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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制度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法院管理制度

法院管理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秩序的关键机制。它涵盖了法官管理、案件流程管理、审判监督、司法行政、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法官管理:涉及法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以及职业行为规范。

2. 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案件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的标准化和透明化。

3. 审判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旨在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审判公正。

4. 司法行政:涉及法院的财务、人事、物资设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5. 职业道德:强调法官的职业操守,如公正、廉洁、勤勉、尊重法律等。

重要性

法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套完善的制度能够:

1. 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

2. 保障司法独立:避免外部干扰,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3. 提高审判质量:通过规范流程,减少错误和延误,提高审判效率。

4. 维护司法形象: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塑造良好的司法形象。

方案

1. 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结合案件质量、审结速度、当事人满意度等因素,定期对法官进行综合评价。

2. 优化案件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案件流程的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3. 强化内外部监督: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4. 完善司法行政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法院正常运作。

5.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培训,强化法官的法治信仰和职业道德意识。

法院管理制度的构建需要兼顾公正、效率和透明度,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以期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法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法院庭务管理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对各庭室的管理,加强庭室业务、内务建设,争创一流庭室,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秩序,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各业务庭(室)必须全面完成本院《审判管理考核指标》确定的各项审判任务。

2、各业务庭所有办案人员必须熟练操作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独立、规范、及时地完成网上各环节的操作,自行制作法律文书,凡有法律文书的案件必须录入法律文书相关信息。严禁随意修改网上数据,对于确需改正的事项,要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修改记录单》,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由网络管理员统一修改。对于网络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为评定该案件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由审判监督庭在评查案件时综合评定。

3、各业务庭庭长、内勤要对本庭承办案件做到底子清、数据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要对自己承办案件做到底子清、数据明,各审判庭必须建立自执案件收结案登记簿,确保网上案件信息、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实现网上数据、报表数据和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数据“三统一”,由审判监督庭统一考核。

4、各庭室设立“法官书柜”,院里统一购置的业务用书属庭室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由专人进行管理,要做到分类明确,摆放整齐,借阅手续齐全。

5、各庭室各种法律文书要分类整齐摆放,明确标注名称,严禁乱摆滥堆,尤其是要对已加盖院印的空白法律文书做到严格管理和使用。

6、各庭室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学习,院党组成员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各庭室及其干警要有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笔记,政工科第两月检查一次,每个干警的学习笔记每次应不少于3000字,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综合考核的依据。

7、各庭室要管理好单位配发的各种办公设备及报纸、杂志等,对于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通知等材料要认真组织庭室干警集中学习并及时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8、各庭室要建立收、发文制度,要有收文薄、发文薄,详细记录来往案件材料及卷宗材料等;案件归档后,各庭室要有案件归档薄以便备查。

9、庭室墙面布置要美观、大方,书画、奖牌等要整齐排放,努力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

10、各庭室要在每个办公室摆放3—5盆鲜花(鼓励干警自行种植),按5月份前达标。室内花盆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做到盆内无烟头、无杂物。

11、庭室要做好值日安排,要求每个值日生认真搞好当天的值日事项,确保办公室卫生干净、整洁,每周五院内组织卫生检查评比,院党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为卫生先进庭室颁发流动红旗。

12、各庭室内网、外网必须分离使用,即每庭室只许1台电脑接外网,其余电脑接局域网,严禁交叉使用,并对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全体干警必须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够在网上查阅资料、阅读报纸和下载文件等,最大限度地用于工作,政工科对干警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和考试。严禁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或浏览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一经发现,对庭室及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13、各庭室要树立有访必接的思想,实行首访接待制,对来访来诉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正确引导,严禁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硬、横,推诿扯皮,一经发现,对庭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4、各庭室要切实做好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案件材料及卷宗不得在桌面随意摆放,做到专人专管,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锁门。下班时要认真检查,锁好门窗和卷柜,关闭电脑、打印机、音箱电源及其它所有电源,确保机关安全。

