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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潜在的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通过明确职责、规定流程和提供应急措施,该制度能有效提升企业的消防安全水平,确保日常运营的稳定和可持续。
包括哪些方面
防灭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对企业内外部环境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火源和易燃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消防设施配置:确保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的完备性,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3. 培训教育:为员工提供消防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程序和后期恢复计划。
5. 日常管理: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岗位,负责监督防火措施的执行,定期进行防火巡查。
6. 合规性审查:确保企业的防火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
重要性
防灭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火灾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良好的防火机制还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更重要的是,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关乎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方案
为了建立有效的防灭火管理制度,企业应采取以下步骤:
1. 制定详细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防火责任,规定火源管理、易燃物存储等具体操作规程。
2. 定期演练:组织全体员工参与消防演习,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
3.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安全隐患,对提出有效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4. 加强外部合作: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联系,定期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5. 技术升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安装智能火灾预警系统,提升防火工作的科技含量。
防灭火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以实现零火灾事故的目标。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隔50m一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2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巷道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巷道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和材料库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
6、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戏计划应按规定审批。
第2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第3篇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 、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 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 、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 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井口房、井下蛔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 、井下铜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 、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 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 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 、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酮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 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恫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 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 、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 、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 、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 . 6 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 、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 、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 )、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 %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 . 0024 %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扮
2 )、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 )、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 )、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 、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 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 )、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 )、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 )、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机电酮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 )、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 )、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 )、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第4篇 某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山地面建筑物、仓库、油库、木料场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矿山地面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4、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5、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油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5篇 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神华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外委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外委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 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灭火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 外委单位项目经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兼)
