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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制度前言(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65

药事管理制度汇编前言

药事管理制度汇编是一部全面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则集合,旨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其内容涵盖药品研发、注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不良反应监测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药品研发与注册:规定了新药研发的流程、标准及注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2. 生产质量管理:详细规定了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要求。

3. 药品流通:明确了药品批发、零售的许可条件,以及药品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 药品储存与运输:规定了药品存储环境、运输条件,防止药品变质或损坏。

5. 使用管理:涉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调配、使用及废弃处理的规范。

6. 不良反应监测: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估和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7.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药事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强化制度执行。

重要性

药事管理制度是医药行业运行的基础,对于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它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有助于预防药品质量问题,减少用药风险,提高公众对药品的信任度。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有助于打击非法药品交易,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

为了确保药事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提出以下方案:

1. 加强制度宣传:定期组织培训,使相关人员充分理解并掌握各项规定。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测体系,强化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

3. 强化企业自律:鼓励企业自我约束,提升质量管理标准,实行质量追溯。

4. 提升信息化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药品流通全过程的透明化、可追溯。

5. 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对遵守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待药事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全面执行,为医药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药事管理制度汇编前言范文

第1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研究和检查药剂科工作,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政法规情况。

2、核定增添新药、新制剂,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和制剂。

3、定期检查药库、调剂室、制剂室、病房的药品供应,特殊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4、定期检查、考核处方书写和合理用药情况以及收集门诊、病房的差错处方登记,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加强药品知识、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作好新药介绍,定期开展药学学术活动。

第2篇 附三医院药事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药事不良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药事质量事件指在医院药事活动中发生的与药品质量或药事工作质量有关的事件。

2.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具体包括:

2.1不同种药品或同种而批号不同的药品混合而不能分拣的,异物混入药品的,超量服药或服法错误的,不合理使用药品的,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已经发出的,发出差错,分装药品差错,其性质严重,以致可能或已经威胁药品使用者的安全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2.2涉及在药品、试剂的验收、养护、销售、销后退回等药品供应流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或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在药品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明令禁止销售的药品的事件。

2.3涉及毒性、麻醉、精神、放射类药品的事件。

2.4导致诉讼的事件。

2.5由于发生药事质量事故,一次造成3000元(含,不计工时)以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3.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必须按规定报告。

4.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在必要时有义务保护现场、保全证据,以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质量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参与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的调查,按规定报告,归集资料留档备查。

6.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科室主任、护士长必须立即采取最为妥善的方法着手处理。

7.发现或可疑药品、试剂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报告。

8.涉及药品质量的,应立即将造成药事质量事件或高度可疑的药品报送有关药品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9.药事管理小组应召开有当事人或责任人、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的质量会议,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科室认真总结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签署意见。

10.药房负责人向医院药品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报告,或按规定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药事质量事件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直接责任者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事后必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3.发生重大药事质量事件而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的,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可以与其他处罚一并执行。

第3篇 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范例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范例3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供应目录。

3.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4.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提供咨询和指导,研究防止用药事故和药源性疾病的措施,确保安全有效用药。及时处理用药重大问题。

5.审核本机构购入药品,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开展新药引进评审工作。

6.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7.审查药品采购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决定特殊紧缺药品分配使用方案。

8.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4篇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模版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2】

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使用药品。

4药事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药学部门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单位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 技术服务。

6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 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 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7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8医院须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方可从事药学专业 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10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

1 1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12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 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 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13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 究。

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14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保证药品供应加速周转减少库存。

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 账务管理。

15医院药品要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药学部门建立并执行药 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对购人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可委托省、 市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16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 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配制或药品购售 工作。

17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 抽检。

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 虫、防鼠等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18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 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 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0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 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1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诊药房实 行大窗 el 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22各级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 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

发 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 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违反治 疗原则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方可调配。

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医院药学部门和 医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 不得退换。

23医院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 等静脉液体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和供应。