第2篇 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及严格控制非公务用车的要求,结合我院办公办案用车实际,切实做好增收节支工作,加强全院车辆运行中的规范化

一、车辆使用、审批、收费管理

(一)免费用车范围及审批程序

2、办公用车:(车辆包干使用部门除外)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到省、市及外地开会等开展公务活动的,以及中层副职以下有3人以上去外地开会等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由用车人提前一天申请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行管

2、因私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在职干警(含离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每年因婚丧大事或急病(凭县级医院出具证明需到省、市医院急救的),在不影响办公办案用车前提下,可以照顾用车1次县内、1次县外(半径在150公里且时间1天),由用车人提前1天申请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出车。

3、友邻单位用车:县四套班子、县委政法委等友邻协作单位因公务、警务或党政正职干部协调用车,由院对口协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出车。

4、院党组成员需用车的,应由本人填写申请单直接报院长批准,然后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用车。

(二)用车人承担部分费用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友邻协作单位特殊情况用车的(半径在150公里内且时间1天),可以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批准,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用车人自己承担车辆燃料费和路桥、停车等费用。

(三)用车人承担车辆使用费的范围、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1、用车范围及审批程序

⑴办案用车: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到院车辆管理员处核定车辆使用费(运行成本费+燃料费),后到会计室交费开据,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到院车辆管理员处申报登记安排车辆。

⑵私人用车:在职干警因其他事由用车(半径在150公里且时间1天)的,由用车人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到行装科履行用车交费程序后,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再由行装科登记安排车辆。

2、收费标准

⑴、车辆使用费:包括车辆运行成本费+燃料费,不含路桥、停车等费用。其标准按2005年可比价核定各车每公里实际运行成本(见附表一)

⑵根据表一,核定各车型每公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3、收费方式:用车人(办案用车、私人用车)在用车前依车辆管理员核定里程(参见附表三和目的地里程)及收费数到会计室交费,将交费收据连同派车单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到车辆管理员处登记安排车辆。

二、车辆燃油管理

1、标准:全院车辆一律实行百公里定额油耗制度,其油耗标准根据

2、管理:院管车辆使用由行装科与石油公司联系油卡、油价、充值后交院车辆管理员或驾驶员保管加油。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并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报分管行管工作副院长及院长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后,在部门车辆专项经费中列支。

3、奖惩政策:院鼓励驾驶员按院核定油耗标准开展厉行节约活动,所节约燃油费由院行装科根据当月该《车辆维修运行实况记载表》(扣除私人、办案用车已交费公里数油耗)作绩效评估,节约部分全额奖励到驾驶员,超支的由驾驶员全额承担,并在驾驶员工资补助中扣除。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标准:所有车辆实行运行公里核定损耗维修保养费制度,其标准(见附表五)。

2、范围:院定上述车辆维修保养费范围指除汽油费、发动机总成大修费、轮胎费、车辆装璜费以外的维修保养材料工时费。

3、审批:全院所有车辆维修保养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院管车辆由驾驶员填写书面申请单,院车辆管理员、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批准价格后,到院或政府招标指定的修理场所进行修理。修理后将所修换材料带回,由车辆管理员验收所修部位及更换配件无误后,及时凭发票报销。

4、奖惩政策:院鼓励所有驾驶员在无病车、不损害车辆使用寿命、不损坏机械性能的前提下,积极维修保养车辆,鼓励节约维修保养费。院车辆管理员、行装科会计室、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按季考核,每年结算一次,节约部分70%奖励到驾驶员,超支部分驾驶员承担70%。驾驶员因维修保养费超支致使车辆无法维修造成无法出车而停止履行职责的,除自行垫资修理外,其停止履行职责对应日的工资停发。

四、车辆检查监督

1、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行装科、车辆管理员每月不定期(至少一次)组织全院驾驶员现场检查车辆运行状况。

2、院核定各车型机油三滤、轮胎、发动机总成大修标准(见附表六),凡正常维修、总成大修、购新轮胎而更换的旧部件(胎)一律收回交院车辆管理员检查验收登记入库,统一变卖处理。

