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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制度有方面(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政府管理制度有方面

政府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共事务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它涵盖了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多个环节,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政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与执行:这是政府管理的基础,涉及法律法规的起草、审议、发布和实施,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2. 行政组织架构:包括政府部门的设置、职能划分和协调机制,以实现高效协作和责任明确。

3. 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和激励机制,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和廉洁性。

4. 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5. 监督与审计:通过内部审计、监察机构和社会监督,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6.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7. 服务提供: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公民需求。

重要性

政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政府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提升治理效能的核心。良好的管理制度能够:

1. 建立法治基础: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规,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2. 提升行政效率: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减少决策和执行中的延误。

3. 促进公正透明: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和信息,增加公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4. 防止腐败: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防止权力滥用,维护政府的廉洁形象。

5. 创新驱动:鼓励公务员创新思维,推动政府服务的持续改进。

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制度,建议:

1. 完善法规体系:定期审查现有法规,及时修订过时内容,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

2. 强化公务员培训:建立终身学习制度,提升公务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3. 深化公众参与:扩大公众在政策制定中的影响力,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4. 加强内部审计:建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政府部门的财务状况和工作效率。

5. 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捷性和实时性。

6. 改革公共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和优化。

政府管理制度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努力和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社会。

政府管理制度有方面范文

第1篇 乡党委政府收发文管理制度

乡党委、政府收发文管理制度

收文、发文是机关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正确指导工作提供服务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党委、乡政府收文、发文由办公室内勤负责。

二、收文、发文按类别进行登记,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转交领导的收文必须经领导签收,无领导签收文件必须按类归档,年终交档案室存档。

三、领导阅完文件归还办公室必须登记归还日期。

四、领导有批示文件列入督办项目,单独归档保存。

五、发文分别按党委、政府发文标号登记,发文内容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六、做好日常保密工作,密级文件、报表等随时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阅保存。

七、妥善保存带有密级的文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将涉密文件带出机关或复印保存。工作中需查阅各种文书、专业档案材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超范围传阅带有密级的文件。要按程序传阅审批,并及时将文件交档案员保存。

九、上行文由主管领导审阅后,报书记或乡长审阅,办公室安排报送。

十、下发文件由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一、反映全乡工作的信息、简报等稿件,报主管领导审阅后上报。

十二、所发的各种公文,要按正规的格式拟稿,并进行全面校对检查,以确保正确无误。

十三、办公室对所接受的文件要及时签收、登记、分类,并提出拟办意见,交领导和有关部门传阅,对领导批示的传阅件要及时送承办人或部门,传阅件要适时收回,进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2篇 政府大厦物业管理质量监督控制

区政府大厦物业管理质量监督与控制

物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得以不断的提升服务质量,运用iso9001(2000)质量控制系统,以《作业指导书》《工作手册》内容和工作标准为检查依据,贯穿于工作准备阶段、工作实施阶段、事后检查阶段、总结提高阶段的四个阶段,从依靠自检、互检、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质量监督检查手段进行全程控制。

一、员工基本素质标准规定

(一)仪表、仪容

1、仪表仪容整洁、端正、规范,精神状态饱满。

2、上班时间着装统一,一律佩带工作卡

3、制服保持清洁、挺括,工作卡涂污或破损及时更换。

4、严禁穿着私人衣服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无卡上岗。

5、仪容举止文雅有礼、热情,力争给住户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严禁不雅观、不礼貌的举止和行为,如懒散地依靠在台椅或墙上。

6、严禁与住户发生争吵和打骂行为;处理违章,对待无礼行为,要耐心、容忍,以理服人,教育为主。

7、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办公时间禁止哼唱歌曲、吃东西、聊天、随意串岗、打私人电话。

8、注意个人卫生,禁止蓄须、留长指甲;注意个人清洁,以免因异味引起住户和同事的尴尬。

(二)文明用语

1、要养成使用礼貌、文明的词语的习惯,主动向住户和来访者问好,彬彬有礼、态度亲切。

2、接听电话要注意:要在第一时间接听电话;首先向对方问候您好,物业管理处;禁止用喂、讲话、要哪里、找谁等生硬失礼的词语。

3、与住户或来访者交谈要使用普通话或白话,说话要清楚,用词准确,言简意赅。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不讲与住户无关的话,不讲有损管理处形象的话。

(三)处理投诉

1、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循公司的经营原则:

(1)接到投诉时,首先要假定我们的工作存在问题;

(2)出现投诉,一定要及时向上反映信息;

(3)面对重大的投诉问题,第一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4)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应正确把握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5)在满足客户的要求时,应遵循公司的经营原则办事,若客户的要求违背了公司的经营原则,则应寻求法律援助。

2、规范客户投诉的处理程序;

(1)认真听取住户的意见,弄清情况,做好笔录。

(2)即时处理,如非本部门工作范围的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责任人。

(3)重大问题实行三级负责制:接待人--领班--主任逐级上报,直到处理完毕。

(4)态度和蔼,语言谦虚,不急不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冷淡、刁难、取笑、训斥住户、向住户索要钱物。

(5)凡在管理处工作范围之内的投诉,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隐瞒投诉、漏记或漏报者除在本部门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的,还要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分析、总结客户投诉的案例,并列入岗位培训的教材中。

二、日巡视检查规定

1、日巡视内容:

1)管理处内务巡视检查工作内容:

a.仪容仪表:着装整洁,佩带工作牌。

b.服务态度:说话和气,使用文明用语,不与用户发生争吵。

c.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不闲聊,共同打扫办公室的保洁卫生等;

d.员工宿舍(集体):保洁卫生,摆放整齐,无垃圾堆放等。

2)物业巡视检查内容:

a.房管:

查违章,如:有无乱搭、乱建、违章装修,墙壁有无乱画、乱张贴、区内有无乱摆买;商业网点是否进行门前三包,有无擅自转租或改变申报经营范围等。

b.维修:

是否有不安全隐患,如:房屋出现破损、消防通道是否被堵、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有无临时乱拉电线;公共及通风设备有无损坏,室内外上下水管有无渗漏,道路、人行道等有无损坏,道路栏、路障是否完好无损等。

c.公共秩序:

有无可疑人员在区内游荡,乱张贴广告和其他的治安可疑情况等。

有无车辆乱停放,车场管理和车辆摆放是否有序,有无乱收费现象,是否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等。

d.保洁:

有无垃圾乱堆放,垃圾池是否及时清理,室外污、雨水管,化粪池、沙井是否有堵塞现象,是否及时疏通、清理,楼道是否按规定进行保洁等。

e.绿化:

树木花草有无损坏、是否及时进行修剪和除杂草、病虫害,是否及时修枝剪叶,并对补种绿地、树木采取保护措施等。

g.文化活动中心:活动场地、设施保洁卫生,设施完好,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工作人员精神饱满,服务及时到位。

2、巡视记录和记录的处理:

1)在周末或周一应在管理事务记录表中列出下周或本周巡视的重点、每天巡视的路线。

2)巡视中,主要记录发现的问题,对用户的提议、建议以及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需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想法也应该作好记录。

3)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

a.收集的管理意见急需管理处主任决策的,应填写《转呈表》。

b.即行关闭的轻微不合格在日巡视表中关闭,要求在表中反映出发现的不合格已安排何部门整改、何时复检和复检结果是否合格;

c.严重不合格,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d.发现违章行为填写违章处理规定执行。

3、巡视时间:

领班每日上午、下午各巡视一次,记录一次。

4、注意事项:

1)一天两次的巡视检查能基本覆盖要求检查的内容,上午和下午可以分不同内容或服务项目来检查;每天检查的内容要有侧重点,在一周内要求基本对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公共配套设施及服务均作过检查或重点检查。

2)有多名领班的要注意分工,所分区域、服务项目搭配合理。

3)日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均记载管理事务记录表上,记录要求清晰、简洁,作为日巡视检查依据及本人工作考核依据。

5、相关记录:管理事务记录表

三、周检工作规定

1、范围:

各管理处周检。

2、职责:

1)管理处主任负责组织领班、各班(队)长

参加周检。

2)管理处主任指定一名领班作好周检记录。

3)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周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组织领班、班组(队)长,及时制订整改或纠正措施;发现严重不合格时制定纠正措施报告并上报公司物业管理部。

3、周检要求:

1)管理处必须按5所规定的九项进行周检工作。

2)每月抽查总量不少于本文件的规定。

3)检验标准应依据各工作手册中的规定。

4、检查的方式方法:

1)时间安排:

每周一下午,检查上周的服务情况,因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滞后一天。

2)参检人员的检查组织形式:

采用集中与分组相结合,以集中形式为主;有条件的管理处,可分组带队检查。

3)检查方法:

实行巡查或抽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抽查面覆盖5各项,并应侧重两项加深检查深度。

5、检查项目和抽查内容:

1)房管工作:

抽查3-5项投诉处理、回访记录、巡视记录和来访登记等质量记录,巡视资料室、仓库、员工宿舍等。

2)安全工作:

每个巡逻去抽查一个签到箱,抽查2-3个固定岗,抽查3-5份来访登记、培训记录等质量记录,巡检保安员仪容仪表,抽查3-5人的文明用语使用、工作流程的掌握。

3)车辆管理:

抽查1-2停车场和道口岗亭,观察现场运作5分钟(仪容仪表、文明用语的使用,工作流程的掌握等);50%的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抽查2-3份各岗位的质量记录,巡查车辆停放。

4)保洁工作:

大楼内抽查2个工作单元,大楼外抽查3个下水道口、2-3个污水井、2-3个垃圾池(果皮箱),巡检消杀工作。

5)绿化工作:

抽查区内2-3处的绿地拨杂草是否及时、草坪补种是否及时,2-3处绿篱修剪、补种是否及时,3-5棵树木有无病虫害、按规定修枝剪叶、无枯枝、无坏死树木。

6)维修工作:

抽查10%的安监探头,2%烟感探头,2%的楼道、走廊灯。检查地点同检查车辆、保洁、绿化地点尽量相同,一起检查,抽检量不够另增加检查范围。

7)机电设备管理:

主要由设备工程部领班组织其领班工程师、班组长检查,管理处按与其签定的管理合同对其检查,主要是检查设备房与值班室的管理,本周的供电率、供水率、电梯正常运行率、设备完好率、冷气及时率。

8)检查对上次周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6、处理结果:对不合格服务及时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7、检查记录:

1)检查出的轻微问题记入管理事务记录表,整改后关闭。

2)属于不合格服务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8、相关文件与记录:周检表

四、办公物品管理规定

1、办公物品分类:

1)办公设备

a.电话

b.电脑及打印机

c.办公桌椅

d.资料柜

e.办公文具.

g.其他

2、办公用品:

a.材料纸

b.各种表格

c.笔

d.笔记本

e.计算器

f.直尺

g.其它

3、管理规定:

1)办公用品发放程序按公司制定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2)由档案员负责保存、发放和登记。

3)办公设备中,电脑及打印机由资料员负责操作、登记、收费和保管,以及联系维修事宜,领班领班负责监控。

4)保险柜由收款员使用,管理处主任负责监控。

5)办公桌椅由领用人负保管责任。

6)各班组长负责领取办公用品,并监控使用情况。

4、有关使用规定:

1)电话:

a.禁止拨声讯服务台。

b.禁止上班时间闲聊,私人电话通话时间不超过3分钟。

c.非管理人员禁止使用办公电话。

2)电脑及打印机:

a.非管理处指定操作人员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或领班领班许可方可上机。

b.外来磁盘或软件严禁上机操作,以防止带毒传染,破坏电脑程序。

c.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脑操作规程。

5、相关文件与记录:

第3篇 政府机房设备间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机关单位网络和设备的稳定运行,保证中心内部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理安全防护制度。 物理安全为核心机房及相关设备的根本,是机房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全体人员应该明确责任,了解相关安全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当发生问题、事故时,全体工作人员有义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专业人员解决问题。具体制度、措施如下:

1、防盗安保措施和门禁准入制度。政府核心机房及相关设备间在无人进入时,应保证门、窗处于闭锁状态。相关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根据需要随时调取相关影像信息进行监控。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进行准入登记。对于有访客进出机房,机房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行为安全,并全程陪同。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2、消防措施。政府核心机房和设备间应保证有相关的消防设备,全体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3、防水、防雷措施。禁止将供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在机房内。应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日常清扫时,如需带水作业,应多人配合,及时通风、除湿,防止出现漏电、短路等事故,保证机房正常运行。降水多发期,工作人员应该注意逢雨巡视机房及设备间,防止发生漏水所致的相关事故。注意防雷措施,注意巡视防雷设备的状态正常,定期请专门人员对防雷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测,尤其雨季更要加强巡查,避免雷击对电路、设备造成危害。

4、防尘防静电措施。保证机房地面洁净,无水无尘。保证机房湿度适宜,以保证一定程度上的除尘效果。设备线路部署时,尽量通过专业的线槽或者静电地板下层空间,以此方式防止强、弱电线路裸露引起的电离粉尘,进而减小飞尘对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使用寿命负面影响。工作人员在增加设备时,应对线路等进行及时整理,对污物及时清洁,防止静电对设备产生损害。

5、机房安全用电措施。机房人员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机房人员应基本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工作区负责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上级主管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6、机房环境保障措施。保证ups供电设备的稳定运行,以防止突然断电对机房设备、数据造成损害。保证机房空调的正常工作,定期检查空调工作状态,定期冲洗空调,更换防尘过滤网。工作人员应定期巡视ups、空调等辅助设备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知领导,将问题现象记录在案,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二、机房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房设备安全运行、数据保存安全是机房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机房资料、数据、文档、日常工作应遵循以下管理制度:

1、机房资料、文档保管制度。资料、文档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提供正式的申请,后由机房相关负责人陪同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2、机房设备安全使用制度。全体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发布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不允许任何人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机房内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小组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三、机房财产登记保护及清扫制度。机房的设备、工具、资料都是政府的财产,都属于国家和人民。机房内任何设备的使用和损耗,都应该一一记录在案,并应建立完备的保护措施,注意节约,减少消耗。相关制度如下:

1、机房财产登记制度。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全体人员应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机房的任何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允许向他人外借或提供机房设备和物品。

2、机房巡视、清扫制度。运维中心机房(一楼与四楼),工作人员进出频繁,应每半月进行一次巡视、清扫。外围机房每月进行一次巡视、清扫。机房清扫范围包括地板、工作台、机柜、公用柜物品摆放。清洁后要达到地板干净、无尘无杂物;工作台面整洁、无杂物;机柜内设备尽量上架,线路有序;地板平整,无掀起、线路裸露现象;门窗清洁,各种柜表面洁净、公用柜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在巡视、清扫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如服务器状态异常,空调不正常工作等,应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全体人员均要予以配合。如果无法立刻解决,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人士,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机房运行的持续稳定。在巡视、清扫结束后,由负责人对当次工作进行记录。对当次清扫中发现、已处理和未处理的所有问题进行记录,并上报领导。

第4篇 s区政府大厦消防管理工作

区政府大厦消防管理工作

(一)消防管理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树立全员防消的管理观念,实施全员义务消防员制。

(二)加强消防教育宣传和培训演练工作

1、消防教育宣传工作:

管理处将在物业辖区内不间断地传播消防法规、防火知识,并定期邀请消防中队前来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张贴消防宣传画,向业主进行消防知识宣传。

2、做好消防培训及演练工作:

重点加强保安员的消防实战演习,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广大业主共同参与的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自救意识和能力,防患于未燃。

(三)积极落实防火安全三级检查制度,重视冬、春两季的消防、设施设备大检查工作,确保在火灾多发期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五)建立消防快速反应队