24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25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 的固定处方制剂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26医院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 准。

医院制剂经检验合格只限于院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27医院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 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28负责对本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9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 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 条件之一。

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工 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处理涉 及药品质量的严重事件。

3制定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对全院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进行 指导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审核全院拟购人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 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5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成立评审 专家库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审核医疗科室购入新药的申 请及用药计划。

6编制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7定期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所用药物的临床 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8定期组织全院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贵重药品、需要冷藏药品及效 期药品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落实临床药师制。

10组织药学教育、培训提高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水平。

四、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药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 1 次会议。

会议听取药学部 门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地讨论并做出决议。

2会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

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通过。

3药事委员会委员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 议题交会议讨论。

4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 改进工作的意见就每个议题做出决定。

5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主持 人、参会人员、决定事项、内容简述、责任部门、落实时限、检查 与监督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报主要院领导。

6药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与发放、会议记 录、全部文件的建档、保管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医院药学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适合本院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2医院成立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监督控 制和管理工作。

3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使用的药 品、院内制剂及放射性药品、消毒药品、医疗用化学检验试剂等质 量进行监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 要时逐级报告院领导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每月进行 1 次全院药品质量检查药 品质量抽查率达到全院所用药品总数的 3。

5药学部门应设置药品质量检验室根据本院设备条件和药检 能力负责院内制剂及可疑质量问题药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对于临床 药品日常配制使用中出现涉及药品性状改变如发生变色、混浊、产 气、析出、结晶或不溶等问题进行外观检查、显微镜下检查、重复 试验检查以进行质量问题查找和甄别。

6制定全院突发药品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处理流程药学 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该报告受理工作。

经药剂科(药学部)主任批准 进行质量问题检查必要时做重复试验等。

最后结果经药剂科(药 学部)主任审核签字书面答复。

第5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1】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2022〕11号

【颁发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执行时间】: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内容解读问题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2】

(卫医政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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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由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药品管理;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最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医疗机构高危药品药事管理规定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第8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时间:2022年8月 日 成绩:

一。填空题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自 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已执行9年的“暂行规定”。

2.医疗机构应当遵循 、 、 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3.医院门诊药房应当实行 或 发药。住院药房对注射剂按 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 调剂配发。

4.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剂人员,应当 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5. 、 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6.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7.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8.医疗机构 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 利益。

9.医疗机构 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和 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 统一采购供

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 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二.名词解释:

1. 医院药事管理:

2.临床药学:

3.临床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试题及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第 1 题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

a.申请复验的被检验单位承担

b.进行复验的检验机构承担

c.原检验机构承担

d.被检验单位和原检验机构一起承担

e.被检验单位和进行复验的检验机构一起承担

正确答案:c,

第 2 题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

a.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劣药依法论处

b.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劣药依法论处

c.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d.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e.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正确答案:e,

第 3 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的是()

a.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b.该企业的执业药师

c.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d.该企业储存与养护部门负责人

e.该企业验收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c,

第 4 题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a.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b.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d.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c,

第 5 题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谁规定()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b.卫生部规定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规定

d.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正确答案:e,

第 6 题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不包括()

a.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

b.制定临床治疗方案

c.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

d.收集药物安全性信息

e.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正确答案:b,

第 7 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不包括()

a.西药

b.中成药

c.中药饮片

d.中药材

e.民族药

正确答案:d,

第 8 题

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药品批发企业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b.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c.药品批发企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正确答案:b,

第 9 题

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的是()

a.特殊管理药品

b.危险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麻醉药品

e.精神药品

正确答案:b,

第 10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广告法》,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为()

a.药品名称

b.“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c.药品规格

d.总有效率

e.广告批准文号

正确答案:d,

第 11 题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

a.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b.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c.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制剂

d.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制剂

e.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制剂

正确答案:b,

第 12 题

《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前,需要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药品是()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b.处方药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进口药品

正确答案:a,

第 13 题

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d.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e.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正确答案:b,