3、驾驶员公里补助必须将填写齐全的派车单、维修单及《车辆维修运行实况记载表》及时交车辆管理员核实备查,并于下月五日前报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审核后方可报支。

五、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管理

1、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由该部门确定专人管理,使用范围限办案办公用车。

2、车辆驾驶员工作由该部门考核管理,工资、补助福利由该部门承担(法庭驾驶员工资由院承担)。

3、除院配备旧车辆承担首次发动机总成大修费50%外,有关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部门承担。其中,维修保养费实行申报制,所在部门作实质性审查决定,院车辆管理员、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作形式审核后,到院或政府招标指定维修所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费标准可根据常遇路况作适当浮动,但最高不超过10%。

4、车辆使用费的收取由该部门参照院定标准核定应收取的车辆使用费并内部单独出具个案车辆使用费通知单或派人到会计室交费,会计室将此款划转到该部门车辆专项经费科目计收。

5、院会计室对部门包干使用车辆经费,设立单独科目,实行专项管理。会计室从该部门车辆专项经费中分季度均等预提车辆年度应支保险费、年审费、发动机总成大修费(见附表七)。车辆专项经费无帐面余额的,院不予安排垫资。院承担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车辆使用费,其中按月拔付400元驾驶员工资补助,另核定法庭工作日往返里程(每次32公里)由院会计室从院业务经费中按院定每公里年审费、

保险费、维修费、大修费、燃料费划转到法庭车辆使用专项经费科目项下列支。

6、院行装科应及时通报车辆包干使用部门专项经费情况,以便部门及时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车辆运行。

六、车辆管理员职责

1、接到派车单和办案、私用缴费单后,按照先急后缓、先上后下、先公后私原则派车。

2、负责对院管车辆使用、安全运行、维修保养管理监督。协助车辆包干使用部门负责人对该部门车辆使用、安全运行、维修保养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全院驾驶员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管理。

4、严格执行院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用车条件、范围、审批程序安排车辆。

5、根据院制定的《车辆维修运行实况记载表》(见附表八)确定的

6、非经院长或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严禁无派车手续擅自派车。

七、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院(部门)车辆管理制度,服从院(部门)领导并接受车辆管理员管理监督。

2、所有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并根据“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安全行驶。行车中严格按省高院的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同时按派车单所列项目即时如实填写,车辆回院入库前交用车人核实签字,并于一周内送院(部门)车辆管理员处登记核实备案。

3、驾驶员应驾驶院指定车辆,严禁其他驾驶员代开,严禁无证驾驶和非司机开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饭店及娱乐场所门口。车辆每天必须入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停放在院外过夜。违者一旦发现,院将视情节给予教育、警告、罚款、辞退处理,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纪责任。

4、严禁驾驶员带病车上路,严禁虚报重报维修保养费,严禁申报维修保养费不作维修保养。违者一旦被检查发现,首次给予该车驾驶员应支该维修保养费2倍的罚款;并由车辆管理员、政治处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作诫勉谈话;再次发现的由院车辆管理员、政治处主任、分管行管工作的副院长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辞退处理。

5、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院各项廉政规定,严禁向用车人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乘车人员谈话内容和秘密。

6、院按0.06元/公里给予驾驶员出车补助,月补助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八、本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车辆管理制度及补充规定停止执行。

第3篇 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法院)

法院机关资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产的管理

(一)资产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办公室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全院资产的管理;各部门内勤具体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管理。

(二)全院购置的资产,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入帐、发放。其中库存物品由兼职保管员直接管理、发放。

(三)正在使用的资产,在资产管理员的统一管理下,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内勤进行具体管理。

(四)资产管理员要严格手续,定期对帐,做到帐、物、购、发相符。

(五)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建档范围包括车辆、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传真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

二、资产的购置

(一)全院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经办人应根据办公室的购物通知单、按照“多家比较、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问价、比价、议价、定价,对购置大宗办公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应签定采购合同。各部门急需的物品,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购置。

(二)各部门需要购置资产,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报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研究决定后购置。

