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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的安全、效率和员工的权益。本制度旨在规范那些具有特殊性质、高风险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确保这些作业得以安全、高效且合规地执行。
包括哪些方面
1. 定义特殊作业:明确哪些作业被定义为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特种设备操作等。
2. 作业许可制度:设立作业前的审批流程,包括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制定和作业许可证的发放。
3. 培训与资质:规定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复训。
4.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作业安全规程,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应急响应计划等。
5. 监督与检查:设定日常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审计。
6. 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事故报告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处理安全事故,并从中吸取教训。
7. 持续改进:建立反馈机制,通过分析事故和近险事件,不断优化和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重要性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安全: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工伤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化流程,减少作业中断,提高工作效率。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风险。
4. 维护声誉: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安全管理部门主导,结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制定全面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2. 培训实施:组织专业的安全培训,确保所有特殊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 落实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制度执行的到位。
4. 定期审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查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5.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技术如物联网和大数据,实时监控作业安全,提前预警潜在风险。
6. 文化建设:倡导安全文化,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形成全员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对每一位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障。只有持续完善和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实现作业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2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反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反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3篇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与审批制度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特殊作业指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较高的作业,进行这种作业不仅对作业带有风险,对周围亦可能造成危害,例如高空、高温作业,危险物品处理,危险场所应急处理,大型吊装作业等等。进行这种作业属于强制性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作业应取得授权,并取得许可之后,方可作业。
三、应建立授权工作流程识别的制度。
四、特殊作业就编制作业计划,制定防范措施,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在进行作业前,应将许可范围清单发放给受影响的部门。
六、责任部门及责任
1、实施特殊作业的部门对本作业负责。
2、人和许可签发人承担相应责任。
3、做好记录。
4、安环部保留记录。
第4篇 施工管理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第5篇 化工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动土作业
第一条:挖土深度在0.6米以上的动土,在动土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第二条:凡在厂区内动土,动土单位要逐项填写《动土许可证》,并附土地位置平面图和必要的断面图,由设备、生产处等部门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土作业。
第三条:《动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土作业单位保留一份,报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认真落实动土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动土接近地下电缆、管道等埋设物时,要轻挖;当遇到地下设备及不可辩明物体时,应停止作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地下有电缆和管道时,严禁机械挖土;挖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墙、柱、台阶等建筑物应相距一米以上,防止碰撞。
第六条:在挖掘的沟周围要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七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八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九条: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十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第十一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完毕后,动土单位必须负责恢复到动土前的原样,如果损伤附近建、构筑物,必须按原样修复。
第十三条:动土作业人员违_土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未审办《动土许可证》进行动土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高处作业
第十五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为:一级高处作业为2-5米;二级高处作业为5-15米;三级高处作业为15-30米;30米以上的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作业单位一份,安全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二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门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三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主管厂长(总工程师)审批,安全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作业负责人要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脚手板两端必须绑牢固定。
第二十二条: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平稳,互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置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处作业必须和高压电线保持一定距离或设置防护措施,作业用金属材料至少距离裸导线2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昏晕、癫痫等不宜登高的病症者,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交叉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对象,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他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入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附落对象清理收拾好,防止落下伤人。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扣责任单位5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按厂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二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监督员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三十五条:拆除和对象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节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六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七条: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九条: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第四十条: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第四十一条: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火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第四十三条: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节 焊接作业
第四十四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或检修操作票。
第四十五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试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足更换时,必须留有余压。
3.溶解乙炔气钢瓶和氧气钢瓶之间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4.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四十六条: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辩认。
4.在特殊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四十九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节 设备内作业
第五十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炉堂、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检修操作票,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
第五十一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五十二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五十三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五十四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五十五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第五十七条:在设备内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安全规定处,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五十八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七节 抽加肓板作业
第五十九条:肓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肓板。
2.要建立肓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肓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处分别保管、使用。
第六十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肓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六十一条:抽加肓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肓板的工作,应绘制肓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肓板造成事故。
第六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肓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八节 起重吊装作业
第六十三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装物虽不足1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六十五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六十六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2.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试吊检查。
3.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九节 装卸、搬运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职工的技术、经验、体力及特殊生理情况调配工人与分配其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职工在现场负责指导装卸、搬运工作的进行。
第六十九条:女工及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男工,其单人的负重量一般的不得超过25公斤;两人抬运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公斤。
第七十条:男工单人的负重量,最高不得超过80公斤。
第七十一条:50公斤以上的货物,由一个人搬运时,应有人搭肩,必要时有人卸肩。
第七十二条:8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的单件货物,应使用手推车、滑板等搬运工具进行搬运。
第七十三条:500公斤以上的单件货物,应使用绞车、滑车、起重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搬运。
第七十四条:装卸、搬运超过80公斤的单件货物,如按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执行确有困难时,应组织多人抬运;多人抬运时应在抬运工人中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两人抬运时每人的平均负重量不得超过70公斤,抬运的人数增多,其平均负重量应适当递减。
第七十五条:单人负重50公斤以上的货物,在平地上的搬运距离最远不得超过70米,超过70米时,须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运;在斜坡上(如跳板、楼梯、坡道等)进行搬运时,其搬运重量或搬运距离应适当缩减。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作业使用的跳板应坚实牢固,搭设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并根据需要设置来回跳板和防护、防滑等设备。
第七十七条:装卸、搬运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道路应平坦,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七十八条:供装卸、搬运使用的工具和机械应由部门经常检查、保养,随时保持其完好状态;吊车起重机等机械应由受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驾驶。
第七十九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供给职工以垫肩、手套、口罩、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经常进行装卸、搬运的场所,应设有职工休息的处所,如供给足够的饮水,并应备有简单的医药和急救设备。
第八十一条: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职工每次连续工作两小时后,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间歇时间,间歇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第八十二条:危险性物品的装卸、搬运,除遵照上述各项规定外,应该严格执行关于危险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第十节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司证”。