第五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办法,布置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展好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消防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及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灾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 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及本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 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 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及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 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 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行疏散和扑救。
第十二条 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及时制止,并上报单位负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 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练等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防灭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行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织灭火。
第十五条 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堆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不能清除的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物抵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合乎安全要求,经常检查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安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定的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物及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及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运行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 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 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职为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火制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名单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行监督。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及设备进行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 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2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300元以下罚款:
1.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2.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5.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防措施落实不当的。
2.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2.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防灭火的系统管理制度
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下不应堆放杂物。
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3﹑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毯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4﹑本厂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5﹑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安全科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6﹑防护用品、油罐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第7篇 a矿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
一、防外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井上下作业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及预防措施。
2、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3、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
4、井筒,平峒与水平连接处及底车场,主要轿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且工作地点应至少配备2台灭火器,否则,严禁施工。
6、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7、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 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8、在有瓦斯涌出异常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的一切工作。
9、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10、井下各转载点、泵房、油液存放点、变电所等处必须配备灭火器两台,砂箱一个(存砂不少于0.5立方米),存放于各台设备行人侧5米处,并配备有洒水软管;
11、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进盖严的铁筒内,有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奕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12、井下使用的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放在盖严的铁筒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防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仍,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无毒性洗涤剂。
14、井下各处要加强机电管理,杜绝电器失爆,消灭摩擦火源和电火花,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罚。
15、加强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和空心炮,爆破母线要随用随挂。
