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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3

车管管理制度

车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车辆管理流程,确保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保障行车安全。这一制度涵盖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多个环节,同时也涉及到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包括哪些方面

1. 车辆购置:明确车辆类型、配置标准及采购流程,以保证购车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车辆分配与使用:制定车辆分配原则,规定车辆使用权限,防止资源浪费。

3. 行车安全:设立安全规程,包括驾驶员培训、交通规则遵守、应急处理等。

4. 车辆保养与维修:规定定期保养计划,明确维修流程,确保车辆良好运行状态。

5. 车辆监控:实施gps追踪或其他监控手段,以便实时掌握车辆动态。

6. 费用管理:设定油费、维修费等费用的报销标准和审批流程。

7. 驾驶员管理:规定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包括工作时间、休息规定、绩效考核等。

8. 车辆报废与更新:设定车辆报废标准,规划车辆更新策略。

重要性

车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良好的车辆管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车辆故障导致的延误;另一方面,规范的驾驶员行为可以降低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此外,有效的费用控制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责任人,确保执行的标准化。

2. 实施驾驶员安全培训计划,定期进行考核,强化安全意识。

3. 建立车辆维护记录,通过数据分析预测维修需求,预防潜在问题。

4. 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如车联网技术,实时监控车辆状态,提高调度效率。

5. 设立车辆使用申请系统,以公平、透明的方式分配车辆资源。

6. 定期评估车管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车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车管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镇办公室公车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车辆由镇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统一调派,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镇班子和重要工作任务用车。

二、车辆外出(县外)公务活动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凭镇办公室派车单报销过路费或其它费用(包括办事处车辆)。因用车紧张需租用其他车辆的,由镇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登记,私自用车的不予核销。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由驾驶员负责,单位不予报销。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罚。

四、严格控制公车私用。车辆实行专人驾驶,定点维护保养。

五、驾驶员双休日及因事、因病请假的,车辆钥匙必须交镇办公室保管。在节假日、双休日确需工作用车的,需经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用车。

六、日常车辆由驾驶员负责维护管理,车辆要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正常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

七、油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油料充值卡,实行专卡专用,不得擅自提供其它车辆使用。充值卡费用使用完后需充值,经镇办公室登记后,再进行充值,镇办公室应对公务车充值费用进行登记,以便全面了解车辆油料使用情况。

八、车辆需要保养和维修时需报镇办公室,保证维修费用清楚。

九、驾驶员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或其它人驾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和驾车人承担。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办事处按照执行。

第2篇 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当班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三、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做记号确认。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

六、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须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八、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相关老师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

第3篇 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运行工区驾乘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1 安全行车规定

1.1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1.1 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 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3 操作队值班车辆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操作队队长、当值值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做到出车及时、驾驶安全;工区生产用车驾驶人员应服从驾驶班班长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不得私自出车;

1.1.4 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 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 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 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 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 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 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 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 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 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3 安全行车奖惩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4篇 油区接卸油车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油区接卸车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杜绝发生火灾事故,结合锅炉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 卸油前需要检查卸油站台照明充足,站台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冬季应及时清扫冰雪,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2. 卸油机车与油罐车之间至少有两节隔离车厢方可允许取送油车。在进入油区时,机车烟囱应扣好防火丝网,行驶速度应小于15km/h,不准急刹车,挂钩要缓慢,车体不准跨在铁道绝缘段上停留,避免电流由车体进入卸油管线。

3. 工作人员应待机车与油罐车脱钩离开,采取制动措施后,方可登上油车,开始工作。

4. 打开油车上盖时,严禁用铁器敲打。开启上盖时应轻开,人应站在侧面。卸油沟的盖板应完整,卸油口应加盖,卸完油后应盖严。卸油过程中,值班人员应经常巡视,防止跑、冒、漏油。

5. 油车卸油时严禁将扎有铁丝的胶皮管或铁管接头伸入仓口或卸油口。

6. 油车、卸油加温时,应严格控制温度,柴油不超过50摄氏度,进入油罐的燃油蒸汽加热温度不超过250摄氏度。

7. 在卸油中如遇雷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8. 卸油区内铁道必须用双道绝缘与外部铁道隔绝。油区内铁路轨道必须互相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

9. 卸油站发生火灾时,如油槽车正在卸油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上盖,防止油气蒸发,设法将油槽车拖到安全地区,如油品外溢起火可用砂子、土围堵将火势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然后用足够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扑救。

