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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管理制度(13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35

通知管理制度

本通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的通知发布、接收及执行流程,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和混乱。

包括哪些方面

1. 通知的分类与分级

2. 通知的起草与审批

3. 通知的发布与传达

4. 通知的执行与反馈

5. 通知的存档与检索

6.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重要性

通知管理制度对于维持企业运营秩序至关重要。清晰、有效的通知机制能够确保决策迅速落地,员工明确任务,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它也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反映公司的组织纪律性和专业素养。

方案

1. 通知分类与分级: - 根据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将通知分为a、b、c三级,a级为最高级别,c级为一般性通知。 - 各级通知应有明确的标识,以便快速识别。

2. 通知起草与审批: - 所有通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起草,明确目的、内容、执行时间及责任人。 - 草案须经部门主管审核,确保内容准确无误,符合公司政策。 - a级通知还需经过总经理或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审批。

3. 通知发布与传达: - 使用公司内部通讯平台进行发布,确保所有员工能及时查看。 - 对于重要通知,可辅以邮件、短信或电话提醒。 - 发布后,部门负责人需确认员工已阅读并理解通知内容。

4. 通知执行与反馈: - 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并向直接上级报告进度。 - 员工可通过系统反馈执行情况,如有疑问或困难应及时提出。

5. 通知存档与检索: - 所有发布的通知均需存档,便于日后查阅。 - 建立完善的检索系统,方便员工快速找到历史通知。

6.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 对于忽视或违反通知要求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 如因通知传达不力导致工作延误或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实施本管理制度,需要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形成良好的沟通习惯。让我们共同努力,提升公司的管理效能,促进业务发展。

通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县城投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修订通知

关于某县城投公司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修订通知

公司各部室,__房产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各项管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公务差旅、公车使用、员工请休假考勤等制度修订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公务接待差旅管理

根据_城投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差旅会务开支管理的通知,为更好的搞好公司的接待差旅管理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县内接待

公司的所有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根据接待对象的情况,定点分档负责接待。

1、住宿

一类: 标准330元以内

二类: 标准200元以内

三类: 标准150元以内

2、饮食

一类: 标准2000元/桌以内

二类: 标准1000元/桌以内

三类: 标准500元/桌以内

备注:一类标准的接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二类标准的接待须经副总经理批准同意,三类标准的接待由办公室主任把关安排。

其他物质在办公室领取,酒的一类标准由总经理指定,二类标准在500元/瓶以下,三类标准在300元/瓶以下。

3、流程

①部室人员填好接待审批单到办公室申请并办理物质领用手续;

②办公室登记接待明细表,安排用餐地点,负责订餐,用餐完毕后请相关部室负责人复核后并签名,写明招待对象及事由;

③定时报账。负责接待的酒店按约定时间,带发票到办公室审核并领取接待审批单,到财务部制单、审核、签字报账。

4、临时机构

县城范围内的临时机构参照上述办法实施。

派出外地的临时机构,由临时机构负责人(或明确专人)报办公室申请登记,在当地按相应标准安排接待。报账时先到办公室审核,并补办接待审批单,凭审批单到财务部制单、审核、签字报账。

(二)县外出差招待

1、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安排招待活动,必须招待的须请示总经理并经总经理同意,出差回来到办公室补办接待审批手续,办公室审核后凭审批单报销招待费。

2、凭出差地当地的相关票据报销。

(三)差旅费管理

公务外出必须履行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手续,公务结束后凭此表到财务室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标准按安城投发〖2022〗4号执行,请财务室核准。

二、公车使用管理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结合公司目前车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分配

公司车辆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__车调配给__副总经理协调使用;__车调配给__副总经理协调使用;__车调配给__总经理和__副总经理协调使用。__车明确专职驾驶员zz,其余车辆由各副总经理负责安排。

(二)车辆调度

公司员工公务外出(县城区外)用车,须按照程序到办公室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办公室备案。原则上由各副总经理自行安排出行车辆,如果实在安排不了需租车的,须报办公室申请同意,填写租车申请单后,办公室安排租用出行车辆。

(三)车辆费用

1、实行油卡加油。公司车辆统一实行油卡加油,由各车辆驾驶员按照公司审批程序对油卡进行充值,财务部对各车辆做好充值记录。公司所有车辆严禁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2、车辆维修、设备添置和更换及洗车保养。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设备更换更新及洗车保养实行定点制,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其中关于车辆设备的添置更换和车辆的保养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额度超过3000元的,报分管副总审批。

