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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2

危房管理制度

危房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区稳定的重要措施,它涵盖了危房的识别、评估、监控、维修、拆除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对潜在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危房识别与登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初步筛查,并建立详细的危房档案。

2. 定期评估:定期对危房进行结构稳定性、耐久性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

3. 监控系统:设立监控网络,及时掌握危房动态,预防突发状况。

4. 通知与警示:向危房业主及周边居民通报安全信息,提醒防范措施。

5. 维修加固:对可修复的危房制定维修方案并实施,确保其安全使用。

6. 拆除计划:对于无法修复的危房,制定拆除计划,确保安全有序进行。

7. 法规与政策:依据相关法规,制定和更新危房管理政策,确保合规性。

8.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危房安全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重要性

危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防止因建筑结构损坏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有效的危房管理,可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它也是政府履行公共安全责任,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方案

1. 建立专业团队:组建由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安全专家等组成的专项小组,负责危房管理工作。

2. 强化技术支撑:引入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提高危房评估的准确性。

3. 完善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危房管理法规,确保其适应性。

4. 加强培训:对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危房知识培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5.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危房事故,制定详实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

6. 加大投入: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为危房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7.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危房管理,形成共同监督机制。

8. 信息公开:公开透明地发布危房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危房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活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危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破坏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本条对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所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符合设计单位的条件,具有同类建筑物设计资质,并具有能设计装修工程资质等级的资格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委托,受委托单位可以拒绝。如果受委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修设计任务;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建筑装修设计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_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要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其次要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是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这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风雨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产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法律责任的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保证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拆除房屋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对于以采取爆破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和

第2篇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管理

物业房屋安全管理教程:危房鉴定与管理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由于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使用安全。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危房的鉴定使用与管理就占有特殊的位置,物业管理企业对此要给予特别的重视。为此,建 设部先后颁发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一、危房的鉴定机构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 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危房鉴定

1.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鉴定单位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鉴定原则

(1)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具体标准参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①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②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①结构老化的程度;

②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④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⑤危险的发展趋势。

4.危险范围的判定

(1)整幢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 的。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④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2)局部危房:

①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②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

③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 屋的。

④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⑤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⑥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危房的管理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 急,安排修建计划。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对危房的使用管理一般可分为以下4类情况处理:

1.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对前两类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管理中加强安全检查,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 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准备,切实保证住用人的安全。

危房管理制度(2篇)

危房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区稳定的重要措施,它涵盖了危房的识别、评估、监控、维修、拆除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对潜在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包括哪些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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