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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因素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22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潜在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从生产作业到员工行为,再到设施维护和应急预案。

包括哪些方面

1. 危险源识别:对工作场所、设备、工艺、材料等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找出可能产生危险的因素。

2. 风险评估:量化每个危险源的潜在影响和发生的可能性,确定风险等级。

3. 预防措施:制定并执行预防策略,减少危险事件的发生概率。

4. 应急响应计划: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确保快速有效地减轻事故影响。

5. 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使他们了解如何识别和处理危险情况。

6. 监控与审查: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不安全行为和条件进行纠正。

7. 持续改进:根据新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

重要性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通过预防和控制危险,减少工伤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企业资产:降低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导致的罚款或法律纠纷。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5.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减少环境风险,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危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监控。

2.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应对流程。

3.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4. 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如风险矩阵、事故树分析等,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5. 设立安全奖励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和参与安全管理。

6.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7. 在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调查,总结教训,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能够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危险因素管理制度,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2 适用范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__燃气存放区域_区域

__配电室_______区域

___库房________区域

燃气使用车间__区域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2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5 管理程序

5.1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5.1.3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1.4 操作人员应必须熟知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2管理要求

5.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2.2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5.2.3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2.4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系统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2.5 部门主管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5.2.6 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5.2.7 其他相关部门及本单位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5.2.8 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5.3巡检要求

5.3.1 班组每班巡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部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本单位每周一次。

5.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5.3.3 巡检内容包括:工作票、危险作业票执行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5.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本单位领导逐级汇报。

5.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2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3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第4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5篇 职业危险因素识别、检测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职责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3.协助机构

生产经营部门。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4.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5.识别后的处理

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6.检测项目的确定

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6.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工作场所中存在三氯乙稀、正已浣,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6.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7.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8.检测周期的确定

8.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及三氯乙稀、正已浣,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8.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8.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9.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9.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9.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卫生部门。

9.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10.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1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

9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职业危险因素识别检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对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2.职责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3.协助机构

生产经营部门。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

4.1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使用的物品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5.识别后的处理

5.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已经如实向当地卫生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5.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3发现存在《高毒物品目录》里的毒物,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若有,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6.检测项目的确定

6.1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检测项目。

6.2若工作场所中存在《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工作场所中存在三氯乙稀、正已浣,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重点项目。

6.3检测项目经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现场调查确认。

7.检测机构的确定

应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及检测。

8.检测周期的确定

8.1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对《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出的项目及三氯乙稀、正已浣,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8.2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8.3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9.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9.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9.2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地卫生部门。

9.3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10.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1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情况的内部审核,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

9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8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9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10篇 建筑工程危险因素场所管理制度

针对工程的特点和现场的情况,为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和工程顺利完成,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场所制订以下规定:

1 油料库房的管理要求

1.1 油料库房应单独设置库房,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

1.2 油料库房应挂好防火标识。

1.3 库房内应有完好的消防器材。

1.4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1.5 库房距离明火作业区不少于30米。

1.6 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禁止一切烟火。

2 大模板堆放区的管理要求

2.1 大模板堆放区场地应平整坚实。

2.2 模板存放区必须挂好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2.3 大模板堆放区架子必须牢固,大模板安放的角度不大于75度。

2.4 大模板吊入、吊出堆放区时必须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5 大模板存放区必须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 氧气、乙炔存放的管理要求

3.1 氧气、乙炔瓶分开存放,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

3.2 氧气、乙炔瓶存放场地应封闭,禁止太阳下暴晒。

氧气、乙炔瓶存放场地与明火作业区域的距离不小于10米。

3.4 氧气、乙炔瓶设置专人管理、存放,并在存放区做好防火标识。

4 木工棚的管理要求

4.1 操作间应用阻燃材料搭设。

4.2 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要求。抛光、电锯等部位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封闭式。刨花、锯末角度的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护罩。

4.3 操作间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4 木工棚内应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5 木工棚内只能存放当班的木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及时清运完成。木工应及时清理当天的刨花和锯末。

4.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旧木料必须将木料内的金属取出后再上设备。

4.7 工作完毕后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无火险后离开。

5 电焊、气割场所的管理要求

5.1电焊、气割场所与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与易燃、易爆品的距离不小于30米。

5.2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5.3 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4 未经办理动火手续,不准焊割。

5.5 焊割作业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第11篇 具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13篇 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对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局施工生产及生活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源)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源)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第二章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和分级

第五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一般按危险因素划分,也可按危险单元划分。危险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2、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3、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4、潜在危险大。

第六条  危险分析

1、危险因素分析。对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资、腐蚀和腐蚀性物资、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和低温、设备与设施的本质安全化状况、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缺陷等进行分析,预知可能产生的危害。

2、事故模式分析。设想系统内设备在运行中,将会发生什么事故,并对这些事故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进行描述。事故模式分析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如:鱼刺图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eta)、事件树分析法(eta)等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两方面分析危险点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危害、伤害程度。

第七条  制定安全措施

针对事故模式,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危险因素(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中的适合现场实际的部分。

2、工程技术措施。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消除危险因素和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3、预测、控制事故的措施,包括危险预知活动、岗位标准化作业等。

4、管理措施。应明确岗位生产作业中各级管理者的责任。

5、应急救援措施方案。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第14篇 工程危险因素场所管理制度

针对工程的特点和现场的情况,为确保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和工程顺利完成,对现场存在的危险场所制订以下规定:

1 油料库房的管理要求

1.1 油料库房应单独设置库房,不能与其它材料混放。

1.2 油料库房应挂好防火标识。

1.3 库房内应有完好的消防器材。

1.4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1.5 库房距离明火作业区不少于30米。

1.6 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禁止一切烟火。

2 大模板堆放区的管理要求

2.1 大模板堆放区场地应平整坚实。

2.2 模板存放区必须挂好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2.3 大模板堆放区架子必须牢固,大模板安放的角度不大于75度。

2.4 大模板吊入、吊出堆放区时必须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5 大模板存放区必须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 氧气、乙炔存放的管理要求

3.1 氧气、乙炔瓶分开存放,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

3.2 氧气、乙炔瓶存放场地应封闭,禁止太阳下暴晒。

氧气、乙炔瓶存放场地与明火作业区域的距离不小于10米。

3.4 氧气、乙炔瓶设置专人管理、存放,并在存放区做好防火标识。

4 木工棚的管理要求

4.1 操作间应用阻燃材料搭设。

4.2 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要求。抛光、电锯等部位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封闭式。刨花、锯末角度的部位的电动机应安装防护罩。

4.3 操作间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4 木工棚内应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5 木工棚内只能存放当班的木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及时清运完成。木工应及时清理当天的刨花和锯末。

4.6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于旧木料必须将木料内的金属取出后再上设备。

4.7 工作完毕后应拉闸断电,并经检查无火险后离开。

5 电焊、气割场所的管理要求

5.1电焊、气割场所与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与易燃、易爆品的距离不小于30米。

5.2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之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米,使用时两者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5.3 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5.4 未经办理动火手续,不准焊割。

5.5 焊割作业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第15篇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15篇

危险因素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潜在风险。这一制度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从生产作业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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