16、发生火灾事故后,调度室必须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17、处理事故要做到沉着、冷静、迅速、正确果断、有条不紊,并将现象、标计、信号、使用、操作时间、对话人姓名、设备名称等做好详细记录,应录音,录音磁带要保存好,以便分析事故。
18、调度室要做好日常入井人员分布情况统计。
19、供应、财物部门必须保证防灭火、求援火灾所需物资设备及时保质保量到位。
20、灾害处理后要认真做好总结。
二、防内因火灾管理符合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巷道布置的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制定年度五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处理计划,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燃工程所需的材料资金,要纳入生产计划,有局、矿总工程师平�解决。
(2)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通风系统等,要严格按照《防灭火规范》进行设计,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关,采取综合措施,为防止自然分行有利条件。
(3)矿总工程师要切实把好生产布局关,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造成采掘接替紧张而引起巷道布置混乱,生产过于分散而引起的风量分配不均衡,被迫增阻调节增加通风系统阻力。
(4)生产科在放顶煤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同时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5)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各项工作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采掘工作面防内因火灾管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必须把浮煤清理干净,最大限度的减少采空区留煤和提高回收率。
(2)回采工作面要严格控制向采空区漏风,对暂时停采的工作面视其停工时间长短给予临时或长久密闭,不准长期停工并不做任何处理。
(3)掘进工作面要严格防止空帮空顶,对已经发生的较大的冒落空洞要及时进行防火处理。
(4)严禁用浮煤充填报废溜煤眼。
三、通风设施质量、位置的管理规定
1、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管理。
2、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封闭材料必须是料石、砖等到不燃性材料,严禁用木砖、木钉打临时密闭。
3、采空区密闭必须按规定安设齐,注浆管,观察孔,放水孔,并用带有丝扣的盖子封堵严密。
四、预防煤层自燃的管理
1、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由救护队负责对所有密闭每旬检查一次。
2、通风部门切实加强永久密闭施工质量,对失修密闭及时进行拆建。
3、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对风路上无用的设施要及时拆除,消除局部阻力和减少压差和漏风。
五、已有自然象征的管理及处理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预兆或自然火灾均应立即向矿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室汇报。
2、正在回采工作面其老塘发现有自然征兆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不论工作面或回风流的人员不准在co超限情况下作业,co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
(2)凡火源位置明确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如采取煤层注水、挖除火源等措施。
(3)co不超限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快回采速度,向老塘灌浆或注水措施,但顶要放实,上下出口超前,防止局部瓦斯积聚。
(4)如果老塘发生自燃的同时,拌有大量的瓦斯,应首先考虑采取冲淡瓦斯的安全措施。
3、发生自燃的采面风量调节必须慎重,如需冲淡回风流中一氧化碳而增加风量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供氧,原则上应采取在回风流,增加压力以至一氧化碳外泄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因高冒区或分层开采的巷道与上分层贯通发生自燃时,对高冒顶尽可能采取直接灭火,捣掉浮煤,而后喷洒阻化剂或石膏,对煤层比较松软,应看情况在高冒区两端数米内挑顶,按密闭墙要求砌至老顶,防止自燃曼延。
(2)已封闭采空区发生自燃时,应首先查明漏风通道,及时堵漏洞。
(3)封闭火区,灌浆系统利用不上时,应采取在火区附近建临时注浆站,用泥浆泵或其它直接向火区注浆,不准以无注浆为由,拖延事故的处理。
六、火区观测,启封与注销的管理规定
1、火区封闭后,近期内每班都要派救护队员(辅助人员)检查封闭状况,并直接检查其外部有害气体成份,并抽取火区气样,直至密闭墙外部有害气体浓度稳定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以下时,方可交由通风部门进行管理。
2、火区不同时期其取样间隔时间也应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确定,直到密闭内有害气体浓度降至规定以下,并持续稳定一定时间内,方可按正常密闭每周检查一次。
3、密闭内取样时,应先从管中排出10倍于管内体积的气体,以保证取样的精确度,密闭内温度测定应选用医用温度计至少深入闭内2米,同时将测得的气体(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成份,温度,进出风状况,水柱计读数等项数记入台帐,还应按时间坐标绘制连续曲线,以便能清晰的表示出火区的变化趋势与过程。
4、火区封闭以后,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灭火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火区封闭以后,七天内不见熄火时或长久持续不灭时,应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查找原因,检查漏风通道。
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才能进行启封工作,启封计划与措施除严格执行规定外,启封火区措施中还有以下内容:
(1)火区位置,注明火区在矿井通风系统的位置
(2)火区鉴定资料及其依据
(3)打开密闭进入火区侦察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路线以及清理维护巷道等措施,考虑启封工作失败的重新封闭所需材料、工具等明细和数量,风流风量的控制及紧急救护材料的配备与应急措施等,绘制启封火区系统示意图,标明火区位置,密闭位置,风流方向,巷道名称,救护路线等。
7、启封过程以及打开密闭入内侦察,必须由救护队员完成,现场指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此条规定,不准违章指挥和蛮干,火区启封以后,应编写启封工作总结,报局备案,其内容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启封以后获得的效益(如解放煤量,回收设备等)
(5)启封的教训及预防自燃措施
七、密闭管理规定
1、密闭的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操作。
2、永久性密闭庆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煤岩的坚硬程度,巷道压力大小等情况,采用混凝土、料石、红砖墙中间填黄土的结构,黄土必须填满、捣实。其厚度不小于0.8m。
3、密闭位置应尽可以选择在巷道顶帮煤岩不松动,围岩压力相对稳定、断面较小,密闭内外两侧支护便于加固的地点,原则上密闭位置距全负压通风巷道不得超过五米,其棚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全负压通风巷道口三米范围内。若闭前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采取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四周掏槽参照风门墙的掏槽规定。
5、密闭施工完毕后,应在墙体适当高度设置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6、密闭前后5米内支护应在施工密闭之前予以加固整修。
