b.一人 双人

c.双人 双人 d.多人 多人

2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 。

a.检验 b.检测 c. 检查 d.查验

27.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 。

a.重大危险源 b.事故隐患

c.事故危险 d.事故危害

28.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 接收。

a.环保部门 b.质检部门

c.工商部门 d.公安部门

29、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 制度。

a. 认可 b. 登记 c. 注册 d. 许可

3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 条件:①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③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a.①② b.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31、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a. 经济贸易管理 b. 行业管理

c. 安全监督管理 d. 计划经济

32、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 部门。

a. 行业主管 b. 公安 c. 环境保护 d. 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

33、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a. 公安消防 b. 工商行政 c. 环境保护 d. 安全监督

34、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 行为:①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②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④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

a.①② b.①②③ c.③④ d.②③④

3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年。

a. 二年 b. 一年半 c. 一年 d.半年

36、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部门报告。

a. 安全 b. 公安 c. 公安消防 d. 有关政府

37、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a. 行业主管 b. 经济贸易 c. 公安 d. 安全监督

38、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a. 公安消防 b. 安全监督 c. 环境保护 d. 公安

39、 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a. 个人 b. 个体 c. 未经批准的单位 d. 私营企业

4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试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

制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 b.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当地人民政府

4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 制度。

a. 资格认可 b. 资质认定 c. 审查报批 d. 资格认定

4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 部门规定。

a. 国家公安 b. 国家安全 c. 国务院交通 d. 当地交通部门

43、 应当对条例规定的专业生产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a. 质检部门 b. 行业管理部门 c. 经贸部门 d. 安监部门

44、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a.交通 b. 安全 c. 经贸 d. 公安

45、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 。

a. 交通运输许可证 b. 公路运输通行证

c. 安全运输通行证 d. 道路安全通行证

4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

制定。

a. 国务院交通部门 b.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

c. 有关交通部门 d. 国务院公安部门

4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a. 省级 b. 市级 c. 地级 d.县级

48、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 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a.登记 b.注册 c.备案 d.审核

49、危险化学品 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a.生产、经营 b.经营、储存 c.生产、储存 d.储存、使用

50、 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a.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b.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

c.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d.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5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a.乡级以上 b. 县级以上 c. (地)市级以上 d.省级

5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抢险预案 b.救治预案 c.控制预案 d.应急救援预案

5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

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 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a.交通部门 b.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 卫生行政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 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a.公安消防部门 b.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人民政府 d.环保部门

55、危险化学品 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a.生产企业 b.经营企业 c.运输企业 d.使用单位

56、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 统一公布。

a.公安部门 b.环境保护部门

c.质检部门 d.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57、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 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a.监督控制 b.检验 c.监督管理 d.审查

5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的行政处分。

a.降级或者免职 b.记过或者免职

c.记过或者撤职 d.降级或者撤职

5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的罚款。

a.1倍以上2倍以下 b. 1倍以上3倍以下

c. 1倍以上4倍以下 d. 1倍以上5倍以下

60、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 或者公安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a.质检部门 b.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

c.公安部门 d.环保部门

61、涉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单位有 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b.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c.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进行了检查

d.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

6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 。

a.立即停业整顿 b.立即关闭

c.立即停售 d.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63、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a.1万元 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 d.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64、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 、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误售 b.乱放 c.滥用 d.误食

65、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操作人员 b.单位领导 c.主要领导 d. 主管人员

66、危险化学品单位有 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a.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

b.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c.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

d.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67、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

a.易燃化学品 b.爆炸品

c.易腐蚀化学品 d.剧毒化学品

6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处罚。

a.经营许可证 b.生产许可证

c.运输企业资质 d.营业执照

69、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处 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0、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 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a.公安部门 b.质检部门

c.交通部门 d.环保部门

7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邮寄危险化学品

b.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c.托运人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d.托运人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72、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渎职罪 b.失职罪 c.玩忽职守罪 d.隐瞒罪

73、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a.保护 b.事故 c. 肇事 d.赔偿

74、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 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a.城镇燃气 b.监控化学品 c.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 d.农药

75、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 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a.参照 b. 不参照 c. 依照 d. 不依照

