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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管理制度是指一套完整的管理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企业各个部门、岗位的运作协调一致,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生产、销售、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方面的标准和流程。
2. 财务管理:涉及预算编制、成本控制、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确保财务健康和合规运营。
3. 生产管理:规定生产计划、质量控制、物料采购、设备维护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4. 销售管理:涵盖市场分析、销售策略、客户关系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推动业务增长。
5. 客户服务:设定客户服务标准、处理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和程序。
6. 内部控制:设立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性检查等机制,防止错误和欺诈。
重要性
配套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规范行为:明确员工职责,减少误解和冲突,提高执行力。
2.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3. 防控风险:通过内部控制,防止财务和运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4. 促进合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声誉。
5. 培育文化:制度体现企业文化,塑造共同价值观,增强团队凝聚力。
方案
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步骤:
1. 需求分析:了解各部门的具体需求,识别管理中的痛点和瓶颈。
2. 制度设计:依据企业战略和业务特性,构建全面的管理制度框架。
3.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员工和管理层的意见,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接受度。
4. 制度编写:明确、简洁地编写制度文本,使用行业术语,避免歧义。
5. 实施培训: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业务变化进行调整优化。
值得注意的是,配套管理制度并非一成不变,需要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更新。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持续提升竞争力。
配套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万科地产前期后期配套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前期及后期配套工作行为及事务处理标准,使工作得以圆满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各阶段所有前期及后期配套工作的进行。
三、前期、后期配套工作要求
1、工程部前、后期配套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规划、建设、配套、工程管理体系的办事程序。
2、了解开发项目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绿化率等规划指标,项目红线内外水、电等能源配套设施情况及收费,是否九通一平,楼盘的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规划状况,项目周边地块供求状况、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周边经济发展状况、有无政策限制等及将采取哪些节能、环保和智能化设施、物业管理方式等。
3、以项目为基础了解施工进度,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实现与工程建设的统一、协调、同步。
4、所有有关工程项目的政府批件、权证资料,一经获得将原件并复印件转交资料员保管,做好交接记录工作。
5、配套工作进行中,涉及费用支出的,填写《签呈》及《付款申请单》,由总裁、副总经理、财务部、预算部签字同意后领取,将相关票据交财务部。
6、工程结束后,对工程期间工作做总结报告,交主管经理审阅。
7、搜集政府有关建筑、能源等相关政策,提前完成项目前期配套的计划工作,上报主管经理进行相关决策。
8、应定期上报工作进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报告。
四、工程部前期、后期配套工作职责
1、办理从项目立项开始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2、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全部手续工作。
3、办理能源、占路、::掘路、绿化、环保等相关手续。
4、协助组织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办理《房屋产权证》。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内容
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1)搜集市场相关信息,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可靠数据,办理土地准备工作,制定严密工作计划,计划包括征地(买地)、拆迁、补偿等方案。
责任部门:集团公司决策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方案、项目论证资料等)
(2)测量队测绘获得现状地形图,填报《建设用地申请书》。
(3)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4)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局出具《环评证明书》。
2、项目前期阶段:
(1)缴纳土地转让金、土地契税,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证明》。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得到经规划部门盖章的《现状地形图》及核发通知 。
(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配合测量队、地籍管理部门做指界工作,获得土地地籍图。
(4)办理《设计阶段能源可供证明》或《大、小能源配套证明》。
(5)联系各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了解能源和市政配套要求,配合设计单位找到能源配套接口。
(6)委托设计单位出设计方案,填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7)测量队定桩、放线,交纳相关费用。
(8)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预审》。
(9)办理《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
(10)办理建委报建工作。
(11)协助组织设计单位招标,办理招标备案。
(12)各专业(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设计要点、方案证书,交纳相关费用。
(13)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
(14)办理《建设工程人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交纳相关费用。
(15)办理《 供热证明书》,交纳相关费用。
(16)办理《绿化证明书》,如需办理绿化迁移手续,交纳相关费用。
(17)办理《防雷证明书》。
(18)办理《大、小配套手续费》。
(19)办理《扩初设计批复》,项目投资计划,设计单位施工图纸设计及各专业项目图纸设计(根据专业公司要求或由专业公司设计),办理《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20)办理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备案。
(2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工程招标阶段:
(1)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后,办理《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监督管理》。
(2)监理、施工单位招标及招标备案。
(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
(4)交纳墙改费、散装水泥费、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费用。
(5)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6)办理《售房许可证》。