3、违章处罚。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所导致的罚款,费用自负。超速、停车违章处罚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负。

4、车辆的封存。节假日、双休日公司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对车辆进行入库封存。车辆一般需停放在公司车库内,严禁公车私用。

5、司机注意事项

(1)司机必须做到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服务意识,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精神状态驾驶车辆,小心谨慎,安全行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严禁酒后驾车。公司公务接待中,司机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劝酒,以确保行车安全。

(2)司机要爱护车内设施,保证车辆内外清洁,出行前要例行安全检查,并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和车容整洁,保证车辆安全。

(3)司机自己用车应严格自律。严禁公车私用,未经允许,司机私自用车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全由司机自行承担。

(4)司机出差应认真填写 “出车记录表”。

(5)司机需按时上下班,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办公室待命;双体日及节假日不得关机,保证随叫随到。如无特殊原因,司机必须服从办公室主任调度,不服从调度的,可处罚款100元/次。

(6)意外情况的处理。车辆行驶在外发生意外情况,司机首先要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在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拍照,对车辆损坏并更换的零部件,进行保存留底。不能留底的部件对其拍照,以备报销使用。如果确因司机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丢失以及造成违章与交通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对司机予以处罚。

6、车辆租赁。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赁公司外车辆,需按程序审批,按照市场行情给予报销。

7、按车辆设置安全行车奖(按照当年度车辆行驶里程×0.08元/公里计算)、文明行车奖500元、节油奖500元,年底一次性结算,由副总经理分配。

8、车辆处置(更新、更换、买卖)。均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员工请休假和考勤管理

(一)请休假制度

1、公司经理班子成员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须报总经理审批。各部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报分管副经理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干职工请假1天(含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的报分管副经理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2、干职工需要请假休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请假1天(含1天)以上需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还需写出书面请假报告。假期到期后,应立即销假,需超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连同原请假时间一并计算假期,按有关程序报批。

3、请假流程。

(

1)到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领取请假条;

(2)按要求认真填写好请假条;

(3)按请假制度找相应部室领导审签;

(4)领导签字后,再交回办公室存档;

(5)办公室再通知财务室,对请假人员请假期间工作量进行相应处理。

4、事假。干职工全年事假天数为:本人年休假+3天(含3天),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扣除工资,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请假天数扣除标准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干职工休年休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休年休假不得与本职工作任务相冲突。

5、病假。干职工请病假连续7天(含7天)以上都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作为附件;全年普通门诊病假天数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的天数扣除年绩效考核的日平均奖金(年绩效考核奖金额÷251天)。住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6、产假(含节育手术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凭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增加30天。

超出规定假期期限按天数扣除标准日工资。

公司干职工生育二胎的,产假假期内全年绩效考核奖金享受50%。

7、婚假。原则上只许1周假,夫妻双方均属晚婚的,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再经总经理批准,假期可延长至15天。超出规定假期期限按天数扣除标准日工资。

8、丧假。直系亲属含夫妻双方父母故去的,准7天假;旁系亲属故去的,准3天假;特殊情况的,经总经理同意,可酌情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按天数扣除标准日工资。

(二)考勤制度

1、日常考勤

(1)日常考勤由各部室负责人按时按实填写,办公室抽查,如果发现没及时按实实行考勤登记的,发现一次扣除责任部室绩效考核基础分0.2分

第2篇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联系通知单管理制度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联系通知单管理制度

1、施工图纸下达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自审,对图纸存在的问题做好初步确认,并做出书面记录。

2、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正式会审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队伍专业人员进行联审(初审)。

3、图纸会审记录要求参加人员在首页上签字,参加人员在每页汇签栏签。

4、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详细填写会审记录,记录要求打字,填写清晰、整洁、不得有涂改,打印8份,施工单位保留原件。

5、图纸会审完成之日起,书面材料要求在一周内整理完毕,(加盖各单位公章,签字手续齐全)超期负激励100元/天,同时将图纸会审记录转发给所有管理者及各班组长一份,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6、涉及变更时技术人员必须及时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办理现场签证、工作联系函手续,并要有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签字,并交到负责人及预算员各一份。