第8篇 矿山公司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山地面建筑物、仓库、油库、木料场等都必须有防火措施和防火制度,并且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矿山地面建筑物之间,要留有消防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首先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井领导。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威胁地区的人撤离危险区域,并立即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灭火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4、电气设备着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5、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封闭火区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中毒、油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启封火区工作要先制定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9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总则
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
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70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
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
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3、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后退工开采,在发火期风留隔离煤柱,在隔离煤柱间设置防火门套,防火门套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在煤层发火期内采完。
4、采区隔离煤柱在巷道设计上应力求上下阶段沿倾斜方向一致,在采煤过程中严禁超采、偷采破坏防火煤柱。
5、沿空留巷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上段联络巷道必须随采随封,一般应在15天内封闭结束,长壁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如果回收困难时,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封闭,必须报告并说明帮因。
6、同一水平同一煤层在火区附近开采时,必须沿走向留20-40米的保护隔离煤柱,靠近火区边缘和通向火区的巷道必须注浆或筑2米以上距离的黄土隔离墙,并配合其他防火措施才能在采区外回采。
7、在火区下方开采时,沿倾斜留足10-20米的隔离煤柱(当煤层倾角变化大于45度为25米)并编制回采措施报煤管站和煤炭局批准后,才进行回采。
8、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巷道掘进时严禁用茅草、树枝背帮背顶,必须用竹笆或搪材背帮背顶。
9、地面的小煤窑开采情况在开采前必须调查清楚,对开采深度较大的小煤窑必须设置砖石密闭,黄土填实或注浆。
10、采区内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应设置在围岩坚固、
地压稳定的地点,并保证严密不漏风。
12、在布置新水平和下部采煤工作面时严禁利用遗留风眼作为回风巷。
13、煤层巷道掘进巷道过程中因发生冒顶或突出,棚梁上的浮煤应采取注浆或注石灰水等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14、上段采空区严禁兼作下段回采工作面的排瓦斯巷,若因瓦斯大,无法解决,非利用不可时,由矿工程师写出措施报煤管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15、回采工作面出现co,有发火征兆时,可以采用均压通风,调节风压等措施,但必须写出措施报煤管局批准实施,并做好调压后观察工作,包括调压后的风量、风压、漏风、气样分析等。
16、矿井在编制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生产采掘作业地点编制防灭火工作计划。
四、井下火灾处理
1、井下从业人员当发现井下着火,有权迅速报告矿业主及矿长,业主和矿长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着火性质和地点进行处理。
2、矿井火灾处理工作应由矿长、工程师担任总指挥,参加处理火灾的人员应服从指挥,任何人不得干预火区的处理工作。
3、处理火灾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测火区气体成分和井下风流的变化状态,并定时定点地观测结果及时报告矿井灭火指挥中心和井下灭火总指挥。
4、井下电气设备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四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5、井下火灾处理时,工作地点的空气中各种气体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沼气在2%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可在进风侧处理或直接灭火。
6、火灾在处理过程中严禁改变通风系统、风量或风流方向,只能在可能情况下采取降压措施,但必须监视火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当瓦斯超过2%时必须解除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
7、井下火灾不能采取直接灭火时,应采取封闭方法,封闭火区时,用不燃材料砌筑密闭。
8、封闭火区时,应先封闭火区相关连的供风系统,简化火区系统,然后再由救护队同时封闭火区进回风巷的密闭,并迅速撤离灾区。
9、火区封闭的全过程,必须有救护队待急,救护队施工时,必须一个小队工作,一个井下待急,一个在地面待令(共计三个小队)。
五、火区防爆
1、在抢救火灾处理中,严防沼气积聚,要采取措施防止风流变化、倒转,严格控制沼气浓度确保灭火人员安全。
2、尽量减少火区内的人员,参与运料人员,在运完后迅速离开,煤矿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人数并向火区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3、当火势较大,用水直接灭火时,先从火源周围慢慢向火源中心供水,切不可用水直接向火源中心灭火,以免引起火灾气体、瓦斯和水分解氢气爆炸。
4、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人员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对火葬区封闭进行检查,48小时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5、火区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先采取防爆打电话,预先在火区的进回风巷中设立隔爆墙,隔爆墙的长度不小于4米,24小时视火区稳定后,方能设置永久密闭或采取先封进风,后封回风的方法,减少火区的爆炸危险。
6、永久设施的施工必须由救护队进行,永久设施必须安装取样管、注浆管、放水管和反水池,取样管和注浆管安在密闭的中上部,其余安装在密闭下部。
六、火区的管理、启封和注销
1、每形成一个火区,都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关系图,由矿井通风部门永久保存,此卡片建立在火区后10天内报煤管局、煤管站。
2、火区封闭,防火领导小组制定火区密闭观测,注浆等积极措施继续灭火工作,并作好处理和观测记录。
3、井下永久性火区密闭的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凡属火区永久性密闭前都必须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2)发现密闭质量不好,闭温升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常取样化验分析,掌握火区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5、火区的启封条件:
1)火区内的co绝迹或稳定在0.001%以下。
2)氧气在5%以下。
3)二氧化碳在大量增加。
4)火区内气温低于30度或水温低于25度。
6、火区启封前,应在启封的密闭外侧设置严密的锁封风门,由救护队员在保持封闭渠完好的状态下,进行启封和侦察火区内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的含量情况以及巷道的完整情况。
7、锁封风门内应备足重新封闭的材料,如果发现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和复燃现象时应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8、启封火区的工作由救护队佩带呼吸器在锁封风门内进行,先将回风巷的密闭打开一个小口,进入火区侦察,其余人员应撤离火区。
9、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后,确无问题时,打开封闭风门,让火区气体在主扇负压作用下进行排放,待1小时后,再由救护队员进入火区检查情况,确认无问题时,由指挥小组决定开启火区进风巷密闭。
10、恢复正常通风后的火区,观察三天,三天内都要对火区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火区无复燃迹象后才能恢复火区内的修整和采掘工作,但要采取快采快封的措施。
11、火区面积较大,封闭后火区稳定,要采取措施进行锁封,按启封密闭的方法,由救护队进行锁封。