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我们将在保安员中选拨一批队员组建__区政府大厦管理处消防快速反应分队,以保证一旦出现火警时,我们能迅速作出反应,立足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六)善后与收复

火势完全熄灭后,保安员负责现场警戒,保护现场,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明火因并统计损失,向上级提交事故报告。

消防灭火流程图

(1)通用灭火流程:(略)

第5篇 s区政府大厦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区政府大厦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一)确保保安员的综合素质

l、素质管理。对保安员实施准军事化管理,采用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的一整套人员管理程序,做到五统一三集中,即统一作息、统一出操、统一上岗、统一着装、统一装备以及集中招聘、集中培训、集中管理。

2、意识培养。大力培养保安员的服务意识,树立业主需要就是工作的观念,改变原来保安员单一的保安功能,使我们的保安员成为保安员、迎宾员、服务员的统一体。

(二)安控管理体系的建立

1、我们针对办公楼的特点,重视业主档案的建立,制定相应的的作息管理办法和清楼方案,确保物业始终处于安全控制下。

2、在巡逻上,我们拟采用轮换巡逻的方式,突出巡逻重点,对时间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不出现安全盲区。

3、在车辆、人员、大宗货物出入登记上,严格遵循对人、对证件、对车辆的三对原则,严格控制、及时疏导人车流量、保持秩序始终井然,重视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交接班确保工作衔接严密,杜绝隐患和疏漏。

4、强调全员管理。我们要求管理处其他员工亦应担负起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建立起快速反应,快速支援体系。在防范的策略上强调辖区内各岗位的联防意识,发挥备岗、备勤人员的规模优势。

(三)预警、应变措施

1、安全应急计划和措施

(1)目的:

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或保证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适用范围:

1)治安突发事件,如突然发生的重大抢劫、杀人、业主或公司管理人员遭到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等。

2)受到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威胁、袭击。

3)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2)职责:

1)对可能发生的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制定安全应急计划,报物业管理处或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报总经理审批;

2)对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事件由安全领班临时确定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汇报。

(3)计划:

1)对可能发生的治安突发事件和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制定应急计划和预防措施,并安排岗位人员按部署执行。

2)处理治安突发事件时,由值班员迅速向派出所报案,安全领班临时确定应急方案,安排人员迅速控制物业管理范围内各通道、楼梯口,封锁出事现场,严格盘查出入现场的人员,直到公安人员到来。

3)制定的应急计划必须慎重,考虑周详,在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措施时,要根据灾情的程度、特性而定。

(4)实施:

1)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偏离实际情况应及时纠正,并上报相应审批人员认可。

2)对发生的每一事件必须总结,如果是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应立即查找原因,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严防类似情况的发生。

3)保存事件全过程的有关记录,存档3年。重大自然灾害的记录长期保存。

(5)要求:

为增强应变能力和战斗力,平时每个保安队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学习、训练、消防演习和紧急集合演练。

第6篇 中医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医院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职能管理

加强医院日常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__任组长,副院长__、__任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分管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财务科为主要职能科,负责制定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协调、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有关活动。

二、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每年9月底前有关职能科室按照实际情况,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确定下一年度政府采购物资,由财务科将各职能科室上报的采购情况汇总后报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医院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须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纳入医院当年财务预算计划。

三、按要求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

有关职能科室在物资采购前(每月30日前),先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填报内容必须详细、明了,由相关科室上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批。

四、及时搜集采购物资的信息

经办科室应对医院采购物资的特点、价格、质量等认真查阅,进行市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价格信息和质量情况。

五、认真编制招标文本

经办科室采购物资前需编制好招标文本,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报市招标办备案。对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供详细的技术标准,编制好完整的招标文本。

六、严格签订采购合同

各种合同签订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须经总务科、财务科及分管领导初审后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重点条款进行审核,集体讨论通过。

七、按规定支付物资采购款

物资采购款支付由采购部门递交验收结算书、合同、正式发票及验收入库单,按照合同的规定,经相关人员、领导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将采购款划入采购办账户办理支付手续。

八、严格工作人员纪律

政府采购经办人员要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财经纪律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物资、工程、服务项目必须全部进入政府招投标程序运作,做到采购物资无闲置现象,采购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不得未经审批擅自采购,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办法

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镇机关后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后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后勤管理,指机关固定资产和办公物品、车辆、文印、会议室以及办公楼宇安全、食堂等项管理。

第三条 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保障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规范管理行为,依法按规办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服从并支持后勤人员实施本规定。

第一章 办公物品管理

第四条 镇机关办公物品及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办公物品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办公物品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办公室按照批准的计划,在对货物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从两家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中初步选择样品,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确定供应商(控办规定物品外)。

第六条 办公设备采购须经如下程序:

(一)各办(站)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定; (二)由办公室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按有关程序纳入政府采纳;

第七条 财政所依据采购计划所列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物品的质量等级、有效期等验收采购的各类办公物品、设备,并按记帐要求填好《机关固定资产登记表》和《进销存帐》,做到帐、物相符。

对特殊办公物品、设备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必要时参与采购。

第八条 对进库的办公物品应妥善保管;经常检查办公物品的质量状况。

第九条 办公室应每半年对仓库的库存情况盘点一次,对存放过久或不能使用、损坏的办公物品、设备,由财政所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条 各办(站)应悉心爱护办公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养护管理,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办公物品领用实行按需供应。

