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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5

城市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城市管理行为、维护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发展的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管等多个层面,旨在确保城市的高效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包括哪些方面

1.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对规划执行的监督。

2. 建设工程管理: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3. 公共设施管理:如交通、供水、供电、环保设施等的运营与维护。

4.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监督等。

5. 社会秩序管理:涵盖治安、交通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

6. 服务提供管理:涉及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便民服务的组织与提供。

7. 法规政策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处理违法行为。

重要性

城市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它能:

1. 规范城市建设和运营行为,防止无序发展,保障公共利益。

2. 维护社会秩序,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吸引力。

3.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4. 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方案

1. 完善法规体系:建立适应城市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执行的合法性。

2. 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确保其前瞻性、可行性,并严格执行。

3. 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制度落实。

4. 加强公众参与:鼓励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通过公众听证、意见征询等方式增强制度的公众认同度。

5. 创新管理方式: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城市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

6. 优化服务供给:以市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公共服务提供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7.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城市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以实现城市的有序发展和民生福祉。

城市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范例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管理,根据我某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初审制度:低保对象提出申请,低保评议小组要按照我某制定的《尚志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入户核实,集体评议,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2、公示制度:对初审合格的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不到位的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给予辞退。

3、复审制度: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要入户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民政局审批。对不按程序复查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降职,街道办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撤销职务处分,并在全某内通报。

4、审批制度:民政局对上报申请低保对象进行集体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上报哈某民政局备案。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因工作失误造成影响的,民政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5、二次公示制度:社区居委会对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领取低保金,有异议的报某民政局调查处理。对不按程序办事、不进行二次公示或公示不到位的,对社区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

6、建立三级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某民政局都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有微机的要录入微机。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对三级主管领导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7、动态管理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不定期复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布。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乡镇主管领导要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居委会主任予以辞退,并在全某内通报。

8、资金发放制度: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要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财政局、民政局、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拖延低保金的发放。违者相关人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信访制度: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答复。对_信件和_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而造成越级_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

第2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导语:城市的市容是很重要的,下面小编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加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和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进行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相协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改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作业条件,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有条件的城市要对道路、公共场所地面实行水洗和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在炎热季节,适当组织对重点道路实行洒水、降温、压尘。并与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协作,对城市道路清扫、冲洗、除雪机械化等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

(二)城市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均应按照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现任区、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飞机场、各类车站、停车站、隧道、体育及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规定用地范围和卫生现任区及公园、风景点的门前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绿地,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商亭、摊点(流动商贩)的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六)城市水域的码头、装卸作业区的专用道路和场地,则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八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劳动。

第九条 负责清扫、保洁责任区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垃圾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十条 城市清扫的垃圾、冰雪,应当运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第十一条 凡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冲洗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性服务。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的,从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经营性清扫、保洁和进城车辆清洗等经营性服务的企业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蒂、纸悄、瓜果皮核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二)不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三)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资时,不准沿街撒落;

(四)凡是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渣土等,必须及时清除,并运到指定地点。

(五)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禁止夹带泥土,保持道路清洁

第十三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负责对各单位(包括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服务经营公司)、个人分工负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洁监督岗、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反映和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行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城市政府对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或检查人员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 防碍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清扫、保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道路、公共场所脏乱,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调研思考

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我市已有十五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五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为了更深入地

了解我市物业管理现阶段发展状况、面临的困境,我们历时1个多月,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对我市近100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研,感到全市物管行业总体呈现出“发展速度快、社会作用强、矛盾纠纷多、经济效益低”的苦中有忧的状况。

一、物业管理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据统计,截至2022年四月底,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156家,其中二级资质8家,三级资质148家,管理服务项目395个、面积1358万平方米,服务对象17万多人。服务范围不再单纯是新建商品房项目,而是包括从商品房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从住宅到办公楼、工业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从小型配套到大型公建,从单门独院到大型社区,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性建筑等多种多样的物业类型。目前,物业管理已覆盖到不动产项目的所有领域。已是保持经济增长、保障和谐民生,保证社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新型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在支持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中发挥了其特有作用。

(二)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中坚作用。

(三)在维护小区安全稳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行业生存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盈利能力差,生存困难

1、开发规模小。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微利行业,主要依靠规模效应来支撑企业发展。调查发现,按现有服务收费水平,单个物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服务规范物业企业才可基本平衡不亏损。但在全市物业企业中,服务面积

2、经营成本高。一是人力成本高,物业服务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一般达到了70%—80%。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物业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保等,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二是运行成本高,物业企业面临各种高成本收费:环卫部门要向物业企业收取垃圾清运费、技术监督部门要收取电梯年检费、卫生防疫部门要收取高层水箱的水质检测费等。以金泰物业为例:该项目有高层住宅20栋,电梯106台,高层供水水箱