12、火区经处理以后,通过取样分析,判断火区火的熄灭,并符合熄灭条件时,可写出火区注销报告,报煤管站、局核准。未写出火区注销报告的火区,都应该按照火区进行管理,启封后采完的火区,又无复燃即为自然注销
第10篇 防灭火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1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下不应堆放杂物。
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3﹑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毯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4﹑本厂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5﹑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安全科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6﹑防护用品、油罐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第11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线路,必须熟悉灭火器及自救器的使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
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
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根据火灾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局,同时通知救护队,以便及时控制灾情,进行救灾。
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前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12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规程
井下防灭火系统与防尘系统为一体,分布井下三个采区(11、12和13采区)的每个作业场所,防火管路到位,水量充足。
我矿煤层不易自燃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矿成立防火委员会,保卫科为专职消防队伍,完善了井下防火系统。全矿铺设防火管路26869米,干管φ100 mm的铁管长9010米,支管φ50mm的铁管或塑料管17859米。铺设到了采区的每一个作业地点和防尘巷道。井下建立了两个静压水池,总储水量400m3,水量充足,并对水源进行了净化,水质符合标准。防火系统根据标准要求,防火系统管路根据巷道用途不同每隔50米或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以备消防灭火所用。地面和井下逐级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要求在井底车场内建立井下消防库,配备齐各种消防器材。采用多种渠道进行防火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一年一次实地演示和培训。并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报告中,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和预案,消防工作归保卫科管理,有安监科、生产科和供应科定期检查,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
防灭火措施
(1)、我矿煤层不易自燃,防灭火主要是预防外因火灾。
(2)、距离进回风井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不得堆放可燃性材料或用可燃性材料构建临时建筑。
(3)、进回风口应有供水管路,井口20米范围内、每班开工前由专人负责洒水(由运输区负责)。
(4)、进回风井口应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下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口及井下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⑩
(6)井口的永久井架、井口房、以井口中心的联合建筑,都采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
(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9)地面建立消防水池,水池保持水量不小于200立方米,井下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10)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附近、皮带运输机头等部位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11)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按规定运送和使用,井下严禁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3)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4)每季度按规定对井上下消防管路、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5)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现场人员应依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人员撤离灾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工具和器材灭火。
(16)井下放炮要用安全炸药,炮眼的装药量和炮泥量要符合规定,禁止明火放炮、放明炮、放糊炮、不封泥放炮。
(17)井下采用不延燃性电缆、运输皮带、胶质风筒等。
(18)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和井下放炮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9)严禁砸、碰、摔等损坏井下电器设备的现象,按《规程》规定保持电气设备完好,保护装置齐全,灵活、可靠,严禁电器设备带病运行,防止电气设备损伤造成短路产生火源。
(20)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必须遵守《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21)充电硐室、永久性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并符合《规程》四百六十百六十一、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22)空气压缩机的使用必须符合《规程》四百三十七、四百三十八、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3)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按《规程》四百九十一条执行, 井下供电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4)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由指定的,经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下井。
(25)井下任何地点发生煤体发热,温度升高都要进行化验分析,测定co等,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6)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27)火灾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班(组)长迅速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调度室,按照指定的避灾路线,或按矿领导指定的避灾路线撤离。
(28)当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来不及切断电源前只能用不导电的阻燃材料进行灭火,如干砂粉状灭火器等。
(29)当火灾刚发生时,班组长要在安全情况下积极组织灭火,控制火区范围,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
(30)当坑木、浮煤(受其热源的作用)造成火灾时,可采用水、灭火器、砂子、黄土等不燃材料灭火。
(31)火灾发生后,在火区影响内的回风流中工作人员要立即打开自救器撤到安全地点。
(32)当进风的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附近发生火灾需要反风时,必须有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33)矿井主要扇风机接到反风命令后,首先要将井口防爆门的压铁压住防爆门,防止反风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34)矿井一旦需要反风时,要有组织的按照指挥长指定的避灾路线撤人。
