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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制度职责(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5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权责,提升协同效率,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

包括哪些方面

1. 权限划分: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范围,规定其在工作中可以行使的权力。

2. 工作流程:定义各个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执行步骤。

3. 决策机制:设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包括审批权限和参与决策的角色。

4. 监督与考核:建立监督体系,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确保职责落实。

5. 沟通协调:促进部门间的沟通,解决跨部门协作中的问题。

6.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避潜在风险。

7.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重要性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效率:清晰的职责分配减少了工作重叠和冲突,提升了工作效率。

2. 降低风险:通过制度化管理,避免因职责不明导致的决策失误和法律风险。

3. 维护秩序:统一的管理标准确保了组织内部的稳定和有序。

4. 激励员工:明确的考核标准激励员工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工作满意度。

5. 促进发展:通过持续优化,集中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推动长期发展。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详细的职务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权力和期望结果。

2. 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职责审查,确保职责与企业发展战略保持一致。

3. 培训实施:针对新入职员工和职务变更的员工进行职责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并能胜任工作。

4.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对职责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

5. 跨部门协作:设立协调机制,解决跨部门合作中的职责冲突和协作难题。

6. 激励与奖惩:将职责履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优秀表现应得到奖励,不尽职行为需进行纠正。

通过上述方案,集中管理制度职责将得以有效实施,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范文

第1篇 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日常办公需求,控制费用支出,集团研究决定对所属各单位的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一.集中采购和管理的原则

1. 保卫物业部是全集团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办公用品事宜均由保卫物业部负责。

2. 保卫物业部要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为各单位提供质价相符的物品保证办公需要。

3. 集团所属各单位办公用品以部室、门店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物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4. 财审部负责核算并制订各单位的预算费用和考核指标。

5.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实施考核。

二、审批权限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卫物业部征得板块、门店、部室主管领导同意进行购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写书面请示,相关部室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飞机票、火车票、邮品、印刷品、牌匾、灯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团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四、集中采购程序

1. 各部室、门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财审部核定、总经理批准的费用预算指标,使用统一表格《物品领用计划表》编制次月物品领用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0日送达保卫物业部。

2. 保卫物业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计划、预算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保卫物业部根据领导批准的内容,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标的形式采购,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实施集中采购。

4. 保卫物业部采购用品后,由各企业、机关各部室到保卫物业部一次性登记领用。

五、 实施中注意事项

1. 计划内采购须填制《物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

2. 购置计划需注明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并由主管部长、店长审核签字。

3. 各门店、机关各部室临时急用和超预算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需写出书面请示,报总经理审批,由保卫物业部负责采购,或由保卫物业部委托该部门自行采购。

4. 书面请示需写清楚原因、用途、价格、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5. 电脑、耗材、零部件的申请,按照集团京东集办字〔2005〕1号执行。

6. 部分特殊专业用品原则上由保卫物业部购置,保卫物业部委托相关部门自行采购的,自采购后3日内需到保卫物业部办理相关登记报销手续。

7. 各部部长、门店店长为实物负责人。

六、具体要求

1. 各单位的计划要依据实际需求和费用预算编制,不得虚做冒估超预算。

2.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经审批购置的将不予报销。

3. 当月计划当月有效。本月未购置须次月重做计划。

4. 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费、损坏和丢失。

5. 保卫物业部采购所需用品时,须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招标或审批同意,逐步建立资信度高的采购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关系,长期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机关各部室。

本办法由保卫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1、使用部门应对氧乙炔集中供气设专人管理,配置乙炔房、氧气房钥匙,负责气体房门锁管理、气体调压、换气工作、检修维护。负责专人要熟练掌握各条管道的工作原理和相关知识。

2、汇流排使用前,在气瓶、管道阀门全部关闭的情况下,将所要用汇流排一侧气瓶的高、低压截止阀打开,先微量开启所要使用一侧的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高压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然后再顺时转动减压器调节螺杆,将气体压力值调节到车间工作区所需压力值稍高。

3、开启乙炔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瓶阀。开启减压阀时,操作者面部不要对着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

4、车间工作区需要调节气体压力时,应首先在终端箱调节减压阀,如最高压力仍不能满足需求,应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压力值。

5、正常工作日中,停止用气时,先关闭终端箱截止阀,再旋松终端箱减压器调节螺杆,直到终端压力表示值为零。周末或节假日,还必须关闭汇流排截止阀,并切断汇流排室内电源。

6、氧气汇流排换气时,观察自动切换装置某一侧供气指示灯熄灭,则说明该侧气瓶压力不足,可以直接更换气瓶。气瓶更换后,先微量开启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

7、乙炔使用气压不足时,先观察乙炔房汇流排使用一侧的压力表,当压力表低于使用需求时,则表示压力不足,需要切换,关闭该侧截止阀,再将汇流排另一侧的截止阀打开,此时,可以对压力不足一侧的气瓶进行更换。

9、每月对氧乙炔管路做1次保压试验,关闭终端截止阀,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分别对氧气管、乙炔管增压至1mpa、0.3mpa,保压3小时,观察终端压力表是否有压降,如有压降,则说明管道存在泄露点,需要检查排除。

10、每月检查1次以上乙炔房报警装置,并做好检查记录。乙炔报警器如发出警报声,则说明乙炔房有漏气,检查漏气点并予以消除。进行检查维修时严禁携带手机、穿静电衣服。

11、每月检查1次以上汇流排连接软管,以及软管各连接部位。如发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12、乙炔房内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检查维修时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以免产生火花。