0个。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年仅电梯维保费(4000元/台·年)、高层供水水箱检测检疫费(2000元/个·季度)、高层供水水箱清洗费(1800元/个·半年)等几项就得缴纳费用54万元。这对作为微利行业的物业企业是无法承受的。

(二)权责不对等,发展艰难

1、社会负担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承诺。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本应由小区所在社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现在却需物业公司与房管局签订责任状;如小区发生偷盗等治安案件,应以公安部门为主,物业企业只能协助;又如垃圾清运费,业主不是因为实施了物业管理才产生的垃圾,照理不应向物业公司收取该项费用。实际上,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充当的是全体业主“管家”的角色,而很多本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由于职能部门认为找物业公司比找单个业主省事,就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管家”身上,致使企业的性质与承担的义务、责任极不相符。

2、遗留问题多。近几年来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占了物业纠纷的80%以上。主要表现是当初承诺未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等,而对这些遗留问题,个别开发企业采取“一拖二推三跑”的策略,将问题都甩给物业服务企业,使得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矛盾对立。如“鑫沙茗苑”小区,开发商在没有给业主水电单独立户的情况下交房,目前该开发企业已经注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业主只好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来抗争。

4、维权手段弱。物业企业职责除了服务还是服务,且服务对象是成百上千的不同层次的业主,同时还须应对来自各条线各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针对小区管理内存在的有些问题,物业公司只能呼吁,没有任何处罚的职能和手段,如小区内乱搭乱建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出租屋管理问题、小区内发生纠纷问题、业主家中被盗问题等等,业主可以找出多种理由归结到一种方式——拒交物业服务费。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物业企业除了到法院起诉外并没有更多更便捷的维权方式,且打官司效果也并不理想,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如健民花园有2名业主,墙体渗水发生在房屋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业主就是不交费,后来通过法律程序,官司打赢了,但仍不能执行到位。等等现象,使得物业企业时刻处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中。

(三)政策不配套,监管乏力

1、法制不健全。近几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立法,仍然明显滞后。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制定方面,很多方面还是空白。实际运作中仍然让人感到无法可依。如: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业主自治组织,既非企业法人亦非民间团体,只能作原告不能做被告,当业委会没有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时,尚无明确监督和制约措施。

2、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城管、电力、供水等多个部门,牵涉面较广,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目前我市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与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决;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职权不清,且这些部门都可以对物业企业发号施令,而遇到实际问题却不能迅速有效的处理解决,街道、社区与物业企业接合点没找到,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如小区业主违章装修、拆打承重墙、私搭乱建等问题,城管、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似乎都应该管却都不愿管,而物业企业想管却因没有相应执法权而无力管。如“都市.美墅”住宅小区的裙楼顶,开发商起初考虑为网球场,且网球设施场地都已划好,设施也安装到位。后来因为购买裙楼开酒店的业主要求装电梯,就把楼顶打了一个窟窿,还在楼顶安置了一台大型空调室外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市信访办、市长值班室协调过多次,最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监管不到位。对于物业企业的监管,房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监管仅限于资质管理,企业在未触及吊销资质的最低底线情况下,部分侵犯业主利益或其它违规行为,房管部门也似乎没有过硬措施来加以约束。后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企业撤出小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等也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活动若没有主管部门的介入,对于整个行业或市场的规范显然是不到位的。

三、加速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与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其不可缺少性已为全社会共识,随着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增加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实行城市长效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需要物业行业继续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但是,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制约着其应有功能的发挥,也制约着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强化领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氛围

1、理顺物业管理体制。物业

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泰民安,各级政府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当作民心工程、形象工程来抓。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的作用,建立物业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工作体制。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用、物价、公安、民政、园林、电力等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以建立长效良性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

2、培育物业管理行业。为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深入了解行业情况,倾听行业呼声,便于政府决策,体现党和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视和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地位的提高,建议各级人大、政协适当增加物业管理行业的代表(委员)人选,改变目前全市各级人大、政协中没有物业管理人员的状况,使物业管理的各项决策更符合行业实际。党、政、工、青、妇各级组织和人民团体要充分挖掘物业行业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予以正面宣传;物协、消协、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也应在各类型的评先评优方面,向物业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使物业管理行业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改善舆论环境,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创造很好的外部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物业管理至关重要。要在宣传上提高力度,加强引导,树立正面典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闻部门要多关注物业管理这个新兴产业,正确看待前进发展中的问题,为物业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好的舆论环境。

(二)优化环境,形成物业管理行业的稳步发展和良性循环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发展艰难的产业,但我们更应看到它是一个朝阳产业,在目前的状况下政府应多给予扶持、关心和支持,引导其进入一种良性竞争的行业。

