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包括哪些
承包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所有承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遵循安全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承包商资质审查:确保承包商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技术和设备,能够承担工程的安全责任。
2. 安全协议签订: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规定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3. 安全教育培训:对承包商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现场安全管理:设立现场安全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承包商的安全表现。
5.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快速响应。
6.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范事故报告流程,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培训内容
1. 安全规章制度:讲解公司的安全政策、规定和程序,使承包商了解并遵守。
2. 危险源识别:教授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潜在危险的方法。
3.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教导正确佩戴和使用各类个人防护设备。
4. 应急响应:模拟事故场景,进行应急撤离和救援演练。
5. 工程特定安全知识:针对具体工程特点,提供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 安全文化培养:强调安全价值观,鼓励安全行为习惯的形成。
应急预案
1. 预案编制:依据工程性质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实用的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架构:明确指挥系统、应急小组及其职责,确保应急响应有序进行。
3. 应急资源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
4.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人员反应速度,及时调整优化。
5. 通信联络:建立有效的通信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传递信息。
6. 后续行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控制事态,并进行事故调查和恢复工作。
重要性
承包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的关键。通过严格的承包商管理,可以降低事故风险,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事故造成的停工和维修成本。此外,它还体现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构建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因此,建立健全承包安全管理制度,是每个企业管理者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承包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对外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外承包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工程主管部门、安环科、施工单位。
4、程序:
4.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4.2各类承包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作业人员必须证件齐全。
4.3对外承包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安全协议书。
4.4承包商持有关资料首先到公司安环科进行安全资格确认,安环科确认后方可与其签订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4.5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科负责组织进行。
4.6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并指派专人对其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7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所从事作业需办理相关的作业审批票证,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没有办理的不得擅自作业。
第2篇 外协施工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的承包商,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合本企业承包商的管理。
3.职责
安环部和厂长办负责承包商的预审、教育、施工监督检查验收;行政部负责后勤的保管和供给;生产厂长统筹管理,协调各部室配合帮助。
4 资格预审
4.1承包商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企业的经营能力和范围、以往的业绩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范围等内容;
4.2安环部、厂长办、设备部、行政部会同其它各部室、车间针对承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根据审核结果选出适合的承包商,将审核结果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正式选用承包商;
4.3安环部汇总各部室意见,针对承包商的施工内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
4.4承包商要根据企业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编制必要的生产计划,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检查与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配备,接受企业安全培训教育;
4.5教育合格后安环部出具“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承包商凭借《承包商一级教育合格证明》及《安全责任协议书》方可进入厂区。
5 作业监督
5.1安环部对承包商的作业落实安全责任人,作业过程中,承包商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措施;
5.2承包商人员涉及到用火、用电、登高、吊装等作业时应到设备部申请,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的办理须符合企业相关制度;
5.3安环部针对作业内容不定时的检查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和安全生产状况,填写《承包商作业安全检查表》。
6 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6.1承包商主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酗酒和酒后上班作业,严禁违章动火、违章作业等规定。不得将火种及香烟带入厂区内。在施工作业时要按照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厂区内不准有穿短裤、裙子、拖鞋和赤脚(背)、无袖背心、追逐打闹以及将小孩带入厂区内等现象。
6.2承包商要爱护厂内公物及所有设备、管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未经安环部批准办理许可证,严禁动用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禁止无端爬越厂区内的各种机械装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与本施工工作无关的事情。
6.3承包商所带(开)施工车辆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和登记,按照规定戴好防火帽,在厂区内限速行驶。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将非作业车辆驶入装置区内以及将车辆停放装置区内和消防通道上。
6.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允许的作业范围,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器、仪表、阀门、电器设备等,更不准未经同意随意拖用厂内、他人或外单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要有专人看管,发生窃盗案件时要及时向安环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6.5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与相关科室做好联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项,防止因施工作业情况的变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类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以及穿带铁钉的鞋。
6.6承包商应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厂区内未经安环部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电锅、电壶等大负荷电器。
6.7承包商应安排具有资质和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专业监护。
6.8在企业启动安全应急程序时,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不得自行其事。
6.9如施工项目有多个承包商的,执行以上规定外,由安全生产副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10承包商凡在厂区内违反上述有关条款和厂内有关规定者,安环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企业有关安全管理文件中的处罚条款作出处理,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险情或形成案件及造成恶劣影响时,视情节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赔偿损失或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7 表现评价和续用
7.1项目完工后,企业相关科室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汇入承包商档案;
7.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7.3对于承包商名单中优秀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3篇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4篇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___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5篇 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