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是针对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操作流程。它旨在确保这些药品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防止滥用、丢失和非法流通。
包括哪些方面
1. 药品采购:明确采购渠道,实行严格的供应商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
2. 储存管理: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防盗门等。
3. 使用审批:设定严格的处方权限,医生需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开具相关药品。
4. 分发与记录:详细记录药品的分发、使用情况,确保可追溯性。
5. 废弃处理:规范废弃药品的回收和销毁程序,防止流入非法市场。
6. 定期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机构的检查,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重要性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一方面,这些药品的误用可能导致成瘾、生命危险甚至死亡;另一方面,它们可能被非法贩运,成为毒品市场的源头。因此,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
方案
1. 建立专职部门:设立专门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的全程管理。
2. 培训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
3. 制度细化: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涵盖药品的接收、入库、出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
4. 技术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药品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减少人为错误。
5. 监督机制:设置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漏洞,同时配合外部监管机构的抽查。
6.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药品丢失、被盗等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快速响应。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建立起一套严谨、有效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卫生院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品种,如_类、_类、可卡因类等和卫生部所核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毒性药品及制剂。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品种,系指中国药典附录及卫生部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品种,均应列入。
二、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号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国家公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医疗性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应直接向院长和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医疗科(室,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和管理制度,设置加“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用处方)管理。具有明显标志的专用瓶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定期清点。取用麻醉药品后应按处方随时登记注销(设置专用帐卡)。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一次,统计人员应定期查核。
六、处方中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名称不得简化。调配人员接方后须严格认真审查,配方后须经另一人核对(夜班例外)方准发出。
七、大专院校毕业有二年以上临床经验、中专毕业有五年以上临床经验或相当于同水平的医师,经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将医师名单送药剂科备查,方可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八、麻醉药品、医疗性毒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一次剂量一般不超过常用量,麻醉药品、医疗性毒性药品一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一日极量,毒性中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超过常用量时,必须由医师另行签字,超过极量时需经医师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批准,外用药不在此限。
九、医师所开写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一律限在本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带回使用时,应由医师在处方上注明,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在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调剂室方可配发。只限一次用量。
十、医院临床确诊的晚期癌症患者,确需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时,经医务科审查批准,凭医院疾病诊断书办理麻醉药品应用卡。
十一、哮喘、神经官能症、精神及其他慢性病等特殊需要的患者,需连续使用或超量使用医疗性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时,要由医师在处方上签署意见,可做特殊处理。
十二、调剂室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定额管理。在交接班时,应严格履行点交手续。保管人员工作调出时,要履行交接手续,药剂科负责人监交。
十三、对少数破损、短少等麻醉药品的处理,可按季汇总列表,说明理由,经科主任批准,报主管院长备案。医疗科(室剩余麻醉药品,应按退药手续随时交药剂科,不得积存。
十四、药剂科应定期到各医疗科(室检查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院长。
十五、药剂人员应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动群众共同管好,保证麻醉药品合理使用,杜绝流蔽。
十六、麻醉药品的处方应单独装订成册,保管三年备查。医疗性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应保存两年备查。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第2篇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职责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职责
1.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职责
1.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我院的麻醉、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1.2确定、审核本机构拟购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
1.3定期分析本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导有关部门予以实施。
1.4组织检查各部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5组织对本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培训,指导临床各科合理用药。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人员岗位职责
2.1采购人员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做好麻精药品每月采购计划,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并认真填送麻精药品申购单。
2.2采购人员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及麻精药品申购单,向指定的麻精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认真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采购安全。
2.3采购人员负责药库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验收、保管、发放的监督管理。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岗位职责
3.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仓库保管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3.2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3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5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3.6对进出专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7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性质来决定储藏条件,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故库(柜)应避光保存或采取避光措施。
3.8发生麻精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人员岗位职责
4.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麻精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2麻精药品要严格实行五专(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和限量管理。
4.3调剂室发放麻精药品注射剂要回收空安瓿,贴剂回收废贴,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4.4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不能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认真填写报损单,按时上交药库处理。
4.5发生麻精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精药品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6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不得在急诊药房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配药。
第3篇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有条件的一级(乡镇级)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2. 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3. 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5.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 收回的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