1、政策扶持。一是把好规划关,从源头上解决开发建设规模不足制约物业企业发展的问题。建议今后凡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特殊情况必须合并到就近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这样既增加了物业管理的效益,更减轻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二是调整管理收费标准,我们现在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是九十年代出台的,现在各项成本都在增加,要根据小区的新旧程度、规模大小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允许按新旧两种体制分档次收费。三是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扶持再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与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每年为物业管理行业开展3—5期就业指导与上岗培训。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中属公益性岗位性质的,按照《_____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到位。四是要大力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力争在3年内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率达到80%以上。

2、资金扶持。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小区、改制企业生活区、物业企业撤管小区,市政府要逐年安排资金改造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采取选聘有资质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搞好小区的后期管理和服务,以达到市委提出的三年之内所有小区全面实施物业管理。

3、部门扶持。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对物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如小区内、楼道内的居民用电电费不能按商业用电费收取,电梯安检、二次供水的检疫收费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小区的水、电立户等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

(三)规范管理,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要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长效管理”。

1、严格把关。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三关”:一是严把资质审核关。破产与兼并将是今后物业管理市场主旋律,要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同时严格落实《_____市物业服务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坚决执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两年在考核评比中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淘汰或降级。二是严把物业服务招投标关。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格局,无论是新建小区、整治出新的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大厦)、还是高档商贸楼、写字楼等,都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逐步取消议标制度,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感、危机感,让物业服务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严把装饰装修监管关。目前,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尚未纳入房管局的管理范畴,因而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违章装修造成安全隐患时,处理起来总是无据可依,力不从心。而相关责任部门建议将此项管理职能纳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严格管理。各物业企业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一是抓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加强内部考核,在保证员工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要实行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淘汰,杜绝聘用品行不端、工作责任性差、工作能力低下的员工,让企业更加规范,更有凝聚力;二是抓培训上岗,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逐步通过专业培训获得上岗资格,新聘人员一定要“先培训,后上岗”;三是抓标准化服务,物业企业要严格执行服务标准,遵守服务合同,理顺各岗位操作流程,使员工的操作规范化、标准化。

3、提升水准。各物业企业要提升服务水准,至少要搞好三个服务:一是星级服务。要让小区内业主享受到星级宾馆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是特色服务。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和所服务项目的实际,开展一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服务,打造自身品牌;三是延伸服务。就是要超越自己,由物业服务向更多领域延伸,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如接送小孩、代收水电费、代理保姆和其他各项服务。

建设和谐的物业管理是众望所归,但和谐的物业管理好比是一曲交响乐,雄浑和谐、荡气回肠的乐曲需要各演奏员的协调配合,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能引起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的广泛关

注,共同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献计出力。

第4篇 装饰材料城市场车辆管理制度

装饰城市场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对各种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市场的一切车辆,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经营者的自备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保管。需要运输货物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机动停车场,不准擅自停放。

三、场外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保管。需要运输货物的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机动停车场,不准擅自停放。

四、提倡文明、安全行车、辅助通道不准各类车辆通行与停放。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场内车辆用扣除保证金方式,场外车辆提请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处理。无理取闹的,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5篇 某贸易商城市场部管理规章制度

贸易商城市场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市场管理部部门职能:

(一)对市场管理人员和卖场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规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对各商户及商品价格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漫天要价、欺诈消费者现象;

(三)对商铺所出售商品质量的购、销、调、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__贸易城信誉;

(四)对所属部门及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五)帮助商户开展业务工作,落实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商户店面形象、商品陈列、店内促销等;

(七)做好__贸易城服务质量管理工作;

(八)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向商户收缴租金、税金、物业管理费等;

(九)掌握商户经营动态,及时补充商户资源;

(十)检查考核各店铺价格管理、商品管理、品牌管理、店面管理、安全卫生、人员纪律、营销环境等工作;

(十一)定时定量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指标。

第二章、市场管理部部门职责:

(一)每天综合检查各楼层的工作,包括出勤、品牌、物价、质量、装璜、卫生、销售、促销等,并以文字形式报告主管领导;

(二)负责__贸易城商户从业人员劳动纪律考勤管理,每天上班按程序开班前会,下班清场等;

(三)负责__贸易城商户从业人员培训,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及简单的基础商业俄语,指导商户开展工作(包括进货渠道、商品展示、销售促进等);

(四)负责__贸易城商户租金、税金、物业管理等费用按时的足额收缴工作;

(五)掌握__贸易城商户品牌整合及经营状况、营销情况,提高经营绩效等;

(六)负责及时妥善处理__贸易城各类投诉及售后服务问题;