各办(站)领用办公物品必须填写《办公物品领用单》,后方可领用。

第二章 车辆、驾驶员及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镇机关车辆按如下办法管理:

(一)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制度,设立《车辆记录簿》,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简历、驾驶员变动、车辆保养和维修、轮胎和蓄电池使用情况、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及机械故障、油耗和维修费开支等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纳养路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除行驶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证由驾驶员保存以备查验外,其余证件由办公室人员统一保管。

(三)车辆应定期保养、维护,不得以修理代替保养,要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更新主要零配件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车辆年检可以委托修理厂办理。

(四)车辆实行专人保管制度。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擅自将车辆借给或交给他人使用,违者

除予以批评或处分外,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自负。

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车辆夜间一律归库,特殊情况夜间不能归库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严格控制维修费开支和汽油使用。

汽车实行定点加油。

维修费每半年公布一次,油耗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行车里程、节油程度、安全行车情况等,作为驾驶员年终考核评奖的重要依据。

(六)报销各种费用时,应附有清单、发票,经办人核查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对沿途过桥过路费,临时加油等票据要据实申报,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镇机关驾驶员工作准则: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状态,热爱本职工作,讲纪律、比贡献,牢固树立安全观念。

(二)技术熟练、过硬,熟悉车辆性能,能独立进行正常保养和排除一般故障,能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三)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美观整洁,经常检查轮胎、电瓶、水箱、机油、仪器等,确保行车准时、顺畅、安全。

(四)牢固树立为干部职工服务意识,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正点守时。

驾驶员实行挂牌候车待命制度,尚未出车的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自离开。

(五)自觉参加各项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安全学习。

(六)遵纪守法,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机关形象。

(七)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团结互助,自觉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八)自觉保守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

(九)厉行节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车辆费用。

(十)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正确执行操作规范,严禁开英雄车、开赌气车和酒后开车。

(十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如违规受罚,责任自负。

(十二)随车证件齐全,常用工具和应急备件完好。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三章 文印管理

第十五条 打印

(一)正式发文,由文印室统一负责打印。

交付打印的文稿字迹应清晰,所有文件按所需份数打印,不得随意增减份数。

(二)各办(站)需印刷的文稿原则上应先自行打字后再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一般按送达顺序),如无特殊情况,应在三日内完成。

如遇打印任务比较集中、一时难以完成的,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

(三)文印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美观,不积压、不丢失,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共同维护好电脑及其他文印设备,保持清洁,注意节约纸张。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保管好密级文稿、软盘,及时销毁密级文件印制后的印刷版和作废了的印刷件,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 复印:

凡是按保密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能复印。

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和份数,杜绝纸张浪费。

文印室每天应安排专人进行操作,并定期对复印机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四章 会议室管理

第十七条 各办(站)使用会议室应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缓急程度予以安排调整。

第十八条 使用会议室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不得私自开启设备,应保持会议室桌椅原有布局;确需改变原有布局的,须经办公室批准,使用后负责恢复原状。

要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干净。

会后由办公室通知清洁员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章 办公大楼管理

第十九条 镇机关办公大楼、大院安全管理:

(一)办公室负责大楼、大院安全管理工作。

大楼全体工作人员应共同做好大楼、大院的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大楼、大院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大楼、大院公共部分由清洁员分早晚两次进行定期保洁(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安排,不得无故推脱),各办公室每天自行保洁,每周大扫除一次,及时锁门、关窗、断电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

(三)禁止在墙上乱钉、乱画、乱挂、乱粘贴。

严禁向室外、走廊倒水、吐痰、丢果核、纸屑、烟头和倒垃圾。

禁止在大厅、过道、楼梯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四)大楼、大院内所有开关、插座、线路,不得随便拆装、移动。

严禁在大楼内擅自使用电炉、煤气燃具。

无发生火灾,大楼、大院内消防灭火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开,如有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办公室。

大楼内所有桌、椅、花木、电器,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不得随意处置。

(五)办公楼装修、分隔、凿墙掘洞、更换门窗、安装空调、外墙悬挂物件等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后进行,一般不要影响正常上班,不得有碍观瞻。

(六)大楼保安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

对进出大楼的非本楼工作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应进行登记,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和检查,维护大楼、大院治安秩序。

(八)大楼、大院工作人员携带公物出大楼、大院及时通知办公室,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

设备等大宗物品外运修理,应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放行。

外来人员携带物品入内要填写清单,出门时应主动接受检查。

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大楼。

(九)保安人员要热情协助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通知有关办(站)前来接待;实行夜间巡逻制度。

23:00过后,应关闭大院大门,不定时不定线巡查楼内外和院内外,发现可疑迹象要及时查清,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若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

(十)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按规定着装,精神饱满,礼貌待人;不擅离职守,不干私活,不私自会客;严禁刁难人、粗暴无礼、侮辱人格等行为。

(十一)保安人员要做好值班详细记录,遇到紧急或重大事情应及时与办公室负责人联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十二)应按规定时间开启大院大门,管理疏导好出入大楼、大院车辆和行人,保证进出有序。

第六章 电话和电脑管理

第二十条 对长途电话、上网、传真等通信手段实行统一管理。

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需要拨打长途电话或发传真,必须统一到办公室拨打,长途电话要尽量做到长话短说。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电话拨打收费信息台,否则费用自付。