1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1、氧气集中供气房、乙炔集中供气房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2、乙炔房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及防爆开关,必须设置防爆排风扇。

3、使用部门应配置专职(可兼职)人员每天至少检查1次氧乙炔房,巡视周围安全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证上岗,集中供气房非操作、维修人员禁止入内。

5、氧乙炔房内不得存放与本系统无关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6、氧乙炔房汇流排气瓶,应有防倒措施。不得存放备用气瓶。

7、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安装时,应注意各连接部分的清洁,切忌杂物进入系统。

8、氧乙炔减压器的高压腔和低压腔都应装有安全阀,当压力超过许用值时,自动打开排气,压力降到许用值即自行关闭。

9、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的,或采用含铜量不超过70%的铜合金材料的产品。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宜采用1.6mpa。

10、氧乙炔终端、汇流排处均应设置回火器。

11、发现减压器、各连接端口处有损坏或漏气,以及压力表超差、不归零位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

12、汇流排应按规定使用一种介质,不得混用,以免发生危险。

13、气体汇流排严禁接触油脂,使用工具维修和操作工手上不能沾有油脂,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14、气体汇流排不要安装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地方。

15、气体汇流排不得逆向向气瓶内充气。

16、乙炔汇流排、管道均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80~100米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17、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厂区和车间的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间。

18、乙炔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

(1)给水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2)热力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3)燃油管、氧气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50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4)滑触线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5)绝缘导线或电路并行净距不低于1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6)非防爆型开关、插座、配电箱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3m;另外,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不应与导电线路(不包括乙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19、氧乙炔管道应有颜色区分,氧气供气管为蓝色,乙炔供气管为白色,并每隔不超过18米距离内有气体流向标识。

20、汇流排投入使用后,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正常使用中,每年对压力表进行计量检测。压力表计量检测按公司机电管理办法执行。

21、管道阀门检修时,必须在氧气乙炔汇流排管道总阀门关闭,并将管内的余气排净后进行。乙炔管如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氮气对管道内的残余气体进行排除。

22、氧乙炔房应设有用途标识、严禁烟火、爆炸性气体、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并有专职人员责任牌、联系电话、检查维护记录等。

2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第3篇 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集中监控联动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集中监控的作用,提高信息采集、发布、交流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实现以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与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联动管理机制,逐步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监控指挥中心为管理平台,统一协调、调度收费、路政、养护,等部门应急作业。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管理处成立领导小组,处领导班子成员任正副组长,监控、收费、路政、养护、服务区等业务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监控指挥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控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做好与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工作,集中处理在zz高速公路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问题,并根据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各类数据、信息按时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资源共享,定期报告本部门、单位所负责的工作信息,遇突发问题及时上报,需要发布信息或其它部门、单位配合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监控指挥中心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安排部署、协调联动。各部门、单位接到监控指挥中心发布的工作指示、命令后必须尽快落实,认真配合监控指挥中心和其它部门、单位的工作,确保及时、科学、合理的处理各类问题。

第三章 信息分类和预警

第六条 信息内容共分五类:

1、收费信息

收费信息主要分三种,第一种是特殊通行车辆信息,主要包括军警车、免费车、无卡车、超时车、坏卡车(已读)、倒卡车、闯卡车、纸票、欠款、紧急、绿色通道等;第二种是因车流量骤变或其它路段封闭引发的站口堵车;第三种是司乘人员电话咨询、投诉等情况。

2、路政信息

路政信息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理事故信息;主要包括超限超载、违章、堵车、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突发事件。另一种是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等治安刑事案件。

3、养护信息

养护信息分两种,一种是养护施工路段实施交通管制、车辆限速、单幅双向行驶等信息。另一种是主要包括大风、大雾、暴雪、暴雨、雷击、沙尘、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和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路面结冰、路基水毁、桥梁事故等灾害险情而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

4、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存在火灾、跑水、漏电、消防设备不齐全等安全隐患或发生火灾、人为破坏、偷盗、抢劫财物等突发问题。

5、设施设备故障信息

设施设备故障信息主要包括收费站设施设备和外场机电设施设备的损坏造成断电、通信系统瘫痪、无法正常收费等问题。

6、服务区服务信息

服务区服务信息主要是指本路段内各服务区的经营情况,如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的开启或关闭状态及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信息预警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成 4 级 :

1、一般预警信息(i, 蓝色表示 )

2、紧急预警信息 ( ii, 黄色表示 )

3、重大预警信息(iii, 橙色表示 )

4、特别重大预警信息(iv, 红色表示 )

监控指挥中心发出各类预警信息时,收费、路政、养护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与监控指挥中心加强信息交流,做好工作记录。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收费、路政、养护、安监办、服务区、交警、气象、二区其它路段等单位,交流信息,协调联动,各单位要依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做出相应的响应。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一般预警信息的处理

1、一般收费预警信息的处理程序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四名收费专职监控员,二十四小时对收费亭、收费广场、车道、票证室进行监控,及时发现监控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收费科、稽查队及收费站,协助收费人员和稽查人员做好各种特殊车辆的通行工作,保存好监控录像、快速调取抓拍图片。在加强监控的同时,监控员根据《zz高速公路收费岗位人员星级考核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收费人员的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点评,并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反馈。各收费站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提前将值班站长和收费人员的排班表和联络方式上报,保证联络方式的畅通,并核实监控员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及对收费员星级考核点评的真实性。

(1)遇军警车、免费车、纸票、u型车、超时车、无卡车、坏卡车(已读)、绿色通道等情况时,监控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发出指令,与收费人员共同妥善处理此类情况,并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需要请示值班站长时,由监控班长负责联系值班站长共同处理。