(七)及时发现并解决商户、业主、顾客、工作中的各种矛盾,严格按照程序解决;

(八)对突发性事件如停电、打架、被盗、火警等要迅速处理及汇报;

(九)实行卖场走动式管理,做到定时巡查,针对具体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

(十)要求有关从业人员实行半军事化管理,规范化管理;

(十一)在工作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普通话;

(十二)协助保安部,做好每天晚上下班后的清场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各项考核,每周写出考核简报,奖罚兑现;

(十三)负责__贸易城安商、扶商、稳商工作;

(十四)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第三章、各岗位人员岗位职责:

一、市场管理部部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司年、季、月度市场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经营情况的调查,综合商户的反馈意见,撰写调查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

(三)组织下属人员做好对商户管理工作,监督人员做好对商户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部门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下属人员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商户、消费者的售后服务工作,与其他部门协作以取得必要的管理支持;

(六)对下属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七)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楼层主管岗位职责:

(一)配合市场管理部部长指导楼层管理员完成本管理楼层各阶段工作指标;

(二)进行本楼层商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三)掌握重点商户的经营情况;

(四)带领楼层管理员进行楼层经营业态及品种布局调整;

(五)负责商户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商户促销,商品展示;

(六)负责审批楼层商户上货布局及小范围内装修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楼层的商品质量、物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楼层的招商工作;

(九)配合主管领导完成培养各类管理人员的任务;

(十)随时向直接上级沟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完成上级领导其他的工作安排。

三、楼层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检查、督导、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及时召开班前会;

(二)与商户真诚合作,帮助、指导商户销售商品;

(三)掌握本管理区域商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经营情况;

(四)与商户沟通谈判,引进商品,引导消费潮流;

(五)掌握商户经营各类商品的成本价、出厂价、进价、售价;

(六)组织商户安排换季、节假日、旺季销售的商品货源及促销活动;

(七)严把商户进货质量关,商品价格关,对有商户的商品进行调整;

(八)对商户商品的摆放、价签、pop展示及各种备品进行检查;

(九)配合楼层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培养各类人员的任务;

(十)掌握本区每一位商户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日期、是否正常缴纳各种费用;

(十一)随时向直接上级沟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完成上级领导其他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市场管理部日常工作内容:

(一)负责对商户的培训;

市场管理部对商户进行公司相关规定的培训,如日常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内容等;

(二)编写完整的内页资料;

1、商户的基本情况;

2、商户的奖惩情况及动态跟踪登记;

3、商户的转租兑情况。

(三)负责经营综合管理费的收缴;

(四)负责卖场的日常管理;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六)协调商户与消费者的纠纷;

(七)处理商户之间的纠纷;

(八)组织商户参与公司各项大型活动;

(九)了解商户的经营状况;

(十)提供合理的经营建议;

(十一)调研周边商业单位和市场,留心市场动态,以便把握情况为公司及商户提供合理的经营建议;

(十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优秀商户的评选并调动优秀商户参与公司活动。

第五章、市场管理部应掌握的有关制度、政策:

楼层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将公司的有关制度、政策传达给商户,使之成为商户的行为准则,监督和管理商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具体应掌握的有

关制度、政策法规为:

1、《物业管理规定》、《__贸易城经营管理公约》

2、《商户档案》

3、《商铺出租、外兑管理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

5、《经营租赁合同》及补充规定

6、《用电管理规定》

7、《装修管理规定》

8、《进出货管理规定》

9、跟货、重货、代理权、专营权等

第6篇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城市防洪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全面掌握2017年度城市防洪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本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

3  基本要求

3.1  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

3.2  应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控制,并制定安全对策措施。

3.3  应对辨识及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审、发布、备案、监控。

3.4  应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时须重新进行。

4  职责

4.1  项目法人在应在开工前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确定危险等级。

4.2  项目法人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4.3  项目法人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结果印发给各参建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备案。

4.4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并应登记建档。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防控措施进行验收。

4.5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4.6  项目法人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4.7  施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

4.8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危险设施或场所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将辨识成果及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

4.9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10  相关参建单位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4.11  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12  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地点、责任人员、可能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4.13  对可能导致一般或中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4.14  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4.15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5  危险源辨识

5.1  一般规定

5.1.1  重大危险源辨识对象及范围

(1)施工作业活动类:明挖施工,洞挖施工,石方爆破,填筑工程,灌浆工程,斜井竖井开挖,地质缺陷处理,砂石料生产,混凝土生产,混凝土浇筑,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建筑物拆除等。