76、第170号国际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 化学品公约。

a.1970年 b.1980年 c.1990年 d.2000年

77、“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化学品的生产、搬运、贮存、运输、废料的处置或处理,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 ,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

a.排放 b.使用 c.存放 d.转移

78、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 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a.时间和原因 b.时间和数量

c.原因和数量 d.事实和原因

79、一九九○年化学品建议书规定,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从雇主处获得 和其他资料,以便能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保护工人避免作业中使用有害化学品而造成的危险。

a.化学品安全标签 b.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c.化学品安全标志 d.化学品危险性鉴别

80、女性工人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应 调换到不使用或不接触对未出生或哺乳期婴儿健康有害的化学品的工作,并 在适当时返回其原岗位。

a.有权 有权 b.无权 无权

c.可以 可以 d.有权 无权

8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 部分内容。

a.十三 b.十四 c.十五 d.十六

82、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采用“ ”的方式编写,同类物、同系物的技术说明书不能互相替代;混合物要填写有害性组分及其含量范围。

a.多个品种一卡 b.一个单位一卡

c.一个品种一卡 d.一个地区一卡

83、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部分,应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 ,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a.危害和后果 b.危害和效应

c.危险性和后果 d.危险性和效应

84、编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废弃处置部分,应写明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 。

a.注意事项 b.预防措施

c.补救措施 d.处置时间

8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从该化学品的制作之日算起,每 年更新一次,若发现新的危害性,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 年内,生产企业必须对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

a.三 一 b.三 半 c.五 一 d.五 半

86、化学品安全标签应 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a. 粘贴 b.挂拴

c. 喷印 d.粘贴、挂拴、喷印

87、化学品安全标签内标志的颜色按 规定执行,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a.gb12268 b.gb13690 c.gb190 d.gb191

88、化学品安全标签用 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a.文字、分子式和编码 b.分子式、警示标志和编码的组合形式

c.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 d.分子式、警示标志和编码

89、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 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a.低 b. 最低 c.高 d.最高

90、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的规定,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 贮存三种。

a.隔离、隔开、分开 b.隔离、隔开、分离

c.隔断、隔开、分开 d.隔断、隔离、分离

9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中将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 类。

a.6 b.7 c.8 d.9

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主标志由表示危险特性的 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

a.图案、使用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b.图案、文字说明、颜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c.标志、使用说明、颜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d.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

93、危险化学品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 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a.重要 b.全部 c.另外 d.关键

9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 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a.重量 b.数量 c.质量 d.数目

95、重大危险源分为 重大危险源和 重大危险源两种。

a.生产场所 贮存区 b.使用场所 贮存区

c.使用场所 运输范围 d.生产场所 运输范围

96、当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则每种危险物质实际存在量(t)与各危险物质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t)比值后的总和 1,定为重大危险源。

a.< b. ≤ c. > d.≥

97、职工对 指挥或 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a.正确 告之 b.正确 强令

c.违章 强令 d.违章 告之

98、职工有权获得 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a.安全知识 b.安全技术 c.安全规程 d.安全措施

9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志》(gb13960-92)规定,对于未列入分类明细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照 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相似的物品进行分类。

a、其他 b、另外 c、未列出 d、已列出

10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规定,本标准使用于危险货物 和销售。

a、运输、使用和贮存 b、生产、使用和贮存

c、运输、生产和贮存 d、生产、运输和废弃处理

注:具体竞赛规则请参看《劳动保护》杂志2002年第五期、《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化工报》

第3篇 _中心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关于中小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 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仪器室管理,仪器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4.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入库,管理和使用前后都必须有准确详细的记录,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做到帐物相符。

5.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6.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中心小学

第4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 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第八条 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 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条 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四章 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条 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 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

第二十条 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五章 防雷、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

第二十八条 高温(35℃以上)、大风 (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第三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第三十一条 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第三十三条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5篇 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公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3.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 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社会援助。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6篇 矿山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生产的焦炉煤气、粗苯、焦油;各单位使用的氧气瓶、熔解乙炔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气瓶,化产车间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碱等,中心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有毒试剂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产、贮存、销售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洗脱苯工段及油库有关安全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储存,生产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销售部、油库灌装人员要在操作中严格把关,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要查验用户的准运证、押运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禁止销售。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经批准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气特性、中毒症状及防护知识,并建立安全负责制度。

(三)、煤气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发生爆炸,点火后应认真检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点着,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七米,两者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时要直立,严禁倾斜或躺倒使用。气瓶存放须分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管理