第八十四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召集有关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关证件(生产用临时电的证明材料),到设备能源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即部门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八十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原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组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9、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0、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1、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2、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八十七条 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设备能源处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划分
1.设备能源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2.生产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安全处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4.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安装和拆除。
5、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条 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九十三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对象、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九十四条 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一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瓶站;
(5)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等。
3.二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反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6)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基建)等禁火区;
(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三级用火作业指在以下区域的用火作业
(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九十五条 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十六条 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消防部门领导签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十七条 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单位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九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设备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厂有关领导批准。
第一百条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零一条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第一百零二条 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一百零三条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化验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五天(120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条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习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在办理用火的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或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由消防部门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消防管理部门备案;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一百二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生产部、安全科、办公室、特殊作业人员。
4、程序
4.1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4.1.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1.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4.1.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4.1.6制冷作业;
4.1.7液化气充装作业。
4.2公司办公室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由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4.3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工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4.4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4.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4.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对其进行扣证处理,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4.8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4.9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如涉及需办理相关许可证的作业,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8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安全员;焊工、爆破工、压接工、测工、高空作业人员、吊车司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
2、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将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备案。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4、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巡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与报审备案的人员相符,施工管理、策划、操作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要求,发现问题要求施工承包商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
5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严禁无证上岗。
第9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无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10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引用标准
无
3.术语
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
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附件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11篇 石油气灌装站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由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安全工作人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火票,准许动火。但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用火,同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指定的具体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安全总监对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总监审查批准。
2、外单位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5、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处理。
6、用火的基本原则 :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化验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审批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二级动火,连续动火不超过24小时,管网区及特定安全区域二级动火不得超过二天。各三级动火点不超过三天。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签发火票必须实行当班班长签字有效制度。
(6)签发火票人员除单位指定安全人员外,其它干部签发火票必须是懂得生产熟悉流程,具有动火安全防范知识和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的人。
第12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由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安全工作人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火票,准许动火。但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用火,同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指定的具体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安全总监对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总监审查批准。
2、外单位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5、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处理。
6、用火的基本原则 :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化验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审批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二级动火,连续动火不超过24小时,管网区及特定安全区域二级动火不得超过二天。各三级动火点不超过三天。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签发火票必须实行当班班长签字有效制度。
(6)签发火票人员除单位指定安全人员外,其它干部签发火票必须是懂得生产熟悉流程,具有动火安全防范知识和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的人。
第13篇 特殊作业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2.特殊作业定义: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特殊作业管理的范围:空压机、电气、厂区机动车辆的操作人员。
4.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经劳动部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操作。
5.取得上岗证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复训,复训期限:特殊作业人员二年一次。
6.特殊作业由于作业的危险性,因此对特殊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提出较高要求。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对患禁忌症的特殊作业人员应由综合管理科发通知书调离。
7.特殊作业人员应遵守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8.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并记入员工档案;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扣款处理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审批制度怎么写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殊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殊作业。
2. 引用标准
无3.术语3.1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
3. 2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2m(含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
3. 3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
4.培训与资格
公司特殊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殊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1.2负责公司所有特殊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5.2需要特殊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殊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6. 管理要求
6.1明火作业要求
6.1.1 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6.1.2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6.1.2 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仓库、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1.3 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按照“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
6.2高空作业要求
6.2.1 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
6.2.2 特殊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
1.在风力达6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2.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3.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
4.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
6.2.3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
6.2.4 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2.4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拉安全网。
6.2.4 使用的梯子、移动脚手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登高时必须两人以上一组,一人扶直梯、移动脚手架或固定住直梯与脚手架一人登高,登高时必须三点着力,不得负重登高。
6.2.5 登高作业时,严禁高空抛物,或将活动物防置在移动脚手架上,防止物品掉落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6.2.4 登高前必须检查安全带是否有效,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系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移动脚手架上必须有护栏。
6.2.雨雪天气、雷雨天气、6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露天登高作业,如要登高需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
6.3临时用电要求
6.3.1 公司对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临时用电审批制度,临时用电前必须由临时用电的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3.2 临时用电的接线必须由公司专业电工执行作业,任何非专业电工不得私自接线。
所有的临时线路必须必须架空。
当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回收电源线,严禁滞留在现场。
6.3.3 遇雨雪天气,禁止露天环境的临时用电作业。
6.4外协单位的特殊作业
6.4.1 所有进入公司的外协单位,涉及到以上特殊作业的,必须由外协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外协单位向公司安环部申请填写特殊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
6.4.2 外协单位自行负责人员、设备、设施、劳护用品、安全措施以及现场等管理,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公司安环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7.
7.1《明火作业审批单》
7.2《高处作业审批单》
7.3《临时用电审批单》
第15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