(三)对无偿拨入和接受馈赠的资产,如知原价的按原价记帐,查不到原价的比照同类资产现行市场价格入帐。

(四)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员依据合同、发票,检查核对数量和质量无误后,填写《资产增加登记表》及物品入库单一式三份入库。其中,资产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记实物帐,一份连同发票交会计记帐。

三、资产的发放和领用

(一)各类资产的发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办公室管理人按有关规定发放,各部门领用大件办公用品、一次性消耗的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取登记的办法领用。由保管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领用物品登记簿》,领用部门的负责人登记领用。

(二)对可以长期使用的办公用品及使用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采取限额发放的办法进行登记发放。

(三)领用部门或个人对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例如订书机、计算器等,可以旧换新,凭交回的旧实物换领新实物。

(四)领用部门将资产交回时,保管人员在登记簿上记载交回时间。

(五)资产无论是借给本院有关部门还是外单位使用,由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借用时应由借用人出具借条,约定归还日期,由借用人签收后借予。借用的资产毁损,由借用部门或单位赔偿或修好后归还。贵重物品一般不外借。

四、资产的维护

(一)资产的管理要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经常检查,保持通风、干燥,以防止物品受潮、发霉、变质、变形、虫蛀而损耗、毁损。

(二)资产要按照储藏、使用要求,在使用后定期采取擦洗、涂油、凉晒等措施,进行维护。

(三)库房内要设置消防设备,严禁吸烟,防止火灾。做好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

(四)资产维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五)个人使用的物品、器材和工具,均由使用人负责;多人使用的专用物品,应明确有专人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六)资产管理员要在资产管理档案中,详细记载从设备购置之日起有关使用、养护、故障、事故、维修、运转等情况,以加强管理、维护。

五、资产的赔偿

(一)使用部门或个人对资产造成毁损、浪费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二)对无故损坏的,要责成责任人修复或全部赔偿;对因责任事故造成毁损的,要根据责任大小,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酌情予以赔偿。

(三)属于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致使资产毁损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四)造成资产毁损的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责成使用人写出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备查。

六、资产的盘点

办公室要建立资产实物定期盘点制度,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保管员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对低值易耗品每半年盘点一次。帐、卡、物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由管理员、保管员填写《资产盘赢、亏损表》一式两份,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作帐务处理。

七、资产的处理

(一)产权变动和处置应根据院领导的安排布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动后,出售的资产变价款收入均纳入本院专用资金。

(二)对毁损、变质、失效、淘汰并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报经院领导同意办理资产报废手续。使用部门填写《物品报废单》一式两份,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员和财务室作帐务处理。

八、资产的交接

资产管理员、保管员、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部门内勤、财务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对所有资产与帐目进行核实。

车辆、电脑、照相机等贵重物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牢固树立信访观念,深化干警对法院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干警的群众观念,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健全完善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运转畅、效率快、效果好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三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关键在于健全人人抓信访工作的体系,落实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信访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到领导、到部门、到具体干警头上,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负责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全院上下齐抓共管。

第四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的核心在于坚持热情接待、文明接待、公正处访,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必有果;接待热心、听诉细心、解答耐心、处理诚心。

第五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来信来访人员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六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对全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分析法院信访工作的形势任务、一个阶段或一个时期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及成因,总结回顾法院信访工作积累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的措施办法;立案庭负责对全院信访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办、核查、通报、评比。

立案庭内设信访接待,与院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信访申诉案件的登记、分流、审查、督办、建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并负责督办党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等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各业务庭要按照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自的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干警违法违纪信访案件。同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院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必须建立全天候接访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院领导每星期预约接访,中层领导每日轮流接访,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每日接访。