(一)、化产车间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库档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报安环部当月入库档案备案。

(二)、中心化验室建立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

(三)、有关车间应建立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氢气瓶、氮气瓶等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日期、使用部门、气瓶名称、数量、领用人签名、外观检查完好情况等。

第三章责任及处罚

第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公司考核进行奖惩。

第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罚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语

an5-01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an5-02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an5-03 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保持个人卫生的原则

an5-04 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an5-05 危险货物运输出车检查

an5-06 预防化学危险品危害的四条原则

an5-0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an5-08 危险化学品消防措施

an6-01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an6-02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an6-03 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an6-04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an6-05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an6-06 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z01 培育礼仪员工,创造团队精神

z02 自觉遵守饭堂纪律,养成饮食卫生习惯

z03 厕所卫生要注意,干净清洁常保持

z04 办公室松弛体操

z05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员工版)

第8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1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 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6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7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 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9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10报废处理

10.1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10.2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10.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9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一般安全防范措施以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二、引用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06

三、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和《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化学品。

四、职责

1.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及考核。

2.物资采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公司检验。

4.财物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5.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财物部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进行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生产技术部(义务消防防队员)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7.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购批。

五、管理内容

1.危险化学品作业者的安全教育。

(1)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员工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2)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者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危险化学品归口由总经理购批,财物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危险化学品的研发部门应不断改进工艺,应尽可能采用非危险化学品代替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危险性较小的化学品代替危险性大的化学品。

(3)购进的危险品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拟准备首次使用的新的危险化学品,须提交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性能的理化参数,报技术核验后给予采购。

3.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

(1)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一般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仓库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必须专用。

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设计规范,结合昌平地区气候特点,还应有完善的防雷设施及静电接地系统。

(2)危险化学品贮存的一般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曝晒会发生分解的危险化学品,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低温或高温处贮存,严禁在露天场地贮存,对少量必须在露天场地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凡是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低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同一贮存室内存放,避免混存,绝对禁止同库或同一区间共同贮存的物品有: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自燃或遇水燃烧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等。

4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许使用非防爆电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通风、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库区内的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应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保持正常、急需时用。

5库区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沙头、碎布,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3)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部门为财物部

1危险品仓库管理部门的职责:

a.财物部主管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显眼位置;

b.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防泄漏安全管理;

c.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库存的采购计划控制;

d.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

e.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f.负责向企业安全委员会报告危险品仓库管理状况。

2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状况报告

由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责任人定期向部门报告一次危险化学品仓库库存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a.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库存量;

b.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和使用及废弃情况;

(4)生产技术部应配合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的管理,按程序要求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1建立和健全物品、人员、车辆出入库的管理制度,装卸、搬动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2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包装、数量及危险标志并做好登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检验并有相应的合格检验报告才能验收入库。

3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维护。危险化学品入库后要根据其危险特性分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和包装情况做到合理的贮存、妥善保管。

4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工作:

a.发料要有凭据,认真核对各种发料凭证,实行限额发料。

b.发料要按危险化学品进仓库先后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c.经常或定期做好清仓查库工作,避免物资短缺和超储积压,杜绝因储存期过长发生变质或引发事故。

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卸和运输

(1)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担任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工作。

(2)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作业时应安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搬动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挤压、倒置和摩擦,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穿带钉的鞋。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3)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仓库、汽车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阻火器。槽车在卸货前必须与贮存区固定静电接地系统对接,释放静电,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停放及进行修理。

(5)运输易燃和可燃物品的车辆,必须配有灭火器,随车人员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装车时,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严禁人货混装。

(6)装运过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卸车后

要进行清扫,对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2)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的红树林公司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5)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的红树林公司回收。

六、相关文件

《防火、防毒、防爆、防尘管理制度》aq-bzh-17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aq-bzh-13

第10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二、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设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三、员工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公司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五、公司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六、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1-2次演练,确保安全生产。

七、在有毒现场必须备有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八、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保护有效记录。

第11篇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

2、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和贮存

由专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作购买计划,报技术科主管审核,总经理(厂长)批准后可购买。

入库时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保证包装完整、数量准确、标识清晰、符合要求,药品性质不清时严禁入库。验收合格后由保管签字接收并将药品存放于库房内,上帐登记。