(2)大型设备类:通勤车辆,大型施工设备等。

(3)设施、场所类:存弃渣场,爆破器材库,油库油罐区,材料设备仓库,供水系统,供风系统,供电系统,金属结构厂,转轮厂,修理厂及钢筋厂等金属结构制作场所,道路桥梁隧洞等。

(4)危险环境类:不良地质地段,潜在滑坡区,超标准洪水、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及有毒化学品泄漏环境等。

(5)其他。

5.1.2  重大危险源辨识,按区域划分为:生产、施工作业区,物质仓储区,生活、办公区。

5.2  生产、施工作业区

5.2.1  生产、施工作业区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作业活动的危险特性、作业持续时间及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

5.2.2  生产、施工作业区的危险作业条件出现以下情况时,宜列入重大危险源重点评价对象进行辨识。

(1)施工作业活动类

1)明挖施工:开挖深度大于4m的深基坑,作业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深基坑作业;土方边坡高度大于30m或地质缺陷部位的开挖作业;石方边坡高度大于50m或滑坡地段的开挖作;堆渣高度大于十米的挖掘作业;需在大于10m高排架上进行的支护作业;存在上下交叉的作业等。

2)洞挖施工:断面大于20m2或单洞长度大于50m以及地质缺陷部位开挖;不能及时支护的部位;地应力大于20mpa或大于岩石强度的1/5或埋深大于500米部位的作业;未进行围岩稳定性监测;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而又未进行浓度监测;洞室临近相互贯通时的作业;当某一工作面爆破作业时,相邻洞室施工作业。

3)石方爆破:一次装料量大于200kg的露天爆破作业或50kg的地下开挖爆破作业;竖井、斜井开挖爆破作业;多作业面同时爆破作业;临近边坡的地下开挖爆破作业;雷雨天气的露天爆破作业。

4)填筑工程:截流工程;围堰汛期运行。

5)灌浆工程:采用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化学灌浆,廊道内灌浆。

6)斜井、竖井施工提升系统:有天锚或地锚;载人吊篮;提升系统行程大于20m。

7)砂石料生产:堆场高度大于10m;存在潜在洪水、泥石流等灾害;料场下方有村庄;料场处于高寒地区,经常性出现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半成品及成品堆放库。

8)混凝土生产系统:利用液氨系统制冷;在2mpa以上的高压系统。

9)混凝土浇筑系统:厂房顶板浇筑;大型模板;利用缆机或门机浇筑;浇筑高度大于10m。

10)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高度超过8m的承重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11)模板工程:模板高度大于5m。

12)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超长、超高及超宽构件运输;大型吊装作业;施焊现场10m范围内,堆放氧气瓶、乙炔瓶、木材等易燃物质;使用易爆、有毒和易腐蚀的化学危险品进行作业;存在高空作业、上下交叉作业等。

13)建筑物拆除工程:围堰拆除工程;混凝土拌合楼拆除;采用爆破拆除时,d级及以上拆除工程;采用机械拆除,拆除高度大于10m。

(2)大型设备类。

1)通勤车辆:运载30人以上的通勤车辆。

2)大型施工机械:存在大风的区域作业;设备运行范围内存在高压线;大型施工机械安装及拆卸。

3)大型起重运输设备:两台及多台大型起重机械存在立体交叉作业;存在大风的区域作业;设备运行范围内存在高压线;一次起吊质量大于100t。

(3)设施、场所类。

1)弃渣场:渣场下方有生活或办公区。

2)供水系统:水源地无监控;利用液氯进行消毒和盐酸进行污水处理;压力大于1.6mpa的压力管道;高位水池;处于汛期的泵房。

3)供风系统:压风机、高压储气罐。

4)供电系统:变电站、变压器以及洞内的高压电缆。

5)金属结构加工厂:乙炔临时超量存储;氧气瓶与乙炔瓶未隔离存放等。

6)道路桥梁隧洞:严寒及冰雪地区,存在大坡度、长距离下坡运输;超长、超高、超宽构件运输等。

(4)其他

6  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重大危险源评价,宜选用安全检查表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作业条件-管理银子危险性评价法(lecm)或层次分析法。

6.1.2  不同阶段、层次应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必要时可采用不同评价方法相互验证。

6.1.3  应对辨识及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分级,可按以下标准分为4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源。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源。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源。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源。

6.1.4  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完成时均应编写并提交报告。

6.2  评价阶段和内容

6.2.1  重大危险源评价,按层次可分为总体评价、分部评价及专项评价。

6.2.2  重大危险源评价,按阶段可划分为预评价、施工期评价。

6.2.3  预评价对象有:物质仓储区,设施、场所,危险环境,待开工的施工作业。

6.2.4  预评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规划的施工道路、办公及生活场所、施工作业场所可能遭遇的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2)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地下开挖作业环境。