(2)接到咨询、投诉电话时,监控人员应及时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给予清晰、明确的答复,善于化解矛盾。如遇不清楚的问题,可向各收费科、稽查队、收费站人员咨询,然后做出答复,做好记录。遇投诉服务质量或严重违纪问题时,监控员要尽快将电话转接到稽查队,并配合稽查队调查取证,由稽查队完成处理。稽查队完成处理后要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方式告知监控指挥中心,监控员记录备案。

2、一般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中心每班设立1名路况信息专职监控员,根据监控视频图像,24小时监督监控范围内的路况。发现问题时,将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路政科、养护科、安监办、路政队及养护工区,并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发布指令,同时负责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是否合理、行动是否及时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反馈。路政、养护及安监办要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工作记录,定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行动,并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加强合作,确保及时高效、科学合理的处理问题。

(1)监控员发现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时,及时通知路政队,并保存好录像、做好记录。路政队接到信息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完毕后将结果通知监控指挥中心。收费站在监控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可协助路政人员在站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违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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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控员要不断地切换监控图像,监督、管理监控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报告处安监办。处安监办在10分钟内电话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结果,需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一般不超过24小时。

3、一般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

监控班长每日定期统计、检查各收费站和外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详细的记录,发现设施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各收费站和维护人员,并根据《机电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机电设施设备维护方案》监督维护人员修复的结果和时间。

维护人员接到监控班长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修复完成后将结果上报监控指挥中心。如不具备修复条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并说明理由、提出解决方案。

4、一般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指挥班长每日定期查看各服务区监控录像,做好工作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服务区管理分中心及相关服务区联系。服务区管理分中心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流,遇餐饮、食宿、停车场、维修厂开启或关闭及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时,要在30分钟内报告具体情况、原因,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关闭时间超三天的,需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第九条 紧急情况的处理

1、紧急收费信息的处理程序

(1)发现倒卡车、闯卡车、欠款等紧急情况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要保存好录像、图片,做好记录并与值班站长、处稽查队联系,共同妥善处理。需要路政、交警及其它路段配合工作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指令负责联系各部门统一处理。

(2)遇收费站口发生严重堵车现象时,收费人员要立即报告监控指挥中心和值班站长,监控指挥中心收费专职监控员在5分钟内与值班站长、处收费科取得联系,尽快采取有效办法,如增开车道、交通疏导、复式收费、提前分流等。需要路政队配合时,向监控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一协调。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收费人员、稽查人员工作。完成处理收费站口堵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站口堵车超过30分钟,要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原因。

2、紧急路况、养护、安全信息的处理程序

(1)监控员发现监控范围内的路段堵车、一般性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须在5分钟内通知路政队。路政队接到监控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实施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监控员全程监控路政人员处理过程及采取的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路政人员要加强与监控指挥中心的交流,报告处理进度、结果及收取赔补偿费的情况,由监控指挥中心及时上报河北省高速公路管局(集团)。

(2)监控员每日查看路上气象站的气象信息,发现大风、暴雨、大雪、冰冻、高温等恶劣天气,要及时通知养护科、养护工区,同时利用可变情报板、可变限速标志板等发布路况信息,引导、提醒过往驾驶员安全行驶。养护工区接到监控指挥中心提供的信息后,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害。尤其针对除雪保畅工作,监控员要加强对养护人员除雪行动是否及时、有效等方面进行点评,将点评结果向领导小组及养护科、养护工区反馈。

(3)监控员发现起火、跑水、漏电等突发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责任单位和处安监办要立即响应采取措施。事后由处安监办调查原因和损失情况等,一般要求在三天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报监控指挥中心备案。

3、紧急设施设备故障信息的处理程序

遇设施设备故障、光缆中断应急启动站监控、缺少ic卡代发纸票等紧急问题时,各负责单位及时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系,由监控指挥中心协调处理。应急启动站监控时,各收费站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响应,站内机电维护员更改ip地址,与站内办公室人员共同负责48小时以内的监控工作。超过48小时后中心监控员下站,如中心监控员人手不够时,站内机电维护员有义务替班,日常维护工作可暂时由中心维护员负责。

4、紧急服务区服务信息的处理

监控员发现服务区广场堵车、发生打架斗殴等情况时,及时与各服务区负责人联系并及时向高管局上报。各服务区要加强管理,有明确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一般性突发事件不超过30分钟。需要协调交警、路政等部门处理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联系。超过30分钟不能处理的突发事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处说明情况。

第十条 重大情况的处理

(1)遇重大交通事故、危险品泄露等严重影响道路通行问题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路政队、上报管理处、高管局。上报时实行5分钟跳跃制(在逐级向领导报告时,如5分钟内未能与该领导取得联系,可以跳过这一位领导向上一位领导请示报告)。不在监控范围内的,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2)遇偷盗、破坏公路设施设备、围堵收费站等治安刑事案件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路政队,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各单位及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各单位及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

(3)遇强降雪、洪涝、暴风雨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养护工区和路政队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和路政队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半小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利用情报板等设备向司机发布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管理处、高管局,需要封闭道路或请求交警配合时,由监控指挥中心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情况的处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特别重大情况上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件迟报、瞒报、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责任。

(1)监控员要加强对桥梁、重点路段的监控,养护、路政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全面掌握路况信息,遇桥梁塌陷、路道被破坏长时间中断、车毁人亡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在监控范围内的,监控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并保存录像、图片等证据。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响应并采取有效措

