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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管理制度(1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0

居民管理制度

居民管理制度是指在居民社区内,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居民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日常管理、服务提供、纠纷解决、参与机制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日常管理:涉及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确保居民生活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2. 服务提供:包括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公共设施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定。

3. 纠纷解决:建立有效的投诉与申诉渠道,制定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流程。

4. 参与机制: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如居民大会、志愿者服务、社区活动等,提升居民归属感和责任感。

5. 法规遵从:明确居民需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重要性

居民管理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区至关重要。它能够:

1. 维护社区秩序:规范居民行为,减少冲突,确保社区稳定。

2. 保障居民权益: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提升生活质量: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高居民的生活满意度,增强社区凝聚力。

4. 促进社区发展:通过居民参与,推动社区自我更新,实现可持续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面、清晰、易懂的居民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知晓并遵守。

2. 建立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创建居民信息交流平台,方便发布通知、接收反馈,提高管理效率。

3.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居民参与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和社区责任感。

4. 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5. 强化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执行,及时解决居民投诉。

总结,居民管理制度是社区治理的基础,需要兼顾公平、公正与效率,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有效的执行,实现社区的和谐与繁荣。

居民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二、服务内容

1.居民健康档案内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家族史、既往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行为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

(3)重点人群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3岁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患者管理等各类重点人群的随访和管理记录。

(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等。

2.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服务时,由首诊医生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护人员分期、分批在居民家中或工作现场为辖区内重点人群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0-3岁儿童健康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专项档案由儿童保健科室医务人员在新生儿访视时随即建立;孕产妇保健服务专项档案则由妇产科或妇女保健科医护人员在早孕诊断确认后随即建立。

(3)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过程中建立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有条件的地区录入电脑,建立电子化健康档案。

3.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填写和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生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1.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库房、配备档案装具,按照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使用多途径的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3.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4.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和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的身份识别码。

5.遵照国家有关专项技术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

6.健康档案管理和服务人员在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中有权使用健康档案,其它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健康档案时,必须向健康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考核指标

1.健康档案建档率=建档人数/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2.健康档案合格率=填写合格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3.健康档案使用率=抽查档案中有动态记录的档案份数/抽查档案总份数×100%

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一年内健康档案记录有符合各类服务规范要求的有

z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2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第3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4篇 天然气居民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村天然气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督促居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天然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天然气灶具使用的安全操作规定

1、每次操作灶具前,使用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须符合安全条件后才能开灶。

2、严格执行开灶操作顺序,具体顺序为:开燃气管道阀门→开燃气设施阀门→小开灶燃气阀门→点燃灶头后加气调节火焰。点火生灶一定要“火等气”,坚决不能“气等火”。

3、使用灶具时,如有一段时间不需要使用灶具时,操作人员应关闭灶具开关;如较长时间不需使用灶具时,应关闭管道阀门开关。

4、灶具使用结束关闭时,必须关闭燃气管道阀门、关燃气灶阀门。关灶时,要防止出现关而不紧现象。

5、使用人员在操作中发现停气现象时,应按关灶顺序和要求关闭各道开关和阀门。

6、使用人员在操作中出现故障,须立即报修,并挂上类似“禁止使用”标识。

二、燃气管道、灶具的日常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的灶具应选用符合国家产品生产、产品检验合格的天然气专用灶具。

2、严禁私拆私改和随意安装燃气灶具。如需改装灶具或安装、维修天然气管道设施,必须要有管道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3、无架灶具应安装在耐火灶台上,灶下禁垫可燃易燃材料,并安装在避风的地方。灶具不得直接安装在气表之下,距气表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0毫米,气表距地面为1.6米左右。

4、连接灶具的橡胶软管(或金属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公分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或发烫)。软管正常使用中,一年内必须更换,如软管出现问题,必须立即更换。