(35)其他应严格按照矿井灭火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36)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学习。
第13篇 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新疆煤炭监察局、昌吉州政府、阜康市政府及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文件指示,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我矿特设立“防灭火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安排如下:
一、管理机构:
组 长:高建江
副组长:王金焕、牟奇武
成 员:程志豪、李建兴、李传高、付绍志
以上人员从即日气,在组长高建江的带领下,各负其责,认真扎实,严格细致,高度重视的按照上级下达的文件精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矿井防灭火的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安全措施:
矿井火灾有两种:一种是内因火灾,也就是煤的自燃。另一种是外因火灾,也就是人为造成的火灾。
(一)、 内应火灾,因矿所采煤层为不易自燃煤层,但为防患于未然,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煤炭自燃,一般发展过程比较缓慢,掌握、了解煤炭自燃征兆,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就能起到很好的防火灭火作用。
煤炭自燃着火前有以下征兆
(1) 煤炭和发火区域温度升高。
(2) 井巷、工作面或采空区(未及时封密的采空区)内空气缺氧呼吸困难,co、co2增加,工人有头痛,恶心、心慌等轻度中毒现象。
(3) 空气湿度增加,巷道或工作面、采空区内有雾气。
(4) 气味异常,如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等。
(二)、 外因火灾:人为造成的矿井火灾最为可怕,它来的非常突然,也不定在什么可能的地方发生,所以往往造成恶性事故,例如:火灾引爆瓦斯或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火灾的预防工作。
(三)、 火灾预防与处理措施
1 内因火灾与预防处理措施
(1) 采用比较先进的采煤技术和方法,即在煤炭发火期内将工作面的煤炭快速、干净、全部采出,做到开采强度大、回采率高,丢失浮煤少。
(2) 采用后退式的回采顺序和实现并联分区通风系统。
(3) 工作面采完后,或暂时不使用的巷道(包括旧巷、盲巷)要按规定及时封闭。
(4) 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即要加强矿井通风状况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和管理,注意降低漏风和漏风地点巷道的风阻,严防向采空区漏风。要及时封闭可能发生发火的地区。
(5) 严禁乱采乱掘,要留足留够各种保安煤柱,隔离煤柱、护巷煤柱。
(6) 定期进行co气体的检查。
(7) 采后黄泥灌浆等等或封闭防止漏风。
2 外因火灾预防与处理措施
(1) 预防明火
(a)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电焊,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抽烟等。
(b) 预防放炮引火: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放炮工作,严禁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煤粉、炮药纸等易燃物代替炮泥,严禁反向爆破,同时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c) 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气设备严禁失爆。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d) 预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护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
(e) 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风筒等。
(f) 建立、完善井上下供水系统、即可除尘、洒水、又可灭火用。
(g)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用不燃材料建筑或支护。
(四)、 灭火措施用水灭火措施:
1 用水扑灭井下火灾,简单、经济、快速、并效果好。但用水灭火必须有足够的水量。灭火时要保持正常通风,回风道要畅通以便于烟雾和水蒸气及时排除;灭火时人应站在上风侧,射水流只能由外围逐渐向油类火灾和扑灭电气火灾;电器火灾只有首先停电,才能用水灭火。灭火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爆炸。
2 扑灭电气火灾措施:要先切断电源,用不导电的器材如砂子、灭火器等来扑灭,停电后才能用水灭火。
3 当瓦斯浓度增加、火势又不减退时,应当机立断采用密闭法进行灭火。
(五)、 矿井火灾紧急措施
1 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尽可能进行直接灭火,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领导等有关人员,并立即向上级汇报,召请救护队到矿,并通知停止灾区供电和撤除灾区人员。灾区人员要迎着新鲜风流撤退或尽快进入新鲜风流撤退。若通路被阻时应尽快构筑临时避难硐室待救。
2 矿长到达调度室后,要立即询问灾区停电、总工等有关人员组成抢救指挥部,尽快制定救灾方案,向救护队下达救人侦察灾情、处理灾变的任务。
3 火灾时期风流控制是关键应坚持以下原则:
(a) 灾区人员未撤出前不准减少灾区风量,以免出现贫氧或引起瓦斯浓度上升。
(b) 当火区瓦斯尝试上升到或超过2%虹,要立即增加灾区峋,否则撤出救灾人员。
(c) 当灭火过程中发生了瓦斯爆炸,要立即增大灾区峋,以排除爆炸产物和火灾气体。避免再次爆炸。
(d) 在进风口附近,进风井筒或井底车场等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命令主要通风机反风。
(e) 要制定避免瓦斯煤尘爆炸措施和直接灭火方案以及封闭火区的方案。
(六)、 火灾现场人员避灾路线与措施
1 避灾措施--井下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烟气,尤其是co中毒。能否避免或减轻伤亡,主要决定于现场人员能不能及时采取有效自救、互救的避灾措施。
(1) 及时抓着有利时机,是保证取得自救与互救成功关键。因为火灾一般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火灾初发时,灾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危害作用都较小,是消灭事故和进行自救互救的最宝贵的有利时机。
(2) 井下发现了烟气或明火等火灾灾情,应立即通知附近工作的人员。现场人员要立即组织起来,判明事故性质、地点及灾害程度、蔓延方向等情况,迅速向矿(附近电话)调度室报告,请求救护队援救,同时立即投入抢救。抢救时应切断电源并利用防尘管路中的水进行扑灭。
(3) 火灾事故如果不能直接扑灭或控制不着灾情时,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撤退路线和避灾自救的方法。
(4) 撤退时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惊慌,不能狂奔乱跑,应在班组长和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有组织的进行撤退。
(5) 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们于火源回风侧的人员,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烟气有中毒危险时,应迅速戴好自救器,尽快通过捷径绕道新鲜风流中去。撤退行动即要迅速果断,又要快而不乱。同时还要随时注意观察巷道和风流的变化情况,防逆转风流伤人。人与人之间要互相照应,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6) 在撤退途中,当发现有发生爆炸的前兆时,要立即避开爆炸的正面巷道,或进入就近的躲避硐内;如果情况紧急,应迅速背向爆源,靠巷道的一帮就地顺着巷道爬卧,面部朝下紧贴底板,用双臂护住头面部并尽量减少皮肤的外露部分;如果巷道内有水沟或水坑,则应顺势爬入水中,要尽力屏住呼吸或是闭气,将头面侵入水中,防止吸入爆炸火焰及高温有害气体。
(7) 有在烟雾的巷道里撤退时,必须及时戴好自救器,若自救器未带或失效时应捂上湿毛巾。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避免深呼吸和急促呼吸。
(8) 在撤退途中如果巷道堵塞,无法撤退时,要迅速就近找到避难硐室,并在硐室外留下衣服,矿灯等标志,以引起救护人员注意;要静卧并熄灭多余矿灯,以节省体力和能源,延长待救时间,并断续敲打风门、煤帮、轨道或水管等,以发出呼救信号。
阜康市磨盘沟煤矿
2009年3月16日
