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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管理制度是一套针对未满18岁青少年的管理规则,旨在保护他们的权益,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同时确保他们在参与社会活动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这套制度涵盖了教育、娱乐、工作、网络等多个领域,旨在平衡保护与责任教育的关系。
包括哪些方面
1. 教育管理: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确保未成年人接受适当的教育,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技能。
2. 娱乐监管:涉及未成年人的休闲活动,如游戏、电影、网络等,防止过度沉迷或接触不良内容。
3. 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4. 网络安全: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规定,限制未成年人访问不适宜的网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5. 法律责任:明确未成年人违法后的处理方式,既要体现教育为主,也要有适度的惩罚机制。
6. 心理健康: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重要性
未成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权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其被侵犯或剥削。
2. 引导成长:为青少年提供正确的价值观导向,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身心状态。
3. 社会稳定:通过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4. 预防犯罪:通过教育和监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减少社会问题的发生。
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2. 加强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德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感和法制意识。
3. 技术干预:利用技术手段,如家长监控软件,过滤不良网络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4. 家庭教育指导:提供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帮助家长理解和履行监护职责。
5.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开展青少年活动,提供安全的娱乐环境,增进邻里互助。
6. 跨部门协作: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协同工作,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未成年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多方面的措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每个环节的落实都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青少年在走向成年的道路上,既得到充分的保护,又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未成年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
第2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3篇 新湖社区未成年网络加油站管理制度
湖新社区“未成年网络加油站”管理制度
1.社区“未成年网络加油站”是供社区未成年人上网查询学习资料、阅读课外书籍、交流学习心得的场所。
2.任何人不得携带与学习无关的物件(刀具、玩具、不健康书籍)进人本室。
3.进入本室人员应无条件服从本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应举止端庄,严禁穿奇装异服,严禁赤脚裸背,严禁抽烟吃零食,乱扔纸屑、大声喧哗、打闹嬉戏,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4.本站设立专门管理人员1名,兼职辅导员1名,管理人员负责本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防盗、防火、防雨,下班后关闭电源,关好门窗。兼职人员要当好未成年上网阅读向导,指导帮助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5.本站工作人员:z(管理人员)
z(兼职辅导员)
6.本站开放时间:
工作日:15:30-17:30
节假日:9:00-11:30
15:00-17:30
第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由超高压输电公司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公司各职能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5篇 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女职工是指本企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机关和施工现场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4、本企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2)、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a低温作业;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6、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
1)、第6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8、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
1)、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或项目除了不得安排参加上述规定的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管理档案,有条件的项目可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3)、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公司或项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加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公司或项目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哺乳期内,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并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北京市劳动部门申诉。
对部门或项目违反规定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受害者可申请政府主管部门追究管理者的行政责任。
本公司根据国家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工作强度,强制规定本企业包括公司机关和工程项目,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各项工作(包括实习),分包单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施工生产,如有违禁者,公司和项目将给予清退并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其它内容参照(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