5、严禁将燃气管道当作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6、严禁在天然气管道上晾晒衣物,堆压各类物品,以防止管道外部受力,管道接口松开或脱落,天然气外泄造成事故。

7、严禁在燃气管道四周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8、严禁用金属敲打管道,用脚踢管道阀门、灶具上的开关。

9、灶具长期不使用的,应关闭管道

三、日常安全检查规定

1、用户自检:用户使用前必须检查橡胶软管(金属管)有无松动、脱落、橡胶软管有无龟裂老化(金属管有无锈蚀)现象;灶具火口有无堵塞;灶具、管道开关、阀门是否在“关”位,阀门“开”、“关”标识是否齐全完好。

2、村级检查:

(1)、村级燃气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自己负责的区域进行检查。包括用户灶具、燃气管道阀门等必须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检查记录。

(3)、设立燃气管道专检日制度。燃气泄漏专检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一个星期(周二)下午,由燃气公司和村级安检人员共同实施。

(4)、制定天然气管道专项检查检测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将该区域每点检查检测内容列表,各类检查人员应逐点检查逐点记录。

四、漏气事故的检测方法和应急情况的处置规定

1、当怀疑管道、气管、阀门等泄露气体时,可按下列步骤处理:

(1)、将燃具全部关闭,观察计量表的最后一位数字,经长时间仔细观察是否有走动现象,如表的数字走动说明有漏气。

(2)、用肥皂水或高泡洗衣粉水刷在阀门、管道、接头等处,如有鼓泡现象,则有漏气点。

(3)、关闭计量表前面的进气阀门,向燃气公司报修。

2、发现并证实室内燃气泄露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1)、打开门窗,保持室内通风;

(2)、关闭管道总阀,疏散室内人员;

(3)、杜绝火种,禁止在现场开、关电器、拨打手机(电话)和使用明火检查及查看漏点。

(4)、到室外安全地点拨打报修电话;

(5)、加强漏气点外围警戒控制,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3、室外燃气管道等设施发生泄漏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1)、室外地面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发现人员应在安全地点第一时间向燃气安全员和燃气公司报告,在管理人员到达前,须禁止各类车辆和人员进入或穿越该区域;管理人员到场应拉出警戒线,禁止非检修人员进入。

(2)、地下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泄漏的燃气会渗入到周围的下水道、窖井及其他地下密闭的空间,一旦遇到明火,很容易产生燃气爆燃事故。如发现室外地下燃气管道泄漏,应立即在安全的地点通知燃气公司组织抢修,管理人员对修漏现场进行安全监护,禁止火种进入泄漏区。

以上规定,即日起施行。

第5篇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专人保管制度。保管人由社区两委提名,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原则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社区报账员保管,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印章。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对于社区里的重大事项,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事项需要使用印章时,须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由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印章的使用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对。

四、居民委员会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使用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严禁借管理印章之机向群众“吃、拿、卡、要”。如有上述情况,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6篇 居民小区配电室倒闸操作管理规程

为保证向居民小区安全、可靠地供电,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我们对居民小区采取环网供电的接线方式.

1 环网供电的优点

这种接线是在高压侧采用环网接线,低压侧采用向各个负荷点辐射接线。其优点是采用的设备简单(通常高压侧采用环网柜),接线明了,操作灵活,造价低,供电可靠性高;两台或多台主变的二次侧可装设联络开关,在一台主变故障或负荷较低的情况下,可停用一台主变,通过联络开关向各个负荷点供电,既降低了损耗,又提高了供电可靠性。

2 问题的产生

随着居民住宅小区规模的发展,一个地块内多家开发建设、多家物业管理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各个小区配电室高压侧环网后,在倒闸操作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也就暴露出来。 目前,我市的居民住宅小区配电室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前几年采用的高压侧计量的接线方式,这些配电室的操作由电业局负责;另一种是目前采用的环网接线,其中物业管理的小区配电室,其倒闸操作由客户负责。后一种模式的配电室目前比前一种要多,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真正实施由电业局抄表到户之前)会越来越多。这样,就缺少一个对小区配电室进线设备倒闸操作统一管理、调度的机构。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或解决不好,就会造成违章操作,导致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环网接线方式下,配电室由客户管理将会出现以下问题:

(1) 正常情况下的运行方式为甲、乙进线同时供电。111、112、113、115、116刀闸在合上位置,114刀闸在断开位置,也就是说整个系统在114刀闸处开环运行。

当甲进线因某种原因停电时,1号客户和2号客户就会停止供电,在这种情况下,2号客户就会在未拉开1号客户111刀闸(甚至未拉开主变的负荷开关)的情况下直接合上114刀闸,造成带负荷合刀闸事故,如果甲进线存在故障点,就会造成乙进线出现故障而跳闸,导致事故扩大;如果甲进线因检修而停电,就会威胁到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由于目前某些区域内的线路分布较疏,造成线路上的负荷较高。理想状态下,甲进线和乙进线上的负荷均不超过200 a,但在目前线路布局不很合理,电网建设不太完善的情况下,甲、乙进线的负荷均超过了200 a。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拉开111刀闸的情况下,也会造成乙进线过负荷而导致设备损坏事故。

3 管理上的改进

如果能由一个部门来统一管理、调度这些小区配电室的倒闸操作,那么上述事故就不会发生。该部门应掌握系统的接线情况、每条线路的负荷情况以及上级变电站的情况等等。当甲进线停电后,该部门就命令1号、2号客户分别将自己配电室的主变负荷开关断开,并命令1号客户断开111刀闸,做好安全措施,再命令2号客户合上114刀闸,然后再对每台主变送电。如果线路超负荷,就会采取停用部分主变等措施,以避免因过负荷造成的事故.因此,要防止小区配电室的倒闸误操作,杜绝小区配电室在安全管理上出现的漏洞,就必须有一个能够统一管理、调度这些小区配电室的部门。

第7篇 s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1992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第8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9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第10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例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某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某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某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某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信访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对_信件和_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而造成越级_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第11篇 城镇居民社保管理规定范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二、基金筹集与缴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按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5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选择600-10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城镇“三无户”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及管理

一)县社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

二)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五、参保登记 年9月10日至9月30日为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集中受理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二寸彩色照片一张、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3份复印件(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其他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年6月30日。

第12篇 v社区居民管理制度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社区居民管理制度,有需要的同学,可以参考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__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__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__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__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___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打砸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_、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刑事处分的,一律不得参与 社区组织的各种评选、评比活动,并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借酒滋事,辱骂并殴打各级管理人员,阻碍和影响社区建设活动与正常管理工作秩序与公司有关经营秩序、社区工作秩序以及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构成治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一定后果,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多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虽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经批评教育或屡教不改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不正确履行上述权利与义务,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由社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评选、评比资格;因不履行上述权利、义务造成一定影响与后果按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论处。,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接受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既不诉讼也不自觉履行的依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论处,社区积极支持受害方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居民的处罚,由社区提出处理意见,机动、物业、公安协助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停水、停电等,在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以及其他制裁措施的同时,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九条、是公司员工的,由社区提出意见,报公司决定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视情节确定转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三十条、上列各种制裁措施,视违反者悔改情况,由社区确定取消制裁期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__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制度为法律顾问黄永翔首创不得翻录、引用。

第13篇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健康档案存放制度

1、档案存放要整齐、整洁,注意防潮、防火。

2、档案存放标识要清楚。

3、档案装订、存放要便于查阅,要有目录,按时间顺序,系统的排列,分类存放。

4、档案存放要按年、按月存放,不得混年、混月存放装订。

5、档案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补整、裁减、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健康档案记录管理制度