7、技术人员在关键部位及有重大设计变更通知时,必须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批的施工方案后才能施工。

8、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工作联系函应及时收集整理,并发放给施工队各有关成员及各班组长手中,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3篇 市水务局进一步加强水务安全应急管理确保社会稳定紧急通知

各科、室、队、站、司、中心:为进一步加强维稳工作,根据《成都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春耕生产用水和城乡供排水安全的紧急通知》(成水务发[2009]21号)和成都市水务局2月26日召开的维稳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做好当前水务维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针对水利工程、城乡饮水工程、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护人员。各级安全责任人要深入现场,全面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责任科室和单位要加强对安全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不留空挡、不留死角。二、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水利管理、水库大坝、供排水管理的应急预案。除地震、洪水、次生灾害、干旱等自然灾害外,还要重点关注恐怖袭击、人为破坏、水源污染等引发的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排水工程等涉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实战应对和处置能力,切实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处置有力,把涉水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不安全隐患。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督察严格按照《都江堰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2009】5号要求对水利工程和城乡供水工程、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把日常巡视检查管护和定期巡查、实时监控结合起来。加大对饮水水源、自来水的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查频度;供水单位在3月份要谢绝任何形式的外来单位、人员的参观学习活动,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水资源供水管理科要掌握值班情况,做好各城乡供水企业值班表的存档,同时,加强对各类水务工程的巡视检查密度,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四、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报送3月4日,各相关科室和单位要将检查隐患和排查治理及整改情况报送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按照《都江堰市水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3月5日就不再报送),由行政审批科汇总后向成都市报送。成都市水务局将组成督察组开展随机督察,将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管理没有更上,导致不安全事故发生,甚至重大负面影响的,实行通报并追究责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收集归档认真做好迎检准备。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4篇 考勤管理规定办法通知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1】

1.总则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1.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1.3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考勤员职责

2.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4.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5.事假

5.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5.2一般员工请假4日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日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5.3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日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日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带薪事假的日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日,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日;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日;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日;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日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日数者,不足的日数按加班处理。

6.病假

6.1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6.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6.3到医院看病,给假半日,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日记事假考勤。

7.工伤

7.1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7.2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8.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日。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周岁、女24周岁)者增加另婚假6日;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9.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日;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日;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10.产假、计划生育假

10.1产假一般为57日,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日,双胞胎产假为70日,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工资照发。

10.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日。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日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10.3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10.5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3日的计划生育假。

10.6员工如果1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11.探亲假

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1.1.1工作期满1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周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11.1.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1.1.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1.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11.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1.2.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11.2.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11.2.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2.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1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日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11.3员工探亲假期

11.3.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1个月。

11.3.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日。

11.3.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11.3.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11.3.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11.3.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11.4探亲假管理

11.4.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11.4.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12.加班倒休

12.1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12.2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12.3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

12.4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12.5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13.旷工

13.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

13.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13.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13.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13.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13.1.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13.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1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规定【2】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勤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车间员工周一至周六:

白班: 07:30 ---- 12:00 13:00 ---- 16:00

晚班: 19:00 ---- 23:00 24:00 ---- 03:30 (跨日)

车间员工每两周倒班一次;

(二)办公室员工周一至周五:

08:30 ---- 12:00 13:00 ---- 17:00

办公室员工周六实行长短周制,长周休息,短周出勤时间为:

08:30 ---- 12:00;

(三)每周休息一天;

(四)法定有薪假期: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节假日。

第二条 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每日四次)。严禁请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违者将受到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未刷考勤卡处理办法:

(一)因公务未刷卡者,应填写出差单,人事部根据经所属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出差单作公差处理;

(二)因ic卡或考勤机出现故障而未刷卡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人事部确认后作签卡处理;

(三)因旷工而未打卡者,按旷工处理;

(四)员工每月允许有两次忘带卡或漏刷卡作签卡处理的机会。之后忘带卡的,扣除当月勤工奖。之后漏刷卡的,参照第5款处理;

(五)当月两次签卡机会用完后出现的漏刷卡,作如下处理:

1. 第三次漏刷卡:从勤工奖中扣除因漏打卡而产生的缺勤工时工资的相应金额;

2. 第四次漏刷卡:扣除全月勤工奖;