施。不在监控范围内的,养护工区、路政队、桥梁办发现后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先以电话形式及时上报监控指挥中心,之后在15分钟内将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管理处、高管局。在上报过程中要尽量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灵活处置,可先用电话报告,联系不通时可越级直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第4篇 集中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集团集中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的办法【1】

一、建立集中采购目录

集团公司要对采购项目需求和采购时间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做出年度、季度计划,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首先,集团公司领导及业务需求部门应高度重视年度、季度采购计划编制工作。

因为一份准确的采购计划不仅会给自身部门工作质量带来提升,也是对集中采购部门工作负责的表现。

其次,应着重增强采购计划的科学性。

年末各需求部门根据采购目录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预见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科学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应尽力做好计划准备、需求评估、需求计算分析等主要环节工作,同时可在各子公司广泛进行调研,充分体现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此基础上统筹协调,正确决策,以平衡各子公司利益。

最后,要加强物资目录管理,特别是新装备所对应物资目录的创建工作,优化目录管理功能,确保编制、审核物资编号科学和准确,全面拓展信息管理运用空间,扩大对市场信息、价格波动、物资需求计划提报、库存动态和配送等信息的共享,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信息化管理

采购技术条件是集团物资采购部门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集团物资采购部门要依托集团的信息优势,建立自己的门户,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提升信息化水平,构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管控能力。

首先,集团公司要积极推动物资供应管理信息化发展,在统一各子公司管理模式基础上,统一物资编码、统一各子公司物资供应管理信息系统,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物资信息化系统涵盖所有子公司,同时涵盖所有业务流程。

其次,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对集团内部各方提交的采购需求进行汇总、分类、筛选,根据汇总后的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和调拨计划,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商品流的有机统一。

再次,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根据各供应商采购物资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汇总、比较、分析、评价,便于今后对供应商进行优胜劣汰。

最后,物资采购信息系统要在集团公司整个信息系统中实现有机结合,与财务、人力资源、销售、办公信息系统相连接,形成反映企业资源完整闭合的信息系统网络,提升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三、供应商管理

主要做法如下:

第一,合理选择供货商,使更多、更具实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这样集中采购才有选择的范围,采购效益才有存在的基础。

第二,成立专门机构,定期对供应商进项现场考察和考核评价,将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培育大型重点战略性的供应商,与确定的重点(战略)供应商在技术、资金、服务上进行更深层合作。

第三,通过与供应商在资本、技术、服务域管理方面的联接与合作,形成供应商横向一体化运作模式,实现战略采购、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把供应商的资质资格审查关,坚决杜绝各种低资质商、无资质商,甚至是不法商的介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审查力量,重点实施事前考察,把各种风险因素排除在采购大门之外。

第五,要加强供应商间的竞争。

招标公示的范围应尽可能广,询价和邀请招标的对象应尽可能多,以真正形成市场经济的竞争效应。

如何完善集中采购制度【2】

具体描述

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

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回复1:全面点的采购管理制度

4.3采购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

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

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

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

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

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供应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

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

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

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

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

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

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5篇 氧气天然气集中供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天然气和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安全使用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天然气和氧乙炔气体集中供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基本要求

3.1氧气、天然气管道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司安全、保卫、设备、总务、生产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2管道气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消防知识的培训,熟悉本岗位操作要求、各种气瓶技术特性和可能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3.3气站应建成能遮阳、遮雨、通风良好的结构,有良好的防雷设施,房内严禁烟火,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在有效期内,周围20米内禁止热工作业,气站周围做好严禁烟火的标识。

3.4站管理部门和气体使用维护部门应建立有关安全管理须知和操作规程。

3.5送气站内所有电器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压力表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的防爆型压力表。

3.6管道气瓶站内不准放置任何可燃物品,要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有禁火标志。

3.7操作工禁止穿有铁钉的鞋及可能引起静电火花的衣物,并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

3.8操作者在使用中必须经常对管道气情况作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输气使用。使用中必须确保管道和连接口不漏气,天然气和乙炔接口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接口胶管必须牢固(用铁线或卡马绑好),接口管附近不得随意动火。

3.9管道总送气站内气瓶放置要平稳,预留人行通道,任何高压连接阀不得有漏气现象(包括瓶咀与管道口之间),减压表输入气压情况必须正常。

3.10禁止戴有油污的手套和工具操作气瓶,以防引起爆炸。

3.11在开启瓶阀和减压器时,人要站在侧面,开启的速度要缓慢,防止材料零件温度过高或气流过快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燃烧。

3.12使用人员不准任意修改气压调节阀,如有故障应交由专业人员修理。

3.13操作者在作用中发现气瓶管道有漏气现象和其它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供气,并报有关部门修理。

3.14空瓶写上标记或放置在空瓶区域,牢固堆放在一边,不得妨碍任何通道和造成某些隐患。

3.15天然气万一发生泄漏会聚集在一定的空间内,应在事故现场周围划出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入内,消除泄漏后采取有效通风措施,再测爆测氧合格后,才能解除警戒。

3.16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集中送气站内。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食品公司集中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食品股份公司公司集中办公电话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公司集中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第7篇 某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岗位职责

a岗

1、在处长和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负责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

4、负责按照年度预算,审核、上报全系统用款计划;

5、负责按照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及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申请和拨付手续;

6、负责全系统银行账户监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b岗

会计或其他岗位人员不在岗时,负责其各项工作。

第8篇 集中交易管理工作职责要求

1.管理、处置经纪业务集中交易平台柜员业务权限、权限类参数的管理及柜员设置与柜员密码的管理。

2.审核设置、确认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关于经纪业务柜员权限、柜员密码等权限管理。