贮存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资料》中储运注意事项中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严格控制与避免接触的条件进行接触。

危险化学品应设专柜分类隔离贮存,并做好标识。

毒害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

强酸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碱类、金属粉末、卤素等分开存放。

强碱类: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注意防潮和雨淋,应与易燃或可燃物及酸类分开存放,使用时应戴好防护用品。

易燃易爆品:应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应与氧化剂、强酸、强碱等分开存放。

应尽量控制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危险化学品贮存时,应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采取防挥发、防泄漏、防潮、防火、防爆炸及通风等预防措施;库房或实验室中应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安全器材。

有毒、特别是剧毒的化学品应锁在专门的毒品柜中,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管理,使用时填写使用记录。

对于作废的药品,同样保证标识的清晰,由保管负责联系厂家回收,不能回收的药品,收集好隔离存放,做好标识,定期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于无标签或标签掉的药品和试剂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废弃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或试剂。

3、检查、领用

库房保管负责每月检查所有化学品的存放、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在贮存期内,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标识不清、渗漏等情况,应及时整改。

药品的领取由保管具体负责,领用人领取药品后填写领用记录并签字。

4、各类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

在化验室中,暂时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于固定存放点;

保证与禁忌物分开存放并保证与避免接触的条件不接触;

并做好防挥发、防泄露、防火等安全措施;

有毒的化学品,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对药品的使用及领取作详细记录;

使用腐蚀性化学品时要注意个人的防护;

禁止口尝、直接鼻嗅、手直接接触的方法鉴别化学药品或危险物质。

用移液管、吸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严禁用嘴直接吸。

药品在器皿中加热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人;在移动沸腾的液体时,应放置在隔热石棉网上,轻拿轻放。

不能把浓酸、浓碱等氧化剂和有机物质放在一起,否则会引起爆炸和燃烧。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远离热源、火源,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加热挥发,须采用水浴加热,严禁用明火,并在通风橱内进行(电源开关、电源插头等须在通风橱外)。

对于无标签的药品需要经过鉴定,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无法鉴定的药品和试剂按危险物处理,严禁使用不明内容物的药品。

使用药品时,药品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以致打碎药瓶。

第12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 概述

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性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废弃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造成众多人员的伤亡或形成社会灾害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各种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预先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可能发生事故的途径、危害程度及可能涉及的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析,确保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根据发电企业的自身特点,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确保把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企业安全和稳定。

2.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特性

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大量泄漏,其气体(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团,飘散到较远的地方遇到着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处,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火力发电厂根据机组容量及辅助设备的不同,使用的化学品略有不同,但目前大多数大型火电厂常用的危险化学品基本一致,主要有:氢气、氯气、氨水、联氨、强酸强碱、抗燃油、六氟化硫等。这些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这些性质,因此,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3. 火力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分布状况及特性

火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情况如图:

3.1 氢冷发电机组冷却介质--氢气(h2)

发电厂氢冷发电机组利用氢气传热能力和散热能力等良好特性,将氢气作为发电机的冷却介质。

氢气为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特性,它是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危险气体。氢气的最小点火能为0.02 mj,只需很小的能量如静电火花,就足以引起燃烧、爆炸。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0%~75.6%。氢气爆炸极限的下限很低,范围宽,遇火极易爆炸。氢气对空气的相对密度很小,为0.07;扩散系数很大,为0.634 cm2/s,一旦大量泄漏,便可逸散在空中迅速大范围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且遇火爆炸燃烧后的火焰容易顺风迅速蔓延扩展。

当气体从容器、管道口或其破损处高速喷出时会产生静电。由于静电看不见、摸不着,容易被忽视,所以静电火花是引起氢气发生火灾事故的重要隐患。氢气从钢瓶、制氢缸等处高速喷出时,瓶内部存有铁锈、水、螺栓衬垫处的石墨或氧化铝等杂质都是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

3.2 锅炉给水处理用药品--氨水(nh3·h2o)或液氨、联氨(n2h4)

发电厂在锅炉补水处理中,利用氨水调节给水ph值,加入联氨等除氧剂进行化学除氧,从而防止给水系统发生腐蚀。

氨水(nh3·h2o)为无色有强烈刺激气味液体,具有弱碱性,易挥发。氨水有一定的腐蚀作用,会刺激眼睛,烧伤皮肤,引起呼吸困难或强烈窒息性咳嗽。浓度约为 5mg/l 时,有强烈刺鼻气味,浓度为 20-50mg/l时,眼和咽喉有刺激感。对粘膜和皮肤有碱性刺激及腐蚀作用,可造成组织溶解性坏死。高浓度时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和心脏停搏。