3. 有四次以上漏刷卡行为者,从第五次起,按所缺工时的三倍计罚。

(六)漏刷卡缺勤工时的计算:每漏刷卡一次,考勤系统自动扣除该时段二分之一工时;

(七)忘带卡者必须于当日上下班时向所属部门主管报到,各部门主管应于当日向人事部说明情况;

(八)员工漏刷卡需填写《员工漏刷情况说明表》,确认工时后,由人事部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 员工应妥善保管ic卡,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补办新卡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五条 病假

员工病休,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医疗期内,按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医疗期外,病假无薪。

第六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不能出勤,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所属部门主管/经理、厂长、总经理签名批准后方为有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请假者,本人应于当日十时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获准后方可休假,并于返工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无薪。

第七条 婚假

(一)在职期间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增加10天;

(二)需往异地办理结婚手续者,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以夫妇双方身份证所示较远的一方为标准,广东省内1天,广东省外2天;

(三)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假期在领取结婚证后的六个月内有效;

(四)假满返工三个工作日内,需将结婚证交人事部确认。

婚假及路程假为有薪假期。

第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需往异地料理丧事的,可

酌情给予路程假,标准为广东省内1天,广东省外2天。

丧假及路程假为有薪假期。

第九条 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二)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方可享受10天看护假,假期在小孩出生前后30天内有效。要求提供小孩《出生证》及《独生子女优待证》确认假期性质。

产假及看护假为有薪假期。

第十条 哺乳假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年假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标准为:

(一)技工、生产车间文员、保安、清洁工、学徒等每年七天;

(二)主管、组长、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办公室文员每年九天;

(三)经理级以上员工每年十二天。

员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每年可增加一天年假,上限为:

(一)技工、生产车间文员、保安、清洁工、学徒等不超过10天;

(二)主管、组长、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办公室文员不超过12天;

(三)经理级以上员工不超过15天;

年假不可预支,一般于次年春节期间使用,若此段时间未休完,可将剩余年假安排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五)离职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六)当年请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及公司安排的无薪假除外)超过三十天的(含三十天),以十五天为计算单位按比例扣除当年年假。

第十二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处 。

第十三条 旷工工时以三倍计罚。

第十四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截止时间为正常上班后一小时,超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部分或全部扣除勤工奖:

(一)当月请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及公司安排的无薪假除外)半天的扣除勤工奖20%;请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扣除勤工奖60%;请一天以上的扣除全月勤工奖;

(二)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计迟到、早退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扣除全月勤工奖;

(三)有旷工行为者扣发全月勤工奖;

第十七条 员工加班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及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批准的加班工时不予记录。

第十八条 员工临时调班应提前填写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及厂长批准后方可生效。私自调班的工时不予记录。

第十九条 因临时工作安排涉及考勤异常时,应及时通知人事部。

第二十条 出勤工时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每次请假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第二十二条 遇强台风(以深圳市气象台发出的3号及3号以上风球的台风预警信号为准),员工可视天气情况推迟上班或休假。一旦狂风暴雨停止,交通恢复,若离放工时间仍超过4小时,所有员工应赶回公司上班。但公司要求员工必须视人身安全为第一因素。因台风确实无法到岗者,应打电话通知公司。所缺工时以年假冲减,无年假的按无薪假处理,不影响当月勤工奖。

第5篇 s公司管理规定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和经营管理策略等;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

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 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拟任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公司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3年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

(九)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和管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三)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三)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四)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代表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或者代表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节 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改变组织形式;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四)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

(五)撤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修改章程;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住所。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下列变更事项,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除外;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并、变更名称。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理由,并提交该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自获得批准之日起其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当于15日内上缴。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发生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当持有关文件和保险许可证,自获得批准、核准、备案或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更换其许可证。

第三节 保险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许可证,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保险许可证。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二条 保险许可证如有丢失,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重新申领。

第四节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

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清算组。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程序;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并上缴保险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解散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当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五节 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第四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企业法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

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关股东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第三章 保险经营

第四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核定,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

(二)责任保险;

(三)法定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五)农业保险;

(六)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七)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经中国保监会核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

(一)意外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传统人寿保险;

(四)人寿保险新型产品;

(五)传统年金保险;

(六)年金新型产品;

(七)其他人身保险业务;