第八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重点妥善解决集体访,避免越级_和进京访。

第二章 信访的分类、登记和分流

第九条 信访分类:信访分为非诉信访、告诉立案信访、再审申诉立案信访、在办案件信访、纪检信访等。

第十条 信访登记:来人访的初访接待及登记统一归口立案庭。院领导、各庭室、局、组、队收到群众的信访信件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等组织转来的信访信件后,应3日内批转立案庭统一登记,并由立案庭负责将信访信息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 信访分流:立案庭进行信访登记后,对不属立案信访接待处理且不能及时息访的,应于1--3日内填写好“信访处理流转卡”分流至有关庭室,并告知信访人等候通知。具体分流办法为:

1、 告诉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

2、 申诉再审立案信访分流至立案庭申诉再审审查;

3、 在办案件信访分流至案件承办庭的主管院长,主管院长3日内再批转至案件承办庭;

4、 凡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纪检信访分流至纪检室督办。

第三章 信访的处理、督办和结案

第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立案庭对信访人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又急于解决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

第十三条 信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信访处理流转卡”所流转到的每一个环节的批办人或承办人都要及时办理,并签署意见或填写处理结果,信访结案后,最后处理人应于3日内将“信访处理流转卡”送立案庭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3个月未结案的信访、重复访的、信访老户的信访、上级领导部门督办的信访,立案庭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信访承办庭室发出“信访处理催办反馈卡”,承办庭室应于接到该卡7日内反馈情况。

第十五条 院长接待日:每周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日值班表要上墙公布,立案庭要根据院长分工指导信访人适时来访,并将有关情况提前通报接访院长。

第十六条 预约接待:对于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集体访、_老户的信访、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有越级_苗头的信访,各信访承办庭室要及时报告,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进行预约接访,由院长或副院长和庭长等共同接待处理。一般每周四为预约接待日,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安排预约接待。

第四章 信访的归档、统计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结案后,立案庭负责将所有信访材料(包括信访处理流转卡)装订成卷定期归档,并负责将结案信息输入微机,每月20前填报“信访统计报表”报上级法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信访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 法院关于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调研

书记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庭准备、案件审理、庭审进度、卷宗整理等办案流程的顺畅与否和办案质量的优劣,可以说书记员是当事人的联络员、法官的勤务员、庭审的服务员、案卷的整理员。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加快、社会联系的紧密,案件总体数量在逐年增加,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与之相应,由于编制数是不变的,我院只能采用聘用书记员的措施。逐渐加大聘用书记员在法院中的比重。当前,如何让聘用书记员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如何让聘用书记员在协助法官办案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建好用好聘用书记员队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中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提高聘用书记员的能力素质、强化聘用书记员的日常管理、解除聘用书记员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书记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法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64、实有人数58人,法官员额数19、法官助理人数16、书记员6名,司法警察7人、司法行政人员10人。聘用制书记员有10人,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本院自筹资金保障。聘用书记员中25岁以下8人,26-35岁2人,任职2年及以下6人、3-5年4人,学历均为本科。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为1:1:1,目前我院书记员的缺口为3人。

二、 聘用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当前、聘用书记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异化,忽视书记员工作专业性,职业化难以实现,录用标准过高、标准混同,聘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单列未实行。

(二)聘用书记员责任心缺乏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大多数聘用书记员责任心不强,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缺乏干工作的热情,有得过且过的思想。

(三)聘用书记员工作稳定度不高,我院目前的聘用书记员年纪都比较小,而且学历均为大专学历,由于临聘和正式的在待遇上的差别较大,而且无论临聘书记员的工作完成的如何出色,始终不能转为正式的,还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公务员公招考试,所以基本上在职的临聘书记员都是一边工作,一边准备考试,一旦考上就会辞职。这样造成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过高,而且一直存在的缺口,新招录的聘用书记员又要花一定时间去培训才能熟悉法院的工作以及和法官培养一定的工作默契。也加大的法官的工作量。

三、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定书记员队伍职业化信念,在法院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适度增加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问题,缩小和正式书记员之间的差距,让其感受到法院的文化氛围,融入法院这个大家庭。

(二)更新观念,正视聘用制书记员的问题,不能太过于区分正式书记员与临聘书记员的身份差别,要融为一体,与聘用书记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减少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以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式开展。