液氨为无色液体,由气态氨液化而得,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当压力减低时, 则气化而逸出, 同时吸收周围大量的热,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30 mg/m3, 易溶于水, 遇水则变为有腐蚀性的氨水。液氨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空气中氨蒸气浓度达15.7%-27.4%,有引起燃烧危险。

联氨(n2h4)为无色油状液体,有类似于氨的刺激气味。联氨易挥发、易燃、易爆,极毒,对眼睛有刺激作用,能引起延迟性发炎,对皮肤和粘膜也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3.3 机组循环冷却水杀菌或生活水杀菌剂--氯气(cl2)或液氯

发电厂通常向循环水中加氯杀死水中微生物,防止微生物在凝汽器内繁殖,形成粘垢,引起传热效率的降低和腐蚀。有的电厂在生活水中加氯进行杀菌。

氯气(cl2)为黄绿色气体,有窒息性臭味,有毒,一般操作场所空气中含氯不得超过0.001毫克/升。它是一种强氧化物质,可以与普通物质发生剧烈的爆炸性反应,或生成爆炸性化合物。当氯气暴露于潮湿的组织,如眼睛、皮肤和上呼吸道时,则会发生快速的腐蚀反应,会引起咳嗽、喉及支气管狭窄、肺水肿、眼睛和咽喉的灼伤等。

氯气在压力增加或者在温度低于-30℉时,呈一种清亮的、琥珀色液体状态,氯气通常被压缩成液体形式储存在钢制容器中。

3.4 水处理设备再生药剂、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药品--工业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等

发电厂在水处理设备再生过程中,多使用盐酸(hcl)及氢氧化钠(naoh),在锅炉本体及灰管道、汽机凝汽器等的化学清洗中多采用盐酸(hcl)、氢氟酸、亚硝酸钠等。

盐酸为无色液体,一般含有杂质而呈黄色。是一种强酸,有强烈的腐蚀性,能腐蚀金属,对动植物纤维和人体肌肤均有腐蚀作用。其气体对动植物有害,是极强的无机酸。

氢氧化钠也称烧碱,市售烧碱分固态、液态,纯固体烧碱呈白色,有块状、片状、棒状、粒状,纯液体烧碱呈无色透明体。氢氧化钠有强碱性,对皮肤、织物、纸张等有强蚀性。

在锅炉等化学清洗中还有可能用到氢氟酸等,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为无色透明至淡黄色冒烟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可经皮肤吸收,对皮肤有强烈刺激性和腐蚀性。氢氟酸中的氢离子对人体组织有脱水和腐蚀作用,皮肤与氢氟酸接触后, 氟离子不断解离而渗透到深层组织, 溶解细胞膜,造成表皮、真皮、皮下组织乃至肌层液化坏死。氟离子还可干扰烯醇化酶的活性使皮肤细胞摄氧能力受到抑制。吸入高浓度的氢氟酸酸雾,会引起支气管炎和出血性肺水肿。

在化学清洗过程中,除了用到酸、碱,还有钝化剂和缓蚀剂。这些试剂都对人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毒害作用。亚硝酸钠常用作清洗过程中的钝化剂,误食亚硝酸钠一定量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血管扩展、脉搏加快、血压降低。化学清洗过程中的缓蚀剂根据所选用的品种不同,也具有相当的毒性。

3.5 电液控制系统用油--抗燃油(eh油)

发电厂电液控制系统所用抗燃油是一种抗燃性的纯乙磷酸脂液体,难燃性是磷酸酯最突出特性之一,在极高温度下也能燃烧,但它不传播火焰,或着火后能很快自灭,磷酸酯具有高的热氧化稳定性。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大量接触后神经、肌肉器官受损,呈现出四肢麻痹,此外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一定刺激作用。

3.6 灭弧和绝缘气体--六氟化硫(sf6)

在电力工业中,sf6是一种重要的介质,它用作封闭式中、高压开关的灭弧和绝缘气体。sf6气体的卓越性能实现了装置经济化、低维护化的操作。与普通装置相比,可以节省最多90%的空间。