3.营业部及各级人员参数设置检查。

4.设置、变更、维护经纪业务集中交易平台系统级和分支级业务类参数。

第9篇 某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保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我院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1、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与实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上药品遴选和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2、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遴选规定: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全程监督下,按照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的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布的药品目录中遴选适合本院使用的药品品种,遴选药品时必须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一品二规”的原则执行。采购目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我院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品种配送企业的遴选规定:根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名单,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按照配送能力强、配送速度快、服务信誉好的原则,从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指定在本地区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中择优选取我院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4、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确定后,医院与配送企业签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认真履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合同。按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药品品规、生产厂家、采购价、采购数量,按药品采购计划发送采购订单。

5、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由药剂科专人负责,对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必须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不得擅自网外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网上药品采购工作要保证网络交易信息安全性、保密性。

6、药品采购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7、医院要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政策。要按照《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销售药品。

8、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药品回款期限的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医院及时支付药品款。

9、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的管理:凡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如临床确需使用,由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审核,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由药剂科采购,做好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的记录工作,于当月将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汇总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临时采购规则: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抢救用药,可先行采购,做好记录,在10日内将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价书面报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解决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会议记录。

第10篇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扩散病原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和改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无害化的原则,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安全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血站、医学研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收集、安全存贮,运输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集中处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买卖。

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配备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须妥善使用。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

第六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消毒、交接等专人管理制度,在固定位置设置医疗废物贮存暂存间。暂存间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能避风、避雨、防火、防盗、防鼠、防蚊蝇、防扬散、防渗漏,并设有明显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应对暂存间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市、区(市)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三章 医疗废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或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天或至少每2天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必须经过安全、达标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的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个人应当与从事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签订收集、贮存和集中处置协议,并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市卫生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集中搅拌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搅拌站要把混凝土配比挂牌公布,使搅拌司机知道以便掌握.

2、搅拌司机开车前要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有问题,必须经维修人员修理后才能使用,工作前要进行空车试运转。

3、工作时搅拌司机要穿戴劳保用品,并严守工作岗位。

4、搅拌机运转时,不准用任何物件伸入搅拌筒内,严禁超负荷使用,运转中发现异常情况停电时,必须将混凝土清出后进行检修。

5、设备每次使用后,操作人员要将搅拌筒内清洗干净,切断电源,电源箱上锁。将底卸时吊桶清扫干净,将搅拌站环境卫生打扫干净。

6、设备使用后,维修人员按保养要求要给各部加油,对钢丝绳、传运齿轮、滑道要涂油,检查各开关是否灵活,水路是否畅通。检修设备要切断电源,检修料斗要有安全措施。

第12篇 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日常办公需求,控制费用支出,集团研究决定对所属各单位的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一.集中采购和管理的原则

1. 保卫物业部是全集团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办公用品事宜均由保卫物业部负责。

2. 保卫物业部要设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为各单位提供质价相符的物品保证办公需要。

3. 集团所属各单位办公用品以部室、门店为单位设专人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计划编制、物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4. 财审部负责核算并制订各单位的预算费用和考核指标。

5.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指标对各单位实施考核。

二、审批权限

购置办公用品、维修配件等、500元以下的由保卫物业部征得板块、门店、部室主管领导同意进行购置。500元以上的一律写书面请示,相关部室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的范围

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飞机票、火车票、邮品、印刷品、牌匾、灯箱、工作服、汽油及集团范围内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四、集中采购程序

1. 各部室、门店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和经财审部核定、总经理批准的费用预算指标,使用统一表格《物品领用计划表》编制次月物品领用计划,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后,于每月20日送达保卫物业部。

2. 保卫物业部根据各单位的申请计划、预算指标、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3. 保卫物业部根据领导批准的内容,对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物品以招标的形式采购,其他零星物品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实施集中采购。

4. 保卫物业部采购用品后,由各企业、机关各部室到保卫物业部一次性登记领用。

五、 实施中注意事项

1. 计划内采购须填制《物品领用计划表》见附表

2. 购置计划需注明序号、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并由主管部长、店长审核签字。

3. 各门店、机关各部室临时急用和超预算需购置的办公用品,需写出书面请示,报总经理审批,由保卫物业部负责采购,或由保卫物业部委托该部门自行采购。

4. 书面请示需写清楚原因、用途、价格、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5. 电脑、耗材、零部件的申请,按照集团京东集办字〔~〕1号执行。

6. 部分特殊专业用品原则上由保卫物业部购置,保卫物业部委托相关部门自行采购的,自采购后3日内需到保卫物业部办理相关登记报销手续。

7. 各部部长、门店店长为实物负责人。

六、具体要求

1. 各单位的计划要依据实际需求和费用预算编制,不得虚做冒估超预算。

2. 按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经审批购置的将不予报销。

3. 当月计划当月有效。本月未购置须次月重做计划。

4. 各单位和个人对管理的物品不得挪做私用、避免浪费、损坏和丢失。

5. 保卫物业部采购所需用品时,须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经招标或审批同意,逐步建立资信度高的采购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关系,长期合作。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机关各部室。

本办法由保卫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某农村集中点管理办法

一、明确农村集中点管理的基本事项和原则

农村集中点管理基本事项主要包括各集中点的保洁、水电等费用收取,道路、绿化、文体设施、供排水、排污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区域的环境保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及村级公共事业“一事一议”。