(3)规划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4)施工地段的不良地质情况。

(5)待开工的单位工程或标段。

6.2.5施工期询价对象有:生产、施工作业。

6.2.6施工期评价内容如下:

(1)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分类进行分部评价。

(2)应对大型设备吊装、爆破作业、大型模板施工、大型脚手架、深基坑等高风险作业进行专项评价。

6.3  评价报告

6.3.1  评价报告应阐明以下内容:

(1)工程简介。

(2)评价方法及标准。

(3)辨识及评价。

(4)安全对策与措施。

(5)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6.3.2 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

7  重大危险源的更新

7.1  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中心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

7.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进行重大危险源的重新识别与风险评价,以确保相关资料的有效性。

7.2.1  法律、法规及自身要求发生变化。

7.2.2  物质发生变化。

7.2.3  设备设施工艺发生变化。

7.2.4  作业场所发生变化。

7.2.5  作业方式发生变化。

7.2.6  新、改、扩建项目。

7.2.7  新产品、研制、开发。

7.2.8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8  记录

保存重大危险源的类型、名称、数量、性质、地理位置、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检查记录的内容

9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10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1  参考标准

11.1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dl/t 5274-2012)

11.2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11.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第8篇 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

为把我街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提交到一个新水平,结合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制度如下:

一、办事处成立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办事处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部分驻街大单位主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担任。下设办公室,由城建科负责具体工作。

二、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全街城市建设与管理方案的编制、论证、实施等工作。

三、城市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全街的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城市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到各驻街单位和居民中指导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

东站道办事处城建管理所工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积极认真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

二、要端正思想作风,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求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本文转载自[cnfla-找文章,到cnfla]讲究职业道德,对外来办事的同志要礼貌热情,使用文明用语。

四、工作上要坚持原则:一视同仁,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不吃请,不搞不正之风,要做到严格管理,奖惩分明。

五、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麻将,下棋及其它娱乐活动。

六、每季、年度科室要有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

城建管理所职责范围

依法对辖区内市容、环卫、绿化、爱国卫生、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管理。

城建管理所所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全所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3、经常检查,及时研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协调及时处理。

4、做好各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5、完成市区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工作。

城建管理所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城建管理条例,实行分片包干,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工作。

2、深入辖区,对分管的街路市容市貌实行全面管理,凡发现乱摆、乱放、乱占、乱贴、乱挂、私搭乱建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3、严格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街路清扫,巷道庭院保洁,垃圾袋装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4、负责辖区内门面装饰、广告、牌匾的监督管理。

5、负责辖区内二级路临时占道费的收缴及部分单位卫生费的收缴工作。

6、负责辖区内单位绿化,街路绿化的管理工作。

7、负责驻街单位、居民区大爱国卫生及除四害工作。

8、严格执法,为政清廉,不吃请,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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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职责强电职责录入职责

第9篇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交企业是公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公交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日常安全检查、营运动态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全面做好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

加强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定期检查公交车的转向、制动、传动、灯光、轮胎、悬挂、雨刮、灭火器等装置,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要制定严格的每天发班前和收班后实行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在交通运输部未出台城市客运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范前,严格遵照《城市客运车辆保养通用技术条件》(cj/3052-1995)要求,公交车行驶里程达到3000公里,必须进行一级保养;行驶16000公里,必须进行二级保养;行驶50000公里,必须进行三级保养;行驶110000公里,必须进行四级保养。公交营运车辆维修,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汽车维修厂家进行维修,严禁在加油站、加气站检查维修车。

四、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要重点检查公交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行驶中接打手机、吸烟、抢闯信号灯行驶、违章占道及不按规定进站上下乘客等行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二要加大对公交车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车辆电路、油路等管路设施及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架、车门手动应急开关等随车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问题以及没有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三要加强车辆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严禁对驾驶员下达过高的营收指标;四要指派专人在密集的站点维持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五要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上车,确保我县公交的安全运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强化司乘人员准入和安全教育工作

严把公交客运驾驶员准入关。要对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实行严格的技能考核和从业资格审查,在严格资质审查的同时,要对司乘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公交服务资格证方可上岗工作。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保证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一次(2小时),要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应急演练、刹车失灵应急以及机动车初起火灾事故扑救等工作,确保司乘人员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各公交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方便群众、规范营运、安全行驶的目标,确保我市公交的安全运行。

宝清县道路运输管理站

2022年1月13日

第10篇 装饰材料城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装饰城市场消防管理制度

为保障市场顺利发展,保障公共财产和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的规定,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特订立本制度如下:

一、市场内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护,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运用,不得随意移动。