(三)认真贯彻落实聘用制书记员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完善社保体系、变更招录要求,侧重专业性,稳定书记员队伍,完善书记员的职级晋升制度。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法院队伍。加大对聘用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由于较多临聘书记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大其业务培训,还要多组织聘用书记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四)由于聘用书记员的流动性较大,法院要与聘用书记员签订保密协议和责任承诺书,增强聘用书记员的保密意识和责任心。

 ; ; ;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共有干警85人,在审执部门办案的法官人数为25人,现有正式在编的行政编制书记员为7人,事业编制的书记员3人,各业务庭聘用的书记员18人。

 ; ; ; ;书记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 ; ;1、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无论是在编的、还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均把目前的书记员工作当作短暂的过渡,而非自己一生的事业来热爱。目前我院行政在编书记员中有3名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其中2名书记员法官审核手续上报未审批,一名正在参加法官任命前的培训学习。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中,还有一名担任法庭的立案工作。18名临时聘用人员,均把书记员当作跳板,一部分人是边工作,边学习法律知识,边参加司法考试,一旦通过,就跳槽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有的甚至还未通过司法考试就到一些门槛较低的法律服务所从事案件代理工作;一部分书记员边边工作等待行政、事业单位公招公选的机会,一旦通过考试就跳出了法院。

 ; ; ; ;2、自1995年开始,龙安区法院公开招聘了五批工作人员,招录的五批公务员均为政法编制,除2011年的2名同志未担任法官,其余均担任业务庭的审判骨干。没有专门的书记员招录编制,未公开招录过书记员。

 ; ; ; ;3、因书记员80%为各业务庭自行聘用,他们中只有少数为法律专业,大部分为非法律专业,上岗前又无专门的培训,导致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表现在:各类笔录字迹潦草;不善于归纳、总结庭审中当事人讲话的重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不能弥补法官的粗心和疏忽;依赖法官提醒,案件承办人开庭需要一边驾驭庭审,一边注意书记员的节奏和记录的内容,分散了法官的注意力;整理卷宗不细心,几次案件评查中属于书记员立卷、订卷环节的瑕疵占到80%。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 ; ; ;4、书记员培训机制不完善。上级法院每年都会有专门的法官培训计划,对党组的、对新任法官的、还有新法律法规的专项培训,但对书记员的培训还从未有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思想上不重视书记员的工作,另一方面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使得主管机构不敢有长远的书记员培训计划、甚至认为培训是资源的浪费,无培训的必要。

 ; ; ; ;5、临时聘用人员待遇较低,缺乏归属感。这部分人员没有保险,只有最低的工资收入,不能享有正式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又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导致他们缺乏上进心,很难形成主人翁意识,工作积极性不高。

 ; ; ;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 ; ; ;1、增加书记员专项编制,确定书记员名额,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同时对书记员进行相应的职级编配,可以参照法官津贴待遇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从根本上解除书记员的后顾之忧,从而解决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促进法院队伍人员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 ; ; ;2、提高书记员待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在书记员的待遇、经费保障方面的支持,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扩大并稳定书记员队伍;

 ; ; ; ;3、加大书记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书记员培训制度,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应加大对书记员的记录速度、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纪律、保密意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 ; ; ;4、健全书记员使用制度。强化书记员责任意识,建立奖惩机制,将书记员各项业务技能、工作质量纳入考核范围,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切实增强书记员的责任意识。

第6篇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法院)

法院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本单位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的。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的。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城区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外勤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凭《出差审批表》(跨县出差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后将车辆停放在法庭后院的指定车位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自家住所。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外勤用车须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7、驾驶员要及时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

四、车辆维修

1、车辆维修、采取定点维修,要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经院领导同意后,办公室通知维修站,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维修站进行维修。

2、维修费用必须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3、县外维修必须经办公室审查、报院领导同意。

五、车辆保养

车辆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爱护车内物品、规范使用、配齐随车工具。

六、燃料管理

车辆所需燃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长途用车所需燃料,根据实际情况由用车部门或驾驶员办理,燃料的报销凭“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销。