六氟化硫(sf6)为无色、无味、无臭、无毒的惰性非燃烧气体。纯净的六氟化硫气体是无毒的,但不能维持生命。尽管纯sf6气体是无毒无害的,但在其生产过程中或在高能因子作用下,则会分解产生若干有毒甚至剧毒、强腐蚀性有害杂质,如sf4、sof2、sf2、so2f2、hf等均为毒性和腐蚀性极强的化合物,对人体危害极大。

3.7 其他危险化学品--化学分析药品、剧毒药品、水处理设备的化学反腐药剂等

发电厂在分析化验水、煤、油、气等试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使用并接触到一些危险化学分析药品,如遇高温、摩擦引起剧烈化学反应的硝酸铵等爆炸品,氢气、乙炔、甲烷等易燃气体,丙酮、乙醚、甲醇、苯等易燃液体,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氯酸钾等强氧化剂,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氰化钾、三氧化二砷、氯化钡等剧毒品。在化学水处理设备、管道及某些主设备反腐工作中,使用并经常接触到苯类、酮类、树脂类、橡胶类等易燃、易爆、有毒的试剂。

4. 发电厂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发电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及班组,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发现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 氢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发电机氢系统包括:制氢站、输氢管路系统、氢冷却系统、氢置换系统、氢干燥装置、氢检测监测设备及其他与氢气相关连的设备。

制氢站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进入该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特别通行证经登记方可进入,离开制氢站须在登记簿上注明时间,禁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制氢站。进入制氢站人员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带防护眼镜。制氢站严禁明火,操作人员禁止吸烟。禁止在制氢站中或储氢罐旁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操作时使用防爆工具,严禁铁器工具相互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为了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漏氢的情况,可用仪器或肥皂水进行检查,禁止用火检查。制氢站必须设置二氧化碳、砂子、石棉布等防火器材。

制氢站在运行过程中,禁止氧气、氢气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当氢气急剧放出时,由于静电原因可能引起自动燃烧和爆炸,当氧气急剧放出时,管道的氧化层可能引起火花,这些都可能引起管道设备的燃烧和爆炸。动植物、矿物油脂和油类不应落入有可能与氧气接触的设备上,在操作和维修装置时,手和衣物也不应沾有油脂。

发电机氢系统运行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精心操作、调整,保证氢冷却系统各项指标、参数在合格范围之内。氢系统进行排污前,必须预先仔细检查排污口附近、上下及周围情况,不得有动火作业进行,排污时排污口周围须设临时安全区并作明显标识。氢系统管路上的滤网、电磁阀应定期检查、吹扫,保证滤网不堵塞,阀门不卡涩。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补充空气的管道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的管道也应隔断。

机组检修需进行氢系统气体置换时,工作人员应了解氢系统的管路及设备,掌握和熟悉氢系统气体置换规程,氢系统的气体置换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置换所用的二氧化碳钢瓶装运至现场必须进行验收,并作好明显标识,以防其它气体混入,置换下来的空瓶亦须作好明显标识,新瓶和空瓶必须分开放置。氢系统进行气体置换时,所有管道、设备、干燥器等必须同时进行置换,并注意检查排污管道,放尽积水,特别要注意检查系统有无置换死角。

氢系统进行检修时,检修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检修前应编制完整的检修程序文件,临时抢修前须编制技术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检修程序文件实施。氢系统检修时须使用专用防爆工具,在发电机内充有氢气时进行检修工作, 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防发生火花,必须使用钢制工作时,应涂上黄油。氢系统与其他系统连接的隔离阀或直通大气的隔离阀必须认真检修,如有必要应在试验台上进行水压试验,保证无泄漏。氢系统的表计管路必须认真清理,决不允许存在堵塞。发电机的氢侧密封瓦的间隙必须严格按要求的参数调整,防止氢气过量泄漏。氢系统设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且验收合格。

4.2 液氨、联氨使用的安全管理

液氨系统操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溶氨时要戴氨防毒面具,要缓慢开启氨瓶出口门,同时开启吸气器。氨瓶应涂有明显标志,禁止放在烈日下爆晒和用明火烤。配置联氨溶液时,工作人员应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并启动加药间换气扇。联氨的浓溶液应密封保存,靠近联氨浓溶液的地方不允许有明火。对联氨进行化验时,不允许用嘴吸移液管吸取含有联氨的溶液。