10. 油区值班员及卸油人员在卸油期间,必须遵守卸油规程,安全规程及本制度。

第5篇 井上、下站台乘车管理制度

一、运输区全面负责井上、下站台人员上、下车的乘车秩序,安全部门对站台乘车秩序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站台信号工,兼职安全员严格把关,严禁超员,逐车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开车。

三、停车场设区间闭锁,站台内严禁会车。

四、上、下班职工要有良好乘车秩序,排队上、下车。

五、站台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站台负责人的指挥。

六、严格按人车规定时间发送车。

第6篇 洗车管理制度

洗车管理制度(一)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售后服务部宣

洗车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 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 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 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 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

洗车管理制度(三)

1、上班前把工作场地打扫干净,调试机器,泡沫充足,工具到位。做好当天工作的准备。

2、下班后关好设备、收好所有工具并在规定位置摆放整齐,需要维修保养的工具、设备上报主管并做记录。

3、工作时间分工不分家,相互协作,配合工作,服从领导分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不得吸烟。

4、在雨天或工作不忙时组织学习,新老员工多沟通,做好带头模范作用,提高积极性。

5、下班后美容主管进行检查监督,若发现毛巾没洗,机器没保养,工作场地卫生没打扫,机器设备没关闭,一次每人乐捐20元,在洗车过程中若遇客户投诉,扣20元

6、薪金待遇:主管,基本工资850元、加班工资150元、岗位工资150元、全勤考核100元、月度考核100元。美容技工,基本工资850元、加班费150元、技能工资0-500元、全勤奖50元、月度考核元、每洗一辆车提成2元(内部洗车不计)、推荐升级美容服务提成5%、推荐相关产品销售1%,月底随工资发放。学徒工由专职师傅指导并接受考核,考核通过上岗后按相应工资发放。

第7篇 出租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8篇 高空作业车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车管理制度(high altitude work vehicle)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和外侧均要用网封严。吊篮顶要设头网或护头棚,吊篮里侧要绑一道护身栏,并设档脚板。 提升桥式架、吊篮用的倒链和手板葫芦必须经过技术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链最少应用2t的,手板葫芦最少应用3t的,承重钢丝绳和保险绳应用直径为12.5mm以上的钢丝绳。另外使插口架、吊篮和桥式架子时,严禁超负荷。

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网,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层要设一道3~6m宽的安全网。如果高层施工时,首层安全网以上每隔四层还要支一道3m宽的固定安全网。如果施工层采用立网做防护时,应保证立网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网要搭接严密。并要保证规格质量,使用安全可靠。

要切实做好洞口处的安全防护。具体方法,同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相同。 (7) 使用高凳和梯子时,单梯只许上1人操作,支设角度以60°~70°为宜,梯子下脚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设人字梯时,两梯夹角应保持40°,同时两梯要牢固,移动梯子时梯子上不准站人。使用高凳时,单凳只准站1人,双凳支开后,两凳间距不得超过3m。如使用较高的梯子和高凳时,还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在没有可靠的防护设施时,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否则不准在高处作业。同时安全带的质量必须达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挂低用。

登高作业前,必须检查脚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脚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电杆的根部是否腐烂。严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顶棚上行走。

(10) 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第9篇 z机关车队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机关车队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机关车队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机关车队驾驶人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定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第10篇 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z房地产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挥小车使用效益和确保用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局领导及各科室需用车时,应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用车应遵循先领导后科室,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

三、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严禁外人驾驶。

四、司机对车辆有爱护、养护和车身安全责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车辆的燃油、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结算。车辆维修应事先报告,并填报《车辆报修登记表》。维修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同意;500元至3000元内的报局分管领导同意;3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

六、个人私事原则不得派车,特殊情况需用车的,须报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方准派车。并由使用人交纳油料费(以10公里为计费单位,四舍五入,每10公里5元)和路桥费。

第11篇 报废汽车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要交售到交警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凡符合一下条件之一的一律作报废处理

(1)达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的[参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加强对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临近报废车辆的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2022年1月1日

第12篇 运输车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定期教育、工作例会制度

1、公司每月对运输车辆管理员及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在每个工程开工前实行现场例会制度。

2、严禁酒后开车。

3、行驶中,必须贯彻“一安、三严、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原则:

一安是: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严是:出车前、途中、回场后对车辆做到严格检查,严格保养;

四慢是:情况不明时慢;视线不清时慢,起步、会车、停车时慢;

通过交叉路口、厂区弯道、险路车站及繁华区时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训,坚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转变做到“减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车辆技术情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掌握场地特点,掌握行人动态;