二、保证场内通道畅通无阻。不准在场内通道上堆放货物,停放车辆。

三、各经营者不准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在场内烤火、燃烧废品垃圾、燃放鞭炮、焰火;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煤炉、油炉、电炉、电壶和其它高功率电器;不准乱丢烟头;打烊前,必须对店内进行检查,关好灯。切断电源。如发现烟蒂要及时熄灭。

四、要求各经营户对自己所属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做到有备无患。

五、一旦发现火情,拨打119火警电话。并组织消防队员扑救。

六、违反上述规定,给予重罚。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华信城市花园销售规章管理制度

信华城市花园销售规章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调整及上班点名制度规定

_上午:08:30--12:00 下午:13:00--18:00

_违反规定处罚:迟到按每分钟5元罚款计算,早退按下班时间18点前每分钟5元罚款计算,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2.值班制度规定

_值班人员:每天中午2名,1人值班及做大厅卫生,1人做二楼卫生及垃圾处理;

_工作时间:中午12:00---13:00

_工作内容:中午值班人员负责接听电话、打扫室内外卫生(包括二楼会议室卫生及餐后的垃圾处理)、补充销售户型图和楼书,并摆放整齐,

_违反规定处罚:迟到,按每分钟5元罚款计算,中午会议室卫生未及时处理的按每人1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3.工作制服及胸卡

_服装统一规定:在工作日内,业务员穿工作制服同时佩戴胸卡;

_男生穿着白衬衣、深色西裤、黑色皮鞋、佩戴领带,禁止穿休闲装、运动装;

_女生穿着白衬衣、深色西裤或裙子、黑色皮鞋,禁止穿休闲装、运动装;

_所有案场业务员须在8:30前换完工作制服;

_违反规定处罚:工作时间不穿工作制服罚款20元,不佩戴胸卡罚款5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4.销售前台物品摆放规定

_业务员销售前台桌面物品:电话、来电和来访登记表,其它个人物品禁止摆放,销售前台抽屉里面放置个人销售道具,保管好个人物品,禁止放入其它个人物品;

_销售前台禁止摆放与销售无关的物品及其它资料;

_违反规定处罚:销售前台如果有其它个人物品罚款责任人10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5.销售桌椅及清洁规定

_销售人员与客户谈判后,桌面卫生及时清洁,桌椅摆放整齐,桌面无其它物品摆放,如:(销售道具、销售文件夹、笔记本、笔、计数器及其它物品)不得在放置在销售桌上。

_违反规定处罚:桌面如果没有及时清洁或者看到有其它个人物品罚款20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6.前台接待排序及来访客户登记规定

_前台接待区,业务人员按照先后顺序接待客户,不得出现前台无人接待情况,如果出现此状况按公司管理条理处罚。

_新来访和回访客户,接待业务人员登记制度,客户基本信息填写详细,按当天到案场客户为准;

_违反规定处罚:按先后顺序出现无人接待情况,警告一次,并罚款20元,再次违反规定人员当日停止接待客户,来访客户没有及时登记,处罚20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7.案场卫生管理规定

_清洁区域:个人负责制;

_打扫清洁卫生时间:早8:30、中13:00、晚上18:00前,未完成的该区域的人员不得进行接待客户;

_如所属区域负责人休假,由代理人负责该区域清洁,并按第一项内容执行;

_清洁区域由专人进行不定时监控抽查,保证案场清洁环境。

_每周六案场全体人员清洁卫生, 时间17:30--18:30;

_违反规定处罚:清洁区域没有及时打扫,导致此区域卫生脏、乱、差,负责此区域责任人罚款20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8.案场纪律规定

_除专案、副专、女专外其他业务人员不使用公司电脑(制作打印合同除外),案场人员不得在公司电脑中下载游戏软件、聊天软件如有违反处于100元的罚款;

_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在销售前台睡觉、看报纸、看杂志、玩电脑游戏、手机游戏、掌上游戏、听mp3;违反者记过一次,并罚款20元;

_上班时间8:30以后不得吃早饭和其他食物;

_男业务员头发梳理整齐并保持指甲干净,女业务员须8:30前化装完毕,化淡妆、仪态大方、穿着整齐;

_未经专案批准私自外出者,以旷工论处;

_事假、病假需要经过柜台批准后放假,未经批准以旷工论处,事假、病假请假时间在次日16:00前请假,时间过后不得请假;

_违反规定处罚:如有违反案场纪律规定(除第一条款外)其他条款罚款20元,再次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罚款累计倍数计算。

注1、如有其它变动、另行通知

案场人员签名:

姓名/时间姓名/时间姓名/时间姓名/时间

第12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八条 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九条 编制和报道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规划文件资料、建设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与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

(二)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体同步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绘。

(三)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四)绘制工程竣工图,须采用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有关城建档案馆,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