4.3氯气使用的安全管理

氯气系统运行时,氯瓶间及加氯间的门必须向外开,加氯现场必须配置防毒面具。加氯工作应由两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根据加氯操作要求,启动加氯气系统进行加氯,不得随意乱动,加氯时必须密切注意加氯机加氯量、蒸发器运行温度、液氯管压力。液氯钢瓶运放时不许剧烈碰撞,夏天阳光下不能久晒,接触钢瓶的支墩表面应垫以橡皮。液氯钢瓶内的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一定的剩余压力,一般控制其剩余压力为0.1mpa或残留液氯量20kg,严禁抽吸成真空,以防倒吸入潮湿空气或其它杂质。

加氯系统开始检修前,必须确认检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氯气室顶的淋水设施和排气风扇,确保正常。拆卸加氯机时,应尽可能站在上风位置,如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离开现场,到空气流动地方休息。检修人员应熟知氯气伤害的急救方法,当发生故障有大量氯气漏出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戴上防毒面具,关闭门窗,开启室内淋水阀门,将氯瓶放入碱水池中,最后,用排气风扇抽去余氯。

4.4酸碱使用的安全管理

水处理酸碱系统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系统及设备,在系统良好及各阀门灵活好用、系统无渗漏点的状态下,方可进行树脂的再生操作。作业人员应熟悉酸碱的性质并掌握酸碱烧伤急救措施,应穿戴耐酸手套、防护眼镜及胶靴。操作时需二人以上进行工作,密切监视酸碱计量箱液位,操作过程中不许离开人或同时进行其他操作。启动和停止时各阀门开启及关闭顺序严格按照规程中规定程序进行。

酸碱系统检修前应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确已执行,严格按要求穿戴整齐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在衬胶管道、酸管道及反腐容器上进行电火焊作业,如必须进行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排尽气体及铲掉衬胶层后进行,焊、割时不断地用水冷却等。对存有残余盐酸的罐体,应先冲洗干净,并将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工作现场须备有0.5%的碳酸氢钠及2%的硼酸溶液等急救药品及工业水源。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使用套头式防毒面具。

在锅炉等设备使用hcl、hf酸进行化学清洗时,现场必须保证照明充足、道路通畅,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并将电源控制板设置在远离清洗系统、且便于操作的位置。清洗前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劳保用品,操作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所有重要部位如酸泵、阀门、加药点都要设置专人值班。酸洗作业现场挂酸、碱危险标志,禁止烟火,现场配备消防器材,备有被酸、碱烧伤的急救药品。配制酸、碱的人员应穿戴耐酸工作服,戴耐酸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酸洗过程中排出的废液应作中和处理,防止对环境及人身产生危害。

4.5抗燃油使用的安全管理

抗燃油是有毒或低毒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安全防护措施。勿使油品进入眼中和口中,若油品进入眼中,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再滴入眼药或尽快请医生处理,若油品进入口中,应及时吐出,用水漱口并请医生检查。勿使抗燃油直接接触皮肤,当皮肤接触油品后,要用石油溶剂洗净,再用肥皂清洗。接触抗燃油时,宜带耐油橡皮手套。在室温时,人体吸入油蒸汽没有危险,但应避免在高温下吸入油蒸汽。抗燃油溅落在保温层上后应立即擦去,若油已渗入热金属表面或敷设的保温层内,则应擦掉并及时更换该保温层以防止火灾。抗燃油可能对电缆包皮(如聚氯乙稀材料)和一般的油漆有破坏作用,只要当上述材料接触液体时(不管时间长短)都会软化和起泡,应立即清洗侵蚀处并查明损坏程度。

4.6六氟化硫气体使用安全管理

六氟化硫新气中可能存在一定量的毒性分解物,在使用六氟化硫新气的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从钢瓶中引出六氟化硫气体时,必须用减压阀降压。避免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的钢瓶靠近热源或受阳光曝晒。使用过的六氟化硫气体钢瓶应关紧阀门,戴上瓶帽,防止剩余气体泄漏。户外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工作人员应在上风方向操作;室内设备充装六氟化硫气体时,要开启通风系统,并尽量避免和减少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到工作区。要求用检漏仪做现场泄漏检测,工作区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得超过1000μg/l。