七、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以不同情况处理:

1、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停止在本院驾驶权利。

2、因驾驶证、行车证等证照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方面的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自理。

3、禁止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进行严肃处理。

4、禁止未经许可搭乘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5、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犯人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6、禁止将警车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禁止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需派公用车辆的须经院领导审批。

八、除上述规定外,驾驶员要做到: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行车,服从安排调度,保持车辆良好。

2、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3、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第7篇 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公正执法,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责任目标是指根据全院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

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指标得满分或加分,如有差错,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减分,直至减为零分为止,就同一事实不重复减分。

第三条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坚持全面、量化、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及按劳分配为主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分,一般干警分,部门副职分,部门正职分。

第二章共性目标

第五条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机关组织的活动,每次减个人分。

第六条按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学习教育活动,除了全院学习教育活动之外,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六次学习教育,并做到部门有记录,个人有笔记,部门记录每少一次减部门领导分,减记录人员分;个人笔记每少记一次减本人分;按学习教育要求应写出部门学习教育总结或个人总结,无总结或未按时上报总结减分。

第七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旷工一天减个人分,迟到或者早退一次减个人分,部门领导编造理由、隐瞒袒护的,每次减分。

第八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天以内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全年事假累计至天减分,天至一个月减分,一个月以上取消总分;越权批假一次减责任人分;按批准假期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每日认真填写部门考勤表,并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政治部。

未报送、隐瞒事实、作假、不负责任填报的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着装上岗或者参加活动,无故不按规定着装每次减个人分。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时关好门窗, 电源,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被盗和设备故障的责任自负,并减责任人分。

第十二条保持室内外整洁,全年卫生检查平均得分不合格,减卫生责任人分。

第十三条倡导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忌语,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次减个人分,

第十四条全院干警必须按要求接受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未经审批,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减个人分。

考试不及格,减个人分。

第十五条加强调研工作,各部门年内向研究室至少报送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一篇,各业务庭(局)向研究室报送司法统计专题分析报告篇,撰写司法建议至少件,未完成的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六条各部门积极配合研究室完成院里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调研任务,未完成一次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七条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部门年内至少在盟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二篇,少一篇减部门领导分;各部门全年向办公室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六条,少一条减部门领导分,被办公室采用编发的,每条为部门领导加分。

第十八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一次减责任人分;各部门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未完成的,每次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各类统计工作,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一次减责任人分。

第二十条依照《关于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损害法院形象行为投诉管理办法》,凡被投诉的干警每人次减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酗酒、赌博的;

⒉对当事人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⒊由于不负责任,工作中出现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⒋泄露机关秘密或丢失文件资料的;

⒌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吃请的;

⒍私自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机密的;

⒉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

成严重后果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

⒋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

⒉受贿、索贿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⒋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部门目标

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

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

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第二十五条刑事审判

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

减庭长分。

⒊二审依法公开开庭率。

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

一、二审及减刑、假释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验明正身,监督火化等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因工作不尽职尽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出现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人总分,减庭长分,全年执行死刑正规安全且无漏洞、分别为庭长和审判员各加分。

⒈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六条民事

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

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结案前通知并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每件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一、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

减庭长分。

⒋依法公开开庭率。

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做好调解工作,调解结案每件为承办人加分。

⒎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⒏鼓励多办案。

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⒐鼓励办案提速。

一审案件在四个月内,二审案件在二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为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⒑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⒈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⒉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庭(赔偿办)工作目标

一、二审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和卷宗为凭);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国家赔偿办公室及时向赔委会提交讨论赔偿案件,工作失误、延误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赔偿办主任分。

⒊依法公开审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

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

一审案件在二个月内,二审案件在天内审结,每减少一天为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八条审监庭工作目标

⒈依程序认真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限内结案率%;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审判长分,减庭长分。

⒉依法公开审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⒊再审案件当庭宣判率%,审判人员所承办案件未达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

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

刑事再审案件二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为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九条执行局工作目标

