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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护工的工作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团队协作,确保医疗安全。本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护工职责与工作流程
2. 培训与教育
3. 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
4. 病人服务标准
5. 工作评估与激励机制
6. 投诉处理与持续改进
包括哪些方面
1. 护工职责与工作流程:明确护工的日常任务,如协助病人日常生活护理、观察病情变化、记录护理记录等,并设定标准的工作流程。
2. 培训与教育:规定新入职护工的培训内容,定期进行技能提升和职业道德教育。
3. 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强调尊重病人、保护病人隐私、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
4. 病人服务标准:设立护理服务质量标准,如响应时间、沟通技巧、卫生标准等。
5. 工作评估与激励机制:制定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奖励和惩罚激发护工的工作积极性。
6. 投诉处理与持续改进:建立有效的投诉反馈渠道,针对问题进行整改,推动护理服务的持续改进。
重要性
护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护理质量:通过明确职责和标准,保证护理工作的专业性和一致性。
2. 保障患者权益:规范护工行为,减少医疗差错,提高患者满意度。
3. 促进团队协作:统一工作流程,增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
4. 维护医院形象:良好的护工服务是医院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5. 降低风险:严格的制度能预防潜在的法律纠纷,保障医院和护工的合法权益。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工作手册,明确各项职责和流程,定期更新以适应医疗环境变化。
2. 定期开展培训活动,包括技能培训、急救知识、沟通技巧等,提升护工的专业能力。
3. 设立行为规范培训,强调职业道德,增强护工的职业认同感和责任感。
4. 实施病人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作为评估护工工作表现的重要参考。
5. 设立绩效奖金和表彰制度,鼓励护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6. 建立快速响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及时调查,公开透明地解决问题。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护工管理制度将有助于打造一支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护工队伍,从而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护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所有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养护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承包单位,要适时取消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准入资格。所有的养护责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各自的劳动者办理有关强制安全保险。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险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
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养护工程开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承包单位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施工安全必需的设施、设备,办理安全施工各项手续,缴纳安全保证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设计式样的安全制服,养护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路面施工点要按规范规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闭车道时应保证过度区最小长度。施工现场要按照部颁规程设计的图例规定摆设安全标志,倾倒的标志应及时扶正,破损的标志要随时修复。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控制并尽量减少施工与交通的相互影响,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需要过夜的施工现场,必须安放反光标志,并适当设置警示闪光标志。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影响行车的抛洒废弃物件。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路政、交警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养护施工和抢修工程要尽快完成,严格执行质量和时效规定,并且认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开放交通。凡是来不及安排处治并且直接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要采取紧急预案处理,对路面坑洞要采取临时填补,对边坡坍塌要采取围栏隔离并清除等措施。
四、养护设备安全管理
养护单位的所有养护设备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资质证书,应会基本知识,熟悉操作技能,养护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不准带病出车,不准随意掉头和逆向行驶,夜间行车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严禁疲劳和违规驾驶。维修保养车辆必须配备电子情报板,路况巡查车、专用抢修车、高空作业车等要悬挂警示灯,路面清扫车要安装电子方向指示牌。起重、发电、供电、管道等设备设施必须制定运行制度并按照规程操作。
五、突发紧急情况处置
高速公路养护系统的突发紧急情况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恶劣气候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火灾害等。第二类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第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等。第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上述情况,分别制定处置预案措施,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处置突发紧急情况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情况造成的损害。
六、养护安全信息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坚持路况巡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都应当及时将信息汇集至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发布。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养护单位应当将收集和转发的养护信息认真予以记录。
七、安全检查考核
养护部门必须坚持安全检查和督察,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将养护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分级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对管理不善、监督不为、执行不力导致的重大以上养护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重违反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依法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其停业整顿。
第2篇 某矿采煤队支护工管理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2、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3、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6、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7、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
