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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焊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焊接作业的安全性、质量和效率,它涵盖了人员资质、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环境控制、质量检验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焊工资质:所有从事烧焊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焊工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技能评估。
2. 设备维护:焊接设备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3.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指南,包括预热、焊接、冷却等环节,确保作业过程合规有序。
4. 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面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止烧伤、辐射伤害和其他职业危害。
5. 环境管理:控制焊接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保持工作区域清洁。
6. 质量控制:实施严格的焊缝检测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焊接产品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7.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
重要性
烧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员工健康。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同时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的基础。
方案
1. 建立焊工培训体系:定期组织焊工培训,更新焊接技术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升技能水平。
2. 设备管理制度化:制定设备维护规程,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制定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工作,编写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一步骤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 加强环境监测: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焊接环境,及时调整通风设施,保障工人健康。
5. 实施质量跟踪:设置质量检查点,对焊缝进行无损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返修。
6. 定期演练: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烧焊作业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烧焊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落地,为企业带来安全、高效、高质量的焊接作业环境。
烧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
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通风、调度、机电、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审。
(三)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明确安全负责人等。
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
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四)烧焊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操作细则
(一)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
(1)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选煤楼、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派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为跟班干部)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巷道,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不准施焊,井下所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不准施焊。
(3)进行烧焊工作前矿井通风调度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二)烧焊审批流程
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烧焊报告审批--烧焊作业
(三)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1)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2)措施内容要求详情见附件1。
(3)措施会审人员为: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生产中心(或矿建中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如外来单位烧焊,公司工程牵头部门参加会审。
(4)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原则上烧焊作业必须在一天完成,如未完成必须在烧焊报告上注明为前一日未完报告。
(四)烧焊报告审批
(1)烧焊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凭审批完毕的烧焊措施履行烧焊报告审批手续。烧焊报告必须经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等业务部室值班人员批准后,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签字审批。
(2)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下发,部室单位没有接到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审批烧焊报告。
(3)审批完毕后,将烧焊报告送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各一份贯彻学习并存档。
(4)烧焊报告不允许代签,同时要标出审批日期,每次最长时间只能批准一天。
(5)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的当天值班干部有资格审批烧焊报告。
(6)烧焊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五)烧焊作业
(1)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烧焊地点必须悬挂大字符便携式瓦检仪,并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瓦检员要定时填写瓦斯检查情况。
(2)每次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要填写现场开工单。开工单格式见附件2。
(3)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烧焊过程中的所有工作,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现场烧焊工作的技术指导,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工作,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监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4)根据现场情况,安监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烧焊。
(5)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
(6)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者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安全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六)关于烧焊报告审批总经理授权的相关规定
(1)烧焊报告必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生效。
(2)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是与井下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公司领导。
(3)公司每日值班领导中应有一名领导是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当日烧焊报告的审批。
(4)总经理授权审批烧焊人员必须履行授权程序,总经理需在烧焊审批授权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烧焊审批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授权人保存,一份被授权人保存,一份通风管理部归档保存。
(5)烧焊报告审批权授权每年要重新授权一次,拥有审批资格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授权。
(6)总经理烧焊报告审批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三、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烧焊作业审批,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措施及报告审批人员在不允许烧焊地点的烧焊措施或报告上签字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
(四)烧焊施工单位负责人、烧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部室措施、报告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上报通风管理部进行备案,通风部定期组织以上人员进行烧焊管理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严禁进行烧焊措施及报告的审批,并处500元罚款。
(五)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无学习记录的,将立即停止其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六)各部室必须在接收到烧焊专项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否则禁止签字审批,违反规定签字者,处以200元罚款。
(七)烧焊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现场开工单,无现场开工单或开工单上人员未到齐不允许进行烧焊作业,否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于开工单上人员未到的,致使未进行烧焊工作,按事故进行追查。
(八)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九)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十)本制度于二〇一〇年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煤矿烧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烧焊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属有关单位。
3、各单位要把烧焊工作当作安全重点加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本烧焊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凡是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措施要求,措施不落实严禁烧焊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烧焊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在烧焊前一天填报《烧焊审批书》(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清楚),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有关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二 、一般规定