第二十三条 电脑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入册,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电脑实行专人专用,使用人负有保管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或调换。

第二十五条 电脑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电脑配置,电脑故障维修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8篇 政府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政府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乡政府财务管理,推进财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乡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乡财县代管”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乡政府各预算单位的财务账目和资金去向,全部纳入规范操作,依法管理的轨道,严格执行网上申请、网上拨付等支付业务,接受财政审核和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和各种违规、违纪支出。乡政府办公室设立专职报账员,具体负责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报账工作。

二、财务支出审批管理制度

财务支出严格实行财务集体会审制度。全部开支由乡长和常务副乡长共同审批,数额较大时,须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审批。

三、原始凭证报销管理制度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具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章。

3、所有的报销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经办人员审核,然后报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四、报账员管理制度

报账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办理财政报账手续。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乡主要领导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五、招待费管理制度

上下级来客原则上一律经乡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律在乡政府食堂招待工作餐,对口作陪,如遇特殊来客,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提高招待标准,或在外就餐。

六、公车费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湖上乡公车管理制度》,出车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维修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保养,驾驶员不得擅自到其他维修点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管理制度,油卡充值和监管由常务副乡长和报账员具体负责管理。

七、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乡政府所有物资采购必须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采购计划,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并负责保管,分发。物资采购发票500元以上的必须附购物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八、票证管理制度。

1、各种票据由乡政府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票据印制、领取、核销、结算等管理工作。各种票据均加盖乡政府财务使用印章,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准收款不开票,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款,不准改变票据使用用途,不准“大头小尾”或以记账联,报账联当作交款联使用。

2、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片组、站所所收到款项必须及时上缴办公室,不得坐支,不得借款,不得以报账发票抵交现金,做到票款两清。各片组、站所必要的开支必须由主要领导安排报账员办理财政报账支付手续。

九、财产管理制度

1、乡政府所有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侵占,必须由办公室建立资产台账,实行统一管理,逐件登记,专人保管,并做到账实相符。

2、对固定资产的清理、变价、转让、报废、报损等变更事项,必须核实登记,做到变更过程清楚,来龙去脉明确、程序规范、手续齐备。

3、新购置或捐赠的固定资产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理,逐件进行登记。

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乡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由政府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必须做到年度清理、收回、减少呆账死账的发生。

2、乡政府偿还债务时,必须由政府会计提供账面依据,并签字证明,而后审批付款。

3、如果发生新债务必须由乡长、常务副乡长、财务人员以及债权人共同办理债务手续,办理后政府会计应及时做好财务处理。

第9篇 政府公章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贪腐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第10篇 政府管理规定内容格式

深圳政府公告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织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

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论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下同);

(三)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还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全文刊登。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全文。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件,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 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应当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需要统一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通知。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发布文件和决定时,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五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应当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深圳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的工作报告,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三)市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应当刊登的文件和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刊登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第十六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或者刊登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发布机关在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者刊登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或者刊登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格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深圳信息网》和其他政府的网站发布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时,由发布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管理《市政府公报》编辑和发行工作。

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室为《市政府公报》编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公报》每周发行一期。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发布。

《市政府公报》可以分专业、年度和其他类型出版专辑。

第二十条 市、区、镇人min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由市、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应当为其单位领导、业务处(科)室及其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市政府公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

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镇人min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三)代表大会代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

(五)市政府办公厅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室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中某一个或多个文件的复印件时,下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可收取复印成本费用:

(一)《市政府公报》编辑室;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中负责办理审批、核准和登记的机构;

(三)公共图书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作为依据行使权利或者要求他人履行义务。

执行违反本规定发布的文件,应当追究执行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政府合同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动。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应当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审查。

第五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政府合同的订立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国家、省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市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牵头制定。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由各工作部门组织制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

第十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一条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部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合法内容的条款。

第十三条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制定和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合同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第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经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还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下列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签订前应当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一)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合同;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

(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四)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监察、审计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工作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订后,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担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而导致的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委托市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物权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三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集团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以市属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标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合同,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审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z镇政府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对镇领导和各业务部门的驾驶服务。

第二条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凭用车申请单出车,与用车部门搞好协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第三条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第四条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出车前要坚持三检四勤制,即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等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每周四上午为镇政府安全日,在册驾驶员必须准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第六条交通违章罚款不予报销,对交管部门下发交通违章通知书者,每次扣除住勤费、交通费总额的10%。

第七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分别处以扣减住勤费、交通费和罚款的处罚。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__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8%处罚。

2、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__~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6%处罚。

3、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4%处罚。

4、机件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金额10%处罚。

第12篇 镇政府机关食堂管理制度(2)

镇政府机关食堂管理制度(二)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餐厅服务质量,同时较好的控制用餐支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建立zz镇政府机关食堂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用餐制度

机关干职工就餐实行补助制度,不足部分由政府直接补助到机关食堂。机关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外来人员就餐。机关干部亲属需在机关食堂就餐的,需统一在机关事务长处购买饭票。用餐时间除因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外,时间为:

早餐时间:7:30

午餐时间:12:00

晚餐时间:17:30

二、会议用餐制度

凡会议需要安排用餐的,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半天到党政办领取并填写《会议用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交至机关餐厅安排就餐;若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经主要领导通知党政办主任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招待用餐制度