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开冒险车,不开带病车,不开与证不符车,不开超载车。

第13篇 _地产公司员工购车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员工购车管理制度

为改善员工上下班交通条件和工作中用车状况,公司鼓励员工自购车辆,并就具体购车补贴、用车津贴及使用情况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购车补贴及用车津贴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总经理助理、地产编制的物业公司副总人员购车,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十万元,同时提供借款四万元,但须购买十二万元以上的车辆,公司每月给予用车津贴1200元。

2.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部门经理、副总工程师、地产编制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和购车,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七万元,同时提供借款四万元,但须购买价格在十二万元以上的车辆,公司每月给予用车津贴800元。

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主管人员、部门副经理、地产编制的物业公司职能部门经理购车,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五万元,同时提供借款两万元,但须购买价格在八万元以上的车辆,公司每月给予用车津贴500元。

4.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其他员工购车,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四万元,同时提供借款两万元,但须购买价格在六万元以上的车辆,公司每月给予用车津贴400元。

5.员工只可享受一次购车政策,一次性补贴和借款标准以员工享受此规定当时的岗位为准。如员工购车后岗位有调整,每月津贴会随岗位变动而调整,一次性补贴和借款标准不作调整。员工全月休假时无月津贴。

6.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购买车辆时只可单方享受此规定。

7.购车价格标准,可包含车辆购置附加税。以上所有补贴中,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8.员工购车自购车当月起六年内不得转卖。如在六年内中途离职者,根据提前离职的时间,每提前一年须退还公司一次性补贴的六分之一款项。以上时间不足一年按月计算。

9.以上所有借款均从借款当日起在四年内分月还清。如在四年内中途离职,须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

10.以上所有人员购车后,除公司规定的停车位外,公司不提供其它车位。在用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维修、保养及其它使用费用,个人自理。

11.员工用自购车因公非本市的出差,根据出差批准单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汽油费,公司根据百公里耗油15升给予相应补贴,过桥过路费实报实销。本市是指:南京市鼓楼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

二.相关手续办理程序

1.员工向公司提出购车借款和补贴申请,需在办公系统上填写《员工购车补贴申请表》,提供所购车辆的型号、价格等相关材料,并提供本人驾驶执照的扫描件作为附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提供支票办理购车手续。购车后员工须将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购车发票和车辆行驶证必须为员工本人姓名。

2.员工自购车在完善相关手续后,须在取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用车津贴核准手续。财务部根据总办审批后确定的用车日期,按公司规定给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3.员工办理津贴报销手续时,须提供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正式费用票据(保险费养路费除外)。

4.员工在用车津贴核准手续办完之后,自用车日期之日起每月办理一次相关车辆津贴报销手续。

三.车辆使用规定

1.享受到公司相关政策购车的员工,车辆必须本人上下班和工作中自用,不得在购车后转让他人使用。

2.上班外出办事时,公司不予派车,亦不报销出租车费用。如遇两人以上同时外出办事,其中有购车员工,须同时带上未购车员工,在车辆座位能坐下的情况下,公司不予派车。

第14篇 企业用车管理制度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① 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②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③ 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④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⑤ 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⑥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① 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② 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③ 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④ 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路况、路名。

⑤ 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⑥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⑦ 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⑧ 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⑨ 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⑩ 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

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2)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3)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

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① 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② 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③ 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④ 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⑤ 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⑥ 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⑦ 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10)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

(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

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

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

确认保养维修合格;

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

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① 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② 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③ 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④ 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⑤ 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⑥ 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⑦ 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⑧ 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定期保养

① 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② 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③ 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④ 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⑤ 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账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账中心冲销借款。

(3)故障排除

① 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② 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③ 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

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④ 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账中心报销。

(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4)车辆保养、维修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客运车载货罚款

① 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

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②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2)车辆停车罚款

① 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② 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

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车辆在发生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账号。

(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风险提示:

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15篇 公司公务车管理制度(15)

公司公务车管理制度(十五)

一、公司公务车由办公室管理,设有专职司机。

二、使用公务车时,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

三、登记注明用车人、用车时间、部门、地点、事由,申请人签字。

四、公司前台设公务车行车路线图,标明当日行程、时间,如需中途搭车可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

五、外出车辆因故不能按时返回时,请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行程。

六、公务车由专职司机负责定期、定点进行保养,保证良好车况。

七、公务车需维修时需到指定地点维修。

八、公务车要经常清洗,保证车内车外的清新整洁。

执行部门:责任人签名:

车管管理制度15篇

车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车辆管理流程,确保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保障行车安全。这一制度涵盖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多个环节,同时也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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