第 14 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

第 15 题

不需要许可证的是()

a.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

b.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

c.处方药的零售

d.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e.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正确答案:e,

第 16 题

药品编码本位码的排序顺序为()

a.药品类别码、药品国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

b.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

c.校验码、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

d.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校验码、药

e.药品本体码、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校验码

正确答案:b,

第 17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广告法》规定的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发布广告的形式是()

a.文字、语言

b.他人名义、形象

c.新闻报道

d.画面、图形

e.网络媒介

正确答案:c,

第 18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必须符合()

a.药理标准

b.化学标准

c.生产要求

d.药用要求

e.卫生要求

正确答案:d,

第 19 题

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b.《印鉴卡》有效期为两年

c.医疗机构换领新卡时,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情况

d.《印鉴卡》中采购人员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不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正确答案:d,

第 20 题

××药品零售企业规定,每买一盒某品牌止咳露,须再花5元购一盒vc银翘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行为属于()

a.欺诈性交易行为

b.商业贿赂行为

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d.低价倾销行为

e.不正当搭售行为

正确答案:e,

第 21 题

依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字体()

a.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b.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c.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d.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正确答案:a,

第 22 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

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b.《药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c.药品批准文号

d.《受托生产药品许可证》

e.《药品生产合格证》

正确答案:a,

第 23 题

处方药()

a.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购买

b.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就可购买

c.可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

d.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专有标识

e.根据安全陆分为甲、乙两类

正确答案:a,

第 24 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疫苗是()

a.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b.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d.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正确答案:d,

第 25 题

第9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办法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第10篇 附三医院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预案

第二医院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预案

为确保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处理,保证药学服务质量及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预案。

一、突发应急事件的预警系统

突发应急事件的预警系统指各种意外紧急需要医疗救援的所有状况,包括传染病、中毒抢救、水灾、地震、火灾等。

1、预警系统的启动: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由当班人员立即直接通知主任或副主任及药房负责人,负责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协助。按照医院的部署,利用全科的资源协助完成抢救工作。

2、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主任负责协调工作,替代人为协助主任分管工作的副主任。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协助药剂科主任分管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协调工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该药房负责人负责协调工作。

3、抢救紧急呼叫:如遇抢救病人,当班人员应准备好急救药品,积极主动地参与抢救工作。当药品短缺时,应主动与药库或其他药房联系,尽快补足,同时应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寻找代用品解决问题。

二、组织机构

1、成立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名单附后)

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剂科,办公室下设工作组:人力资源组、药品供应组、药品调剂组、临床药学组和药品质量控制组。(名单附后)

三、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突发事件药事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办公室职责

⑴制订、审核治疗及预防用药方案:包括一线人员、二线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的预防用药方案和突发应急事件治疗用药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突发应急事件相关用药目录,及突发应急事件抢救用药目录。

⑵审核紧急备药品种的剂型、数量等,审核抢救用药目录如呼吸衰竭用药、循环衰竭用药、肝肾功能不全用药、中毒抢救、水灾、火灾、地震等用药。

⑶制定、审核药物安全性监测方案。

3、各工作组职责

⑴人力资源组:由药剂科主任任组长,负责在突发事件中的人员整合,稳定职工情绪、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其他各组应定期向科主任汇报人员情况(包括出勤、感染情况)。

①人员整合包括各组工作人员的重新定岗、人员调配、新组临时性岗位的人员安排、排班,一旦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应宣布全科(组)停休,全体人员预留24小时联系电话,及每人的职责,并制成表格。

②稳定员工情绪,进行员工的激励并应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并适当的应用心理学知识体会工作人员的切实困难。