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1)试桩前,进行临时水、电的开户,协调关系,争取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向辖区绿化、环保、环卫、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管理费,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5、工程施工
阶段:
(1)协调与质量监督站的关系,协助组织申报桩基、基础、主体、竣工等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做好现场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能源(水、电、燃气、热力、市政等)单位验收组织,签订使用正式使用协议、合同。
6、工程竣工备案验收阶段:
(1)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各专业局进行备案工作,获得《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评估报告》《施工单位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
(2)组织各单位办理工程档案验收,获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册》、《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3)委托防雷、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单位进行相关监测。
(4)组织人防监督站进行人防竣工验收工作,获得《人防合格证明书》
(5)组织消防单位进行消防验收,获得《消防验收意见书》
(6)组织环保单位进行验收,获得《消防影响报告》。
(7)办理《规划验线合格证》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9)办理《建筑面积核定书》,办理《房屋产权证》。
(10)经营管理单位竣工验收及资料交接工作。
六、在前、后期配套工作流程中,各职能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完成本部门应完成的工作。
七、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集团工程部
八、本制度于2005年 7月 1日起执行。
九、附图表:
1、前期配套流程图
2、施工竣工流程图
3、请款核销流程图
第2篇 地产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经营管理制度
地产集团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理顺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经营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定义:
1、未售商用物业:指各楼盘交楼后的应售未售商铺或自营商用物业。
2、公建配套:指各楼盘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小区与住宅或商用物业配套修建的各种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等。
第三条 相关主要管理部门职能:
1、广东公司商业部(以下简称商业部)为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公司产权的各楼盘未售商用物业的前期策划及招商方案的撰写,对不移交或暂不移交的公建配套进行招商管理等。
2、物业集团下属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各物业公司在接受商业部委托下可对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进行招商。
3、开发部为各楼盘公建配套物业移交的管理部门,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做好公建配套物业的移交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由商业部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执行。
二、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商业部提前介入各楼盘商用物业的前期规划设计,并提供相关经营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总工室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30天内向商业部提供该期楼宇的规划报建图或竣工图。
第七条 开发部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30天内向商业部书面明确该期楼宇公建配套必须移交项目及范围,对于暂不移交物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明确移交时间;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件后3日内向商业部提供相关复印件。
第八条 预决算部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15天内向商业部提供该期楼宇商业部分的成本预(决)算及面积测算表,以便商业部做好商用物业招商的成本测算。
第九条 商业部必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10天制定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招商方案,确定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经营定位及租赁价格等。
第十条 销售部必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7天内向商业部提交应售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明细。
第十一条 工程部必须在每期楼宇交楼前7天内向商业部提供该期楼宇的《消防验收合格证》、《电梯验收合格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若该期楼宇未售商铺或公建配套有抵押的,资金中心必须在该期楼宇交楼前5天内向商业部提交相关业务银行同意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出租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商业部必须在每期楼宇实际交楼前5天内根据总工室、预决算部、开发部、工程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建立该期楼宇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台帐并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 工程部必须在该期楼宇交楼前3天内将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含钥匙)及物业公司分户验收意见移交商业部签收,商业部同时将应售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全套钥匙移交物业公司保管。(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商业部应拒绝接管)
第十五条 因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招商需要,商业部可根据总工室提供的最新规划报建图纸或竣工图纸出具新划分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总工室根据新的划分方案在3天内重新出图,并委托预决算部5天内完成面积的测算;工程部参照《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必须每天对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巡查一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报商业部。商业部定期对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进行巡查,物业公司必须派人共同巡查并由商业部作好巡查记录,巡查完毕后二方巡查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发现问题由物业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销售及经营台帐管理程序如下:
1、销售台帐的管理。如住宅销控发生变动的,销售部须在每周二前书面通知商业部;如商铺销控发生变动的,销售部须在次日书面通知商业部。商业部根据销售部的最新通知及时更新经营台帐。
2、经营台帐的管理。如应售未售商铺已出租的,商业部须在合同生效的次日书面通知销售部更新销售台帐。
三、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中应售未售住宅原则上以销售为主。若长时间空置未售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整改,整改合格后营销中心根据周边市场价格重新定价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统一对外发售。特殊情况下,应售未售住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商业部负责对外出租。
第十九条 大型商用物业(含商场、综合楼、写字楼等)可采取直接租赁或招标方式,各相关部门按以下程序执行:
1、根据商用物业本身规划设计及集团公司经营要求,商业部牵头组织销售部、总工室、开发部、物业公司等部门召开综合协调会讨论制订招商方案,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商业部通过直接对外租赁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承租人,并与其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3、合同管理部审核租赁合同条 款,无误后盖章,3个工作日内交由商业部。
第二十条 各楼盘零散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的租赁按以下程序执行:
1、商业部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制订租赁方案后统一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直接对外租赁。若租赁方案须根据市场情况有所调整,商业部须另行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2、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成功招租后,商业部按统一制订的租赁合同范本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管理部在5个工作日内须将审批盖章完毕的合同交由商业部。
第二十一条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商业部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登记备案印花税,向财务总部申请资金后陪同承租方到物业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备案。
2、合同登记备案完毕后,商业部负责到租赁管理所领取合同,并与财务总部做好销帐手续。
3、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正本叁份,副本贰份。租户执正本、副本各壹份,房管局租赁管理所执副本壹份,财务总部及档案室各存正本壹份,商业部及合同管理部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物业交接手续
1、商业部在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后电话通知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领取合同,承租人领取合同时向甲方缴纳第一个月的租金。
2、商业部会同物业公司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通知承租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物业公司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如需使用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由商业部确定租赁价格,并与其签订租赁协议。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凡承租方提出变更经营内容、延长租赁期限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宜,由商业部书面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商业部按租赁合同有关条 款监督承租方履约
1、承租方应交租5天前,商业部按约定交租时间前5天内电话通知承租方交租。
2、若承租方逾期7天未交纳租金,商业部须通过发催收款通知书、上门追催或停其水电等方式催缴租金。
3、若承租方逾期一个月仍未交纳租金,商业部须在5天内采取有效措施乃至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入汇总、上报
1、各物业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委托经营物业的经营收入明细汇总表报商业部。
2、商业部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经营物业经营收入明细汇总、制表备案。
3、商业部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经营物业及委托经营物业的经营收入明细汇总、制表并编制经营工作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阅。同时报财务总部以做好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届满后,按以下程序执行:
1、若承租方有意续租,商业部在合同到期日前与承租方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2、如承租方无意续租,商业部须通知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日前30天内不定期对物业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在合同到期日前3天内会同集团财务总部、物业公司核查承租人是否已交齐租金、管理费、水、电、煤气等费用;各方面核查无误后可按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相关停租手续,不符合收回条 件的,商业部按租赁合同有关条 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期限内商铺拟出售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销售部须将租赁情况知会新业主。
2、商业部确认业主已办理完毕收楼手续后,通知新业主及承租方协调相关事宜,并将原权利与义务转给新业主。
3、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总部负责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4、商业部以新业主办理完收楼手续的时间为准,计算应转让给新业主的租金,填写《资金审批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总部负责结算工作。
四、公建配套的专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部负责公建配套规划调整、移交的总体协调工作;商业部移交前整体经营管理,并协助开发部出具移交公建配套的经营管理意见。
第三十条 政府规定必须无偿移交且无经营价值的公建配套(如小学、幼儿园、派出所、公厕等),开发部必须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在规划验收合格后与相关接收单位谈判协商该物业移交时间、价格及条 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定必须无偿移交但有经营价值的公建配套(如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文化站等),开发中心牵头联系政府相关部门,商业部进行物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成本测算后,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意见,开发部与政府部门协商移交面积、移交时间及移交条 件,达成共识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后签订移交协议。
第三十二条 政府规定须有偿移交的公建配套(如卫生站、书店、电信营业所、邮政局、煤气站等),开发部根据规定的移交价格比例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谈判、协商,商业部进行物业经营效益及经营成本测算后,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意见,开发中心并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确定应向政府移交物业的移交方式、价格、移交面积,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三十三条 开发部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后3天内必须向商业部提供移交协议复印件,并明确无须移交面积及范围,商业部在2天内负责自营物业及公建配套台帐的更新工作。同时商业部根据开发部公建配套的移交范围对无须移交的公建配套进行对外招商。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已发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3篇 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4篇 某物业社区配套馆所管理制度
物业社区配套馆所管理制度
1制度内容
1.阅览室管理;
1]每日整理图书柜,将图书按编号归类;
2]新到书籍按类别编号;
3]编号规则;
4]图书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登记借阅人姓名、单元号及借阅日期,书刊名称及刊号、期号;
5]非业主及业主直系亲属不得在本阅览室内借阅书籍。
6]应在阅览室内阅读图书,不得外借。
7]阅览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8]不得在阅览室内吃零食,污染室内环境。
9]应爱惜书籍,不得折压、在书面涂画、滴染异物、撕拆页面。
10]损坏书籍应照价赔偿。
2.健身房管理
3.棋牌室管理
4.会馆管理
4工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