8、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9、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10、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0.3m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11、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13、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14、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15、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都需做时,优先进行支护。
16、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量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内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达到第16条要求。严禁在切口内空顶作业。
18、采用∏型顶梁支护,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19、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
第3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
第三条 环境保护方针:
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综合治理,遵守法规,持续改进。洁净生产,减少放空,杜绝渗漏,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目标:
(一)保护环境,达标排放。
(二)废弃物无公害化处理。
(三)水土地貌恢复原貌。
(四)降低噪声影响。
(五)节能降耗。
(六)持续改进环境体系绩效。
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制定公司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科研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审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方针、目标及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四)审定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计划。
(五)审定环境污染事故救援预案。
(六)决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相应措施。
(七)总结环境保护工作,审定环境保护先进表彰事宜。
第六条 安委会办公室
(一)落实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掌握环境保护动态,定期通报环境保护信息,遇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三)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
(三)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情报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牵头组织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审定环境问题处置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并建立事故档案。
(八)组织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工业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发展趋势。
(九)负责环境保护考核、总结及评比工作。
第八条 各部室
(一)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编制、上报及实施。
(三)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在项目设计、建设、投入使用过程得到落实。
(四)根据公司规划、计划,负责编制本部室环境保护的实施计划。
(五)负责本部室环境保护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协助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七)完成公司安排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条 通过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等途径,合理利用资源,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污染治理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围,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十二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或再利用。
第十三条 对有害气体、烟尘、粉尘进行防护和治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油污渗漏、天然气泄漏,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动设备、装置,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到国家和地区控制的标准内。
第十六条 做好残液管理工作,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 扩大绿化面积,创建绿色车间。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责任性污染事故:
(一)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液化)天然气大量外泄,造成环境污染。
(三)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工原料等,造成环境污染。
(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责任性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分类
(一)责任性赔罚款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事故。
(二)对车间周围造成局部污染,责任性赔罚款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事故。
(三)污染周围农田、水系、大气,造成一定危害,责任性赔罚)的,属重大污染事故。
(四)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人畜伤亡或使当地经济作物遭受严以上的,属特大污染事故。
第二十条 发生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影响报告,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根据事故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委员会上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对各部室的安全方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危险部位:是指存在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的地点。危险部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并设置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是指: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使用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及存储物品的情况,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要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设置,设置要合理,要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并由使用班组长具体负责保管和指派专人看守。安全标志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设置,安全标志要醒目清楚,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守。
2)各种安全防护工具要经过设备管理和安质部的检查、审核,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使用。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要设置在明显地点,让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易于看到。
3)夜间要在围挡上及防护栏上设红色警示灯。
4)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719——1996)。
5)铁路营业线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的制作及设置,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等相关规定办理。