③做好必要的生活物品保障工作,例如保证隔离区内工作人员的食品、生活用品的提供;进行工作安全保障,如制定预防措施、消毒、实施隔离等。

④保证与上级领导沟通渠道的通畅,向上级申明药剂科的工作情况、特殊性,协调各种临时性问题。

⑵药品供应组:由药库组长负责。

①从多渠道获取药品信息,进行市场信息的追踪;并根据医院制订的治疗指南或专家组意见做基本采购计划包括治疗指南或专家组指定的药物目录中药品,写明药品的名称、疗程、用量、金额、预计接受治疗的人数,需要考虑药物治疗方案之间的相互替代性。在采购过程中保证紧缺药品供应。

②负责医院药品及消毒剂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药库负责向病区运送药品,但每次需将药品送至发烧门诊或隔离病区的半污染区,与污染区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③中毒抢救、水灾、地震、火灾等抢救药品,可能不属医院常备药品,但必须掌握这些药品由哪些制药企业生产及其供应渠道。

④供应库存药品和协调各药房抢救药品的调剂。

⑶药品调剂组:由调剂部门的组长负责。

①进行医院日常药品的调剂工作,执行其他与调剂相关的临时性任务。

②进行切实有效的防护(考虑到有可能个别发热病人到门诊),处方应用院内网络系统传递,手工传递的处方应进行消毒并妥善保管,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③发热门诊药房的常规工作包括:药品领发、排班、帐物管理和消毒等。

④为临床提供用药信息,保障药品供应,储备药品的会诊计划,防止积压,做面向病人的用药咨询和宣传工作。

⑷临床药学组:由药剂科副主任兼任组长,负责突发事件中药物信息、临床药学和药物安全性方面的工作。

①及时收集整理药物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临床传递合理用药信息。

②adr监测、报表的收集和上报,反馈。

⑸药品质量控制组:由药剂科副主任兼任组长负责。

①采购药品、捐赠药品质量控制。

②外购、捐赠药品药检报告单的查验。

③对捐赠药品查验每批次的质检报告和效期。

四、突发应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工作注意事项

⑴遇有上述突发应急事件启动应急响应以后,药剂人员必须按照方案各就各位开展工作。除上述分工外,各药师都要积极主动、灵活机动采取措施,勇于参与抢救工作。

⑵传染病突发应急事件后药学工作的善后处理。

①为传染病病人提供药品供应的病房药房应设置在清洁区,因特殊需要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的药品善后处理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②用于治疗住院传染病病人的药品,应在清洁区摆药。每日摆药以整包装药品不应进入污染区、半污染区。但由于特殊需要进入污染区的药品,在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污染区剩余药品消毒应在污染环境及房屋的终末消毒后进行。剩余药品消毒方法采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消毒后的剩余药品视为医用垃圾,可装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到指定地区处理,不得回收使用。污染区药品消毒销毁前,应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③进入半污染区的药品的处理。药品应尽可能不进入半污染区。特殊需要进入半污染区的药品,在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半污染区准备撤除时,应对半污染区剩余药品进行消毒处理。进入半污染区的剩余药品的消毒应在所处环境及房屋终末消毒后进行,半污染区内药品外包装或者原包装消毒采用0.2%-0.5%的过氧乙酸溶液擦拭。已打开原包装的口服药品不得回收使用。其余药品在外包装、原包装擦拭消毒后,经院感染办检查批准后可继续使用。半污染区的药品消毒后进行帐册登记、金额统计。

④传染病后消毒药品的处理。抗传染病工作需要准备充足的消毒药品,其消毒药品主要以过氧乙酸和含有效氯产品为主。阶段性防治传染病工作结束后,应首先联系其他使用单位,以减少浪费和避免环境污染。消毒药

品过期后,不得进行销售。

⑤积压药品的处理。阶段性防治传染病工作结束后,在保证药品的有效期内正常使用外,如存在积压药品,应及时全面统计,积压药品信息首先向供应商、并通过及时反馈,以避免盲目进货。库内待处理积压药品,在盘点入帐后向其他使用单位联系或与供应商协商,帮助联系使用。过期失效后不得进行使用,并应建帐统计,按有关规定报损销毁。