1、填写档案一律用碳素水笔或毛笔,禁止圆珠笔或铅笔,应清楚、准确。

2、编制好案卷目录,档案袋或档案首页各项应记录完整,不准空项。

3、严格登记,严格手续。各项内容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版)》规定的内容执行。

健康档案阅读管理制度

1、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确需外借(本单位科室)得经办理登记手续。

2、阅读当事人不得将档案损毁、拆散、调换,如违反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3、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还。

健康档案调取管理制度

1、凡需调取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调取单》,依据调取权限和档案密级,经院长、主管院长、办公室主任、门诊主任、护士长签字后方能调取。

2、调取档案当事人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院长或主管副院长。

3、外单位(市级医疗机构)借阅档案时,凭单位证明,经本院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得带离档案室。 4、严格执行《档案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要集中档案室保管,按行政村名和编号存放,档案专柜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实行计算机管理。

3、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做到分门别类存放,定期检查档案,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4、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或复制整理。

5、资料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项资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

7、档案保管应采取专用柜架,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

8、执行《档案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14篇 _社区居民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民管理活动,提高居民素养,规范居民行为,建设文明、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__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社区是单位型社区,是依法设立的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是准社团法人。

第三条、社区设居民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下设离退职工办公室、民政民调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劳动保障工作站、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站与居民小组等部门,对所辖居民、相关事务进行具体管理、服务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接受地方政府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社区法律顾问负责社区法制宣传、法制管理与监督以及居民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居住在__社区的常住、流动人员,均接受__居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__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与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机动、物业、公安、信访协助社区委对居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根据社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社区民调室接受公司民调委管理与指导,专事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二章 居民权利、义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有权参与社会、社区的政治活动。

第八条、社区居民享有私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财产权。

第九条、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有权自发组织民间组织并开展活动,但必须合于法律与地方政府、社区管理规定,接受国家、地方、社区管理。

第十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民主管理活动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组织的各项合法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有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评选、评比并接受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有权对社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批评、举报、控告、建议。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必须服从社区的统一管理,模范遵守居民公约与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社区发展规划、建设等决议、决定、实施方案,作为社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必须遵守。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确保和谐相处,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有害社会公德与社会风化、有害社区管理与建设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__组织。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不得在社区内从事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不得侮辱、谩骂、殴打社区工作人员,不得借酒滋事,干扰、破坏社区和公司各项管理活动,不得哄闹、冲击、打砸了办公场所与设施,不得影响、破坏公司一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合法经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不得拉帮结伙、聚众或煽动闹事、非法聚会、越级_、破坏社区环境与建设,不得破坏社区管理工作秩序与社区公共设施,不得阻挠、妨害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有维护社区设施完好确保一切社区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保护社区环境、保障各项制度贯彻实施的义务。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有义务实施计划生育,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得构成对他人的妨害,对民、商事等争议接受调委会调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的必须自觉履行。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凡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刑事处分的,一律不得参与 社区组织的各种评选、评比活动,并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借酒滋事,辱骂并殴打各级管理人员,阻碍和影响社区建设活动与正常管理工作秩序与公司有关经营秩序、社区工作秩序以及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构成治安、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情节轻微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一定后果,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多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虽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经批评教育或屡教不改的,由社区核查批准,报公司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六条、违反社区管理制度、不正确履行上述权利与义务,未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由社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种评选、评比资格;因不履行上述权利、义务造成一定影响与后果按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论处。,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接受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既不诉讼也不自觉履行的依违反社区管理制度论处,社区积极支持受害方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不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居民的处罚,由社区提出处理意见,机动、物业、公安协助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停水、停电等,在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以及其他制裁措施的同时,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二十九条、是公司员工的,由社区提出意见,报公司决定取消公司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并取消各种评选、评比资格,视情节确定转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低保申请、困难补助、慰问等,并不出具任何对其有利的有关证明手续。

第三十条、上列各种制裁措施,视违反者悔改情况,由社区确定取消制裁期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__社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居民管理制度(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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