第14篇 矿井防灭火注氮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发生,认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训,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矿井防灭火注氮安全技术措施
一、地面制氮机房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报警仪,随时监测机房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机房所有人员,同时,注氮机司机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每次关停制氮机,制氮机司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制氮机司机每次关停制氮机必须向公司调度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地面制氮机房及相关设备由机电科负责定期维修、维护,制氮司机每天必须将井下注氮地点和注氮量、流量、压力、浓度以及设备运行情况等向机电、通风调度进行详细汇报,然后,由机电调度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各部门认真做好记录。
二、制氮机司机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流量、压力、浓度和注氮量等参数,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每周安全检查机电、通风部门安排人员对制氮机设备运行及各种记录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不定期维护、维修以及记录不认真、弄虚作假等现象,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三、井下运输和回风巷注氮管路由机电科安装、维修、维护,安装时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机电科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及时处理,确保注氮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若因系统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防灭火注氮工作,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四、井下各采空区注氮支管路由通风区负责敷设,管路敷设必须保证管路、三通阀门连接严密不漏气,管路沿棚梁吊挂平直稳缓并与供电线路分开。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所管辖的注氮管路进行巡回检查,特别是对进行注氮地点的管路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检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对发现漏气、管路损坏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携带仪器进行检查的,对当事人严厉处罚。
五、通风区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观测检查,观测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观测检查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停止注氮或关闭上一级管路阀门再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通风区根据生产接续和矿井防灭火情况,每月将注氮地点和计划注氮量向公司调度汇报,并由公司在矿井月生产计划中进行详细安排。若在生产过程中,需改变注氮地点,通风区必须制定措施和调整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批,措施和方案必须报公司调度、安检和驻公司安检处。在井下具体实施时,确定时间后,由通风区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公司调度、安检、机电安排人员现场监督,然后,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施。通风区现场值班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确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进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随时监测工作面氧气变化情况,若发现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撤离工作面所有人员,同时,向公司调度汇报,关停制氮机停止向采空区注氮。只有当氧气浓度大于18%后,方可恢复作业。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八、其它采空区密闭注氮。
⑴通风区必须编制注氮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注氮地点,每天安排专人到注氮地点进行观测检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必须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检查管路、阀门完好和注氮地点各种有害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通风、公司调度进行汇报,然后,安排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将检查结果向通风调度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⑵通风区利用束管监测系统每班对采空区气体成分进行分析,并出具报表由公司领导进行审批。若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进行处理。
⑶通风区测风员每周必须对井下所有密闭内各种有害气体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
九、通风区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巷道长度≤5米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用局部通风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当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当施工巷道≥5米时,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且施工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和一氧化碳报警仪,并将仪器悬挂在观测地点棚梁下方随时监测有害气体,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施工地点的各种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瓦斯≥1%、氧气浓度≤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各种有害气体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风区每半年必须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公司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下井上岗作业,直至培训合格。
第15篇 防灭火装备管理工作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
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主副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及清撒平巷、装载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
(4)皮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隔50m一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20m以内。
(7)掘进工作面巷道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
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
3、矿井进风巷道口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和材料库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5、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
6、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戏计划应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