2.安全防护工具、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设置后,未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严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第5篇 绿地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1、每个绿化养护工程设立项目经理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项目经理要做好材料申报工作,及时向监理和甲方上报。
2、建立每日巡视制度。项目经理须每日巡视,发现并处理养护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做好每日巡视记录。保证每周三次向现场监理汇报巡视情况。
3、项目经理在养护期内须常驻昆山,每日巡视养护绿地,并保持通信畅通,有事外出须向监理或甲方请假。
4、养护期间确保养护绿地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安排专人定岗定时从事卫生保洁工作。
5、养护人员须每日到位,统一着装,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自觉做好各项养护工作。
6、养护人员须熟悉所管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并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习性和培植办法,了解其生长特征和养护办法。
7、保持绿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做到不缺水、不死苗、花木生长茂盛、草坪边缘线应保持整齐划一。
8、对植物的浇水应根据季节、天气、植物品种而定,晴天多浇;阴天少浇;雨天不浇;干燥天气多浇;抗旱性强的少浇;喜湿性品种多浇。
9、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松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防治,并修剪残枝败叶,使树型优美健壮,做到无折枝、破裂,无病虫害。
10、绿篱带保持整齐、有型,无枯枝、强生枝、杂草等,对已死植物及时挖除、补种。
11、维护好所有的绿化工具、器材。
第6篇 高速养护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直接关系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不仅涉及施工管理和操作者的安全,而且涉及行驶车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事业科学、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施工安全合同管理
养护工程的安全责任必须纳入承包合同内容,运营管理单位要与所有进入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责任。养护工程的施工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措施。凡是拒不执行安全规定的承包单位,要适时取消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准入资格。所有的养护责任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为各自的劳动者办理有关强制安全保险。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保险情况予以监督。
二、施工前期安全准备
养护责任单位要对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养护工程开工前,运营管理单位在召开技术和安全交底会议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明确具体要求,对进场施工的安全准备情况进行核查。承包单位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施工安全必需的设施、设备,办理安全施工各项手续,缴纳安全保证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统一设计式样的安全制服,养护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和安全帽。路面施工点要按规范规定合理布置,需要部分封闭车道时应保证过度区最小长度。施工现场要按照部颁规程设计的图例规定摆设安全标志,倾倒的标志应及时扶正,破损的标志要随时修复。施工作业点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飞溅、洒落物件干扰行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控制并尽量减少施工与交通的相互影响,配合有关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需要过夜的施工现场,必须安放反光标志,并适当设置警示闪光标志。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影响行车的抛洒废弃物件。路面施工需要进行交通分流、管制等措施时,必须事前与路政、交警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养护施工和抢修工程要尽快完成,严格执行质量和时效规定,并且认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开放交通。凡是来不及安排处治并且直接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要采取紧急预案处理,对路面坑洞要采取临时填补,对边坡坍塌要采取围栏隔离并清除等措施。
四、养护设备安全管理
养护单位的所有养护设备运行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资质证书,应会基本知识,熟悉操作技能,养护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考核。养护施工作业车辆不准带病出车,不准随意掉头和逆向行驶,夜间行车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严禁疲劳和违规驾驶。维修保养车辆必须配备电子情报板,路况巡查车、专用抢修车、高空作业车等要悬挂警示灯,路面清扫车要安装电子方向指示牌。起重、发电、供电、管道等设备设施必须制定运行制度并按照规程操作。
五、突发紧急情况处置
高速公路养护系统的突发紧急情况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灾害、恶劣气候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火灾害等。第二类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第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等。第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安全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上述情况,分别制定处置预案措施,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处置突发紧急情况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情况造成的损害。
六、养护安全信息管理
运营管理单位必须坚持路况巡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所辖路段的路况和养护施工信息,凡是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都应当及时将信息汇集至相关部门,通过电子情报板、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发布。突发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养护单位应当将收集和转发的养护信息认真予以记录。
七、安全检查考核
养护部门必须坚持安全检查和督察,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将养护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分级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对管理不善、监督不为、执行不力导致的重大以上养护安全责任事故,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重违反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将依法报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其停业整顿。
第7篇 高速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zz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切实做好桥梁管理工作,确保桥梁安全,根据高管局(集团)《桥梁养护工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zz管理处全体桥梁工程师。
3职责
3.1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参与编制和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制定桥梁养护、维修和加固等措施;
3.2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负责实施经过许可的大件运输等超限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3.3组织桥梁专项工程的实施,组织桥梁专项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3.4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3.5负责公路桥梁管理系统cbms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年度、月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3.6负责海尔洼健康监测系统的使用、维护和海尔洼健康检测评估报告(年、月)的编写等工作。