第11篇 某卫生院临床药事管理制度

卫生院临床药事管理制度

为科学、规范药事管理和医院药学工作。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将计划与总结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每次会议或查房内容,事先由主持日常工作人员提出,经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根据年度计划,定期举行相关会议和活动,每次活动应有记录,记录要完整真实。

四、学习有关药事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分析本院贯彻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整改措施。

五、决定中、西药剂科药品采购方式及药品品种、规格、剂型等。新药引进根据医院相关制度进行评审,并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六、研究决定有关处方管理事宜,加强对处方合理性调查分析,制定措施并贯彻落实。

第12篇 医院药事不良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医院药事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1.药事质量事件指在医院药事活动中发生的与药品质量或药事工作质 量有关的事件。

2.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具体包括:

2.1不同种药品或同种而批号不同的药品混合而不能分拣的,异物混入 药品的,超量服药或服法错误的,不合理使用药品的,药品过期失效、发霉 、变质、错购假冒伪劣药品而已经发出的,发出差错,分装药品差错,制剂 、配制及包装差错等,其性质严重,以致可能或已经威胁药品使用者的安全 或造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2.2涉及在药品、制剂、试剂的验收、养护、销售、销后退回等药品供 应流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在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药品,或药品行政主管 部门在药品质量、生产质量、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明令禁止销 售的药品的事件。

2.3涉及毒性、麻醉、精神、放射类药品的事件。

2.4导致诉讼的事件。

2.5由于发生药事质量事故,一次造成3000元(含,不计工时)以上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3.重大药事质量事件必须按规定报告。

4.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部门领导在必要时有义务保护现场 、保全证据,以利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5.质量管理员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参与事件的处理,负责事件的调 查,按规定报告,归集资料留档备查。

6.发生或发现重大药事质量事件的部门领导必须立即采取最为妥善的 方法着手处理。

7.发现或可疑药品、制剂、试剂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 度》的规定处理和报告。

8.涉及药品质量的,应立即将造成药事质量事件或高度可疑的药品报 送有关药品检验单位,进行质量检验。

9.药事管理小组应召开有当事人或责任人、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质量 会议,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件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 结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并签署意 见。

10.药房负责人向医院药品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和有关部门报告,或按规 定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1.药事质量事件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直接责 任者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2.事后必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的 改进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13.发生重大药事质量事件而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的,按照严重违反 规章制度处理,可以与其他处罚一并执行。

第13篇 药房药品突发性紧急事件药事管理应急体系

药房药品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应急体系

1.突发性紧急事件(以下简作“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 能造成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外部事件和内部事件。

1.1外部事件

大规模传染病,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集体食物中毒,群体药物不良 反应等。

1.2内部事件

药品质量事件、药品失窃、特殊管理药品流失、his系统故障、药品调 剂事故、消防安全事件等。

2.药学部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应急体系(以下简作“应急体系” )指在事件突发时用以有

效处理、控制事态的一系列计划、组织、协同活动,以尽快恢复药事管 理体系。包括计划与准备、组织指挥、物资储备、信息系统、人员调动和培 训演练。

3.处理突发事件的原则

3.1以患者和员工的安全为关注焦点。

3.2全员参与。

3.3持续改进。

4.药事管理小组定期专题研究应急体系,评审既有应急体系及其运行 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做出改进的决议。指定专人进行应急方案的制 订、修改。重大环境因素改变时,药学部应组织进行应急体现和应急方案的 评审和修订。

5.组织机构

5.1.成立在院药事管理小组领导下的药事突发事件管理小组。药房负 责人在突发事件中行使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相应职责:制订、审核治疗及预 防用药方案;审核紧急备药品种的剂型、数量等,审核一般性抢救用药 目录;制订、审核药物安全性监测方案;宣传合理用药。