1、烧焊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做热缩电缆头等作业的一种或几种。
2、烧焊工作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学徒、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监护指导下工作。
3、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4、禁止将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放在一起。氧气瓶应离明火10m以上,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禁止在离乙炔瓶10m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吸烟或燃烧物件。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6、冬天寒冷,气瓶阀门、压力调节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水蒸气适当加热,严禁用火烤。
7、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瓶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并防止气瓶受到猛烈的冲击、碰撞或严重腐蚀。
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相距5m以上,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三、烧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落实
1、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井筒、地面主要机房、地面生产系统等烧焊每次必须编制烧焊措施。
2、烧焊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烧焊地点、烧焊项目、烧焊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人、施工负责人、烧焊工、通用措施、特殊措施、审批意见栏等内容。
3、特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烧焊地点作业环境、烧焊项目的特殊性,编写具有针对性的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具体措施。
4、一般通用措施:
1)烧焊前必须将烧焊地点20m范围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2)烧焊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检查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停止烧焊,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
4)烧焊后清理现场,用水喷洒消灭火种。并由施工负责人指明一人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准离开现场。
5、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通用措施
1)检查烧焊地点20m范围内顶板及两帮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并清理干净易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应采取防燃烧措施。
2)烧焊地点20m范围内进行冲尘,严禁煤尘堆积。
3)烧焊前瓦检员检测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5%,并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内无瓦斯积存,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烧焊。
4)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5)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立即停止烧焊,消灭火种。
6)烧焊过程中,禁止任何人接触电焊机。需要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掉电源。
7)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6、井口房、井筒通用措施
1)烧焊工及施工人员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引绳系在合适的地点。
2)烧焊前清理井口、井筒杂物,并适量撒水灭尘。
3)气瓶、电源线、胶管在井筒中、提升容器上妥善固定。
4)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烧焊过程中,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6)烧焊完毕对井筒设施再次撒水并检查一次。
7、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通用措施
1)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如有煤尘积聚必须进行洒尘。
2)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8、烧焊措施的审批
1)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井口房、井筒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防科、安监处、分管副矿长、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依次审批。
2)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分管副矿长依次审批。
3)选煤厂烧焊措施由选煤厂总工程师、厂长、安监处审批。
4)地面其他地点烧焊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依次审批。
9、井下烧焊措施一式四份,调度室、通风工区、井口安监站、烧焊地点各一份。地面烧焊措施一式三份,调度室、安监处地面科、烧焊地点各一份。
10、瓦检员负责烧焊前、烧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烧焊地点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在烧焊申批书上签字。
11、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烧焊前、烧焊过程中及烧焊结束后各项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12、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烧焊地点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地点无隐患并负责烧焊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13、瓦检员、安监员不在现场严禁烧焊。
14、井下烧焊由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派矿值班领导现场跟班,监督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
15、特殊地点烧焊另行编制专项措施。
16、烧焊设备、工具、气瓶等必须随时上下井,禁止在井下存放(连续施工不受此限)。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烧焊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s矿矿井烧焊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烧焊作业。
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必须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通风、调度、机电、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会审。
(三)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方可编制烧焊报告,烧焊报告必须一式五份,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明确安全负责人等。
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在看到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
烧焊报告审批完毕后,必须及时送安监、机电、通风、调度各一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贯彻学习。所有烧焊报告(措施)必须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四)烧焊相关人员要学习措施(必须有记录可查)。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安检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操作细则
(一)井下烧焊地点的划分及要求
(1)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选煤楼、煤仓(包括地面和井下)上下口、矸仓上下口、瓦斯抽放泵站等地点进行烧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派专职安检员、专职瓦检员及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为跟班干部)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巷道,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不准施焊,井下所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不准施焊。
(3)进行烧焊工作前矿井通风调度必须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并做好有关记录备查。
(二)烧焊审批流程
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烧焊报告审批--烧焊作业
(三)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1)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2)措施内容要求详情见附件1。
(3)措施会审人员为: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生产中心(或矿建中心)、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如外来单位烧焊,公司工程牵头部门参加会审。
(4)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规程措施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原则上烧焊作业必须在一天完成,如未完成必须在烧焊报告上注明为前一日未完报告。
(四)烧焊报告审批
(1)烧焊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凭审批完毕的烧焊措施履行烧焊报告审批手续。烧焊报告必须经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等业务部室值班人员批准后,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签字审批。
(2)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下发,部室单位没有接到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审批烧焊报告。
(3)审批完毕后,将烧焊报告送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各一份贯彻学习并存档。
(4)烧焊报告不允许代签,同时要标出审批日期,每次最长时间只能批准一天。
(5)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的当天值班干部有资格审批烧焊报告。
(6)烧焊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五)烧焊作业
(1)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烧焊地点必须悬挂大字符便携式瓦检仪,并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瓦检员要定时填写瓦斯检查情况。