(八)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扩大业务经营范围的,其注册资本、偿付能力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外汇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确定保险业务的自留保险费,确定每一危险单位可能造成损失的自留责任;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分保。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劝说诱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 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六十三条 保险广告或者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业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代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保险机构对其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于发生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与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视为与保险公司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八条 拟上市的保险公司,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整。

第七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二)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六)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公司在订立具体保险合同时,可以就特定事项与当事人订立补充协议,但是不得具有前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所采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便于理解。

第七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指导性保险费率。

第五章 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除清算时依法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政府债券;

(三)买卖金融债券;

(四)买卖企业债券;

(五)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的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任何时点不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和调整。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循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十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严重违法、违规;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事项: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备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五)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六)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

(七)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八)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合规;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十)需要事后报告的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十一)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其检查时,应当采用书面委托的形式。

第九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监管报表。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分支机构签章。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于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九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九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颁布以前,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__年6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20__年1月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__]2号)以及2002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保监会令[2002]3号)同时废止。

第6篇 医院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通知

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本院各科、室、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卫办医【20__】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卫医秘【20__】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和药品应用长效管理机制,分级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特对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实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临床医师按处方分级权限开具处方,超权限开药,药剂科拒绝调剂。对卫生部已明确规定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

二、按照卫生部《通知》所明列的“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和“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科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三、积极开展临床细菌耐药监测,每季度发布一次监测结果,临床医师应根据细菌耐药情况选择抗菌药物。对病原学送检率达标(≥60%)的科室当月奖励5000元。

四、逐步建立临床应用抗菌药物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临床医务人员;

2、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提醒医务人员应慎重经验用药;

3、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参照药敏实验结果用药;

4、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5、对月使用金额排名前20位的药品(包括抗菌药物前10位)和单品种药物使用集中、销售金额波动幅度超过30%的药品列入动态监控对象,对其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其用药合理性,对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个人提出警告和干预意见。

五、限量与降价采购药品:对单品种用药集中、使用量较大、销售金额持续增幅过大,将限制该品种药物的采购量。

对单品种月销售金额超过12-15万元的,第一次对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予以警告、降价10-20%,第二次予以停用2个月; 对予以警告、暂停使用、降价处理后仍存在以上问题的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将取消在我院的销售资格。

六、一年内发现医务人员有两次不合理用药现象较为严重、典型的,予以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并写出保证书后方可返岗。

七、每季度对科室按比例使用药物的督查情况进行通报,一年内两次进入超比例用药排名前三名的科室,取消年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对科主任进行批评、警告,必要时进行诫免谈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本规定为准。

z市人民医院

第7篇 公司加强店内纪律管理通知

开会+不落实=0

布置工作+不检查=0

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落实

公司关于加强店内纪律管理的通知

从20__年2月26日起,公司将不定期的对各店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没有按照《__专营店管理制度》及《__专卖店商品管理办法》执行的店,对账目和表格的填写屡次不规范的店,将对管辖的经理和店长及店长助理每次罚款100元,违反制度和条例的员工罚款每次50元。

希望,各店在纪律,店容,店貌及着装上,按照管理制度执行,并对新进员工及时进行纪律和店规的教育,保证着我们的管理按照制度来执行。

目前,我们各店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出现如下的问题:

对于新员工管理方面:

1,对新进员工没有及时的讲解店的规章制度

2,对新进员工没有对着装等方面要求

3,对新进员工的管理不规范,没有及时和按要求填写履历表格,照片和押金。

4,对新进员工没有及时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对于店内管理人员方面

1,没有能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和团聚力

2,没有能及时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3,自己没有能以身作则,检查店内的问题,卫生,陈列,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4,没有能开动思路,及时调整销售的策略和促销办法

5,店里出现各种问题没有及时和公司反映,并没有立刻解决

6,对店内的账目和上交的表格,没有按照规定和时间来完成

要想成为一支成功的营销队伍,必须保证有过硬的纪律约束,才能保证销售的激情和销售效果,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我们的管理者本身遵守和严明纪律!