5.2药事突发事件管理小组是突发事件管理的领导机构。

5.3药事突发事件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工作组负责人员调配 ,稳定员工情绪,进行紧急动员,员工奖惩,一线员工及家属慰问与安抚等 。工作组为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即解散人员,撤销建制。

5.4工作组应以“精干、高效”为组织原则,一般由中西药品采购人员 、药房负责人、药房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征召必要的人员 参加。

5.8药房突发事件管理应对工作组有权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期间征召有 关人员,被征召人必须服从调动,按要求报到,开展工作。

5.9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应由工作组做出报告,向院药事管理小 组汇报。

6.物资储备

6.1药品采购按照应急方案的要求负责药品、消毒剂和其他物资的储备 工作。应多渠道获取药品信息,进行市场信息的跟踪。

6.2药房应制定急诊急救和突发事件药品目录。应包括:名称、规格、 包装、主生产商、备选生产商、主供应商、备选供应商、上述单位的详细联 系方式等项目。目录中的药品应在抢救室和药房常备,其管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6.3.2非常备药品目录应特别注意详尽记载供应链,尤其应明确指出 最便捷的采购途径。主信息和备选信息均应详尽,应正确、详尽地记载尽可 能多的联系方式,注明主要联系方式和备选联系方式。

6.4目录应作为应急方案的一部分每年进行评审、更新。

6.5目录中的任何信息改变时应及时更新目录。

7.信息系统

7.1信息收集:信息管理员在突发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需通过登录相关 网站、软件查询系统、报刊杂志等渠道,收集官方提供的各种关于突发事件 的正规信息;通过讲座、座谈、电话咨询及查询书籍杂志的方式,收集与药 物预防、治疗相关的信息。

7.2信息分析:信息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 理,迅速提供信息报告。

7.3信息传递:在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信息管理员将获得的相关政策法 规、疾病信息、药品信息,通过网络、电话、参考手册等方式,传递给医院 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药师、公众等,以提高防范意识、疾病治愈率和合理 用药水平。

8.培训

8.1定期培训,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重点人员进行演练 。演练由药房组织,指定人员负责,应有计划和大纲,有参加演练人员签到 表和演练记录,有对演练结果的评价。

8.4在培训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暴露出应急方案错 误和不合理的情况时,应对应急方案做出修订。

9.奖惩

由于责任心不强,贻误应对时机,或错误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 究当事人责任。临阵退缩,逃避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药学 部领导小组决定处罚,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责任心 强,处理得当,表现优异的,由药学部领导小组决定奖励,或报请有关部门 处理。

第14篇 药房药事突发性紧急事件管理制度

药房药事突发性紧急事件管理制度

1.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 作”为原则,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培训和教育,全员树立预防为主,常 备不懈的思想。

2.积极参加医院和药房组织的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 程序和方法。努力学习急救药品知识,为临床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3.认真落实医院的相关紧急事件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 案,按医院指派的任务,参加拟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的药品保障方案。

4.药品采购应做好急救药品的储备工作,健全急救药品的供给系统, 熟悉国家和所在地《药品存储库发放方案》,随时准备执行应急药物保障任 务。

5.药房、急诊室设专人负责急救药品的管理。做好急救药品的储备、 保管、定期养护和更换工作。急救药品应做到“定人、定物、定位”管理。

6.针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逐步制订不同的应急方案,建立一旦发 生,立即启动的快速反应机制。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补充。

7.药学人员应注意急救药品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能够对常见的传染病 、急性中毒的药物急救和治疗提供药学信息咨询。

8.值班人员遇突发事件应对事件的内容、性质、影响面、严重程度、 医院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控制效果、发展趋势等进行全面了解,及时报告 药房负责人并对是否需启动相应的预案提出建议。

10.药房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药学部突发性紧急事件的药事管理应 急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15篇 医院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遇特殊情况可由4名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应在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实行。

5、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剂科主任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药剂科主任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各种资料,整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按《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医院档案室移交会议档案。

8、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

药事管理制度前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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