4管理规定
4.1桥梁工程师资格
4.1.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桥梁、结构工程或交通土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桥梁工作岗位3年以上;或具有桥梁、结构工程或交通土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桥梁工作岗位5年以上。
助理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1年以上从事设计、建设或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1.2管理处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也可在本单位外聘任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其资格条件及职责同上。
4.1.3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高管局(集团)核发的上岗证上岗,并按要求参加省交通运输厅和省高管局(集团)组织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培训。
4.2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管理
4.2.1管理处下设两桥梁办公室,每个桥梁办公室必须配置3-4名桥梁养护工程师。配置原则:1-3座特大桥配置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30-50座大、中桥配置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70km以内高速公路或每个工区(中心)的小桥、涵洞配置一名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涵分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执行,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4.2.2桥梁养护管理实行“三个一”制度,即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司对每1座桥梁均要落实1名行政领导、1名技术负责人和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其行政领导指:特大桥由主管养护的处长、公司领导;大桥或重要桥梁由养护科长、养护部经理负责;中、小桥涵洞由养护工区主任级领导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处、公司及工区主管桥梁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4.2.3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立即请示安排特殊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桥梁和交通安全。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表格从公路桥梁管理系统中下载),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隧道)重要部件存在明显缺损时,应及时提交专项报告。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调整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2.4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运营三年后,桥梁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以确保及时发现桥梁病害。
定期检查必须填写桥梁(涵洞)定期检查记录表,提供桥梁、涵洞典型缺损和病害照片及说明,出具桥梁(涵洞)定期检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辖区内所有桥梁的保养小修情况;
需大中、修的桥梁计划;
需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报告;
需限制桥梁交通及交通组织方案。
定期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2.5特殊检查分为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以下四种情况应作专门检查:
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
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
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定期进行荷载试验。
桥梁遭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风灾、漂流物或船舶撞击,因超重车辆通过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造成损害时,应立即进行应急检查。
4.3.1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做出科学明确的鉴定。并出具桥梁特殊检查报告,特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4.3.1.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等;
4.3.1.2描述目前的桥梁技术状况。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检测的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4.3.1.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及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方案。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特殊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4.3.2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桥梁养护及管理知识,严格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严格按照《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准确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和养护评定等级。
4.3.3所辖路段出现三类以上桥梁时,应立即安排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并对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
4.4责任追究
4.4.1桥梁养护工程师由于桥梁检查不负责、发现病害不处理、不报告或处置不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责任。
4.4.2由于不履行职责而造成桥梁跨塌或恶劣影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8篇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养护工作外业管理制度
1、岗位划分:在公路养护外业上,本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养护方面分为两大块:即路面保洁组和专业维修组。
2、岗位职责:
①路面保洁: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精心部署,严格要求。由中心主任拟定每公里的承包经费,划分路段面向公司在职工人进行招标养护,并与中标人签定养护合同。路面保洁组负责路面日常保洁、巡路、雨季排水及绿化等工作。
②专业维修:养护中心按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招投标聘用制,由中心主任与员工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按现行规定实行计量支付、多劳多得。专业维修组负责路面病害的修补及预防性养护,水沟清理,桥、涵养护,路肩整治,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保养,对外承接专项工程等工作。
3、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①日常巡查:公司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不定期对中心的养护生产、安全生产及路政管理进行检查,结合公司领导平时路检工作指示,由养护科、路政科负责执行,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先口头警告并要求整改,如不改正,下达巡查通知书,并要求中心2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养护科。日常巡查采用105分制,占月度考核总分的30%。
②定期检查:由养护科牵头,组织路政科、办公室、财务科、经营科等科室有关人员于每月的21日、22日定期对中心进行检查考核。定期检查采用105分制、分养护生产40分、道班管理25分、安全生产10分、路政管理15分、财务管理10分、机务管理5分六大块,占月度考核总分的70%。
4、雨天巡查制度:各养护中心及作业点要加大雨天及日常养护工作,使之良等路不降级,及时修补路面的各类病害,消灭差等路。
5、巡路抢修制度:
①各道班应经常派人上路巡回检查路况变化情况,雨、雪天要坚持每天巡路,并及时填写记录以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和保证公路畅通。
②发生公路水毁,必须全力、及时组织抢修,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水毁损失较大而阻断交通的,应尽快采取一切积极的过渡性措施抢修通车。
③发现公路险情,小范围的道班应主动尽早处理,大范围的除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派人员维护现场和疏导交通外,还应迅速上报公司。
④坚持值班巡路,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公路上打谷晒场、堆放杂物、设置广告牌、龙门架等影响路容路貌的标志,排除防碍交通安全的隐患。
6、中心主任职责:各养护中心主任要起带头作用,认真做好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加大对专业维修组及各作业点的养护监管力度,杜绝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发生,做到检查日与平常养护作业一个样,并认真贯彻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投标承诺书,严格执行合同投标书的要求,切实加强日常养护的核批、落实、检查、考核工作,继承十天一小查,一月一大检的优良传统。严格认真对照公司所下达的公路养护月度考核办法的每一项内容来执行并指导养护生产工作,使公司的公路养护工作有一个良性的发展环境。
7、防讯制度:根据防讯的工作新思路、新目标和新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增强防讯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做好拓实保畅通工作。防讯工作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组织严密的工作,各中心及作业点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实行统一指标,分级、分部门负责。
①在雨季公路养护工作中,各中心及作业点的职工要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雨季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修补路面坑槽及其它公路病害,疏通公路纵横排水,确保路况稳定及排水通畅,同时要储备一定的水毁抢险材料。从思想上、组织、物质储备和技术措施等方面强化保通各项工作。
②实行雨季公路养护动态管理,坚持巡路、报告和应急机制,一经发现公路水毁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组织职工抢险,同时加强水毁现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通行。
第9篇 绿地养护工程管理制度范文
绿地养护工程管理制度
(一)、绿地养护管理制度
1、每个绿化养护工程设立项目经理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项目经理要做好材料申报工作,及时向监理和甲方上报。
2、建立每日巡视制度。项目经理须每日巡视,发现并处理养护区域内出现的问题,做好每日巡视记录。保证每周三次向现场监理汇报巡视情况。
3、项目经理在养护期内须常驻昆山,每日巡视养护绿地,并保持通信畅通,有事外出须向监理或甲方请假。
4、养护期间确保养护绿地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无废弃物和垃圾,安排专人定岗定时从事卫生保洁工作。
5、养护人员须每日到位,统一着装,在项目部相关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自觉做好各项养护工作。
6、养护人员须熟悉所管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并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习性和培植办法,了解其生长特征和养护办法。
7、保持绿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做到不缺水、不死苗、花木生长茂盛、草坪边缘线应保持整齐划一。
8、对植物的浇水应根据季节、天气、植物品种而定,晴天多浇;阴天少浇;雨天不浇;干燥天气多浇;抗旱性强的少浇;喜湿性品种多浇。
9、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松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防治,并修剪残枝败叶,使树型优美健壮,做到无折枝、破裂,无病虫害。
10、绿篱带保持整齐、有型,无枯枝、强生枝、杂草等,对已死植物及时挖除、补种。
11、维护好所有的绿化工具、器材。
(二)、养护档案管理制度
1、每个绿地养护工程都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记录。
2、养护日记管理,养护日记由项目施工员记录,日记要求连续、详细、明了,能反映出质量监督和管理动态。对养护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过程要进行详细记载。养护日记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交工验收止。
(三)、安全技术措施
1、总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例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责任落实到人。设立专职安全员,组织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
3、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4、临时工作中断后或每次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确已断开,并验明是否无电。不准私自接电。
5、使用电器设备(如水泵等)事先检查电源线绝缘胶皮是否完好,电源线接头是否完好,设备本身有无机械损坏。
6、使用剪草机等机械时,先检查机器本身有无故障,严禁机器带病操作,检查汽油、机油是否充满,火花塞、滤芯等部件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时严禁将手、脚等部位伸入正在运行的剪草机底盘下,正式使用前需试车1分钟。
7、使用割灌机、绿篱机等机械时,先检查机器本身有无故障,严禁机器带病操作,检查汽油、机油是否充满,火花塞、滤芯等部件能否正常工作。使用时前端刀片不得向人,刀片不得有意切割铁丝、石块等坚硬物体,使用时注意避让电线,正式使用前需试机1分钟。
8、使用喷雾机前先检查机器、喷药管有无故障和堵塞,使用前需试机1分钟。
9、各类工具、机械使用时若发现声音失常、有异常噪音、发出臭味或焦味、车体过热、漏油等明显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及时维修。
10、使用梯子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纹,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度为宜,没有搭勾的梯子,在工作中要有人扶住梯子,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
11、工作中严禁野外用火,以防发生火灾。
12、各类机械加油时,必须在冷机的状态下加注。
13、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
(四)、文明施工措施
1、认真执行有关文明养护的规定,设立兼职文明监督员,指导养护人员安全文明养护作业,创建文明工地。
2、加强文明教育宣传和组织纪录管理,要求做到文明养护、科学养护,发现践踏草坪和破坏绿化现象及时劝阻和制止。
3、加强养护现场管理,做到堆放合理有序、道路整洁通畅、设备工具有序管理,具体见施工现场平面图(见附表)。
第10篇 采煤队支护工管理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2、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3、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6、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7、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
8、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9、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10、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0.3m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11、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13、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14、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15、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都需做时,优先进行支护。
16、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量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内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达到第16条要求。严禁在切口内空顶作业。
18、采用∏型顶梁支护,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19、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