第8篇 市供电公司线路停电通知管理办法

一、停电种类

1、计划停电:编入公司月度生产调度计划并提前七天在龙南日报、龙南电视台、龙南政府网站、供电公司网站、“95598”客户服务系统内公告的停电。

2、临时停电:申请停电时间提前24小时,但不足一周的停电。

3、异常停电:因系统或线路出现异常、障碍等而需紧急处理的停电。

4、违约用电停电:含窃电、欠缴电费的停电。

5、限电拉路:因负荷紧张或电网出现异常而需紧急限电的停电。

二、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计划停电的审核汇总编制,对于城区供电线路计划停电,能通过其它环网线路带停电线路1个或多个分支线路运行的,提报计划的部门应在停电计划中说明,以便于正确通知客户。

2、调度所负责对制定的计划停电在公司停电计划管理系统内公布。并且负责将临时停电、线路跳闸情况、因负荷紧张或电网出现异常而需紧急限电的情况及时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班。对于城区供电线路临时停电,能通过其它环网线路带停电线路1个或多个分支线路运行的,应电话告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以便于正确通知客户。

3、各供电所及其他相关单位因客户欠费、窃电等原因对客户停电的,在停电前需将停电时间、原因等情况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班。

4、营销部业扩班负责将全市35千伏及以上线路、城区供电所负责收费的10千伏线路上新装客户的客户名称、所在线路名称、客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在验收接电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95598客服调度班。

三、管理责权

㈠计划停电

1、每月生产调度会议后,由调度所下发月度计划停电信息,以公司网站“计划管理系统”内数据为准。

2、 “95598”客户服务调度班负责每月末在龙南日报、龙南电视台、龙南网站、供电公司网站、“95598”客户服务系统内进行线路计划停电公告。全市35千伏及以上线路、城区供电所负责收费的10千伏线路所带的客户由营销部95598客服调度员下达停电通知,其它线路(含各供电所所辖区域内的环网线路)由各供电所值班人员负责向客户下达停电通知。

3、已列入计划的停电,必须按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新增或取消停电线路,须提前三天经分管经理批准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生产技术部,并由生产技术部提前48小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停电、送电,停电申请部门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通知公司县调调度员、生产技术部和分管经理,并由县调调度员及时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和各相关责任部门。如果变更停电线路是35千伏及以上线路、城区供电所收费的10千伏线路,由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通知客户;其余的变更停电线路由供电所值班人员通知客户。

4、供电所管理的“四到户”的电力客户,由供电所值班人员通知重要客户,并建立重要客户档案信息。

㈡临时停电

1、县调调度员负责将分管经理批准的临时停电线路名称、停电起止时间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和95598客户服务调度班。对于城区线路停电,还应将能通过环网供电的情况告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班。

2、95598客服调度员接到县调调度员的通知后,35千伏及以上线路、城区供电所负责收费的线路所带的客户由95598客服调度员负责通知客户;其余的线路由供电所值班人员负责通知客户。

3、分管经理批准的临时停电,如线路上的用户有需要书面通知的,由调度所起草盖章后设备运行单位送达。

㈢异常停电

异常停电由县调调度员电话通知检修部门和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以便客户服务调度员随时掌握停电信息,随时解答客户的电话咨询查询。待公司县调调度员安排人员将故障查清后,县调调度员应及时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线路故障发生的原因、预计恢复供电的时间等信息。

㈣违约用电停电

如因客户违约用电停电,各有关部门在停电执行前30分钟,电话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

㈤限电

1、县调调度员提前接到地调调度员限电预告的指令时。

拟对35千伏及以上线路、城区供电所收费的10千伏线路限电的,县调调度员应将限电线路名称电话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客户服务调度员在接到县调调度员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需要限电客户。

拟对其它10千伏线路限电的,县调调度员直接通知到相关供电所,由供电所通知需要限电客户。

2、在遇到电网负荷紧张,没有提前接到限电预告而需立即限电的,县调调度员接到地调调度员限电命令时,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并将限电情况电话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以便于解答客户的咨询。

㈥其他

各类检修工作确实需要延时的,工作负责人要及时向县调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县调调度员要及时通知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35千伏及以上电力客户、城区供电所负责收费的10千伏线路所带客户由营销部95598客户服务调度员负责通知。其它的线路由所在区域的供电所值班员通知客户。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9篇 管理处装修违规处理通知书范例

管理处装修违规处理通知书

单元号: 轩座层 号业主:

本管理处已于年月日向贵户发出号《整改通知书》。要求贵户整改以下装修中存在的问题:

经月 日现场查看,贵户装修承造商对上述问题中第 项仍未做整改、第项整改不够彻底。故我处对贵户及其承造商拟采取如下处理:

□1、限贵户于年月 日前必须完成上述项目整改。

□2、贵户如逾期仍为完成整改,本处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强行整改,一切因此引致的费用由贵户业主及装修承造商负担。

□3、本处将对因此违章而引发的管理处管理成本增加向贵户及装修承造商索取赔偿费元,赔偿费由装修按金中扣除。

□4、为保证违规行为不在继续实施,本处将停止对贵户的 能源供应。

如有疑问,请与管理处联系。

管理处联系电话:

联系人:

违规户代表签收:

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__园管理处

日期:

第10篇 t_城管理处通知流程

天下城管理处通知流程

1.0通知分公示通知、书面通知、电话通知三种形式;

2.0公示通知排有序号,通知内容由管理处主任审阅并在《发给顾客文件(通知)清单》签字确认后,交安全护卫部张贴;

3.0重大事项的通知采用公示或公示、电话同时进行两种形式;

4.0紧急事项传递到服务中心后30分钟内以公示方式通知;

5.0书面通知提前一天发放在业主(用户)信报箱中;

6.0以电话方式向业主(用户)发出通知时,须认真填写《通知事项记录表》;

7.0通知时间一般以夜班21点为宜,遇重大紧急事项的通知可适当延长;

8.0通知过程中如有失效的业主联系电话必须及时在《入伙登记表》中删除;

9.0通知工作须按时保质完成并做好记录,完成率不低于95%;

10.0第二天将填写好的《通知事项记录表》交经理处。

11.0相关文件和记录

《通知事项记录表》

第11篇 管理处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使用程序

管理处《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使用程序

为规范物业管理中心各种收费行为,物管处设计印制了《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并正式于20__年1月13日投入使用,所有物业管理收费均以该收费通知单按如下程序处理:

1、《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一式四联,由物管处保安队、保洁队、维修队主管及办公室信息档案员根据收费要求填制,并在制单人一项签名。

2、填制好的《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经交费单位(租户)确认付费方式是现金还是转帐,然后根据权限需租户具备签字权的授权人签字。签字后第四联由交费单位(租户)留存。其余三联交物管处信息档案员。

3、以上程序完成后,《物业管理收费通知单》由物管处审核签字,第一联由信息档案员留存,第二联、第三联交财务部负责收费(现金、转账或其他方式),收取费用后由财务部在第三联(回执单)盖章并将回执联转物管处信息档案员。

4、信息档案员收到财务部盖章的《回执联》即确认该收费已执行,可为租户办理相关业务。

5、如属先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的,或转账方式收费的,财务部接收《收费通知单》时,需在第一联签字后交物管处,物管处信息档案员留存备查。

签署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12篇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化要求通知

关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化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局、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协(学)会: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办事形象,现就着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市、县(区)局机关直接从事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时,应着装。

二、机关其他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着装:

(一)参加重大集体活动及上级组织_;

(二)外出执行公务;

(三)上级机关来局检查工作;

(四)要求着装的其他场合。

三、应着装人员因非公务外出、节假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着便装。

四、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倾;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加罩便服。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服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五、着装时,应穿便鞋、皮鞋(含凉鞋,穿凉鞋应前不漏趾后不漏跟),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风纪要严整,男同志不准留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染彩发。

六、着装时应保持服装的整洁,做到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七、不准着装到营业性歌舞厅、餐馆参加娱乐活动或宴请。

八、着装人员制服因公损坏(丢失)的,由个人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视情况予以补发;因个人保管不善损坏(丢失)的不予补发。

九、在未经批准或特殊要求情况下,发现应着装人员未按规定着装,应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各自着装情况,市局人教科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管理。

第13篇 考勤管理制度通知

考勤管理制度通知

各队、站、中心: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在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制度通知。

一、考勤管理

(一)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单位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按时签到、签退。

(二)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及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含5次)按旷工半天处理,10次以上(含10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全年迟到、早退累计50次及以上、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请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推荐后备干部资格。

(四)工作人员每周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于下周一、二在公告栏予以公布,如有异议,请在公布期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每月将全体干部出勤汇总情况上报局主要领导。

二、请销假办法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时先由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再经局长签字后,将假条交到办公室,方可离岗。需延长请假时间或因病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在上班后1日内补办。请假返岗后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履行销假手续。

注: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知管理制度(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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