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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9

术中管理制度

术中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手术室管理的核心部分,旨在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有效和高效。它涵盖了人员资质、设备管理、手术流程、患者安全、感染控制等多个关键领域。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资质与培训:所有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以保持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2. 设备与器械管理:手术设备的维护、检查和使用标准,以及器械的清洁、消毒和灭菌程序。

3. 手术流程规范: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全程管理,包括术前准备、术中操作、术后护理等环节的详细步骤。

4. 患者安全:确保患者信息准确无误,防止手术错误,如手术部位标记、患者识别等。

5. 感染控制:执行严格的无菌技术,预防手术感染的发生,包括环境清洁、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6. 应急处理:制定并演练应急计划,如医疗事故、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重要性

术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为手术团队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减少了人为错误,保障了患者安全;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流程和强化质量控制,提高了手术效率,降低了并发症风险,从而提升了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方案

1. 定期审核与更新制度:根据医疗实践和技术发展,定期评估并更新术中管理制度,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2. 建立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了解并能遵守术中管理制度,新入职员工必须通过相关考核。

3. 强化监督与反馈:设立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收集反馈,对问题进行整改。

4.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团队应对能力。

5. 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实现手术流程的标准化和透明化,提高管理效率。

6. 提升患者参与度: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解释手术流程和安全措施,增强他们的信心,减少手术焦虑。

通过这些方案的实施,术中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手术室的高效运行和患者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术中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生物科学与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研的基地。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的物质基础,是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仪器管理制度

一、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实验室设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其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领用、安装、调试、保管、维修、维护、保养、标定、计量、调度等整体工作,建立并保管好固定资产账、卡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管理各实验室设备,其它公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统一管理。

二、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装箱单、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设备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做到账、物、卡及存档资料完全相符。

三、 仪器设备及附件要定位存放,仪器设备说明书由各实验室负责人管理。

四、 实验室工作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接收人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交出者要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清点仪器设备附件、备件数量。

五、 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反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型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中小型仪器设备通过实验教师讲解、示范,便可操作使用。

七、 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并督促其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按求操作仪器设备。

八、 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若发现设备有故障,如果是软故障,管理人员应自己解决,并把解决情况填入工作日志;如果是硬故障,应在维修记录上填写仪器设备的名称、设备号、所在位置、故障现象、故障日期等栏目。如发生重大故障,应立即报进行处理。实验室将组织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交由学校进行处理。

九、 维修人员在维修设备时,应在维修记录上填写维修日期、故障原因、故障排除情况及所需元器件等详细情况。

十、 仪器设备负责人作好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效益开发工作。详细记录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以及完成的科研成果,作好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

十一、 实验室定期开展经验交流,使用技术培训、评比等工作。

十二、仪器设备报废需通过仪器设备负责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经系领导签字盖章,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2篇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采购:

1、学校统购部分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购买。

2、信息中心自购部分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批量购置或购买较贵重设备,仍按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购买。

(2)购买少量低值零配件时,由实验室主任决定;批量购买时,由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研究决定。

(3)采购时要2人以上,对市场要多调查,多比较,使购买的物品达到最优的性价比。

二、验收:

(1)由主管设备工作的副主任、及技术人员组成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

(2)所有设备在到货后48小时内进行初检验收,对计算机在二周内还要进行48小时的烤机实验。

(3)填写《设备开箱及技术验收单》中的各项内容;验收人、负责人、保管人均要签名。

(4)设备的保修单、技术资料等及时分类归档存放。

三、使用和维护:

1、中心的设备一律不得外借,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借方出具经学校领导签字后借条到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2)当着借用人的面对设备进行检查,借方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在借用设备清单上签名后,方可将设备取走。

(3)返还时,对着借用设备清单核查设备及其附件,并对设备进行检查,无误后,给予销帐。若有问题,要求借方作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2、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价赔偿。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建立使用、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

四、维修:

1、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由使用人或设的管理人员记录并报修。

2、一般性故障在24小时内解决,较大的故障一周内解决。

3、鼠标、键盘、耳机等易损件,不可修复的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以旧换新。

4、每年寒暑假,对机房、实验室大修一次。维修计划需报校领导审批。

五、报废:

设备已过使用期限,且无法维修时向学校申请报废,报废的有关手续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人为造成的非正常事故,由当事人或使用人负责,视其程度,按原价赔偿或部分赔偿。在学生上机和做实验时发生的事故由辅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其它时候由中心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3篇 某大学校园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大学校园信息技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员工作职责

1.1负责技术中心机房日常管理、设备巡视维护、文档保存记录等工作。

1.2定期对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进行检查;熟悉并掌握设备故障的处理步骤和方法;遇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到岗;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1.3负责机房出入权限管理和机房安全管理。

1.4机房管理员应按照机房管理制度和细则要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数据信息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二、机房进出管理制度

2.1机房工作人员出入机房由门锁和门禁系统控制。门禁权限由机房管理员设置。如果工作人员发生门禁卡、机房钥匙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机房管理员报告;机房工作人员离岗应及时交回钥匙,由机房管理员消除其门禁权限。