⒈积极探索和改进执行工作,当年案件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率达%。

每少―个百分点减局长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局长加分。

执行人员所承办案件执限内结案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每增加一个百

分点加分。

⒉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扣押,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减承办人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局长分。

⒊拘留、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由分管院长批准,未经审批取消承办人总分,减局长分;错报的减承办人分,减局长分;错批的减批准人分。

拘留、罚款、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手续不完备的,减承办人分。

⒋扣押、查封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变质、丢失,除由承办人照价赔偿外,减承办人分。

⒌严格按规定处理涉案物品和进行鉴定评估,如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损失,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局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执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执行案件应在六个月内执结,每少一天承办人、局长各加分,未经审批每增加一天减承办人、局长各分;承办人延长执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取消承办人总分,减局长分。

⒏在执行过程中,合法使用文书和械具,发生文书不合法或者械具使用不当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⒐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应当告知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出示有关证件、应该着装而没有着装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执行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⒈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⒉及时准确上报执行统计报表,延报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⒊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指定、交叉、提级、协助等方式对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予以协调,未进行减局长分。

⒋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⒌实际执行费用管理严格规范,帐簿齐全,符合财务规定,出现不记帐、坐收坐支、票帐不符,不及时付款等情况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局长分。

第三十条研究室工作目标

⒈抓好全盟两级法院调研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年度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每次减责任人分,减主任分。

⒉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全年下基层调研二次,未完成一次减主任分。

⒊正确使用司法统计软件,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且运作有序,使用软件错误延误报表生成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⒋上报司法统计月报表、季度报表和其它月份组合报表及年度报表要及时、准确无误,出现迟报、漏报和其它差错,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司法统计报表被高院减分一次,减统计员分。

⒌打印统计资料,制作统计台帐,未做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⒍及时备份汇总数据,制作备份文件,因为无备份导致数据无法恢复,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主任分。

⒎每月撰写一篇《情况反映》,向自治区高院分上下半年报送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各二篇,少一篇《情况反映》减主任分,少一篇分析减主任分。

⒏每年年底有质量较高的司法统计总结,少一篇分析减直接责任人分,无司法统计总结减主任分。

⒐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印发《议程表》或进行讨论案件排期、未通知汇报人或者无记录一次的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及时办理和答复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不及时、不准确,一次减主任分:

⒈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综合性文件,造成工作延误的减直接责任人分。

⒉年内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未完成评比任务,减主任分。

⒊认真做好庭审观摩的组织工作,年底有总结;庭审观摩组织不力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主任分;无总结减主任分。

第三十一条法警支队工作目标

⒈加强法警训练,努力造就准军事化法警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并按计划施训,无计划或计划不落实,减支队长分。

⒉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类案件的值庭,未按时值庭一次减主要责任人分,减支队长分。

确保庭审秩序和安全,出现安全事故减直接责任人分,减支队长分。

⒊保证押解工作安全。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被押解人逃跑,取消执行法警、法警支队队长和政委全年总分被押解人员受伤或发生其它事故的,取消执行法警总分,减支队长和政委分。

⒋保证执行死刑工作安全。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执行死刑工作出现一般差错,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支队长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责任人、支队长、政委总分。

执行死刑工作正规安全且无漏洞为支队长和执行法警各加分。

⒌全年协助执行和送达工作无差错。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协助送达

和执行工作出现问题,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⒍配合政治部办理司法警察晋衔评定及时、无差错。

因工作不负责任,漏报、迟报或报送不准确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支队长分。

⒎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机关警卫工作,确保安全。

因排班有误造成漏岗,减排班人员分,减支队长分;漏岗一次减值班法警分;影响紧急处置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支队长分。

⒏严格遵守人民警察“五条禁令”,从严治警。

违反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⒐领导基层法院法警工作。

全年组织一次集中训练,没有组织训练减支队长、政委各分。

⒑加强枪支、警械的管理和维护,出现丢失或其它事故减直接责任人分,减支队长分;枪支出现严重事故减直接责任人总分,减支队长分。

法院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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