第十一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在该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前,必须到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

第十二条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应当通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规定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及时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城建档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城建档案。在查阅利用城建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城建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提供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城市公交车辆票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驾驶员应遵守以下票务规范:

1、出车前,要检查投币机、ic卡、视频监控器、报站器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故障及时上报调度室;

2、必须认真监督乘客上车投币或刷卡;在车内一律不准接乘客钱币或自备零钱为乘客兑零和代找零钱;乘客如投币不足,须劝其补足,如拒付可劝其下车,投币机周围不允许人员停靠;

3、所有人员一律从前门上车从后门下车;

4、天黑时,车箱顶灯在乘客投币时必须开启;

5、运营中,投币机、ic卡、监控器、报站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上报公司,以便及时维修。

第二条  票务违章处罚规定

1、公交车辆运营中应严格遵守票务规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视情对其处以50元罚款。

(1)凡因监督不力,致使乘客既未投币又未刷卡乘车的;

(2)发现乘客钱币没有投入投币箱内,驾驶员未劝其投入箱内的;

(3)驾驶员未制止乘客站在投币机周围或接乘钱币兑换零钱的;

(4)驾驶员在运营中接乘客钱币或自备零钱为乘客兑零代找零币;

(5)不准私自打开投币箱,窃取票款,违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经济责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14篇 城市公交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驾驶员队伍管理,规范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行车,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提升公司服务质量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聘用驾驶人员。

一、驾驶员职责

1、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不违章、违纪。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公司“三检制度”,搞好例检、例保工作,确保安全营运。

3、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公司安全学习。

4、持证上岗、准时到岗、爱护车辆设施,严格报修制度。

5、平稳驾驶,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酒后驾车。

6、逢站必停,车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起步,按规定时速运行。

7、维护乘车秩序,认真监督乘客投币、刷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8、发生事故和纠纷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收车后的交胆、车辆保障等工作,安全停放营运车辆。

第15篇 某区城市协调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城市管理工作大会会议精神,加快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按照打造宜业、宜居、宜游幸福新家园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大城管”理念,通过对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定性定量考核,科学、合理、规范评价城市管理绩效,形成权责明确、监管到位、奖惩分明、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加快实现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数字化、精细化和长效化转变,努力构建具有吴中特色的城市管理体系。

二、组织机构

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要强化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城管局)具体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今年3月底前,各镇(区)、街道主要领导要牵头成立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各地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配有专人负责,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凡涉及城市管理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落实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镇(区)、街道要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建设,主要承担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数字城管案件的派遣、协调、推进、督查等职能,同时接收辖区内社会公众反映的城市管理各类问题,促进城市管理信息化、精细化和高效化。

三、考核对象

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考核划分成两个层面进行:

(一)对各镇(区)、街道的考核;

(二)对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供销社、工商分局、规划分局、交巡警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对各镇(区)、街道的考核。对各镇(区)、街道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由业务考核、数字城管考评和社会评价三部分构成。

1.业务考核,占总分的66%。包括组织网络、日常管理、行政执法以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区城管局督查中队负责定期对各镇(区)、街道的市容市貌、景观照明与市政设施、环卫作业、街巷新村保洁、户外广告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2.数字城管考评,占总分的30%。主要以区数字城管系统平台的考评数据为依据,按照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计算。包括各镇(区)、街道数字城管平台建设、数字化城管问题的按期结案率、群众回访满意率,一次完成率指标以及主动承揽工作加分,其中,结案率由按时结案数、延期结案数和超时结案数加权确定,权重比为1:0.6:0.3;回访满意率由结案案件第一受理部门对结案案件有效回访数据确定;返工数由未通过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确定;工作主动性加分是对积极主动承揽或协调解决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部门加分。

3.社会评价,占总分的4%。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市民群众代表等组成市容公众监督员对各镇(区)、街道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将考核情况汇总,并对排名情况进行通报;每半年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每年年终对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年度考核总得分=季度考核平均得分×50%+年度综合考评得分×50%。对各镇(区)、街道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详见附表。

(二)对区各职能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考核内容以各部门(单位)的数字城管绩效考核情况、《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权重比为5:3:2。数字城管绩效考评以区数字城管系统平台的考评数据为依据,每季度考核通报一次;对《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各镇(区)、街道和区各职能部门(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由区城市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报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考核结果与文明城市建设、区(镇)重点工作及全区作风效能建设年度考评挂钩。

(二)对于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累计两次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综合评优资格;建立约谈制,对连续排名末位超过三次(含三次)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区效能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等要定期进行联合督查,对市民长期反映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督查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作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下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垃圾分类工作、环太湖路(吴中大道)长效管理等经费的依据。

城市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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