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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减少损失,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运营的正常进行。它涵盖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大环节,涉及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和关键职能。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评估:定期对企业内外部环境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事故类型和可能性。
2. 应急预案编制:制定针对各类事故的详细应对措施,包括疏散路线、救援流程、资源调配等。
3. 培训与演练: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应急情况下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5. 通信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沟通渠道,保证信息及时传递。
6. 后期评估与改进:对每次应急响应进行总结评估,不断优化应急预案。
重要性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
1. 提升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2. 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维护企业的声誉,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社会负面舆论。
4. 保证业务连续性,降低事故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5.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未尽责而面临的法律责任。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更新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 设立应急基金,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 与当地救援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及时支援。
5. 实施全员参与的应急培训,确保每位员工了解自己的角色和任务。
6. 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7. 设立匿名报告系统,鼓励员工上报潜在的安全隐患。
8.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同时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将构建起一套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从而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2篇 民爆物品库房安全隐患整改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火灾、雷击、盗窃、人为有意破坏及外部山场火灾事故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民爆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一、造成火灾,爆炸隐患的主要原因是:
1、贮存民爆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全。
3、防雷、避雷设施老化,陈旧、无力更新。
4、贮存民爆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
二、事故隐患整治与评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单位一时无法处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评估分级,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事故处理应急处理
单位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尽快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五、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对每起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保管,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第3篇 消防管理制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说明
本制度是根据集团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b版)、《程序文件》和及其支持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是实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保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实施性文件。
二、管理制度
为贯彻和落实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办法》,加强项目部的消防工作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及企业财产的安全,项目部成立区域义务消防队。
1、义务消防队的成员组成
姓名
现任职务
组内职务
联系电话
严相华
项目经理
组长
李洪建
技术负责人
副组长
王正
安全员
组员
袁勇春
安全员
组员
高兴全
材料员
组员
宋政敏
施工员
组员
文小敏
质量员
组员
邓光荣
工长
组员
何绍兵
工长
组员
2、义务消防队的成员职责
⑴负责区域内日常消防设施的维护,防止消防设施被损坏、移动、挪用,按期更换灭火器药剂;
⑵负责监督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不利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整改建议;
⑶按照消防预案,在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扑灭、疏散人员和实施救生,火情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19”请求专业消防队进行增援。
⑷负责平时向从业人员宣传消防知识和火灾发生时的自救常识。
三、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职民工宿舍、仓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均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器材。
2、各消防设施、器材应标识维护责任人。
3、项目部每周利用周检对现场消防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防火于未然。
4、利用灭火剂即将过使用有效期之际,组织义务消防队成员进行消防、救生演练,以提高技能。
5、随时保持与外界的通讯联系畅通,火情严重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增援。
第4篇 民爆物品库房安全隐患整改及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火灾、雷击、盗窃、人为有意破坏及外部山场火灾事故都有可能导致企业民爆仓库发生爆炸事故。
一、造成火灾,爆炸隐患的主要原因是:
1、贮存民爆物品时,安全距离不够,或周围居民生活区日渐迫近储存仓库,阻止无效,且居民使用明火。
2、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全。
3、防雷、避雷设施老化,陈旧、无力更新。
4、贮存民爆物品时,没有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老化无力更新。
二、事故隐患整治与评估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予以处理,单位一时无法处置,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评估分级,切实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事故处理应急处理
单位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尽快组织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情况,如无特殊原因,必须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四、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1、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五、做好事故结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对每起事故,必须建立详细的、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和编目保管,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第5篇 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第6篇 港口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