有来客需安排用餐时,接待部门应提前到党政办领取招待卡,经分管领导确定用餐标准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下发至机关餐厅安排就餐;分管领导临时不在,可电话请示,通知党政办主任后安排就餐,过后及时补办手续。

个别村干部因公到机关办事需用餐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持用餐通知单到餐厅就餐。事务长每月底凭招待卡和用餐通知单在党政办和会计核算中心结账。

四、临时用餐制度

若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段内临时加餐或用餐时,相应部门应提前1天到党政办领取和填写《承留镇政府临时性用餐审批表》,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副书记根据管理制度规定,确定用餐标准,交党政办下发至机关餐厅安排就餐。

五、餐厅管理制度

1、餐厅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制

机关餐厅由党政办进行管理。餐厅工作人员设事务长、采购员、炊事员。餐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严禁贪污、占用、挪用餐厅食品或物品。

(1)事务长职责

向镇党政办负责,并管理炊事员;

保证厨房、餐厅及相关环境的清洁、卫生;

保证机关餐厅餐饮供应和物品、食品安全;

兼任餐厅会计,负责验收食品和账目结算;

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临时工作。

(2)采购员职责

严把采购标准,不采购过期、霉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货比三家,在保证食品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采购价格;

向党政办负责,并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3)炊事员职责

负责工作餐、会议餐、招待餐、临时餐的食品制作和服务工作;

负责厨房操作间、物品存放间的清洁卫生和熟食分类存放工作;

拒绝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操作间;对食品质量进行最后把关,严防过期、霉变等不符合安全食用标准的物品入菜入饭,杜_物中毒;

不断提高餐饮制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并遵循为机关干部服务的原则,尽量让就餐人员感到满意;

炊事员应对用餐量进行提前估算,尽量杜_物浪费;

服从事务长的管理,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2、餐厅物品、食品采购审批制度

餐厅所需用的各种物品、食品实行采购审批制度。

食品采购:日常需用的各种食品,由餐厅事务长每周两次到镇政府办领取并填写《承留镇政府餐厅食品采购审批表》,报党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员采购;会议用餐、招待用餐、临时用餐需用的食品,由事务长根据《承留镇政府会议用餐审批表》中的用餐标准拟定需用食品,报党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采购员采购。采购员采购的食品,应经事务长进行验收,事务长必须核对采购食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并要在《承留镇政府餐厅食品采购审批表》上的“验收”处签名,表明验收合格。事务长对食品的分类存放负责。

物品采购:餐厅需用的各种物品,按《机关管理制度》规定,由餐厅事务长提出申请,报党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党政办指派人员进行采购。事务长对物品存放和使用负责。

3、餐厅会计核算制度

机关餐厅实行成本核算、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采购分离制:餐厅会计由餐厅事务长兼任,负责餐票收取、食品验收和账目结算;餐厅采购员负责食品采购。

餐厅账目核算实行日清月结,餐厅会计必须于每月的6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收支报表。党政办指定专人对餐厅每月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镇纪检、审计站等机构对餐厅账目实行年终审计制度。

4、作息制度

因工作性质不同,餐厅工作人员实行特殊作息制度。

机关正常工作日内:每天06:30-08:30、10:00-13:00、16:00-19:00的时间段内必须保证全员在岗,此时间段外,必须保证有人值守;因会议用餐、招待用餐、临时用餐等用餐时间发生变化时,餐厅作息时间同时进行相应变化。餐厅工作人员因事需请假时,按机关管理制度中的请销假制度进行请销假。

5、奖惩制度

餐厅人员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各种用餐需要。党委、政府安排招待用餐和会议用餐,对餐厅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制度,补助款项每季度凭党政办开出的就餐单一次性结算。

镇党政办对餐厅工作进行督查。若发现餐厅环境不整洁、饭菜有异味、食品不卫生、物品保管不善和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机关管理制度或存在贪污奢侈浪费等情况时,情节较轻的,对相关人员进行口头批评;情节较重的,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情况扣发奖励金或工资;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政府来客:包括站办所来客原则上一律在食堂就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许到街里饭店,如有特殊情况(食堂来客人多安排不下或就餐时间来不及等)需到饭店的,必须由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后勤主管领导负责安排,饭后立即健全手续。

二、陪客办法:来客就餐,实行对口陪客,凡上级来客均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陪客,如有必要可请主要领导陪客,另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有关同志陪客。

三、干部就餐:镇政府机关干部就餐在食堂,镇食堂无论是来客就餐还是镇干部个人用餐,一律按成本核算。政府食堂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以方便、服务为宗旨的。坚持谁吃饭谁花钱,从主要领导做起,包括站办所人员在内。

四、订餐方法:凡是想在食堂就餐的单位和个人,就餐前一小时必须和后勤管理人员挂号,有政府来客,后勤人员填好通知单,再由后勤主管领导签字后食堂安排受理;站办所来客,由站办所负责人填好通知单,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后勤主管领导签字转交后勤管理人员在食堂安排受理。

> 五、结算方法:食堂与政府及站办所结账,以就餐通知单和实际发生额为准。政府来客用餐结算,由镇政府负责日清月结;镇干部个人用餐结算,由个人负责,平时由食堂记账,每月由管理员自行结算,政府不予干涉。站办所来客就餐,由管理员直接同站办所自己结算。