二、严格落实农村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明确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农房集中点竣工入住后,所在村委会是农民集中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房集中点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农房集中点全体村民业主是本集中点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全体业主在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法通过村民小组(业主)会议成立本集中点物业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本集中点供水、供电、排污、绿化、保洁等工作实施管理;镇人民政府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尊重各村群众的意愿,通过争取项目,指导各村逐年完善农村集中点的绿化配套及公共基础设施,提升农村集中点宜居水平。

(二)明确集中点管理的实施主体。各集中点物业管理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是集中点物业管理的实施主体。各村集中点要在村两委的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由村民业主民主推荐、公开选举产生出有责任心、热爱公益事业、善于管理、甘于奉献的群众组成集中点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产生集中点物业管理员。每个集中点物业管理员人数视集中点规模大小而定,建议50户及以下集中点业主委员会成员可拟定1人,50户以上至100户可拟定2人。物业管理员的务工补贴,由各集中点根据实际,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决定。集中点物业管理员产生后,要充分履行好职责,协调解决好集中点管理中各类问题。

三、加强农村集中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

各集中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运行、维护、改造责任由本集中点村民业主共同承担。

(一)集中点水电费的收取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水塔供水的,集中点居民水电费缴纳可按每户水表计量收费(公摊部分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集中点小区业主协商,共同承担解决)。具体方式由各集中点召开村民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由集中点物管员实施。

对缴纳水电费产生节余的,转入集中点供水设施公共部分维修维护基金。对未产生节余或村民业主不愿筹集集中点供水设施公共部分专项维护资金的,可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镇自来水厂供水的,水电费收缴按照自来水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点供电、光纤费用的收取,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集中点排污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出户至检查井的排污支管的维护由各业主自行负责,发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公共排污主管道、检查井、污水净化池的维护,由各集中点业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四)集中点的环卫保洁工作。凡农户庭院周边的均实行“门前三包”;凡公共区域的,可通过“外包”的方式实现保洁目标,具体费用的收取,由各集中点业主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集中点业主大会,协商解决,共同分担。

(五)集中点道路的维修维护。凡集中点道路出现损毁、断头路等情况的,由集中点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遵循相关程序,申请财政奖补政策予以实施。

(六)集中点绿化的维护工作。凡集中点未进行绿化的,由集中点业主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遵循相关程序,申请财政奖补政策逐年予以实施。

四、开展“树立文明风尚、建好美丽家园”活动

加强农村集中点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两委会要在各集中点开展“树立文明风尚,建好美丽家园”活动,通过悬挂标语、以会代训、典型示范,宣传引导,促进农村集中点民主自治、自我服务、共建共享及村民文明素质的提升,使各集中点群众自觉维护居住小区的生活环境、爱护集中点公共设施。

第14篇 a公司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报帐单位和核算中心的操作和运行工作,加强教育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提高工作效益,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核算中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依法理财,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核算中心工作职责

1、协助报帐单位编制预算,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好报账单位的各项资金,确保报账单位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2、统一办理和审核报帐单位的财务收支。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办理经费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等业务。监督管理报账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财经秩序,防止资金的浪费、挪用和挤占。

3、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为报账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等财会事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核算操作规范合法达标。

4、统一编制会计报表,为报账单位和各部门提供财务报告,并提供各种会计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接受报账单位对会计事项的查询和资金核对等。

5、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知悉情况。

6、负责报帐单位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分发和核销。为报账单位保管会计档案。

二、核算中心工作守则

1、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理财,认真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会计服务业务中知悉的报帐单位经济(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报帐单位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4、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直至完善,方可受理。

5、对报帐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核算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核算中心的各项工作;

2、组织核算中心人员学习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以及思想教育;

3、负责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领导报告工作信息;

4、管理报帐单位资金的收取、储存和使用,调度资金;

5、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6、负责有关财务审批事项,控制资金的合法使用;

7、熟悉掌握核算中心的运作情况,研究报帐单位的收支政策,并提出优化收支结构的政策性建议;

8、完成本局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协调部门关系。

(二)、核算中心副主任(兼会计主管)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具体办理核算中心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核算中心日常业务工作;

3、负责审核报帐单位收支凭证,以及各项申请、报告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4、负责建立制订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把关;

5、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

6、督促检查指导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确定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分工,指导开展业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核算中心审核员(兼总会计、会计档案、票据、核算系统管理)主要职责

1、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核算中心工作,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法规制度、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2、负责审核报帐单位各项收支凭证、委托单和有关财经事项等;

3、负责监督执行核算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报帐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进行审核;

4、纠正和制止违反财经法规制度行为和不执行预算计划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不良行为,以及规范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5、做好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回收、核销等工作,负责管理存档的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6、负责计算机录入会计凭证的审核和帐务结账工作,以及计算机和财务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运作;

7、检查指导会计组、出纳组开展业务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8、掌握核算中心的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核算中心会计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办理会计业务;

2、负责指导报帐单位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方案,并将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汇报,编制各种会计报表、预算报表和决算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3、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一律予以退回更正、补充。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一切经济收支,一律不予受理;

4、负责依照法规在计算机上录入记账凭证,进行帐簿登记工作,正确按会计制度办理核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款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按电算化的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5、会计年度内保管会计档案资料,负责财务稽核工作;

6、维护财经纪律,监督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对报帐单位的帐务和资产进行核算和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报帐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为报帐单位提供预算决策,对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8、负责向报帐单位通报财务状况。接受审计、税务机关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档案资料;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出纳员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好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任何一切支付,必须以处理完善的凭证为依据。否则,均予以拒绝。