2.2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陪同方能进入机房。外来人员进出机房,须遵守机房相关管理规定,保持机房卫生、整洁,进入机房要求换戴机房专用用品。

2.3相关软硬件系统公司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后应严格按照机房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公司人员违规操作造成机房安全、设备或系统故障,相关公司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4公司人员进入机房后,机房管理员应全程现场配合并监督公司人员的操作,要认真核查,确保设备及相关系统、数据的安全。公司人员现场操作完成后,需经机房管理员和公司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视为工作完成。

三、机房环境管理制度

3.1机房房间应保持密封,降低空调的负荷;机房内气流组织合理,保持正压和足够的通风量,应防止导电、导磁粉尘及异物的进入。

3.2机房管理员应定期检查机房防火、防水、防尘、防鼠、防盗、防静电、防雷击等设备设施。ups、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网络设备的现场检测次数每周不少于一次。当发现温湿度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3.3机房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保持机房安静。操作台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4机房应保持卫生清洁;各类设备应合理摆放,做到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机房内禁止堆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及强磁性物质。

四、机房设备管理制度

4.1机房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供电系统、专用空调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等。未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外来设备禁止进入机房。

4.2机房内所有设备和物品,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安装、拆卸和操作。未经机房管理员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挪动、拆卸或带出机房。

4.3建立机房设备与物品管理台账,机房内所有设备及相关物品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设备随机资料、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来源、保修期、售后服务公司、联系电话、启用日期等。

4.4机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维护除尘,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登记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五、机房运行管理制度

5.1严格遵守机房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5.2机房设备和系统的启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程进行,严禁随意操作。

5.3机房运行实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制度。日检,清除浮尘,检查运行情况和外观,做好日志记录;月检,主要部件进行逻辑功能诊断,检查易损部件;年检,进行性能全面诊断,断电检查日常运行时难以检查的部件,做好检修记录。

5.4根据业务需要对机房内设备、系统进行调整时,应详细登记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应报主管领导批准。软硬件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对所发生的故障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应详细登记存档。

5.5定期进行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及其它系统的升级。做好系统漏洞补丁及病毒防护工作。

5.6相关软硬件系统业务负责人应联系公司对关键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做好登记并存档。

六、数据保密及备份制度

6.1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外借泄露或转移任何信息资料与数据。

6.2严格实行内外网物理隔离政策。机房内除指定因特网接入设备外,其他任何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

6.3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如需使用时,须经机房管理人员检验同意后方能使用,并作好记录。

6.4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以免系统遭受病毒感染。

6.5严格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对操作密码定期更改。

6.6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地进行备份。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随意删改。

第4篇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一)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二)

1 、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 、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 、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 、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 、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 、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三)

1、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⑴ 全面负责教育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和技术工作;

⑵ 在教务处领导的统筹下,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规

划的制定及落实;

⑶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及时完成;

⑷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教育技术研究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⑵ 负责多媒体教材、课件制作室的管理;

⑶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⑷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材、课件及资料的引进、收集及管理;

⑸ 开展新教育技术的研究,并做好普及与培训工作;

⑹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⑺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教育技术应用人员岗位职责

⑴ 负责教育技术中心设备的日常维护;

⑵ 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及维护;

⑶ 参与电教教材、多媒体课件的编导、制作;

⑷ 配合学校的重大活动做好摄像、摄影工作;

⑸ 参与各类多媒体教学的指导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多媒体教学管理员岗位职责

⑴ 传统教育技术手段的管理与使用;

⑵ 参与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工作;

⑶ 负责各类多媒体教室的软硬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

⑷ 参与各类摄像工作;

⑸ 负责本部门设备管理工作;

⑹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5篇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一)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主持技术中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技术中心的研发计划。

2、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项目的立项,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类型、包装多样化,产品新颖化分型研究开发。

3、负责聘用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对聘用或试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罚,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有权建议解除聘用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对技术中心人员的使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主,量才使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落实、公正考核;对青年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培养和提高,并从各方面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和关心,以使其感到本企业的温暖,看到自身价值和企业前途,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定期检查技术中心的工作进度,仪器设备的状态,试验室的整洁,危险品的保管及使用,开发技术的保密等事项。

5、制定及审核新产品企业标准,作好新产品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审查新产品小试结果。

7、指导与审核中试的全部设计工作。

8、指导调试:经连续四批稳定试生产后,与生产部进行交接工作。

9、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关系,协助生产部解决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技术难题及技术改造工作。

10、及时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工作。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__年第5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

(四)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五)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体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七)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详见附件4)。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六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评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经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评价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如下评价材料:

1.《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2);

2.《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

3. 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见国家统计局ⅶ502、ⅶ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

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当地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评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通过实地核查和材料核查的方式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数据核查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评价报告予以审核确认,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60分至65分(含65分)的予以警告。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或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更名需变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名称的,凭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保留。

第十五条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搬迁等重大调整或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当地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的;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所在企业有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

(四)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等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

(六)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

(二)组织并受理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三)指导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会同相关部门公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并对其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省税务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海关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海关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有关报表格式及要求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评价材料以及相关报表,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对评价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__年4月1日起施行。__年发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__〕6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术中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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