(2)每次烧焊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要填写现场开工单。开工单格式见附件2。
(3)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烧焊过程中的所有工作,技术负责人要负责现场烧焊工作的技术指导,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工作,专职瓦检员负责检查现场瓦斯,专职安监员负责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现场的安全工作。
(4)根据现场情况,安监员与瓦检员有权随时停止烧焊。
(5)使用非防爆设备入井时,必须派专职电工。
(6)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者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安全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六)关于烧焊报告审批总经理授权的相关规定
(1)烧焊报告必须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生效。
(2)总经理授权人员必须是与井下生产有直接关系的公司领导。
(3)公司每日值班领导中应有一名领导是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当日烧焊报告的审批。
(4)总经理授权审批烧焊人员必须履行授权程序,总经理需在烧焊审批授权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烧焊审批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授权人保存,一份被授权人保存,一份通风管理部归档保存。
(5)烧焊报告审批权授权每年要重新授权一次,拥有审批资格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授权。
(6)总经理烧焊报告审批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
三、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烧焊作业审批,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措施及报告审批人员在不允许烧焊地点的烧焊措施或报告上签字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
(四)烧焊施工单位负责人、烧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部室措施、报告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上报通风管理部进行备案,通风部定期组织以上人员进行烧焊管理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严禁进行烧焊措施及报告的审批,并处500元罚款。
(五)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无学习记录的,将立即停止其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六)各部室必须在接收到烧焊专项措施后方可审批烧焊报告,否则禁止签字审批,违反规定签字者,处以200元罚款。
(七)烧焊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现场开工单,无现场开工单或开工单上人员未到齐不允许进行烧焊作业,否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于开工单上人员未到的,致使未进行烧焊工作,按事故进行追查。
(八)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九)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十)本制度于二〇一〇年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a煤矿烧焊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搞好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烧焊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属有关单位。
3、各单位要把烧焊工作当作安全重点加以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本烧焊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凡是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措施要求,措施不落实严禁烧焊作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烧焊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在烧焊前一天填报《烧焊审批书》(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清楚),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有关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二 、一般规定
1、烧焊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做热缩电缆头等作业的一种或几种。
2、烧焊工作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学徒、实习人员应在师傅监护指导下工作。
3、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m以上布设。
4、禁止将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放在一起。氧气瓶应离明火10m以上,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禁止在离乙炔瓶10m以内进行明火作业、吸烟或燃烧物件。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6、冬天寒冷,气瓶阀门、压力调节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水蒸气适当加热,严禁用火烤。
7、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瓶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并防止气瓶受到猛烈的冲击、碰撞或严重腐蚀。
8、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相距5m以上,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三、烧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落实
1、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井筒、地面主要机房、地面生产系统等烧焊每次必须编制烧焊措施。
2、烧焊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烧焊地点、烧焊项目、烧焊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人、施工负责人、烧焊工、通用措施、特殊措施、审批意见栏等内容。
3、特殊措施应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员根据烧焊地点作业环境、烧焊项目的特殊性,编写具有针对性的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具体措施。
4、一般通用措施:
1)烧焊前必须将烧焊地点20m范围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
2)烧焊现场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检查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停止烧焊,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
4)烧焊后清理现场,用水喷洒消灭火种。并由施工负责人指明一人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准离开现场。
5、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通用措施
1)检查烧焊地点20m范围内顶板及两帮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并清理干净易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应采取防燃烧措施。
2)烧焊地点20m范围内进行冲尘,严禁煤尘堆积。
3)烧焊前瓦检员检测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5%,并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内无瓦斯积存,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烧焊。
4)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5)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立即停止烧焊,消灭火种。
6)烧焊过程中,禁止任何人接触电焊机。需要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掉电源。
7)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6、井口房、井筒通用措施
1)烧焊工及施工人员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引绳系在合适的地点。
2)烧焊前清理井口、井筒杂物,并适量撒水灭尘。
3)气瓶、电源线、胶管在井筒中、提升容器上妥善固定。
4)由施工负责人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测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烧焊过程中,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6)烧焊完毕对井筒设施再次撒水并检查一次。
7、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通用措施
1)清理施工现场的杂物,如有煤尘积聚必须进行洒尘。
2)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3)烧焊过程中由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8、烧焊措施的审批
1)井下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井口房、井筒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通防科、安监处、分管副矿长、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依次审批。
2)地面主要机房、生产系统等地点的烧焊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分管副矿长依次审批。
3)选煤厂烧焊措施由选煤厂总工程师、厂长、安监处审批。
4)地面其他地点烧焊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监处依次审批。
9、井下烧焊措施一式四份,调度室、通风工区、井口安监站、烧焊地点各一份。地面烧焊措施一式三份,调度室、安监处地面科、烧焊地点各一份。
10、瓦检员负责烧焊前、烧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烧焊地点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在烧焊申批书上签字。
11、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烧焊前、烧焊过程中及烧焊结束后各项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12、施工负责人负责检查烧焊地点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地点无隐患并负责烧焊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13、瓦检员、安监员不在现场严禁烧焊。
14、井下烧焊由矿长(矿长出差时由生产副矿长)派矿值班领导现场跟班,监督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
15、特殊地点烧焊另行编制专项措施。
16、烧焊设备、工具、气瓶等必须随时上下井,禁止在井下存放(连续施工不受此限)。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烧焊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