2、登记好银行日记账。对未达账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存款账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3、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收入支出票据逐日逐笔登记帐务,并按计算机管理规定操作。按时记帐、结帐交付单据。

4、做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保密工作,确保流动资金的安全,尽可能减少现金的提取。如因工作不慎而使单位蒙受损失时,要负赔偿责任,遵纪守法,不得挪用、侵占公款,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5、保管好所管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等,按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办事。

6、出纳人员将所有的支出凭证复核,必须是经会计主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是否与印鉴卡相符,查清确认真实准确后方能支付。

7、凡经审核后报销的发票原则上以转帐支票或网上银行形式支付,未经审核人员审核的支出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任何形式的支付业务。

8、支付款项必须由领款人在凭证上签字,支付后加盖“付讫”章和出纳员印章。及时与会计组核对帐款是否相符。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管好、用好公有财产,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对单位原有的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发现盘点损失或盘点盈余财产,应报告单位领导,研究处理。

3、对单位新购买财产,必须由实物验收人验收,验收无误后进行登记,单位财产要全部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建立财产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或办法,对领用财产进行分类登记,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谁归还。

4、在每年的年底,应由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单位有关人员对财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实物与帐册相符。

5、对有人员变动的,要将保管、使用的财产移交,不能出现无人使用、无人管理的财产。

6、使用人员要珍惜爱护国家财产,尽量保证其使用价值的完好,为做好工作提供条件。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

7、大额财产的修缮、更新,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

8、财产的调拨、变卖、报废必须登记造册,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处理所得收入应作为单位其他收入记帐。

9、财产不允许出借、出租、转让。

五、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保障计算机正常运行及会计资料安全,提高使用效率,按《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操作,正确使用计算机,特制订本制度。

1、认真执行上机操作规程,遵守注意事项,按岗位分工和系统授权处理会计业务,不得越权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置。

2、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不允许无关人员操作。

3、会计用计算机出现硬件、软件故障,不得自行拆卸检修,立即报系统管理员派专人或联系软件供应商处理。

4、操作人员要做好电算会计的安全。未经主管人员同意,不得将硬盘内的数据删除;本单位软盘或光盘不得带出,使用时注意保护数据安全性;使用外单位软盘或光盘,要先进行病毒监测,发现病毒立即封机并及时上报系统管理员。重要数据资料要及时进行备份,以保持与业务实际一致。一般要求软盘或光盘双备份,异地存放。

5、要加强会计电算数据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机房内的软件、资料等转借或提供给外单位和他人,作废的数据资料要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6、不允许在计算机上进行与财会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在计算机上使用游戏软件或非正常使用光盘,防止病毒侵入。

7、计算机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切断电源,注意防火;出入要注意关门,做好防盗工作。

8、对于操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核算中心操作规程

1、单位报帐员将有关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统计、整理粘贴好,分别填写《收入凭证汇总单》或《现金支出报批单》。《现金支出报批单》要经单位负责人批示签字后,由报帐员填报《支出凭证汇总单》,送核算中心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根据单位资金情况(预算指标),审核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符合规定的,由审核员签章确认。属于收入事项的,由审核员将收入凭证汇总单送出纳组;属于支出事项的,经审核员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核算中心主任审批,由审核员交给出纳组办理相关的支出手续。如不符合规定,退回单位报帐员处理。

3、报帐单位需委托核算中心通过银行转款给其他单位时,填写《付款委托单》报审核员批准后予以办理。

4、出纳组收到经会计核算组审核并完备有关手续的收支原始凭证后,再进行复核。如属于报帐单位直接缴入的收入,由出纳在资金帐套录入凭证并由审核员审核后,记入到各报帐单位帐套,并在《收入凭证汇总单》上加盖“收讫”章退回各核算组。如属于报帐单位报销的支出,则与原领备用金一起清算。

5、核算中心收到从财政局拨来各单位款项时,由会计根据财政局拨款明细单,由总会计通过收入分割单将收入划分到各单位,会计据此作为单位的入帐依据进行登记入帐。

6、会计核算组对出纳组传递过来的加盖“收、付讫”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入帐、打印报表等帐务处理。

7、核算中心主任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核算组、出纳组的工作及帐务进行监督检查。

七、报帐员工作规则

1、单位报帐员必须由专人担任,人员由报帐单位指定,确定后报核算中心备案。如因工作调整更换报帐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算中心。

2、单位报帐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按照《会计法》实施细则办理业务工作。

3、报帐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一个备用金的数额,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核算中心审批;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报帐,并保持备用金有一定的数额;按计划使用,不得透支;收入资金要及时缴存,严禁一切座支行为。

4、认真审核支出的原始凭证,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5、支出凭证必须手续齐备,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与预留印鉴相符,经手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签字齐全。

6、报帐员要配合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收支票据和结算款项要当场核对;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须银行转帐结算,属列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办理。

7、每个月的前5天(节假日顺延)编制会计报表,不办理报帐。报帐单位每月按时领取报表,及时核对,如有疑问,应及时与核算中心核对清楚。

8、妥善保管单位资金手册,严禁涂改、割补。违反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银行帐户管理规则

1、将委托单位的帐务核实,银行日记帐与开户银行余额核对相符后,取消银行帐户,把余额转入核算中心帐户。报帐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工资统发帐户,不得再保留其他任何银行帐户。

2、核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核算各集中核算单位的经费及有关的往来资金;帐户的印鉴应分别由会计主管、出纳保管,实行内部互相牵制。