六、用餐标准:一般来客用餐,执行六菜一汤的标准,另外可根据来客多少以及特殊情况,适当增减菜量和标准,个人用餐执行一菜一饭标准。

七、物品购置:食堂现有物品要登记造册,会计备案留查,以后如再购物品,必须列出清单交主要领导,经过请示和批准后方可购买。另外后勤食堂的物品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准私自外借,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人员管理: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接待客人要主动热情,细致周到,要保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保证就餐时间。

九、值班值宿:食堂必须加强值班值宿制度,坚守岗位,不准私自离岗,否则造成后果要追究当班人的责任。

第13篇 市政府办公室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运行管理

1、车辆使用范围。

保障市政府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室其它班子成员工作用车;科及科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小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下属单位原则上只安排副县级干部工作用车并按成本收取费用。沙漠王子、子弹头车,原则上只用于市政府领导防洪抢险、指挥救灾、外事接待等活动。考斯特中巴车,原则上用于市政府领导外事接待、出外考察、现场会议及办公室组织的集体活动。

2、车辆安排。

市政府领导工作用车基本固定。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特殊情况,领导用车自行调剂。老干部用车实行派车制,派车按以下原则办理:确保区内医疗保健用车;适当安排市内用车(一般每月2次,结余次数可接转使用,并由老干科负责登记和在使用车辆栏内公布);从严控制市外用车(原则只安排经市中心医院同意转院至南昌医疗用车)。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派车,市外用车应报分管领导同意。下属单位副县级干部用车由车队队长统筹安排。以上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即,领导通知用车后,由驾驶员自行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向队长报告。月底由驾驶员本人汇总填写当月出车表报用车领导审核签字,作为核销油料和差旅费的依据。所有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车队(或老干科)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设立车辆调度运行公示栏,公布每日车辆运行安排情况,接受监督。

3、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和事故记录簿。

车辆维修档案主要记载车辆维修情况,反映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事故记录簿主要记载车辆事故发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4、严格组织纪律。

驾驶员应自觉严格遵守“十不准”守则:不准出私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带故障强行出车;不准违章驾驶、停车;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准无故拒绝出车和调度;不准车辆私自夜不归库;不准上班时间打牌和无故离岗;不准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准参与领导的政务和以领导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勤奖、赔偿经济损失、下车待岗和行政处分等处罚(具体办法另行制发)。

二、安全管理

1、建立安全学习制度。

每半月集中学习一次,无故缺席作缺勤处理。

2、开展创优争先评比活动。

在车队开展“爱车、守纪、出勤、安全、节约”评比考核活动,一月一考核,记录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依据,同时将各项考核指标张榜公布。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兑现奖惩(评比考核办法另发)。

3、建立事故分析会制度。

驾驶员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车队,并写出事故经过。车队应及时召开队务会进行研究分析,并视情节责成驾驶员在车队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和相应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4、事故处罚。

车勤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视情予以处罚。负事故主要责任者:一般事故扣除当月考勤奖;等级事故扣除3个月考勤奖;重大事故扣除半年考勤奖,并下车待岗。未经同意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扣除全年考勤奖,下车待岗,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保养、修理和油料费用管理

1、日常保养。

坚持以防为主,坚决纠正只使用不保养和以修代替保养的做法。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其它保养由车队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技术状况合理安排。

2、车辆修理。

车辆维修实行事前报告制。由驾驶员向队长报告,经鉴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指定厂家修理。其中,预计修理费用超过千元的,还须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长途车辆在外必须修理时,必须征得用车领导同意,并电话向车队队长报告。修理开支较大的还须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未经请示报告擅自修理的,办公室财务不预核销费用。

3、油料核定。

车队根据用车领导审核的当月出车表核实行驶里程、油料和差旅费。城区内用车每车每天按20公里核销油费(老干部值班用车按30公里核销),用油超节支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各类车辆油料核定标准为:中巴车每百公里23公升,子弹头每百公里16公升,沙漠王子每百公里17公升,本田、蓝鸟、佳美每百公里13公升,桑塔纳每百公里11公升(新车)和12公升(旧车)。老干部车辆每百公里13公升。

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科负责每月核实统计行车里程和油料,交由车队核销汽油发票。

市政府办公室到市人大、市政协工作的车辆、驾驶员照此制度执行。

第14篇 某某地区政府电话管理制度

某地区政府电话管理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严格控制电话使用,尽量减少通话次数,压缩通话时间,所有电话一律实行定额包干,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以平均数为准,节余50%归科室,超支部分扣科室负责人工资。

二、各科室电话只作工作电话,如利用工作之便打私人长途的,一经查出,按话费多少从科室负责人次月工资中扣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打私人长途,如查出,按通话费多少,从值班人员次月工资中扣除。

三、持单机者,凡在外地出差,以出差天数为准,进行核算。在外地学习期间,只付月租费,超支扣工资,节余不归已。

四、行署、行办领导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控制电话使用,移动电话按纪检委的规定办理。

第15篇 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职责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负责做好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活动;

3、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事项,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询标工作;

4、负责签订采购项目合同,并组织合同的实施以及采购项目的验收;

5、负责衔接采购资金,并接受做好政府交办的其他招标事项。

政府管理制度有方面(15篇)

政府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共事务有效运行的关键机制,它涵盖了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等多个环节,旨在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权益,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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