六氟化硫试验室是进行六氟化硫新气和运行气体测试的场所,因此化验人员经常会接触有毒气体、粉尘和毒性化学试剂。试验室除具备操作毒性气体和毒性试剂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底部通风设施(对通风量的要求是15min内使室内换气一次)。酸度、可水解氟化物、矿物油测定的吸收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色谱分析的有毒试样尾气和易燃的氢载气应从色谱仪排气口直接引出试验室;生物毒性试验的尾气应经碱液吸收后再排出室外。每个分析人员务必遵守分析试验室操作规程和六氟化硫气体使用规则,新来的工作人员在没有正式工作之前,首先要接受安全教育和有关培训。试验室内不应存放剧毒和易燃品,使用时应随领随用。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安装室与主控室之间要作气密性隔离,以防有毒气体扩散进入主控室。设备安装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通风量应保证在15min内换气一次,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设备安装室底部应安装六氟化硫浓度报警仪和氧量仪,当六氟化硫的浓度超过1000μg/l、氧量低于18%时,仪器应报警。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设备安装室前,应先通风20min,不准在设备防爆膜附近停留。工作人员在进入电缆沟或低位区域前,应检测该区域内的含氧量,如发现氧含量低于18%时,不能进入该区域工作。如发现气体中毒性分解物的含量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气体净化处理、更换吸附剂、更新六氟化硫气体、设备解体检修等。

4.7分析药品使用的安全管理

化验人员应穿工作服,饭前和工作后要洗手。禁止用口尝和正对鼻嗅的方法来鉴别性质不明的药品,可以用手在容器上轻轻扇动,在稍远的地方去嗅发散出来的气味。禁止使用没有标签的药品,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酸碱性、毒性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不准把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他容易相互起反应的化学药品储放在相邻的地方。

剧毒药品必须具有明显的“剧毒危险”标志,无标签药品严禁使用。凡使用和保管剧毒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其性能及使用方法,剧毒药品应放在专门的柜内,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领用时必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发放。使用剧毒药品要特别小心,必要时要戴口罩、防护眼镜、乳胶手套,操作时需在通风柜内或良好通风的地方进行,工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彻底清洗。对过期失效或报废的药品应向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和保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14篇 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4程序

4.1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4.1.1公司供应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4.1.2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上报仓库,由仓库人员根据库存量上报原料供应部门,供应部门按计划负责采购。

4.1.3物资采购进厂后由仓库人员报物资进厂请检单,要求品管部中心化验室检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入库。

4.2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4.2.1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剧毒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4.2.3剧毒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2.4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4.2.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剧毒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要害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3 剧毒化学品的存放

4.3.1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剧毒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4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

4.3.5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3.6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4.3.7剧毒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3.8根据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3.9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4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4.4.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并不得在剧毒品场所饮食。

4.4.3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4.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4.4.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4.8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剧毒化学品一旦散落于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9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5 剧毒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须严加管理,立即浸入消毒液内彻底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处理。

4.5.2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5.3加强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毒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验合格方可上交。

第15篇 公司有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有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二)

1.1目的

为加强对有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订本制度。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毒化学品的管理,凡在厂内使用和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1.3主体内容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有毒化学品的采购、收发、装卸、储存、使用及报废处理。

1.4职责范围

1.4.1财物部负责申请采购有毒化学品。

1.4.2仓库负责保管、发放采购的有毒化学品。

1.4.3以财物部为主,各部门、车间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2.有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2.1、凡我公司生产用的原辅材料系有毒化学品采购时,供应商必须有工商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一书一签。

2.2、财物部申请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有毒化学品必须根据本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及贮存条件进行采购。

3.有毒化学品储存和出入库制度

3.1、凡有毒化学品经采购运输入厂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生产技术部试验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员应在接到检验通知后的24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给仓库保管员,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听候处理。

3.2、有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加锁管理。专用储存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清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3.3、有毒化学品储存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3.4、有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加强管理。

3.5、有毒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领取时必须记录领取人员姓名备查。

3.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用电要有相应的保险措施、人离开仓库必须关闭库房电源。仓库内应当根据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

3.7、保管人员应对有毒化学品贮存数量及时统计、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3.8、重复使用的有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一年。

3.9、预防有毒化学品的流失、被盗,一旦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并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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