3、出纳人员负责支票的填写及办理有关转帐业务,并做好支票及印鉴的保管工作,确保资金划拨的安全性,负责银行日记帐的登记,月底与会计和银行核对帐款。

4、每月底出纳人员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日记帐余额,对未达帐项进行调节,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银行帐户禁止出租、出借,对每一笔转帐支出,必须有正当、明确的用途,不允许开具无用途的支票。

九、报帐管理制度

1、报帐单位财务收支实行报帐制度。各单位设置报帐员,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帐事务。报帐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2、报帐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各单位维持日常公务支出所需经费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部门规定的限额确定。在各单位预算和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保障必须的程序安排资金。备用金的支付使用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3、报帐单位按核算中心规定的时间领取备用金,报帐员要填制《备用金申请表》,按规定办理好单位备用金领用手续,1000元以上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须填写《付款委托书》委托核算中心办理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因特殊需要而预借款项的先填写《借款单》,单位领导批示,报核算中心审核后支付,事毕借款人要及时报帐结清往来款项。

4、报帐单位收取款项要及时缴到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各单位根据财力作出计划或预算使用经费,不得透支。

5、报帐单位发生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自制的原始凭证要符合规定,不得白条报帐。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填报《现金支出报批单》必须手续齐备,单位盖章,单位法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卡相符。每张原始凭证须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或实物验收人、报帐员和单位法人必须签字齐全。

6、前一笔备用金报帐结算后方可领取第二笔备用金。

十、核算中心报帐程序

凡在核算中心报帐的单位,需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印鉴片。核算中心发给报帐单位《资金核算手册》,手册填写单位名称、编号。报帐单位在手册上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签字,要与印鉴片一致。

(一)、一般报帐程序

报帐单位报帐时,其报帐单据由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记入单位流水帐和资金核算手册。每月1至5日制作报表(节假日顺延),不办理报帐工作,每月6日报帐员领回本单位报表一式三份,核对相符后盖章退回一份存档。若有疑问到中心查询核实。

(二)、收入报帐程序

1、预算外资金收入(这里指除财政预算经费之外的所有收入)。报帐单位在收取预算外收入时,由单位填制解款单直接缴入核算中心银行帐户。并及时将缴款单和有关收据统计好报送核算中心进行登记入帐。

2、预算内经费拨款。正常开支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或人大批复单位的预算指标)和专项经费财政划拨后,由核算中心在收到预算拨款单后,按收入性质进行分帐分户核算,报帐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

(三)、支出报帐程序

1、工资支出

报帐员统计好本单位工资发放额,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由银行统一代发。如有发生人员变动,由报帐员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核算中心每月定期同代发工资银行联系,将报帐单位的代发工资凭据取回进行核对入帐。

2、其他费用支出

报帐员办理报帐业务时,核算中心首先审核其报销发票印章(签名)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报销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金额与附件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办理转(付)款业务并登记入帐,同时记入报帐单位资金核算手册,核减资金结余数,严格控制报帐单位支出,杜绝透支。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根据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会计档案管理组织形式。会计档案由总会计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主管监督实行,会计员具体操作,档案管理员专职保管。

2、会计档案的管理要达到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保管安全、完整的要求。

3、会计员核算完当月帐务后,要及时将会计凭证整理装订好,会计报表按单位装订,会计年度终了分别将各单位帐薄打印装订。

4、会计员经手的会计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都要整理立卷,填制好封面,编制档案保管清册,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保存。

6、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办法销毁,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及其他未了结重要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结事项终为止。

7、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以防档案资料发生虫咬、潮湿霉烂、丢失等情况。

8、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十二、会计工作移交办法

为了保障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会计工作的延续性,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1、报帐单位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核算中心受理, 2003年6月30日会计帐务结转2003年7月1日余额数据、出纳资产款项、会计档案等需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工作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参与,监交人由核算中心主任和报帐单位负责人担任。

2、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长期保存的证照、文件、会议记录、备查簿等。2003年6月30日以前的会计档案存放在原单位保管,由专人负责管理。200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由核算中心集中保管。

3、报帐单位移交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报帐单位对移交的有关档案资料列出清单,一式四份,核准后由移交人、接收人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

5、核算中心派人核实准确报帐单位的财务数据和资产数量,并办理接收手续。接收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金,在核算中心建帐过录会计帐务结转2003年度数据。

6、报帐单位将银行存款(报帐单位现金有余额的应先存入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移交给核算中心,由移交、接收双方盘点移交,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7、对往来帐的处理,提供往来款项明细清单和债权债务列出祥细清单,应尽可能的减少暂存款、暂付款的余额。对于未了事项要作移交说明。

8、银行支票退回银行,并撤消所开设的银行帐户。原领用的财政票据由报帐单位退回财政局注销。

十三、票据管理规定

1、接收、保管好各核算单位票据领购证,由核算中心统一购买、保管、发放、回收票据,对单位领用各种票据进行审批,并做好各种票据登记工作。

2、对核算单位的票据使用、结存、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终了前核查报帐单位当月领用的票据,并督促报帐单位及时将各种收入款项存入核算中心银行帐户。

3、做好各单位使用票据计划,保障票据的及时供应。

4、负责做好核算中心有关文件签收、传阅、整理归档工作。

5、做好核算中心各单位会计档案移交、保管、登记工作。

附件:(1)《收入凭证汇总单》

(2)《支出凭证汇总单》

(3)《现金支出报批单》

(4)《付款委托单》

(5)《核算中心内部款项结算单》

(6)《报帐单位印鉴卡》

(7)《备用金申请表》

(8)《借款单》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14篇)

集中管理制度职责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权责,提升协同效率,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包括哪些方面1.权限划分: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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